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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在檢察機關公訴權當中,量刑建議權屬于下位權能,不同于普通量刑建議,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當中,是屬于控辯雙方所達成的合意,具備包括了被追訴人個人意志。量刑精準化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的重要途徑,在最開始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時候,檢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議幅度還是比較大,通常來說,法官都不會采納這種建議,隨著量刑建議朝著精準化的方向改革,對于法官來說,量刑精準化的實施造成的約束力是比較大的,因此,在審判權和量刑建議權之間必然會出現一定的沖突和矛盾,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多種影響因素。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和第二百零一條確定了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精準量刑制度。該制度自確立以來至今已有三年,但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許多問題值得我們深入研究。本文擬從“精準量刑”的性質、“精準量刑”所面臨的困境及如何走出該困境等方面對“精準量刑”問題進行探究,以期為檢察機關充分行使職權解決實際問題。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量刑;精準化;困境;路徑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概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概念在新《刑事訴訟法》當中第十五條有所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并且如實地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承認控訴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收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2]。”在刑事訴訟當中的各個階段都能夠應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所有指控罪名、刑罰當中都能適用。“認罪”實質上就是被告人能夠積極主動地將自己的罪行如實全面地進行供述,并能夠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針對個別存在異議的犯罪事實,不會對最終的認定造成明顯影響,假如沒有異議,對其犯罪行為的性質進行辯解,但是,始終是接受司法機關出具的意見,最終也不會影響認定事實。“認罰”實質上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對認定的處罰是接受的,并且真心悔改,在不同的審查階段,具有不同的認罰方式。“從寬”指的是對處罰進行從輕、減輕或者是免除,同時包括了實體上和程序上的從寬。自全面實施該制度開始,這些年以來,在很多范圍內都得到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行機制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行過程中,四大主體包括了公、檢、法和辯護律師,四者是相互聯系的。在該制度的實施以及相關案件的辦理過程中,需要四大主體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其中,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的協商喜愛建立提前告知機制;通過檢查機關提供的協助,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對值班律師制度的建立給予考慮;辯護律師對量刑協商機制進行充分考慮[3];法院要能夠對認罪案件的辦理給予認同,但是,在這個過程中,監察機關雖然都起到了一定的主導作用,但是對訴訟制度不會產生影響,法院掌握審判權,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中心還是庭審。沒有改變證明認罪認罰案件的標準,標準依舊是具有充分、確實的證據,具有清楚的犯罪事實,合理懷疑得到排除,只是具體的證明方式以及規則發生了改變。在該制度適用的案件審理當中,能夠對程序進行簡化,被告人也能夠更好地進行供述,也簡化了質證環節。通過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認罪認罰,將自己的犯罪事實如實進行供述,能夠從中爭取從輕量刑。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能夠有效地對帶病案件進行防止,避免進入到審判的程序,分流簡化案件,加強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精準化量刑概述精準化量刑的理解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在實踐當中,檢察機關應用精準化量刑,針對精準化量刑的理解是多樣化的。其中相對比較確定的觀點是:精準化量刑指的是對所有量刑情節進行綜合后,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內,檢察機關所提出的量刑建議要具有相對確定性[4]。持有絕對觀點的普遍認為適用精準化量刑能夠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得到提升,持有相對確定觀點,普遍認為占主導地位的是檢察機關,會對法官所具有的量刑裁判權產生一定的影響,對實現公平正義是不利的。針對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提出精準化量刑建議,不能一刀切,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根據適用的程序以及案件實際情況采取精準程度不同的建議。推進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精準化的必要性確定刑量刑建議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在要求和美國辯訴交易相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控辯協商是有區別的,都具有控辯平等的思想理念,賦予被告人訴訟主體地位,但是,依法辦案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的前提,協商空間只是在“罰”上,不存在在“罪”上[5]。雙方達成合意是最終進行充分協商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始終是固定了被告人認罰的態度。其中,不徹底的量刑協商會導致產生幅度型量刑建議,這對被告人提出了更高的認罰態度要求,與此同時,也導致在執行和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過程中,檢察機關的作用以及地位被削弱。有利于約束法官權力,保障監督權落實法官必須是在事情真相查清的前提下對自由裁量權進行行使,在行使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充分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合理的判決。但是,在我國《刑法》當中,對幅度范圍的規定相對是比較寬泛的,雖然人民法院針對量刑規范化改革的推行制定了量刑指導性意見,但是針對也是部分的罪名,導致自由裁量權的透明度不夠[6]。因此,如果監督制約的不足就會導致腐敗現象的發射,假如在決定量刑結果的過程中,訴訟各方不能參與其中,就不能有效地落實將監督,可能會導致發生司法腐敗現象,嚴重沖擊了法院公信力。在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改革過程中,促進了量刑建議的發展,精準量刑的提出能夠將法官權利尋租空間有效縮小,更好地落實監督權的保障。有利于提升辦案質效,節約司法資源量刑精準化發展的法律保障是刑事訴訟程序。在實踐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會對被告人的罪名進行起訴,大部分都是不會有異議產生,在進行庭審的時候,大多數的變量主要是圍繞刑期的時間。以前,一般來說,幅度量刑是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針對這種情況,被告人以及其辯護人不允許有辯護異議,所以,實際上所進行的辯護是沒有實質效果的。隨著逐漸明確認罪認罰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列入《刑事訴訟法》當中,量刑精準化的要求開始提出,檢察官必須要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進行充分考慮,前提條件就是被告人要認同相關證據[7]。合理縮短庭審過程中的辯證、舉證、質證程序,促進審判效率的提高。除此之外,因為雙方針對量刑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能夠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激勵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罪從寬處理結果的爭取是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最大動力,能夠充分體現從寬的力度會對被告人是否主動認罪認罰產生直接的影響,進行權衡利益。有一些學者們普遍覺得:進一步對量刑建議精準化程度,能夠更好地落實控辯協商,也能夠有效地保障適用認罪認罰穩定性,因此,量刑建議朝著精準化發展,在面對最終法律后果的時候,被告人可能會面臨的預期就顯得更加明確,就會進一步增強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效穩定量刑協商結果。由于量刑建議具有比較寬泛的幅度,被告人心理預期通常是判處緩刑或者是量刑建議下限,假如最終作出的判決超出了被告人的心理預期,那么就會出現上訴的情況。量刑建議精準化改革的實踐狀況目前來說,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整體上提高了量刑建議的采納率,尤其是量刑建議是以精準型號為主的案件,其采納率出現了不斷增長的發展趨勢。根據最高檢發布的相關數據,在2020年1月份到8月份期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在整體上超過了83%;在2019年1月份到8月份期間,所采納的量刑建議比率為87.7%[8]。其中,采納精準刑量刑建議占總采納的比率為89.9%,相比去年,比率增長了76%。從以上數據可以知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量刑建議的適用以及采納情況都是比較好的,對精準量刑家里呀的采納率也比較好,總的來說,能夠和總體量刑建議采納率保持一致,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后,針對量刑精準化發展提出了廣泛適用的要求,比如說在立法規定當中,最高檢的相關規范文件當中以及檢察機關的一些考核機制當中,都充分表現出了這種信號。但是,在實際的司法實踐當中,針對量刑精準化發展的態度,無論是法院或者是檢察院都是比較謹慎的。在立法規范方面存在著一定程度模糊性,再加上針對量刑建議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方面,人們存在著著認識上的差異,通常來說,檢察機關內部所討論的量刑規范化問題不會對法官的判斷以及審查產生實質性的影響[9]。由于針對個案的差異性,在量刑精準化適用方面,對檢法機關之間的統一性造成制約影響。目前來說,雖然一直保持著比較高水平的量刑建議采納率,但是,在量刑精準化發展的進程還是面臨著多種阻礙因素。所以,要想進一步解決阻礙因素,促進制度的發展,就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改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量刑建議精準化面臨的困境檢察機關與相關主體的量刑協商和溝通不足在認罪從輕的情況下,量刑建議是檢察院與不同主體不斷協商溝通的結果。多元化、實質性參與是保證量刑建議科學性的重要條件,量刑建議的準確性也對主體的參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就目前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而言,檢察機關與各主體之間缺乏充分的協商和溝通是很常見的,其中,要保證供認和處罰的適用率。具體而言,第一,與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協商不夠。量刑建議是控辯雙方在就案件處理進行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正式協議。然而,該協議是在特殊的刑事訴訟環境中執行的。檢察機關作為公共權力機構,必然會導致二者之間的自然不平等。同時,由于責任律師在招供和處罰案件中待遇較低,律師的積極性不足,他只是扮演“證人”的角色,這使得難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協議已經成為一種“自上而下”的溝通,缺乏共識的協商使得量刑建議很可能成為檢察機關的單方面意見;第二,與被害人的量刑溝通不足。被害人是犯罪發生時最直接的被害人,但長期以來,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一直沒有得到重視。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僅意味著當被告人認罪并接受處罰時,檢察機關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至于“聽取意見”后被害人的意見是否納入量刑建議的審議范圍,沒有明確規定,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這也使得檢察機關和被害人在量刑時缺乏主動性;第三,與法院的量刑溝通不足。雖然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來說,法院應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但與檢察官相比,法官在量刑方面有更多的經驗,專業水平更高。只有在量刑過程中加強與法官的溝通,檢察官才能真正確保量刑建議經受住審判的“考驗”。檢察機關量刑的專業性不足與法官相比,量刑不是檢察官的主要工作。現行刑事訴訟法要求檢察官提出準確的量刑建議,這是檢察官面臨的新課題。量刑標準大多以法院內部指導文件的形式呈現,檢察機關很少參與此類量刑指導文件的制定,因此很難掌握法院的量刑規則。這無疑是對檢察官的一個挑戰,他們以前很少接觸量刑活動。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判處常見犯罪的指導意見(試行)》僅規定了一些常見犯罪的量刑范圍,并沒有涵蓋所有認罪的案件[10]。值班律師尚未發揮最大作用雖然在認罪和處罰案件中,也涉及到值班律師。然而,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值班律師只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正式的法律援助,還充當上述“證人”,沒有發揮最大的作用。即使在某些情況下,招供和處罰案件中的有效辯護仍處于“空缺”狀態。原因是當班律師在招供和處罰案件中報酬很低,無法吸引有經驗的律師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離開的律師還抱著完成司法行政部門任務的心態,沒有介入偵查階段,也沒有在審查起訴階段看到或閱讀文件,不能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偵查機關不注重收集量刑證據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提出準確的量刑建議。然而,在實踐中,偵查機關一般只注重定罪證據的收集,這顯然缺乏收集量刑證據的動機。同時,量刑事實的內容也不規范。對于刑事案件,偵查機關更注重如何破案,如何逮捕犯罪嫌疑人。至于與犯罪嫌疑人量刑有關的后續工作,它既不重視他們,也不會就這些問題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導致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缺乏相關信息,增加了量刑精準化的難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量刑建議精準化的路徑通過上述對量刑建議精準化所面臨的困境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升量刑建議精準化程度:提升素能,強化對量刑建議的把握能力首先,檢察機關應摒棄傳統的公訴觀念,克服以往重定罪輕量刑的思想。過去,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只關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而忽視量刑。在定罪的基礎上,只要法院判處的刑罰與量刑建議相差不大,檢察機關一般不會提出抗議,而且檢察機關內部也沒有充分強調量刑的重要性。因此,檢察機關應樹立定罪量刑并重的訴訟理念。其次,檢察機關應加強與公安、法院的溝通與交流,定期舉辦量刑專業培訓,通過公安、檢察、法律培訓,邀請法院系統專家向公安、檢察機關講授量刑知識。通過培訓,一方面要加強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集量刑證據的意識,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另一方面,通過討論等活動,加強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的聯系,增強檢察官量刑建議的能力和質量,積累量刑建議方面的實踐經驗[11]。最后,檢察機關應與律師合作,組織有關認罪和處罰案件量刑的培訓。對檢察官和值班律師進行統一的量刑規范化培訓,加深對認罪從寬制度、量刑指導和認罪談判程序的理解,充分發揮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罪、懲處案件中的作用,加強值班律師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加強規范,制作統一的量刑指引首先,制定規范的量刑文本。根據量刑規范化改革的文件,法院和檢察機關應結合本地區量刑的實際經驗,共同制定認罪和量刑的規范化量刑指南,該指南應詳細具體。它們不僅要涵蓋本地區供認罪行和刑罰案件中的所有罪名,還要充分考慮和總結不同類型的自首、被害人因素、寬大程度等量刑要素,同時還要對刑罰的適用作出詳細規定。第二,公布量刑參考案例。對于當地處理的典型常見刑事案件,法院和檢察院可以聯合發布量刑參考案例,作為量刑指南。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詳細而全面地解釋如何考慮各種量刑情況,并且應該盡可能清楚地介紹量刑過程。制定全面細化的量刑規范制定全面細化的量刑規范是非常有必要的,這能夠在庭審過程提出相關量刑建議的情況,能夠作為重要的法律依據,便于檢察機關工作的統一化和量化,切實提高量刑建議合理性。與此同時,能夠讓被告人對量刑相關的幅度以及情節進行了解,促進被告人認同感的提高,能夠很好降低由于量刑問題導致在被告人認罪之后出現上訴的情況,也能夠更好地對司法腐敗問題進行防止[12]。對此,量刑指標統一的指導文件盡早出臺,能夠對現有指導文件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行彌補。對刑期檔次、涵蓋對罪名、計算量刑的方法等內容的規定要統一。能夠對量刑的公平性和均衡性加以保障,促進規范體系可預見性的提高,要在對現有量刑工作經驗進行總結的前提下,梳理相關的判決資料,可以對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加以利用進行分析,對罪名從寬幅度加以明確,提供相關的依據,避免量刑失衡的情況發生。明晰求刑權和量刑權的邊界界限在量刑權和求刑權之間存在的矛盾,實際上在認罪認罰案件當中,法檢之間緊張關系的體現,也能夠體現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過程中和以審判為中心之間的矛盾。在刑事訴訟案件當中,其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夠積極促進司法效率的提高,而以審判為中心側重于對審判公正性的保障,在實施的過程中,堅持“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要求和原則。所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要為以審判為中心服務,在該制度的時候過程中,避免出現審判中心位置架空的情況,也就是說,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量刑建議,其實質上都是求刑權,所以,在定罪量刑當中,審判機關的主導作用是不會受到量刑建議精準化影響的。檢察機關創新司法理念,轉變工作思路目前來說,由于在量刑建議方面,檢察機關的重視程度有限,因此,首先要對檢查機關的思想觀念進行糾正,積極促進司法理念的轉變和創新,對檢察機關負有的量刑建議責任加以明確,在考核檢察機關的項目中要充分考慮量刑精準和建議,促進量刑精準化準確性以及確定性的提高[13]。與此同時,檢察機關量刑精準化能力是現實發展實施發展的必然要求,要促進其量刑水平的提升。對此,要對檢察官加強培訓,轉變他們的工作思路,和法院之間對量刑方面加強交流和溝通,對相關的經驗進行學習,共同學習理論以及事務方面的內容,有助于檢察官量刑建議更加合理和精準。除此之外,針對所判處的刑期以及刑種設定容錯機制,要具有統一標準,對量刑建議的偏差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在這個范圍之內是允許存在偏差的,對檢察官量刑建議進行鼓勵,作出確定的、準確的量刑建議。在設定的容錯范圍之內,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議沒有被法官所采納,是不影響他們的業績考核,另外,還可以具體區分案件的復雜以及難以程度,針對一些普遍發生并且比較簡單的案件,如果法官沒有采取檢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議,可以認為其欠缺量刑能力。

結束語在執行供認、懲罰和寬大制度的過程中,量刑精準化是唯一的途徑。它不僅可以促進司法效率的提高,而且可以更好地實現崔進的司法公正。同時,它在維護社會和諧、解決社會矛盾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針對量刑精準化過程中的阻礙因素,建議制定全面詳細的量刑規范,明確尋求懲罰權與量刑權的界限,創新檢察機關的司法理念,轉變工作思路,提高檢察官量刑建議的能力和水平。然而,量刑精準化的提出是一種新的機制,其應用不可避免地存在困難。對于檢察官來說,應不斷提升其綜合能力,在量刑談判過程中充分發揮作用,并能綜合考慮各方提出的意見;法官應加強與檢察官的溝通與協調,積極緩解司法與檢察官之間的沖突與矛盾,共同推動量刑精準化建議的制定;對于值班律師來說,他們應該充分發揮自己在涉及供認和處罰的案件中的作用,防止自己成為證人。在改革過程中,三方需要積極參與。只有這樣,量刑的準確發展才能有效實施。

致謝在本次論文寫作過程中,指導老師對該論文從選題,構思到最后定稿的各個環節給予細心指引與教導,使我得以最終完成畢業論文。在學習中,老師嚴謹的治學態度、豐富淵博的知識、敏銳的學術思維、精益求精的工作態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師者風范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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