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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200

CCSA12

23

黑龍江省地方標準

DB23/TXXXX—XXXX

寒地自駕車營地建設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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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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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地自駕車營地建設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寒地自駕車營地建設的術語和定義、選址與規劃、功能與布局、基礎與配套、服務

與管理、生態與環境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各種類型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規劃、建設與

管理;其他區域寒地凍土地帶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55015-2021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

GB50016-2018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5019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

GB5003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T5845城市公共交通標志

GB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1563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763無障礙設計規范

GB19272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8408大型游樂設施安全規范

GB6675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

GB9664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GB37489公共場所衛生設計規范

GB7959糞便無害化衛生要求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10001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GB/T25895水域安全標志和海灘安全旗

GB/T18870節水型產品通用技術條件

GB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50052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CJJ37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3術語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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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自駕車營地

指在自駕車旅游線路上,依托旅游交通干線和風景優美之地或者在旅游景區附近開設的,有一定場地和設

施條件,可以為自駕車愛好者提供自助或半自助服務的,具有特定主題復合功能的旅游場所,其主要服務項目包

括住宿、露營、越野、休閑、餐飲、娛樂、汽車保養與維護、汽車租賃、度假、戶外運動、信息服務、醫療

與救援等。

露營地

一個自然環境優美,氣候條件適宜,經過規劃設計與開發建設后,可以為人們提供自助或半自助服務的,

有利于露天生活,并擁有帳篷或可居住的任何類似構筑物,同時向游客提供娛樂場所、衛生設施,具有一定

安全措施和特定主題復合功能的場所。

露營

指人們暫時性的離開都市或人群密集的地區,前往景觀優美、環境優良的郊野、利用睡袋、帳篷、

小木屋等在野外過夜,享受大自然的野趣、幽靜及環境保健功能,并參與其他游憩活動。營地有明確范

圍和相應休閑服務設施的露營或車輛宿營場所。

汽車營地

設立于自然生態系統良好、交通便利、各類配套公共設施相對完善之地的宿營場所,主要為自駕車

游客、自行式或拖掛式房車提供住宿、露營、餐飲、休閑娛樂、補給、汽車保養、維護與救助等服務、

具有旅游服務基地及地區旅游集散地等功能。

房車

房車,又稱為“車輪上的家”,兼具“房”與“車”兩大功能,但其屬性還是車,是一種可移動、具有

居家必備的基本設施的車種。

帳篷

帳篷是撐在地上遮蔽風雨,日光并供臨時居住的棚子。多用帆布做成,連同支撐用的東西,可隨時

拆下轉移,組合的折疊式住宿設施。

4技術要求

營地內建筑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和《建

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8年版)的有關規定。

5營地分類

按照依托資源分類按照選址地的資源類型,可以建設不同特色的汽車營地,主要分為山地型汽車

營地、海島型汽車營地、湖畔型汽車營地、海濱型汽車營地、森林型汽車營地、鄉村型汽車營地六種,

每種汽車營地都會配備相關的特色項目。

按照主打產品分類每個汽車營地都應該有自己的主打產品,可歸納為影視娛樂型汽車營地、美食

休閑型汽車營地、戶外運動型汽車營地、汽車旅館型汽車營地四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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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地總體規劃按空間布局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模式:均勻發展型、輻射型、主軸線型。

5.3.1均勻發展型

特點:該布局模式的管理中心一般布置在場地的中間或入口處,方便對整個營區的管理。設置中心

位置的功能包括: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區、房車維修服務部等。露營區為游客提供露營休息的場所,通

常較規整的分布在服務區周圍。娛樂活動區布置在露營地一側或周圍,主要的娛樂活動和露營區相對獨

立。

適合建設條件:

——場地本身比較平整、形狀也較規整,像廣闊的平原、低緩的丘陵、海濱沙漠、遼闊的草原等。

——適用于一些用地比較緊張的旅游景區,充分發揮其布局緊湊,節約土地的優勢。

5.3.2輻射型

該布局模式房車露營地的管理中心和服務設施中心都建在整塊場地的中心或是各塊地的連接處,以

方便對整個營地各個區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各個露營區根據場地的地形和環境特點,不規則的分散布

置于管理區和服務區周圍。

適合建設條件:

——景區內可利用空間成輻射型分布,如一些森林、河流沖擊沿岸等。

——臺地為主要地形的地區所形成的可用場地形成不連續的成片狀分布,片狀土地之間距離和高

程相差不大。

——丘陵地帶可以用來露營區的輻射狀空間布局的緩坡地帶。

——具有相對復雜地形的景區。

——景區內有分散的資源需要保護。

——對營區的露營環境要求較高,景觀具有變化和特色的景區。

5.3.3主軸線型

軸線型場地布局為有一條主道路,各個露營區或活動娛樂區都分散布置于主道路兩側。

適合建設條件:適合在風景游覽路線較長的大型風景旅游區或景點比較分散的山地環境中建設。

6建設原則

符合所在地域的上位規劃,應合理考慮利用可以使用的土地面積,應考慮所在地資源承載能力,

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應與自然環境相融合、配套,綜合利用自然資源和環保能源,合理設計,節制開發。

應統籌考慮環境、設備、管理、安全、使用、應急避險等問題。

應設置供兒童、年長者、殘障人士活動的便利條件與空間。

應設置供露營者生活住宿、休閑娛樂的必要條件。

應設置聚會活動和避難場所。

營區四周應有自然或人工圍欄設施,各營位應用灌木或植栽劃分。

7選址與建設條件

應避開易發生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區域。

應避開礦區、化工廠等易產生污染源的區域。

應避開氣候環境不適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

應符合各類保護區的相關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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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選擇在生態環境良好、風景優美、日照充沛的地域。

應與各類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城市中央休閑區、民俗旅游村'鎮)、市政綠地及郊野公園等

形成組合帶動效應。

宜選擇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主要國道、省道等交通節點,能與所在地的交通干道相連接。

距離城市或城鎮的車程時間宜在3h之內。

營地周邊lh車程范圍內應有必要的救助設施或條件,距離營地50km車程范圍內宜有加油(氣)站。

8規劃與布局

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規劃和設計。

應充分銜接省及地市的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上位規劃。

應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或備案程序。

規劃編制應包括營地性質、主題定位、功能分區、服務項目、安全保障、資源與環境保護、基礎

設施、投資收益分析等內容。

規劃編制應結合生態承載力、可利用土地規模和投資強度,明確營地最大承載量,合理設置營地

的規模指標。

營地總體風格應與當地的生態環境、文化特色、旅游資源和旅游市場相適應。

應充分利用所在地的交通、電力電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

9功能區設置

應進行市場調研,根據露營者或自駕車旅居車的市場規模布設功能區。

應根據自駕車和旅居車進入、登記、停泊、活動、結賬和離開等服務流程合理布局功能區。

主體功能區包括出入口、服務中心、自駕車露營區、旅居車露營區、停車場、生活服務保障區、廢

棄物收納與處理區。

可根據營地具體的功能定位布局特色功能區。

各功能區之間宜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自然林帶或人工綠化帶等進行適度隔離。

各功能區之間應通過內部交通有機連接。

10服務設施建設要求

出入口

10.1.1營地應根據總體布局,分別設置車輛及人員出入口。出入口位置應有利于車輛出入及保障人員

安全,并設置醒目的標志信息。標志信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10001.2的規定。

10.1.2營地應在出入口設立門衛和門禁系統。

10.1.3營地應在出入口設立可清晰識別的營地導視圖。

內部道路

10.2.1露營地內部各功能區應有道路連接,內部道路應遵循人車分離的原則,設置獨立的車行道、人

行道。

10.2.2營地內部道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016及GB50067中消防車道的規定。

10.2.3營地內部車行道車速限制不應超過10km/h。道路走向宜曲不宜直,道路線形、坡度等技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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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CJJ37的規定。

10.2.4營地內部主車行道應為雙向通行,寬度不應小于6m;次要車行道可為單向通行,寬度不應小

于4m;人行道寬度不應小于1.5m。

10.2.5營地內部道路應結合當地氣候、水文和地質條件,合理確定路基路面結構形式,滿足抗凍性能

要求。

10.2.6營地內部車行道宜采用瀝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宜采用砌塊類路面,色彩與

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綜合考慮施工便利性、建設費用、維修成本等因素確定。

10.2.7營地內部人行道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5019及GB50763的規定。

10.2.8應在適宜位置設置路燈、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其設計和管理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并

規范達標。

10.2.9營地內部道路應進行綠化,宜結合海綿城市理念,采用下沉式綠化帶。交叉口的綠化應符合視

距要求。

停車場

10.3.1根據營地等級標準要求不同,停車場可分管理車輛停車場、自駕車停車場和房車停車場。

10.3.2管理車輛停車場應毗鄰服務中心設置,自駕車停車場和房車停車場應結合宿營區統一設置。

10.3.3營地內停車場應結合正常時段接待容量和休閑活動規模,科學設置車位數量。

10.3.4營地內停車場應根據規模設置一定比例的無障礙車位,其數量不應少于總車位數量的2%,且

至少應有1個無障礙車位。無障礙車位應設置在通行方便、距離出入口路線最短的位置,地面應平整、

防滑、不積水,車位的一側或與相鄰停車位之間應留有不小于1.2m寬的輪椅通道,無障礙車位地面應

涂有停車線、輪椅通道線和無障礙標志,其相關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GJ50。

10.3.5營地內停車場設計應綜合考慮汽車營地對停車位面積的要求。普通自駕車停車位面積宜為

10m2~20m2/輛,自行式房車停車位面積宜為15m2~25m2/輛,半拖掛式和全拖掛式房車停車位面積宜為

25m2~40m2/輛。

10.3.6營地內停車場的設計應滿足消防要求,其相關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016及GB50067

的規定。

10.3.7營地內停車場應結合當地氣候、水文和地質條件,合理確定路基路面結構形式,滿足抗凍性能

要求。

10.3.8營地內停車場可安裝監控器或設專人管理,預防車輛丟失或其他安全事故發生。

服務中心

10.4.1位置合理,與出入口道路和其他功能區連接順暢,便于露營者集散和服務銜接。

10.4.2建筑風格與環境協調,體現營地特色,夜晚照明良好,具有建筑標志性和視覺導向性。

10.4.3建筑體量適宜,內部空調使用率高,使用面積與接待規模、服務功能設置相適應。

10.4.4室內通風和光照條件好,溫度和聲音適宜。

10.4.5前臺接待空間充足,服務崗位數量與接待內容相適應。

10.4.6有適宜的空間和設施供露營者等待和短暫休息。

10.4.7室內綠化、裝飾和展陳應體現營地的特色和主題。

10.4.8應有資料架,提供休閑露營指南和相關旅游資料。

10.4.9應配備寬帶或無線上網設備。

10.4.10應配備信息自助查詢、移動設備充電等設施。

10.4.11應配備無障礙設施和通道。

10.4.12應使用生態環保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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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駕車露營區

10.5.1自駕車露營區的營位由停車位和帳篷位組成,營位數量不宜少于20個。

10.5.2自駕車露營區每個營位的占地面積不宜小于50m2。停車位與營位邊界的間距不應小于0.5m。

10.5.3自駕車露營區停車位應做地表生態硬化,標線清晰。

10.5.4自駕車露營區帳篷位應不小于周圍地面15cm。

10.5.5自駕車露營區帳篷位宜采用排水效果好的草坪、生態硬化或架空的木質平臺等方式。

10.5.6自駕車露營區車輛停泊后的兩車間距離不應小于2m,有綠化帶或美觀的柵欄隔離。

10.5.7自駕車露營區應配備電源、照明、給排水和垃圾收集設施。

10.5.8自駕車露營區宜設置遮陰效果好,并兼顧景觀效果的樹木或花架。

10.5.9自駕車露營區宜配備遮陽遮雨傘、自助烹飪爐、燒烤設施、戶外餐桌椅等設施器材及安放處。

10.5.10自駕車露營區應在合理位置配備公共使用的開水房、洗漱池、淋浴間、廁所和小型活動場等。

房車宿營區

10.6.1房車宿營區由自行式房車營位和拖掛式房車營位組成,營位數量不宜少于20個。

10.6.2房車宿營區自行式房車營位和拖掛式房車營位宜各自分區設置。

10.6.3房車宿營區每個房車營位由停泊位和附屬休閑區組成,占地面積不宜少于80m2。停泊位與營

位邊界的間距不應小于1m。

10.6.4房車宿營區停泊位地面應做生態硬化,標線清晰,排水良好,道路出入角度適宜。

10.6.5房車宿營區車輛停泊后的兩車間距不應小于3m,有綠化帶或美觀的柵欄隔離。

10.6.6房車宿營區宜有樹木、園藝、沙地、水等景觀配置。

10.6.7房車宿營區應鋪設給排水管網,以及電源、有線電視、網絡等綜合管線,合理設置與房車相應

設備的接口。

10.6.8房車宿營區宜配置遮陽遮雨傘、自助烹飪爐、燒烤設施、戶外餐桌椅、垃圾收納箱等設備器材

及安放處。

10.6.9房車宿營區應在合理位置配備公共使用的開水房、洗漱池、淋浴間、廁所和小型活動場等。

休閑娛樂區

10.7.1寒地自駕車營地宜按照功能規劃布局,設置室內及室外休閑娛樂區。

10.7.2室內和室外休閑活動設施宜結合寒地特色設置。所有娛樂休閑設施應考慮寒地氣候特點,保證

其維護良好,使用正常。

10.7.3室內休閑娛樂區可設置俱樂部、棋牌室、KTV、兒童活動室、民宿文化體驗區、旅游文化展示

區、木屋住宿區等,提供品酒、品茶、閱讀、健身、商務洽淡、住宿等各類休閑設施和服務。

10.7.4室外休閑娛樂區可設置帳篷露營區、兒童娛樂區、戶外運動區、露天活動場、篝火場、野餐區、

戶外電影區等,提供住宿、運動、野餐、聚會等各類休閑設施和服務。

10.7.5室內及室外休閑娛樂區的所有器材和設施要求安全、可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17498、

GB1927-2、GB17498、GB8408、GB6675、GB9667、GB/T14308等的規定,衛生狀況應符合現行國

家標準GB9664及GB9663的規定。

10.7.6寒地自駕車營地可按照突出特色、增進體驗和生態環保的原則,設置其他特色功能區。

行政后勤區

10.8.1行政后勤區可與服務中心合并設置。

10.8.2管理辦公區規模適宜,滿足常駐人員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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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應設置購物店,提供基本生活用品和相關休閑用品。

10.8.4應提供洗衣服務,提倡露營者自助洗衣。

10.8.5應設置公共餐廳,提倡露營者自助烹飪。

10.8.6應設置醫務室,配備基本急救藥品、設備,能進行急救治療。

10.8.7應設置布草換洗和易耗資料儲備間,保障日常更換更新。

10.8.8綜合特色休閑活動,能提供相關器材、設備的租賃服務。

10.8.9可設置會議室和商務中心,滿足露營者特定商務活動和交流需要。

10.8.10可設置車輛維修、寵物托管、兒童管護、貴重物品寄存等各類后勤包裝設施或服務。

特色功能區

10.9.1可根據營地功能定位設置木屋住宿區、帳篷住宿區、集裝箱住宿區、兒童游樂區、戶外運動區、

露天活動區、寵物活動區等特色功能區。

10.9.2可設置木屋住宿區,木屋的建筑外觀、體量、色彩應與周圍環境協調,設施和服務應達到GB/T

14308中二星級及以上的要求。

10.9.3單個木屋營位的面積(含衛生間和門廊)應不少于200㎡,并留有面積不少于lO㎡的預留活動

區域,衛生狀況應符合GB9663的規定。

10.9.4可設置帳篷住宿區,營位數量不宜少于30個,每個營位占地面積不宜小于20㎡。

10.9.5自帶帳篷搭建區面積大小應與營地整體規模.主題和空間布局相適應。

10.9.6帳篷營位地面應干燥、平坦,高于周圍她面15cm以上,排水通暢。

10.9.7帳篷營位內任意兩點相對高差應不大于60皿,營位之間的間距應不小于2m。

10.9.8帳篷設備完好,無破損,配有防潮軟床墊及枕頭、床單、披子等臥具。周邊應設置洗碗池、飲

用水龍頭及燒烤器具。

10.9.9以帳篷區為中心,向外輻射200m范圍內有男女分設的間隔式公共衛生間、浴室和洗手臺等設

施。

10.9.10可設置集裝箱住宿區,配套設施和服務應達到GB/T14308中二星級及以上的要求。衛生狀況

應符合GB9663的要求。

10.9.11可設置兒童游樂區,游樂器材和設施應符合GB8408的規定。

10.9.12可設置戶外運動區,運動設施應符合GB19272的規定。

10.9.13可設置露天活動區,200m范圍內應設有消防設施。

10.9.14可設置寵物樂園,應明確樂園邊界井設置圍欄。

環境管理

10.10.1垃圾收集箱數量適宜,分布合理,造型美觀,結實耐用,防雨、防腐、防燃,實施分類收集。

10.10.2對廢棄電池、污油等危險廢棄物應專門回收。

10.10.3設置廢棄物收納站,位置與其他功能區有一定距離,位于營地下風處,并有綠化帶隔離。

10.10.4收納設施設備齊全,場地清潔、無異味。

10.10.5對污水、廢棄物及時外運,進行無公害化處理。

10.10.6應引導鼓勵露營者將自己產生的垃圾帶走處理。

公共廁所

10.11.1在服務中心、服務保障區和自駕車露營區應設置公共廁所,其他功能區根據實際需求設置,

并充分考慮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的專業設施的配置。

10.11.2自駕車營地的公共廁所到每個帳篷營位的距離最近不應少于10米,最遠不宜超過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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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公共廁所的設計建設要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的相關要求;參考《旅游廁

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8973),設施和衛生管理指標不宜低于GB/T18973的二星級及以上

要求。

10.11.4公共廁所內男女廁位數的比例宜為1:1,男廁所內1/2的廁位可以用小便器(或小便槽)代替。

10.11.5殘疾人無障礙設計應符合《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55019)的要求。

10.11.6公共廁所內的設施應符合《旅游廁所質量要求與評定》(GB/T18973)的要求,公共廁所衛

生應符合《公共廁所衛生規范》(GB/T17217)的要求。

10.11.7通風和照明良好,整潔無異味,標示規范醒目,建筑造型與環境協調。

10.11.8公共廁所設計應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的要求,排放符合《糞便無害化

衛生要求》(GB7959)的要求,不污染自然水體。

生活衛生設施

10.12.1汽車營地配置的基本生活衛生設施應包括:公共浴室、盥洗室、洗衣房、洗碗池、燒烤器具

沖洗龍頭等必須的衛生設施。

10.12.2生活衛生設施的建設外觀和色彩應與環境相協調,衛生設施內部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地

面鋪設防滑地磚,并應用防臭、防蛆、防蠅、防鼠等技術設施。

10.12.3生活衛生設施設計應合理的布置衛生潔具,及其使用空間,并充分考慮老年人、兒童、殘疾

人的專業設施的配置。

10.12.4營地衛生設施應采用先進、可靠、使用方便的節水設備,符合《節水型產品通用技術條件》

(GB/T18870)和《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要求。

10.12.5自駕車營地的生活衛生設施到每個帳篷營位的距離最近不應少于10米,最遠不宜超過150

米。

10.12.6公共浴室內宜配置單獨的淋浴間,淋浴間之間應用隔板分開。

10.12.7淋浴間中應配置一個淋浴區(1.00×0.80米)和一個更衣區(1.00×1.20米),宜用更寬敞的

淋浴區(1.10×2.00米)。

10.12.8公共浴室衛生應符合《公共場所衛生設計規范第4部分:沐浴場所》(GB37489.4)、《公

共場所衛生設計規范第1部分:總則》(GB37489.1)、《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GB37488)、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范》(GB37487)的要求。

10.12.9盥洗室中的盥洗位應配置洗臉盆(或盥洗槽)、冷熱水龍頭、鏡子等設施,每個盥洗位寬度

不得小于0.9米,盥洗區的水龍頭數宜占總數的50%。

10.12.10洗衣房內宜配置洗衣機、烘干機、不銹鋼水池、熨衣板、熨斗等設施。

10.12.11帳篷區等應設洗碗池,燒烤區配置燒烤器具沖洗龍頭。但不宜為了追求方便進行過度建設,

而破壞了營區美觀。

10.12.12露營地生活用水衛生標準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要求,用水定

額應符合國家標準《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2002)的規定。

10.12.13高等級營地應在衛生、安全、游憩設施等方面,考慮自駕車游客所攜帶的寵物的配套規范和

服務。

10.12.14營地污水處理方式,根據營地所處地域的條件來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營地內產生的各類污水必須收集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污水可直接接入城市市政污水管網;

——污水經化糞池、隔油池后由專用車輛轉運至污水處理廠處理;

——污水經化學處理脫水后將殘渣外運至堆置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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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地所處地域無城市市政污水管網,但有接納污水的水體,營地內可設置小型污水處理裝置到

達排放標準后排入水體,其排放標準應遵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和屬地環保部門的

要求。

供電、供水及照明

10.13.1自備水源的供水管道嚴禁與城鎮市政給水管道直接連接。

10.13.2給水管線宜隨地形敷設,在管路系統高凸處應設自動排氣閥,低凹處應設泄水閥。明敷或埋

深不足的給水管道冬季應能放空。

10.13.3給水管線的水壓應滿足各用水點壓力要求。

10.13.4露營地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及《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的規定。

10.13.5當技術經濟指標合理時,可設置太陽能系統。

10.13.6汽車停放場地應設置或預留電動汽車充電裝置的配電設施。

10.13.7辦公建筑的消防設施設置及消防電氣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火災自

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

10.13.8露營地建筑物和設施的照明設計應滿足不同功能區的使用要求,營地照明宜采用分線路、分

區域控制,線路應埋地敷設。

10.13.9建筑照明標準值和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符合《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及《建筑節能與

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的規定。并應采用高效、節能的熒光燈及其他節能型光源;當選

用發光二極管燈光源時,其色度應符合現行相關規范的規定。

10.13.10內部道路照明應采用常規照明方式,宜采用TT接地方式,具體要求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

設計標準》CJJ45的規定。

10.13.11出入口、服務中心、服務保障區應有醒目的室外照明,引導性強。

10.13.12燈光照度分配合理,兼顧照明效果、景觀效果與舒適度要求。各營位的照明應使用柔和燈光。

營區照明燈光不宜過亮,應適當調節照明燈數量與照度或使用柔和節能燈具照明,以保證游客辨別道路

和不影響安靜睡眠為原則。

標志標識

10.14.1營地及出入道路應設置規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和交通引導標識,符號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

準GB/T5845.2的規定。

10.14.2營地內各功能區和場所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10001.1及GB/T

10001.2的規定。

10.14.3營地及其周邊環境中安全標志的設置和內容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2894及GB/T2893.5

的規定。

10.14.4營地消防安全標志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15630的規定,標志內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GB13495的規定。

10.14.5營地臨近大型自然、人工水域或懸崖陡壁等險要地段,應在適當位置設置醒目、規范的安全

標志,內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T25895.3的規定。

10.14.6標識牌安裝高度和方向,應充分考慮視覺效果和閱讀習慣與舒適性。

10.14.7各種標識造型應特色突出,兼顧民俗文化特色,藝術感和文化氣息濃厚,能烘托總體環境。

標識標牌宜使用本地有特色的生態型材料,與營地建筑風格協調。標識牌的形式統一,要充分考慮與建

筑空間的整合性、作為標識的醒目性、安全性、堅固耐用、易于維修性和經濟性等。

9

DB23/TXXXX—XXXX

信息服務

10.15.1移動電話信號應覆蓋營地全部范圍。無法覆蓋移動電話信號的營地應配備有線電話或衛星電

話,保障通訊暢通。

10.15.2營地公共區域均宜有無線網絡覆蓋。

10.15.3出入口及露營者集中場所宜設置具備國際、國內直撥功能的公用電話,可24h使用,電話旁

邊應標明緊急救援電話號碼。

10.15.4宜提供郵寄服務。

10.15.5營地內應設有廣播裝置。

安全保障

10.16.1應配備滅火器、水桶、砂箱等多種消防器材,并苴于醒目、易取用位置。

10.16.2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按要求在道路兩旁設置消防栓,間距應不大于120m。

10.16.3營地和外界之間應設置安全防護欄和警示牌。

10.16.4宜設置24h監控系統。

10.16.5近水或提供游泳服務的營地,應配備救生員和水上救生設備,并于深水區域或易發生事故地

段設置安全防護欄和警示牌。

10.16.6應設置應急燈、應急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并保證通道暢通。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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