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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CCS91.140.01DB21遼寧省地方標準代替DB21/T1914—2011建筑中水回用技術規程聯合發布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buildingreclaimedwatersystemDB21/T1914-2024根據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9年遼寧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修訂計劃>的通知》(遼住建科[2019]11號)的要求,規程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相關標準及技術文獻,結合遼寧省工程實際,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程。本規程包括11章2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符號;中水原水;中水利用及水質標準;中水系統;處理工藝及設施;中水處理站;安全防護和監(檢)測控制;建筑中水工程施工;系統調試、試運行;系統驗收;附錄;條文說明。本規程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1.增加“原水收集率”、“中水用水量”等計算方法;2.完善“處理系統處理能力”、“中水調節池”、“中水貯存池”等計算方法;3.調整中水處理工藝,結合遼寧地區特點及工程運行實際進行優化;4.增加、修改部分相關條文內容。本規程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將有關資料反饋到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沈陽市和平南大街88號,郵編:110005,E-mail:lnjzzshyjsgc@163.com)主編單位: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參編單位:沈陽建筑大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遼寧省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遼寧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沈陽國際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寬甸縣住房和建筑行業指導服務中心四川善水科技有限公司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王慶輝李亞峰潘志穎李鐵軍金華計增龍楊欣煒朱寶旭徐向飛吳勇繆永剛高睿陽隋玲玲葛艷軍姜豐洋寧經洧段思宇李黎李哲周楓單元奇喬詠琪劉春陽楊勇李倩倩高穎本規程主要審查人員:夏志忠李延吉孫笙高壯宋錦宋悅管洪海 2術語、符號 2.1術語 3中水原水 3.1建筑物中水原水 3.2建筑小區中水原水 4中水利用及水質標準 4.1中水利用 4.2中水水質標準 5中水系統 5.1中水系統形式 5.2原水系統 5.3處理系統 5.4供水系統 5.5水量平衡 6處理工藝及設施 6.1處理工藝 6.2處理設施 7中水處理站 7.1站址選擇 7.2設置要求 8安全防護和監(檢)測控制 8.1安全防護 8.2監(檢)測控制 9建筑中水工程施工 9.1一般規定 9.2材料與設備 9.3構筑物 9.4設備基礎 9.5土建與設備安裝連接部位 9.6設備安裝 9.7室內外給水、排水、中水管道和輔助設備的安裝 10系統調試、試運行 10.1系統調試 10.2系統試運行 11系統驗收 11.1一般規定 11.2水處理設備安裝質量驗收 11.3建筑中水系統供水管道及輔助設備安裝質量驗收 11.4建筑中水系統的灌水、水壓試驗 附錄A建筑中水系統中水處理設備安裝分項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附錄B建筑中水供水管道及輔助設備安裝分項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本規程用詞說明 41引用標準名錄 42附:條文說明 431Generalprinciples 2Termsandsymbols 2.1Terms 2.2Symbols 3Raw-waterofreclaimedwater 3.1Raw-waterofreclaimedwaterforbuilding 3.2Raw-waterofreclaimedwaterforsub-district 4Reclaimedwaterutilizingandwaterqualitycriterion 4.1Reclaimedwaterutilizing 4.2Reclaimedwaterqualitycriterion 5Reclaimedwatersystem 5.1Typeofreclaimedwatersystem 5.2Raw-watersystem 5.3Reclaimedwatertreatmentsystem 5.4Supplysystemofreclaimedwater 5.5Waterbalanace 6Treatmenttechnologyandfacilities 6.1Treatmenttechnology 6.2Treatmentfacilities 7Reclaimedwatertreatmentstation 207.1Selectingaddressofreclaimedwaterstation 207.2Semandoflayout 208Safeguardingandmonitoring(detection)control 228.1Safeguarding 228.2Monitoring(detection)control 239Constructionofreclaimedwatersystem 249.1Generalregulations 249.2Materialsandequipments 249.3Structuresofreclaimedwaterprojects 249.4Equipmentfoundations 259.5Installationjointsbetweencivilworksandequipments 269.6Equipmentinstallation 269.7Installationofwatersupplydrainagereclaimedwaterpipelinesandaccessoryequipmentindoorandoutdoor 10Debugandcommissioningoperationofreclaimedwatersystem 10.1Debugofthesystem 10.2Commissioningoperationofthesystem 11Acceptanceinspectionofreclaimedwatersystemforbuildings 11.1Generalregulations 11.2Installationqualityinspectionofwatertreatmentprocess 11.3Installationqualityinspectionofwatersupplypipelinesandaccessoryfacilities 11.4Floodingandpressuretests AppendixAInspectionlotqualityinspectionrecordchartofsectionalworksofwatertreatmentequipmentinstallationinreclaimedwatersystemforbuildings 36AppendixBInspectionlotqualityinspectionrecordchartofsectionalworksofwatersupplypipelinesandaccessoryequipmentinstallationinreclaimedwatersystemforbuildings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technicalspecification 41Listofquotedstandards 42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4311.0.1為節約水資源,實現污水、廢水資源化利用,保護環境,使建筑中水工程設計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結合遼寧地區的具體條件制定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遼寧省民用建筑和建筑小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中水工程設計、施工與驗收。工業建筑中水工程設計、施工與驗收,可參照本規程執行。1.0.3各類建筑物和建筑小區建設時,其總體規劃設計應包括污水、廢水、雨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和中水設施建設的內容。1.0.4建筑中水工程中有關節水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1.0.5建筑中水設計,應根據可利用原水的水質、水量和中水用途,進行水量平衡和技術經濟分析,合理確定中水原水、系統形式、處理工藝和規模。1.0.6建筑中水設計必須有確保使用、維修的安全措施,嚴禁中水進入生活飲用水給水系統。1.0.7中水工程設計應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負責,中水工程的設計進度應與主體工程設計進度相一致,各階段的設計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1.0.8中水工程應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1.0.9建筑中水設計、施工與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1.1中水reclaimedwater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后,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生活、市政、環境等范圍內雜用的非飲用水。2.1.2建筑中水buildingreclaimedwatersystem建筑物中水和建筑小區中水的總稱。2.1.3中水系統reclaimedwatersystem由中水原水的收集、貯存、處理和中水供給等工程設施組成的有機結合體,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區的功能配套設施之一。2.1.4建筑物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forbuilding在建筑物內建立的中水系統或設施。2.1.5建筑小區中水reclaimedwatersystemforsub-district在建筑小區內建立的中水系統。建筑小區主要指居住小區和公共建筑區,統稱建筑小區。2.1.6中水原水raw-waterofreclaimedwater被選作為中水水源的水。2.1.7中水設施equipmentsandfacilitiesofreclaimedwater是指中水原水的收集、處理,中水的供給、使用及其配套的檢測、計量等全套構筑物、設備和器材。2.1.8水量平衡waterbalance對原水水量、處理量與中水用量和自來水補水量進行計算、調整,使其達到供與用的平衡和一致。2.1.9雜排水graywater民用建筑中除糞便污水外的各種排水,如冷卻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廚房排水等,也稱為生活廢水。2.1.10優質雜排水highgradegraywater雜排水中污染程度較低的排水,如冷卻排水、游泳池排水、沐浴排水、盥洗排水、洗衣排水等。2.1.11生活污水domesticsewage人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糞便污水2.1.12建筑中水利用率utilizationratioofreclaimedwatersource項目建筑中水年總供水量和年總用水量之比。2.2.1流量、水量Qpj──建筑物平均日生活給水量;QPY——經水量平衡后的中水原水量;——最高日中水用水量;——最高日沖廁中水用水量;Qjs──澆灑道路或綠化中水用水量;Qcx——車輛沖洗中水用水量;Qj——景觀水體補充中水用水量;Qn——供暖系統補充中水用水量;Qx——循環冷卻水補充中水用水量;Qt——其他用途中水用水量;Qh——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Qd——中水日處理量;Qyc——原水調貯量;Qzc——中水調貯量;Qzt——日最大連續運行時間內的中水用水量;ΣQp——中水系統回收排水項目的回收水量之和;ΣQJ——中水系統回收排水項目的給水量之和;Qza——項目中水年總供水量;QJa——項目年總用水量;qL——給水用水定額。2.2.2計算系數及其他b——建筑物分項給水百分率;F——沖廁用水占生活用水的比例;N——使用人數;n1——處理設施自耗水系數;1——建筑中水利用率;2——原水收集率;Β——建筑物按給水量計算排水量的折減系數。2.2.3時間T——設備日最大連續運行時間;t——處理系統每日設計運行時間。3.1建筑物中水原水3.1.1建筑物中水原水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3.1.2建筑物中水原水應根據排水的水質、水量、排水狀況和中水回用的水質、水量選定。3.1.3建筑物中水原水可選擇的種類和選取順序應為:1衛生間、公共浴室等沐浴排水。2盥洗排水。3空調循環冷卻系統排污水。4冷凝水。5游泳池排水。6洗衣排水。7廚房排水。8沖廁排水。3.1.4建筑物中水原水應優先選用優質雜排水。3.1.5建筑屋面雨水可作為中水原水或其補充。3.1.6下列排水嚴禁作為中水原水:1醫療污水。2放射性廢水。3生物污染廢水。4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排水。3.1.7建筑物中水用水量宜按照建筑物各種用水量以及其所占總用水量的比例確定;中水原水量按照所選定水源的排水系統排水量占建筑物總排水量的比例確定,與所對應的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比例相同。3.1.8用作中水原水的水量宜為中水回用水量的110%~115%。3.1.9建筑物中水原水量應按下式計算:pj(3.1.9)式中:QY——中水原水量(m3/d);β——建筑物按給水量計算排水量的折減系數,一般取0.85~0.95;Qpj——建筑物平均日生活給水量,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中的節水用水定額計算確定(m3/d);b——建筑物分項給水百分率。建筑物的分項給水百分率應以實測資料為準,在無實測資料5時,可參照表3.1.9選取。表3.1.9各類建筑物分項給水百分率(%)----------3.1.10中水原水水質應以類似建筑的實測資料為準,在無實測資料時,建筑物排水的污染濃度可按表3.1.10確定。6表3.1.10各類建筑物各種排水污染濃度表(mg/L)BOD5CODcrSSBOD5CODcrSSBOD5CODcrSSBOD5CODcrSSBOD5CODcrSS300~450800~1100350~450250~300700~1000300~400260~340350~450260~340260~340350~450260~340260~340350~450260~340500~650900~1200220~280400~550800~1100180~220——————500~600900~1100250~28050~60120~13540~6040~50100~11030~50———45~55110~12035~55———60~7090~120100~15050~6080~10080~10090~110100~14090~110——————220~250310~39060~70180~220270~33050~60—————————230~300455~600155~180140~175295~38095~120195~260260~340195~26050~65115~13540~65490~590890~1075255~28573.2建筑小區中水原水3.2.1建筑小區中水原水的選擇要依據水量平衡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應優先選擇水量充裕穩定、污染物濃度低、水質處理難度小、安全的中水水源。3.2.2建筑小區中水可選擇的水源應包括:1小區內建筑物雜排水。2小區或城鎮污水處理站(廠)出水。3小區附近污染較輕的工業排水。4小區內的污水。3.2.3建筑小區中水原水量應根據小區中水用量和可回收排水項目水量的平衡計算確定。3.2.4建筑小區中水原水量可按下列方法計算:小區綜合排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的規定計算小區平均日給水量,再乘以排水折減系數的方法計算確定,折減系數取值同本規規程3.1.9條。3.2.5建筑小區中水原水的設計水質應以類似建筑小區實測資料為準。無實測資料,生活排水可按本規程表3.1.10中綜合水質指標取值;當采用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為原水時,可按城鎮污水處理廠實際出水水質或相應標準執行。其他種類的原水水質則應實測。4.1中水利用4.1.1建筑中水設計應合理確定中水用戶,充分提高中水設施的中水利用率。中水設施的中水利用率按下式計算確定:h1=′100%(4.1.1)式中:η1——建筑中水利用率;Qza——項目中水年總供水量(m3/年);QJa——項目年總用水量(m3/年)。4.1.2建筑中水利用除滿足水量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1按不同用途,選用不同的水質標準。2衛生上安全可靠,無有害物質。3符合人們的感官要求,無不快感覺。4水質不能引起設備、管道等嚴重腐蝕、結垢和維護管理的困難。4.1.3建筑中水應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中的城市雜用水和景觀環境用水等。城市雜用水包括綠化用水、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景觀環境用水包括娛樂性景觀環境用水、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等。建筑中水利用分類見下表4.1.3。表4.1.3建筑中水利用類別1施工場地清掃、澆灑、灰塵抑制、混凝土制24.1.4當建筑物或小區附近有可利用的市政再生水管道時,可直接接入使用。94.2中水水質標準4.2.1中水用作城市雜用水,如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雜用,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規定。4.2.2中水用于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的規定。4.2.3中水用于供暖、空調系統補充水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空調系統水質》GB/T29044的規定。4.2.4中水用于冷卻、洗滌、鍋爐補給等工業用水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的規定。4.2.5中水用于其他用途時,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相關用水水質標準的規定。4.2.6中水用于多種用途時,應按不同用途水質標準進行分質處理。當中水同時用于多種用途時,其水質應按最高水質標準確定或分質供水。5.1中水系統形式5.1.1中水系統由原水系統、處理系統和供水系統三個部分組成。5.1.2建筑物中水系統的原水收集系統宜采用污、廢分流制。5.1.3建筑小區中水可采用以下系統形式:1完全分流系統。2半完全分流系統。3無分流系統。5.1.4建筑中水系統形式的選擇,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原水和中水用量的平衡與穩定、系統的技術經濟合理性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5.2原水系統5.2.1原水管道系統宜按重力流設計,靠重力流不能直接接入的排水可采取局部提升等措施接入。5.2.2室內外原水收集管道及附屬構筑物均應采取防滲、防漏措施,并應有防止不符合水質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井蓋應做“中水原水”標志。5.2.3室外埋設的原水管道要滿足覆土厚度和防凍要求。5.2.4原水系統應計算原水收集率,收集率不應低于回收排水項目給水量的75%。原水收集率可按下式計算:h2=′100%(5.2.4)P——中水系統回收排水項目的回收水量之和(m3/d);J——中水系統回收排水項目的給水量之和(m3/d)。5.2.5原水系統應設分流、溢流設施和超越管,宜在流入處理站之前能滿足重力排放要求。5.2.6職工食堂和營業餐廳的含油脂污水進入原水收集系統時,應經除油裝置處理達標后,方可進入原水收集系統。5.2.7原水宜進行計量,可設置具有瞬時和累計流量功能的計量裝置。5.2.8結合海綿城市將雨水作為中水的原水,應充分考慮季節變化對雨水收集的影響。5.3處理系統5.3.1中水處理系統應由原水調節池(箱)、中水處理工藝構筑物、消毒設施、中水貯存池(箱)、相關設備、管道等組成。5.3.2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應根據中水用水量和可回收排水項目的中水原水量,經平衡計算后確定。中水原水量應符合本標準第3.1.8條的規定。5.3.3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應按下式計算:(5.3.3)式中:Qh——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m3/h);Qz——最高日中水用水量(m3/d);t——處理系統每日設計運行時間(h/d);n1——處理設施自耗水系數,一般取值為5%?10%。5.3.4處理系統調節池(箱)及其前端的設備及管道的設計流量應按照中水系統回收排水項目的最高日最大時排水量進行計算。5.4供水系統5.4.1中水供水系統與生活飲用水給水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5.4.2中水管道上不得裝設取水龍頭。當裝有取水接口時,必須采取嚴格的誤飲、誤用的防護措施。5.4.3中水系統供水量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中的用水定額及本標準表3.1.9中規定的百分率計算確定。5.4.4中水供應可采用調速泵組供水方式、水泵-水箱聯合供水方式和氣壓供水設備供水方式,當采用水泵-水箱聯合供水方式和氣壓供水設備供水方式時,水泵的出水管上應安裝多功能水泵控制閥,防止水錘發生。5.4.5中水供水系統的設計秒流量及管道水力計算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中給水部分的相關要求執行。5.4.6中水供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給水管、鋼塑復合管或其他具有可靠防腐性能的給水管材,不得采用非鍍鋅鋼管。5.4.7室外埋設的中水供水管道要滿足覆土厚度和防凍要求,在不供暖房間敷設中水供水管道要注意防凍。5.4.8中水貯存池(箱)和中水供水箱的結構要求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中給水部分執行。5.4.9中水貯存池(箱)宜采用耐腐蝕、易清垢的材料制作。鋼板池(箱)內、外壁及其附配件均應采取可靠的防腐蝕措施。5.4.10中水供水系統上,應根據使用要求安裝計量裝置。5.4.11中水供水水泵的選擇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中給水部分的相關要求執行,供水水泵應設備用泵。5.4.12綠化、澆灑、汽車沖洗宜采用有防護功能的壁式或地下式給水栓。5.4.13中水貯存池(箱)上應設自動補水管,其管徑按中水最大時供水量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補水的水質應滿足中水供水系統的水質要求。2補水應采取最低報警水位控制的自動補給方式。3補水能力應滿足中水中斷時系統的用水量要求。5.4.14利用市政再生水的中水貯存池(箱)可不設自來水補水管。5.4.15自動補水管上應安裝水表或其他計量裝置。5.5水量平衡5.5.1中水系統設計應進行水量平衡計算,宜繪制水量平衡圖或給出水力平衡表。通過調整中水原水量和用水量達到系統供用平衡。5.5.2中水原水量計算應按本規程第3.1.9條、第3.2.4條規定執行。5.5.3建筑中水用水量應根據不同用途用水量累加確定,并應按下式計算:Qz=QC+Qjs+Qcx+Qj+Qn+Qx+Qt(5.5.3)式中:Qz——最高日中水用水量(m3/d);Qc——最高日沖廁中水用水量(m3/d);Qjs——澆灑道路或綠化中水用水量(m3/d);Qcx——車輛沖洗中水用水量(m3/d);Qj——景觀水體補充中水用水量(m3/d);Qn——供暖系統補充中水用水量(m3/d);Qx——循環冷卻水補充中水用水量(m3/d);Qt——其他用途中水用水量(m3/d)。5.5.4最高日沖廁中水用水量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中的最高日用水定額及本規程表3.1.9中規定的百分率計算確定。最高日沖廁中水用水量可按下式計算:(5.5.4)式中:Qc——最高日沖廁中水用水量(m3/d);qL——給水用水定額[L/(人·d)];F——沖廁用水占生活用水的比例按本規程表3.1.9取值;N——使用人數(人)。5.5.5綠化、道路及廣場澆灑、車庫地面沖洗、車輛沖洗等各項最高日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中的有關規定執行。1綠化澆灌用水定額應根據氣候條件、植物種類、土壤理化性狀、澆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綜合確定。當無相關資料時,小區綠化澆灌最高水定額可按澆灌面積1.0L/(m2·d)~3.0L/(m2·d)計算。干旱地區可酌情增加。2小區道路、廣場的澆灑最高日用水定額可按澆灑面積2.0L/(m2·d)~3.0L/(m2·d)計算。3汽車沖洗用水量應根據采用的沖洗方式以及車輛用途,道路路面等級和沾污程度等確定,按表5.5.5計算。表5.5.5汽車沖洗最高日用水定額)])])])]40~6020~3010~153~580~12040~6015~30 注:在水泥和瀝青路面行駛的汽車,宜選用下限值;路面等級較低5.5.6景觀水體補水量可根據當地水面蒸發量和水體滲透量綜合確定。5.5.7供暖、空調系統補充水及其他用途中水用水量,應結合實際情況,按國家或行業現行相關用水量標準確定。中水作供暖系統補水量計算可按下式進行:Qn=(0.02~0.03)·Qnx式中:Qn——供暖系統補充中水用水量(m3/h);Qnx——供暖系統循環水量(m3/h)。5.5.8在中水系統中應設原水調節池(箱),其調節容積可按下列公式計算:1連續運行時:Qyc=(0.35~0.50)Qd()2間歇運行時:()式中:Qyc——原水貯量(m3Qd——中水日處理量(m3Qh——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m3/h);T——設備日最大連續運行時間(h)。5.5.9在中水處理設施后應設中水貯存池(箱),其調節容積可按下列方公式計算:1連續運行時:Qzc=(0.25~0.35)Qz()2間歇運行時:()式中:Qzc——中水調貯量(m3Qz——最高日中水日用水量(m3/d);Qzt——日最大連續運行時間內的中水用水量(m3Qh、T符號意義同前。5.5.10當中水供水系統采用水泵—水箱聯合供水時,水箱的調節容積不得小于中水系統最大小時用水量的50%。5.5.11中水系統的總調節容積,包括原水調節池(箱)、中水處理工藝構筑物、中水貯存池(箱)及高位水箱等調節容積之和,不宜小于中水日處理量的100%。6.1處理工藝6.1.1中水處理工藝流程應根據中水原水的水質、水量和中水的水質、水量、使用要求及場地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6.1.2當以盥洗排水、污水處理廠(站)二級處理出水或其他較為清潔的排水作為中水原水時,可采用以物化處理為主的工藝流程。工藝流程應符合下列規定。1絮凝沉淀或氣浮工藝流程:2微絮凝過濾工藝流程:3膜分離工藝流程:6.1.3當以含有洗浴排水的優質雜排水、雜排水、生活排水或含有油脂的廚房作為中水原水時,宜采用以生物處理為主的工藝流程,在有可供利用的土地和適宜的場地條件時,也可以采用生物處理與生態處理相結合的工藝流程。工藝流程應符合下規定:1生物處理和物化處理相結合的工藝流程:2膜生物反應器(MBR)工藝流程:3生物處理和生態處理相結合的工藝流程:6.1.4當中水用于供暖、空調系統補充水等其他用途時,應根據水質需要增加相應的深度處理措施。6.1.5當采用膜處理工藝時,應有保障其可靠進水水質的預處理工藝和易于膜的清洗、更換的技術措施。6.1.6在確保中水水質的前提下,可采用耗能低、效率高、經過實驗或實踐檢驗的新工藝流程。6.1.7對于中水處理產生的初沉污泥、活性污泥和化學污泥,當污泥量較小時,可排至化糞池處理,當污泥量較大時,可采用機械脫水裝置或其他方法進行妥善處理。6.2處理設施6.2.1以生活污水為原水的中水處理工程,宜在建筑物糞便排水系統中設置化糞池。6.2.2中水處理系統應設置格柵,格柵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格柵宜采用機械格柵。2當原水為優質雜排水時,可以設置一道格柵,格柵條間隙寬度宜小于10mm;當原水為雜排水或生活污水時,宜設置粗細兩道格柵,粗格柵條間隙寬度應為10~20mm,細格柵條間隙寬度應為2.5mm。格柵流速宜取0.6m/s~1.0m/s。3設在格柵井內時,其傾角不小于60°。格柵井應設置工作臺,其位置應高出格柵前設計最高水位0.5m,其寬度不宜小于0.7m,格柵井應設置活動蓋板。6.2.3對于以洗浴(滌)排水為原水的中水系統,污水泵吸水管上應設置毛發聚集器。毛發聚集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過濾筒(網)的有效過水面積應大于連接管截面積的2倍。2過濾筒(網)的孔徑宜采用3mm。3應具有反洗功能和便于清污的快開結構。4過濾筒(網)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造。6.2.4原水調節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調節池內宜設置預曝氣管,曝氣量不宜小于0.6m3/(m3·h)。2原水調節池的有效水深可取1.5~2.0m。調節池底部應設有集水坑和泄水管,并應有不小于0.02的坡度坡向集水坑,池壁應設置爬梯和溢水管。當采用地埋式時,頂部應設置人孔和直通地面的排氣管。中小型中水系統的調節池可兼用作提升泵的集水井。6.2.5初次沉淀池的設置應根據原水水質和處理工藝等因素確定。當原水為優質雜排水或雜排水時,設置調節池后可不再設置初次沉淀池。6.2.6生物處理后的二次沉淀池和物化處理的混凝沉淀池,其規模較小時,宜采用斜板(管)沉淀池或豎流式沉淀池。規模較大時,應參照現行《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中有關要求設計。6.2.7沉淀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斜板(管)間距(孔徑)宜為80~100mm,板(管)斜長宜取1000mm,斜角宜為60°。斜板(管)上部清水深不宜小于0.5m,下部緩沖層不宜小于0.8m。進水采用穿孔板(墻)布水,出水采用鋸齒形出水堰。2豎流式沉淀池的設計表面水力負荷宜采用0.8~1.2m3/(m2·h),沉淀時間宜為l.5~2.5h。中心管流速不大于30mm/s,中心管下部應設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小于0.3m,排泥斗坡度應大于45°。3沉淀池宜采用靜水壓力排泥,初次沉淀池的靜水頭不應小于1.5m;二次沉淀池的靜水頭,生物膜法處理后不應小于1.2m,活性污泥法處理后不應小于0.9m。排泥管的直徑不宜小于200mm。4沉淀池集水應設出水堰,初沉池的出水堰最大負荷不宜大于2.90L/(s·m);二沉池的出水堰最大負荷不宜大于1.70L/(s·m)。6.2.8采用接觸處理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觸氧化池處理優質雜排水時,水力停留時間不應小于2h;處理雜排水或生活污水時,應根據原水水質情況和出水水質要求確定水力停留時間,但不宜小于3h。2接觸氧化池宜采用易掛膜、耐用、比表面積較大、維護方便的固定填料或懸浮填料;填料的體積可按填料容積負荷和平均日污水量計算,容積負荷宜為1000gBOD5/(m3·d)~1800gB當采用固定填料時,安裝高度不小于2m;當采用懸浮填料時,裝填體積不應小于池容積的25%。3接觸氧化池曝氣量可按BOD5的去除負荷計算,宜為40~80m3/kgBOD5。4接觸氧化池宜連續運行。當采用間歇運行時,在停止進水時要考慮采用間斷曝氣的方法來維持生物活性。6.2.9曝氣生物濾池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的有關規定執行。6.2.10采用周期循環活性污泥法(CASS)處理工藝,其主要設計參數宜根據試驗資料確定,無試驗資料時,可采用經驗數據或按下列規定取值:1處理生活污水并僅要求脫氮時,反應池一般分為缺氧生物選擇區和好氧區兩個反應區,反應池總水力停留時間宜為15h?30h,其中缺氧區有效容積占反應池總有效容積的比例宜為20%,反應池內好氧區混合液同流至缺氧區,回流比不宜小于20%,反應池有機物污泥負荷宜為0.04kgBOD5/(kgMLSS·d)?0.13kgBOD5/(kgMLSS·d),總氮污泥負荷宜小于0.05kgTN/(kgMLSS·d),污泥濃度宜為3g/L?5g/L,充水比宜為0.30?0.35。2處理生活污水并要求脫氮除磷時,反應池一般分為厭氧生物選擇區、缺氧區和好氧區三個反應區,反應池總水力停留時間宜為20h?30h,其中厭氧生物選擇區有效容積占反應池總有效容積的比例宜為5%?10%,缺氧區有效容積占反應池總有效容積的比例宜為20%,反應池內好氧區混合液回流至厭氧生物選擇區,回流比不宜小于20%,反應池有機物污泥負荷宜為0.07kgBOD5/(kgMLSS·d)?0.1kgBOD5/(kgMLSS·d總氮污泥負荷宜小于0.06kgTN/(kgMLSS·d污泥濃度宜為2.5g/L?4.5g/L,充水比宜為0.30?0.35。3運行周期宜為4h?8h,其中沉淀時間宜為lh,排水時間宜為1?1.5h。4排水設備宜采用潷水器,包括旋轉式潷水器、虹吸式潷水器和無動力浮堰虹吸式潷水器等。潷水器性能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潷水器的堰口負荷宜為20L/(m·s)?35L/(m·s),最大上清液潷除速率宜取30mm/min。6.2.11采用流離生化處理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流離生化池處理優質雜排水時,水力停留時間不應小于3h;處理雜排水或生活排水時,應根據原水水質情況和出水水質要求確定水力停留時間,但不宜小于6h;原水在流離生化池中流動距離不小于9m。2流離生化池曝氣量可按BOD5的去除負荷計算,宜為40m3/kgBOD5?80m3/kgBOD5。3流離生化池內流離生化球的安裝高度不小于2.0m,且不大于5.0m。6.2.12采用膜生物反應器處理工藝,應符合下列規定:1處理優質雜排水時,水力停留時間不應小于2h;處理雜排水或生活排水時,應根據原水水質情況和出水水質要求確定水力停留時間,但不宜小于3h。0.05kgBOD5/(kgMLSS·d)?0.lkgBOD5/(kgMLSS·d);污泥濃度宜為5g/L?8g/L。3膜分離裝置的總有效膜面積應根據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和膜制造商建議的膜通量計算確定;當采用中空纖維膜或平板膜時,設計膜通量不宜大于30L/(m2·h);當采用管式膜時,設計膜工程所需膜分離裝置的數量可按下式計算:Nm(6.2.12)式中:Nm——工程所需膜分離裝置的數量(套);Qh——處理系統設計處理能力(m3/h);Sm——單套膜分離裝置有效膜面積(m2J——設計膜通量[L/(m2·h)];m——膜面積富余系數(%),一般取5%?10%。4中水處理站內應設置膜清洗裝置,膜清洗裝置應同時具備對膜組件實施反向化學清洗和浸泡化學清洗的功能,并宜實現在線清洗。6.2.13對于生態處理工藝單元,應充分考慮北方冬季溫度低的特點。主要設計參數應通過試驗或按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當無上述資料時,可按現行行業標準《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CJJ/T54及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中的有關要求執行。6.2.14當采用混凝氣浮法、活性污泥法、厭氧處理法等其他處理工藝時,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執行。6.2.15中水過濾處理宜采用過濾器。采用新型濾器、濾料和新工藝時,可按實驗資料設計。6.2.16選用中水處理一體化裝置或組合裝置時,應具有可靠的設備處理效果參數和組合設備中主要處理環節處理效果參數,其出水水質應符合使用用途要求的水質標準。6.2.17中水處理必須設有消毒設施。6.2.18中水消毒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毒劑宜采用次氯酸鈉、二氧化氯、二氯異氰尿酸鈉或其他消毒劑。2投加消毒劑宜采用自動定比投加,與被消毒水充分混合接觸。3采用氯消毒時,加氯量宜為有效氯5mg/L~8mg/L,消毒接觸時間應大于30min。4當中水原水為生活污水時,應適當增加加氯量。5紫外線劑量宜根據試驗資料或類似運行經驗確定,無資料時可按24~30mJ/cm2的標準確定。6紫外線照射渠水流要均布,燈管前后的渠長度不宜小于1m,水深應滿足燈管的淹沒要求。6.2.19污泥處理的設計,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中的有關要求執行。6.2.20安裝在室外的構筑物應有保溫措施。7.1站址選擇7.1.1中水處理站應設計在所收集污水的建筑和建筑群與中水回用地點便于連接的地方,并根據建筑的總體規劃、中水原水的來源、中水用水的位置、環境衛生和管理維護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7.1.2建筑小區中水處理站和以生活污水為原水的中水處理站宜在建筑物外部按規劃要求獨立設置,且與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離不宜小于15m。7.1.3設在建筑物內的中水處理站,宜設置在建筑物的最底層,或主要排水匯水管道的設備層。7.2設置要求7.2.1中水處理站面積應根據工程規模、站址位置、處理工藝、建設標準等因素,并結合主體建筑實際情況綜合確定。7.2.2中水處理站應根據站內各建、構筑物的功能和工藝流程要求合理布置,滿足構筑物的施工、設備安裝、管道敷設、運行調試及設備更換等維護管理要求,并宜留有適當發展余地,還應考慮最大設備的進出要求。7.2.3中水處理站應設置值班室、化驗室、維修間、藥劑貯存間等附屬房間。對于采用現場制備二氧化氯、次氯酸鈉等消毒劑的中水處理站,加藥間應與其他房間隔開,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門。7.2.4設于建筑物內部的中水處理站的層高不宜小于4.5m,各處理構筑物上部人員活動區域的凈空不宜小于7.2.5中水處理站的工藝流程、豎向設計宜充分利用場地條件,符合水流通暢、降低能耗的要求。7.2.6中水處理站地面應設有可靠的排水設施,當機房地面低于室外地坪時,應設置集水設施用污水泵排出。排水泵一般設置兩臺,一用一備。排水能力不應小于最大小時來水量。7.2.7中水處理站的設計應包含處理規模、處理工藝及設備選型等。處理設備的選型應確保其功能、效果、質量要求。中水處理站的設計中各環節管理與控制及總體維護與維修應簡單易行,并應滿足主要處理環節運行觀察、水量計量、水質取樣化驗監(檢)測和進行中水處理成本核算的條件。7.2.8中水處理站內各處理構筑物的個(格)數不宜少于2個(格),并宜按并聯方式設計。7.2.9中水處理構筑物上面的通道,應設置安全防護欄桿,地面應有防滑措施。7.2.10獨立設置的中水處理站圍護結構應根據所在地區的氣候條件采取保溫、隔熱措施,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7.2.11建筑物內中水處理站的盛水構筑物,應采用獨立的結構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體結構作為各池體的壁板、底板及頂蓋。7.2.12中水處理站內的盛水構筑物應采用防水混凝土整體澆筑,內側宜設防水層。7.2.13中水處理站內自耗用水應優先采用中水。7.2.14中水處理站的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的有關規定,易燃易爆的房間應按消防部門要求設置消防設施。7.2.15中水處理站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當中水處理站設在建筑物內部或室外地下空間時,處理設施房間應設機械通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處理構筑物為敞開式時,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宜小于12次。2當處理構筑物為有蓋板時,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宜小于8次。7.2.16在北方寒冷地區,中水處理站應有防凍措施。當供暖時,處理間內溫度可按5℃設計,值班室、化驗室和加藥間等室內溫度可按18℃設計。7.2.17對中水處理中產生的氣味應采取有效的凈化措施。7.2.18中水處理站應設有適應處理工藝要求的配電、照明、通信等設施。7.2.19中水處理站內用電設備、控制裝置、燈具形式的選擇,應與處理站的環境條件相適應。7.2.20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和《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的規定。7.2.21對處理站中機電設備所產生的噪聲和振動應采取有效的降噪和減振措施,處理站產生的噪聲值不應超過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的要求。7.2.22必須具備對處理站所產生的污泥、廢渣及有害廢水廢物的處置能力,不允許隨意堆放污染環境,并滿足相關標準要求。8.1安全防護8.1.1建筑中水供水管道嚴禁與生活飲用水給水管道連接。8.1.2建筑中水管道不得裝設取水龍頭。8.1.3建筑中水供水管道應采取下列防止誤飲、誤用、誤接的措施:1中水管網中所有組件和附屬設施的顯著位置應設置“中水”等耐久標識,中水管道應涂淺綠色,埋地、暗敷中水管道應設置連續耐久標識。2中水池(箱)、閥門、水表及給水栓、取水口處應配置“中水禁止飲用”的耐久標識。3便器沖洗宜采用密閉型設備和器具,公共場所及綠化、澆灑、洗車等用水的中水取水口應設置采用專用工具才能打開的裝置。8.1.4室外中水管道與生活飲用水給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設時,其水平凈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設時,中水管道應位于生活飲用水給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凈距均不得小于0.15m。中水管道與其他專業管道的間距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中給水管道要求執行。8.1.5建筑中水水箱與生活給水水箱應分設在不同的房間。如果條件不允許必須在同一房間時與生活給水水箱之間應加設獨立分隔墻。8.1.6從生活飲用水管網向中水貯水池(箱)充水或補水時,應采取防污染措施,補水管應從水池(箱)上部或頂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點高出溢流邊緣的空氣間隙不應小于150mm且不得小于進水管管徑的2.5倍,嚴禁采用淹沒式浮球閥補水。8.1.7建筑中水貯存池(箱)的溢流管、泄水管均應采用間接排水方式排出,溢流管應設置隔網,防止異物進入。溢流管管徑比補水管大一號。8.1.8處理工藝中采用的化學藥劑、消毒劑等可能產生的直接危害及二次危害,必須妥善處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8.1.9采用電解法現場制備二氧化氯,或處理工藝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的中水處理站,應設置事故通風系統。事故通風量應根據放散物的種類、安全及衛生濃度要求,按全面排風計算確定,當工藝設計不能提供有關計算資料時,應按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小時計算事故通風量。事故排風裝置應考慮防爆。8.1.10建筑中水供水系統應有可靠的防滲漏措施。8.1.11電氣裝置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與保護導體相連接;鋼結構、金屬排氣管和鐵欄桿等金屬物應采用等電位聯結后作保護接地。8.1.12中水處理站應具備日常維護、保養與檢修、突發性故障時的應急處理能力。8.1.13中水處理站應具備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應急處置條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有對調節池內的污水直接進行消毒的條件。2應為相關工作人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8.1.14建筑中水供水系統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須進行沖洗、消毒,并應經有關部門取樣檢驗,水質符合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規定方可使用。8.1.15建筑中水原水管道安裝應有防止不符合水質要求的排水接入的措施。8.2監(檢)測控制8.2.1中水處理站的處理和供水系統應采用自動控制裝置,并應同時設置手動裝置。8.2.2中水處理系統應對中水使用對象要求的指標進行定期檢測,對pH值、濁度、余氯等常用控制指標實現現場監測,有條件的可實現在線監測。8.2.3中水系統應在中水貯存池(箱)處設置最低水位和溢流水位報警裝置。8.2.4中水系統的自來水補水宜在中水池或供水箱處,采取最低報警水位控制的自動補給。8.2.5中水系統的補水能力應滿足中水中斷時系統的用水量要求。8.2.6中水處理站應根據處理工藝要求和管理要求設置可進行水量計量、水位觀察、水質觀測、取樣監(檢)測、藥品計量的儀器、儀表。8.2.7中水處理站應對耗用的水、電進行單獨計量。8.2.8中水水質應按現行的國家有關水質檢驗法進行定期監測。8.2.9中水處理站宜設置遠程監控設施或預留條件。8.2.10中水處理站應建立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各工種、崗位應按工藝特征要求制訂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管理操作人員應經專門培訓。9.1一般規定9.1.1建筑中水工程施工分為構筑物施工、設備施工和管道、閥門安裝施工等。9.1.2中水設備包括:水處理設備、污泥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中水回用供水設備、系統控制設備、儀器、儀表等。9.2材料與設備9.2.1中水工程采用的各種材料與設備,其品種、規格、質量、性能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規定的要求。9.2.2材料和設備進場時,應具備產品質量合格證書、說明書、性能檢測報告。對進口產品,應出具進口產品商檢報告等。9.2.3材料和設備到達安裝工地后,應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根據材料和設備到貨清單進行驗收及妥善保管,并檢查其規格、數量、質量及相關各項技術文件和資料。9.2.4對進場的材料和設備,應按規定進行復驗。復驗的材料和設備,其各項指標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9.2.5所用材料、半成品、構件、配件、設備等,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銹蝕或變質。9.2.6現場配制的混凝土、砂漿、防水涂料、膠粘劑等材料,應經檢測或鑒定合格后使用。9.2.7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應列入工程質量過程控制內容。9.2.8提倡推廣應用新材料和新設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與設備。9.3構筑物9.3.1構筑物包括格柵井、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氣池、配水井、調節池、生物反應池、中間水池、消毒水池、中水池、污泥濃縮池、貯泥池等。9.3.2用于污水處理構筑物的混凝土,除應具有良好的抗壓性能外,還應具有抗滲性能、抗腐蝕性能,寒冷地區還應考慮抗凍性能。9.3.3污水處理構筑物的混凝土池壁與底板濕接縫、壁板間濕接縫以及其他施工縫等的混凝土應密實、結合牢9.3.4用于污水處理構筑物的混凝土性能,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規定。9.3.5裝配預應力混凝土水池和現澆鋼筋混凝土水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41、《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規定。9.3.6地下構筑物(罐)的室外人孔應采取防止人員墜落的措施。9.3.7中水處理構筑物上面的通道,應設置安全防護欄桿,地面應有防滑措施。9.4設備基礎9.4.1設備基礎應按照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施工,設備基礎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和《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的規定。9.4.2設備基礎混凝土尺寸允許偏差應達到表9.4.2的規定。表9.4.2設備基礎位置和尺寸的允許偏差55552注:1、檢查坐標中心線位置時,應沿縱、橫兩個方向測量,9.4.3地腳螺栓預留孔內應清理干凈,無橫穿的鋼筋和遺留雜物。9.4.4基礎有防震隔離要求時,應按工程設計要求施工。9.4.5設備基礎應一次澆注成型,不得在初凝后補面。9.5土建與設備安裝連接部位9.5.1中水工程設備安裝時,土建施工的預埋件或預留孔的位置、數量、規格應準確無誤,預埋件標高允許偏差為±3mm,中心位置允許偏差應不大于5mm。9.5.2預埋件的材料、型號均應符合設計圖紙要求,預埋件與混凝土結合面應無油污、油漆、殘砂和嚴重銹蝕。9.5.3構筑物頂部平面一般為設備運行平面,表面必須平整,高程符合設備安裝要求。9.6設備安裝9.6.1格柵除污機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格柵除污機的安裝及固定應符合產品隨機技術文件規定,且定位準確、基礎牢固。2格柵柵條對稱中心與導軌的對稱中心應符合技術要求,格柵柵條的縱向面與導軌側面應平行。3耙齒與柵條的嚙合應無卡阻,間隙應不大于0.5mm,嚙合深度應不小于35mm。4格柵除污機兩側與溝渠間隙應不大于格柵柵條間隙。5機身較長的格柵除污機應按要求采取加固措施。6格柵除污機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9.6.1的規定。表9.6.1格柵除污機安裝允許偏差12347柵片運行位置應正確,無卡阻、突跳現象。過載保護裝置應動作靈敏、可靠。柵片上的垃圾不應有回落渠內現象。9.6.2水泵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水泵底座的地腳螺栓的定位澆筑要求牢固,密實,地腳螺栓的不垂直度≯10/1000,擰緊螺母后,螺栓必須露出螺母1.5~5倍螺距。2離心泵、螺桿泵、計量泵等水泵安裝基礎的尺寸、位置和標高應符合工程設計要求,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9.6.2的規定。表9.6.2水泵安裝允許偏差1233水泵吸水管路的接口必須嚴密。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應有氣囊和漏氣現象。水泵出口配置的成對法蘭安裝應平直。4水泵的安全、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潛水泵必須設漏水、過載保護監測系統。5潛水泵吊裝過程中應就位正確,與底座配合良好。電纜應隨電泵移動,不得將電纜用作起重繩索或用力拉拽。安裝后應將電纜理直并用軟繩將其捆綁在起重繩索上,捆綁間距應為300~500mm。水泵的動力電纜、控制電纜的安裝應牢固,電纜入口不得小于350mm。6引導潛水泵升降的導桿必須垂直于水平面,導桿過長時,中間應有加固措施。自動連接處的金屬面之間應有效密封。7螺桿泵的泵體及泵夾套必須經液壓試驗合格后安裝。9.6.3鼓風裝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鼓風機與基礎應安裝嚴密,無松動,安裝位置和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2聯軸器組裝、軸承座組裝、主軸與軸瓦組裝及軸瓦與軸頸間隙應符合設備技術要求。3管路中的進風閥、配管、消聲器等輔助設備應連接牢固、緊密,無泄漏現象。4鼓風裝置安裝時,應檢查轉子與轉子間、轉子與機殼間、轉子與墻板間以及齒輪副側的間隙,其間隙均應符合設備技術文件的規定。5電動機與風機兩半聯軸器連接時,徑向位移不應大于0.25mm;兩軸線傾斜度不應大于0.2/1000。6消聲與防振裝置應符合有關規定及產品性能要求。7鼓風機徑向振幅應符合產品技術規定。8鼓風裝置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9.6.3的規定。表9.6.3鼓風裝置安裝允許偏差123459鼓風機產生的空氣在管道內溫度較高,與鼓風機相連接的管道應符合溫度的要求。10潛水射流式曝氣機,應保證進氣口暢通,具有著脫式的曝氣機,其導軌安裝應保持垂直。9.6.4曝氣設備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曝氣設備的平面位置、標高和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技術條件要求。2設備應固定牢固,在曝氣產生的沖擊力影響3m半徑區內,明敷管應采取加固措施。3微孔曝氣器的接點應緊密,管路應安裝牢固、無泄漏。4系統安裝完畢后,微孔曝氣管路應吹掃干凈,出氣孔不應堵塞。5微孔曝氣器應做清水曝氣試驗,保持出氣均勻。6采用其它曝氣設備,應滿足設計和生產廠家技術要求。7當曝氣池設在室外時,應設置冷凝管。9.6.5攪拌裝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攪拌機、推流裝置應安裝牢固,安裝角度、定位應準確,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隨機文件的規定。升降導軌應垂直、設備沿導軌升降自如。2攪拌機應轉動平穩、無卡阻、停滯等現象3攪拌機(潛水攪拌機、絮凝攪拌機等)及推流裝置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9.6.5的規定。表9.6.5攪拌、推流裝置安裝允許偏差12344攪拌、推流裝置應設漏水、過載監測保護系統。5攪拌機應有可靠的防腐蝕措施。9.6.6壓力過濾器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石英砂、無煙煤、纖維球和活性碳壓力過濾器,安裝在基礎上,應保持水平。2石英砂和無煙煤壓力過濾器填充濾料應按設計要求,分別按粒徑、級配鋪設濾料。3活性碳壓力過濾器除填充一定粒徑的活性碳外,還應在壓力過濾器底部填充礫石作為承托層。4提倡使用新工藝、新材料的壓力過濾器濾料,但必須無毒、無污染,滿足環保要求。9.6.7污泥濃縮脫水機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污泥濃縮脫水機安裝位置和標高應符合設計要求。2板框壓濾機沖洗裝置應具有良好的封閉性。3污泥濃縮脫水機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9.6.7的規定。表9.6.7污泥濃縮脫水機安裝允許偏差1234管路、閥門的連接應牢固緊密、無滲漏。9.6.8消毒設備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二氧化氯發生器應安裝在專用房間。房間內應設自來水水源,并在其墻壁下部安裝排風扇。2二氧化氯發生器所用原料氯酸鈉和鹽酸應分別單獨存放,氯酸鈉應存放在干燥,通風、避光處,嚴禁與木屑、硫磺、磷等易燃物品共同存放,嚴禁擠壓、撞擊。3紫外線消毒器應水平安裝,筒體不得承受外部壓力。從紫外線消毒器的兩端向外延伸,應分別留0.4米~1米的空間,以便于更換燈管,紫外線消毒器控制面板前應留0.6米的無障礙空間,以便于維修。4計量泵消毒藥劑投加裝置,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房間,并應有自來水水源和排污裝置。5計量泵藥劑投加裝置的水射器與管道連接應緊密,不應產生泄露;藥劑儲藏間應干燥、通風。6采用其它消毒藥劑和投加方式,應滿足設計和技術要求。9.6.9系統控制設備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自動化控制系統的各種數據輸入輸出、數據處理、過程測量、控制監控、報警保護及自啟動、通信等功能,必須完全滿足設計要求。2自動化控制系統的有關信號屏蔽、信號干擾的處理,必須滿足設計要求,各種接插件和設備連接應可靠;計算機主機房地面安裝防靜電地板的,嚴禁暴露金屬部分;系統的防雷接地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接地安裝應配合土建施工同時進行。3電源控制柜(箱)、設備控制柜(箱)的接線應正確、連接緊密、排列整齊、綁扎堅固、標志清晰。4電源控制柜(箱)、設備控制柜(箱)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的要求。5電力電纜、電訊電纜、信號電纜等管線工程安裝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和《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50312的技術要求6儀器、儀表設備應接地可靠,部件安裝應符合設計要求。7儀器、儀表傳感器部件與工藝管道安裝連接應緊密牢固,并且進行抗干擾處理。8儀器、儀表安裝位置、標高、水平度及垂直度應符合產品隨機文件的技術要求。安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表9.6.9的規定。表9.6.9儀器、儀表安裝允許偏差12續表9.6.9儀器、儀表安裝允許偏差349橋架安裝橋架安裝應橫平豎直,排列整齊,其上部與天棚之間應留有便于操作的空間,垂直排列橋架時,其彎曲弧度應一致,橋架拐直角彎時,其最小彎曲半徑不應小于橋架內最粗電纜外徑的10倍。9.7室內外給水、排水、中水管道和輔助設備的安裝9.7.1鋼管管道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范》GB50235、《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GB50236及《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規定。9.7.2鋼管體的內外防腐層宜在工廠內完成,現場連接的補口按設計要求處理,管道外防腐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的規定。9.7.3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三型聚丙烯(PP-R)及其復合管安裝,管道鋪設、連接及鋪設回填土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9.7.4其他類型的管道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9.7.5中水供水管道、管材及配件應采用耐腐蝕的給水管材及附件。9.7.6采用二次加壓供水的中水供水系統,中水水池(箱)防腐措施應滿足設計要求。9.7.7采用高位水箱的中水供水系統,高位水箱防腐措施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考慮水箱中水溢流水的排放問題。10.1系統調試10.1.1系統調試應具備的條件:1構筑物施工完成。2設備安裝完成。3電氣安裝完成。4管道安裝完成。5相關配套項目(含操作人員、儀器、污水及進排水管線、外圍電力設施、設施環保安全措施等)均已完善。10.1.2調試計劃應符合下列要求:1配備調試專業人員。2制定調試計劃、編制操作規程。3根據調試、運行的要求,配備相應的資源,包括污水、自來水、電、藥劑等。4配備必要的排水及抽水設備等備用設備,以備系統出現故障時使用。5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化驗儀器。6建立調試記錄檔案。7準備相關工程資料,包括構筑物施工圖、工藝設計圖。10.1.3調試準備應包括下列內容:1準備好與調試相關的操作及維護手冊、備件、臨時材料及專用工具。2檢查和清潔設備,清除管道和構筑物中的雜物。3按照設備生產廠家要求潤滑設備。4在手動位置檢查電機轉動方向是否正確。5在手動位置操作閥門的開閉,檢查并設定限位開關位置是否有阻礙。6檢查用電設備的供電電壓是否正常。7檢查所有設備的控制回路。10.1.4單元調試及設備單機調試的范圍:1格柵泵房:格柵除污機、提升泵。2調節池格柵間:提升泵、閥門。3生化系統:曝氣裝置、閥門。4鼓風機房:鼓風機、壓力表、管道、閥門。5沉淀池:污泥泵、閥門和各種啟閉機。6濃縮池:污泥泵、閥門。7中間水池:提升泵、閥門。8中水池:提升泵、消毒加藥裝置、閥門、管道加壓系統。9化驗室儀器。10中水系統其他儀器、儀表。10.1.5單元調試及設備單機調試應按下列步驟進行:1按照調試計劃,進行單元調試及設備單機調試。2調試過程中,當某個調試單元出現問題時,找出故障點并消除故障,使系統恢復正常。3各單元均正常后,單機調試結束。4單機調試結束后,斷開電源和其它動力源,消除壓力和負荷,檢查設備有無異常變化,檢查各處緊固件。10.1.6全線調試應按下列步驟進行:1當各系統單元和單機調試完成后,中水處理工藝全線貫通,中水處理系統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即可進行整體調試(全線調試)。2按工藝單元順序,從第一單元開始檢測每個單元的設備,確定整體(全線)運行是否正常。3對不能達到設計要求的工藝單元全面進行檢測,直到正常為止。4各單元均正常后,整體調試(全線調試)結束。10.2系統試運行10.2.1系統調試結束后應及時轉入試運行,建設方派人員參與系統試運行。10.2.2試運行應按下列步驟進行:1建設方按運行要求配備工作人員。2在試運行中,對建設方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使其掌握運行方法和操作規程。3完善各種規章制度。4完善各種記錄表格。5正確記錄各種運行數據。6按系統正常運行的要求進行試運行。7試運行總結及善后工作。8試運行完成后,試運行單位出具試運行報告。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向相關部門提請驗收。11.1一般規定11.1.1建筑中水系統中原水管道及輔助設備的安裝、供水管道及輔助設備的安裝、管材及配件的要求除了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的相關規定。11.1.2建筑中水系統中,水處理設備安裝的檢驗標準除了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相關水處理設備安裝驗收規范的規定。11.1.3系統穩定運行后,應由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中水水質進行檢測,檢測結果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的相關規定。11.1.4系統驗收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單位組織各相關專業進行檢查和驗收,并應做好驗收記錄。11.1.5施工圖等工程設計文件,應經有資質的審圖機構批準,修改設計應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文件。11.1.6工程質量驗收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11.2水處理設備安裝質量驗收11.2.1水處理設備安裝工程驗收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規定,應作為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分部工程的一個分項工程進行驗收。11.2.2水處理設備安裝分項工程可由一個或若干個檢驗批組成,檢驗批可根據施工和質量控制及專業驗收需要按區域、施工段等進行劃分。11.2.3水處理設備安裝分項工程檢驗批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1檢驗批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2主控項目與一般項目應全數檢查。3主控項目與一般項目應全部合格。4應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和質量檢查記錄。11.2.4水處理設備安裝分項工程質量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1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2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11.2.5檢驗批的施工操作依據和質量檢查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1經審批的設計圖紙、設計變更及圖紙會審記錄。2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3設備出廠合格證書、性能檢測報告、材質證明書。4設備的安裝說明、使用說明、運行和保養手冊、防護和油漆標準。5設備的開箱驗收記錄。6設備試運轉記錄。7中間驗收記錄。11.2.6水處理設備安裝分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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