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操縱人員培訓和再培訓大綱編制規范以及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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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核電廠操縱人員培訓和再培訓大綱編制規范(征求意見稿)總則【編制依據】為進一步規范核電廠操縱人員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核電廠操縱人員培訓與執照考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適用范圍】本規范用于指導核電廠編制操縱人員培訓和再培訓大綱(以下簡稱“培訓大綱”)。培訓目標與內容【培訓路徑】培訓大綱應明確運行相關工作崗位及職責,根據崗位職責制定培訓路徑、目標和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培訓階段:基本安全培訓、現場操作員培訓、操縱員培訓、高級操縱員培訓、值長培訓。原則上培訓應按順序進行,完成上一階段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才能進入下一階段。其中,操縱員核電基礎理論、系統與運行培訓可提前開展。【基本安全培訓】基本安全培訓目標是培養良好的安全意識和行為規范,以獲得獨立進入核電廠實物保護區工作的資格。培訓內容包括工業安全、核安全、應急管理、輻射防護等,由通用和個性化兩部分組成,通用部分各核電廠等效和互認;個性化部分與本電廠機組特點有關,如本電廠的實物控制區、輻射防護區、消防響應行動等。總學時36學時,通用部分不低于32學時,參見附件1,個性化部分不低于4學時。【現場操作員培訓】現場操作員培訓目標是掌握核島、常規島、電氣和外圍等現場系統設備標識、位置、功能、安全風險和自我防護要求,具備獨立負責現場巡檢、設備操作和異常處理的能力。培訓內容包括現場系統原理和現場操作員在崗培訓,參見附件2。現場系統原理。包括核電廠現場一回路、二回路、電氣、儀控、廢物處理、通風、消防及其他與核電廠安全運行相關的系統和設備的運行原理、運行工況、操作和控制方法、故障分析等。培訓學時不少于120學時。現場操作員在崗培訓。學員在實際工作崗位上運行值班,接受授權人員指導并獲得現場崗位獨立值班授權。在崗培訓應包括至少480學時核島、480學時常規島、240學時電氣和240學時外圍在崗培訓。【操縱員培訓】操縱員培訓目標是培養學員能夠安全、可靠和有效地執行操縱員工作任務。培訓內容包括核電基礎理論培訓、系統與運行培訓和模擬機培訓,參見附件3。參加操縱員執照考核前應完成操縱員培訓。核電基礎理論培訓。包括核反應堆物理、熱工水力學、核電廠輻射防護、核電廠材料、核電廠水化學、核電廠通用機械設備、核電廠電氣原理與設備以及核電廠儀表與控制等,培訓學時不少于360學時。系統與運行培訓。包括系統與運行、技術規范、核安全分析、嚴重事故管理等知識,總培訓學時不少于176學時。模擬機培訓。在全范圍模擬機上進行培訓,培養學員在核電廠正常運行、異常運行和事故運行條件下的全面工作能力。操縱員模擬機培訓一般分為正常運行、異常運行、事故運行和綜合場景練習等。培訓學時不少于360學時。為提高培訓效果,促進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學員在開展模擬機培訓前或過程中,可由持照操縱員監督和指導,在主控室內開展工作見習。主要內容包括操縱員崗位職責、人員績效、核電廠狀態和參數監視、程序使用、運行值班管理和主控室重大操作(如機組臨界、汽機沖轉和并網)觀摩等。【高級操縱員培訓】高級操縱員培訓目標是培養學員能夠安全、可靠和有效地執行高級操縱員工作任務。培訓內容包括高級理論培訓和模擬機培訓,參見附件4。參加高級操縱員執照考核前應完成高級操縱員培訓。高級理論培訓。在操縱員培訓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核安全法規、技術規范、瞬態和事故分析、應急響應、堆芯損壞緩解、運行期望和涉網管理等方面知識,培訓學時不少于60學時。模擬機培訓。以綜合場景訓練為主,側重多重和復雜故障的練習,培養學員指導他人、機組監控及保守決策等能力。培訓學時不少于60學時。【操縱人員在崗培訓】操縱人員通過執照考核后,獲得崗位授權前,應完成相應崗位的在崗培訓。主要是在授權人員監督下,在工作崗位上進行工作觀摩、操作或指揮。操縱員在崗培訓時間不低于240學時,且培訓內容應覆蓋主控室所有操縱員工作崗位(如核島操縱員、常規島操縱員);高級操縱員在崗培訓時間不低于360學時。【值長培訓】值長培訓目標是全面掌握運行值執行工作任務所需的技術知識,并具備良好的領導和管理技能、合理的判斷力及安全保守的運行理念等。值長培訓應在獲得值長崗位授權前完成,以在崗培訓為主,可結合課堂培訓、自學等多種方式開展,培訓時間不低于360學時,培訓內容參見附件5。【再培訓】再培訓目標是持續保持和提升操縱人員崗位工作能力。培訓內容包括基本安全再培訓、理論和模擬機再培訓,參見附件6。培訓重點為非經常操作的任務或事故工況,也包括應即時開展的培訓,如設計變更、經驗反饋、績效提升等。每年培訓學時應符合以下要求:基本安全再培訓。復習和強化基本安全培訓初訓內容,學習內外部經驗反饋。培訓學時每年不少于8學時,但可通過考試的方式予以免除,即直接參加考試,通過者免于再培訓。理論再培訓。強化重要核電廠基礎理論和運行規程知識,深入學習內外部經驗反饋,研討最近或即將進行的核電廠設計和程序變更。培訓學時每年不少于16學時,其中核反應堆物理及熱工水力4學時,內外部經驗反饋4學時,設計和程序變更及其它8學時。模擬機再培訓。以綜合場景訓練為主,側重多重和復雜故障的練習,強化操縱人員基本功及人員績效的提升,以評估個人和團隊處理復雜工況、建立優先級的能力。培訓學時每年不少于60學時,且在一個執照有效期內,應完成兩輪次設計基準事故工況全覆蓋培訓。培訓形式與考核方式【基本安全培訓】基本安全培訓可采用課堂教學、線上教學、模擬演練、自學等方式開展,可采用線上答題、線下筆試等方式進行考核。成績滿分100分,80分及以上合格。【理論培訓】現場系統、核電基礎理論、系統與運行、高級理論等理論培訓應采用課堂培訓和筆試的方式。試題應覆蓋培訓課程的主要內容。成績滿分100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模擬機培訓】模擬機培訓采用課堂培訓與實操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可采用實操或考核評價單等方式進行考核。計分方式與合格標準與模擬機執照考核方式保持一致。【在崗培訓】在崗培訓可采用口試、考核評價單等方式進行考核,成績為合格或不合格。【成績有效期】核電基礎理論、系統與運行、高級理論、模擬機培訓成績有效期均為6年(自培訓課程考核合格開始計算),超過有效期的應再次考核,如考核不合格,應重新培訓。培訓管理【培訓職責】培訓大綱應明確核電廠組織機構中與操縱人員培訓工作相關部門和崗位的具體職責。【選拔和淘汰】為確保操縱人員培訓質量,有效利用培訓資源,培訓大綱應明確操縱人員培訓的選拔和淘汰機制。未按培訓大綱要求參加再培訓或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應取消其崗位授權。【培訓等效】若具有相關專業的教育或職業經歷,可進行培訓等效。培訓大綱應明確培訓等效的認定原則,經認定的等效課程,可不參加培訓,但應參加考核,若考核不合格,則應重新培訓。【差異性培訓】申請執照變更的人員應參加差異性培訓并通過考核。核電廠應組織分析差異性內容,開發差異性培訓課程。【教員資格】教員應熟悉操縱人員培訓的相關教學技術內容,熟練使用相關培訓設施,并熟悉不同教學環境下的教學和考核技能。教員資格要求如下:(一)完成教學和評價技能培訓;(二)課堂培訓教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或相關授課經驗;(三)在崗培訓教員應具有相應崗位授權;(四)新任模擬機教員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持有或曾經持有本核電廠相應級別執照(或資格);2.持有或曾經持有其他核電廠相應級別執照(或資格),并完成模擬機教學相關的差異性培訓。培訓大綱編制與審查【大綱格式】培訓大綱應包括培訓目的、適用范圍、術語定義、依據文件/參考文件、職責、培訓路徑、培訓內容和課程清單、考核與評價、培訓等效、差異性培訓、大綱有效性評價、記錄、附件等內容。參見附件7。由持照操縱人員擔任的其他工作崗位培訓(如隔離經理/機組長等),應參照本規范要求,在培訓大綱中予以明確。【培訓內容和課程清單】核電廠應結合本電廠技術特點和運行管理要求,在培訓大綱中明確各項培訓具體內容、課程清單和學時。課程清單應覆蓋所有培訓內容,且累計培訓時間不低于規定的培訓學時要求。課程清單在培訓大綱中以附件形式體現,包括課程名稱、培訓種類、培訓方式、學時、考核方式等。【審查和升版】培訓大綱須經核電廠操縱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生效。核電廠應嚴格按照培訓大綱開展培訓,跟蹤和評價培訓效果,持續改進培訓大綱。培訓大綱內容發生原則性變化,需重新報資審委審查;非原則性變化,如課程清單、其他工作崗位培訓等,報資審委備案。【新建核電廠培訓大綱】新建核電廠首批操縱人員培訓大綱可結合人員配備、堆型特點等參照本規范編制,實施前須經資審委審查通過。新建核電廠操縱人員培訓大綱應在首次裝料后兩年內按本規范要求編制實施。附則【解釋權】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有效期】本規范自2021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規范實施前,已完成的培訓,課程內容和有效期等按原規定執行。附件:1.通用基本安全培訓內容2.現場操作員培訓內容3.操縱員培訓內容4.高級操縱員培訓內容5.值長崗位培訓內容6.再培訓內容7.大綱格式和內容模板8.術語和定義

附件1通用基本安全培訓內容1.實物保護區出入控制管理要求;2.消防基礎知識和消防滅火響應;3.質量管理基礎和核電質量保證要求;4.應急響應的目的,核電廠應急狀態分級和應急響應;5.急救基礎知識和現場常見損傷救治的實施要領等;6.安全生產通用知識,現場工業安全危害及預防措施等;7.識別密閉空間中相關的危險因素和風險及采取的措施等;8.高空作業相關安全基礎知識,跌落危害及避險措施等;9.電氣安全中用電安全的危險因素,以及相關避險措施等;10.起重吊裝中起重裝置器具應用和檢查標準的基礎知識;11.物料運輸中通用物料搬運設備(非電動起重設備)的危險因素和工作風險,通用物料搬運設備使用等;12.輻射防護和呼吸防護及相關儀表使用、防護用具穿戴等;13.值班健康要求;14.人員績效工具;15.網絡安全防護要求;16.核行業及歷史;17.核安全文化。

附件2現場操作員培訓內容1.核電廠主要廠房、系統、設備及其標識的識別;2.核電廠核島、常規島、電氣及外圍等區域存在的風險及如何自我防護;3.各區域的主要系統功能、流程、設備、主要參數;4.現場主要閥門、風機等設備操作;5.各區域現場巡視;6.運行程序的正確使用;7.系統在線、充水排氣、設備隔離等運行操作;8.現場重要系統及設備的啟動和停運;9.系統運行故障時的主要現象及所需采取的干預措施;10.防人因失誤工具;11.現場相關運行管理規程等。

附件3操縱員培訓內容核電基礎理論培訓(最小培訓學時:360學時)序號課程名稱學時主要培訓內容1核反應堆物理801.原子結構、同位素、核截面和核反應率等;2.中子慢化和擴散;3.核反應堆臨界理論;4.反應性隨時間變化;5.溫度效應和反應性控制;6.核反應堆動力學;7.核燃料循環和堆芯燃料管理概述;8.反應堆物理啟動、臨界試驗、停堆后的再啟動等。2熱工水力學801.熱力學單位和特性、溫度、顯熱、比熱等熱力學基礎;2.理想氣體的性質、理想氣體比熱力學能與比焓等熱力學過程;3.卡諾循環、朗肯循環、熱力循環效率等熱力循環及核電廠主要熱力過程;4.導熱、對流,換熱系數等傳熱學基礎;5.流體性質、伯努利方程等流體力學;6.核燃料、包殼材料、冷卻劑及其熱物性;7.反應堆內的釋熱:核裂變產生的能量及其在堆芯內的分布、燃料棒和堆芯釋熱計算等;8.反應堆傳熱:反應堆內熱量傳輸、燃料元件和堆內部件的傳熱及溫度分布等;9.穩態工況下反應堆流體力學分析:單向流、兩相流、自然循環等;10.堆芯穩態熱工水力設計:單通道模型的反應堆穩態熱工設計、子通道分析模型等。3核電廠輻射防護321.原子結構、放射性及其衰變規律、輻射和輻射量等基本概念;2.輻射探測基礎;3.輻射防護基礎;4.核電廠輻射與防護;5.輻射監測;6.放射性廢物管理等。4核電廠材料241.核電廠材料分類、核電廠主要部件材料等;2.材料物理、機械、腐蝕性能等材料性能;3.核燃料材料;4.包殼材料;5.結構材料:壓力容器材料、奧氏體不銹鋼等;6.反應堆其他材料:控制材料、慢化和反射材料、冷卻劑材料等;7.老化管理和失效分析基礎等。5核電廠水化學241.水化學基礎理論;2.腐蝕及其防護;3.化學補償控制;4.冷卻劑輻射化學;5.輻射場控制;6.系統的水化學準則;7.水處理工藝和系統;8.水化學分析和監測等。6核電廠通用機械設備401.閥門;2.泵;3.風機;4.熱交換器;5.汽輪機;6.承壓設備等。7核電廠電氣原理與設備401.核電廠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安全分級等;2.核電廠開關電器與導體;3.成套配電裝置;4.核電廠交流電和直流電;5.變壓器;6.交直流電動機;7.同步發電機及勵磁系統;8.核電廠的電氣主接線及廠用電;9.電氣設備的測量和控制;10.電力系統接地及變頻器;11.繼電保護等。8核電廠儀表與控制401.核電廠儀表與控制系統概述:組成和功能、特點、安全分級等;2.自動控制與調節基本知識;3.核電廠反應堆功率監測儀表;4.核電廠過程參數監測儀表;5.核電廠反應堆控制系統;6.反應堆冷卻劑系統過程參數的控制;7.蒸汽轉換系統過程參數的控制;8.汽輪機的控制和保護;9.反應堆保護系統;10.集中和分散控制系統;11.核電廠主控室和信息系統等。合計360

系統與運行(最小培訓學時:176學時)序號課程名稱學時主要培訓內容1核電廠系統1601.系統設計目的、功能及其核安全相關重要性;2.系統的正常和備用電源;3.系統操作注意事項、整定值、限值及設計原則;4.與其它系統和機組(如有)的關聯;5.通過其它系統實現功能的替代方式;6.設備運行的設計原則、能力以及限值;7.系統和設備自動控制邏輯特性;8.系統和設備運行的手動、就地和備用操作方式;9.系統有效監控(就地、遠程、計算機顯示及報警);10.相關遠程和就地儀表、指示、報警和控制;11.數據記錄裝置;12.13.系統重要運行參數以及參數之間的相互關系;14.系統相關的化學控制及潛在影響;15.系統相關的技術規范要求,特別是要求立即行動的運行限制條件;16.系統相關的工業安全注意事項;17.18.機組啟動與停運;19.反應堆運行物理;20.2技術規范81.技術規范的定義、作用及適用范圍;2.技術規范的結構、相關要求;3.技術規范的正常運行限值和條件、安全系統整定值、監督要求、設計特征、行政管理等;4.緩解措施等。3核安全分析41.核反應堆安全基本概念與特征;2.核反應堆安全對策;3.核電廠運行工況與事故分類;4.核安全分析方法:5.典型設計基準事故;6.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4嚴重事故管理41.嚴重事故基本概念;2.嚴重事故現象與特征;3.與應急運行規程的接口;4.嚴重事故應急管理流程;5.嚴重事故主控室導則;6.歷史上的嚴重事故等。合計176模擬機培訓(最小培訓學時:360學時)堆芯反應性操作的保守方法;啟動時核測儀表的響應;反應堆臨界和核加熱點的確認方式;規程和技術規范的使用;反應堆啟動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的響應;核電廠總體啟動和停運;重要設備啟停操作;一、二回路功率控制;定期試驗執行;報警響應;一回路泄漏;蒸汽發生器傳熱管泄漏;反應堆冷卻劑泵故障;不可控冷卻;汽輪機或發電機跳閘;汽輪機甩負荷;核儀表故障;非核儀表故障;保護系統故障;棒控系統故障;需要緊急硼化的工況;燃料包殼破損導致反應堆冷卻劑高放射性;汽輪機旁排系統故障;儀用壓空部分喪失或單個設備的儀用壓空喪失;部分失電或電源降級(包括安全級和非安全級儀表電源);部分喪失重要廠用水系統;部分喪失設備冷卻水或單個設備的冷卻水喪失;喪失凝汽器真空;喪失凝汽器冷卻水;凝結水系統故障;給水系統故障;給水加熱器故障;意外停堆;誤安注;一回路破口事故;二回路破口事故;蒸汽發生器傳熱管斷裂;一回路喪失強迫循環冷卻;二回路喪失所有給水;一回路喪失余熱排出;喪失熱阱;失去廠內外電源;未能預期停堆的瞬態等。

附件4高級操縱員培訓內容高級理論培訓(最小培訓學時:60學時)序號課程名稱學時主要培訓內容1核安全法規41.核安全法規的體系結構;2.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3.安全許可證制度;4.操縱人員培訓、資格和授權;5.營運單位報告制度;6.核事故應急管理;7.核動力廠運行安全規定、運行限值和條件;8.輻射防護要求與放射性廢物排放等。2技術規范實踐41.安全限值、正常運行限值條件和監督要求的依據;2.技術規范相關運行實踐和案例分析;3.技術規范的修訂背景等。3瞬態和事故分析161.核電廠事故分析基本知識;2.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有關核電廠瞬態與事故特點;3.安全分析方法;4.安全分析中的初始核電廠狀態、事件序列、關鍵參數期望;5.事故的預期指示、自動動作和主控室預期操作;6.堆芯冷卻、放射性包容以及核電廠穩定所需長期行動等。4應急響應81.在核電廠緊急情況下運行值的職責;2.核事故、自然災害等核電廠應急預案;3.在緊急情況下確定和執行適當的應急行動水平;4.通知和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要求;5.場內和場外組織的應急響應職能;6.核電廠緊急情況下與場外組織的聯系;7.減輕健康和安全危害的場內和場外保護措施等。5堆芯損壞緩解161.嚴重事故基本概念;2.嚴重事故現象和機理;3.嚴重事故管理目標;4.嚴重事故預防和緩解策略;5.嚴重事故管理導則及與應急運行規程的接口;6.嚴重事故診斷流程;7.嚴重事故應急管理以及應急移動設備調度等。6運行期望41.運行人員行為規范;2.人員績效;3.反應性管理;4.運行操作管理;5.規程使用;6.瞬態響應;7.運行人員基本功等。7涉網管理81.電網調度機構的工作模式及調度術語;2.電網的調度規程要求;3.涉網操作規定及電力安全規定;4.涉網設備維修申請及操作票規定;5.設備故障或異常處理流程等。合計60模擬機培訓(最小培訓學時:60學時)側重多重或復雜故障的綜合場景練習,持續強化操縱人員基本功,進一步提升在組織協調、機組監控、風險決策等方面的能力。

附件5值長培訓內容專業技術培訓序號課程名稱主要培訓內容1機組和電站核安全實時控制與監督1.異常、復雜事故處理;2.核安全監督與控制;3.電站的核安全、環保管理政策;4.反應性管理;5.行政隔離與運行隔離;6.核安全相關設備不可用的跟蹤與控制;7.核安全相關定期試驗的檢查與生效;8.防人因失誤措施的落實與監督;9.臨時變更過程控制與跟蹤;10.應急值班管理;11.電、氣、水源及其可靠性管理;12.消防系統、設備可靠性管理;13.核電廠廢物管理;14.保守決策的運用等。2值班管理與控制1.運行交接班管理;2.運行工作會議管理;3.最小核安全運行值的確定與保證;4.“生產早會”的主持技巧;5.工作票審批流程與日常或大修計劃的風險識別與管控;6.值班記錄的編制與確認;7.值長管理巡視;8.經驗反饋等。3應急計劃與行動1.核電廠事件分類;2.核電廠應急分類;3.應急組織機構、運行控制組職責以及和其它各組的關系;3.應急計劃啟動的決策過程及方法;4.運行控制組的構成和作用及行動步驟;5.事故規程操作單的執行方法和步驟;6.協助監督機組長按照事故規程操作單執行。4電網知識及關系處理1.核電廠一次接線圖;2.核電輸電、廠用系統以及發電機-變壓器組繼電保護裝置;3.聯網系統省調、中調、地調和核電主控室各自責任劃分;4.周波極限達系統頻率以上時,各方應立即采取的緊急措施;5.核電廠內解列模式的操作;6.有功、無功的控制方式和操作;7.和電網通訊聯絡手段;8.調度專用術語;9.各種緊急狀態處理時核電廠機組和電網的關系。5消防管理1.核電廠的滅火組織;2.二級干預隊在火場的主要行動;3.一、二、三、四級干預隊的功能以及作用;4.核電廠的滅火手段;5.消防行動中的組織、聯系手段;6.值長消防行動卡的應用。6三廢管理和環境保護1.廢水、廢氣處理系統運行的部門責任和管理原則;2.值長在三廢管理中的職責;3.掌握快速開展各類廢水的疏水行動;4.熟練掌握廢水廢氣的處理原則和排放流程。7白班值管理和大修管理1.白班值值長、運行大修經理(或值長)的職能、管理權限;2.白班值值長、運行大修經理(或值長)的核安全職責;3.大修核安全、大修安全風險導則;4.核電廠日常項目管理,核島、常規島大修中主隔離設置原則;5.隔離指令的建立和應用,大修工作包的準備和審查,工作包審批的基本原則和風險控制的要點;6.大修期間隔離工作管理方法,大修技術規范,大修主線計劃;7.白班值值長其他管理工作項目。二、管理能力培訓序號課程名稱主要培訓內容1領導力和管理1.工作組織過程;2.觀察指導技巧與應用;3.溝通技巧;4.運行值管理;5.培訓支持;6.核安全文化培育;7.職業精神。2人員考核1.行為觀察;2.人員管理;3.識別人員績效問題及其影響因素;4.績效面談。3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1.分析問題能力;2.解決問題技巧。

附件6再培訓內容基本安全培訓復習和強化基本安全培訓初訓內容,學習內外部經驗反饋。培訓學時每年不少于8學時,可通過參加考試的方式予以免除。理論再培訓(每年最小培訓學時:16學時)鞏固和提升核電廠安全可靠運行的理論知識,更新和強化重要核電廠運行規程,深入學習內外部經驗反饋,研討最近或即將進行的核電廠設計變更和程序變更。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一)重要的反應堆物理及熱工概念;(二)內外部經驗反饋;(三)設計和程序變更;(四)核電廠分析后確定需要培訓的其他內容。模擬機再培訓(每年最小培訓學時:60學時)維持和提升個人和團隊處理復雜工況、建立優先級的能力,不斷強化操縱人員基本功及績效偏差的糾正。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一)正常運行操作;(二)核電廠系統異常事件的診斷和響應;(三)挑戰關鍵安全功能應急事件的診斷和響應;(四)反應性控制;(五)保持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完整;(六)保證足夠的堆芯冷卻和衰變熱導出;(七)保持安全殼完整等。

附件7培訓大綱參考模板0.目錄1.目的概述操縱人員初始培訓和再培訓需要達到的目的,以及為達到該目的而采用的培訓方法和原則等。2.適用范圍說明大綱的適用范圍。3.術語和定義定義大綱中使用的特殊專業名詞、縮寫語或重要詞匯等,英文縮寫要寫出相應的英文全稱和中文翻譯。4.依據文件和參考文件逐條列出《大綱》參考和依據的文件,包括國家法規、導則、行業標準,以及核電廠的管理文件、執行程序等。5.職責明確各崗位對操縱人員培訓工作所負有的具體職責。6.規定按本規范要求,結合各核電廠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培訓內容和管理要求。6.1培訓資格描述參加培訓人員應具備的資格要求。6.2培訓路徑6.3培訓內容6.4培訓考核和評價6.5培訓等效6.6教員資格7.培訓大綱有效性評價8.記錄大綱使用中產生的所有記錄,應明確記錄保存的責任部門、存檔年限、類型(紙質記錄、電子記錄)等。9.附錄按照在大綱內出現的順序,附上所涉及的圖、表、培訓流程圖、培訓課程清單等(范例如下)。總序號序號培訓課程名稱培訓課程編號培訓種類培訓方式學時考核方式、、備注核電基礎理論培訓11核反應堆物理XXX初始培訓課堂XXX筆試/22………核電廠系統與運行31反應堆冷卻劑系統XXX初始培訓課堂XXX筆試/42………操縱員模擬機培訓51………

附件8術語和定義現場操作員:完成核電廠現場操作員崗位培訓規定的培訓內容并考核合格,在核電廠核島、常規島、電氣或外圍廠房等區域運行值班的人員。操縱員:持有有效的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操縱員執照》,有資格在執照規定的核電廠主控室操縱核設施控制系統的運行值班人員。高級操縱員:持有有效的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高級操縱員執照》,有資格在執照規定的核電廠主控室操縱核設施控制系統,并可指導他人操縱核設施控制系統的運行值班人員。操縱人員:持有有效的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操縱員執照》和《高級操縱員執照》的運行值班人員的總稱。相應級別執照(或資格):操縱員模擬機教員持有或曾持有《操縱員執照》(或資格),高級操縱員模擬機教員持有或曾持有《高級操縱員執照》(或資格);其中,資格是指資審委會議認可的操縱人員執照資格。運行人員基本功:為個人和運行班組用于有效地操控核電廠所需的知識、技能、行為規范和實踐。包括密切監視核電廠的參數和工況、精確控制核電廠的工況演變過程、保守運行核電廠、有效的團隊工作以及對核電廠的設計、工程原理和科學技術理解透徹五個方面。培訓等效:是指將先前的教育、經歷、培訓考核結果等作為等效的依據,通過評定確認滿足相應崗位的要求,從而免除部分課程的培訓。培訓學時:課堂培訓和模擬機培訓1學時為45分鐘;在崗培訓按照每班8學時計算。附件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預防貯灰場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燃煤發電廠貯灰場(以下簡稱貯灰場)建設、運行、閉庫和閉庫后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貯灰場指筑壩攔截谷口或圍地形成的具有一定容積、主要用以貯存粉煤灰的專用場地,包括灰壩(含灰堤)、場內粉煤灰排放系統、排水系統、排滲系統、噴淋系統、回水泵站、貯灰場管理站等建(構)筑物和設備設施。第三條燃煤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企業)是貯灰場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配備熟知貯灰場安全知識、具備貯灰場相應專業技能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第四條貯灰場(含構筑子壩)的勘察設計、建設施工、運行維護、安全評估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能力,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第五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開展貯灰場勘察(測)、設計工作,對貯灰場及灰壩穩定性、防排洪能力、安全設施可靠性、環境保護、壩基適用性等進行充分論證。貯灰場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符合電力安全生產設施有關規定要求。第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按照貯灰場設計圖紙施工,確保貯灰場工程質量,并做好施工技術資料的管理和歸檔。貯灰場施工過程中需要對設計做局部修改時,應當經原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第七條發電企業應當在貯灰場建成投運后的一個月內,向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進行安全備案,同時抄送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安全備案和報告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一)貯灰場的地理位置、面積及下游(或者周邊)村莊、建筑物、居民等情況;(二)貯灰場建設時間、參建單位以及建設期間曾經出現過的重大問題、處理措施、處理結果;(三)貯灰場主要技術參數,包括灰壩軸線位置、灰壩高、總庫容、灰壩外坡坡比、灰壩結構、筑壩材料、筑壩方式、灰渣堆積量等;(四)灰壩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五)防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主要技術參數;(六)貯灰場工程設計審批文件、施工質量及竣工驗收相關資料;(七)貯灰場的安全管理機構、專業運行人員和安全管理制度;(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第八條貯灰場發生以下事項變化的,發電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辦理備案變更,同時抄送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一)加筑子壩;(二)灰壩筑壩方式;(三)灰壩軸線位置、貯灰場庫容、灰壩外坡坡比、灰壩壩型、最終堆積標高;(四)灰壩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五)防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主要技術參數;(六)貯灰場閉庫。第九條貯灰場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具備專業技術的運行管理人員,建立運行管理制度,對貯灰場壩體、除灰管路及排水設施等進行經常性檢查,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貯灰場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壩體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保障貯灰場安全。貯灰場存在重大隱患且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停止繼續排灰,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貯灰場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重大隱患治理應當堅持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的原則。第十條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貯灰場運行管理,完善貯灰場排灰方案,優化貯灰場運行方式,依據設計文件控制貯灰場灰水位、堆灰坡向、預留安全超高等,保持滿足安全運行的干灘長度。第十一條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壩體觀測設施齊全、完好,并定期進行壩體位移、壩體沉降、壩體浸潤線埋深及其出溢點變化情況等安全監測。(一)壩體位移監測。在貯灰場竣工三年內,可以每月監測一次;竣工三年后,一般情況下,每季度監測一次;在汛期及發生地震等特殊情況下應當加強監測。(二)壩體沉降監測。一般情況下,每季度監測一次;在汛期及發生地震等特殊情況下應當加強監測。(三)浸潤線監測。正常情況下,每月測量一次,汛期及發生地震等特殊情況下,應當增加觀測次數。根據浸潤線監測數據,應當及時繪出壩體浸潤線。(四)地下水位變化監測。地下水位監測應當重點監測其變化幅度及與地表水的聯系。系統動態觀測時間不少于1個水文年,并每月觀測一次,雨季應當增加觀測次數。(五)蟻穴、獸洞觀測。根據當地氣候特點,每年春季、秋季應當對大壩蟻穴、獸洞等進行全面檢查。第十二條發生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或其它可能影響貯灰場灰壩安全等異常情況時,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巡視檢查,并增加監測頻次和監測項目。第十三條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監測數據分析和管理,發現監測數據異常或通過監測分析發現壩體有裂縫或滑坡征兆等嚴重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并及時報告。第十四條發電企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貯灰場防汛安全管理。每年汛期前應當對貯灰場排洪設施進行檢查、試運、維修和疏通。汛后應當對貯灰場壩體和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十五條發電企業和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貯灰場堆灰和取灰管理,制定完善堆灰和取灰方案,堆灰和取灰工作不得影響貯灰場安全。第十六條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貯灰場噴淋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以及貯灰場植被和貯灰場周邊的防塵綠化帶維護管理,防止揚塵污染。貯灰場排放灰水及滲漏水應當定期進行水質監測。第十七條運行管理單位發現貯灰場安全管理范圍內存在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等危及貯灰場安全的活動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報有關單位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調解決。第十八條發電企業應當加強貯灰場閉庫工作及閉庫后安全管理工作。對于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發電企業,貯灰場安全管理由出資人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第十九條發電企業應當對運行及閉庫后的貯灰場定期組織開展安全評估,并將安全評估報告報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不具備安全評估能力的發電企業,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開展安全評估工作。安全評估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發電企業應當開展專項安全評估,對貯灰場安全狀況和安全等級提出評估意見:(一)加筑子壩后;(二)遭遇特大洪水、破壞性地震等自然災害;(三)發生貯灰場安全事故后;(四)其他影響貯灰場安全運行的異常情況。第二十條貯灰場根據安全評估結果確定安全等級,貯灰場安全等級分為正常貯灰場、病態貯灰場、險情貯灰場。具備下列條件,評定為正常貯灰場:(一)設計標準:符合現行規范要求;(二)防洪能力:滿足灰壩設計級別所規定的洪水標準,運行貯灰標高不超過限制貯灰標高,有足夠的防洪容積和安全加高;(三)排水設施:排水系統(含排洪系統)設施,符合設計標準要求,運行工況正常;(四)壩體結構:壩體結構完整、沉降穩定、未發現裂縫和滑移現象,抗滑穩定安全系數滿足規范要求;(五)滲流防治:排滲設施有效,滲透水量平穩、水質清澈,沒有影響壩體滲透穩定的狀況。防滲設施完好,沒有造成地下水位抬高和地下水水質污染。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評定為病態貯灰場:(一)設計標準: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已限制貯灰場運行條件;(二)防洪能力:安全加高不滿足設計洪水標準要求;(三)排水設施:排水建筑物出現裂縫、鋼筋腐蝕、管接頭漏泥、或局部損壞的狀況;(四)壩體結構:壩體整體外坡陡于設計值,壩坡沖刷嚴重形成沖溝,或壩體抗滑穩定安全系數小于規范允許值但不小于0.95倍規范允許值;(五)滲流防治:壩體浸潤線位置過高,有高位出溢點,坡面出現濕片。滲透水對地下水位抬高和地下水水質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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