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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般土巖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管理制度與職責范圍

1.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1.2進行爆破工作的企業,必須設有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段(班)

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庫主任。

1.3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

1.4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山經過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工

程師、技術員擔任;

1.5爆破器材庫主任和爆破段(班)長應由爆破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

1.6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三個月后,

方準獨立進行爆破工作。

在高溫、有沼氣或粉塵等爆炸危險場所的爆破工作,必須由經驗豐富的爆破員進

行。

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訓練。

1.7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I.7J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

1.7.2組織爆破業務,爆破安全的培訓工作和審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員與爆破器材

庫管理人員;

1.7.3監督本單位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確保工程

質量;

1.7.4組織領導重大爆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

1.7.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細則及相應的管理條例;

1.7.6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8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1.8.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1.8.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1.8.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盲炮處理的技術指導;

1.8.4參加爆破事故的巡查和處理。

1.9爆破器材庫主任的職責:

1.9.1負責制定倉庫管理細則;

1.9.2督促檢查爆破器材保管員(發放員)的工作;

193及時上報質量可疑及過期的爆破器材;

1.9.4組織或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1.9.5督促檢查庫區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0爆破器材保管員(發放員)負責驗收、發放、統計和保管爆破器材,對無“爆

破員作業證”的人員有權拒絕發給爆破器材。

1.11爆破器材試驗員負責進行爆破器材的檢驗工作。

1.12爆破段(班)長的職責:

1.12.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1.12.2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細則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1.12.3有權制止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工作;

1.12.4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1.13爆破員的職責:

i.13.1保管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

1.13.2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1.13.3嚴格遵守本規程和安全操作細則;

1.13.4爆破后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或處理;

1.13.5爆破結束后,將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2.1一般規定

2.1.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須按審批的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進行。

2.1.2爆破設計書應由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批準。爆破說明書由單位的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

領導人批準。

2.1.3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有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護損壞;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e.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沼氣含量達到或超過1%,或有沼氣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g.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h.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i.光線不足或無照明;

j.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2.1.4禁止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穿化纖衣服。

2.1.5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

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2.1.6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藥前應對胴室、藥壺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b.人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校核修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c.使用木質炮棍裝藥;

d.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硝化甘油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e.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銅

或木制長桿處理;

f.禁止煙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凍結的或解凍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藥。

2.1.7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藥后必須保證堵塞質量,碉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

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e.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1.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

2.1.9炮響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胴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

in(經過通風吹散炮煙后),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2.1.10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2.2爆破警戒與信號

2.2.1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2.2.2地面爆破應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崗哨,使所有通路經常處于監視之下。每個

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地下爆破應在有關的通道上設置崗哨。回風巷應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

并掛上“爆破危險區,入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巷道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

除回風巷的木板及標志。

2.2.3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應使全體職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

發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

第一次信號-預告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

定的安全地點。向危險區邊界派出警戒人員。

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

方準發出起爆信號。根據這個信號準許爆破員起爆。

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未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前,崗哨應堅守崗位。除爆破

工作領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以外,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

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3爆破后的安全檢查和處理

2.3.1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冒頂、危石支

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

2.3.2爆破員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

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2.3.3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2.3.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2.4盲炮處理

2.4.1處理盲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附近

設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難處理的盲炮,應請示爆破工作領導人,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大爆破的盲

炮處理方法和工作組織,應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C.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危險區內禁止進行

其他作業;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e.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須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爆破網路短路;

f.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未判明爆堆有無

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g.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

2.4.2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

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

2.4.3處理淺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

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為確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出長

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

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d.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

施,回收雷管;

e.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

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

班繼續處理。

2.4.4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

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

作領導人確定;

c.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鉉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

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3、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3.1、起爆器材加工

3.1.1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爆破器材庫區的專用房間加工,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

住宅和爆破作業地點加工。城市拆除爆破和其他不超過6個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許在作

、也面附近的單間、帳篷等安全場所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

3.1.2、應使用快刀切取導火索或導爆管。每盤導火索或每卷導爆管的兩端應先切掉5cm。

切取導火索或導爆管時,每根導火索的一頭應切成垂直面。每根導爆管的兩端都切成垂

直面,一端封口。

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管時,工作臺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應認真檢查導火索和導爆管的

質量,凡有過粗、過細、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應切除。

3.1.3裝配起爆管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損、銹蝕、加強

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

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應將導火索和導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輕輕插入雷管,不得施轉摩擦。金屬殼雷管應

采用安全緊口鉗緊口,紙殼雷管應采用膠布捆扎緊口或附加金屬箍圈后緊口。

3.1.5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應分開存放,信號管必須系上標記。

3.1.6用于潮濕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必須進行防潮、防水處理。

3.1.7加工起爆藥包和起爆藥柱應在爆破作業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加工數量不應超過

當班爆破作業需用量。

加工起爆藥包時,應用木質或竹質錐子,在炸藥卷(包)中心扎一個雷管大小的孔,孔深

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藥卷。

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或電雷管的腳線將雷管固緊。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

放在藥柱的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藥柱外面。

3.2起爆方法

3.2.1用于同一爆破網路的電雷管應為同廠同型號產品,康銅橋絲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超

過。.3Q,銀銘橋絲雷管的電阻值差不得超過0.8Q。

3.2.2只準采用專用爆破電橋導通網路和校核電阻。專用爆破電橋的工作電流應小于

30mAo必須在裝藥填塞完畢和無關人員撤離現場后,才準在作業面導通網路和校核電阻。

3.2.3必須嚴格檢查主線、區域線、端線、電源開關和插座等的斷通與絕緣情況。在聯入

網路前,各自的兩端應短路。

3.2.4爆破網路的連接必須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藥室)裝填完畢和無關人員全部撤至安

全地點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進行。兩線的接點應錯開10cm,接點必須牢固,絕獴良

好,

3.2.5電力起爆時,流經每個雷管的電流為:一般爆破,交流電不小于2.5A,直流電不小

于2A;大爆破,交流電不小于4A,直流電不小于2.5A。

3.2.6起爆開關箱的鑰匙和起爆器的鑰匙在整個爆破作業時間里,必須由爆破工作領導人

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員嚴加保管,不得交給他人。

3.2.7爆破作業場地的雜散電流值大于30mA時,禁止采用普通電雷管。

3.2.8各種起爆器和用于檢測電雷管及爆破網路電阻的爆破專用歐姆表、爆破電橋等電氣儀

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應檢查一次,電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賦能一次。

3.2.9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采用導火索起爆:

a.豎井、傾角大于3()。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有沼氣和粉塵爆炸危險工作面的爆破;

c.借助于梯子、繩索和臺架才能點火,問且較難撤至安全地點的爆破;

d.深孔爆破。

3.2.10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點火。單個點火時,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或分

組一次點火的組數),地下爆破不得超過5根(組),露天爆破不得超過10根(組)。

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

3.2.11連續點燃多根導火索時,露天爆破必須先點燃信號管,井下爆破必須先點燃計時

導火索。信號管響后或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信號管和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

3.2.12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

燃的導火索;點火前,必須用快刀將導火索切掉5cm。嚴禁邊點火邊切導火索。

3.2.13只準用快刀切割導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藥里的導爆索。

3.2.14導爆索起爆網路應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連接。搭接時,兩根導爆索重疊的長度不

得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綁應牢固。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

不得大于90°o

3.2.15導爆索網路除連接時的水手結外,禁止打結或打圈。交錯敷設導爆索時,應在兩根導

爆索之間放一厚度不小于lUcm的墊塊。

3.2.16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中穴應朝向導爆索的傳

爆方向。

3.2.17導爆管網路中不得有死結,孔內不得有接頭,孔外傳爆雷管之間應留有足夠的間距。

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必須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3.2.18用雷管起爆導爆管網路時,應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斷導爆管和秒延期雷管的氣孔燒

壞導爆管的措施。導爆管應均勻地敷設在雷管周圍,并用膠布等捆扎牢固。

3.3、井巷、隧道掘進爆破

3.3.1用爆破法貫通巷道,應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都要在圖上填明進度。兩工作面相距15m

時,地質測量人員應事先下達通知,此后,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并應在雙方通

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派出警戒。雙方工作面的人員全部撤至安全地點后,才準起爆。巷

道貫通后,兩側開掘面應協調放炮時間。

3.3.2間距小于20m的兩平行巷道中的一個巷道工作面需進夕亍爆破時,相鄰工作面的人員必

須撤至安全地點。

3.3.3距離炸藥庫30m以內的區域禁止爆破。在離炸藥庫30~100m區域內進行爆破時,禁止

任何人員留在庫內。

3.3.4獨頭巷道掘進工作面爆破時,必須保持工作面與新鮮風流巷道之間的暢通。爆破后人員

進入工作面之前,必須用水噴灑爆堆,并進行充分通風。

3.3.5天井掘進采用深孔分段裝藥爆破時,裝藥前必須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點派

出警戒,確認底部無人,方準起爆。

3.3.6豎井、盲豎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進爆破,起爆時井筒內不得有人。

3.3.7在井筒內運送起爆藥包,必須把起爆藥包放在專用木箱或提包內。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

禁止同時運送起爆藥包與炸藥。

3.3.8往井筒掘進工作面的運送爆破器材時,除爆破員、司泵工和信號工外,任何人不得留在

井筒內。工作盤和穩繩盤上除護送吊桶的爆破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裝藥時,禁止在

兩個吊盤上進行其他作業。

3.3.9井筒掘進時,必須使用絕緣的柔性電線作爆破導線;電雷管腳線的長度應比炮眼深度長

1m以上;電爆網路的所有接頭都必須用絕緣膠布嚴密包覆并高出水面。

3.3.10起爆前必須打開所有的井蓋門。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必須撤離井口。

3.3.11用鉆井法鑿豎井井筒時,破鍋底和開馬頭門的爆破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并報

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3312凍結法鑿豎井井筒時,一般不得用爆破方法開鑿表土凍結段。如果必須爆破,則應制

定安全技術措施并報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4露天爆破

一般規定

4.1露天爆破需設人工掩體時,掩體應設在沖擊波危險范圍之外,其結構必須堅固嚴密,位

置和方向應能防止飛石和炮煨的危害。通往人工掩體的道路不得有任何障礙物。

4.2露天爆破后,須經安全人員認真檢查工作面安全情況,確認爆破地點安全,才準恢復作業。

4.3雷雨季節宜采用非電起爆法。

4.4在爆破危險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

4.5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4.6為防止人員陷入松軟土巖或砂礦床爆后空穴,爆區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并經安全檢查,確

認無塌陷危險后,方準恢復作業。

4.7一般情況下不宜將炸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但必須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8淺眼爆破應形成臺階,并應符合爆破說明書有關鉆眼、裝藥、填塞、起爆順序等項規定。

4.9采用導火索起爆或分段電雷管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一個炮孔爆破時不致破壞相鄰

的炮孔。

4.10裝填的炮孔數量,應以一次爆破為限。

4.11采用導火索點火起爆,應不少于二人進行爆破作業。

4.12如無肓炮,從最后一響算起,經5min后才準進入爆破地點檢查,若不能確認有無盲炮,

應經15min后才能允許進入爆區檢查。

5、深孔爆破

5.1深孔爆破,應有爆破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5.2深孔周圍(半徑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干凈。孔口巖石不穩固者,應進行維護。

5.3深孔爆破必須采用電力、導爆索或導爆管起爆法。

5.4填塞時,不得將雷管腳線、導爆索或導爆管拉得過緊。

5.5在特殊條件下(如冰、凍土層或流砂等),經單位總工程師批準,方準邊打眼、邊裝藥,且

只準采用導爆索起爆。

5.6禁止用炮棍撞擊阻塞在深孔內的起爆藥包。

6、安全距離

6.1、一般規定

各種爆破、爆破器材銷毀以及爆破器材倉庫意外爆炸時,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

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效應(地震、沖擊波、個別《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

6.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

6.2.1一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應滿足安全震動速度的要求,主要類型的建

(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震動速度規定如下:

a.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Qcm/s;

c.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d.水工隧洞10cm/s;

e.交通隧洞15cm/s;

f.礦山巷道:圍巖不穩定有良好支護10cm/s;圍巖中等穩定有良好支護20cm/s;圍巖穩

定無支護30cm/s。

6.2.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可按式⑴計算:

R=(K/V)八(Va)Q"m.(1)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離,m;

Q-炸藥量,kg:齊發爆破取總炸藥量;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藥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藥量指數,取1/2;

K、a-與爆破點地形、地質等條件有關的系數和衰減指數,可按表2選取,或由試驗

確定。

表2爆區不同巖性的K、a值

巖性Ka

堅硬巖石50?1501.3?1.5

中硬巖石150?2501.5?1.8

軟巖石250?3501.8?2.0

6.2.3爆破沖擊波安全距離

露天裸露爆破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得大于20kg,并應按式(2)確定空氣沖擊波對在

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距離。

Rk=25Q-(1/3)...........(2)

式中:Rk-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人員的最小安全距離,m;

Q-一次爆破的炸藥量,kg;秒延期爆破時,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藥量計算;毫秒延期爆

破時,Q按一次爆破的總炸藥量計算。

6.2.4個別分散物安全距離

624.1爆破(拋鄭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6的規定;對設

備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624.2拋擲爆破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設備和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并報

單位總工程師批準。

表6爆破(拋擲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m

爆破類型和方法|個別飛石的最小安全距離

一露天土巖爆破①

1.破碎大塊巖礦|

裸露藥包爆破法②|400

淺眼爆破法13(X)

2.淺眼爆破|200(復雜地質條件下或未形成臺階工作面時

|不小于300)

3.淺眼藥壺爆破|300

4蛇.穴爆破300

5.深孔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200

j按設計,但不小于300

6.深孔藥壺爆破

7.淺眼眼底擴壺|50

8.深孔孔底擴壺50

6.2.5地面爆破器材庫或藥堆至住宅區或村莊邊緣的最小外部距離

W200<150<100<50<30<20<10

存藥量,t<5

^15()^10()350330320

最小外部距離m1000900800700600500400300

注:表中距離適用于平坦地形,特定地形適當增減。

6.2.6爆破器材在特殊情況下,經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爆破器

材可臨時堆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堆放場應選擇在安全地方;

b.爆破器材要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

c.堆放爆破器材的場地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d.炸藥堆與雷管的距離不小于25m,嚴禁混放;

e.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

f.在爆破器材堆上,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的帳棚;

g.距堆放場周邊100m范圍內嚴禁煙火。

6.2.7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爆破器材的運輸

7.1一般規定

7.1.1在企業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7.1.2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

托車運輸爆破器材。

7.1.3裝卸爆破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應有專人在場監督;

b.應設置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在場;

c.禁止爆破器材與其他貨物混裝;

d.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和清除運輸工具內的?切雜物;

e.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

f.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額定載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H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

過二層;

h.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

i.用吊車裝卸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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