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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制教育與效能建設主講:楊長泉第一部分:基礎理論第二部分:部門法第一部分:基礎理論法律解釋的方法一、文義解釋文義解釋,是指按照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方法。進行解釋時,一般應該按照法律條文所是用的詞語通常意義解釋,但是如果該詞語在法律上有特殊意義,與通常意義不同,則應該按特殊意義解釋。偷電案物是有體物二、體系解釋體系解釋就是根據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中的位置,即它所在的編、章、節、條、項以及該法律條文的前后關聯,以確定它的意義、內容、適用范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釋方法。軍人違反職責罪三、立法解釋立法解釋是指對一個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時候,從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如立法理由書、草案等分析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所要實現的目的,以推知該法律條文的立法者意思的解釋方法。“站內廁所”之爭1993年11月,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發文,取締包括火車站站內廁所收費在內的收費項目“站內廁所”究竟是“火車站范圍內的廁所”還是“站臺內廁所”鐵道部下文:“站內廁所”是“站臺內廁所”鄭州的葛銳訴鐵道部的案件敗訴,法院認為:“站內廁所”是指“站臺內廁所”萍鄉的李曉虎訴鐵道部的案件勝訴,法院認為:“站內廁所”是指“火車站范圍內的廁所”1993年11月,財政部、國家計委聯合發文,專門解釋:“‘站內廁所’,指車站范圍內,包括進站通道、候車室及站臺上等處設立的廁所。”四、擴張解釋擴張解釋是指某個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文義過于狹窄,將本應適用該條的案件排除在它的適用范圍之外,于是擴張其義,將符合立法本意的案件納入其適用范圍的法律解釋方法。一個3歲的小孩逗公雞玩,公雞把小孩的眼睛啄掉了。民法通則127條: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小孩才3歲,談不上過錯擴大解釋:將受害人的過錯擴張為“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錯,監護人未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最后判決是:公雞所有人承擔部分責任,其余部分由受害人自己承擔。五、限制解釋限制解釋就是指某個法律條文所使用的文字的文義太寬泛了,超過了立法本意,將不應該適用的案件包括進去了,于是應該把它的文義限制縮小到符合立法本意,將不應該適用的案件排除出去。我國臺灣地區的《潮州文獻》在1976年10月第2卷第4期上發表了郭壽華的題為《韓文公、蘇東坡給予潮州后人的觀感》,批評韓愈具有古代文人、風流才子的習氣,在妻妾之外尋花問柳,結果染上性病,離開潮州過后不久即死于硫磺中毒。韓愈的39代孫韓思道控告郭壽華“誹謗死人罪”法庭認為韓思道屬于韓愈的“直系血親”,判決郭壽華犯誹謗死人罪,判處一筆罰金引起強烈反響,“直系血親”應做限制解釋,限制在3—5代之內。六、當然解釋當然解釋是指某個法律條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適用于該類案件,但從該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來看,該類案件比法律條文明文規定者更有適用的理由,因此適用該法律條文與該類案型的一種解釋方法。如:“禁止攀摘花木”就意味著同時不允許“刨根伐干”七、目的解釋目的解釋就是指以立法目的為根據,即在兩種以上的解釋中選擇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釋。公園管理處和軍人團體對“公園內禁止停放和行駛機動車輛”的不同解釋

法治的概念第一,法治是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法治與人治的區別:(1)人治主張因人而異,對人的行為做具體、個別指引;法治強調對事不對人,提倡一般性規則;(2)人治提倡圣君賢人的道德教化,法治強調依法治理。(3)人治集大權于一人,推崇個人權威,維護專制或集權體制;法治弘揚民主,主張分權制衡,實行共和體制。(4)法治在法律與領導人意見不一致時,主張按法律辦;人治則突出個人作用,主張按領導人意見辦。法治與人治相比較,具有以下優越性:首先,法治是眾人之治,眾人的智慧是高于個人的;其次,人治受個人感情的影響,而法治則不受外來的干擾;再次,法治有權力制約的監督體系,可以預防和制止權力的腐敗與專橫,而人治則無制約,容易導致腐敗;最后,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而人治則無民主可言。總之,“法治優于一人之治”(亞里士多德語)第二,法治是一種政治體制。包括以下制度:1、代議制度;2、人權保障制度;3、政黨制度;4、權力分開與制約制度。第三,法治意指依法辦事的原則。依法辦事的關鍵是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就是說,國家機關的活動要合法,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和貪贓枉法。第四,法治代表一種價值取向,是良法之治。良法應具備以下標準:1、法的內容應該體現客觀規律,順應潮流,代表最大多數人的利益。2、制定良法的程序應該科學、民主、正當。3、良法應該是可行的,而且行之有效。4、良法的表現形式應該具有時代特征,內部結構合理,語言文字精煉。此外,良法的內容和形式應該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第五,法治意味著一種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學研究的視角問題

1、《竇娥的悲劇——傳統司法中的證據問題》

蘇力先生的《竇娥的悲劇——傳統司法中的證據問題》以元曲《竇娥冤》為材料分析該劇隱含的幾個重要的法理學問題。作者論證了,劇本中沒有證據表明竇娥的悲劇是官員貪污腐敗的產物,不是官員的司法道德問題,而主要是由于裁判者的認知能力和傳統中國社會科學技術不發達的局限;同時,分析了當代語境中的“鐵證如山”、“無罪推定”、“刑訊逼供”等法律問題在歷史場景中的意義;此外,對該劇的人物性格和戲劇結構以及中國傳統的部分鬼戲作出新的解說。

(1)悲劇是如何發生的?

“要一領凈席,等我竇娥站立;又要丈二白練,掛在旗槍上,若是我竇娥委實冤枉,刀過處頭落,一腔熱血休半點兒沾在地下,都飛在白練上者。

如今是三伏天道,若竇娥委實冤枉,身死之后,天降三尺瑞雪,遮蓋了竇娥尸首。

我竇娥死的委實冤枉,從今以后,著這楚州亢旱三年”

面對著行刑的劊子手,滿腔冤憤無處可申的竇娥發出這種令天地、百姓戰栗的誓愿。竇娥,三歲母亡,七歲時父親將她賣給蔡家作童養媳長大成親兩年后丈夫身亡,竇娥本一心伺候婆婆,誰料大禍天降,無賴張驢兒父子威逼她婆媳同他們父子成親。竇娥堅決不從。張驢兒本想毒死蔡婆婆,不料毒死自己的父親。張驢兒以“公休”要脅竇娥“私休”——順了他的淫欲,竇娥不愿。到官府衙門,張驢兒惡人先告狀。為保護蔡婆婆不受刑訊,竇娥委屈地承認是自己毒死張驢兒之父,被判死刑。面對死亡,堅貞的竇娥發下了這三樁誓愿。此后,竟一一實現。兩年后,做了大官的竇娥之父竇天章,竇娥冤魂告狀,冤案得以昭雪。

如果仔細考察,我們可以發現,竇娥之冤與“無心正法”的“濫官污吏”其實關系不大。

首先,從劇中情節來看,竇娥之冤與官吏的“貪污”無關。

其次,竇娥之冤也很難歸結為官吏昏庸無能的產物。

(2)誰的話更可信?

在竇娥的案件中,案件審理者楚州太守桃杌及其吏典并不了解這一事件的全過程,也不熟悉張、竇、蔡等人的背景。但出于職責他必須審斷此案,而核心問題是,究竟是誰毒死了張驢兒的父親?張驢兒和竇娥相互指控,但雙方都沒有提出而且也無法提出現代司法要求的可靠的直接證據。在沒有充分信息的條件下,案件審理者只能根據人之常情和一般的邏輯判斷:誰的話更可信。為了進一步獲得相關的證據,審理者只能依據程序動用刑訊獲取口供。

其次,張驢兒的“法庭辯論”在普通人看來也更言之成理。

第三,張驢兒聲稱,竇娥也承認,毒死張父的湯是竇娥做的。

最后,盡管是出于利他主義,竇娥為救助蔡婆婆采取的行動在這種情況下也變成對她不利的證據。

2、《制度變遷中的行動者——從梁祝的悲劇說起》

(1)悲劇何在?

祝家女公子英臺女扮男裝到杭州攻書,中途遇同是外出求學的梁山伯,倆人“結為八拜之交。同窗3年,祝英臺暗中愛上了梁山伯,而梁山伯卻不知祝英臺的真實身份;分別前,祝英臺假稱有一妹妹,許嫁梁山伯,以二八、三七、四六日暗示梁山伯10日后來說親,但梁山伯誤以為30天。30天后,當梁山伯期約來到祝家提親時,祝員外已將祝英臺許配當地的馬員外的公子,并已定下迎親的日期。梁祝相見,悲感交加,但無法改變現實。離開祝家后,梁山伯即一病不起,含恨辭世。

在馬家迎娶祝英臺的途中,祝英臺堅持要到梁山伯墳前告別。獲許可。祝英臺痛哭祭奠梁山伯時,風雨大作,墳裂,祝英臺縱身墳內,殉情身亡。

(2)梁祝二人的年齡

梁祝悲劇發生時,他們兩人最多也只是青少年,大約14—16歲之間,甚至可能更為年輕。在中國古代,至少是就有確證的法定婚齡而言,大致在男20,女15,甚至更早。同樣是婚齡,古代與現代的意義是完全不同的。古代的一旦規定婚齡往往都是(特別是在早期)強制性的,即到這個年齡必須結婚;而如今規定的婚齡是授權性的,即只有到了這個年齡,才能結婚或婚姻才得到法律的保護。

(3)早婚與包辦婚姻

一旦確定了梁山伯祝英臺的年齡,我們就會發現,以今天的標準來看,他們之間的感情是一種非同尋常的“早戀”。但是,使用“早戀”這個詞,也許不很恰當,因為今天人們已經賦予了該詞某種貶義,似乎這種現象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如果歷史地看,在人類歷史上,今天我們所謂的“早戀”一直被人們視為正常現象,甚至可能是人類社會存在的必須。

在長期的古代社會中,生產力水平很低,科學技術水平很低,交通不便,信息流通不暢,醫療水平也很低。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人的平均壽命必然很低。(在新中國建立之際,中國人的平均壽命預期是35歲左右。而據劉翠溶對長江中下游地區一些家族的家譜研究,在1400~1900年間,中國人出生時的預期壽命約在35-40歲之間波動)在這種社會生物條件下,為了保證生命的繁衍、延續,人們就必須早婚。

(4)包辦婚姻中的財富問題第二部分:部門法

一、我國債的發生根據(一)合同合同,也稱契約,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二)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三)不當得利凡是沒有法律或契約上的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就叫不當得利。(四)無因管理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稱無因管理。(五)債的其他發生根據前述幾種,是我國債的發生根據中較為普遍或比較典型的幾種。此外,遺贈、搶救公物、撫養、拾遺、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生根據。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遺贈和搶救公物。二、合同(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稱契約,一般是指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對合同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合同不僅包括民法上的債權合同、物權合同、身份合同,而且也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等合同。狹義的合同僅指民法上的合同或稱民事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可見,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為狹義合同,亦即民事合同。(二)合同訂立的程序第一:要約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稱為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應該具備如下條件: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3、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行為人邀請他人向其提出要約。要約引誘不是合同訂立的必要程序,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即對行為人不具法律約束力。雖然要約邀請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訂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約而是邀請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由此而發的要約,須經發出要約邀請的一方表示承諾,合同才能成立。可見,要約邀請確切地說,僅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實際生活中,拍賣公告、招標、寄送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廣告等,都是較為常見的要約邀請。第二: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有效期間內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間內作出。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者,則是一種新的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三)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國,合同不得違反法律,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四)合同的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應該具備的條款,少之則合同難于成立。因此,合同的主要條款又稱“必要條款或”“成立條款”。關于合同的主要條款,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在資本主義國家,合同的主要條款基于合同自治原則一般未作具體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是:(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五)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或附合同,是指由某些經濟組織或國家授權的機關事先印就的具有固定式樣的既定條款內容的標準化格式,且于締約時相對方只能接受該既定條款內容的一種內容。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侵權責任

一、侵權責任法的發展趨勢

①侵權責任法與侵權行為法之爭

②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

第一個發展就是它保障的權益范圍在不斷地擴張。

第二個侵權法的重要發展趨勢就是侵權法的救濟功能更加突出了。

第三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就是歸責原則的多樣化或者多元化。

第四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就是過錯概念的客觀化。

第五個發展趨勢就是多種責任形式的發展。

二、歸責原則(一)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過錯推定原則1、概念過錯推定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3、適用范圍(1)監護人責任,侵權責任法32條;(2)用人者責任,侵權責任法34、35條;(3)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侵權責任法37條;(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收到傷害的責任,侵權責任法38條;(5)動物園的動物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81條;(6)物件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一章;(7)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此外,在醫療責任事故中,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三)無過錯責任原則1、概念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均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2、適用范圍(1)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章;(2)環境污染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章;(3)高度危險作業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章;(4)飼養動物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章;(5)工傷事故。三、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四)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五)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六)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七)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知識產權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審結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分別為313件和317件,2012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全年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59件,審結366件(含舊存)。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審理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的特點和趨勢是:案件數量大幅增長的勢頭得到緩解,受理案件總量趨向基本穩定;新類型、疑難案件持續增加,涉及復雜技術事實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確法律邊界或者填補法律空白的案件越來越多;專利案件涉及領域越來越廣,涉案技術的含金量和市場價值越來越高,所涉法律問題日趨廣泛深入,疑難案件比重增加,專利民事案件中涉及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的較多,專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創造性判斷的較多;商標案件的比重保持基本穩定,涉及權利沖突的案件居多,在商標行政案件中尤為突出;著作權案件中涉及網絡、軟件、動漫等新興產業領域的案件繼續增多,所涉作品的商業價值越來越大;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涉及網絡技術、新型商業模式的糾紛和仿冒行為的糾紛增多。1985年12月至2009年12月,全國國內專利申請授權2643852件,貴州省14500件,僅占全國總數的0.548%。到2011年6月底,我國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不含港澳臺)達到2.0件。貴州3.47千萬人口,僅獲發明專利1849件,每萬人擁有量為0.5件。

2012年貴州省申請專利11296件,占全國申請總量的0.55%。每萬人擁有量0.761件,為全國萬人擁有量的平均數的23.56%。

前言一、知識產權的概念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智力創造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或者說是以智力創造成果為對象的民事權利。它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二、知識產權的范圍(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界定)三、知識產權的特征(一)知識產權的法律性。(二)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三)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四)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工業產權著作權(版權)商業秘密地理標志文學、藝術、科學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權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知識產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專利權第一章著作權一、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的主體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的確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中國國民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均可依作品的完成而產生著作權;外國國民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可按我國《著作權法》取得著作權,外國國民的作品未在中國境內首次出版的,則按其所在國或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取得著作權。二、著作權的對象:作品(一)作品的范圍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作品藝術作品

4、美術作品、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影視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圖形作品(1)地圖;(2)設計圖;(3)示意圖;(4)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二)著作權的排除領域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譯文

3、時事新聞

4、歷法、通用數表和公式(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根據聯合國的《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及《突尼斯樣板版權法》的相關規定,所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由某社會群體(如民族、地區、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創作的,并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文學藝術作品,包括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主體藝術、裝飾藝術等作品、風格或素材。一般而言,很難明確創作者、設計者,而是在特定的區域內由全體成員代代相傳,互相傳誦,共同使用,構成人類社會的寶貴精神財富和文化遺產。

根據《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的規定,民族民間文化是指:

1、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2、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間文學、戲劇、曲藝、詩歌、音樂、舞蹈、繪畫、工藝美術等;

3、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及其所掌握的傳統工藝制作技術和技藝;

4、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習俗和歷史發展的民居、服飾、器具、用具等;

5、具有民族民間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設施、標識以及在節日和慶典活動中使用的特定自然場所;

6、保存比較完整的民族民間文化生態區域;

7、具有學術、史料、藝術價值的手稿、經卷、典籍、文獻、契約、譜牒、碑碣、楹聯等;

8、具有民族民間代表性的傳統節日、慶典活動、民族體育和民間游藝活動以及具有研究價值的民俗活動;

9、民族民間文化的其他表現形式。三、著作權的內容(一)人身權

1、署名權

2、發表權

3、修改權(但報刊、雜志社、出版社對投稿作品進行文字性修改、刪節,無需征得作者的同意)

4、保護作品完整權(二)財產權

1、復制權;2、發行權;3、出租權;4、展覽權;5、表演權;6、放映權;7、廣播權;8、信息網絡傳播權;9、攝制權;10、改編權;11、翻譯權;12、匯編權;13、其他權利。四、保護期限人身權的保護沒有時間限制;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五、著作權侵權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允許,發表其作品;2、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變、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影視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人的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1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1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1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1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1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的許可,故意避開或者與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如密碼程序、防偽標記、條形碼);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上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19、其他侵犯著作權或鄰接權的行為。第二章專利權一、專利權主體的確定(一)非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主體(二)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主體職務發明的兩類情況: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2、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三)委托發明的專利權主體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過協議來確定歸屬;如果沒有訂立協議;或者協議中沒有確定委托發明的權利歸屬時,發明創造權利屬于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和個人,即受托的單位和個人。二、專利權的對象(一)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二)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三)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不予專利保護的領域

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3、科學發現;

4、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5、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6、動物和植物品種;(產品的生產方法除外)7、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8、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三、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授予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條件(一)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二)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1、實質性特點:指相對于現有技術,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是創造性構思的結果。2、進步:指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在技術上前進很多,具有令人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這種進步表現為:(1)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2)代表某種新技術的發展趨勢。

(三)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產生積極效果。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即具備以下條件:新穎性、獨創性、美感和適于工業運用。四、專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一)專利權人的權利

1、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的權利,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專利產品。

2、專利權人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3、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4、專利權人轉讓該專利的權利

5、標記權

6、署名權

7、放棄權

8、專利權人有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二)專利權人的義務:繳納專利年費五、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發明專利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為10年,均從申請日起計算。

案情簡介專利權人所有的“嬰幼兒腹瀉一貼靈”發明專利,根據權利要求書的記載,其保護范圍為:一種由中草約配制而成的嬰幼兒腹瀉一貼靈,其特征是該藥劑主要由止瀉散(自制)、桂皮粉、白胡椒按一定重量比配制而成。某制藥廠生產了一種名稱為“寶寶一貼靈”的藥物,主要由下述幾種成份按一定重量比配置而成:止瀉散、桂皮粉、蓽菝、五倍子。對比分析專利藥涉嫌侵權藥A、止瀉散

A、止瀉散B、桂皮粉

B、桂皮粉C、白胡椒

?、蓽茇

D、五倍子白胡椒屬于胡椒科植物,功能主治胃寒嘔吐,腹痛,泄瀉。“蓽菝”也是胡椒科植物,功能與白胡椒基本相同。以“蓽菝”替代“白胡椒”,屬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制藥行業的普通技術人員都能夠聯想得到。因此,蓽菝與白胡椒屬于等同特征。被控侵權物與專利相比,有兩項技術特征A和B完全相同,技術特征C和?等同,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落入了專利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物侵犯了專利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第三章商標權一、商標的定義商標是指經營者用以標明自己所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有所區別的一種專用識別標志,通常由具有顯著特征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這里的經營者包括商品生產者、經銷商和服務項目提供者。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二、商標權(一)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進行支配的權利。商標權與所有權一樣,都是一束權利,即它有很多種權利,至少來說,商標權包括了專有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轉讓權和使用許可權等。商標權的自愿注冊原則只有商標注冊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未注冊的商標可以使用,但不能取得專用權。但是我國對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實行強制注冊的原則。(二)商標權人的權利(1)專用權;(2)禁止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3)處分權。轉讓、許可使用、出質和投資等方式決定其商標的命運。(4)標記權(5)商標續展權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三)商標權的取得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以優先權日為申請日。優先權原則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原則之一,它的目的在于保障申請人首次向公約某一成員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在一定時間內,在其他成員國中不致被他人搶先注冊。我國根據《商標法》第九條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1985年3月發布了《關于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自1985年3月19日起開始受理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凡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向巴黎公約任何一個成員國提出了商標注冊申請,其后又在中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第一次申請后6個月內可以要求優先權。(四)侵犯商標權的行為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主要從音、形、義3個方面一來考慮。所謂近似商標是指從外觀、讀音、含義、排列等方面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分不清商品來源的商標。近似商標的認定應根據商標的不同種類分別認定。對于文字商標,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一般應確定為近似商標:1)文字不同,但含義相同,如皇冠與王冠商標;2)文字無含義,但發音近似的;3)漢字商標與外文商標主要含義相同的;4)文字雖不完全相同,但中心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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