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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行政許可類

業務

序號應用事項業務環節信用分類信用監管措施法規政策依據

類別

(一)

依法依規予以實施簡化程序、優先辦理、準予告

電力1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A

知承諾、綠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安全類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

七十九條

依法依規予以實施簡化程序、優先辦理、準予告

B《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

知承諾、綠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

2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政許可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

(審批)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嚴格按標準流程辦理,不得實施簡化程序或便利

C2019〕35號)

措施。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

電力類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

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0〕42號)

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行從嚴審查。

在信用修復前,不予適用實行“告知承諾制”的

3電力業務(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許可D

證明事項。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取得行政許可。

注:每一項應用事項均分別對照4個信用分類等級,選擇適用各項監管措施。

1

二、行政處罰類

業務

序號應用事項業務環節信用分類信用監管措施法規政策依據

類別

4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一)

電力5對違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有關規定的處罰A依法依規減輕或不予處罰。

安全類

6對違反大壩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7對違反供電服務標準有關規定的處罰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

、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

8對不配合電力監督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處罰B依法依規從輕處罰或一般處罰。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對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

9

技術的處罰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

(二)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

10對違反電力業務許可有關規定的處罰

電力類見》(中發〔2016〕32號)

對違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有關規定的信用監管措

11C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處罰施《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

適用裁量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

12對違反電力企業信息報送有關規定的處罰2020年)的通知》(國發〔

2014〕21號)

13對違反電力市場監管有關規定的處罰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

依法從重處罰。

(三)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

14對違反煤炭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對被有關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市場

煤炭類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

主體,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實施懲戒措施指導意見》(國發〔2016〕

(四)對違反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有關規定33號)

15法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直至終身禁止從事相

油氣類的處罰D

關生產經營活動;

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內依法禁止直至終身禁止擔任

16對違反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的處罰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一定期限

(五)內依法禁止擔任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

其他類人。

對違反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處

17

注:每一項應用事項均分別對照4個信用分類等級,選擇適用各項監管措施。

2

三、日常監管類

業務

序號應用事項業務環節信用分類信用監管措施法規政策依據

類別

對有關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

18

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A包容審慎監管,給予免查或減少抽查頻次。

對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

19

者行業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

電力20對水電站大壩的安全檢查《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

安全類

B簡化監管程序,減少抽查頻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

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

21電力可靠性信息核查

指導意見》(國發〔2016〕

33號)

22對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

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施重點監管,適當提高抽

23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許可制度監管C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

查頻次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抽取比例。(國發〔2019〕18號)

確定

重點監管

24發電、輸電、供電企業許可制度監管《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

對象

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

25供電能力、供電質量、供電服務監管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電力類2019〕35號)

26用戶受電工程市場行為監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

27電力市場行為監管實施嚴格監管,大幅度提高抽查頻次及“雙隨機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

D、一公開”檢查抽取比例,專項整治列為重點監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0〕42號)

28電價執行情況監管管對象。

(三)

29對煤炭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煤炭類

(四)

30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

油氣類

注:每一項應用事項均分別對照4個信用分類等級,選擇適用各項監管措施。

3

三、日常監管類

業務

序號應用事項業務環節信用分類信用監管措施法規政策依據

類別

31能源領域重大項目監管A包容審慎監管,給予免查或減少抽查頻次。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

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

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

32對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B簡化監管程序,減少抽查頻次。

指導意見》(國發〔2016〕

33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

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9〕18號);

確定

(五)對能源行業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

33重點監管對

其他類的監督檢查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

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施重點監管,適當提高抽

C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查頻次和“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抽取比例。

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2019〕3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

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

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0〕42號)

34對能源重要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實施嚴格監管,大幅度提高抽查頻次及“雙隨機

、一公開”檢查抽取比例,專項整治列為重點監

D

管對象。

注:每一項應用事項均分別對照4個信用分類等級,選擇適用各項監管措施。

4

四、表彰評優類

業務

序號應用事項業務環節信用分類信用監管措施法規政策依據

類別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優先推薦參與表彰評優,提高表彰評優的名

35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A次或級別,作為重點宣傳對象。

獎勵。

(一)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

電力

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

安全類

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對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

(國發〔2016〕33號);

36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

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B正常參與表彰評優。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

干意見》(國辦發〔2015〕

5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

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

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9〕35號);

(二)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做出成績評優申報

3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

電力類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信息。予以適當降低表彰評優名次和級別,或限制

C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

參與表彰評優。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2020〕42號)。

《電力監管條例》第五條

《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

對舉報違反能源監管有關規定行為的有功的單位

38第二十六條

或人員的獎勵。

《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

(三)D依法依規撤銷其所獲榮譽,一定期限內暫停第十五條

其他類或取消其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對信息報送和披露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的

39

表彰。

注:每一項應用事項均分別對照4個信用分類等級,選擇適用各項監管措施。

5

五、其他類

業務

序號應用事項業務環節信用分類信用監管措施法規政策依據

類別

優先選擇為政府采購供應商。

優先準予財政性資金項目。

優先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A

優先推薦或確認為示范項目。

40政府采購供應商選擇依法依規予以實施簡化程序、優先辦理、準予告知承諾、

綠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

正常參與政府采購投標競標。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

可承擔財政性資金項目。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

可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指導意見》(國發〔2016〕

B

按正常程序推薦或確認為示范項目。33號);

依法依規予以實施簡化程序、優先辦理、準予告知承諾、《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

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

政府采購供應綠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

41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商、申請財政

〔2015〕51號);

(一)性項目、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

其他類享受政府優惠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投標競標。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

政策和便利措

依法暫停項目審批;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施C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限制推薦或確認為示范項目。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嚴格按照標準流程辦理,不得適用簡化程序或便利措施。2019〕3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

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

42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國辦發〔2020〕42號)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依法依規限制適用政府財政性支持措施等優惠政策。

D依法暫停項目審批。

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禁止推薦或確認為示范項目。

對被有關主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市場主體,按

43示范項目審查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實施懲戒措施。

注:每一項應用事項均分別對照4個信用分類等級,選擇適用各項監管措施。

6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

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

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

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清單(2021年版)〉

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21〕1827號)等政策文件有關要求,

我們編制了本清單,旨在進一步強化信用信息應用,完善守信激

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切實做好能源行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清單

內容是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依據現行法

律法規、政策文件和國家能源局權責事項,以全國失信懲戒基礎

清單為標準,按照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反映出的市場主體信用

狀況(分為A、B、C、D四個等級),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實施守

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監管措施的指引,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

監管機制的重要制度基礎。

一、編制依據和基本概念

(一)編制依據。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

〔2019〕1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

—1—

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

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

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

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

〔2017〕179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

基礎目錄(2021年版)〉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清單(2021年版)〉

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21〕1827號)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國能人事〔2013〕438號)等。

《國家能源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規定》(國能人事〔2013〕458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指

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55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

(2016-2020年)>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0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

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88號)

《信用基本術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22117-2018)

—2—

(二)基本概念。

1.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根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

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國能資質〔2016〕388號),能源行業市場

主體是指從事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等能源的生產、輸送、供應、服務、建設等相關活動的法人,以

及上述單位法定代表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

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等相關執(從)業的自然人。

2.能源行業信用信息應用。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有

關直屬事業單位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定職責,對相關能源行業

市場主體按照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對應的不同信用分類等級,在

行政許可(審批),信用監管措施適用裁量,確定重點監管對象,

以及政府采購供應商、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優惠政策和便

利措施、評先評優等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過程中采取不

同信用監管措施,實施差別化分類監管。

3.能源行業信用信息應用清單。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監

管機構和各直屬事業單位依法定職責實施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

分類監管過程中,根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分類,采取相

應信用監管措施的指引。

二、主要內容釋義

能源行業信用信息應用清單由業務類別、應用事項、業務環

節、信用分類、信用監管措施和法規政策依據共6方面內容。

1.業務類別。指應用能源行業信用信息進行行政管理所屬業

務領域的類別。本清單中“業務類別”對應《能源行業市場主體

—3—

信用行為清單(2022年版)》中“類別”,包括電力安全類、

電力類、核電類、煤炭類、油氣類、其他類等。

2.應用事項。指產生反映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用

信息的具體業務事項。本清單的應用事項均為國家能源局權責事

項范圍,包括行政許可(審批)、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電力

市場監管、以及煤炭、油氣及能源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等

領域,共收錄42項應用事項。其中,法人43項,自然人與法人

共同適用應用事項11項。

3.業務環節。指應用事項在具體行政管理業務中應用所處的

階段,包括行政許可(審批)、重點監管對象篩選、處罰裁量參

考、評優申報,以及政府采購供應商、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

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評先評優等資格審查。

4.信用分類。指在應用事項中,根據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

歸集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公共信用

綜合評價后,按照信用等級分數劃分為A(86—100分),B(71

—85分)、C(41—70分)、D(40分及以下,存在嚴重失信主體

名單記錄的市場主體均為此等級)四個等級。

5.信用監管措施。指根據不同等級的信用分類所采取的具體

行政管理措施,按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日常監管”“表

彰評優”和“其他”5類進行歸納。

6.法規政策依據。指據以對市場主體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

戒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

院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4月23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

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關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

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

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9年8

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

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

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

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93號)

—5—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

見》(中發〔2016〕32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

〔2019〕1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

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

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

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

《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

《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3號)

《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4號)

三、信用監管措施

對應本清單的應用事項,按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日常監

管、表彰評優和其他共5類業務,根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

分類,可采取具體信用監管措施共計34項。

(一)行政許可類。指在行政許可業務中,可以采取的信用

分類監管措施(5項),具體見下表:

—6—

信用分類信用監管措施

A

1.依法依規予以實施簡化程序、優先辦理、準予告

知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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