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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建立到逐步改善的過程中,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也會產生多種形式的競爭,一般原則保持穩定,維護法律的穩定和權威。它起到了填補法律漏洞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不變應萬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在一般原則基礎上的新型反腐敗競爭有效規制,促進市場競爭健康發展。但是,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學界認為該法第二條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競爭原則和一般原則的誤解,而且在定義上也出現了不同或相反的情況。這篇文章從根本上分析了《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的功能、法律要素、立法意圖等,并以此為基礎闡明一般原則的性質。討論以一般原則的不確定性特性和存在的必要性為基礎,正確運用一般原則并發揮積極作用的方法。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原則;適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原則的相關概述一般原則的概念市場經濟社會以平等主體之間的平等交換為特征,其最根本屬性是競爭。可以說,市場越繁榮,發展越健康,競爭就越激烈。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產生新的競爭領域,伴隨有多種新型不公平競爭行為。狹義的不公平競爭本身雖有多種形式,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百度與蘇溝之間的交通糾紛、北京互聯網行業的不公平競爭等不公平競爭,既有的特性、風格也越來越多樣化、北京金融城網絡有限公司與成都財智軟件有限公司之間的互聯網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由此可見,我國于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們不可能列出現有的不公平競爭以及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行為,這使得越來越多的商家利用這些法律漏洞,進行惡意競爭,從而獲取巨額利潤。一般原則的特點1、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一般原則規定了除具體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和具體的法律效力特性外,判斷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最一般條件,并明確規定了原則。2、兜底規范性。一般原則的內容很抽象,以揭露法律中未明示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為目的,使用靈活的法律術語揭露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是法院或行政執法機關。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特定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法律依據,填補了列舉特定反腐敗競爭原則的法律漏洞,并保持法律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3、授權性。一般原則是立法機構賦予司法和執法機構的裁量權。司法機關及行政執法機關未能找到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具體原則相適應的法律依據,但針對案件的特定情況,需要適用法律時,應決定是否以一般原則作為判決適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定位之困”學術爭議持續不斷在我國的《不正當競爭法》中是否存在一般原則、立法者應如何遵守其一般原則等問題上,直到舊法實施為止,爭論仍在繼續,即使修改了新法,其差異也沒有消除。學界大致有三種看法。(1)“否定理論”。堅持這一觀點的學者必須注意一些舊法律的立法目標,第2(2)條中的“違反法律”不應被解釋為一種擴大的方式,而應歸入這一類。第2條所述的惡意競爭行為與本法律第2章所述的其他行為無關。在分析第2條第2款的組成部分時,發現一些科學家認為該款所要求的構成要素(法律責任要素)不夠,一般原則本身就不存在。(2)“有限原理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第二條主要是司法機關判斷不公平競爭的依據,但對行政機關來說既沒有意義,作用也有限。(3)“說”。一般說來,這種看法承認普遍原則的存在。但深入研究表明,堅持“確實”的學者對哪個原則是一般原則有相當大的分歧,可以分為兩種類型。第一,他們的第二段是一般原則。一些學者指出,在防止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語言和系統解釋中,強調行為人主觀動機的第二條第一款比第二條第二款強。強調行動的客觀結果的段落,更有可能被視為一般原則。第二,第二條第二款為一般原則。一些學者指出,從立法目的和法律條款的角度來看,第二條第二款具有一般原則的功能,有必要認識到這是一般原則。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以及市場經濟衍生出的競爭形式的多樣化,強烈要求制定能夠有效管制新型不公平競爭行為的一般原則。在我國目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下,“確證論”滿足應對復雜競爭情況的要求,其一般原則的認識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認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對一般原則的認識和運用對"不斷變化應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學界的不斷意見分歧反映了人們對法律原則和一般原則的理解和理解的誤解,因此很難區分。一般原則與競爭原則的區分競爭原則的屬性修改后的《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生產及經營活動中,應以自發性、平等、公正、正直性為原則,并遵守法規和企業倫理。”本款規定的“自愿,平等,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則,與民法的基本價值和精神相類似。法。從報告結構和文本解釋的角度看,新法律的第二段不僅表現了客觀因素和法律影響,也表現了立法者在商業活動中對經營者的主觀期望。另外,原則上沒有違反競爭原則的“構成不公平競爭”的否定評價,在沒有保護對象、損害效果等特定情況下,不能直接適用本款。從屬性的角度,而不是從一般原則的角度,來排列成法律原則的層次。一般原則的“特色”“原則上的功能、法律要素或立法的初衷無關,以修改后的《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項為原則。”與舊法一般原則的不明確相比,新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了一般原則的位置。首先,新法第2條第2款具有一般原則的正當功能。新法第2條第2款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行為特性”的結構采納了正義條款。新法第二章規定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均具有第二條第二款所概括的3個主要因素的行為特征。不正當競爭法,行動是命令性的。第二款是不是特定的反戰爭行為,而是識別非特定反戰爭行為的共同特征,對社會關系中特定類型行為的非常一般的規定。一般原則的特性。原則還可以引導新規則和解釋的發展,這些新規則和解釋基于特定的社會和市場變化例子。第二,新法第二條第二款具有一般原則的法律因素。本段明示的法律因素包括:(1)"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對象是事業者,根據我國《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這里所說的事業者是指從事生產、運營或提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服務…不公平競爭從根本上說就是局限于商家的競爭對手的不正當行為。(2)“不正當性行為”。第一,不公平競爭就是競爭。追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是經營者的勝利行為。它區分了以限制和消除競爭為目的的壟斷行為和不公平競爭,而非法行為與市場競爭的利益追求沒有直接關系。第二,不公平競爭是違法的。判斷違法性的標準是"違反本法規定"。這里的非法性應該從廣義上理解為不僅違反了我國《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明示的禁止條款,還違反了第二條第二項的競爭原則。本法1。這與公平競爭有區別。(3)“行為后果”。不公平競爭就是競爭。追求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是經營者的勝利行為。它區分了以限制和消除競爭為目的的壟斷行為和不公平競爭,而非法行為與市場競爭的利益追求沒有直接關系。因此,受到不公平競爭侵害的對象是復雜的。但不正當競爭應由侵害其他企業公平競爭權的行為構成,不應侵害其他企業公平競爭權的侵害行為,雖然法律禁止,但不屬于限制對象。用法律。在上述要素滿足后,法律對其進行消極評價,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即,該原則雖然采納了正義條款,但也可以作為決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依據的一般原則。一些學者認為,我國《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一般法律原則的存在持消極態度。但我不認為這種觀點得到了支持。首先,在國際不正當競爭法領域,法律責任一般不是直接由法律原則決定的,而是參照具體的法律責任原則。例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瑞士聯邦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和《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這些原則都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法律責任。退后一步,即使在侵權責任法領域,雖然一般原則規定了法律責任,但它也是一項一般準則,規定了承擔“侵權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必要性。參考其他具體的法律責任原則。第二,一般原則的作用對于規定法律責任的要求是不必要的。對于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和舊法第二章所新法,并非直接合約中規定的法律責任原則,但法律原則是用來說明舊法的法律責任(第20條和第17條)的新法律。一旦法院根據第二章確定不正當競爭是構成的,就有必要援引法律責任的特殊原則來確定責任。因此,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的要求,但可以通過在該法中適用法律責任原則來確定法律責任,以履行其作為一般原則的作用。最后,新法第2條第2項也與立法者的一般原則一脈相承。根據舊法的初衷,第二條并沒有設定為公開法律內容的一般原則。此后,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突飛猛進,為了保障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必要賦予規范新的反腐敗競爭行為的司法活動一般原則地位。但是,根據修改后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者將此作為一般原則,法院也可以將此作為判斷的根據。全國人大法公立法部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解釋》一書,是人民法院在處理不公平競爭糾紛時,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了明確表述。本法第二條關于不公平競爭定義的規定("一般原則")也可以適用。這反映了立法部將第2條第2項視為一般原則的認識,在今后的司法活動中也應遵循該立法論。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客觀、實用的需要,立法思維發生了改變,這更多地促進了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改進。也更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原則的本質認知和思考法律現代化是在長期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一般原則只能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和發展。羅馬法堅持“嚴格的法律”的概念,追求一種質疑的方法,一般原則的存在和發展是非常有限的。在現代文化運動中,在立法抑制思想的推動下,人們普遍認識到立法者認知能力的局限性。代碼不能被認為是“預言”為那個人預言所有永恒的真理。它只體現了最高的社會權威。隨著立法技術的不斷改進,為了使法典更加科學,各國法律普遍采用了高度概括的一般原則。從競爭法發展的角度來看,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和侵權責任法密切相關。現代民法和不正當競爭法是在市場經濟發展后建立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和經濟自由的基礎上產生的。我國反壟斷法雖然具有特殊法律優先適用的特點,但其深刻的權利保護和行為判斷理論始終植根于民法,而民法和民法始終是其起源。基于這種特殊的關系,將我國反壟斷法的一般原則置于民法和侵權責任法之下,將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一般原則的性質。關于一般原則本質的不同學說第二,第一個是“原理理論”。這一學說認為一般原則是法律原則。德國學者迪特爾·施瓦布(DieterSchwab)認為:“一般原則是指以非常普遍的方式表達的思想的內容,并賦予其原則意義,如誠信原則、道德原則等。”梁惠興教授提出:“與公開不確定性的概念類似,還有誠信原則、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禁止濫用權利、情勢變遷原則等一般原則。謝小耀教授認為“一般原則是法律的一種特殊形式的原則”。當然,一般原則和法律原則之間也有相似之處,例如它們既抽象又普遍。由于這些共享的特性,一些研究人員可能會同等對待它們,而不去探究它們的真正區別。它認為一般原則是法律的規則。張新寶教授相信非法行為責任的一般原則是構成所有非法行為基礎的法律規范。根據《民法典》非法行為責任法,所有起訴的受害者都必須滿足這一一般原則的所有要求。楊立新教授提出,《不法行為責任法》的一般原則是指,概括一般犯罪特征和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責任法》的原則張新寶和楊立新教授相信一般原則可以擴展到不同的范圍,但他們同意一般原則可以成為上訴的基礎。王黎明教授認為一般原則是針對特定類型法律問題的一般條款,通常是適用特定條款的基本規則。使法律保持高度的適應性。簡而言之,一般原則是對某一行為類型的最基本要素的概括,包括該行為類型的基本特征,而該行為類型的具體規范滿足所有要素。對一般原則的本質思考事物本身的基本屬性就是事物的本質。提交人認為一般原則和法律原則本質上是不同的,而不是相等的。一般原則應是基本的法律準則,而不是法律原則。首先,從抽象的角度來看,雖然一般原則和法律原則比具體法律規則更抽象,但法律原則比一般原則更抽象。第二,在價值層面,法律原則體現了所有權利的價值導向,體現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目標,具有非常明確的價值;決定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規則并不特別重要。維度。最后,法律原則本身并不包含構成的要素和法律后果,也沒有監管范圍,因此很難直接應用。即使在直接應用的情況下,也需要充分的理由和動機;一般原則具有判例法的組成部分和相應的負法律評價,因此作為法律規則的一般原則可以在案件中直接使用。從現有的研究結果來看,雖然一些研究人員將一般原則等同于法律原則,但很少有人持這種觀點。雖然一些學者一開始持這種觀點,但他們后來也改變了主意。目前,大多數學術界已經形成了基本共識,即在沒有具體行為規則的情況下,司法機構可以采用一般原則作為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因此,一般原則本質上是法律規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原則的適用建議不確定性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原則的特征。一般原則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在處理同一案件時產生不同的結果,甚至產生矛盾的結果。一般原則本身的不確定性導致的適用司法的最大困難是其條款過于抽象、范圍太廣、內容不正確、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因此無法接受對判決的正確性的審查。對法律可預測性沒有幫助的特定。但一般原則有其存在的理由,不僅彌補了所列舉的法律規則的漏洞,作為法律的根本而存在,而且在其過程中還滿足了管制新型不公平競爭的要求。司法慣例。因此,我們需要確定規則來正確地運用這些原則并使它們發揮作用。禁止向一般原則逃避與法律的一般原則相比,法官更傾向于使用特定的法律規則來制定可行的、實用的解決方案。因此,總的來說,法官應該盡量避免是非和價值問題,盡量使用一定的規則,避免給法律的適用和決議帶來不便,避免使用抽象的模糊的一般原則。糾紛的。必要的問題。也就是說,在使用一般原則的時候,首先要遵守的原則是“禁止逃避一般原則”,即優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中明確規定的具體規則。比起直接適用一般原則。新修訂的《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不僅擴大了立足于現有原則的內容,還增加了虛假宣傳的種類等適應時代潮流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舊法將公開發表規定為虛假、虛假,修改后的新法規定公開發表只能是虛假、誤解,因此,虛假公開發表的范圍正在擴大。另外,新法第12條增加了網絡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為網絡領域的競爭規制做出了貢獻。一般來說,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為了更好地應對新形式不正當競爭的出現,進一步擴大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限制的內容和范圍。防止市場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因此,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首先應密切關注第二章所列7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并努力按照第二章原則在合理范圍內解決糾紛。事實上,“規則的缺失”,即第二章原則不能用于解決問題,其行為明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相關原則和精神時,應考慮適用一般原則。不讓脫離一般原則。一般原則適用案例類型化一般原則是非常抽象和一般的,因此一般原則的解釋往往取決于法官在申請過程中的裁量。一些國家從很久以前就開始努力定義并設定立法及司法部的一般原則標準,但其效果并不令人滿意。因此,學者們開始關注大量的案例研究,這些案例運用了常規原則,并開始整理和分類特定案例,以創建不同的案例類型,并作為參考來處理這些案例。在其他類似的情況下,為了充分利用司法共同體,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內部的智慧資源,將主觀問題客觀化,從而確保一般原則的正確性。因此讓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不公平競爭為了更好地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積極指導作用,不公平競爭案件的審判,及時總結經驗,一定要加強輔導系統的構建,必要時為了說明公告一般原則的司法解釋方式。結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使各種競爭活動健康有序地發展,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真正起決定性作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當然在這個過程中起了積極作用。20世紀中期以后,隨著國際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定,近代化過程逐漸得以完成。在我國,古法是通過其他國家有用的經驗來學習的,但仍然有時代的界限,技術的界限,模型的界限。2017年修改《不正當競爭法》后,該法第2條第2項從舊法律的模糊立場轉變為明確的一般原則立場。從理論層面對一般原則的認識時代伴隨著現實要求,即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原則對提高認識要面臨著現實的要求,從水平適用一般原則也盡快明確要適用一個能充分發揮一般原則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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