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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2102Specificationsforfair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 III 1 1 1 1 1 2 26.2協助審查機制 2 36.4政策評估 3 3 3 47.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 57.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 6 6 7 79.2現場抽查 79.3第三方抽查 79.4交叉檢查 7 7 7 7 8 8 8 8 8 9 II III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海霞、秦保清、程龍龍、孫凱、宋歸口管理部門通訊地址: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連市沙河口區中山路381號),聯系電話:文件起草單位通訊地址: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連市沙河口區中山路381號),聯系電話:1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規范本文件適用于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政策措施”)時,應按照《反壟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的要定和做法,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的營商環境。25.1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政策措施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5.3政策制定機關應對其所制定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規定的,可以實施。5.4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規定的,不應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5.5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應出臺。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不應提交審議。5.7以多個部門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部門在各自范圍內參5.8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應建立健全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原則上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場監管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和5.9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專家庫,便于政策制定機關進行5.10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可咨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并將征求意見6.1.1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政策制定機關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查機制,明確審查機構和審查程序,按照“誰制定、誰審查、誰負責”原則,按照第7章的要求審查。6.1.2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應對政策措施進行初步審查,形成初審結論,提交特定機構進行實6.1.3政策制定機關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協助審查,形成審查建議供決策參考。6.2.1以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在審查到重大或疑難問題的,應根據實際需要咨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意見,也可以向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書面提出協助審查申請(見附錄A)。6.2.2聯席會議辦公室應自收到協助審查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反饋是否開展協助審查。36.2.4政策制定機關提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協助審查的,應在協助審查申請6.2.5協助審查結束后及時向政策制定機關反饋協助審查意見(見附錄B)。6.3.1政策制定機關內設起草機構對制定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起草、判別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征6.3.2政策制定機關要指定內設特定機構,對內設起草機構審查后的政策措施統一進行復審。重責人在《公平競爭審查表》中簽署公平競爭審查復審意6.3.3政策措施出臺后,由政策制定機關內設6.3.4采取“起草機構初審+特定機構復審”的工作機制后,“起草機構”仍應對其起草的政策6.3.5對于“特定機構”提出的復審意見,“起草機構”應采納見有異議的,報請政策制定機關負責人或者采取會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必要時應征求專家意見。如出現6.2.1規定情形,則啟動協助評估情況、適用例外規定情況說明等,報本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可以6.3.7以多個部門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在文件起草過程中先行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形成審查報告后,與文件送審稿一并送相關部門會簽,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并簽署意見。牽頭部門綜合相關部門審查意見,若無異議按程序發文。6.3.8對政策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或特定機構把握不準的、對適用例外規定、被任何單位或者個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進行審查時,應引入第三方評估。6.3.9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6.4.1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對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鼓勵政策制定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評估政策措施對市場競爭6.4.2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7.1.1不應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a)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4b)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c)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年檢、年報、監制、認及其他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d)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企業注銷、破產、掛牌轉讓、搬遷轉移等設定或者革新、升級換代,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7.1.2違法設置或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于:a)違法設置特許經營權,或者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以特許經營為名增設行政許b)未明確特許經營權期限,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c)未依法采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d)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7.1.3不應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予獎勵補貼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c)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a)增設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行政審批環節、條件和程序;b)設置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性備案程序。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采取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質、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商業模式或其他直接或間接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7.2.1不應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時,對外地和進口同類商品、服務制定歧視性價格;b)對相關商品、服務進行補貼時,對外地同類商品、服務,國際經貿協定允許外的進口同類商品以b)對進口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c)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進口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5e)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邊界設置關卡,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f)通過軟件或者互聯網設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7.2.3不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a)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地發布招標信息;b)直接規定僅本地經營者可以參加本地特定的招投標活動或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c)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e)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f)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條件或者評分規則,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7.2.4不應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a)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b)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c)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d)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7.2.5不應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a)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不給予與本地經營者同等的政策待遇;c)在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健康衛生、工程質量、市場監管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7.3.1不應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和補貼;b)無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政策;c)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獲取方面,d)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在環保標準、排污權限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e)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特定經營者減免、緩征或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注:特定經營者包括特定區域內所有經營者、或特定區域內特定產業67.3.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應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主要指根據特定經營進行返還,或者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或補貼、減免土地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優惠政策。7.3.3不應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主要指無法律、行政國務院規定依據,根據經營者規模、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地區等因素,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7.3.4不應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a)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經國務院批準,要求經營者交納各類保證金;b)限定只能以現金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c)在經營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完成相關事項后,不依法退還經營者交納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權、行政指導等方式或者通過行業協會商會,強制、組織或者引導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行為。7.4.2不應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生產經營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之外,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公開,通過公開渠道無法采集的生產經營數據。主要包括:擬定價格、成本、營業收入、利潤、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生產銷售計劃、進出口數量、產能、技術及研發創新信息、經銷商信息、客戶信息等。7.4.3不應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包括但不限于:a)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服務進行政府定價;b)對不屬于本級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商品、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者制定政府指導價;c)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采取價格干預措施。7.4.4不應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a)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務的統一執行價、參考價;b)規定商品和服務的最高或者最低限價;c)干預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7.5除7.1~7.4情形之外,政策制定機關不應制定含有其他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8.1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但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a)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b)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d)用于中小微企業的投資、運營或幫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資源的;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注:屬于a)b)c)d)情形的,政策制定機關應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確有必要且沒有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且不會嚴重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7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9抽查和交叉檢查9.1.1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通過政策制定機關的政務網站或者其他途徑,每年對其政府及其組成9.2現場抽查布的政策措施,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進行現場抽查。政策制定機關提供原始發文記錄和公平競爭審查記9.2.2現場主要抽查政策措施制定機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的運行情況、被抽查政策措施起草階段9.3第三方抽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各部門進行政策措9.4.2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問題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多發的行業和地區,進行重9.4.3交叉抽查結果要及時反饋政策制定機關,對抽查發現的問題,政策制定機關需及時整改。整改后的文件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整改情況及時進行通報,并納入考核評價中。9.5.2抽查發現重大、疑難問題或者政策制定機關有異議的,聯席會議辦公室可提交同級公平競爭審10.1.2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為舉報受810.1.4政策制定機關收到投訴舉報,屬于職責范圍的,及時處理;不屬于職責范圍的,及時告知舉報人10.2.2舉報受理單位按照下列權限a)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授權10.3.1按照“誰制定、誰處理”的原則,由政策制定機關處理相關投訴舉報。10.3.2對機構改革前出臺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訴舉報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門已撤銷或職權調整的,由10.3.3部門代擬起草以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室名義出臺的,由擬文10.3.4政策措施由多個部門聯合制定出臺的,由牽頭部門負責處理。10.3.5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政策措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由市、縣(市、區)聯席會議辦公室受理,并逐級上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10.4.1處理投訴舉報的部門及時調查、核實,并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過程中可征求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意見。10.4.2政策措施應審未審的,及時補審。政策措施違反審查標準出臺的,按照相關程序停止10.4.3對屬于例外規定的,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做出解釋說明,并逐年評估適用例外規定10.5.1按照“誰處理、誰回應”的原則,受理投訴舉報的單位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并法律法規向社會公開相關處理決定。涉及行政壟斷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查處。10.5.2由聯席會議辦公室分送的投訴舉報,處理單位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書面反饋處理結果。11.1各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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