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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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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規劃規范

1范圍

本文件明確了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構成、規劃布局原則,規定了各級各類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

的配置標準。

本文件適用于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中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的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50849-2014傳染病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GB50881-2013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筑技術規范

GB51039-2014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GB51143-2015防災避難場所設計規范

GB/T51327-2018城市綜合防災規劃標準

JG106-2021中醫醫院建設標準

JG110-2021綜合醫院建設標準

JG127-2009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

JG173-2016傳染病醫院建設標準

JG177-2016急救中心建設標準

MH5013-2014民用直升機飛行場地技術標準

T/CECS661-2020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應急醫療設施設計標準

T/UPSC0001-2021應急傳染病醫院的選址、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導則

T/UPSC0005-2021城市防疫專項規劃編制導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衛生應急空間publichealthemergencyspace

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疫情和需要緊急投入公共衛生資源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

件,用于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應急保障及相應配套功能的用地和設施。

3.2

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diseasecontrolandpreventionemergencyspace

公共衛生應急空間中提供流行病學調查、監測預警、風險評估、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衛生

學處置、科學研究、培訓演練等應急響應和預防所需要的用地和設施。

3.3

醫療救治應急空間medicaltreatmentemergencyspace

公共衛生應急空間中用于收治患者的醫療用地和設施。

3.4

平急結合空間spaceadaptedtobothtimesofpeaceandtimesofpublichealthemergency

平時為綠地、廣場、露天停車場等開敞場地,體育館、展覽中心、賓館、酒店、度假村等公共設施,

以及規劃的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在緊急情況下可快速轉換為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的用地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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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公共衛生應急保障空間infrastructuresandfacilitiesforpublichealthemergencyresponse

公共衛生應急空間中保障生活生產基本運轉所需的應急通道、應急公用工程設施、其他應急保障設

施等用地、設施。

4基本規定

4.1基本原則

4.1.1堅持醫防協同、平急結合。統籌規劃疾病預防與醫療救治應急空間,盡量利用現狀設施開展公

共衛生應急處置,合理確定并高效使用增量應急空間,促進設施和空間資源的彈性重組、共享整合,提

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4.1.2堅持全域統籌、完善網絡。統籌日常健康和公共衛生應急空間需要,完善城鄉應急空間治理網

絡。縣級及以上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應滿足全域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應急保障需要,根據各級醫療

衛生機構的應急需求統籌設置;基層公共衛生應急空間布局應以社區生活圈為基礎,構建健康安全單元。

4.1.3堅持規劃協調、科學布局。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應與其他城鄉空間相協調,應布局在地質條件穩

定、滿足防洪排澇要求、場地比較平整、交通便利、水電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的地段。疾病預防控制應

急空間、醫療救治應急空間、平急結合空間應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源保護區、架

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油氣長輸管線、地質災害高易發區等,遠離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生產和

儲存區以及高噪聲、強振動、強電磁場等污染源;救治傳染性疾病的醫療救治應急空間應遠離商場等人

群密集場所及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等設施。

4.2工作要求

4.2.1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應發揮大數據、智能化在衛生應急監測預警中的支撐作用。

4.2.2處理好日常應急空間和因重大疫情啟動的應急空間之間的關系,應確保因重大疫情啟動的應急

空間具備必要的轉換條件。日常應急空間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和院前醫療急救、傳染病院(病區)、

傳染病防治基地、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等醫療救治應急空間。因重大疫情啟動的應急空間包括有可轉

換病區或臨時傳染病區的醫療救治應急空間和平急結合空間、公共衛生應急保障空間。

4.2.3新建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應滿足本規范的規定。既有設施應通過改擴建或完善功能滿足公共衛生

應急需要。

4.2.4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的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除應符合本文件外,還應遵循國家及地方有關法規、

標準和政策的規定。同時應結合地方實際,建立多部門聯動的機制,差異化應對不同情形的公共衛生應

急空間需求。

5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的分類與分級

5.1分類

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按功能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醫療救治應急空間、平急結合空間、公共衛

生應急保障空間。公共衛生應急空間具體構成見附錄B,用地代碼見附錄C。

5.2分級

公共衛生應急空間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街道(鄉鎮)級、社區(村)級,各級配置見

附錄D。

6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

6.1分類

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包括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

6.2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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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分級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6.2.2功能配置

6.2.2.1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具備日常公共衛生管理、檢測、研究、技能培訓等功能,并滿足應急物

資發放、工作人員消毒與住宿隔離等需要。

6.2.2.2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配置具有平急結合功能的多功能廳、會議室、培訓場地等室內外空間。

6.2.3配置標準

6.2.3.1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用地規模應單獨論證。省級、市級、縣級應設置一處疾病預防

控制中心;實際服務管理人口規模較大、服務距離較遠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中心或分中心。

6.2.3.2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配置標準應遵守GB50881-2013、JG127-2009相關規定,還應符合

附錄E規定。

6.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6.3.1分類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

6.3.2功能配置

6.3.2.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兼具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職能,應發揮哨點功能,規劃配置應急空間。

6.3.2.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急空間包括預檢分診點、發熱診室(門診)、(臨時)隔離點(室)、

采樣點、轉運場所。

6.3.2.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急空間應相對獨立設置;不具備獨立條件的,應設置物理隔離屏障。

發熱診室(門診)、(臨時)隔離點(室)、采樣點應設立相對獨立的出入口。

6.3.2.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宜預留室外場地,滿足臨時檢測、隔離和轉運等需要。

6.3.3配置標準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急空間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配置標準應符合附錄F的規定。

6.4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

6.4.1功能配置

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包括醫院內相對獨立的發熱門診、感染性疾病科室或傳染病區,用于預

防控制重大食品中毒、職業中毒的空間,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應急隔離空間等,其中呼吸

道傳染病的預防控制空間布局應符合清潔區、污染區、半污染區和醫務人員通道、病人通道相互隔離的

相關要求。

6.4.2配置標準

6.4.2.1用于醫學觀察的應急隔離空間,應按照每萬人不少于30個隔離房間配置。隔離房間使用面積

不宜小于14m2/間,隔離房間宜采用單元式布局,每個隔離單元宜包含10-20間隔離房間和1間服

務間。

6.4.2.2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的配置標準應遵守GB50849-2014、T/CECS661-2020等的相關規

定。

7醫療救治應急空間

7.1分類

醫療救治應急空間包括院前醫療急救、傳染病防治基地、應急定點醫院、應急后備醫院、基層醫療

衛生機構(見6.3)、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傳染病醫院和其他醫療救治應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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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基本規定

7.2.1傳染病醫院、傳染病防治基地、應急定點醫院、應急后備醫院應具備重大傳染病疫情下的應急

救治能力。院前醫療急救、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醫療救治應急空間,

應具備相應的突發性疾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以及自然災害和事故下的應急救治能力。

7.2.2醫療救治應急空間應預留可用于臨時接收批量傷員,進行二次檢傷分類的區域,并宜配置獨立

檢測設備空間。

7.2.3設置于傳染病防治基地、應急定點醫院、應急后備醫院、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和其他醫療救

治應急空間內的傳染病區應按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傳染病區分為固定傳染病區、可轉換病區和臨時傳染

病區。傳染病醫院和傳染病區都應符合清潔區、污染區、半污染區和醫務人員通道、病人通道相互隔離

的要求。傳染病醫院和傳染病區與周邊建筑物應設置不小于20m的安全隔離距離,還應滿足T/UPSC

0001-2021的要求。

7.2.4傳染病床位應設置在傳染病醫院和傳染病區內。傳染病床位分為基本床位、可轉換床位、可擴

展床位。

7.2.4.1基本床位是指傳染病醫院或固定傳染病區的傳染病床位,應按每萬人不小于1.2床配置。

7.2.4.2可轉換床位是指可轉換病區的普通床位,應按每萬人不小于1.5床配置。

7.2.4.3可擴展床位是指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下,啟用的臨時傳染病區傳染病床位,宜按每萬人不小于

30床配置。

7.3院前醫療急救設施

7.3.1分類

院前醫療急救分為急救中心、急救站,農村地區應依托鄉鎮衛生院完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7.3.2規劃原則

7.3.2.1院前醫療急救設施除應符合4.1的選址要求外應確保與2條道路直接聯系,其中一條應聯系

干線道路,有2處以上出入口,并應設有環通的雙車道。

7.3.2.2有較大水面的地區宜根據需要建設水上急救網絡,形成水陸空立體急救網絡,提升多方協同

能力。

7.3.3配置標準

7.3.3.1直轄市、省會城市設置急救中心,并根據服務人口、地理交通、經濟水平等綜合條件確定配

置規模。地級及以上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及縣級市設置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站的設置。尚不具備條件的

縣及縣級市可依托具有綜合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設置縣級急救中心(站)。急救站的設置應滿足城區服

務半徑3-5km,農村服務半徑10-20km的布局要求。

7.3.3.2地級市的急救中心(站)按每3萬人配置一輛救護車;縣、縣級市的急救中心(站)按每1

萬人配置一輛救護車。以救護車輛數量為基準,按照JG177-2016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配置建

設用地和建筑面積規模。

7.3.3.3依托醫療救治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設施宜與發熱門診鄰近布置。

7.4傳染病防治基地

7.4.1分類

傳染病防治基地包括國家重大傳染病防治基地、國家中醫疫病防治基地、省級傳染病防治基地等根

據醫療衛生規劃設置的傳染病防治空間。

7.4.2規劃原則

7.4.2.1傳染病防治基地應承擔疫情暴發時大規模危重癥患者集中救治和應急物資集中儲備任務。

7.4.2.2傳染病防治基地應依托三級甲等及以上的綜合醫院(含中醫醫院)、傳染病等專科醫院建設,

且應設置傳染病區。

7.4.3配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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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超大城市、國家中心城市應規劃一所國家重大傳染病防治基地。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應規劃建設一所國家中醫疫病防治基地和1-3所省級傳染病防治基地。

7.4.3.2傳染病防治基地宜在JG110-2021、JG106-2021、JG173-2016的配置標準上增加不少于5%

的用地面積和不少于8%的建筑面積,并宜預留一定的擴展空間。

7.5應急定點醫院和應急后備醫院

7.5.1分級

應急定點醫院和應急后備醫院分為市級、縣級。

7.5.2規劃原則

7.5.2.1應急定點醫院應依托三級及以上綜合醫院或本區域中心醫院、傳染病醫院建設,承擔轄區內

重度和中度患者集中救治任務。

7.5.2.2應急后備醫院應依托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含中醫醫院)、傳染病醫院建設,承擔轄區內中

度和輕度患者集中救治任務。

7.5.3配置標準

7.5.3.1每個縣(區)應配置不少于一所的應急定點醫院,應急后備醫院數量根據疫情規模由同級政

府酌情確定。

7.5.3.2應急定點醫院和應急后備醫院均宜設置獨立的傳染病區。

7.5.3.3應急定點醫院、應急后備醫院宜在JG110-2021、JG106-2021、JG173-2016標準上增加不

少于3%的用地面積和不少于5%的建筑面積。

7.6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

7.6.1規劃原則

7.6.1.1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應依托工作基礎較好的醫療機構建設,承擔大批量傷員立體化轉運、

集中救治、救援物資保障、信息指揮聯通等救援任務。

7.6.1.2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應具備緊急醫學救援培訓、演練、教育、科研、治療等綜合功能。

7.6.2配置標準

7.6.2.1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配置不少于一所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有條件的地級市也可

配置。

7.6.2.2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中應急綜合訓練場地的用地面積不少于2ha。

7.7傳染病醫院

7.7.1規劃原則

7.7.1.1傳染病醫院的選址除應符合4.1的要求外,應布局在城市常年主導下風向的邊緣地段。

7.7.1.2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根據傳染病防治需要和醫療救治能力合理設置固定或臨時傳染病區,傳染

病區與普通病區的隔離應符合JG173-2016的相關規定。

7.7.2配置標準

7.7.2.1傳染病醫院應控制數量,設區的市應設置一處傳染病醫院。

7.7.2.2傳染病醫院和固定傳染病區的配置標準除應遵守GB50849-2014、JG173-2016的規定外,還

應符合附錄G的規定。

7.7.2.3傳染病醫院被指定為傳染病防治基地、應急定點醫院、應急后備醫院時,還應符合7.4、7.5

的規定。

7.8其他醫療救治應急空間

7.8.1其他醫療救治應急空間包括婦女、兒童等特定人群的急救設施,重大食物中毒、職業中毒、核

輻射、創傷燒傷類等其他專科救治醫院,以及其他醫院相對獨立的院內急救門診、發熱門診、感染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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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科室等醫療救治應急空間,應符合GB51039-2014、JG173-2016的相關規定。其中職業中毒、核輻

射應急處置空間應根據預先評估的事故性質、風險隱患、危害程度以及當地醫療資源配置情況進行合理

規劃布局。

8平急結合空間

8.1分類

8.1.1平急結合空間包括平急結合設施、平急結合場地和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

8.2平急結合設施

8.2.1規劃原則

8.2.1.1平急結合設施應選擇避開人群密集活動區,結合人口分布、平時服務和應急功能統籌布局。

用于傳染病集中隔離或醫療救治的平急結合設施與周邊建筑應滿足不小于20m的安全隔離間距。

8.2.1.2平急結合設施與傳染病防治基地、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應急定點醫院、應急后備醫院、

傳染病醫院之間應有便捷的通道聯系和阻隔方式。

8.2.1.3平急結合設施宜具有大空間、大容量特征,宜滿足隔離房間在100間以上的設置條件,宜有不小

于1000m2的室外場地,可用于搭建帳篷、安裝臨時診斷治療設備。作為方艙醫院的平急結合設施,應

滿足設置200床及以上的規模需求。

8.2.2配置標準

8.2.2.1平急結合設施應符合T/CECS661-2020對既有建筑改造的有關規定,還應符合醫學隔離觀察

臨時設施功能分區或臨時傳染病區設置的有關要求。其建筑結構、機電系統、市政公用設施配套還應考

慮必要的冗余條件。

8.2.2.2每個縣(區)應明確不少于一處可作為永久性方艙醫院使用的平急結合設施,確保一旦發生

疫情能夠迅速啟用。城市口岸地區和實際服務管理人口超過50萬人的縣(區),也應按照8.2.1的要

求增設一處平急結合設施。

8.2.2.3每個縣(區)宜配置用于重大疫情等情況下臨時管控期間生活物資配送、公共交通服務等民

生保供人員臨時居住的平急結合設施,選擇的設施宜具備可改造后配置三區兩通道的條件。

8.3平急結合場地

8.3.1分級

平急結合場地按照用地面積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級標準見附錄H)。

8.3.2規劃原則

8.3.2.1平急結合場地與周邊醫療設施應有便捷的交通聯系。

8.3.2.2平急結合場地內應避免分散種植高大喬木或固定支架性建(構)筑物,應具備改造成為疾病

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等場所的市政基礎條件,Ⅲ級以上的平急結合場地應有兩處及以上且寬度不小于8

m的機動車出入口。

8.3.2.3各級平急結合場地宜鄰近傳染病防治基地、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

急定點醫院、應急后備醫院、傳染病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置。

8.3.2.4平急結合場地與防災避難場地統籌設置時,還應符合GB51143-2015的有關規定,并參照

T/UPSC0005-2021的有關規定。

8.3.3配置標準

8.3.3.1每個縣(區)應明確不少于一處的Ⅰ級平急結合場地,實際服務管理人口超過50萬人的應增

設。

8.3.3.2每個街道(鄉鎮)應明確不少于一處Ⅱ級及以上平急結合場地,實際服務管理人口超過10

萬人的應增設。

8.3.3.3大型商圈、交通樞紐宜配置一處Ⅲ級平急結合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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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4每個社區(村)應明確不少于一處Ⅳ級及以上平急結合場地,實際服務管理人口超過兩萬人

的應增設。對于建筑密集、人口稠密的老舊社區,應統籌利用具備防災避險功能的場地設置平急結合場

地。

8.3.3.5不同等級平急結合場地的功能、增設方式及相關要求應符合附錄H的規定。

8.4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

8.4.1規劃原則

8.4.1.1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除應符合4.1的選址要求外,還應位于城市常年主導下風向、水源保

護區的下游。

8.4.1.2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應與口岸地區、交通樞紐之間有城市主干道或高速公路聯系,有條件

的還應有城市軌道或鐵路聯系。

8.4.2配置標準

8.4.2.1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市區實際服務管理人口500萬以上的城市應預留用地面積不小于8ha

的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

8.4.2.2口岸城市應預留用地面積不小于5ha的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

8.4.2.3其他城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規模。

9公共衛生應急保障空間

9.1分類

公共衛生應急保障空間包括應急通道、應急公用工程設施、其他應急保障設施等。

9.2應急功能保障級別

公共衛生應急保障空間的應急功能保障級別和保障要求應符合附錄I的規定。

9.3應急通道

9.3.1分類

9.3.1.1應急通道包括對外應急通道、內部應急通道。

9.3.1.2對外應急通道包括公路、鐵路、水運、航空通道。

9.3.1.3內部應急通道包括地面應急通道和空中應急通道。地面應急通道包括應急干道、應急主通道、

應急次通道。

9.3.2規劃原則

9.3.2.1應急通道及其出入口、交叉口、連接口、橋梁、隧道等關鍵節點應符合公共衛生應急疏散和

救援要求。

9.3.2.2對外應急通道與內部應急通道應統籌設置,形成無縫銜接、互為支撐的應急交通網絡。

9.3.2.3地面應急干道結合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設置,應急主通道結合主干路、次干路設置,應

急次通道結合次干路、支路及農村集中居民點內部道路設置。

9.3.2.4空中應急通道主要包括直升機起降場地和飛行空域。急救中心、傳染病防治基地學救援基地

應設置直升機起降場地;急救站不能覆蓋的偏遠鄉鎮應在鄉鎮中心衛生院周邊設置臨時直升機起降場地。

9.3.2.5沿海、沿江、沿河、沿湖的城鎮宜設置公共衛生應急碼頭。

9.3.2.6口岸城市的口岸地區應設置相對獨立的公共衛生應急轉換場地和通道。

9.3.3配置標準

9.3.3.1在應急交通管制狀態下,大城市及以上城市應急救援出入不口少于4個,每個出入口不少于

2個應急通道;中等城市應急救援出入不口少于2個,每個出入口不少于2個應急通道;鄉鎮及農村

集中居民的應急救援出入不口少于2個,每個出入口不少于1個應急通道。對外應急通道救援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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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在不同方向設置,應與對外交通和物資的流向、流量相適應,并應根據應急需要設置集散廣場或緩沖

區。

9.3.3.2地面應急通道寬度應符合GB/T51327-2018的相關規定,處于歷史地段等特殊區域應結合保

護要求確定。

9.3.3.3直升機起降場地配置應符合MH5013-2014的規定。

9.3.3.4公共衛生應急通道的分級保障要求應符合附錄J的規定。

9.4應急公用工程設施

9.4.1分類

應急公用工程設施包括應急供水、供電、通信、供氣、排水、廢物處置等設施。

9.4.2規劃原則

9.4.2.1應急取水、儲水、輸配水等供水設施應與市政給水設施連接,參與平時運行。疾病預防控制

應急空間、醫療救治應急空間、平急結合空間應配置應急供水系統備用水源。

9.4.2.2應急電源點、變電站、開關站、電力線路等供電設施應與市政電力設施連接,參與平時運行,

并應滿足緊急情況下的一級負荷、消防負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負荷用電需要。

9.4.2.3應急廣電設施、通信基站、通信機樓、通信樞紐、通信線路、寬帶網絡、微波通道等通信設

施應與各級應急指揮系統保持互聯互通,并應符合救災生命線工程的通信保障要求,保證各級公共衛生

應急空間通信服務全覆蓋。

9.4.2.4應急儲配站、調壓站、燃氣管線等燃氣設施應與市政燃氣設施連接,參與平時運行,并保障

不間斷供氣。

9.4.2.5應急排水管網、調節池、提升泵站、消毒和處理設施等排水設施應滿足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產

生的有傳染性的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全過程控制的需要。

9.4.2.6應急醫療廢物的收集、消毒、包裝、貯存、運輸、處置等設施應滿足醫療廢物全過程控制需

要。醫療廢物應在城市級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或高溫熱處置設施集中處置,符合環保要求的高溫熱處置設

施可分散設置。

9.4.3配置標準

應急供水、供電、通信、供氣、排水、廢物處置設施分級保障要求應符合附錄J的規定。

9.5其他應急保障設施

9.5.1分類

其他應急保障設施包括醫用應急物資儲備設施、救護車輛洗消設施等。

9.5.2醫用應急物資儲備設施

9.5.2.1分級

醫用物資儲備設施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

9.5.2.2規劃原則

——醫用應急物資儲備設施按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布局。

——集中的醫用應急物資儲備設施應規劃不少于兩條應急通道。

——分散的醫用應急物資儲備設施應結合各級各類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應急空間設置。

——血站布局應考慮實際服務管理人口和服務半徑需求,以及交通條件對送血時間的影響。

9.5.2.3配置標準

——縣級及以上城市宜配置不少于一處集中的醫用應急物資儲備設施。

8

XX/TXXXXX—XXXX

——以實物儲備、協議儲備和產能儲備相結合方式開展醫用應急物資儲備的,各級各類疾病預防

控制和醫療救治應急空間應滿足不少于應急狀態30天的物資存放需求。

——結合綜合醫院等醫療救治空間儲備的,宜在現有JG106-2021、JG173-2016標準基礎上增加

1%的建筑面積用于醫用物資儲備。

——集中儲備的醫用應急物資儲備設施,其空間規模應單獨論證。

9.5.3救護救援車輛洗消設施

9.5.3.1分類

救護救援車輛洗消設施包括公共洗消設施和附屬洗消設施。

9.5.3.2規劃原則

——公共洗消設施應按照相對集中、合理布局的原則,結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傳染病防治基地、

傳染病醫院、院前醫療急救設施布局,避免救護救援車輛因洗消長距離穿越城市造成二次傳

染。

——公共洗消設施選址應相對獨立,宜布局在地形平整、長方形場地,與周邊建筑物應控制不小

于20m的安全隔離距離。

——配有救護車的公共衛生應急空間,宜在相對獨立的區域配置附屬洗消設施。

——洗消設施的洗消通道入口和出口應順向布局,便于洗消車輛等待區、洗消區、出發區的連續

設置。

9.5.3.3配置標準

——每個縣(區)應配置不少于一處公共洗消設施,用地面積應不小于1500m2。

——附屬洗消設施使用面積宜不小于700m2。

9

XX/TXXXXX—XXXX

附錄A

(資料性)

相關術語說明

下面根據相關標準和政策給出了相關術語說明。

序號術語引用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

1突發事件

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

突發公共衛

2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

生事件

件。

實際服務管《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指南》:需要本市提供交通、市政、商業等城市基本服務以及

3

理人口行政管理的城市實有人口,除城市常住人口外,還包括出差、旅游、就醫等短期停留人口。

醫療衛生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依法定程序設立的提供疾病診斷、醫療救治、科研教學、培訓演練、

4

構公共衛生等服務的衛生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提供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

專業公共衛地方病等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醫療急救、采供血、食品

5

生機構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的機構,包括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科疾

病防治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全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應急工作規范(試行)》(2015

疾病預防控

6年):提供流行病學調查、監測預警、風險評估、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衛生學處置、

制中心

科學研究、培訓演練、健康教育與促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專業化公益機構。

《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衛醫發〔2008〕35號):“人民醫院”、

7中心醫院

“中心醫院”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機構使用,有公共財政保障運行。

根據《“十四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發改社會〔2021〕893號):

針對呼吸系統等重大傳染病,在超大城市、國家中心城市等重點地區,遴選呼吸、感染等專

傳染病防治科能力突出,依托“醫、教、研、防”水平領先的綜合性醫療機構,布局建設國家重大傳染

8

基地病防治基地,具備聚集性疫情暴發時大規模危重癥患者集中收治能力,能夠按照國家要求第

一時間馳援其他疫情嚴重地區,承擔本區域內重大疫情救治培訓任務,托管或指導當地傳染

病醫院提高綜合救治能力。

根據《“十四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發改社會〔2021〕893號):

國家緊急醫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等重大突發事件,在全國范圍內以省為單位,承擔大批量傷員立

9

學救援基地體化轉運、集中救治、救援物資保障、信息指揮聯通等任務,并具備緊急醫學救援培訓、演

練、教育、科研等綜合功能的高水平醫療機構。

根據《“十四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發改社會〔2021〕893號):

國家中醫疫

10根據“平急結合、高效準備,專兼結合、合理布局,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的原則,建設35

病防治基地

個左右、覆蓋所有省份的國家中醫疫病防治基地。

《關于印發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設方案的通知》(發改社會〔2020〕0735號):在突發

應急定點醫

11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啟動時,由人民政府指定本行政區域內綜合實力較強、設施完備的綜合醫

院(含中醫醫院)承擔患者集中收治任務的醫療救治機構。

《關于印發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設方案的通知》(發改社會〔2020〕0735號):在突發

應急后備醫

12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啟動時,由人民政府指定本行政區域內綜合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含中醫

醫院)承擔中度和輕度患者集中收治任務的醫療救治機構,作為應急定點醫院的補充。

《大辭海》: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災害或事故,針對某一個或少數幾個醫學分科設立

其他專科救

13的集臨床、科研、教學等為一體的醫療救治專業機構。可附屬于綜合醫院,也可作為專科醫

治醫院

院獨立設置。包括創傷急救中心、兒童急救中心、核化傷害應急救治中心等。

根據《關于發揮醫療機構哨點作用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2020〕

公共衛生應

14186號):為加強流行病或傳染性疾病的預防控制,具有首診信息收集與報送、不明原因性疾

急哨點

病預警功能的設施和場所,包括醫院發熱門診、基層醫療機構、急救設施等。

10

XX/TXXXXX—XXXX

附錄B

(資料性)

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構成

圖B.1給出了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構成框圖。

圖B.1公共衛生應急空間構成框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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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C

(規范性)

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用地代碼

表C.1給出了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用地代碼。

表C.1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用地代碼

序號一級分類用地代碼及類型二級分類用地代碼及類型

1疾病預防控制中心080603(公共衛生用地)

疾病預防控制

20806(醫療衛生用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080602(基層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應急空間

3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080601(醫院用地)

4院前醫療急救設施080603(公共衛生用地)

5傳染病防治基地080601(醫院用地)

6應急定點醫院080601(醫院用地)

7應急后備醫院080601(醫院用地)

醫療救治應急

80806(醫療衛生用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080602(基層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空間

9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080601(醫院用地)

10傳染病醫院(院區)080601(醫院用地)

080601(醫院用地)、080603(公共

11其他醫療救治應急空間

衛生用地)

130702(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平急結合設施—

0803(文化用地)、0805(體080301(圖書與展覽用地)、080302

14育用地)、0806(醫療衛生用平急結合設施(文化活動用地)、080501(體育場

地)、0901(商業用地)館用地)、090104(旅館用地)

平急結合空間

1401(公園綠地)、1403(廣

15場用地)、1208(交通場站用平急結合場地120803(社會停車場用地)

地)

16平急結合設施(場地)—

16(留白用地)

17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

1201(鐵路用地)、1202(公

路用地)、1203(機場用地)、

181204(港口碼頭用地)、1207平急結合場地—

(城市道路用地)、0601(鄉

村道路用地)

1301(供水用地)、1302(排

公共衛生應急

水用地)、1303(供電用地)、

保障空間

1304(供燃氣用地)、1306(通

19應急公用工程設施—

信用地)、1307(郵政用地)、

1308(廣播電視設施用地)、

1309(環衛用地)

0806(醫療衛生用地)、1101080601(醫院用地)、080603(公共

20(物流倉儲用地)、1102(儲其他應急保障設施衛生用地)、110101(一類物流倉儲

備庫用地)用地)

注: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用地代碼應符合自然資辦發〔2020〕51號文的規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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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D

(規范性)

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分級分類配置

表D.1規定了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分級分類配置要求。

表D.1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分級分類配置

分類分級

類型名稱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街道(鄉鎮)級社區(村)級

疾病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防控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應急空----

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應急空間??▲▲?-

院前醫療急救設施-▲▲▲?-

傳染病防治基地▲▲----

應急定點醫院和應急后備醫院--▲▲--

醫療救

治應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空間

國家緊急醫學救援基地▲▲?---

傳染病醫院??▲?--

其他醫療救治應急空間??????

平急結合設施--▲▲?-

---▲▲--

-

平急結平急結---?--

合空間合場地

----?--

-----?▲

公共衛生應急預控用地-▲??--

應急通道▲▲▲▲▲▲

供水??▲▲▲?

供電??▲▲▲?

應急公通信??▲▲▲?

公共衛用工程

生應急設施供氣??????

保障空排水??????

廢物處置??▲▲??

醫用應急物資儲備

其他應▲▲▲▲

設施?-

急保障

設施

救護車輛洗消設施--▲▲--

注1:“▲”表示應設置,“?”表示根據實際情況按需設置,“—”表示不設置。

注2:國家級設施是指為多個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服務的區域性公共衛生應急設施;省級設施是指為省域范圍內多個

地級市服務的公共衛生應急設施;市級、縣級、街道(鄉鎮)級、社區(村)級的設施是指為各自轄區服務的公共衛生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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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設施。

注3: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明確城鄉公共衛生應急空間總體目標、配置層級、設施數量及相應的配置標準等內容;專項規

劃應細化配置功能并提出行動任務與計劃,統籌考慮可作為平急結合設施、場所的非醫療衛生用地的布局,以便在應急時

能快速啟用;詳細規劃應保障空間落地并提出相關控制要求。

附錄E

(規范性)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用地配置標準

表E.1規定了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用地配置標準。

表E.1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用地配置標準

分級實際服務管理人口(萬人)用地面積(m2)

>700052500-75000

4000-700045000-52500

省級

1000-400025000-45000

<100015000-25000

>50012000-15000

市級300-5008000-12000

<3006000-8000

>505000-6000

縣級10-502500-4999

<102000-2500

注:直轄市、重點城市以及疾病預防控制任務繁重的城市,可結合實際需要增加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用地規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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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F

(規范性)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急空間配置要求

表F.1規定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急空間配置要求。

表F.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急空間配置要求

規模指標設置機構

設施類型建筑面積用地面積社區衛生服社區衛生服

號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

(m2)(m2)務中心務站

1預檢分診點——▲▲▲▲

2發熱門診≥300—?-?-

3發熱診室≥40—▲-▲-

4(臨時)隔離點(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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