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我國司法鑒定人制度研究_第1頁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我國司法鑒定人制度研究_第2頁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我國司法鑒定人制度研究_第3頁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我國司法鑒定人制度研究_第4頁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我國司法鑒定人制度研究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摘要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人民法治觀念不斷提高,各類案件的復雜層度不斷攀升,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所遇到的專門性的難題也在不斷涌現,需要專業人士來為法官解決專門性的問題。隨著近年來司法鑒定改革的開展,司法鑒定人作為司法鑒定活動的重要實施者,規范司法鑒定人在司法鑒定中的行為勢必要健全司法鑒定人制度。憑借對司法鑒定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不足的研究,參考、比較英美法系國家的專家證人制度和大陸法系的司法鑒定人制度提出符合我國實際的完善對策。關鍵詞:司法鑒定人;專家證人;司法鑒定程序

引言在漫長的人類文明發展過程中,人類的矛盾糾紛催生了訴訟制度,訴訟制度的誕生伴隨著證據制度的出現。隨著科技的發展,證據的類型愈來愈多,進而培養出了一批專門進行司法鑒定的優秀人才,這批人才專門解決法官在訴訟過程中遇到的專業性、技術性的問題。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不斷增長,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成為人們面對侵害時的重要武器。而在科技高速發展的當下,案件的復雜程度較之以往更甚。在審判過程中,對涉及人身損害、產品質量、人的精神狀況等情況需要認定時,司法鑒定人的加入能夠使法官更好的了解案件事實,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決裁定。我國司法鑒定人制度概述司法鑒定人制度的概念司法鑒定人的概念關于司法鑒定人的定義,兩大法律體系的學者結合了自己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學術解釋,大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典上并沒有記載司法鑒定人的定義,因此關于兩大法系國家的司法鑒定人的定義沒有明確的立法解釋。在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中對司法鑒定人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可是在二零零五年二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定》首次對司法鑒定進行了定義。國內對司法鑒定人的正式表述在二零零五年九月份由中國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中,所謂的司法鑒定人便是應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牽涉的專門問題進行識別和判定并給出鑒定意見的人。不僅如此,《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中又特別強調,司法鑒定人理應在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查登記,獲取司法鑒定執業資格。所以在偵察機關中,依照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從事鑒定的人不包括在內。司法鑒定人制度的概念制度就是從某種事物入口直到某種事物結束的整個過程的所有行為準則的有機統一體。司法鑒定人制度指的是以司法鑒定人在進行鑒定活動中需遵從的規范為內容的相應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司法鑒定人的選任、司法鑒定人的準入,司法鑒定人的權利和責任,司法鑒定人的法律責任等法律制度。這些規則和條例不是有組織和無組織的,而是按照特定的指導原則有機地組織,有組織地,有序地整合在一起的。這個制度能夠規范地引導司法鑒定人這個重要訴訟參與人參與進訴訟過程尤其是以其為中心的司法鑒定的全過程。司法鑒定人制度的內容司法鑒定人準入制度司法鑒定人準入制度是指為進入司法鑒定行業的從業人員的而建立的特定條件,程序規則或制度規范。準入制度制定的程序的前提和規范主要包括職業資格,執業資格,禁止規定等。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是實施準入制度的積極條件。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滿足某些條件或通過相關要求。經過評估,可以獲得職業資格并獲得執業資格。禁止的規定是實施準入制度的不利條件,即使所涉人員具有專門知識,但同時,也符合禁止性條件,也將無法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無法進行司法鑒定工作。設定上述準入制度的相關規定是為了設定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進入相關行業領域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控制,從而保證相關人員具備行業領域所要求的職業素質,可以確保行業領域穩定運作和發展。司法鑒定人選任制度司法鑒定人選任制度在學界沒有明確的定義,可根據其內容可知,司法鑒定人的選任實際上是選任權力的配置,由誰來選任通過何種方式,選任何人來擔任司法鑒定人。因此,司法鑒定人的選任制度應該包含三個內容:選任權的配置即選任主體、選任方式、選任對象。選任主體即誰有權利選任司法鑒定人,選任對象即選任從事司法鑒定活動的主體,選任方式即通過何種方式選擇選任對象等。我國司法鑒定人制度存在的問題司法鑒定人無統一準入標準司法鑒定人準入規則不完善當今科技正處于飛速發展,科技水平的提高意味著司法鑒定業務也將隨著科技的發展不斷更新,種類和范圍不斷擴大。如今的司法鑒定分類不足以容納新出現的鑒定業務種類《決定》規定的司法鑒定種類僅分為四大類: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類和其他類,而新出現的鑒定業務如果不屬于前三類鑒定種類那么只能將其歸于其他類鑒定種類,在新的鑒定類型只多不少的背景下,只是一味將其歸于其他鑒定種類則會過于龐雜,不符合司法鑒定的分類規定。盡管在如今的訴訟程序中,國務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新的鑒定工作業務,可以通過登記新的鑒定人和鑒定事項的方式作補充,但是新事物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的同時便成為了舊事物。由于法的滯后性,只有在新的鑒定業務出現時才能對其加以規定,因而缺乏先見性。《決定》對鑒定人的準入只是一個總的概括,并沒有細化對每個鑒定種類的專業資格的規定,不利于鑒定行業各個領域的專業化精細化發展。司法鑒定人沒有統一的準入資格考核在我國,獲得司法鑒定資格相對容易。《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了個人可以申請司法鑒定人的條件。在技術職稱、執業資格、學歷要求、工作年限,這四個條件中只需滿足其中一個就可以申請。司法鑒定活動要求具備實踐技能和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司法行政部門在對相關人員的申請審核時,只能進行形式審核,而無法對申請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的經驗和技術進行考核。以法醫類鑒定為例,沒有針對的準入資格考試。公安和檢察機關在招募法醫專家時只需要通過公務員考試。在公務員考試主要考核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寫作能力,缺乏對法醫專業知識的評估,很難衡量候選人的專業知識。除了司法機關的鑒定部門外,司法機關系統之外的法醫技術人員僅需要經過單位招募過程就可進入機構。因此這些機構有著較低的行業準入條件,隨機性大。與專業律師相比較,律師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歷經一整年實習;與法官、檢察官相比較必須法官、檢察官也必須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公務員考試而且歷經一整年的實習。法醫學司法鑒定人的準入標準不一,導致法醫學司法鑒定人的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司法鑒定人選任制度不完善司法鑒定人選任主體單一三大訴訟法早已規定司法機關可以擔任司法鑒定人的選任主體,對于當事人能否擔任選任主體并未具體說明。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鑒定通常自立案偵查階段便由公安機關內置司法鑒定部門進行,案件的當事人只能依法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盡管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都允許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但是其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取決于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采取“先機構后鑒定人”的模式,司法鑒定主要由法院或者由法院根據當事人委托選擇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再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司法鑒定人。我國司法鑒定主體仍具有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雙重性,鑒定主體不統一導致諸多問題出現。REF_Ref73909235\r\h\*MERGEFORMAT如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同為鑒定主體,會使得法律責任不明確,一旦鑒定結果出現錯誤其錯誤難以確認由誰承擔,進而無法對受損害的當事人進行賠償。并且責任不明確,會使得鑒定人和鑒定機構之間相互推諉,不利于司法鑒定事業的發展。行政權威大于技術權威,與司法鑒定人獨立性原則相違背。司法鑒定人的專業素質直接影響到鑒定結果是否客觀真實。在實踐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憑借其法學的優勢對司法鑒定人所做出的鑒定結果加以干涉進而使結果缺乏客觀真實性,影響公正判決。司法鑒定程序啟動權分配不合理司法鑒定的起始點是司法鑒定程序流程的啟動,我國的司法機關可以決定啟動司法鑒定程序流程。刑事訴訟案件的調查、起訴和審判環節的司法鑒定,由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按照程序流程進行;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以及刑事自訴案件的司法鑒定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但是,是否啟動司法鑒定由人民法院最終決定。而在英美法系的對抗訴訟模式中,當事人在審判中起主導作用,有權委托鑒定人、鑒定人的人選也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我國深受大陸法系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影響,當事人處于次要地位因而申請司法鑒定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與英美法系相比,削弱了當事人的權利,降低了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可接受程度。司法鑒定人出庭率低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立法不完善盡管在2005年的《決定》中規定了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問題,并且在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對該問題作了規定,自此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鑒定人的出庭率都有一定的提升。但現在的現行立法對出庭現象的要求仍過于含糊,而且基本聚焦于對鑒定人出庭的義務性要求,對司法鑒定人出庭權利保障的要求不夠明確,對違反該項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夠具體,導致司法機關無法對抗拒出庭作證的鑒定人采取強制措施。正是由于這些不夠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導致在審判中鑒定人的出庭率不高。立法層面的疏漏使得缺乏出庭作證這一要式行為,使得鑒定意見無法得到實質意義上的質證,從而影響法官的事實認定。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權利保障不充分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勢必會消耗鑒定人一定的精力包括時間、金錢、勞力等方面。我國與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了應當支付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所需的費用。《決定》規定,司法鑒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基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的價格部門制定。《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司法鑒定人有權取得酬金。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為出庭作證,其中一方應先行承擔鑒定人的合理費用,之后由敗訴方承擔相應費用。即使有以上規定,司法鑒定人的經濟權利受法律保護,但是缺乏相關的配套措施去落實該規定,并未規定司法鑒定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以及哪些費用可以列入“合理報酬”的范圍。長期以來,我國并未對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形成統一的收費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人具體收費標準由司法鑒定人與法院或當事人協商形成,由于各地經濟水平的差異,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收費標準也因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我國的法律制度對鑒定人及其親屬的人身保護雖然都有所規定,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的鑒定活動中鑒定人的人身安全也并沒有得到切實的保護。最高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四條和七十七條明文規定,法律保護鑒定人以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人民法院對鑒定人的相關信息內容應當保密。訴訟參與人或是他人對鑒定人以及其親屬施行恐嚇、打擊報復等阻礙行政訴訟行為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刑法》第三百零七和三百零八條也規定了阻礙作證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民訴法中102條也有關于對司法鑒定人保護的相關規定,但這些法律大多都是事后保護,并且沒有將保護責任細化、具體化以及應當由哪個機構來進行保護。對司法鑒定人的保護是否貫穿從偵查到訴訟結束整個過程。事前該如何保護司法鑒定人都沒有行之有效的規定,其保護力度遠不如英美等西方國家,也是影響司法鑒定人出庭態度的因素之一。完善我國司法鑒定人制度的對策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人準入制度統一登記司法鑒定人的準入標準依據《決定》第八條規定,鑒定機構可以不受地區限制地接受委托從事鑒定業務。由此推知,司法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在全國范圍內都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需要制定統一的司法鑒定人的登記條件,嚴格審核地方性法律法規,將地方性法律法規中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法規沖突的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登記準入的問題不能以地方政府頒布的相關條例解決。對于統一司法鑒定的管理體系,不能以地方化的標準來管理,區域分割管理不利于司法鑒定的統一管理。因此,在《司法鑒定人審核等級辦法》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條款中進一步細化職稱、專業、學歷、經歷等,提高申請登記的司法鑒定人的質量。統一審核司法鑒定人的準入標準現今,司法機關內部和國家安全機關所屬鑒定機構都由其所屬機關直接管理。司法行政機關對于三大機關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疏于管理,而由其所屬機構直接管理,弱化了行政司法機關的審查職能。這不利于選拔優秀的司法鑒定人,進而又可能造成“一部分鑒定人的腐敗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優秀專家不愿充當鑒定人的情況”,從而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在此種情況下,司法行政部門加強與其他內設鑒定部門的同級司法機關溝通勢在必行,發揮其管理職能,制定統一的準入條件,嚴格審核鑒定人的資質,統一制定名冊,并進行公告,淘汰不合格的鑒定人,確保鑒定人的專業性。完善司法鑒定人選任制度建立先選鑒定人后選鑒定機構的模式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司法鑒定人負責制,所以在司法鑒定人的選任中應當首先考慮司法鑒定人而不是考慮司法鑒定機構。并且我國《刑法》規定的偽證罪的犯罪主體也只能有司法鑒定人才能構成,只有構成法定罪名才由單位構成。將司法鑒定人作為第一選任主體,也是司法鑒定人由第二責任人到第一責任人的轉變。因而更有利于其法律責任的承擔,避免出現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失誤導致當事人損失而無法向鑒定人索賠的情形。司法鑒定人負責制的真正落實應當是法官或當事人之間協商后直接選任司法鑒定人,無需經過司法鑒定機構,而非僅憑鑒定意見的簽字或蓋章。讓司法鑒定人對司法鑒定活動的全過程負責。與此同時建立全國司法鑒定人聯網查詢機構,能夠使法院和當事人能夠根據實際需要對鑒定人進行選擇。合理分配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在民事訴訟中,我國采取“當事人申請為主,法官依職權啟動為輔”的司法鑒定啟動模式,在此基礎上,應當限制當事人隨意申請鑒定。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有權利申請司法鑒定。如果法官認為沒有必要,則可以拒絕啟動司法鑒定。法官在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因此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中,法官可以拒絕,與待證事實無關的司法鑒定。所以法院需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鑒定的情況嚴格審查。而在刑事訴訟中,則可以下放司法鑒定啟動權,允許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活動常常由公安部門、檢察院的鑒定部門進行,作為辯方當事人僅僅有權享有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而已,因此會形成一個自偵自鑒、自審自鑒的局面。為確保程序的正當性,引入抗辯主義以填補職權主義的缺陷是個不錯的選擇。這樣,既可保留偵查機關及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啟動權,也能賦予當事人一定的鑒定啟動權,如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涉案相關事項進行鑒定,同時享有一定的知情權,即當事人有權及時獲知開展鑒定的時間、地點及案件進展,并針對控方的鑒定意見啟動對抗性鑒定即反鑒定。針對行政訴訟的鑒定啟動權可以參考對刑事訴訟的司法鑒定啟動權。完善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完善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立法鑒定意見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需要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質詢才能發揮增強其證明力,才能對當事人更具說服力、更具信服力。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突出強調要不斷完善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201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是首次規定了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這兩大程序法中,一旦司法鑒定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通告后拒絕出庭的,其鑒定意見將不可作為法定證據,當事方還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在立法中,規范司法鑒定人一定要出庭的情況和鑒定人可以不出庭的情況,規范司法鑒定人出庭。除了規定司法鑒定人的出庭義務之外,還應保證司法鑒定人的出庭權利,建立權利保障機制,保障鑒定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利益。以立法形式細化鑒定人出庭的義務,通過權利保障機制,激發鑒定人的積極性。保障司法鑒定人的出庭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過分強調司法鑒定人出庭的責任,而沒有落實對司法鑒定人出庭權利的保護,也是出庭率低的原因之一。在保障鑒定人出庭權利的方面:一個是要明確規定危害鑒定人人身權利所應擔負的法律責任,并且確保鑒定人親屬的生命安全,明文規定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如果沒能構成犯罪,則要明確采取行政處罰的限度與民事賠償的范圍。二是采取預防措施。我國《刑法》及最高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中對鑒定人人身保護作了規定,前者注重的是事后保護,后者對司法鑒定人的預防措施僅是對鑒定人的身份、地址等信息不公開。關于事前預防措施方面,應當依司法鑒定人申請,由法院審核決定是否對鑒定人進行保護,并通知有關部門對司法鑒定人采取具體的保護措施。在考核司法鑒定人的專業知識的同時也要注重提高鑒定人法律素養。司法鑒定人在從事鑒定業務是應當遵守操作條例和相關法律規范確保鑒定過程的正當性。司法鑒定人出庭的重要目的便是將其鑒定結論及過程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向當事人說明,運用法律語言規范鑒定結論,同時為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審理排除困惑與障礙,從而做出是否將其作為證據采用的決定。因此,司法行政部門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屬司法鑒定機構應積極培養鑒定人的法律意識,如對鑒定人進行崗前法律培訓以及在后續教育中增加出庭能力的專項培訓,重視司法鑒定的科研投入,完善人才培養體系,這個過程需要通過多方的努力推進。結論在法律諺語曾說過,不公平的判決比多次進行的不公正的舉動所造成的惡果更加嚴重,因為這些行為只不過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則污染整個水源。鑒定意見作為一種法定證據,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一旦其出現錯誤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則會影響法官做出公正的判決,進而將“水源”污染。隨著科技的發展,司法鑒定業務不斷擴大如今的司法鑒定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當代社會的需要,要求司法鑒定制度改革的呼聲愈來愈高。司法鑒定人作為司法鑒定的主體,其出具的鑒定意見,直接影響到法官能否做出公正裁判,當事人能否信服。司法鑒定人制度是司法鑒定體制的核心內容,雖然我國兩高院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都相繼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但是這一系列法律法規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內容龐雜、散亂,法規、條例間存在沖突,法律效力較低,不利于實踐,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標準。但司法鑒定改革也不能一蹴而就,應當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完善司法鑒定人制度也應當循序漸進。

致謝首先,我要衷心地感謝我的導師,該論文從選題、構思到完成,整個過程都是在我的導師的悉心指導下完成的。導師讓我感受最深的就是他的治學嚴謹和謙和待人。“百煉成鋼”正適合形容擁有淵博的專業知識的導師,他對待工作一直精益求精,秉承著高調做事、低調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