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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股權管理制度書?總則目的為規范公司股權管理,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與公司股權管理相關的其他人員。基本原則1.合法性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確保股權管理活動合法合規。2.公平公正原則:對待所有股東一視同仁,保障股東在股權管理中的平等權利,公平分配公司利益。3.規范透明原則:建立健全規范的股權管理制度和流程,確保股權管理活動公開透明,接受股東監督。4.保護股東權益原則:充分尊重和保護股東的各項權益,為股東創造價值,促進股東與公司共同發展。股權結構與股東信息管理股權結構1.明確公司的股權結構,包括各股東的持股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等信息。2.股權結構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整,應按照本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序。股東信息管理1.建立股東信息檔案,記錄股東的基本信息、聯系方式、出資情況、股權變動情況等。2.及時更新股東信息檔案,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股東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公司,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股東權利與義務股東權利1.知情權: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2.參與決策權:股東有權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的董事、監事等管理人員。4.分紅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5.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6.剩余財產分配權:公司解散清算后,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公司剩余財產。股東義務1.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股東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和出資額,按時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權變動管理股權轉讓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股權轉讓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轉讓雙方的權利義務、轉讓價格、付款方式、股權交割時間等內容。4.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轉讓方應及時向公司提交股權轉讓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公司應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審核,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股權繼承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2.股權繼承應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明、遺囑、法院判決書等相關證明文件。股權贈與1.股東可以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贈與其他主體。股權贈與應簽訂書面贈與協議,明確贈與雙方的權利義務、贈與股權的范圍、贈與生效時間等內容。2.股權贈與協議簽訂后,贈與方應及時向公司提交股權贈與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公司應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審核,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股權質押1.股東可以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股權質押應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明確質押雙方的權利義務、質押股權的范圍、質押期限等內容。2.股權質押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及時向公司提交股權質押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公司應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審核,并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股權變動登記1.公司應建立股權變動登記制度,對股權變動情況進行詳細記錄。股權變動登記內容包括股權變動日期、變動原因、變動前后股東信息、股權變動數量及比例等。2.股權變動事項經公司審核通過后,應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股權變更登記可以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機構進行,確保股權變動信息的公示和公信力。股東會管理股東會的性質和職權1.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2.股東會的職權包括但不限于: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1.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2.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通知和議程1.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議題等內容。2.股東會會議議程應提前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明確。股東可以在會議召開前提出新的議題,但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議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新議題納入會議議程。股東會會議的表決和決議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2.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股東、會議議程、表決結果等內容。董事會管理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1.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2.董事會的職權包括但不限于: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董事會的組成和選舉1.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人數為[x]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1.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2.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的通知和議程1.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議題等內容。2.董事會會議議程應提前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明確。董事可以在會議召開前提出新的議題,但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議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新議題納入會議議程。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和決議1.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2.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董事、會議議程、表決結果等內容。監事會管理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1.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股東會負責。2.監事會的職權包括但不限于: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會的組成和選舉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2.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1.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監事可以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2.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的通知和議程1.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監事會會議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議題等內容。2.監事會會議議程應提前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明確。監事可以在會議召開前提出新的議題,但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議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新議題納入會議議程。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和決議1.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2.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監事、會議議程、表決結果等內容。股權收益分配管理利潤分配原則1.公司按照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向股東分配利潤。2.公司的利潤分配應注重可持續發展,兼顧股東利益和公司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比例和方式。利潤分配政策1.公司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相對穩定,但在公司經營狀況、市場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2.公司可以采取現金分紅、股票分紅或者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利潤。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利潤分配程序1.公司財務部應在年度終了后,根據公司當年的盈利情況、財務狀況和利潤分配政策,擬訂年度利潤分配預案。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會審議決定。3.股東會對利潤分配預案作出決議后,公司應按照決議及時實施利潤分配。利潤分配監督1.監事會應對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利潤分配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2.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利潤分配政策的執行情況及利潤分配預案等信息,接受股東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股權糾紛處理糾紛類型1.股東之間因股權歸屬、股權轉讓、股權繼承等問題產生的糾紛。2.股東與公司之間因股東權利行使、公司治理等問題產生的糾紛。3.公司與外部第三方之間因股權交易、股權質押等問題產生的糾紛。糾紛處理原則1.合法合規原則:糾紛處理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確保處理結果合法有效。2.公平公正原則:秉持公平公正的態度,客觀公正地處理糾紛,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3.協商優先原則:鼓勵糾紛各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盡量減少對公司經營和股東利益的影響。4.及時高效原則:及時處理糾紛,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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