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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對股東而言,出資是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義務。自我國實施全面認繳制度以來,因股東出資問題引發的法律糾紛顯著增加。這不僅導致了公司資本結構空洞化現象加劇,還極大地增加了債權人在交易過程中的風險。新出臺的《公司法》增設失權制度,該制度對于規范股東出資行為、完善資本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該制度在適用過程中尚有一些不足,如股東失權適用范圍過窄、失權法律后果存在障礙、未明確加速到期后仍未繳納出資的能否適用股東失權制度等。針對以上問題,論文提出了將非貨幣出資顯著不足和抽逃出資納入股東失權適用范圍、明確轉讓股權和減資的順位并制定配套變更登記規范、加速到期后仍未繳納出資的股東適用失權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進行修正和完善,以促使股東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保障公司資本的充實性。【關鍵詞】股東失權;股東除名;出資催繳;瑕疵出資1引言2013年我國《公司法》修訂并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后,出現了盲目認繳、股東抽逃出資等問題,威脅公司運營、破壞市場環境并損害債權人權益。為有效應對挑戰,自2021年起,《公司法》歷經三次修訂草案探討審議,最終版本明確增設股東失權制度,旨在制約懲罰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保障公司資本的真實完整,減少因股東行為不當給公司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帶來的損失。同時,這一制度還能增強股東責任感與誠信意識,推動公司治理優化升級。2股東失權制度的概述及其與股東除名的制度區分2.1股東失權制度的概述股東失權制度是針對股東未按期足額出資,在公司催告后的寬限期內仍未補繳時,公司發出失權通知,股東即喪失未出資部分的股權[1]。在資本認繳制背景下,股東瑕疵出資現象頻發,包括未履行出資義務、出資不完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這些行為既違背了出資協議,損害了公司利益與資本充實,又削弱了公司債務清償能力,侵害債權人權益。股東失權制度通過對股東財產權和身份權限制與剝奪,促使股東盡快履行出資義務,是解決這些問題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國股東失權制度以《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股東資格解除規則為基礎并改進。該股東資格解除規則規定,針對有限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在公司催告后,合理期限內其仍未補繳或返還,公司可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資格。有學者認為這一規則可解讀為股東除名制度,司法判例也有類似觀點。但也有學者指出,股東失權與股東除名在概念含義、制度目的、程序要件等多方面存在差異[2],由此產生二者的區分,進而引發股東失權與股東除名關系的探討。2.2股東失權與股東除名的制度區分在我國股東失權制度引入前,股東除名制度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公司面對股東出資問題的被動局面。二者存在相似之處,有學者認為可將股東除名并入股東失權制度[3]。但從根本上來說,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首先,制度目的不同。股東除名核心在于維護公司整體利益,體現公司的人合性,而股東失權制度并不涉及股東身份權的問題,其目的是使公司資本保持充實,體現公司的資合性。其次,程序要件不同。股東除名需經股東會決議,法律未明確要求發送除名通知及通知形式;股東失權則需董事會發出書面失權通知,無需特定決議程序。再次,作用對象不同。股東除名作用于股東資格,立足保護公司內部和諧;股東失權作用于股東股權,強調權利與義務一致,僅沒收未出資部分的股權。最后,生效時間不同。失權通知一經發出即產生效力,這與《民法典》的到達主義不同;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未明確除名生效時間,一般按合伙人除名規則適用到達主義。二者的以上差異說明了,股東除名和股東失權并非同一概念,應當予以區分。3股東失權制度在適用中存在的問題3.1股東失權適用范圍過窄在我國現行《公司法》體系下,第52條規定股東失權僅適用于未按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日期繳納出資的情形。因非貨幣出資顯著不足及抽逃出資未被納入,致使股東失權適用范圍較窄。《公司法》第49條第2款明確股東出資義務包括貨幣與非貨幣出資,但第51條只提及貨幣出資,未將非貨幣出資納入股東失權適用范圍。而且從《公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到《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股東失權規定發生了變化,一審稿包含非貨幣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的情形,二審稿卻刪除了非貨幣出資引發的差額責任,其合理性有待探討。對于抽逃出資是否應納入股東失權適用范圍,學界觀點存在分歧。部分學者認為,抽逃出資本質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違背公司設立要求,破壞資本維持原則,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權益,理應承擔失權后果。而另一部分學者主張,抽逃出資是對公司財產的非法侵犯,因其是先出資后抽回資金。但深入剖析,抽逃出資實為股東利用自身便利變相否定出資責任,與一般侵害公司財產行為不同,且其與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負面影響基本一致,都使股東未切實履行出資義務卻享有完整股東權利。所以應將抽逃出資納入股東失權適用范圍。3.2失權法律后果存在障礙首先,《公司法》第52條第2款規定,沒收股權應當轉讓或者減資并注銷該股權,6個月內未轉讓也未注銷的,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差額填補。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收股權的處置方式,但“或者”一詞并未明確轉讓與減資適用順位。其次,減資需要經過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而失權股份在被減資前依舊享有表決權,如果該股份份額超過三分之一,此時減資事項應當如何通過。最后,股東失權僅需公司發出失權通知便可達到失權效果,無需相關行政機關予以確認。若在股東失權后、相應的股東登記變更之前,將該股權轉讓給了善意第三人,因其具有信賴外觀,極易產生股權糾紛。轉讓方式包含其他股東認購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有限公司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不認購沒收股份時,第三方才可購買。《公司法》第52條用“或者”連接股權轉讓與減資,公司也能直接適用減資程序處理沒收股權。然而,公司減資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在經營不善時,部分控股股東可能惡意利用失權制度逃避債務,此時股權被注銷,公司資本減少,削弱對債權人的債務承擔能力。所以,股東失權不僅是公司內部行為,還會影響債權人利益。失權制度旨在平衡公司與債權人利益,但轉讓與減資順位未明確,這一漏洞致使股東多選擇減資維護自身利益,嚴重侵害債權人權益。關于善意第三人的股權糾紛問題,似乎可以通過在股東失權時立即變更登記來解決,但這一行為可操作性不高。僅憑董事會一紙失權通知便向工商登記機關要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是不具有可行性的,實務中大多通過訴訟來取得法院生效判決來確定股權變更,并提交登記機關使其協助執行才可成功變更。應當制定相應變更登記的規范,使股東失權后續程序更快捷有效地執行。3.3未明確加速到期后仍未繳納出資的能否適用股東失權制度依據《公司法》第54條的規定,所謂加速到期,指的是在公司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公司有權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這一規定旨在強化公司的資本充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司在面臨債務危機時能夠及時補充資金,維持正常運營。與之相對,《公司法》第51條第1款明確規定,董事會負有核查和催繳的義務,其催繳對象限定為“未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這里所涉及的情形,是股東已屆出資期限卻未能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出資。同樣,第52條關于股東失權的條款中,將“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作為失權的觸發條件,這也僅適用于出資期限已屆滿的情形。對于未屆期的出資,是否可以適用股東失權制度并無明確規定。雖然《公司法》將注冊資本認繳制改為限期認繳制,但其認繳制的底色并未改變,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實繳資本之間存在差距。當公司因為未繳納的出資而無法清償債務時,可以要求該股東提前繳納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從而維持公司正常經營。但若在加速到期后,經董事會催告且寬限期屆滿,該股東仍不繳納出資是否可以適用股東失權制度,這是有待商榷的。有學者認為,在加速到期的情況下,不應適用失權制度,此時應當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債權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直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行使請求權,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也有學者認為加速到期之后,該股東所認繳的出資便已經到達了出資期限,此時不繳納出資便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應當適用失權制度。4股東失權制度適用的完善建議4.1擴大股東失權適用范圍應將非貨幣出資顯著不足和抽逃出資納入股東失權適用范圍。股東失權的原因在于公司資本未能充實。非貨幣出資包括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在公司資本中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當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值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時,也會使公司資本空洞化。與此同時,非貨幣出資顯著不足與期限屆滿不繳納出資性質是相同的,二者均為股東股權與其所支付對價不相匹配,損害公司資本的充實性。因此,應將非貨幣出資納入股東失權的適用范圍。股東失權制度的發源地德國,在其《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1條第1款中,將股東失權范圍限制于貨幣出資。這是因為在公司進行商事登記之前,非貨幣出資需要已經完全移交給公司,而貨幣出資只需繳納四分之一便可提起商事登記。此外,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9條亦規定,若實物出資估價過高,出資股東具有補繳義務,股東需用現金將差額補齊。德國在公司進行商事登記之時,便對非貨幣出資進行了審查,有效遏制了非貨幣出資不足的問題。并且,現今德國股東失權制度已將非貨幣出資的補繳納入適用范圍[4]。從比較法角度出發,參考德國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應當將股東失權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張至非貨幣出資。當前,針對股東抽逃出資的救濟手段相對被動,如責令股東返還抽逃的出資并支付相應利息,以及要求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等方式,本質上都是在消極等待股東歸還出資,缺乏積極主動的應對策略。在這種情況下,引入股東失權制度對公司而言十分必要。當公司遭遇股東抽逃出資,且通過常規要求返還出資的途徑未能奏效時,便可借助失權制度維護自身權益。這一制度能夠使公司在面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時,變被動為主動,不再單純依賴股東自覺返還,而是通過法定程序剝奪抽逃出資股東的相應權利,促使股東重視并履行出資義務。4.2失權法律后果的完善4.2.1明確轉讓股權和減資的順位《公司法》未明確轉讓股權與減資的先后順序。從公司運營和債權人權益保障角度看,公司直接減資,因注冊資本降低,可能威脅債權人權益。所以,應明確轉讓股權優先于減資,設定6個月內若無人受讓股權,公司才能啟動減資程序并注銷股權。原因有二:一是減資程序煩瑣,優先轉讓股權契合商法效率原則,而效率是商業活動關鍵;二是減資屬特別決議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還要通知債權人,決策成本較高,同時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會加大公司資金壓力,影響資金鏈和運營。所以優先股權轉讓既提效又穩資本,若無人受讓,再進行減資并注銷股權。4.2.2配套變更登記規范《公司法》已將第二章規定為“登記”,可將股東失權的變更登記納入其中。股東失權經過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即產生對外效力。由于股東失權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對于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應當更加嚴苛。可以制定相應的商事登記措施,如對公司內部決策文件、失權股份相關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公司減資并注銷股權的程序進行詳細規定等。由于工商變更登記較為困難,且為了充分保護失權股東的利益,可以參照《民法典》預告登記規制,對股東失權也進行相關預告登記的處理。公司向股東發出失權通知時,可通過遞交相應材料,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進行股東失權預告登記,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使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得知,從而采取相應對策。若登記機關在三十日的期限內,未收到失權股東向法院提起異議的立案證明材料,便可推斷該股東失權。如此一來,股東失權規則得以完整構建,從對股東出資情況的核查,到催繳出資,再到發出失權通知,最后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各個環節緊密銜接,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4.3股東加速到期后仍未繳納出資的可以適用股東失權制度在加速到期后,部分股東可能會因對公司前景不看好、個人財務困難等情況拒絕出資。針對此類情況,可對股東進行催繳,寬限期滿仍未出資的,可適用股東失權制度。《英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資金需求時,無論認繳期限是否到達,都能向未出資股東催繳。我國《公司法》明確董事會負有核查、催繳義務,若未及時履行導致公司損失,董事需擔責,以此防止董事會與失權股東私下串通。當公司催繳股東出資后,若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仍未足額繳納,即可適用股東失權制度。這一制度有助于維護公平公正,契合商事效率需求,能防止股東逃避出資責任[5]。實際操作中,公司可依法律或章程設立通知程序進行失權處置,失權股東將喪失參與決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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