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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我國婚姻法和刑法對重婚現象有明確規定。然而,當我們仔細分析這些條款時,不難發現它們太有原則性,操作性較差。也就是說,在實踐中,很難區分某一行為是否重婚,這使得對該行為的定性更加困難,也無法達到懲罰的效果。本文主要以我國婚姻法禁止重婚為研究對象。同時,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對重婚罪也作了一般性規定,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重婚的社會現象進行具體分析,使大家更清楚地認識重婚罪的本質,以及重婚罪的法律適用,正確區分重婚罪與非罪、重婚、同居。最后,在我國家庭社會教育的立法規定、登記制度和監督方面,提出了幾點完善修改法定刑和相關婚姻制度立法規定的對策建議。關鍵詞:重婚罪;重婚行為;法律適用;建議

重婚罪相關概念重婚行為是指存在重婚事實但未作為犯罪處理的一般違法行為。區分重婚與否,主要是區分重婚的原因,即分析重婚的原因。例如,一些婦女已經結婚,但在被罪犯綁架和販賣后,她們被迫與他人結婚。在本案中,被拐賣婦女在客觀上顯然有重婚的事實,但在主觀上,行為人不希望重婚的事實發生在自己身上,甚至可能嚴重違背自己的意愿。如果我們盲目地按照重婚罪來處理,對被拐賣的婦女是不公平的,因為她們也是受害者。關于重婚罪的認定,雖然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是重婚罪。但是,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有配偶”的內涵沒有明確規定。“有配偶”中的“配偶”首先是指在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夫妻。然而,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大量缺乏婚姻要素的無效婚姻,如早婚、近親婚姻、欺詐婚姻、病態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我國重婚罪的法律適用問題關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濟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重婚案件的受害人可以通過兩種司法途徑獲得救濟: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投訴,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第二,提起私人離婚訴訟,要求民事賠償。由于重婚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家庭和婚姻關系,中國法律規定,重婚案件可以先作為自訴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然而,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被害人往往不愿提起自訴。即使提起訴訟,重婚罪成立的前提也必須是重婚一方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被害人很難甚至不可能獲得重婚的證據,尤其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和第171條的規定,對于“沒有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法院將“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因此,如果重婚罪完全由被害人自訴解決,許多重婚者將逍遙法外,重婚罪將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這對中國法律的嚴肅性非常不利;同時,雖然重婚犯罪現象直接侵害了個人的家庭和婚姻關系,但其實質是行為人公開對抗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侵害的對象是我國刑法保護的一夫一妻制基本婚姻制度。因此,雖然重婚案件在中國被規定為自訴案件,但它們不屬于“被告知后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也有調查權,檢察機關也可以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根據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45條規定,對于重婚,“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在追究重婚罪刑事責任時,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布解除重婚無效婚姻。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受害者和重婚者之間以前的合法婚姻關系會自然解除。被害人解除婚姻關系,必須另行提起離婚私人訴訟,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準予離婚。同時,受害人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的規定,對重婚一方提起損害賠償的私人訴訟,由法院共同審理、共同判決。重婚案件中證明責任的分擔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和第171條的規定,自訴人在自訴案件中負有舉證責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沒有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拒絕它。“重婚案件雖然屬于自訴案件,但如果完全適用,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分擔將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保護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人口流動越來越頻繁,遠離夫妻另一邊的人也大大增加。夫妻分居后,一方與另一方重婚的現象并不少見。報告稱,“包二奶”是廣東省女性投訴的熱點。“包養情婦”(作者注:實際上是重婚)正在增加并成為公眾話題。其中一些人有“第二任妻子”,第三任妻子,甚至第四任妻子”(作者注:事實上,他們已經多次重婚),甚至有些妻子和妾住在同一個房間,公開挑戰法律。因為重婚一方通常與配偶(即受害者)住在兩個不同的地方,通常對配偶采取隱瞞和警惕的態度,在實踐中,被害人掌握的大部分證據線索都是證據線索(如知情人、婚姻登記機關等),加上被害人在自訴案件中無權調查取證,要掌握重婚的事實和證據,重婚行為人的充分證據是非常困難的。如果人民法院說服證據不足的被害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顯然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難以懲治和遏制傳播“包奶”行為,甚至可能助長其發展趨勢,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如因仇視搶妻搶夫而引發打架、傷害、仇殺等其他刑事犯罪)。因此,筆者認為,自訴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擔不能完全適用于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受理重婚案件后,被害人不能提供可靠、充分的證據,但能夠提供相應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調查取證,不得輕易裁定駁回或者勸說其撤訴。完善我國現行重婚罪法律規制的幾點建議結合成因的研究,筆者總結了以下對策研究的方向:健全法律規范,完善登記程序,堅持標本兼治,積極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高人們的道德水準和文化素質,同時加強社會監督。具體如下:修改重婚罪的法定刑重婚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三年以下的刑期相對保守,但是針對重婚罪中一些比較嚴重的情形,比如有重婚前科的,同時與數人重婚的,誘騙重婚和強迫重婚的,重婚致人死亡的等其他產生惡劣影響的情況,應當判處到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七年最高刑期在刑法中適用得較為普遍,而設置為十年上升到危害國家、人民的程度又顯得過重。再者,設置財產刑可以有效打擊一些囂張的重婚罪累犯。部分重婚者在經濟富裕的條件下亂搞男女關系破壞社會風氣,如果只是施加自由上的處罰,不能從精神和實質上打擊犯罪,服刑期滿后再犯的可能性很大,筆者認為在判決時對被告人的個人財產單或并處罰金,可以有效抑制作案者再犯的可能。比如面對一般的重婚罪,法官可以根據情節選擇是否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針對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重婚罪,必須并處罰金。這一舉措存在教育意義,引導大眾遵守傳統道德,培養潔身自好的品性。完善離婚制度當今我國登記離婚制度存在著大量不足,欠缺離婚考慮期的規定使得每天有上千對夫妻登記離婚,有沖動離婚的,甚至還有欺騙離婚和脅迫離婚的荒謬行為出現,不能很好地保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性。登記離婚也缺乏調解程序,筆者認為對離婚當事人的勸說和教育可以促進雙方互相諒解,成功地挽救一段婚姻,對抑制重婚罪也有巨大的幫助。另外,重婚者未離婚就能通過婚姻登記與第三人結婚的情況是很不合理的,筆者通過整理網絡上的信息發現,有的城市已建立了離婚信息通報制度,筆者認為這項措施是值得全國范圍內的城市借鑒的。離婚信息與婚姻登記信息相核對,很大程度地預防了重婚事件的發生。規范婚姻登記工作自從《婚姻登記條例》修正以來,婚姻登記程序簡單,卻更容易在細節上出現紕漏。全國各地的婚姻登記信息聯網的頻率較低,重婚情況難以被發現是目前我國婚姻登記中最大的問題。而登記人員主觀上若是比較隨意,工作不精細,很容易就忽略重要信息通過了登記導致重婚出現,而重婚案件中從未對登記人員問責過,并不是因為他們沒有責任,還是由于婚姻登記信息網絡的不足無法檢索到當時負責的登記員信息。針對上述的問題,筆者認為,規范婚姻登記工作的具體內容包括:首先,是完善婚姻登記信息庫,使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盡量避免由于地域差距而數據不同讓重婚者鉆了空子,聯網的婚姻信息應當壓縮至在全國范圍內每天或實時共享,讓公民都能在網上搜索到婚姻登記信息,防止第三者不知情情況下與已婚人士結婚的事件發生。其次,提高婚姻登記人員基本素質和技能,并定期檢查人員的工作。婚姻登記人員作為結婚的重要負責人,必須具有鑒別真假證明和身份證的能力,若是由于登記人主觀上的錯誤而使得重婚者蒙混過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我國婚姻登記制度還有很多前進的空間,筆者認為在結合我國國情的背景下,也可以學習國外的婚姻登記程序,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根據相關學者的研究,在美國,大部分州都已提出了婚前教育的法案,這說明婚前引導與教育的法律在美國現代結婚登記制度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婚前準備教育不僅能使夫妻互相更加了解,提前對婚后的事務統一意見,并且雙方都能對婚姻存在一個正確的認識,減少“閃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此舉措很明顯地降低了離婚率。筆者認為,抑制重婚罪,根本上是抑制重婚的念頭,婚前教育促進夫妻婚后和諧幫助夫妻了解彼此,也是從側面減少重婚行為的方法。完善家庭教育和社會監督重婚現象,作為一個社會問題,需要社會、學校、家庭三方的共同努力來解決。首先,婚戀觀念是防止重婚的關鍵,大多數重婚者,缺乏法律知識與倫理道德,缺乏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筆者認為,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是防止重婚的根本途徑,只有思想上改變了,行動上才會質變,單純地靠刑罰的約束和威懾是不夠的。青少年的思想觀念尤為重要,作為祖國的未來,少年時期的思想教育決定了他們長大后處事的方式和價值選擇。日常生活中父母應當給子女樹立一個正確的榜樣,注意自己的行為對子女的影響,培養子女的責任心,比如夫妻之間建立平等尊重的關系,經常交流溝通,減少平時不必要的爭吵,營造和諧的家庭氛圍,男方應注意拋棄大男子主義和關于“妻妾”的封建思想,尊重妻子的獨立人格和感情需求,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也應在辦理離婚手續后再與第三人進行婚姻登記并同居生活。更不要忘記與子女經常溝通,解決子女的感情問題,促進子女的心理健康。此外,控制子女的上網頻率,尤其是年齡尚未超過十五周歲的孩子,價值取向還不穩定,對于網絡上復雜的信息無法明辨是非。學校里老師也應當宣傳積極的婚姻觀,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尤其是對于高中生,應當給予特殊的教育,引導他們樹立積極的愛情觀。國家應該更嚴格控制網絡上言論的內容,這對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有保護作用,一切破壞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論都應被取締,還網絡一個健康綠色的環境。其次,加強國家工作人員的基礎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的法律意識,國家工作人員在各個崗位擔任領導職務,對人民群眾的思想道德起到指引的作用,培養他們的自律精神,自覺抵制腐敗腐朽思想,減少重婚的發生,引導全國范圍內的社會風氣向更好的方向發展。筆者認為可以在政府機關張貼宣傳畫報,畫報內容包括反腐、抑制重婚“包二奶”,并對每位工作人員發放守法手冊,定期考核相關守法內容。國家領導干部應當定期向上級和群眾報告做工作報告,也可以拍攝關于個人家庭日常生活的視頻,通過網絡等媒體接受觀眾的監督。基層管理也同樣重要,筆者認為可以建立社區監督制度,要求業主登記婚姻信息,并制作一個綜合信息網,統籌當地社區所有的婚姻信息,方便業主和社區管理人員查詢核對。這與建立全國性的婚姻登記信息庫相銜接,不僅簡化了行政部門的工作,提高了信息比對的效率,也會避免出現由于婚姻登記人員主觀過錯而通過重婚者申請的狀況。最后,針對同時與兩人以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現象,違背了我國婚姻家庭道德,由于當事人均無配偶,不符合重婚罪,無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應予以道德、社會輿論的譴責,通過報紙、網絡傳播正能量,以凈化我國家庭婚姻倫理關系。

結束語綜上所述,研究重婚罪的成因及對策,需要從重婚罪的特點入手,分析現狀,研究重婚行為的多樣性,強調研究重婚罪的必要性,引出我國重婚罪規定的漏洞和缺陷,并針對漏洞,結合學校、家庭和社會提出改進對策。筆者認為,結合我國國情,在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的情況下,配偶一方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同居的,應當界定為重婚,對于只與第三人同居且三個月以上未處理好自身婚姻關系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罪,《非法同居罪》的詳細規定適用了我國一夫一妻制原則,有效抑制了漏洞的存在,維護中國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引導子孫后代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婚戀觀。

致謝論文最后,我要感謝我的論文導師。從選題到最后完成論文,老師給了我很大的幫助。他在論文的各個方面都給了我非常嚴肅和嚴格的指導和建議。每次我覺得累了,他都會耐心細致地為我修改論文,這樣的責任感和工作態度深深地感動和鼓勵了我,成為我成功完成論文的動力。在這里,我要向我的導師表示衷心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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