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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食品安全是民生領域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是關系國家安全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問題。隨著食品安全領域犯罪的日益突出,此類犯罪逐漸呈現出隱蔽性強、銷售渠道靈活的特點。在實踐中,食品安全領域的現場監管存在監管線索少、監管職能發揮不足、監管程序啟動緩慢等困難。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食品安全領域的立案監管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有力措施。解決這一困境的主要途徑包括完善刑事立法體系,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加強案例研究和法律宣傳,探索解決司法實踐問題的途徑。關鍵詞: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法律監管困境;對策
引言食品安全是我國政府一直關注的一項重要任務。隨著經濟的發展,食品安全領域暴露出的問題也不斷出現,如僵尸肉、地溝油、有毒奶粉、有毒豆芽等。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部署開展“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活動開展以來,在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績。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20年工作報告的數據,活動期間,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食品藥品領域重大案件986起;提起公益訴訟731件;因制售假劣藥品、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被起訴6.3萬人,是前五年的5.7倍。雖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備案監管工作仍面臨諸多問題和困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特點作案手段較為隱蔽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數問題食品生產商的犯罪手段往往是隱蔽的,小作坊的生產方式也很流行。有些甚至是衛生條件不達標的“黑作坊”,生產經營場所小,流動性高。同時,食品監管部門執法力量有限,線索發現困難,基層執法人員缺乏檢測技術等問題,難以及時發現該領域違法犯罪案件。銷售渠道靈活機動在銷售問題食品時,大多數違規者面對的是農村集市和小商販等底層消費群體,并且有個人的移動銷售方式。很少有人會進入大型購物中心和超市等常規單位。主要原因是這些網站有正規的采購渠道和嚴格的檢驗檢測程序,所以很難進入問題食品。在郊區或農村地區,由于消費者的文化水平和識別能力有限,市場監管松懈,價格低廉,問題食品在一些地方十分猖獗。科技含量逐漸提高隨著我國科技水平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跨越式發展,企業在生產技術、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方面的科技應用水平不斷提高。在銷售方面,通過引入電商平臺,利用微店和微商,很容易產生擴散發展。網絡營銷模式的興起,使犯罪分子的活動更加隱蔽,危害性更大。我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頻發的原因社會轉型利益驅動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消費結構差異大,食物多樣性強。食品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監管面臨的難題。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也顯示了巨額利潤刺激帶來的絕望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律意識和法律意識還比較薄弱。一些不法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浪費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這種情況也難以在短期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食品安全領域法律法規不健全法律滯后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我國食品安全配套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不完善。雖然隨著社會的發展,頒布了一批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制定和修訂了一大批國家標準,但一些方面的規定還不夠詳細,在實際操作和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許多難以徹底解決的問題。此外,現有的食品安全檢測標準比較混亂,不同地區的不同標準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統一標準的制定工作相對滯后,困擾著食品安全監管的發展。行政執法監管不力食品行業規模小,數量多,行政執法部門難以實現有效監管。目前,大多數食品行業對企業的設立、生產和管理要求不高,市場準入門檻低,市場利潤可觀。與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相比,監管執法力度不夠。食品安全問題往往只有在發酵并演變成重大事件后才會引起關注;行政執法力量有限,專業人才匱乏,對違法犯罪新模式的研究和應對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市場監管;此外,少數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存在以罰代刑、守法不嚴、執法不嚴的現象。我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監管困境及原因食品安全領域立案監督的重點主要是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將刑事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事實上,檢察機關不僅不能充分發揮其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備案監督職責,而且在其他備案監督內容中也存在弱化職能的問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監管困境監督線索數量少在線索來源環節,主要包括舉報反映、辦案發現和行政執法機關主動抄襲。在這些渠道中,有三條線索問題。在報告中,檢察機關監督移交責任的受歡迎程度不高,許多人對此知之甚少。他們沒有意識到檢察機關在向檢察機關移交線索后可以發揮的重要作用。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其他部門與此類案件的聯系較少,因此很難找到有用的刑事案件線索。在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中,行政執法機關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通過復制案件,這有利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以下簡稱“兩法銜接”)的順利發展,但就檢察機關而言,這種形式的監督難以體現主動性。監督職能發揮不到位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對檢察機關立案監督職能的認識存在偏差,對檢察機關在兩法銜接中的作用認識不清,仍側重于與公安機關的案件移交,在工作流程和考核方面缺乏與檢察機關的業務合作。基于此,許多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只是簡單地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沒有及時將抄送的案件告知檢察機關,對一些疑難案件很少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處理,導致合作不足。檢察機關在積極開展立案監督工作時,也受到人力、程序、權限等因素的制約,不能充分行使監督權,履行相關職能。監督程序啟動慢在當前形勢下,檢察機關介入行政執法、移送刑事案件的時間滯后,加大了辦案難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雖然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可以得到保障,但行政執法收集證據的能力和水平仍然低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在許多刑事行政執法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之前,當事人會逃逸、藏匿、轉移贓物、串通證人等情況會阻礙證據的收集,最終導致刑事案件證據不足,難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對于此類案件,由于檢察機關面臨的實際困難,無法及時、充分地指導證據收集和立案監督。他們只能對公安機關的取證工作提出建議和希望,這影響了立案成功率,延誤了案件調查的效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監管困境的原因立案監督案件案源擴展難度大立案監督啟動的前提是,該案件可能構成刑事案件,只有在獲得案件的詳細信息后才能進行判斷,從而確定是否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執法案件中,往往缺乏確定的案件受害者。因此,對于涉及處罰的行政執法案件,往往有足夠的刑事案件以刑代刑,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之前,對其進行消化和處理。大多數受處罰的人不能再上訴,案件審理程序結束。此類案件的大量存在也大大降低了立案和監督的有效性。因為被處罰人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他也很容易恢復原來的業務,造成更大的問題。立案監督具有事后監督的特性欠缺即時性目前,在我國司法權的分配中,公安機關有權啟動和結束刑事案件的偵查程序。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時,不抄送或者不通知檢察機關,檢察機關難以主動發現案件線索。即使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能否引起公安機關的注意,公安機關能否及時立案并全力破案,也存在變數。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既不能主動自行調查,也不能主動干預和指揮調查,也沒有問責,也沒有有效的監督控制手段。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權實質上是一種建議權,不直接啟動案件調查程序。立案監督信息不同步,統籌協調難度大目前,連接全國省級兩部法律的信息共享平臺已逐步建立,信息共享的初衷已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但在具體案例流程的銜接上,仍無法實現所有在線協同操作,各單位的承辦人需要分別與其他單位的聯系人和承辦人進行溝通。此外,案件信息輸入的時間、內容等標準不統一,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各自的操作人員有不同的要求,系統未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各部門和機構之間需要進一步協調和磨合。完善我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監管對策為解決食品安全領域備案監管的不利局面,應完善食品安全刑事保護,加強兩部法律的銜接,加強證據審查的指導。完善刑法條款,降低食品安全犯罪入刑門檻我們應該堅持用強藥治病,嚴格控制混亂局面。面對復雜嚴峻的食品安全形勢,依靠社會管理和行政執法是有限的。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加強對違法犯罪的打擊,筑牢食品安全防線。降低入罪門檻意味著可以根據行為犯罪的要求考慮修改相關規定。例如,現行刑法將食品中的摻假、假冒行為一般視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起訴的起點是銷售額達到5萬元。這種規定過分強調對行為后果的判斷,忽視了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沒有適當考慮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容易出現罪刑不相容的現象。明確立案起訴標準,是指對立案起訴標準的統一理解和量化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7年4月27日發布的《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補充規定(一)》中,《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罪》第一款規定,食品中含有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立案起訴標準“嚴重超標”,這在司法實踐中不夠清晰,難以準確把握。完善兩法銜接工作,重拳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溝通交流,理順立案監督工作流程。檢察機關要抓住司法體制改革的機遇,找準位置,超前指揮,主動出擊,全面加強與食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邊審案邊審,積極參與行政執法檢查和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活動,提出檢察建議,及時整改,移交后是否站起來。從兩法銜接的成功案例來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早期干預、偵查取證的指導,是依法有效打擊犯罪、定罪量刑的關鍵。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口頭證據、現場筆錄、勘驗筆錄和其他證據的收集過程進行預先干預,以確保這些證據能夠獲得刑事司法意義上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充分發揮信息共享平臺的作用,實現信息交流與共享。抓住國家檢察系統大力推進電子化、智能化檢察工作建設的機遇,充分利用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兩法對接信息共享平臺,協調案件錄入規則,實現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信息的實時共享和無縫對接,優化案件流程,進一步完善刑事案件網上移送和證據轉換系統,利用平臺信息公開,防止不立案、以罰代罰等不良現象發生,推動食品安全領域兩法對接不斷深化。注重加強類案研究和法制宣傳,積極應對司法實踐難題食品安全犯罪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從此類案件中,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研究和總結此類犯罪的行為共性,可以提高人們的識別能力,增強受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有助于進一步減少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生存空間。規范檢察機關辦案標準,加強對檢察機關辦案工作的指導。充分考慮案件證據收集方法、證據表達形式和證據證明能力等細節,可以提高辦案效率,確保打擊效果。
結束語食品安全是人們非常關心的問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形勢嚴峻,給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帶來巨大壓力和挑戰。檢察機關開展立案監督活動,是一種有效的司法手段,可以為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兩法銜接的順利發展離不開檢察機關充分履行職責,這也是檢察監督的具體體現。只有食品監督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共同努力,才能順利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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