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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編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本編主要講述市場秩序法的內容,涉及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制度規定。通過本章的學習,同學需要理解市場秩序法的一般原理。本章內容的講授需要24課時。第一章市場秩序規制法的原理一、市場秩序規制法的含義與調整對象(一)界定國家從社會經濟的整體出發,為了維護市場機制的作用,調整國家對影響市場秩序的市場主體行為進行規制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采狹義說(二)調整對象1.對特殊市場主體行為的規制2.對市場競爭行為的規制3.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二、市場秩序規制法的基本原則1.維護經濟民主原則2.保障實質公平原則3.社會整體效率優先原則4.傾斜保護弱者原則第二章反壟斷法三段視頻第一節反壟斷法概述一、壟斷及其危害1.概念
(1)經濟學上:少數企業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對生產和市場進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場領域內從實質上限制競爭的一種市場狀態。有結構主義到行為主義發展過程。
結:市場結構決定市場行為,市場行為又決定市場績效;
行: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三者的關系是互動的,而不是單向決定的關系。(2)法學上:各國法律中規定的,壟斷主體對市場運行過程中進行排他性控制或對市場競爭進行實質性限制,妨礙公平競爭秩序的行為或狀態。特征是違法性和危害性。比經濟學寬泛2、壟斷的危害(1)阻礙社會技術進步;(2)破壞市場公平競爭;(3)損害消費者利益;(4)影響經濟民主制度。只有危害么?二、反壟斷法1.概念:調整國家在規制市場主體(或其他機構)排斥和限制競爭、控制市場為目的而實施的反競爭行為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規范的總和。2、理解視角
(1)適用的對象為市場主體(2)規制的行為是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3)國家競爭政策的直接體現(4)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5)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共同構成競爭法體系。3.宗旨多元化(1)維護公平競爭;(2)提高經濟運行效率;(3)保護消費者權益。
《反壟斷法》第1條4.地位美國《謝爾曼法》“經濟自由的憲法”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基本法”日本《禁止壟斷法》“經濟憲法”5、適用范圍(1)適用的主體對象:經營者、行業協會、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社會組織(2)適用的行為對象(第3條規定的壟斷行為)
①壟斷協議;(限制競爭協議)
②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③經營者集中或④行政性壟斷;第8條三、中國反壟斷法的立法進程1、1988年,中國競爭立法提上議事日程,準備采用統一立法的模式。2、1993年,出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情況嚴重的公用企業壟斷和行政壟斷進行了規定。立法進程3、1994年開始,《反壟斷法》重新排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歷經八、九、十屆人大。
4、2006年6月,《反壟斷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5、2007年6月,《反壟斷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會二審。6、2007年8月30日,《反壟斷法》頒布,08年8月1日起實施7、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7、制定《反壟斷法》的必要性
(考研2007-經濟法-三-1)
(1)中國存在壟斷或者企業寡頭;(2)中國競爭精神和競爭文化比較弱;(3)西方國家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承認。四、中國反壟斷法的爭議點1、反壟斷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問題。這是跨國公司比較關注的問題。2、規制跨國公司的壟斷行為與規制我國公司壟斷行為的關系問題。3、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問題。4、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設立問題。5、行政性壟斷的問題。第二節壟斷協議的法律規制一、概念和表現形式
1.概念:13條: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2.危害:(1)直接損害未參與協議企業的利益(2)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3)妨礙競爭機制功能的發揮3、表現形式(1)橫向壟斷協議13條禁止競爭關系經營者達成下列協議:①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13年,華北制藥案被罰1.6億美元)(14年,12家日企被罰12.35億)(13年,浙江保險業被罰1.1億元)
②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13年,華北制藥案被罰1.6億美元)(15年麻陽頁巖磚案)③
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13年赤峰煙花爆竹案))(15年麻陽頁巖磚案)④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⑤
聯合抵制交易;機場對航空公司?⑥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2)縱向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有以下兩類聯合行為:①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13年合生元、美贊臣、多美滋、雅培等被罰6.7億)
(14年依視路、尼康、蔡司和博士倫、強生等被罰1900萬)(14年奧迪、克萊斯勒案)②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13年瑞邦訴強生案)
(13年合生元、美贊臣、多美滋、雅培等被罰6.7億)(14年依視路、尼康、蔡司和博士倫、強生等被罰1900萬)
③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橫與縱(考研2012-經濟法-一-3)
二、壟斷協議的認定1.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1)經營主體的資格:相關市場的經營者。企業團體(行業協會)是否構成壟斷協議的主體?(《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第29條,謝絕自帶酒水,是否是限制競爭的協議?)①11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②16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構成要件
(2)限制競爭的目的
一般的限制競爭協議往往具有偽裝。(3)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4)損害市場競爭的后果2.壟斷協議的豁免(1)界定
對于違法的壟斷協議,由于其具有某些合理的因素,或者足以抵消其反競爭的危害,經批準,不適用反壟斷法規制壟斷協議的規定,或者減輕或免除其法律責任的制度。(2)豁免條件15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
①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②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③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反壟斷法》第15條④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⑤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⑥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⑦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3)豁免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舉證。15條屬于前款第1項至第5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①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②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三、法律責任1.經營者行政責任
46(1)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2.行業協會的行政責任46(3)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13年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以及老鳳祥銀樓、老廟、亞一等5家金店被罰1009.37萬元)(13年,浙江省保險行業協業被罰50萬元)3.經營者行政責任的寬恕制度
46(2)條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4.民事責任
50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款適用于所有的壟斷行為,經營者的壟斷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1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5.刑事責任
初稿中曾經出現壟斷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最后被刪除。執法情況截至2014年8月底,國家發改委及其授權的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調查并做出執法決定的反壟斷案件共計72件,其中國家發改委直接查處20件,地方查處52件。1.大眾和奧迪:14.9,湖北省物價局對一汽-大眾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處以罰款2.4858億元,相當于其上一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的6%,對其湖北地區10家經銷商中的8家處以罰款共計2996萬元。2.克萊斯勒:14.9,上海市物價局對克萊斯勒處以罰款3168.20萬元,對其3家上海地區經銷商處以罰款共計214.21萬元。4.奔馳:15.4,江蘇省物價局對對奔馳公司罰款3.5億元,對部分經銷商罰款786.9萬元。5.對各商業銀行?6.對電信聯通?7.對微軟?汽車反壟斷部分事件一覽2015年9月10日東風日產廣東涉嫌價格壟斷被罰1.233億元2015年4月23日奔馳江蘇涉嫌價格壟斷被罰3.5億元2014年9月11日一汽-大眾銷售有限公司被罰2.4858億元;克萊斯勒被罰3168萬元2014年8月20日12家日本汽車零部件和軸承企業被罰總計12.354億元2014年8月13日4家寶馬經銷商被罰《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待變成《汽車業反壟斷指南》第三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規制
(考研2010-經濟法-三-1)視頻一、含義
1.概念:是指企業獲得一定的市場支配地位以后濫用這種地位,對市場的其他主體進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競爭對手的行為。2.結構主義和行為主義的區別
(1)結:市場結構決定市場行為,市場行為決定市場績效,故擁有市場支配地位屬于“本身違法”;(本身違法原則)
(2)行:市場結構與市場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并不具有必然的聯系,故擁有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并不違法。(合理原則)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一)確定相關市場定義12條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2009.5.24《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2014年第24號關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微軟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1、相關商品市場
是根據商品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包括兩方面A、消費者需求的可替代性:需求彈性B、生產者供給的可替代性:供給彈性(SSNIP分析法)2、相關地域市場
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的地理區域。
考慮因素:(1)區域間交易的障礙:交易成本的障礙和法律上的障礙(2)產品的特有性質
3、時間相關市場
反壟斷調查申請書
申請人:上海市松江大學城五期華東政法大學2010屆所有畢業生地址:上海市松江區龍源路555號
委托代理人:呂志強
上海市申浩律師事務所
電話址:上海市松江區龍源路555號
郵編:201620
被申請人:五期舊書出賣唯一指定承包經營者
被申請人:上海東方明珠教育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松江區文匯路300弄32號
請求事項: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請求確認五期舊書出賣唯一指定承包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請求對上海東方明珠教育服務有限公司指定五期舊書出賣唯一承包經營者以及被指定承包經營者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申請人出賣的舊書的行為,進行反壟斷立案調查。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認定五期舊書出賣唯一指定承包經營者以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申請人出賣的舊書的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二)確認經營者的市場支配地位1、概念:17條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2、認定的因素18條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2)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認定的因素(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6)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3、可推定的條件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4、市場份額推定的限制
(1)有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的行為性質認定
17條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壟斷價格或高賣低買)(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掠奪性定價)(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拒絕交易)銀聯和支付寶(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獨家交易)(如QQ用戶被要求強制刪除360?)(書生訴盛大)(14年查微軟?)
拒絕交易與排他交易(華政2014-1-2)續(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搭售或捆綁銷售)(如電信套餐)(如QQ安裝QQ軟件管家、軟件醫生?)(14年赤峰市煙草公司案))(13年大亞灣供水案)(14年查微軟?)(15年海南省東方市自來水公司壟斷案)(15年撫順煙草公司案)(15年寧夏電信、鐵通和聯通公司案)(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差別對待或歧視待遇)(14年赤峰市煙草公司案)銀行不愿放貸給低價購房者?(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強迫交易等)
2011.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
奇虎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起訴狀:/20120418/n340885569.shtml
一審判決書:/gdcourt/front/front!content.action?lmdm=LM41&gjid=20130328040159946185二審判決書:/xwzx/yw/201410/t20141016_198470.htm判決錄像:http:///v_show/id_XNTMzODgzODY4.html
一審http:///video/detail/id/46.html
二審爭議焦點1.相關市場如何界定
(1)相關商品市場
(2)相關地域市場2.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在相關市場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1)認定的一般方法
(2)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3.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1)關于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用戶二選一)的實質
(2)關于騰訊公司和騰訊計算機公司是否存在反壟斷法所禁止的無正當理由搭售的問題4.何種民事責任三、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
47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2、民事責任
50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3、刑事責任(無)工商競爭執法2014年8月底,工商總局立案和授權省級工商局立案調查的反壟斷案件共39件,目前已結案15件,中止調查1件2014年第16號內蒙古自治區煙草公司赤峰市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2013年第12號云南省西雙版納州旅游協會、西雙版納州旅行社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案2013年第5號湖南省永州市保險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案2013年第1號江蘇省連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機械行業協會混凝土委員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案7月28日,國家工商總局組織由北京、上海、等9省市近百名工商執法人員對微軟公司在中國大陸的四個經營場所同時進行反壟斷突擊檢查第四節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法律規制視頻一、概述(一)概念:1.狹義:公司法意義上的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企業,通過取得財產或股份,合并成為一個企業的行為。2.廣義:擴大到一個企業能對其他企業發生支配性影響的所有方式。反壟斷法所稱的企業合并,是指廣義意義上的合并。2008.8.4《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二)法定類別
第20條1.經營者合并;(狹義)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廣義)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廣義)14年.馬士基案國內禁,國外放15年《關于規范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的指導意見》(三)學理類型1.資產轉移型集中:即狹義合并,即公司法意義上的合并。(1)從法學角度上看,分為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2)從對市場影響的角度看,分為:
續①橫向集中:指相同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集中,規模擴大,直接影響市場結構。②縱向集中:指處于不同生產或銷售環節的企業之間的集中,實質是市場交易關系變成管理關系,可能導致對上游或下游市場競爭的限制。③混合集中:分屬于不同產業領域的企業的集中。2.經營控制型集中
又稱間接合并,公司法意義以外的集中(1)股份控制合并: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持有競爭企業的股票或資產,從而導致限制競爭或壟斷控制的行為。(2)經營控制合并:受讓或承租資產、委托經營、共同經營(3)人事控制合并:一個企業的人事受其他企業的控制,從而納入其他企業的運行軌道。包括董事互任、干部兼任。二、經營者集中控制程序制度(一)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啟動程序1.事先申報義務
21條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2012.2.1《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2008.8.3《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2008.8.3《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2009.8.15《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2.事先申報義務的豁免22條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3.主動調查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
4條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上述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二)經營者集中的審查1.初步審查25條
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逾期未做決定的,可以集中。2.深入審查第26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3.延長審查第26條下列情形之一,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1)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2)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3)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是否太冗長?14.4《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試行)》
浙江融信收購恒生電子仍在審查中
(三)控制標準1.審查考慮的因素27條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2.審查結果28條(1)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禁止集中)(2)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不予禁止的決定。(同意集中)29條(3)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附條件同意集中)30條(4)審查結果必須對社會公布(四)外資并購的國家安全審查31條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1)國家安全審查與反壟斷審查并列;(2)國家安全審查不同于經濟安全審查;(3)國家安全審查由相關機構進行;CFIUS?(4)國家安全審查具有必要性,因為外資并購體現出“斬首式”及惡意收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11〕6號
十八屆三中全會: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2014.1月設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國辦發〔2015〕24號(五)法律責任48條1.停止實施集中;2.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3.限期轉讓營業4.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5.可以處以50萬以下罰款微軟百視通商法函[2015]671號50條6.經營者實施集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01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商務部關于禁止可口可樂公司收購中國匯源公司審查決定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收到美國可口可樂公司(簡稱可口可樂公司)與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匯源公司)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根據《反壟斷法》第三十條,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過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樂公司向商務部遞交了申報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樂公司根據商務部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了補充。11月20日,商務部認為可口可樂公司提交的申報材料達到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對此項申報進行立案審查,并通知了可口可樂公司。由于此項集中規模較大、影響復雜,2008年12月20日,初步階段審查工作結束后,商務部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書面通知了可口可樂公司。在進一步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對集中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了評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審查工作。
二、審查內容。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商務部從如下幾個方面對此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全面審查: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匯源品牌對果汁飲料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
公告續
三、審查工作。立案后,商務部對此項申報依法進行了審查,對申報材料進行了認真核實,對此項申報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以及約談當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關政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果汁飲料企業、上游果汁濃縮汁供應商、下游果汁飲料銷售商、集中交易雙方、可口可樂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關法律、經濟和農業專家等方面意見。
四、競爭問題。審查工作結束后,商務部依法對此項集中進行了全面評估,確認集中將產生如下不利影響: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樂公司有能力將其在碳酸軟飲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傳導到果汁飲料市場,對現有果汁飲料企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而損害飲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品牌是影響飲料市場有效競爭的關鍵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樂公司通過控制“美汁源”和“匯源”兩個知名果汁品牌,對果汁市場控制力將明顯增強,加之其在碳酸飲料市場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應的傳導效應,集中將使潛在競爭對手進入果汁飲料市場的障礙明顯提高。
3、集中擠壓了國內中小型果汁企業生存空間,抑制了國內企業在果汁飲料市場參與競爭和自主創新的能力,給中國果汁飲料市場有效競爭格局造成不良影響,不利于中國果汁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公告續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為了減少審查中發現的不利影響,商務部與可口可樂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條件進行了商談。商談中,商務部就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可口可樂公司提出可行解決方案。可口可樂公司對商務部提出的問題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決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經過評估,商務部認為可口可樂公司針對影響競爭問題提出的救濟方案,仍不能有效減少此項集中產生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鑒于上述原因,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商務部認為,此項經營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將對中國果汁飲料市場有效競爭和果汁產業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鑒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在規定的時間內,可口可樂公司也沒有提出可行的減少不利影響的解決方案,因此,決定禁止此項經營者集中。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商務部關于禁止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設立網絡中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46號)
一、立案和審查程序二、案件基本情況三、相關市場(一)相關商品市場(二)相關地域市場四、競爭分析(一)本次交易形成了緊密型聯營,與松散型的傳統航運聯盟有實質不同(二)本次交易顯著增強交易方的市場控制力(三)本次交易將大幅提高相關市場的集中度(四)本次交易將進一步推高相關市場的進入壁壘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六、審查決定歷年年商務部反壟斷典型案件截至2014年8月底,共審結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案件875件。其中,無條件批準849件占97%;附條件批準24件,禁止2件,兩者合計占3%。
2009年3月18日禁止可口可樂收購匯源公司;2011年11月7日,附條件批準百勝餐飲集團收購小肥羊集團公司2012年第9號關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西部數據收購日立存儲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2012年第25號關于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谷歌收購摩托羅拉移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2014年第46號
商務部關于禁止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設立網絡中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第五節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規制一、概念及表現形式1.概念:是具有行政屬性的壟斷行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第8條2.特征:(1)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性公司);(2)行為是主體濫用行政權力而實施的具體和抽象行政行為;(3)形式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資源自由流通等。3、表現形式(1)行政強制經營
32條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駕校、私家車牌照?15年山東交通廳道路運輸車輛信息公共監控平臺案(2)地區封鎖
33條以下列方式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①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14年河北路橋費案)地區封鎖(續)②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③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④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⑤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限制招投標34條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4)行政歧視
35條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5)行政強制行為
36條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6)抽象行政壟斷行為
37條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15年山東交通廳道路運輸車輛信息公共監控平臺案《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3條: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行訴法》第12條…(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如叫停UUCall,阿里旺話二、行政性壟斷的危害及其成因1.危害性(1)扭曲市場機制;(2)損害市場主體權益;(3)滋養腐敗;(4)削弱企業競爭力。2.原因(1)政府干預主義的思想;(2)利益多元化的格局;(3)自然壟斷的傳統慣性;(4)經濟民主化程度不高。三、行政性壟斷的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公共組織)。2、主觀要件:行政權力的濫用。3、客觀要件:實質性限制和損害競爭。四、我國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規制1、法律責任51條(1)責令改正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2)依法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3)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建議權51條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4)特別法優先適用
51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查《電力法》、《鐵路法》、《郵政法》、《煙草專賣法》和《電信條例》等
2、完善思路綜合范疇,自我糾錯機制作用有限。
1、加強政府職能轉變的行政立法
2、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起訴權
3、處罰受惠者
4、受害者民事賠償制度(50條與51條的順序問題)
5、提起行政訴訟?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雖有《行訴法》第12條,可第53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第六節反壟斷法的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一、實施反壟斷法的原則1、堅持國家基本制度
4條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2、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相協調
5條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3、行為主義的準則6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二、適用除外制度
特定行業或特定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1、國家壟斷
和自然壟斷
7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但上述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2、知識產權55條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15.8.1《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反壟斷與科技創新,考研2008-經濟法-三-1)3、農業56條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漁業?三、域外適用制度
第2條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設立網絡中心案微軟收購諾基亞案四、反壟斷機構1、反壟斷委員會性質?
9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①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②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③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2009年5月)》④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工作規則(2008年9月)》
現任組成人員主任國務院副總理副主任商務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國務院副秘書長委員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監察部副部長財政部副部長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商務部副部長國資委副主任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中國銀監會副主席中國證監會副主席中國保監會副主席中國電監會副主席2、反壟斷執法機構
(1)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普通:商務部(反壟斷局)、工商總局(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2011.2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2011.2發改委《反價格壟斷規定》;2011.9
《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
行業:(2)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五、反壟斷調查1、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權38條(1)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2)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3)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2、反壟斷調查措施(準司法權)39條(1)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2)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反壟斷調查措施(續)(3)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4)查封、扣押相關證據;(5)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采取上述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3、經營者和解制度
45條
(1)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15年5月,銀夏工商局對鐵通、聯通和電信搭售固話行為中止調查;9月中移動內蒙中止調查(2)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北京盛開體育發展有限公司壟斷行為案(2015年第1號)經營者和解制度(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①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②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③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六、經營者救濟1、禁止集中、同意集中和附條件同意集中決定的救濟(1)53條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禁止集中、同意集中和附條件同意集中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前置)(2)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常用網站中國反壟斷法網/中國競爭法網/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fldyfbzdjz/
商務部反壟斷局/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第三章反不正當競爭法王曉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徐士英:華政經濟法學院王先林上海交大第一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1993.12.1: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07.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890美國《謝爾曼法》1914美國《克萊頓法》1909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不正當競爭行為1.概念:
經營者為了爭奪市場競爭優勢,違反公認的商業習俗和道德,采用欺詐、混淆等經營手段排擠或破壞競爭,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并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競爭行為。(2009法綜-壹-9)
2.《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7種行為:(2012法綜-三—2)(1)混淆行為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續)
(2)虛假宣傳(3)侵犯商業秘密(4)商業賄賂(2010法綜-三—2)(5)低價傾銷(6)不正當有獎銷售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續)(7)詆毀競爭對手(8)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3.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第2條
經營者: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組織和個人。(2)行為的違法性
違反商業道德或習俗(3)社會危害性
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秩序。二、反不正當競爭法1.概念:國家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法律。
第1條立法宗旨(華政2012綜合-四-2,2014綜合)2.特征:(1)政府對經營者競爭的適度干預(2)調整范圍具有不確定性(3)與其他法律的競合性(4)保護的權益具有社會性第二節混淆行為的法律規制一、混淆(仿冒)行為的概念
生產者或經營者為爭奪競爭優勢,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不正當使用他人的標志,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服務相混淆,牟取不正當利益。二、表現形式:第5條(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1.未經注冊人許可,在其他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
《商標法》57條(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1、知名商品(1)概念
《司解》1
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2)知名商品認定的因素①銷售時間;②銷售區域;③銷售額;④銷售對象;⑤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⑥宣傳持續程度和地域范圍。(3)知名商品認定的舉證責任
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4)適用除外不同地域范圍內,在后使用者善意使用不夠成不正當競爭;但若進入相同范圍足以造成混淆,在先使用者有權請求附加足以區別來源的其他標識。2、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1)概念: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且非商標法禁止使用的標志。(2)不能認定的情形①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②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商品名稱;
③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④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司解》2
(3)例外
前款第①②④項規定的情形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可以認定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或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觀敘述商品而正當使用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4)特有裝潢的特殊規定
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裝潢”。3、足以造成混淆的認定
參照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1)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2)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視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農夫山泉”視頻(三)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他人的商品。1、企業名稱的認定(1)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外國(地區)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修訂)(2)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企業名稱。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
商號=2、姓名的認定
(1)自然人姓名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姓名。
(2)筆名、藝名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姓名”。
(四)仿冒質量標志和產地
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2.偽造產地3.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五)“使用”的認定1、使用應該為“商業使用”即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2、認定: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包括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企業名稱、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裝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規定的“使用”。
三、混淆行為的認定1、主觀故意性2、混淆的特定性
混淆的一般是商品聲譽、商業信譽的載體——商業標識3、后果的誤導性
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
《司解》4條司考2014-1-6565.甲酒廠為擴大銷量,精心摹仿乙酒廠知名白酒的包裝、裝潢。關于甲廠摹仿行為,下列哪些判斷是錯誤的?
A.如果乙廠的包裝、裝潢未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則甲廠摹仿行為合法
B.如果甲廠在包裝、裝潢上標明了自己的廠名、廠址、商標,則不構成混淆行為
C.如果甲廠白酒的包裝、裝潢不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是乙廠白酒,則不構成混淆行為
D.如果乙廠白酒的長期消費者留意之下能夠辨別出二者差異,則不構成混淆行為四、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
21條《商標法》和《產品質量法》優先適用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照。
2.民事責任:
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刑事責任:侵犯注冊商標罪;銷售偽劣產品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蒙特莎公司與費列羅公司、天津正元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申請再審案判決書民事判決書(2006)民三提字第3號/public/detail.php?id=330939
第三節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規制明星陷信任危機
視頻一、虛假宣傳的概念
1.概念: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虛假廣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第9條2.危害:(1)侵犯消費者利益;(2)危害同業競爭者利益。
二、表現形式1.商品質量的虛假表示(1)偽造或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的行為(2)生產者、產地的虛假表示(3)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的虛假表示2.商品價格的虛假表示3.引誘性廣告宣傳行為4.詆毀性廣告宣傳行為5.變相廣告宣傳行為三、虛假宣傳行為的構成要件1.宣傳主體是經營者
廣告主、廣告的制作者、發布者及相關社團等。
9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2.宣傳行為虛偽不實3.宣傳行為的后果是“引人誤解”
四、虛假宣傳“引人誤解”的認定1、認定的規則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虛假宣傳行為:(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4)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司解》8條2、認定考慮的因素(1)日常生活經驗;(2)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3)發生誤解的事實;(4)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
五、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廣告法》55條(1)責令停止發布(2)罰款
(3)吊銷營業執照
《反》24條(3)罰款2.民事責任《反》9條,《消》45條和《產》59條(1)廣告主無過錯責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56條(2)廣告經營者、發布者過錯(先賠)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廣》56條(3)特別廣告無過錯(連帶)責任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56條(4)一般廣告過錯(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廣》56條
相關規定:《產》58條,《消》45條和《食安法》140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3.刑事責任《廣》55條、《刑》222條第四節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規制(發貼披露商業秘密視頻)(發貼披露商業秘密視頻)一、商業秘密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不為公眾所熟知,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反》第10條、《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第2條2.特征:(1)非公知性:核心特征(2)管理性: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3)經濟性:具有經濟利益(4)實用性二、非公知性1、概念:《司解》9條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
2、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情形(1)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2)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3)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續(4)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5)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6)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三、經濟性和實用性
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司解》10條四、管理性1、概念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的“保密措施”。《司解》11條2、管理性的認定
①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②權利人保密的意愿;③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④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
具體保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2)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
(4)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5)簽訂保密協議;(6)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五、商業秘密的分類
1、技術秘密(Know-how):產品配方、關鍵數據等2、管理秘密:管理模式、公關技巧等3、經營秘密:經營計劃、客戶名單、標書等。(1)客戶名單的認定《司解》13條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2)例外規定
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司解》13條六、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10條)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OR4.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七、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的問題1、反向工程的概念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司解》12條2、法律規制(1)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2)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八、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
(1)《合同法》43條
違約責任
(2)《反》20條賠償損失
(3)《司解》16、17條:停止侵權和賠償2.行政責任
1995《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反》25條3.刑事責任
《刑》220條援引《反》第10條九、商業秘密侵權訴訟制度1.原告的舉證責任①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②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③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司解》14條2.侵權責任承擔方式①停止侵權《司解》16條②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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