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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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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
2018-08-15來源:會計司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財政部令第76號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負債
第二十三條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顒铀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顒铀l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條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費用
第三十三條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于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利潤
第三十七條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利潤金額取決于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會計計量
第四十一條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并列報于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顒又袨閮斶€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四十三條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
第十章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2/27,財政部
2,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2006),"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二)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第二章確認
第三條存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谐钟幸詡涑鍪鄣漠a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章計量
第五條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條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第七條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制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制造費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并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收獲時農產品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第十五條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
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第十六條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于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
第十七條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
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第十八條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第十九條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
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披露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四)用于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2006/2/27,財政部
3,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方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情況除外。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在確定被投資單位是否為合營企業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二)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以及本準則未予規范的其他權益性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長期股權投資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計量
第五條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合并方或購買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除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有關規定確定。
(四)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后續計量
第七條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條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九條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其中一部分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間接持有的,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投資方都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對間接持有的該部分投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并對其余部分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十條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投資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份額,分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方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享有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方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
投資方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
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方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方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并據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等。
第十二條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第十三條投資方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應享有的比例計算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收益。
投資方與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失,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的有關規定屬于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
第十四條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原持有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時轉入當期損益。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投資方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處置后的剩余股權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其在喪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原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投資方因處置部分權益性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處置后的剩余股權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并對該剩余股權視同自取得時即采用權益法核算進行調整;處置后的剩余股權不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在喪失控制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全部或部分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的,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于未劃分為持有待售資產的剩余權益性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已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資產分類條件的,應當從被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之日起采用權益法進行追溯調整。分類為持有待售期間的財務報表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處置該項投資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按相應比例對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八條投資方應當關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出現類似情況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四章銜接規定
第十九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準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2014年03月27日
",2014/3/27,財政部
4,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2006),"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本準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條下列各項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一)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第五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代建的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第二章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六條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七條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不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后續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筑物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第十條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一條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第四章轉換
第十三條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一)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第十四條在成本模式下,應當將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后的入賬價值。
第十五條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處置
第十七條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
第十八條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披露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金額和計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的計提情況。
(三)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四)房地產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五)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對損益的影響。
發布日期:2006年02月27日
",2006/2/27,財政部
5,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二章確認
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初始計量
第七條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第十條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確定。
第十三條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第四章后續計量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五章處置
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率。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四)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限制及其金額和用于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六)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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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2006),"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收獲后的農產品,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二)與生物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二章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五條生物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制該生物資產;
(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該生物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七條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以及可直接歸屬于購買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第九條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十條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十一條應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消耗性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郁閉時停止資本化。
第十二條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條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
第十四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
第十五條因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應當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
生物資產在郁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后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后續計量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生物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企業對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產量法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資產的預計產出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該資產的預計有形損耗,如產畜和役畜衰老、經濟林老化等;
(三)該資產的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品種的出現而使現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產出農產品的質量等方面相對下降、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相對過時等。
第二十條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或者有關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或者改變折舊方法。
第二十一條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上述可變現凈值和可收回金額,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確定。
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
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二條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二)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
第四章收獲與處置
第二十三條對于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在收獲或出售時,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按照產出或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算確定,并采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農產品成本。
收獲之后的農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處理。
第二十五條生物資產改變用途后的成本,應當按照改變用途時的賬面價值確定。
第二十六條生物資產出售、盤虧或死亡、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披露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資產的類別以及各類生物資產的實物數量和賬面價值。
(二)各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跌價準備累計金額,以及各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三)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類別、取得方式和實物數量。
(四)用于擔保的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
(五)與生物資產相關的風險情況與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增減變動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購買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三)因出售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四)因盤虧或死亡、毀損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五)計提的折舊及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
(六)其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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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27,財政部
7,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
(三)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二章確認
第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一)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二)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第四條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作出合理估計,并且應當有明確證據支持。
第六條企業無形項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構成購買日確認的商譽的部分。
第七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八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企業取得的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正在進行中的研究開發項目,在取得后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三章初始計量
第十二條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第十四條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
第四章后續計量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
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
(二)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并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
第十九條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并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五章處置和報廢
第二十二條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三條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二)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
(四)用于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五)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發布日期:2006年03月09日
",2006/3/9,財政部
8,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2019),"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企業主要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的權利。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所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但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非貨幣性資產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涉及企業合并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涉及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的確認、終止確認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涉及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范的使用權資產或應收融資租賃款等的,相關資產的確認、終止確認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五)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交易的,或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雙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易實質是交換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交換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權益性投入的,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第二章確認
第四條企業應當分別按照下列原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換入資產進行確認,對換出資產終止確認:
(一)對于換入資產,企業應當在換入資產符合資產定義并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
(二)對于換出資產,企業應當在換出資產滿足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
第五條換入資產的確認時點與換出資產的終止確認時點存在不一致的,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一)換入資產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換出資產尚未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在確認換入資產的同時將交付換出資產的義務確認為一項負債。
(二)換入資產尚未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換出資產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在終止確認換出資產的同時將取得換入資產的權利確認為一項資產。
第三章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
第六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
(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七條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一)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二)使用換入資產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繼續使用換出資產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八條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于換入資產,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對于換出資產,應當在終止確認時,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對于換入資產,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對于換出資產,應當在終止確認時,將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補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或換出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于同時換入的多項資產,按照換入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將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總額(涉及補價的,加上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或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扣除換入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分攤,以分攤至各項換入資產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各項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
(二)對于同時換出的多項資產,將各項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各項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
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按照各項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將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涉及補價的,減去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或加上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分攤至各項換出資產,分攤至各項換出資產的金額與各項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各項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
第十一條不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對于換入資產,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對于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不確認損益。
第十二條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補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補價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不確認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不確認損益。
第十三條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或換出多項資產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于同時換入的多項資產,按照各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將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涉及補價的,加上支付補價的賬面價值或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分攤至各項換入資產,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各項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的,可以按照各項換入資產的原賬面價值的相對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分攤。
(二)對于同時換出的多項資產,各項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均不確認損益。
第五章披露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及其原因。
(二)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
(三)換入資產初始計量金額的確定方式。
(四)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五)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第六章銜接規定
第十五條企業對2019年1月1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企業對2019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追溯調整。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準則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廢止。
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有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發布日期:2019年09月11日
",2019/9/11,財政部
9,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2006),"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
本準則中的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
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第三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二章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第四條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第五條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
(一)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三)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四)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
(五)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
(六)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于(或者高于)預計金額等。
(七)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
第三章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第六條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處置費用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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