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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適用目錄引言 3一、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適用背景 3(一)WTO爭端解決機制簡述 3(二)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產生 5二、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適用現狀 6(一)MPIA的內容與法律性質 6(二)MPIA的適用情況 7三、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適用困境 9(一)MPIA的不確定性 9(二)上訴仲裁機制的局限 10(三)MPIA的可執行性困難 11四、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適用完善 11(一)以MPIA為基礎建立諸邊協定 12(二)完善上訴仲裁機制 12(三)以仲裁協議為依托約定執行事項 13結語 13
摘要:上訴機構停擺使政府間貿易糾紛解決陷入僵局,MPIA應危機而生,其創新的制度維護了爭端解決機制的穩定,為其改革提供了實踐經驗。論文通過對MPIA文本、上訴仲裁的案例以及學界前沿的研究,解析了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適用困境。認為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無法完全替代上訴機構的職能,解決危機的最好方法是恢復上訴機構的正常運作,維護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多元、獨立、自由的地位。關鍵詞:臨時上訴仲裁;WTO爭端解決機制;MPIA。
引言2019年底,由于美國對WTO專家組遴選的阻撓,上訴機構“停擺”。上訴機構是第一個國家政府間的上訴解決機制,彌補了GATT時代貿易的各種缺陷,并設計了創新制度,極大地提高了爭端解決的效率,為國際經濟貿易體系提供了安全的保障。而上訴機構的停擺使政府之間的糾紛解決陷入僵局,出現爭端懸而不決的風險。為了挽救停擺危機,以及回應美國批評,2022年中國、歐盟等17個WTO成員國參加了《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multi-partyinterimappealarbitrationarrangement,MPIA)。使之暫時取代上訴機構行使上訴復審職能,上訴仲裁機制以其高效、開放的特點為WTO成員提供了新的爭端解決途徑。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穩定性極為重要,擺脫當前困局也是WTO各成員國共同的責任與期待。在經濟全球化時期,穩定的多邊貿易體制是推動我國經濟全面發展,保持經濟增長水平的基石,可見一個穩定的上訴機構不論是對于我國還是對于全球經濟發展來說極其重要。同時我國也順應全球化趨勢積極推進國際經濟體制改革。MPIA的出現增強了各成員國對解決困局的信心,但是否能解決上訴機構的危機在學界尚未有統一定論,仲裁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仍舊有待進一步研究。盡管臨時上訴仲裁機制是臨時性的替代機制,但是在上訴機構“停擺”期間,臨時上訴仲裁機制是保障上訴渠道的唯一路徑。臨時上訴仲裁安排是基于《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簡稱DSU)第25條即仲裁條款而定,MPIA的出現也引起了WTO成員國以及各專家學者對上訴仲裁的關注和研究。在經濟貿易爭端解決規則面臨巨大變革的背景下,本文闡述了臨時上訴仲裁適用的背景,分析了MPIA出現的始末,論證了臨時上訴仲裁安排解決上訴機構危機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反思臨時上訴仲裁機制適用的現狀與缺陷,提出長期化、實踐化、制度化的應對策略,幫助我國在國際經濟貿易的過程中更好的參與救濟、推進制度建設,維護我國經濟利益。一、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適用背景(一)WTO爭端解決機制簡述1、爭端解決機制的概念與特點現行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全稱DisputeSettlementBody,(以下簡稱“DSB”),是以DSU(《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簡稱DSU)為核心的,建立在關貿總協定(全稱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簡稱“GATT”)第22條與23條GATT1947第22條規定,對于任何締約方提出的有關影響GATT實施的陳述,締約各方應予同情的考慮,并給予充分磋商的機會。第23條規定,爭端產生的條件是一締約方根據GATT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得到的利益由于另一締約方的原因在喪失或受到損害。GATT1947第22條規定,對于任何締約方提出的有關影響GATT實施的陳述,締約各方應予同情的考慮,并給予充分磋商的機會。第23條規定,爭端產生的條件是一締約方根據GATT可以直接或者間接得到的利益由于另一締約方的原因在喪失或受到損害。WTO爭端解決機制以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為宗旨,恢復并維持爭端方權利義務的平衡,他兼具政治性與司法性。與GATT相比,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最顯著的區別就是決策規則的變更,“反向協商一致”原則替代“協商一致”原則成為各國決策的重要規則。WTO爭端解決機制主要有整體性與高效性兩個特點:第一,整體性。1994年烏拉圭回合會議達成了《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簡稱DSU),它作為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內容,對GATT去粗取精,不僅拓展了爭端解決的渠道,也將更多對象納入了爭端解決機制當中。這樣的發展改善了GATT解決糾紛的不確定性,加強了爭端解決方法的聯系,使之形成為一個整體。第二,高效性。WTO爭端解決機制確立了“反向協商一致”原則,并限制了爭議解決時限。“反向協商一致原則”趙星.WTO爭端解決機制面臨的挑戰及其改革方向研究[D].北京外國語大學,2020的方法可以理解為除非當事雙方一致協商反對,則可以通過并實施相關決議。DSB雖然不是司法機關,但對于爭端案件一般將全體流程控制在15個月以內,若出現特殊情形,案件可以在3個月內解決完畢。這兩項方法保障了爭端解決機制高效的運行,也避免了當事方對于程序問題的糾纏,提高爭端案件的解決效率。趙星.WTO爭端解決機制面臨的挑戰及其改革方向研究[D].北京外國語大學,20202、爭端解決機制的運作程序DSU規定了磋商、專家組審理、上訴機構復審、執行、斡旋、調停和調解、仲裁六大程序余勁松,吳志攀:《國際經濟法(第二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577-584.,其中斡旋、調停和調解、仲裁程序是非必經程序,故在此不過多贅述。余勁松,吳志攀:《國際經濟法(第二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577-584.第一,磋商程序。磋商程序是WTO爭端解決的前置性程序,當請求方認為對方侵犯自身權利時,可以向DSU提出書面申請,被請求方在10日內與請求方進行磋商。磋商程序在于爭端雙方用平等友好的方式進行協商,以期保持友好的貿易關系并及時處理爭端方之間的矛盾。第二,專家組審理程序。根據DSU規定第一條,若爭端當事國雙方無法用磋商、斡旋或調停等程序解決糾紛,則可以向WTO提出書面程序,組成專家組,啟動正式的審理程序。DSU,DisputeSettlementRules: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Marrakesh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Annex2(1994)[hereinafterDSU],availableat/english/docs_e/legal_e/28-dsu.pdf(lastvisited:25July,2022).專家組的組成一般為3-5人的個人,在處理貿易糾紛中進行調查、并形成客觀的評價報告,協助DSU提出建議或做出裁決。DSU,DisputeSettlementRules: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Marrakesh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Annex2(1994)[hereinafterDSU],availableat/english/docs_e/legal_e/28-dsu.pdf(lastvisited:25July,2022).第三,上訴機構復審程序。根據DSU第17條第12款,若是爭端雙方任意一方對裁決報告不滿,則可以向上訴機構提出上訴。上訴機構將報告發給各成員后,由DSB在30日內通過,審理期限一般在60-90天。第四,執行程序。DSB在審理了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之后,將對爭端雙方產生法律效力。執行程序主要包括兩種方式,第一種是敗訴方主動執行裁決與報告,第二種是在敗訴方不執行或拖延執行裁決時,勝訴方在WTO框架下進行報復。(二)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產生MPIA是在上訴機構停擺危機下產生。上訴機構停擺的直接原因是美國自2016年開始以否決權阻撓上訴機構成員的遴選,本質上來說上訴機構的運行確實存在問題,而MPIA作為代替上訴仲裁機制應運而生。1、上訴機構停擺危機一方面,美國在2016年根據DSU第17條第2款為依據,拒絕韓國籍上訴機構成員張勝和連任后,頻繁使用一票否決權,對上訴機構成員的遴選進行干擾。至2020年最后一位上訴機構成員趙宏(中國籍)連任期屆滿離任,上訴機構被迫停擺。由于選任上訴機構成員采用“協商一致”原則,以至于美國可以多次阻撓成員遴選,而這一原則已不適應現實。另一方面,上訴機構存在一系列內部問題。首先,上訴機構對于上訴問題的審查范圍的規定模糊;其次對于離任法官的過渡期案件審理的問題規定模糊;再次,“協商一致”原則對成員國的政治操作空間較大。寧紅玲.2020.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歷史與演進:權力與規則的博弈[J].嶺南學刊(5):104-119.寧紅玲.2020.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歷史與演進:權力與規則的博弈[J].嶺南學刊(5):104-119.2、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產生上訴機構的停擺破壞了多邊貿易體系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使WTO爭端解決機制面臨失效。Zhao,H,“Farewellspeechofappellatebodymember”,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farwellspeechhzhao_e.htm.一直以來,WTO的各成員國都在積極尋求解決方案。2019年,歐盟與加拿大率先締結了關于DSU第25條仲裁的雙邊協議。2020年1月24日,17個成員國在達沃斯論壇上通過了一項根據DSU第25條建立臨時上訴仲裁程序的聯合聲明,該程序至今仍然對希望參與的國家開放。2020年3月27日,中國、歐盟及其他10個國家在WTO內部建立MPIAZhao,H,“Farewellspeechofappellatebodymember”,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farwellspeechhzhao_e.htm.二、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適用現狀(一)MPIA的內容與法律性質1、MPIA的內容簡述DSU第25條是MPIA的制度基礎,各成員國致力于將其建立為一個臨時性、開放性的機制。MPIA由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構成。正文就MPIA的運作程序做具體安排,全文一共15個部分,主要內容首先是對于MPIA設立基礎的概述;其次是關于仲裁員的選任、職責等的規定;然后是關于上訴仲裁程序如何啟動與審理的規則;最后是對于MPIA的運行原則與臨時性的闡述。附件有二,附件一是《在DSX號爭端解決中根據DSU第25條仲裁的議定程序》,“仲裁程序”一共十九條,在參照上訴程序的基礎上,規定了具體案件中上訴仲裁的時限、仲裁員的組庭方式與權限等。規定這些細則是為了提高上訴仲裁的效率,避免重蹈上訴機構覆轍。附件二《根據文件JOB/DSB/1/ADD.12第4段的仲裁員庫組成》,是關于仲裁員池的規定。2、MPIA的法律性質首先,MPIA具有臨時性與應急性。從其名稱中“臨時”即可看出,不僅如此,MPIA的序言指出,這是上訴機構在停擺期間采取的一項應急措施。同時,MPIA的第15條也表明應該將上訴機構的成員選任作為優先問題。第二,MPIA的開放性與多邊性。MPIA的第12條規定,任何成員國均可加入MPIA,同時也放寬了成員國的退出條件,這體現了其開放性。MPIA規定了若是適用其規定,則自動放棄DSU的上訴權利,這使爭端方在同一框架下解決糾紛,而避免了再簽訂雙邊仲裁協議。第三,MPIA是在WTO的框架下運行的。MPIA是基于DSU第25條規定細化而來,通過規則與專家組程序銜接,同時也避免了專家組對報告的審議。同時也能與WTO其他規則相容,結合一系列銜接規則的設置,實現了對上訴審議工作程序的實質替代,體現了其基于仲裁的上訴替代的內在法理邏輯。李思源.2023.WTO多方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現狀檢視、問題反思與實踐策略[A].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5):48-54.(二)MPIA的適用情況1、各國的參與態度WTO的成員對待MPIA的態度各不相同,分為積極參與派、拒絕派和觀望派。積極參與派有以歐盟為首的參與簽訂MPIA各國,目前為止,加入MPIA的國家已經將近WTO成員國的三分之一。對于拒絕派來說,主要是認為MPIA無法解決貿易爭端問題,或對于自身國家做出不利的裁決。觀望派的理由大體與拒絕派一致,也并不排除是運用WTO機制解決糾紛較少。在疫情管控階段,進出口貿易減少,加入MPIA的作用并不大。劉瑛.2021.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性質、困境和前景[J].社會科學輯刊(4):80-89.劉瑛.2021.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性質、困境和前景[J].社會科學輯刊(4):80-89.2、MPIA的創新性MPIA有幾點創新:第一,增加了對上訴仲裁范圍的限制,仲裁庭只審理對于爭端方來說必須的問題、在不影響仲裁庭就其所管轄問題做出裁決義務的前提下,上訴仲裁庭應僅審理那些由爭端方提出上訴的問題。MPIA附件一,第10段第二,規定了上訴仲裁裁決的時間限制。MPIA規定仲裁庭應當在60天以內做出裁決,如果有必要情況可以延長90天。延長的期限需要經過當事方一致同意,而非像上訴機構一般發一份通知書即可。第三,是為了在90天內做出裁決,仲裁庭可以建議當事方排除某些訴請。MPIA的幾項創新有效回應了美國的上訴機構的幾項批評,有助于提高爭端解決的效率,也對上訴機構未來如何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MPIA附件一,第10段3、適用MPIA的案例概述盡管在2020年建立了MPIA,但并無實際運用其上訴仲裁的案件。直至2022年7月25日,WTO公布了上訴仲裁第一案“土耳其藥品案”Turkey-CertainMeasuresConcerningtheProduction,ImportationandMarketingofPharmaceuticalProducts,WT/ARB25,WT/ARB25/Add.1,25July2022.availableat:/english/news_e/news22_e/disp_25jul22_e.htm.的裁決。在此案件中,上訴方土耳其并不是MPIA的參加方,由于上訴機構的缺位,原告歐盟與被告土耳其在專家組公布報告之前達成了仲裁協議:“如果提起上訴,就援用WTO‘訴訟程序法’《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25條(仲裁),以仲裁代替上訴。”DSU,DisputeSettlementRules: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Marrakesh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Annex2(1994)[hereinafterDSU],availableat/english/docs_e/legal_e/28-dsu.pdf(lastvisited:25July,2022).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仲裁庭充分尊重土耳其的權利,向土耳其詢問是否愿意排除訴請,土耳其拒絕了其建議,仲裁庭還是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裁決。這是MPIA在90天內完成仲裁裁決的案件之一,在此案件中,仲裁庭多措并行楊國華.WTO上訴仲裁第一案——“土耳其藥品案”[J].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2,29(06):5-17.DOI:10.16060/ki.issn2095-8072.2022.06.001.,從仲裁庭和當事方兩方面出發,不僅對時間做出了更加細致的安排,而且還為聽證會做充分的前期準備,為仲裁審理提高效率。Turkey-CertainMeasuresConcerningtheProduction,ImportationandMarketingofPharmaceuticalProducts,WT/ARB25,WT/ARB25/Add.1,25July2022.availableat:/english/news_e/news22_e/disp_25jul22_e.htm.DSU,DisputeSettlementRules: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MarrakeshAgreementEstablishing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Annex2(1994)[hereinafterDSU],availableat/english/docs_e/legal_e/28-dsu.pdf(lastvisited:25July,2022).楊國華.WTO上訴仲裁第一案——“土耳其藥品案”[J].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2,29(06):5-17.DOI:10.16060/ki.issn2095-8072.2022.06.001.隨后在2022年12月21日,WTO公布了“哥倫比亞冷凍薯條案”Colombia–Anti-dumpingDutiesonFrozenFriesfromBelgium,GermanyandtheNetherlands,DS591.的仲裁裁決,這是運用MPIA的第一案,具有里程碑的意義。除此之外,MPIA的參與方也運用MPIA解決了“加拿大葡萄酒案”、“加拿大飛機貿易案”等7起案件。7起案件為:(1)Canada–MeasuresGoverningtheSaleofWine–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25oftheDSU,WT/DS537/15;(2)Canada–MeasuresConcerningTradeinCommercialAircraft–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25oftheDSU,WT/DS522/20;(3)CostaRica–MeasuresConcerningtheImportationofFreshAvocadosfromMexico–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25oftheDSU,WT/DS524/5;(4)China–MeasuresConcerningtheImportationofCanolaSeedfromCanada–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25oftheDSU,WT/DS589/5;(5)China–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MeasuresonBarleyfromAustralia-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icle25oftheDSU,WT/DS598/5;(6)China–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MeasuresonWinefromAustralia-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icle25oftheDSU,WT/DS602/3;(7)Australia–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MeasuresonCertainProductsfromChina-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icle25oftheDSU,WT/DS603/4.在此當中,MPIA運用了多種創造性的方式以提高效率,例如“加拿大葡萄酒案”中就增加了關于商業機密的額外詳細程序。在MPIA創新性的解決貿易糾紛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在適用過程中的問題,以及該機制也無法代替上訴機構長期的行使上訴職能。Colombia–Anti-dumpingDutiesonFrozenFriesfromBelgium,GermanyandtheNetherlands,DS591.7起案件為:(1)Canada–MeasuresGoverningtheSaleofWine–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25oftheDSU,WT/DS537/15;(2)Canada–MeasuresConcerningTradeinCommercialAircraft–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25oftheDSU,WT/DS522/20;(3)CostaRica–MeasuresConcerningtheImportationofFreshAvocadosfromMexico–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25oftheDSU,WT/DS524/5;(4)China–MeasuresConcerningtheImportationofCanolaSeedfromCanada–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25oftheDSU,WT/DS589/5;(5)China–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MeasuresonBarleyfromAustralia-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icle25oftheDSU,WT/DS598/5;(6)China–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MeasuresonWinefromAustralia-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icle25oftheDSU,WT/DS602/3;(7)Australia–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MeasuresonCertainProductsfromChina-Agreedproceduresforarbitrationunderarticle25oftheDSU,WT/DS603/4.三、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適用困境MPIA的出臺可以部分填補上訴機構停擺帶來的負面影響,也適時回應了WTO各成員國對爭端機制改革的期望,是一種挽救危局的創新方式。但MPIA在運行過程中仍具有諸多缺陷。(一)MPIA的不確定性MPIA在序言中明確寫道“強調本安排的臨時性”,同時正文的第15規定,此安排只在上訴機構停擺期間有效。這一性質必然使MPIA不能取代上訴機構成為其替代,正因如此,MPIA具有不確定性。首先,從DSU的第25條來看,不管是對于選定仲裁方式,還是仲裁員的選擇等問題,仲裁條款具有雙方意思自治的特征。MPIA的臨時仲裁安排中尚未明確在雙方發生爭議時,是否需要再簽訂一份《仲裁協議》還是僅依據MPIA啟動仲裁程序。第二,MPIA既非國際條約亦非WTO的諸邊協定,只是各國基于統一安排的聯合政治承諾。劉瑛.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性質、困境和前景[J].社會科學輯刊,2021,(04):80-89+215.MPIA劉瑛.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性質、困境和前景[J].社會科學輯刊,2021,(04):80-89+215.(二)上訴仲裁機制的局限1、較少成員參與MPIA規定,各國可以以通知DSB表示同意的方式加入MPIA,但還有大多數貿易糾紛大國,如美國、日本、韓國、俄羅斯等國家尚未加入MPIA,參與MPIA的國家并未超過WTO成員國的三分之一。就目前而言,危機僅限在上訴機構,而貿易爭端方依然可以選擇磋商、仲裁等程序進行糾紛解決,加入MPIA對于爭端方來說不是必須。而美國批評MPIA程序幾乎與上訴機構一致,對爭端機制改革毫無益處。盡管有些國家并未表示明確的拒絕,對于MPIA仍然持觀望態度,在疫情期間,全球貿易陷入低迷,更無加入MPIA的必要。進一步來說,臨時上訴仲裁機制對參與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并需要其嚴格遵守,而未參與成員則不受該機制約束。那么,未參與成員就能夠游離于上訴仲裁機制之外,造成兩種權利義務的不平衡,對參與方與MPIA造成負面影響也未可知。2、第三方參與的規定在WTO的普通訴訟程序中,第三方通過DSB的確認參與訴訟。現實的糾紛當中,貿易糾紛呈現出多邊性的特點。MPIA規定提起上訴仲裁的只能是當事方,而不能是第三方,如果確有利益相關性,則通過DSB通知第三方,并讓其參與庭審。對于未參與MPIA的第三方若要參加庭審的情況,MPIA尚未做出相關規定。從DSU第25條第3款來看,如果存在客觀上的利益關聯,經過各方同意可以成為仲裁程序的一方。“第三方”與“仲裁程序一方”的定義具有一定差異,MPIA不僅并未明確上訴仲裁相關方是當事方還是第三方,也沒有規定是否允許當事方同意相關方參與訴訟的規定。3、MPIA的支出預算問題WTO的普通訴訟程序中,一審以及上訴都由專家組銜接。盡管MPIA程序已經盡量與上訴機制相似,若想要MPIA啟動上訴仲裁程序,還需要專家組進行一些額外的程序銜接:首先要求通知專家組最終報告的時間,然后中止專家組的程序并在中止生效之前解除報告的保密性,最后傳輸給當事方以及第三方,并將案卷移交給MPIA的仲裁員。在上訴仲裁與專家組銜接的過程中,必然產生費用。美國對從WTO預算中支出表示反對,成為MPIA順利運行的障礙。而MPIA沒有規定其仲裁員的日常工作與審理案件產生的費用由誰支付,雖然日常工作是WTO的秘書處支持,但并不是WTO的所有成員國都加入了MPIA,若是由成員國共同負擔也并不合理。若由MPIA的參與方進行出資也有很大的困難。(三)MPIA的可執行性困難對于仲裁裁決的執行最大的問題在于DSU第25條的規定對于“仲裁裁決”執行問題的留白。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起訴方若想申請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具有明顯的實踐弊端。根據DSU第25條第4款,第21條和第22條規定“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后應適用于仲裁裁決”。與此同時,并未對“細節”、“必要”等做出明確的定義,這為爭端方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間,阻礙了執行程序的進行。MPIA也未對執行程序做出規定。四、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的適用完善(一)以MPIA為基礎建立諸邊協定MPIA是在危局下的一種創新性的事件,從MPIA的運行來看,它具有相對穩定性與可預見性的優勢,且MPIA已經成功解決多個案件。故此可以MPIA為基礎建立諸邊協定,將MPIA建立為一個可以與上訴程序長期并行的補充機制,將MPIA的靈活性進一步發展。正如前文,MPIA的性質屬于政治性承諾,并非是WTO框架下的諸邊協定。建立一個新的諸邊協定需要WTO成員國全體同意,諸邊協定可以使上訴仲裁機制約束成員國,讓非加入成員也可以使用上訴仲裁機制,并為成員國提供更多的解決糾紛的渠道,為爭端解決增加了穩定性與可靠性。WTO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改革的結果也非一夕之間,上訴機構危機的結果也未可知。不違反《維也納條約》的情況下,建立一個新的諸邊協定,并對MPIA的條款進行細節方面的調整是一種可靠的方案。(二)完善上訴仲裁機制MPIA在實際運行方面也有許多不足之處,若將MPIA作為上訴機構的長期補充機制,要將MPIA進行多方調整。1、關于仲裁員的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增加仲裁員池的人員。諸邊協定建立后,案件量會逐漸增多,仲裁員不僅需要專業的知識還需要獨立的政治立場,增加仲裁員數量以保證仲裁員的工作量與裁決的公平客觀;第二是通過投票機制來選任仲裁員。目前MPIA選任仲裁員的機制與上訴機構一致,如果繼續維持“一票否決”的機制,難免重蹈上訴機構的覆轍。第三是上訴仲裁工作人員的費用由WTO的共有資金承擔。2、上訴仲裁與上訴機構銜接具體分為上訴機構停擺與上訴機構正常運行兩種情況:當上訴機構處于停擺狀態,一方面,對于已經提起上訴的案件,當事方可以選擇等待上訴機構恢復,也可以選擇轉為使用上訴仲裁機制解決糾紛;另一方面,對于沒有加入MPIA的國家想要通過上訴仲裁機制解決糾紛,可以簽訂雙邊或多邊的仲裁協議。當上訴機構與上訴仲裁都正常運行時,當事方既可以通過普通訴訟程序上訴,也可以選擇上訴仲裁。3、明確第三方及相關規定對于第三方的參與應該在規定明確,當事方是否有權拒絕第三方的參與、第三方如何參與、第三方與“仲裁程序的一方”如何區別,第三方的權利義務等。在實踐當中有可能會出現,當事方為了追求國家利益或是仲裁的快捷,而直接拒絕第三方參與庭審的情況,這會對協議的多邊性、公平性造成負面影響。明確界定“第三方”及相關問題是必要的。(三)以仲裁協議為依托約定執行事項對于仲裁裁決的執行性問題,首先可以通過在雙方對仲裁事項進行商討時就約定執行相關事項,而避免了仲裁裁決執行沒有依據的情形;其次MPIA直接參照上訴機構的執行程序進行細化規定,將其直接運用,二者結合既填補了DSU在立法上的空白,又允許當事方可以自行對執行進行協商。總之,有效的執行才是糾紛解決的關鍵。結語任何貿易體系都離不開一個高效的爭端解決體系,上訴機構停擺對于貿易機制的影響極大,為了維護爭端解決體制兩審終審的穩定性,MPIA的出現解決了燃眉之急。MPIA既可以在上訴機構停擺期間發揮應急性作用,也可以在上訴機構正常運行時作為它的補充制度,為各國提供更大的糾紛解決空間。本文通過對臨時上訴仲裁機制產生、內容以及困境等多方面進行分析,對MPIA能否應對上訴機構危機給出了肯定的答復。在多邊貿易體制的危機下,MPIA的出現可以為爭端解決改革提供實踐經驗,促進貿易體制向獨立平等的方向發展。同時,臨時上訴仲裁機制也能通過完善自身制度,成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一環。對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改革,中國首先應該明確美國態度,并積極推動上訴機構的恢復。針對美國方對上訴機構提出的質疑,運用政治解決的方法與美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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