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指南_第1頁
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指南_第2頁
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指南_第3頁
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指南_第4頁
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指南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0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指南The"FarmerCooperativeMemberRightsProtectionGuide"isacomprehensivedocumentdesignedtoprovideclearandpracticalguidanceforfarmerswhoaremembersofcooperatives.Thisguideisparticularlyrelevantinregionswherecooperativesplayasignificantroleinagriculturalproductionandeconomicdevelopment.Itaddressesthe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ofcooperativemembers,ensuringthattheyaretreatedfairlyandtheirinterestsareprotected.Theguideoutlinesthelegalframeworkthatgovernsfarmercooperatives,includingmembershiprequirements,decision-makingprocesses,anddisputeresolutionmechanisms.Itservesasareferenceforbothnewandexistingcooperativemembers,helpingthemunderstandtheirrightsandhowtoexercisethemeffectively.Additionally,itprovidesinformationonthebenefitsofcooperativemembership,suchasaccesstobettermarketopportunities,improvedtechnology,andfinancialsupport.Toensuretheeffectiveimplementationoftheguide,itisessentialforcooperativememberstobeinformedandengaged.Thisrequirescooperativemanagementtocommunicatetheguide'scontentstomembers,facilitatediscussionson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andestablishmechanismsforongoingeducationandsupport.Byadheringtotheprinciplesoutlinedintheguide,farmercooperativescanfosteramoreinclusiveandsustainableagriculturalsector.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指南詳細內容如下:第一章農民合作社概述1.1農民合作社的定義與性質農民合作社,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是指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由農民自發組成的,以共同的經濟利益為紐帶,通過合作經營、民主管理的方式,實現成員間資源共享、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社會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成員的主體是農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實行民主管理、合作經營。(2)農民合作社的成立旨在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強農民的市場競爭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3)農民合作社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成員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4)農民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成員享有平等的決策權、監督權和收益分配權。農民合作社的性質屬于社會經濟組織,具有以下特點:(1)合法性:農民合作社依法成立,具有法人地位。(2)互助性:農民合作社成員間通過合作互助,實現共同發展。(3)經濟性:農民合作社以經濟活動為主要內容,追求經濟效益。(4)社會性:農民合作社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關注社會效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1.2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歷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歷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萌芽階段(20世紀初):我國農民合作社起源于20世紀初,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農民在生產、生活中的困難,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2)發展階段(20世紀50年代):新中國成立后,農民合作社得到了迅速發展。1950年,我國頒布了《農民合作社法》,明確了農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3)整頓階段(20世紀60年代):由于各種原因,農民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國家開始對其進行整頓,加強管理。(4)恢復與發展階段(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民合作社得到了恢復和發展,特別是國家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使其在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中發揮了重要作用。(5)規范與發展階段(21世紀初至今):農民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逐漸走向規范,國家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推動農民合作社健康發展。當前,農民合作社已經成為我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二章成員資格與加入程序2.1成員資格條件農民合作社成員資格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滿18周歲的農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戶籍所在地在合作社所在地的農民。合作社成員應當以合作社所在地的農民為主,以保證合作社的穩定發展。(3)有意愿加入合作社,并遵守合作社章程。成員應當自覺遵守合作社章程,積極參與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4)具備一定的農業生產技能或資本。成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農業生產技能,或者擁有一定的資本,以保障合作社的生產經營需要。(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合作社成員還需符合其他相關條件。2.2加入程序與流程農民合作社成員加入程序與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1)提交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民向合作社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相關表格,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明等材料。(2)審查資格。合作社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包括身份、年齡、戶籍、農業生產技能等方面。(3)召開成員大會。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討論申請人的加入事宜,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即可成為合作社成員。(4)簽訂合同。申請人加入合作社后,與合作社簽訂成員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5)辦理注冊手續。合作社為申請人辦理成員注冊手續,發放成員證。2.3成員權益保障機制為保證農民合作社成員的權益,以下保障機制應得到充分落實:(1)成員權益告知制度。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成員權益告知制度,及時向成員告知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信息,保障成員的知情權。(2)成員代表大會制度。合作社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對合作社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保障成員的參與權。(3)成員監督制度。合作社設立監事會,對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保障成員的監督權。(4)成員權益救濟制度。合作社應當建立健全成員權益救濟制度,對侵犯成員權益的行為進行糾正,保障成員的合法權益。(5)法律法規保障。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民合作社成員的權益進行了明確規定,合作社及成員應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第三章成員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3.1公平公正原則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之首,便是公平公正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合作社在處理成員權益問題時,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態度,保證每位成員在合作社中的地位和權益得到平等對待。具體而言,以下幾個方面應予以重視:(1)成員資格的公平性。合作社應當制定明確的成員資格條件,保證符合條件的農民能夠順利加入合作社,享受相應的權益。(2)權益分配的公平性。合作社在收益分配、虧損分擔等方面,應按照成員的貢獻大小、勞動投入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保證成員的權益不受侵害。(3)決策程序的公正性。合作社的重大事項決策應當遵循民主、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聽取成員意見,保障成員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3.2誠信守法原則誠信守法原則是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要求合作社及其成員在開展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市場規則,講究誠信,維護合作秩序。(1)遵守法律法規。合作社及其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農民合作社的法律法規,保證合作社的設立、運行、解散等環節合法合規。(2)誠信經營。合作社及其成員在業務活動中應遵循誠信原則,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損害其他成員的合法權益。(3)維護合作秩序。合作社及其成員應共同維護合作秩序,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成員義務,保證合作社的健康發展。3.3合作共贏原則合作共贏原則是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的又一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強調合作社及其成員應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開展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共同受益。(1)平等自愿。合作社及其成員在合作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愿原則,尊重成員的意愿,不得強迫或限制成員參與合作。(2)互利共贏。合作社在開展業務活動時,應充分考慮成員的利益,通過合作實現資源整合、優勢互補,提高合作社的整體效益,使成員共享合作成果。(3)持續發展。合作社及其成員應關注長遠發展,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合理利用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成員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和生活保障。第四章成員權益保障的組織結構4.1農民合作社的組織架構農民合作社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其組織架構是保障成員權益的基礎。農民合作社的組織架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及各專業委員會。農民合作社的組織架構遵循民主、平等、互助的原則,保證成員在合作社內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在組織架構中,各部分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共同維護合作社的穩定運行。4.2成員大會與理事會4.2.1成員大會成員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合作社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等重大事項。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的召開應當提前通知全體成員,保證成員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和參與。4.2.2理事會理事會是農民合作社的執行機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組織合作社的日常經營活動,制定合作社的發展規劃,以及處理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項。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理事會的任期與成員大會的任期相同。4.3監事會的設立與職責4.3.1監事會的設立監事會是農民合作社的監督機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立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的任期與成員大會的任期相同。4.3.2監事會的職責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1)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保證理事會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2)檢查合作社的財務狀況,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3)對理事會的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4)對合作社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保證合作社的穩定運行;(5)其他依法應當由監事會履行的事項。通過以上組織架構,農民合作社能夠有效保障成員的權益,促進合作社的健康發展。第五章成員權益保障的決策機制5.1成員大會的決策程序5.1.1召開條件:農民合作社成員大會的召開,需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章程規定的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社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或者合作社理事長、監事會提議等。5.1.2召開程序:召開成員大會前,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全體成員,并公告會議議題。成員大會的召開,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表決。5.1.3表決方式:成員大會的表決,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對于重大事項的表決,應當采取書面表決或者現場表決的方式進行。5.1.4決議公告:成員大會形成的決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后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全體成員。5.2理事會的決策程序5.2.1召開條件:理事會會議的召開,需由理事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并提前通知全體理事。5.2.2召開程序:理事會會議的召開,需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進行表決。理事會會議的表決,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5.2.3決議執行:理事會形成的決議,由理事長或者理事長指定的理事負責執行。5.2.4決議公告:理事會形成的決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后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全體成員。5.3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5.3.1追究原則:對于決策失誤,導致合作社利益受損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5.3.2追究方式:根據決策失誤的情節輕重,可以采取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暫停或者取消職務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5.3.3追究程序: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應當由監事會提出,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實施。5.3.4申訴途徑:對于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合作社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六章成員權益保障的財產權益6.1成員財產權益的構成6.1.1成員財產權益的概念農民合作社成員的財產權益,是指成員在合作社中所享有的與其財產有關的權益,包括成員的出資、公積金、公益金、盈余分配等。6.1.2成員財產權益的構成要素(1)成員出資:成員出資是成員對合作社的財產權益之一,包括現金、實物、技術等形式的出資。(2)公積金:合作社按照規定提取的公積金,屬于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等。(3)公益金:合作社按照規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福利、教育、培訓等公益事業。(4)盈余分配:合作社在扣除成本、費用后的盈余,按照規定進行分配,成員按照其出資額和貢獻度享有相應的權益。6.2財產權益的保障措施6.2.1完善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和權限。(2)制定合作社章程,明確成員財產權益的具體內容和保障措施。(3)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和審計,保證成員財產權益不受侵害。6.2.2強化外部監管(1)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合作社的監管,保證合作社合法合規運營。(2)建立健全合作社信用評價體系,對合作社進行信用評級,提高合作社的透明度和公信力。(3)鼓勵和支持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合作社的財務審計和監管。6.2.3依法維護成員權益(1)成員有權查閱合作社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等資料,了解合作社的財務狀況。(2)成員對合作社的財務報告、分配方案等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3)成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依法向合作社、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投訴、申訴。6.3財產權益的爭議解決6.3.1合作社內部調解(1)合作社應設立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成員之間的財產權益爭議。(2)調解委員會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法調解爭議。(3)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自覺履行。6.3.2法律途徑(1)成員之間的財產權益爭議無法通過調解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人民法院應依法審理合作社成員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保護成員合法權益。(3)合作社成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七章成員權益保障的收益分配7.1收益分配的原則與標準7.1.1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農民合作社在進行收益分配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證每個成員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具體表現在:依據成員的勞動貢獻、資本投入和合作社的盈利情況,合理確定收益分配比例。7.1.2堅持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在收益分配中,既要充分考慮成員的勞動貢獻,也要兼顧資本投入。勞動貢獻較大的成員應獲得相應的收益,同時資本投入較多的成員也應得到合理的回報。7.1.3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收益分配應有利于合作社的持續發展,保證合作社在分配收益的同時保持足夠的資金用于擴大再生產、改善基礎設施和技術創新。7.1.4堅持民主決策的原則合作社在進行收益分配時,應充分聽取成員的意見和建議,通過民主決策確定分配方案。7.2收益分配的程序與方式7.2.1收益分配程序(1)年終財務結算,確定合作社年度盈利情況。(2)根據年度盈利情況,制定收益分配方案。(3)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大會或董事會審議。(4)成員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公布收益分配方案。(5)按照收益分配方案,將收益分配給各成員。7.2.2收益分配方式(1)現金分配:將部分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給成員。(2)實物分配:將部分收益以實物形式分配給成員。(3)股權分配:將部分收益轉化為合作社股權,分配給成員。7.3收益分配的監督與保障7.3.1建立健全收益分配監督機制合作社應建立健全收益分配監督機制,保證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公開。監督機制包括:成員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的監督,以及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7.3.2加強財務管理合作社應加強財務管理,保證財務數據的真實、完整、準確。財務管理部門應定期向成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接受成員的監督。7.3.3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合作社應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收益分配制度,保證成員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制定和修改收益分配制度時,應廣泛征求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充分體現民主決策原則。7.3.4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合作社應建立風險防范機制,保證在收益分配過程中,能夠應對各種風險,保障成員的權益不受損害。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制定風險應急預案、建立健全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等。第八章成員權益保障的服務與培訓8.1成員服務的內容與方式8.1.1服務內容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的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政策法規宣傳:向成員普及國家有關農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規,提高成員的法律意識和權益保護意識。(2)權益保障咨詢:為成員提供權益保障方面的咨詢服務,包括合作社內部管理、成員權益保護、合作社運營等方面的疑問解答。(3)合作社業務指導:針對合作社的日常運營,提供技術指導、市場信息、財務咨詢等服務,幫助成員提高合作社的經營效益。(4)成員福利保障:協助合作社為成員提供養老、醫療、意外傷害等保險保障,提高成員的生活質量。8.1.2服務方式(1)線上服務:利用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手段,為成員提供便捷的政策法規宣傳、業務指導等信息服務。(2)線下服務:通過合作社內部培訓、現場指導等方式,為成員提供面對面的服務。(3)專業團隊服務:組建專業團隊,為成員提供針對性的服務,保證服務質量。8.2成員培訓的需求與實施8.2.1培訓需求(1)政策法規培訓:提高成員對國家政策法規的理解和運用能力。(2)合作社管理培訓:提升成員在合作社管理、運營方面的能力。(3)技術培訓:針對合作社業務,提高成員的技術水平。(4)市場營銷培訓:幫助成員掌握市場營銷知識,提高合作社產品的市場競爭力。8.2.2培訓實施(1)制定培訓計劃:根據成員需求,制定針對性的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時間、地點等。(2)培訓師資:選拔具有豐富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培訓師資,保證培訓質量。(3)培訓方式: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果。(4)培訓效果評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了解成員對培訓內容的掌握程度。8.3培訓效果的評價與改進8.3.1培訓效果評價(1)成員滿意度調查:通過問卷調查、訪談等方式,了解成員對培訓的滿意度。(2)成員知識掌握程度測試:對成員進行知識測試,評估培訓效果。(3)合作社運營情況分析:分析合作社運營情況,了解培訓對合作社發展的影響。8.3.2培訓改進(1)根據評價結果調整培訓內容:針對培訓效果評價中發覺的問題,調整培訓內容,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2)完善培訓體系:建立完善的培訓體系,保證培訓工作的持續開展。(3)加強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提高培訓師資的專業素質,提升培訓質量。(4)持續關注成員需求:密切關注成員需求變化,及時調整培訓策略。第九章成員權益保障的糾紛解決9.1糾紛解決的方式與程序9.1.1協商解決農民合作社成員間的權益糾紛,首先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當事人雙方應在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下,通過友好溝通,達成一致意見。協商解決的具體程序如下:(1)當事人雙方確認糾紛事實和爭議焦點;(2)雙方提出各自的解決方案和理由;(3)雙方進行充分討論,尋求共同利益點;(4)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和解協議。9.1.2調解解決如協商無果,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調解程序如下:(1)當事人向合作社或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2)調解組織收到申請后,對糾紛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3)調解組織指定調解員,安排調解時間、地點;(4)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引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5)調解成功后,簽訂調解協議書。9.1.3仲裁或訴訟如調解無法解決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仲裁程序如下:(1)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2)仲裁機構審查申請,決定是否受理;(3)仲裁機構指定仲裁員,安排仲裁時間、地點;(4)仲裁員審理案件,作出裁決;(5)裁決生效后,當事人應履行裁決結果。訴訟程序如下:(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人民法院審查起訴,決定是否受理;(3)人民法院安排審判時間、地點,進行審判;(4)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履行判決結果。9.2糾紛解決的調解組織9.2.1農民合作社內部調解組織農民合作社內部調解組織是指合作社內部設立的專業調解機構,主要負責處理合作社成員間的權益糾紛。內部調解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獨立、公正的調解員;(2)具備一定的調解經驗和專業知識;(3)調解程序規范、高效。9.2.2基層調解組織基層調解組織是指鄉鎮、村級的調解機構,主要負責處理農民合作社成員與農民之間的權益糾紛?;鶎诱{解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專業、公正的調解員;(2)具備一定的調解經驗和專業知識;(3)調解程序規范、高效。9.3糾紛解決的法律法規依據9.3.1法律依據農民合作社成員權益保障糾紛解決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