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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壓力管道中支管的連接形式及相關標準對其規定一、支管連接的形式:“支管連接”(參照ASMEB31.3標準)是管道分支處所有結構形式的總稱,有安放式、插入式和對接式三種結構形式。根據《GB50235-2010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范》的條文說明,支管的定義及連接形式如下:包括下列整體件及焊接件:(1)工廠制造的整體的或焊制的管件,如三通、斜三通、四通等;焊接支管:在主管上開孔直接焊直管;半管接頭:在主管上開孔,焊接半管接頭;支管臺:在主管上開孔,焊接整體補強的支管臺;嵌入式支管:在主管上開一個比支管外緣直徑略大一些的孔,加工對焊的坡口,將其焊接一起,尤如整體三通。二、支管連接執行的設計、計算、制造及驗收標準。(一)GB∕T20801.3-2020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第3部分:設計和計算6.7.2.4對于劇烈循環工況和高溫蠕變工況的管道及設計壓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高壓管道不宜采用補強圈作為補強措施。6.7.3不需要補強的條件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需要進行補強計算,也不需要采取其他補強措施:a)直接焊于主管的螺紋、承插焊半管接頭(GB/T14383),且符合下列各項要求:1)支管公稱直徑不大于DN50;2)Db/Dh≤1/4。Db—支管外直徑,mmDh—主管外直徑,mmb)直接焊于主管的支管座(GB/T19326)。c)經驗證性壓力試驗的三通、四通(GB/T12459)。d)螺紋或承插焊三通、四通或斜三通(GB/T14383)。e)滿足5.3.3要求的支管連接管件。(二)GB50251-2015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5.3.4主管上不宜直接開孔焊接支管。當直接在主管上開孔與支管連接或自制三通時,開孔削弱部分可按等面積補強,結構和計算方法應符合本規范附錄F的規定。當支管外徑大于或等于1/2主管內徑時,應采用標準三通件。(三)GB50316-2000(2008年版)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5.4.4.2支管連接應符合支管連接焊縫的形式(圖5,4.4-1)的結構要求。補強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當用于劇烈循環操作條件時,不應采用圖5.4.4-1中(a)、(c)的結構。5.4.4.3公稱壓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管道,支管為異徑時,不宜采用焊接支管,宜采用三通,或在主管上開孔并焊接支管臺。當主支管為等徑時宜采用三通。5.4.4.4選用半管接頭作為支管連接時,其公稱直徑不宜大于50mm。5.4.4.5有振動的管道可采用三通或支管臺或嵌入式支管,不應采用焊接支管。5.4.4.3公稱壓力大于或等于10MPa的管道,支管為異徑時,不宜采用焊接支管,宜采用三通,或在主管上開孔并焊接支管臺。當主支管為等徑時宜采用三通。5.4.4.4選用半管接頭作為支管連接時,其公稱直徑不宜大于50mm。5.4.4.5有振動的管道可采用三通或支管臺或嵌入式支管,不應采用焊接支管。(四)GB50235-2010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范6.0.8支管連接的焊縫形式(圖6.0.8)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放式焊接支管或插入式焊接支管的接頭、整體補強的支管座應全焊透,角焊縫厚度不應小于填角焊縫有效厚度(圖6.0.8(a)和(b))。2補強圈或鞍形補強件的焊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補強圈與支管應全焊透,角焊縫厚度不應小于填角焊縫有效厚度(圖6.0.8(c)和(d))。2)鞍形補強件與支管連接的角焊縫厚度不應小于支管名義厚度與鞍形補強件名義厚度中較小值的0.7倍(圖6.0.8(e))。3)補強圈或鞍形補強件外緣與主管連接的角焊縫厚度應大于或等于鞍形補強件名義厚度的0.5倍(圖6.0.8(c)、(d)和(e))。4)補強圈和鞍形補強件應與主管和支管貼合良好。應在補強圈或鞍形補強件的邊緣(不在主管軸線處)開設一個焊縫焊接和檢漏時使用的通氣孔,通氣孔的孔徑宜為8mm~10mm。補強圈或鞍形補強件可采用多塊拼接組成,拼接接頭應與母材的強度相同,每塊拼板均應開設通氣孔。3應在支管與主管連接焊縫的檢查和修補合格后,再進行補強圈或鞍形補強件的焊接。4角焊縫有效厚度可取支管名義厚度的0.7倍或6.5mm中的較小值。

(五)GB50184-2011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6.0.4支管連接角焊縫的形式和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放式焊接支管或插入式焊接支管的接頭、整體補強的支管座,應全焊透,角焊縫厚度不應小于填角焊縫有效厚度。2補強圈或鞍形補強件的焊接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補強圈與支管應全焊透,角焊縫厚度不應小于填角焊縫有效厚度。2)鞍形補強件與支管連接的角焊縫厚度,不應小于支管名義厚度與鞍形補強件名義厚度兩者中較小值的0.7倍。3)補強圈或鞍形補強件外緣與主管連接的角焊縫厚度應大于等于補強圈或鞍形補強件名義厚度的0.5倍。4)補強圈和鞍形補強件應與主管和支管貼合良好。檢驗數量:全部檢查。檢驗方法:觀察檢查,采用檢查尺檢查,檢查管道焊接檢查記錄。(六)SH∕T3059-2012石油化工管道設計器材選用規范7.9管道分支7.9.1主管直接焊接在主管上的支管連接,除下列情況外,應進行開孔補強校核,并根據校核結果采取相應的補強措施:A)支管通過加強管接頭與主管連接;B)支管連接處作為一個整體受壓元件設計、制造并經檢驗合格。7.9.2直接焊接在主管上的支管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A)不適用于有機械振動、壓力脈動和溫度急劇變化的部位的管道;B)不適用于設計溫度超過425℃的管道;C)當支管連接處承受由于支管熱變形、外荷載及支架位移等引起的應力時,應對附件載荷在支管連接處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并采取必要的加強措施。7.9.3下列工況的支管連接應采用三通、45°斜三通或四通:A)計壓力等于或大于2.0MPa、設計溫度超過250℃以及支管外徑與主管外徑之比大于0.8;B)承受機械振動、壓力脈動和溫度急劇變化的管道分支。(七)SH∕T3501-202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質鋼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8.2.6支管或支管座焊接連接接頭的制備和組對應符合下列規定:A)根部間隙g應符合焊接工藝卡的要求;B)安放式支管的端部制備及組對應符合圖8.2.6-1的要求;C)插入式支管的主管端部制備及組對應符合圖8.2.6-2的要求;D)支管座與主管的端部制備及組對應符合圖8.2.6-1的要求;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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