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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1.040.03
CCSZ00
3401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標準
DB3401XXXXX—XXXX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范
StandardsforClassificationandManagementofMunicipalSolidWa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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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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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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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要求、分類設施設置、收運、處置及分類管理績效評價和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鄉鎮、新農村建設集中區參照執行。
本文件不適用于生活垃圾的集中處置和大件垃圾拆解。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19095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GB/T25175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術要求
GB/T37066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導則
CJ/T3033生活垃圾產生源分類及垃圾排放標準
CJJ/T102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
CJJ27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CJJ47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
CJJ52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規范
CJJ179生活垃圾收集站技術規程
CJJ184廚余垃圾處理技術規范
CJ/T227有機垃圾生物處理機
CJ/T280塑料垃圾桶通用技術條件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
圾的固體廢物。
3.2
可回收物recyclable
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小類。
注:可回收物的小類定義應符合GB/T19095-2019表7的規定。
3.3
有害垃圾hazardouswaste
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注:有害垃圾的小類定義應符合GB/T19095-2019表8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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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廚余垃圾foodwaste
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餐廚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注:廚余垃圾的小類定義應符合GB/T19095-2019表9的規定。
3.5
其他垃圾residualwaste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注:按照GB/T19095-2019表2的規定。
3.6
大件垃圾bulkywaste
重量超過5kg或體積超過0.2m3或長度超過1m,且整體性強、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處理的廢棄物(如
廢家具)及各種廢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
3.7
裝修垃圾decorationwaste
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磚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無害涂料殘
渣等廢棄物。
3.8
四分類four-typeseparationmethod
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
注:按照GB/T19095-2019表1的分類。
3.9
公共機構publicinstitution
公共機構包括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學校、醫院、科研、孵化器、文化、出版、廣播電視、寫字樓
等含生活辦公區域的單位。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展覽場館、商業綜合體、商業街
(含夜市)、人防工程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
3.10
公共區域publicarea
是指供公共使用或服務于公眾的活動場所。主要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兩側的人行道、廣場、
公園、交通站臺等公共場所。
4垃圾分類與標志
4.1分類要求
4.1.1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四分類”的垃圾分類管理。
4.1.2居住區、公共機構、公共區域垃圾分類類別按照《合肥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要求執行。
4.2分類類別
4.2.1可回收物包括適宜回收利用的紙類(各類書籍、報紙、紙板箱、紙基復合包裝等紙制品),塑
料制品(各類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盒等塑料制品),金屬(各類金屬易拉罐、金屬瓶、金屬工具等
金屬制品),玻璃(各類玻璃杯、玻璃瓶等玻璃制品),織物(各類舊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
藝用品等紡織物)。
4.2.2有害垃圾包括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不沾染包裝物,如包裝紙盒等不應歸
入此類)、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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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血壓計、廢鉛蓄電池、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及其微型或小型電子類危險廢物等。
4.2.3廚余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含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餐
廚垃圾含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其他廚余垃圾含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4.2.4其他垃圾和大件垃圾按照GB/T19095、GB/T25175規定進行分類。
4.3分類標志
4.3.1標識顏色和字體
可回收物采用藍色,色標為PANTONE647CVC;
有害垃圾采用紅色,色標為PANTONE485CVC;
廚余垃圾采用綠色,色標為PANTONE2259CVC;
其他垃圾采用黑色,色標為PANTONEBlack7CVC。
標識的字體中文為黑體,英文為Arial字體。
4.3.2分類標志管理
4.3.2.1全市應采用統一的垃圾分類標志,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圖形符號應按照附錄A設置。
4.3.2.2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需要設置的小類分類標志應符合GB/T19095要求。
4.3.2.3生活垃圾分類標志的圖形符號、分類標志的版面、尺寸、配色等設計、分類標志的配置應符
合GB/T19095的規定。
4.3.2.4大件垃圾臨時存放點和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標志可參照附錄A圖A-11、圖A-12設置。
4.3.2.5生活垃圾分類容器上宜標注細化的說明圖例和文字。
4.3.2.6垃圾分類容器擺放時,分類標志應朝外,方便識別投放。
5垃圾分類管理基本要求
5.1生活垃圾應優先源頭減量。農貿市場和生鮮超市宜推動積極實施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物流
企事業單位宜采用可重復使用或易回收利用的包裝材料;餐飲經營服務單位應在就餐場所張貼節約點餐
的宣傳標語,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餐飲企事業提供外賣點餐時應減少不必要的一次性塑料包裝及塑料
餐具;住宿餐飲業應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機關事業單位應率先垂范不使用一次性用具。
5.2各縣、市、區應因地制宜地配置垃圾分類集中投放收集站(點)、分類運輸車輛和分類處理設施。
5.3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符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5.4居民居住區、公共機構、公共區域應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宣傳標語。
5.5新建居住區、公共機構、公共區域應同步規劃垃圾分類集中投放收集站(點);已建成使用的居
民居住區、公共機構、公共區域的垃圾分類集中投放收集站(點)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進行合理布置。
5.6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宜實行分流管理,不宜直接進入垃圾焚燒或垃圾填埋等終端處置設施。
6垃圾分類集中投放收集設施配置
6.1收集設施配置的基本要求
6.1.1城市居住區應配置“四分類”收集設施;公共機構應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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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收集設施,有食堂的還應增設廚余垃圾收集設施;公共區域應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設施。
6.1.2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置的容量和數量應按使用人口、各類垃圾日產量、種類和收集頻率進
行評估,設施的總容量與垃圾的產生量應達到平衡。
6.1.3宜采用標準化的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采用塑料垃圾桶時應符合CJ/T280的規定。
6.1.4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保持外形完好,如出現破損應及時維修、更換。
6.1.5生活垃圾分類集中投放收集站(點)宜采用站房式結構,鼓勵采用一體化智能投放收集站(點),
方便居民投放和垃圾收運,清潔收集容器廢水應納入投放地污水管網,洗手設施宜采取感應式或腳踏式,
投放人洗手廢水不得無組織排放,應納入投放地污水管網或者雨水管網。
6.1.6投放收集站(點)應有醒目標志,應設置安全防護扶手、防滑等安全措施,自動投放口設置防
夾手裝置,確保投放人安全;站房式結構應功能區合理,美觀簡潔,經濟節約。
6.1.7城市居住區、公共機構、公共區域的投放收集站(點)應向屬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備案,落實
管理責任,建立各收集站(點)的基礎臺賬。
6.2居住區的收集設施配置
6.2.1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專用收集容器應根據人口、服務半徑、垃圾日產量等,在垃圾分類集中投
放收集站(點)合理設置。集中投放收集站(點)配置基本要求見表1。
表1集中投放收集站(房)配置基本要求
序號類型配置要求配置原則
密閉框架或一體化成型結構,室內面積不低于40㎡,需每個社區(大社區網格)至
包含投放作業區(含作業工具儲存區域、垃圾桶沖洗區少配建一處A類綜合型投
1A類綜合型
域)、洗手間、宣教區域(管理室)、垃圾分類志愿者驛放站(點)
投放收集站(點)站、戶外誤時投放設備、監控設備一套等。
密閉框架或一體化成型結構,室內面積不
低于30㎡,需包含投放作業區(含作業
較大型
工具儲存區域、垃圾桶沖洗區域)、洗手
間、宣教室(管理室)、監控設備一套等。每個居住區至少配建一個B
級以上的投放站(點),較
A.密閉框架或一體化成型結構,室內面積大居住區在面積充裕情況
2B類
不低于20㎡,包含投放作業區(含作業下建議配建較大型B類
投放收集站(點)工具儲存區域)、洗手間、宣教區域、監
控設備一套等。
標準型B.已經建成使用且場所受限的居住區、公
共機構設置室內面積不低于12㎡框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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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化成型密閉框架結構,包含投放作業
區(含作業工具儲存區域)、洗手區、宣
教欄、監控設備一套等。
3C類根據擬建點實際情況,設置公交站亭式或密閉框架結構,作為A、B類投放收集站
須配備監控設備。(點)的補充
投放收集站(點)
6.2.2要求布局合理美觀大方,集中投放收集站(點)標志標識應具有本地特色,如設計分類LOGO
等。
6.2.3選材堅固耐用,抗風等級≥12級,抗震等級≥7度,使用壽命能達到20年以上,防腐,防霉,
美觀得體;功能性設備和配件,性能穩定,經久耐用;各類設施的通用性,以便最大程度地降低維護和
運營使用成本。
6.2.3.1居住區應推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的分類收集方式,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的居住區宜根
據實際管理需求配置垃圾分類收集站(點)。采用站房式結構應符合6.1.5和6.1.6要求。新建居住區
和有條件的現有居住區應按每100戶不少于4㎡的面積標準配置收集站(點)(面積≥4m2/100戶),
且單個站(點)面積不小于15㎡。服務戶數不宜超過1000戶,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m,站(點)
內應按照垃圾分類方式要求配置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6.2.3.2新建居住區和有條件的現有居住區宜設置不少于1處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堆存(存放)點,
并設置明顯標志。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堆存(存放)點宜合并設置。收集點應建有層高不低于3m的封
閉構筑物,面積不小于30㎡,并留出滿足周轉、運輸車輛通行的高度和距離。進出通道應滿足車輛高
度、寬度等通行條件。
可回收物收集點宜設置可回收物壓縮垃圾體積的工具或設備,以便于大體積可回收物投放。
6.2.3.3帶有頂棚及封閉的集中投放收集站(點)的廚余垃圾功能區應密閉,并宜設置臭味和有害氣
體收集排放裝置。
6.2.4集中投放收集站(點)的整體設計建設,應優先考慮具有高性價比、高科技含量、高使用舒適
度、高管理便捷性、使用壽命長等特點。
6.2.5集中投放收集站(點)內須無異味,無噪音,空氣自然流通。
6.2.6集中投放收集站(點)應配套垃圾分類智能監控系統。系統應具有語音提醒功能,引導、提醒
居民做好正確的垃圾投遞和分類;當居民靠近投放點,視頻智能分析功能自動識別并播放關于做好垃圾
投遞和分類的溫馨提示語,實現24小時智能督導、學習的AI系統。
6.2.7集中投放收集站(點)建設中宜同步設置網絡通訊設施,實現數據實時上傳(含實時垃圾量和
收運車輛到站提醒等),監測數據宜聯網接入第三方軟件平臺。垃圾投放人進入監控區域,監控開始啟
動錄制,超時投放或不在指定區域投放,監控會給指揮管理平臺發送小視頻,監控內的存儲設備,保留
高清視頻,以便執法取證。智能化垃圾分類設施的數據上傳接口宜在全市范圍內保持統一,方便全市層
面進行數據采集,進而實現垃圾分類的精細化管理,科學預測,并為相關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6.2.8實行垃圾分類“綠色賬戶”、“環保檔案”、積分兌換等方式的居住區可配置智能化垃圾分類
收集容器。智能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須具備掃碼投放、自動稱重計量、數據錄入和上報等功能。
6.2.9封閉的居住區內,應設置垃圾收運集中收置站(點)。開放式居住區垃圾日產量超過2噸應單獨
設置垃圾收運集中收置站(點);垃圾日產量小于2噸的,可與相鄰居住區聯合設置垃圾收運集中收置
站(點)。考慮與相鄰居住區公用或聯合設置垃圾收運集中收置站(點),可不單獨設置垃圾收運集中
收置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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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生活垃圾收運集中收置站(點)應便于垃圾清運車輛作業和進出,做到因地制宜、布局合理、
減少對交通、環境及周邊居民的影響。
6.2.9.2收運集中收置站(點)應設置明顯標識標線,面積不小于20㎡,可容納不少于10個240L的分
類垃圾桶。
6.2.9.3收運集中收置站(點)應配有固定垃圾清運車輛停車位,滿足垃圾清運作業空間需求。
6.2.9.4收運集中收置站(點)應設有公示牌,公布清運服務及責任人電話、清運頻次、清運時間等
信息。
6.3公共機構的收集設施配置
6.3.1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應在每層樓配置1處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收集設
施。每個公共機構配置1處有害垃圾收集設施,宜配置1處大件垃圾存放點和裝修垃圾堆存點;農貿市
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鮮果超市、大型超市生鮮區應配置廚余垃圾收集設施。
6.3.2餐飲企業和有食堂的公共機構應配置廚余垃圾收集設施。
6.3.3醫院的醫療廢物應單獨收集和存放,不應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6.3.4快遞企業的物流運輸車輛宜具備回收快遞包裝物的功能。
6.3.5公共場所各區域應配置不少于1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設施;商用寫字樓、科技
孵化器、賓館宜在主要公共活動空間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設施。
6.3.6體育場館、演出場館等公共場所在開展體育、文化、展覽等大型活動時,應增加配置臨時的可
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設施;并可根據實際需求靈活增加廚余垃圾收集設施。
6.3.7夜市與露天餐飲攤點應設置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類投放設施,所有垃圾不得直接落地。
6.3.8其他公共機構的垃圾分類收集配置應符合屬地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垃
圾分類收集配置應符合所在地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的規定。
6.4公共區域的收集設施配置
6.4.1道路兩側宜設置具備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功能的果殼箱式收集設施。
6.4.2廣場、公園、綠地等應由其責任主體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設施,根據實際需要配置垃
圾投放站(點)。
6.4.3對沿街商鋪、單位等宜采用定時定點上門分類收集生活垃圾,逐步減少或取消沿街垃圾收集設
施。
6.5分類收集中轉站(點)的設施配置
6.5.1城市建成區應根據當地垃圾分類要求,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及收運方式,因地制宜的配置垃圾
分類收集中轉站(點),垃圾分類收集中轉站(點)的配置應符合CJJ27-2012。
6.5.2宜按縣、市、區為單位設置有害垃圾收集點,其規模和作業能力應滿足覆蓋范圍的需求;有害
垃圾收集點可結合垃圾中轉站等其他市政設施設置;收集點應滿足有害垃圾分類收運和簡單歸類、存儲
的要求。
6.5.3新建或改建的垃圾中轉站宜具備同“四分類”相銜接的轉運功能,按照轉運垃圾類別配置可回
收物分揀、有害垃圾暫存、廚余垃圾中轉或處理、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等功能,其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
職業衛生應符合CJJ47-2016的規定。
7垃圾分類作業要求
7.1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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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城市居民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按其所在的居住區、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公
共區域的要求分類投放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辦法宜參考附錄B執行。
7.1.2城市居住區宜采用定時定點的方式分類投放垃圾,采用定時定點方式的居住區每日宜設置不少于
2個投放時間段,每個投放時間段應不小于2小時,應有專人監督指導;公共機構、公共區域的分類投放
時間由各管理單位據情況自行規定。
7.1.3可回收物應按居住區、公共機構、公共區域的具體規定投放。采用垃圾分類智能回收箱的居住區,
智能回收箱服務企業制定的分類投放規則也應符合屬地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的規定。
7.1.4有害垃圾應投放至指定的專用投放點或收集設施。破損的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
廢鉛蓄電池、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等有害垃圾,應使用塑料袋或紙張包裹密封后再投放。廢藥品、廢
油漆和溶劑、廢礦物油應連同外包裝一并投放。
7.1.5投放廚余垃圾前宜濾干液體;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鮮果超市、大型超市生鮮區、餐飲企
業、單位食堂投放廚余垃圾時,不應混入其他類型的垃圾。
7.1.6具備大件垃圾、裝修垃圾收集點的居住區,應將大件垃圾投放至規定的收集點;沒有條件配置收
集點的居住區,宜采用電話預約等方式,由相關企業或環衛專業化隊伍上門回收。
7.1.7其他垃圾宜袋裝投放,不應混入屬地分類方案中規定的其他類別垃圾。
7.2收集
7.2.1城市居住區應由其物業管理公司、社區、業主委員會或環衛專業隊伍等按照城市垃圾分類管理
要求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7.2.2公共機構和公共區域管理部門應明確垃圾分類收集管理的部門和責任人。
7.2.3城市居住區、公共機構和公共區域的垃圾分類收集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完
好程度,對破損的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及時進行更換。
7.2.4城市居住區、公共機構和公共區域的垃圾分類收集管理部門應保持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和設施間
(房)整潔衛生,應定期檢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的暫存量,并及時預約相關企
業上門收集或外運。
7.2.5大件垃圾在收集與貯存過程中不應拆解和處理。
7.3清運
7.3.1垃圾投放站(房、點)可回收物清運一般不應低于每周1次,應由相關企事業或委托環衛專業
化隊伍清運。
7.3.2垃圾投放站(房、點)有害垃圾清運一般不應低于每月1次,或采取預約上門的方式,應由有資
質的相關企事業單位或環衛專業化隊伍負責清運。
7.3.3垃圾投放站(房、點)廚余垃圾應日產日清,由環衛專業化隊伍或相關企事業負責清運。
7.3.4垃圾投放站(房、點)其他垃圾應日產日清,由環衛專業化隊伍或相關企事業負責清運。
7.3.5垃圾投放站(房、點)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宜采取預約上門的方式清運,由環衛專業化隊伍或
相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清運。
7.3.6在收集垃圾時,應做到密閉、分類收集,防止二次污染。
7.4運輸車輛
7.4.1作業車輛應當具備分類收貯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類后不同的類別,分別配置相應的作
業車輛。
7.4.2作業車輛應當標識明顯的分類收集、運輸標識,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7.5其他作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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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在收集垃圾時,應盡量避開上下班早晚高峰期,避開交通擁堵,居住區內外的垃圾收集分開,
居住區內應盡量避免、減少噪聲,居住區外保持城市干凈整潔。
7.5.2收集生活垃圾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
7.5.3垃圾運輸車應加裝污水收集裝置,收集生活垃圾后,至指定地點進行壓縮排水。
7.5.4運輸垃圾應盡量避開上下班早晚高峰期,使用密閉的運輸工具,不得在收集、運輸過程中進行
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
7.5.5在運輸過程中無垃圾揚、散、拖、掛和污水滴漏,并按規定將垃圾運送至有關部門確定的處置
場所。
7.5.6道路沿線垃圾收運集中收置站(點)上,垃圾桶擺放時間不得超過垃圾清運時間前后30分鐘。
8垃圾分類處理
8.1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
8.1.1可回收物的分揀中心宜合理設置生產、辦公、教育展示、交易、物流等區域,分揀設施產生的
污染物處理與排放、以及設施的防雷、防火、加工安全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規要求。
8.1.2可回收物應交由具備合法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處置。
8.2有害垃圾安全處置
單獨收集的有害垃圾應交由專門的有資質的企業處理處置。
8.3廚余垃圾處理與資源化
8.3.1應根據廚余垃圾類型和處理需求,因地制宜地選擇技術路線和處理規模。
8.3.2城區范圍內的公共機構食堂、餐飲企業收集的廚余垃圾應由專業化企業進行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且應符合CJJ184-2012的規定。
8.3.3城市居住區、農貿市場、生鮮超市、中轉站設置的分散式廚余垃圾處理站(點)宜采用好氧生
物處理機處理,采用的生物處理機應符合CJ/T227-2018的規定。
8.3.4采用好氧生物處理技術路線時,廚余垃圾宜與農作物秸稈等其他有機易腐垃圾協同處理。
8.3.5利用廚余垃圾處理產生的沼渣堆肥制有機肥時,有機肥產品應符合NY525-2012的規定。
8.4其他垃圾的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交由生活垃圾焚燒企業或衛生填埋場等單位統籌無害化處置。
8.5大件垃圾、裝修垃圾處理
8.5.1大件垃圾拆解前應按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其他大件垃圾進行分類,大件垃圾的拆解場
所設置、拆解、再生利用、殘余物處置等作業應符合GB/T25175-2010的規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
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
8.5.2裝修垃圾宜進行分揀后按棄料或棄土的屬性進行分類處理,裝修垃圾應由專業化企業處理處置。
處置后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9績效管理
9.1評價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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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市級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垃圾分類績效管理,市級對區(縣、市)評價考核,區(縣、
市)對街道(中心)評價考核,街道(中心)對社居委(行政村)評價考核,社居委(行政村)對居住
區(村組、物業)評價考核。
9.1.2行業主管部門、公共機構和公共區域市一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業垃圾分類工作進行評價考核。
9.1.3居住區、公共機構的垃圾分類評價考核結果應計入物業管理服務等級評估結果中。
9.2評價指標
9.2.1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評價基本指標應包括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建成區垃圾分類投放設施覆蓋
率、居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覆蓋率、廚余廢棄物處理率、垃圾分類集中處理率,其計算方法應符合合
肥市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9.2.2行業主管部門、公共機構和公共區域市一級管理部門可在上述指標基礎上制定相應的考核評價
指標。
9.2.3評價基本指標應符合國家、安徽省和合肥市垃圾分類管理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市級城市管理
行政部門及時對垃圾分類管理的績效評價指標進行更新和完善。
9.3績效評價的數據收集
9.3.1縣(區、市)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負責轄區垃圾分類管理績效數據的收集、處理和上報。
9.3.2有害垃圾收集處理的種類、數量等數據可從有害垃圾暫存入庫、出庫基礎臺賬以及委托代收代
處理協議或智能統計數據中獲取。廚余垃圾收集處理等數據可從集中處理廠和分散式處理站點運行記錄
和支付處理經費單據中獲取。可回收物回收的種類、數量等數據可從區域內各回收站點出入庫記錄和營
業單據中獲取。大件垃圾、裝修垃圾收集處理數據可從處理企業運行日、月報表及相關參數中獲取。
9.3.3垃圾智能回收箱服務企業應將回收的垃圾類型、回收量、資源化利用去向、積分金額等數據實
時上傳到合肥市垃圾分類監管平臺。
9.4績效管理的評定
9.4.1達標居住區
居民居住區整體環境整潔,垃圾分類設施規范,垃圾分類居民參與率較高。具體指標見附錄C。
9.4.2示范居住區
居民居住區整體環境較好,垃圾分類設施規范并全部實現智能化管理,無亂丟垃圾、垃圾滿溢等現
象,垃圾分類質量較好,垃圾分類減量的經驗與做法具有推廣價值,能起到示范引領作用。具體指標見附錄C。
9.4.3達標公共機構和公共區域
整體環境整潔,垃圾分類設施規范,職工垃圾分類參與率較高,食堂廚余垃圾交由屬地環衛部門指
定的收運單位進行清運。具體指標見附錄C執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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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錄A
(規范性)
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A.1生活垃圾分類標志類別構成
生活垃圾分類標志由4個大類標志和11個小類標志組成,類別構成見表A.1。
表A.1標志的類別構成
序號大類小類
1紙類
2塑料
3可回收物金屬
4玻璃
5織物
6燈管
7有害垃圾化學用品
8電池
9家庭廚余垃圾
10廚余垃圾餐廚垃圾
11其他廚余垃圾
12其他垃圾-
除上述4大類外,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應單獨分類。
A.2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大類圖形符號見表A.2
表A.2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大類圖形符號
圖形
序號含義說明
符號
可回收物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玻璃、
01
Recyclable金屬、塑料、紙類、織物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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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垃圾表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
02
HazardousWaste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廚余垃圾表示容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
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03FoodWaste等。
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
04ResidualWaste的生活垃圾。
A.3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大類標志的設計
A.3.1標志版面
A.3.1.1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大類標志可分為單圖、豎式圖文組合和橫式圖文組合三種表現形式,其版面
設計的尺寸應符合圖A.1~圖A.3的規定。
圖A.1單圖標志尺寸
圖A.2豎式圖文組合標志尺寸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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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a———圖形標志尺寸,單位為米(m)。
圖A.3橫式圖文組合標志尺寸
A.3.1.2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大類標志上的中文應使用黑體字體,英文應使用Arial字體。中文和英文
的行間距應為中文行高的0.25倍,英文行高(即首個大寫英文字母的高度)應為中文行高的0.5倍。
A.3.2標志尺寸
標志的最小尺寸應根據標志的最大觀察距離確定,標志的尺寸與最大觀察距離間的關系應由式(1)
確定:
a=25L/1000…………(1)
式中:
a———圖形標志尺寸,單位為米(m);
L———最大觀察距離,單位為米(m)。
標志的最大觀察距離確定后,應按表A.3所示的標志尺寸系列確定標志尺寸
表A.3標志尺寸系列單位為米
單圖豎式圖文組合橫式圖文組合
最大觀察圖形標志標志尺寸標志尺寸標志尺寸
距離(L)尺寸(a)
高寬高寬高寬
(1.40a)(1.40a)(2.00a)(1.40a)(1.40a)(3.18a)
0<L≤2.50.0630.0880.0880.1260.0880.0880.200
2.5<L≤4.00.1000.1400.1400.2000.1400.1400.318
4.0<L≤6.30.1600.2240.2240.3200.2240.2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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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L≤9.00.2500.3500.3500.5000.3500.3500.795
A.3.3標志配色
A.3.3.1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大類標志的顏色可選用白底黑圖、白底彩圖和基材底色圖三種配色方案,
基材底色圖中圖形的配色可采用白圖、彩圖和黑圖,基材底色彩圖應符合白底彩圖中圖形的色彩要求(見
表A.4~表A.6)。
A.3.3.2標志的配色方案應與周圍環境、應用對象相協調,基材底色與圖形符號應具有足夠的對比度以
確保圖形標志的清晰和醒目。
A.3.3.3標志的綠色色標應使用PANTONE2259C(C:100,M:0,Y:100,K:30),紅色色標應使用
PANTONE485C(C:0,M:100,Y:100,K:0),藍色色標應使用PANTONE647C(C:100,M:60,Y:0,K:20),
黑色色標應使用PANTONEBlack7C(C:0,M:0,Y:0,K:100)。
注1:PANTONE色彩為美國標準認證色彩,其將顏色以數字語言的方式進行統一明確的描述。
注2:CMYK顏色模式是一種印刷模式。其中4個字母分別指青(Cyan)、洋紅(Magenta)、黃(Yellow)、黑(Black),在
印刷中代表四種顏色的油墨。上述顏色色標僅針對生活垃圾分類標志,不代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生活
垃圾運輸車輛的顏色。
表A.4單圖標志配色方案
序號標志含義白底黑圖基材底色圖白底彩圖
1可回收物
2有害垃圾
3廚余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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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垃圾
注1:生活垃圾分類標志的角標和邊框不是標志的組成部分,僅是設計和制作標志時的依據。
注2:角標和邊框不出現在生活垃圾分類標志上。
注3:基材底色圖中的灰色僅代表實際應用時基材本身的顏色。
表A.5豎式圖文組合標志配色方案
序號標志含義白底黑圖基材底色圖白底彩圖
1可回收物
2有害垃圾
3廚余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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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垃圾
注1:生活垃圾分類標志的角標和邊框不是標志的組成部分,僅是設計和制作標志時的依據。
注2:角標和邊框不出現在生活垃圾分類標志上。
注3:基材底色圖中的灰色僅代表實際應用時基材本身的顏色。
表A.6橫式圖文組合標志配色方案
序號標志含義配色方案標志
白底黑圖
1可回收物
基材底色圖
白底彩圖
白底黑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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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害垃圾
基材底色圖
白底彩圖
白底黑圖
3廚余垃圾
基材底色圖
白底彩圖
白底黑圖
4其他垃圾
基材底色圖
白底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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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生活垃圾分類標志的角標和邊框不是標志的組成部分,僅是設計和制作標志時的依據。
注2:角標和邊框不出現在生活垃圾分類標志上。
注3:基材底色圖中的灰色僅代表實際應用時基材本身的顏色。
A.4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小類用圖形符號
生活垃圾分類標志小類用圖形符號見表A.7~表A.9。
表A.7可回收物中小類標志圖形符號
序號圖形符號含義說明
玻璃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各類廢玻璃杯、玻璃瓶、
Glass鏡子等玻璃制品。
01
金屬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各類廢金屬易拉罐、金
Metal屬瓶、金屬工具等金屬制品。
02
塑料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各類廢塑料瓶、塑料桶、
Plastic塑料餐盒等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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