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348-2006 建筑中水運行管理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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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140.60備案號:18828-2006北京市地方標準DBDB11/T348—2006建筑中水運行管理規范Codeforoperationandmanagementofbuildingreclaimedwatersystem2006-04-30發布2006-06-01實施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IDB11/T348—2006前言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系統運行管理 25工藝設施運行維護 4附錄A(資料性附錄)工藝設施試運行調試技術指南 7 9 11 12DB11/T348—2006為了規范和指導建筑中水的運行管理,保證中水系統的供水安全,適應建設節水型社會的要求,特編制本標準。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北京市水務局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節約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紅、宋磊、鄔揚善、荊一鳳、孟光輝、高增利、王迪。1DB11/T348—2006建筑中水運行管理規范本標準規定了建筑中水系統運行管理及工藝設施維護。本標準適用于建筑中水系統及建筑物或小區內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系統的運行管理。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50335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6建筑中水設計規范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9857城市給排水紫外線消毒設備CJJ60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ECS152一體式膜生物反應器污水處理應用技術規程TSGR7001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3.1城市再生水urbanreclaimedwater城市污水經適當再生工藝處理后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3.2中水系統reclaimedwatersystem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儲存、處理和中水供給等工程設施組成的有機結合體,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區的功能配套設施之一。3.3建筑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forbuildings建筑物中水和小區中水的總稱。3.4中水原水raw-waterofreclaimedwater選作為中水水源而未經處理的水。3.5中水設施equipmentsandfacilitiesofreclaimedwater中水原水的收集、處理,中水的供給、使用及其配套的檢測、計量等全套構筑物、設備和器材。3.6試運行testrun2DB11/T348—2006對已建成的中水系統進行系統調試、聯檢、運行檢驗和其它運行準備。3.7檢驗期inspectionperiod正式運行前,對中水系統做進一步運行檢驗的階段。3.8運行期runperiod對已完成試運行的中水設施和管線,進行正式運行管理的階段。3.9生物反應池biologicalreactor利用微生物進行污水生物處理的構筑物。池內提供一定的污水停留時間,滿足好氧微生物所需的氧量以及污水與微生物充分接觸的混合條件。生物反應池在各種工藝中有不同的名稱,在活性污泥法中稱曝氣池,在膜-生物法中稱反應器,在生物接觸氧化法中稱氧化池。4系統運行管理4.1試運行管理4.1.1系統試運行前,中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運行管理單位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和中水處理站操作規程,包括:a)技術資料,含:設計圖、設計說明書和竣工圖及各項設備的使用說明書,以及設備維護、維修、檢修規定,藥品和備品備件的規定等文件。b)中水處理站操作規程,含:各工藝主要技術參數和操作控制要求,中水站啟動和停運操作程序和方法,裝置設備和儀器儀表操作運行規定,及對操作過程中突發情況的應變措施等。4.1.2原水水質和水量相對穩定時,應進行系統調試。4.1.3系統調試應由中水設施的建設單位負責,擬接管的管理人員及運行操作人員參加,系統調試連續時間不應少于2周,有生物處理的不應少于6周。4.1.4系統調試中應檢驗整個系統和工藝設備的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4.1.5系統調試的技術指南參見附錄A。4.1.6系統調試運行后,建設單位應提出具有指導意義的運行技術參數,以及原水水質檢測報告和合格的中水水質檢測報告。4.1.7系統調試完成后,應由建設單位向運行管理單位進行交接驗收。4.1.8在交接驗收后,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規定,運行管理單位應正式接管,并應在一個月內投入運行。4.1.9運行管理單位接管后,宜安排一段檢驗期。檢驗期運行管理單位應堅持連續運行,檢驗設備、積累資料、健全管理。4.1.10在檢驗期內,運行管理單位應對操作人員進行專業的崗位培訓。4.1.11中水系統在正式向用戶供水前,應滿足以下要求:a)出水水質應根據用途符合GB/T18920或GB/T18921的規定。b)具有10日以上的穩定運行記錄。c)確認中水管路與自來水及直飲水管路沒有誤接,方法參見附錄B。4.2運行管理4.2.1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正式的規章制度:a)崗位責任制:明確中水運行管理部門、主管領導、主管人員、操作人員、化驗人員和維修人員,建立各部門、人員崗位責任制等。b)工藝操作規程:應有工藝系統流程圖、各崗位安全及運行操作規程、巡視路線圖和巡視要求、系統啟運與停運操作程序等,并應明示中水站內的明顯部位。3DB11/T348—2006c)運行巡檢記錄制度:操作人員應做好設備運行和交接班記錄,填寫附錄C的表C.1。d)日常水質監測參見附錄D。e)設備和器材管理制度:各項設備安全管理與日常維護保養,定期的大、中、小修內容和設備檔案記錄,藥品和備品備件的管理。4.2.2中水設施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4.2.3中水設施可由產權單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承擔運行管理和維護保養。4.3中水安全使用管理4.3.1建筑中水管理單位應對所轄范圍內:中水管路、取水口、中水用途、使用方式、用水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保證中水的安全使用。4.3.2中水的井蓋、水箱、管道及出水口等設施應涂成規定顏色,在顯著位置給予標識,標注“非飲用水”或“中水”等字樣,以防誤飲、誤用、誤接,并有專人巡視和定期檢查。4.3.3室外和公共場所的中水取水口,應采取措施,使閥門的開啟由中水管理人員掌握。4.3.4物業管理單位應:a)告知室內裝飾、裝修人(或企業):不得擅自拆改中水管道和設施,禁止將中水管道與生活飲用水管道連接;不得將廢棄涂料、溶劑等物倒入中水原水收集管道中。b)在室內裝飾裝修驗收時,核查中水管線,防止中水管道與生活飲用水管道誤接。對于隱蔽管路的連接處,應在隱蔽前作好檢查。c)向使用中水或可能接觸中水的人員做好中水安全使用的告知和宣傳,告知內容:中水用途、水質標準、安全防護和注意事項等。特別要提示中水禁止用于:飲用、洗菜、做飯、洗澡、洗衣服、擦桌子和擦洗汽車內部等。長期無人使用的便器水箱應將所存中水放空。4.3.5綠地灌溉應防止中水與人身體接觸,出水口附近10米范圍內,不宜設居民飲食和飲水點。4.4水質檢測與管理4.4.1水樣取樣點應有清晰的標識。原水取樣應在調節池出水口,中水取樣應在中水池進水口前。余氯指標測定取樣點應包含:控制點——管網末端的測定點,輔助控制點——中水站內的消毒接觸反應池后。4.4.2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水質全項檢測報告,其取樣和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4.4.3水質檢測項目與周期,應符合附錄D表D.1的規定。4.4.4日常水質監測方法參見附錄E。4.4.5中水運行管理及供水單位應接受北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中水的水質監督和抽檢。4.4.6已經正常供水的中水設施,一經檢出中水水質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供應中水,改供自來水,并及時整改、調試。調試后,中水水質經全項檢測合格后,方可供水。4.4.7必要時應對中水及其原水進行同步檢測。4.5設備維護保養4.5.1運行管理單位應加強對中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如需停止使用,應及時報告所屬節水主管部門備4.5.2運行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應按設備管理制度進行日常維護保養。4.5.3各種機械設備除日常保養外,還應按設計要求或制造廠的要求進行大、中、小修。4.5.4壓力容器等設備重點部件的檢修,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4.5.5定期檢查、更換各項安全設施和防護用品。4.6應急預案4.6.1傳染病爆發期間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參與應急指揮系統。4.6.2疫區的中水應停止用于娛樂性景觀用水。4.6.3發生疫情的隔離區應停止供用中水,消毒后改用自來水供水。4DB11/T348—20064.6.4非隔離區繼續運行的中水系統應加強消毒,增加水質監測頻率,保持處理站通風換氣狀況良好。4.6.5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要求實施應急措施。5工藝設施運行維護5.1格柵5.1.1柵渣應定時清除,清撈出的柵渣,應妥善處置。5.1.2格柵除污機運行時,應監視機電設備的運轉情況,注意傳動鏈條和軸承的磨損,發現故障應停車檢修。5.1.3格柵除污機每年應進行一次徹底清洗和防銹蝕處理。5.1.4汛期應加強巡視,增加清污次數。5.2水泵5.2.1水泵啟動和運行時,操作人員不應接觸轉動部位。5.2.2不應頻繁啟動水泵。停止和啟動的時間間隔應在5分鐘以上。5.2.3水泵在運行中,應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并符合下列規定:a)各種儀表顯示正常、穩定。b)滾動軸承自身溫度不超過規定要求。c)水泵機組無異常的噪音或震動。5.2.4水泵運行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泵。5.2.5水泵日常保養應按說明書要求進行。5.3調節池5.3.1調節池每年至少應清洗一次。攪拌裝置應定期檢修。5.3.2清洗調節池前,應注意通風。對于加蓋的調節池,應進行強制通風。5.3.3當調節池經常發生溢流時,應對液位控制器上下限位或整個系統進行調節。5.3.4應定期檢驗液位控制器,防止異物纏繞。5.4生物反應池5.4.1應使生物反應池的進水流量均勻穩定,盡量減少進水的間斷。5.4.2生物接觸氧化池出口處的溶解氧濃度應保持在3mg/L~4mg/L范圍內,活性污泥曝氣池出口處應保持在2mg/L~4mg/L。當停止進水超過2天以上時,應適當降低供氣量,如間歇曝氣,或減小接觸氧化池供氣量,將多余氣量供給調節池。5.4.3對生物接觸氧化池填料應進行定期檢查,并按維修規定進行更換或補充。5.4.4生物反應池,宜每年放空一次,清通曝氣頭,檢修各種裝置;或根據運行情況,如水面曝氣是否均勻來判斷曝氣裝置是否堵塞,再進行放空檢修。5.4.5一體式膜生物反應器的運行管理按CECS152執行。5.4.6活性污泥法曝氣池的運行管理按CJJ60執行。5.5風機及曝氣設備5.5.1應根據本規范5.4.2規定,進行風量調節。5.5.2需要減少供氣量時,可選擇下列操作方法:a)多臺設備,可視情況關掉若干臺。b)從生物反應池底風管排水管路排出多余風量。c)如風機出風口有旁路管,可由此排放多余風量,多余風量宜進調節池作預曝氣。5.5.3水下曝氣機的消音過濾罩應定期清洗,當其出氣量減少時應檢查處理。5.5.4風機和水下曝氣機運行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5.5.5清洗或調換風機空氣過濾器時應停機并采取防塵措施。5.5.6風機和曝氣設備的其他保養事項應按說明書要求進行。5DB11/T348—20065.6二沉池5.6.1應及時清理池面漂泥和堰口積泥,并按操作規程,定時定量排放污泥。當夏季或污水量較大時應適當增加排污次數,一般每天不少于一次。5.6.2排泥閥門、管路應經常檢查,保持管路暢通。5.7濾池5.7.1應按操作規程進行反沖洗。對煤砂雙層濾料,在濾池沖洗剛結束時,應緩閉排水閥,讓煤、砂恢復分層。在濾池沖洗完成時,應等3分鐘,再緩慢啟動過濾。在過濾啟動5分鐘內,初期濾水應排放或返回調節池。5.7.2濾池停運時間超過3天以上,應在停運前反洗干凈。5.7.3對于壓力濾池,應經常通過排氣閥,排盡頂部的存氣,并保持平穩操作。對其反沖時應緩慢開啟進水閥門。5.7.4對于壓力濾池的安全泄壓裝置應按說明書要求加強維護保養。5.7.5當發現壓力濾池有下列異常情況:承壓部件出現裂紋、鼓包、變形、焊縫或可拆連接處泄漏;安全裝置失效,連接管件斷裂,緊固件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采取相應措施。5.7.6對裝有安全附件的壓力過濾器,應定期檢驗。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按TSGR7001執行。5.7.7壓力表、溫度計等應保持潔凈,表盤上的玻璃應明亮清晰。壓力表、溫度計應定期進行校核,不合格應及時更換。5.7.8對濾池內濾料應作定期檢查,按維修規定進行更換或補充;也可定期將濾池或過濾器中過濾介質排到濾池外或過濾器外進行體外清洗,如有缺損應補充。5.8消毒設施5.8.1藥劑的進貨、保存與管理:a)次氯酸鈉有效氯的計算和控制。在使用次氯酸鈉溶液消毒時,應注意保存時間,并分析其有效氯含量,以便掌握有效氯的衰減情況,確定每次的最佳送貨量和送貨周期,減少氯的損失。b)商品次氯酸鈉應在干燥、避光、有通風設施的室內貯存,并與易燃、還原性物質分開存放。c)各種藥品藥劑要有專人保管,并有使用登記記錄。d)使用過的藥劑包裝不得隨意丟棄。5.8.2如無余氯自控裝置,對于次氯酸鈉的投加量設定,應依據有效氯含量和處理水量水質水溫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5.8.3在加氯計量泵運行中,應注意泵的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音,檢查進藥管濾頭,有堵塞應及時清洗。5.8.4應嚴格按出廠說明書進行消毒液現場發生器的運行管理。5.8.5對二氧化氯發生器應加強安全防護,防護方法如下:a)二氧化氯制備過程中應嚴格控制原料稀釋濃度,防止誤操作;b)對密閉式反應器的各項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和維護;c)應經常檢查清理投藥射流器,預防堵塞;d)應定時地進行設備的通風排氣,排除裝置內凝結殘液及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可爆炸氣體;e)應將發生器原料中的強氧化性和強酸化學品分別儲放在完全隔開的倉庫里,原料的搬運路線不應重疊;f)發生器每次使用前,應由專人對發生器進行檢查。5.8.6消毒劑發生器所在的室內,嚴禁煙火。5.8.7對消毒設備維護保養應配備專人負責,嚴格按產品說明要求,進行檢查維護。5.8.8檢修和清洗加氯泵時,操作人員應配戴安全防護用品。5.8.9紫外線消毒設備運行維護按GB/T19857執行。5.9監控儀表和配電設備6DB11/T348—20065.9.1操作人員應定時對監控儀表和配電設備進行現場巡視和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5.9.2應定期對計量儀表進行檢定。5.9.3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和維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5.9.4其它運行維護事項按說明書要求進行。5.10補水設施和供水5.10.1應每日定時準確記錄補水表讀數,計算補水量。當補水經常發生時,應采取各種可能的措施,挖掘中水水源,擴大中水產量。5.10.2應每日定時準確記錄供水表讀數。5.10.3補水用電磁閥,在使用一段時間后,會出現關閉不嚴現象,應打開閥蓋,將閥塞端面雜物清除干凈。長期不用,應定期清洗。5.10.4應通過調節裝置控制水力補水閥。5.10.5高位水箱應定期清洗。7DB11/T348—2006(資料性附錄)工藝設施試運行調試技術指南A.1格柵A.1.1檢查格柵前事故溢流管路、人工操作條件,出渣設施等,進行必要的調整。A.1.2對自動機械格柵的運行和間歇時間,依據雜物多少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設定。A.2水泵A.2.1對水泵的出口壓力和流量等性能進行檢驗,對潛污泵的絕緣性能進行測試應符合說明書要求。A.2.2根據水量需要的情況,調節水泵閥門的開啟程度。A.2.3當使用潛水泵時應配置漏電保護裝置。A.3調節池檢查溢流管口和排水管路是否通暢,并進行必要的調整。A.4生物反應池A.4.1在用污水調試前,先使用清水試車,注意池內空氣布氣的均勻性,對布氣管的水平度進行必要的調整,以防止池內有局部死水區存在。A.4.2接觸氧化法在調試時,宜用污水直接進反應池,連續進行微生物好氧培養,使填料附著上成熟的生物膜。當膜的顏色由淺入深,直至穩定,即標志已完成培養和馴化,可進入正式運行。A.4.3活性污泥法和一體化膜生物反應器在正式運行前,須先進行活性污泥培養馴化。培養馴化過程可分為間歇式和連續式兩段進行:a)間歇培養:在生物反應池內接種一定量的活性污泥,開啟鼓風機曝氣,控制溶解氧在適當范圍內,隨時檢測溶解氧、pH值、30分鐘污泥沉降量和用顯微鏡觀測菌膠團變是否形成,間歇培養數日。b)連續培養:當生物反應池內的活性污泥半小時沉降量達10%時,可連續培養,即連續進水,逐步提高進水量。連續培養數拾日。當活性污泥量達到設計濃度后可按設計水量進水,轉入正常運行。A.5風機和曝氣設備應根據生物反應池的溶解氧調節風量。在來水量變化的情況下,應合理安排曝氣設備的運行,如多臺風機的啟停組合,單臺風機的放空閥門的開啟程度等。A.6二沉池A.6.1用污水或清水對出水的堰口水平程度進行檢查與找平。A.6.2在氧化池或曝氣池運行基本正常后,對二沉池的排污次數和排污時間進行設定。A.7濾池試運行中要勤于測定、觀察和記錄各種運行參數,如過濾周期,過濾水頭損失,反沖洗強度和歷時,濾前、后水質,各種閥門的啟閉次序和開啟度等。通過一段試運行,訂出操作規程和管理辦法。8DB11/T348—2006A.8消毒設施A.8.1本附錄范圍包括:a)次氯酸鈉、漂粉精或穩定性二氧化氯等商品消毒劑配制和計量投加消毒。b)電解法就地發生次氯酸鈉消毒劑或二氧化氯復合消毒劑計量投加消毒。c)化學法二氧化氯消毒劑或二氧化氯復合消毒劑就地發生計量投加消毒。d)紫外線輻射消毒后補加次氯酸鈉保持余氯。A.8.2檢查消毒混合和反應區是否已設置,反應區停留時間是否夠,如有問題應進行必要的調整。當反應時間不夠而中水池容積足夠大時,可在中水池內設置導流墻,以保證在水面處于下限水位時仍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如無條件在中水池內設置反應區時,應改用能快速反應的消毒工藝,如“紫外線+含氯消毒劑”的工藝。A.8.3如采用氧化還原控制器時,應找出ORP、余氯和pH三者的關系,以便對控制器進行設定。A.8.4二氧化氯發生器的反應室應完全密閉,并確保整個反應在真空下迅速進行,直接投加產物到使用點。設備還應具有反應器安全塞和缺水停機、欠壓停機、水泵過載保護等多種安全措施,并有對應聲光指示和報警裝置。在調試中應重點檢驗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和靈敏性。A.8.5電解法次氯酸鈉發生器應有反應器安全塞和直接排氫管道,以便及時排除在設備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可爆炸氣體;同時也應有自動保護措施:當鹽水供應中斷、電力負荷過載、反應超溫、管網水泵突然停止工作時設備均可自動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有對應的聲光指示和報警裝置。在調試中應重點檢驗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和靈敏性。A.8.6二氧化氯是由水射器帶出并溶于水的,所以設備間應有足夠壓力的水,如水壓低于0.2MPa,應加設管道泵加壓。A.8.7消毒投藥應該與處理設備的進水泵聯動,使投藥與處理設備出水同時動作。A.8.8對于消毒效果的控制,宜采用余氯在線監控儀等在線自動控制設備。如無余氯自動控制設備,要在調試中反復測定管網末端的余氯情況,確定消毒反應池前的余氯投加量。A.8.9對現場發生消毒劑的設備,應由廠家的專業人員進行調試和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在培訓合格后,操作人員方可上崗。A.9補水設施和供水A.9.1應將補水閥的啟動水位,置于中水供水泵的啟動水位上的適當位置,要精心調整,既保證供水需要,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補水。A.9.2當日常的補水量占中水用水量的20%以上,應對供水系統進行調整,將這部分中水用量直接改由給水管線供給,以降低中水站的能耗、消毒劑的用量和運行成本,消除對余氯控制的干擾。A.9.3中水池應采用間接排水和間接補水,如補水管的管口離中水池最高水位的距離,小于2.5倍補水管徑的空氣隔斷距離,應予調整。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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