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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事業單位
內部控制制度范本
某市財政局
目錄
1、某市行政事業單位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內部控制制度(范本)1
2、某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范本)6
3、某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范本)18
4、某市行政事業單位收入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范本)34
5、某市行政事業單位支出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范本)39
6、某市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范本)52
7、某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范本)60
8、某市行政事業單位建設項目內部控制制度(范本)76
9、某市行政事業單位經濟活動信息公開制度(范本)86
某市行政事業單位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規范
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行為,確保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既相
互監督乂相互制約,促進單位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提高單位經濟
決策的質量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事業單位
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財經法律法規,以及黨內有關法規要求,
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條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機制的基本
要求是:
(一)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機制既要求過程的分離,又要
求崗位的分離。
(二)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的機制建設應當適應單位的實
際情況。
第三條議事決策機制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健全議事決策制度;
(二)采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
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方式;
(三)建立審核審批制度;
(四)做好決策紀要的記錄、傳閱和保存工作;
(五)加強對決策執行的追蹤問效,建立可操作性的決策問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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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下列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
究決定,實行單位辦公聯席會議或專題討論會制度。
(一)研究本單位年度預算、審核年終決算;
(二)1萬元以上的大額資金的使用;
(三)大宗設備、服務的采購,1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添置、書
刊印刷等項目的開支。
(四)基本建設項目;
(五)重大外包業務;
(六)對外投資和融資業務;
(七)重要資產處置;
(八)信息化建設以及預算調整;
(九)其他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
重大經濟事項的認定標準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
確定,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單位費金使用或支出1萬元以上
的,資產處置或其他事項金額超過1萬元的,屬于重大經濟事項。
第五條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重大經濟事項,必須嚴格遵守
“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
事,并以會議表決形式體現領導集體的意志,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
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
第六條重大經濟議事決策原則
(一)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貫徹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
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領導班子職責范圍內決定的事項,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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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程序,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每位領導班子成員要積極參與集體領
導,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
的原則,允許保留個人意見,但必須無條件執行會議形成的決定。
(三)保密原則。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領導班
子會議討論或決定的有關事項,不宜公布的或領導班子正式通知或傳
達之前,與會者不得泄露。
第七條凡是研究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
領導成員到會方可舉行,其中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成員、紀檢部門負
責人必須到會。
第八條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決定重大經濟事項,按下述程序進
行:
(一)會前協調。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重
大突發性事件和緊急情況除外)。議題應在相關領導成員之間作會前
協調,然后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決定是否上會。
(二)準備材料。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準備
規范化的上會材料,包括議案本身和科學論證材料。未廣泛征求意見、
無科學論證材料的,不得進入議事程序,且與會人員可以此為由宣布
棄權,并將棄權理由載入會議記錄。
(三)提前通知。會議通知(含議題及科學論證等有關資料)一般
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并履行簽收手續。確實無法書
面送達的,應設法用電話或其它形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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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分討論。會議由主要負責人主持。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
有關部門介紹情況,然后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
時主要負責人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須聽取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
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故未到會的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用
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五)逐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
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贊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領
導班子成員的書面意見)的人數接近時,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
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表決一般采用記名形式(含口頭和書面等形
式),須將每位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記錄在案,以示負責。未到會領
導班子成員的書面意見可事后傳達記錄,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領導班子成員不參加表決。與會人員會后有權查閱會議記錄。
(六)做出決策。決策的形成采取少數服從多數和單位領導最后
決定相結合的形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原則,贊成票數超過應
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單位領導應充分尊重表決結果,最
終形成會議決定。
(七)形成紀要。會議須形成“"單位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紀要”,
按獨立序列實行年度編號。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議題,內容可以從
簡外,會議紀要須記錄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后的決定,說
明形成決定的依據和理由,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
重大經濟事項會議紀要除發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外,還需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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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上報上級分管領導和主管部門。單位領導否定多數人的意見做
出最后決定的,須在紀要中說明理由,并承擔責任。
第九條會議應及時制作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議案、科學
論證材料、會議原始紀錄、會議紀要等有關文件。會議檔案須永久保
存。
第十條領導班子決議形成后,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部門按照分
工認真組織實施,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執行情況。辦公室負責對決議
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辦。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部門應根據本制度和崗位職責
權限對領導班子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
導班子。
第十二條因領導班子違反決策程序造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
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領導班子主要
負責人、分管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由于領導班子成員或有關職能部門未向會議提供真
實情況,而使領導班子集體造成錯誤決策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
任。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免職、責令辭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責任追
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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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會計風險控制,明確會計機構
及相關人員職責,充分發揮會計在單位風險管控中的作用,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
制規范(試行)》、《臨夏回族自治州會計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臨州辦
發(2014)160號)等財經法律法規制度的規定,現制定本內部控制
制度。
第二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
完整性負責。
根據單位實際,單位負責人可直接主管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并
指定其他副職分管;也可以委托或指定單位其他副職或者部門負責
人主管財務會計工作。
委托或指定其他副職或人員主管時,單位負責人仍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單位負責人在會計工作的職責是:
(一)指導和督促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與監督相關制度并有效
執行。
(二)通過制度委托、授權主管或分管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會
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項,嚴格把關。
(三)支持和保證會計機構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為會計人員撐腰,
真正起到“把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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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身作則,帶頭執法,不得干預、阻撓會計機構人員依法
履行職責,更不能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不得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條主管或分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根據制度委托,代行
單位負責人在會計工作中的相關職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
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
定會計主管人員。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會計機構的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二)擬定本單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和具體實施細則,經批
準后組織實施。
(三)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將本單位各項收支、資產、債權債務、
凈資產全部納入單位賬冊進行核算和監督,不得賬外設賬,私設小金
庫。
(四)匯總編報部門預算和決算,審查核定部門和下屬單位年度
預算和決算,做好相關資金的綜合統籌平衡工作。
(五)嚴格執行預算和財務計劃,依法對單位各項收支進行會計
監督,保證財務信息真實、合法、完整、準確。
(六)負責債權、債務的管理工作,全面反映單位債權、債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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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情況。
(七)加強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和處置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
財產的安全、完整。
(八)按照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負責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其
他會計資料的立卷、建檔工作。
(九)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往來票據的領購、分發、繳銷
等工作。
(十)負責政府采購資金預算申請審核,資金及質量保證金的審
核和收付工作。
(十一)負責單位各項專項經費、項目建設資金的收支和審核,
做到專款專用。
(十二)充分利用財務數據,客觀、真實地對預算執行情況、財
務報表數據進行分析,及時為領導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十三)對下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資金資產管理、內控制度
建設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四)接受并配合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檢查;做好本部門(單位)財務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建立
健全會計崗位責任制度。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
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
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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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
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合并設置。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八條單位可以根據會計機構和業務實際設置和合并相應崗
位。但不相容崗位必須做到分離。
會計不相容崗位包括:授權批準與業務執行、業務經辦與審核、
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保管與會計記錄、保管與稽核,出納與會計、
稽核、會計檔案保管、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稽
核與出納、會計檔案保管、收支、費用等賬目登記等。
第九條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
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
間不少于2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
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七)與本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出納沒有直系親屬關
系。
第十條會計機構負責人在單位負責人和主管財務負責人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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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組織會計機構開展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十一條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崗位職責
(一)負責單位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綜合管理單位及本系統的計
財工作,監督本系統嚴格執行《會計法》、《預算法》、《政府采購法》
國家財經政策和內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嚴守財經紀律。
(二)組織編制并督促執行單位及本系統各項事業發展計劃、年
度財務收支計劃,積極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證各項事業健康
發展。
(三)切實加強單位及本系統部門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和非稅收入管理,認真實施財務監督。對違反預算程序、分配程序、
撥付程序、借貸程序及其他財經紀律的事項,嚴格把關,拒絕受理。
(四)定期分析單位及本系統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非稅收入收
取上繳情況,認真考核各類資金的使用效益,組織開展本系統所屬單
位內部財務監督檢查工作,對存在問題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五)擬定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細化控制措施。
(六)審查以單位名義對外提供的一切會計資料和與財務會計有
關的統計資料。
(七)負責完成單位領導交辦的各項中心任務,配合完成上級部
門或同級財政、審計、統計、物價、稅務等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及
其他工作,配合完成內部各業務部門涉及計財方面的有關事項。
(八)負責本單位(本系統)財會人員的業務考核和業務培訓,
參與研究本單位(本系統)會計人員的任用和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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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負責處理本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經濟業務關系。
第十二條主辦業務會計崗位職責
(一)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及時編制年度及月
份經費收支計劃,及時、準確地組織和供應資金。
(二)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科學設置各種會計賬冊。區分資金渠
道,認真做好各類資金以及各類資產的記賬、算賬、對賬、報賬等日
常會計核算工作,堅持做到及時記賬、按忖結賬、如期報賬。
(三)嚴格加強會計核算,定期檢查、分析并匯報單位、本系統
及其所屬單位的年度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保證各單位按預
算、有計劃地使用資金。定期考核各類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領導提
出加強財務會計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四)嚴格劃清資金渠道和各項支出性質,認真進行會計監督。
負責對財務支出等各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進行審核,及時發現和糾
正違紀行為和各種不規范行為。
(五)定期清查各類財產物資,建立健全資產檔案,按規定及時
審查本單位財產物資的添置、計價、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提請
處理事宜。及時清理和結算本單位各類債權債務,及時催收各種上交
款項。
(六)負責按期編制、匯總和報送本單位及本系統的各種會計報
表。及時向單位領導及有關部門提供詳實的會計資料和分析報告。
(七)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會計帳
薄、會計報表及其他各種財務、會計資料r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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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各種會計數據和資料。
(八)不得兼任出納崗位工作。
第十三條出納崗位職責
(一)嚴格區分資金渠道,熟練掌握各類費用開支標準和開支范
圍,堅決執行規定的預算報批程序和經費報銷程序。
(二)嚴格堅持和執行國家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現金管理、
銀行結算和公務卡結算等制度,庫存現金余額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定
期核對現金余額。
(三)嚴格按照財政非稅收入管理相關規定,準確開具或復核非
稅票據,記錄、核對應上繳財政的各項非稅收入,及時申請撥回各項
事業收入、暫存款等資金。
(四)付款時認真審查各種原始單據,對不真實、不合規的原始
單據堅決不予受理;對手續不全、內容不完整或報批程序不規范的憑
證必須在更正、補充后才予受理。
(五)根據審核審批的合規原始單據,及時準確地編制資金收付
記賬憑證,逐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等日記賬。
(六)按規定程序處理并及時結算各種暫付款項,逾期不結算及
時上報單位領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認真保管好各種印章、空白收據、銀行支票及其他有價證
券。領用空白收據和銀行支票必須履行批準程序,辦理領取和注銷手
續。
(八)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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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能和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會計機
構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
(九)承辦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交辦
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稽核崗位職責
(一)協助審查本單位(本系統)的財務收支計劃和預算計劃。
(二)負責逐筆稽查和復核本單位各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所反
映的經濟事項是否真實、合法、完整和準確。
(三)定期抽查核對各類賬簿記錄。
(四)復核各種會計報表,并對復核的報表負責。
(五)承辦財務檢查和財務監督的相關工作,以及領導交辦的其
他專項檢查工作。
第十五條會計機構和人員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
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
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
計核算。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設置總賬、日記賬和明細賬,除國家有明文
規定的外,單位各項財務收支、資產、債權債務、凈資產必須全部納
入單位賬冊進行統一核算。不得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
日記賬分為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零余額用款額度日記
賬、公務卡額度日記賬等。
明細賬簿可分為貨幣資金明細賬、往來明細賬、存貨(材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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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賬、收支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其他明細賬等。單位可根據業
務需要將相關明細賬簿進行合并或者細化。
單位應根據相關法規制度要求和業務需要,設置備查賬簿,包括
住房公積金、非稅收入收繳等備查賬簿。
第十七條單位應根據會計機構和崗位設置,建立單位賬務處理
程序:
(一)記賬憑證填制程序
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相關記賬憑證,由出納人員根據已審核審批
的原始憑證制單并在記賬憑證上簽名后,由業務會計人員進行復核,
及時交付會計稽核人員進行稽核后,由記賬人員登記相關賬簿。
其他與貨幣資金收支無關的經濟事項,由業務會計制單,經稽核
人員稽核后,交由記賬人員登記相關賬簿。
(二)會計賬簿登記程序
每月所有經濟事項經制單、復核、稽核無誤后,由業務會計對記
賬憑證進行匯總,填制記賬憑證科目發生額匯總表,經稽核人員稽核
后,由總賬登記人員根據科目發生額匯總表登記總賬,由各明細賬登
記人員登記相關明細賬簿。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每日資金收付業務序
時逐筆登記。現金明細賬、銀行存款明細賬由除出納以外的記賬人員
進行登記,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由除出納以外的記賬人員填制,并須
經稽核人員進行稽核。
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數量和管理需要,合理確定業務制單以及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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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明細賬登記人員,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包括:制單與憑證
復核、稽核人員,出納與憑證復核、稽核、記賬人員相互分離。
(三)財務會計報告編制程序
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包括單位預算報告、決算報告、月報、季報和
年報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各種內部
財務報告。單位可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預算管理要求,以及單位
內部管理需要,確定需要編制和報送的財務報告。
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會計賬簿記
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
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
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部財務會計報告根據單位管理需要,確定編制要求,提供對象
和提供期限。
財務會計報告由財務報告編制人員負責編制,其他會計人員配合
提供相關數據及資料,編制完成后,由會計稽核人員進行稽核后,報
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進行審核并簽字蓋章
后及時報送相關部門。
財務會計報告相關數據進行調整時,仍按上述程序編制、審核后
上報。
第十八條會計機構內部必須建立稽核制度。指定專職稽核人
員,對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進行全面審核,對審核中發現
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相關人員不予糾正的,及時報請會計機構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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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理。
會計稽核人員可在會計機構內指定專人負責,也可由會計機構負
責人兼任,對未專設會計機構的單位,可由主管財務負責人兼任。
未經稽核人員稽核簽字的記賬憑證,不得登記相關賬簿;未經稽
核人員審核的財務報告,不得對外報出。
第十九條財務印簽管理制度
單位財務印簽,應按貨幣資金收支業務辦理程序要求由兩人以上
保管。
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個人印簽應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
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相應印簽保管人員因故請假或離職時.,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指定
專人進行代管,代管人員不得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資金支付時須嚴格履行相關審核或審批簽字及簽章手續。
第二十條票據管理制度
單位使用的票據,包括銀行和財政支付資金時所使用的票據和單
據,以及單位領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票據。
銀行和財政支付所需用的票據和相關單據,由出納人員根據業務
需要從銀行購入,或從財政部門領用。經會計機構內部票據管理人員
登記后,辦理領用手續,交付出納人員使用。
行政性收費票據和往來票據,由票據管理人員統一向財政非稅管
理部門按規定領購,登記后,相關科室使用時申請辦理領用手續,同
時審核收回已開的相關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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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管理人員須建立票據領用登記簿,分別各種票據,做好票據
領購、領用、復核收回、財政注銷的登記工作。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
被盜用。
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票據的用途使用和開具票據,不得超出行政
收費許可范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票據使用范圍的事項開具票據。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建立財會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的溝通協
調機制,定期開展必要的財務信息核對,實現重要經濟活動信息共享,
充分發揮會計對單位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反映和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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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范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活動風險,規范預算業務
內部控制,加強預算管理工作,根據《中色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
行)》等法律法規,結合行政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實行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門負責
本單位及下屬各單位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審核、匯總、上報、下達、
執行工作,下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審核、上報、執
行工作。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業務是根據部門(單位)的職責、任
務和業務發展計劃編制、審批、執行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財務
收支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渠道等,是財務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
預算業務控制是對單位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預算執行、預算決
算與評價等環節實施的全過程控制。
第四條單位實行預算控制,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預算編制過程短、時間緊、前期準備以及論證不充分,導
致預算項目不細、編制粗糙、隨意性大,造成預算約束失效;財會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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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與其他職能機構缺乏有效溝通,導致預算編制與執行,預算管理與
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和基建管理等經濟活動脫節。
(二)預算指標分解批復不合理,導致各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財
權與事權不匹配,影響職責履行和資金使用效率;部門預算調整缺乏
嚴格控制,導致預算約束力不夠。
(三)不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存在無預算、超預
算支出等問題,影響預算的嚴肅性;沒有及時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溝
通不暢,導致預算執行進度偏快或偏慢。
(四)決算與預算相互脫節,編制口徑不一致,反映不及時、不
完整、不真實、不準確,導致預算管理效率低下。
(五)預算評價機制不完善,評價結果不當或評價結果缺乏應用,
難以發揮績效評價作用,預算管理缺乏有效監督。
第五條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加強預算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
本部門(單位)預算管理體制,建立健全部門預算編制、審批、執行、
決算與評價等預算內部管理制度,合理設置預算業務管理機構或崗
位,明確職責權限、授權審批程序,建立內部機構之間和下屬單位之
間溝通協調機制和預算執行分析機制。
第六條主管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是木部門(單位)預算的決
策機構,預算決策屬于本部門(單位)重大決策,應由本部門(單位)
領導班子集體做出,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
策。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確定本部門(單位)預算管理體制、政策和制度,確定預
19
算管理的原則、要求和辦法。
(二)審定本部門(單位)年度預算編制的總體目標、要求,研
究審定本部門(單位)年度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以及重大項目立
項和經費分配等重大事項。
(三)聽取本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分析報告,審定
本部門(單位)決算和績效評價報告。
(四)審議決定本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以
及其他相關決策事項。
第七條主管部門(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預算工作領導小組
(或管理委員會)作為預算管理的議事協調機構,其成員由本部門(單
位)負責人、財會機構分管領導、財會及相關內部機構負責人等組成。
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定預算目標,制定預算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審議、綜合平衡年度預算或預算調整草案,協
調解決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問題,考核預算執行情況。
(三)本部門(單位)決策機構委派或授權的其他預算管理工作。
第八條主管部門(單位)財會機構為預算業務歸口管理機構,
負責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預算執行分析及決算編制等具體工作,應
當設置預算管理崗位,負責預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草擬預算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
審定后,督促各內部機構及相關崗位、下屬單位認真落實制度。
(二)具體負責和指導內部機構、下屬單位預算編制工作,協調
20
解決預算編制的有關問題。
(三)審核匯總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建議數,進行
綜合平衡,形成預算草案報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
財政部門審核。
(四)將按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分解細化后的預算指標報本部門
(單位)領導班子審批后,下達至各內部機構及下屬單位。
(五)跟蹤、監控、定期匯總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向本部門(單
位)領導班子提交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協調解決預算執行中的有關問
題。
(六)審核匯總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調整申請,形
成預算調整方案,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
門)、財政部門審批。
(七)編制本部門(單位)決算報告和相關績效評價報告,開展
決算分析工作,經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
門審批。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內部機構是本部門(單位)預算執行的具體機構,是單
位預算編報和使用的主體。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指定專人負責本機構的預算基礎數據申報,根據本機構職
能和年度工作任務提出預算建議數。
(二)依據批復的預算控制數對預算收支計劃進行調整、細化,
形成本機構預算草案。
21
(三)嚴格按照審批下達的預算及相關規定執行預算,加強預算
執行監控分析,做好預算的綜合平衡。
(四)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預算調整申請,向財會機構提供決
算所需信息和資料。
第十條各主管部門(單位)內部紀檢監察機構和內部審計機構
是本部門(單位)預算業務活動的監督部門,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
決算編制實施監督,配合預算工作領導小組進行預算績效考評。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在建立健全預算業務管理機構
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相關崗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和權限,
確保預算編制與預算審批、預算審批與預算執行、預算執行與分析評
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章預算編制
第十二條預算年度開始后,在預算方案未經批準之前,為保證
本部門(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財會機構應根據上一年度同期
的預算支出項目及金額安排各項經費開支。
正式預算批復后,嚴格按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在部門預算編制中應遵循?“勤儉節約、量力而行、量
入為出、講求績效”的原則,優先保障基本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
支出預算,不得以支定收,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部門預算編制實行逐級審核制度。預算編制審核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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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內部機構負責人、財會機構、預算工作領導小組(或單位領導班子)、
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機制。
第十五條預算編審人員應具備專業業務知識水平,預算工作領
導小組成員應包括本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財會人員。
第十六條預算編制依據
(一)上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二)本部門(單位)制定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點工
作任務;
(三)本部門(單位)定員、定額標準;
(四)本部門下屬單位、各內部機構上報的年度經費預算草案;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預算編制程序
(一)財會機構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預算編制要求,部署各
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預算編報工作要求;
(二)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按照預算編報要求,根據下一年度
的實際情況,提出預算建議數,并提交申報基礎數據等材料,經內部
機構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送歸口管理機構;
(三)財會機構對各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建議數及申
報材料進行預審,
匯總形成部門預算單位建議數;
(四)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預算單位預算建議數并上報
同級財政部門(一上);
23
(五)財政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提交的部門預算建議數,平衡匯總
后及時下達預算控制數(一下)。
(八)主管部門(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下達的預算控制數,
分解細化和下達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預算控制數。
(九)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根據分解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安排
本年度業務工作,提出預算上報數,并提交申報基礎數據等材料,經
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送主管部門預算歸口管理機構;
(三)財會機構對各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上報數及中
報材料進行預審,
匯總形成部門預算上報數;
(四)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預算單位預算上報數并上報
同級財政部門(二上);
(五)財政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提交的部門預算上報數,平衡匯總
后經同級人大批準后及時下達正式預算(二下)。
(A)主管部門(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下達的正式預算,下
達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正式預算。
第十八條收入預算編制
(一)收入預算編制,包括對財政撥款收入、非稅資金收入、上
級補助專項收入等內容,按規定進行編制;
(二)財政撥款收入應結合本部門(單位)計劃和行政任務,參
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變化數據編制;
非稅資金收入應結合本部門(單位)征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業任
24
務編制,做到應收盡收;
上級補助專項收入根據財政部門和上級部門核定的金額和補助
標準編制;
其他收入依具體情況進行編制。
第十九條支出預算編制
(一)支出預算編制,包括對基本支出、項目支出等內容,按規
定進行編制;
(二)國家有規定標準的支出,其編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編報;
有政策規定的支出,其編制按政策規定進行編報;無標準且政策未作
相關規定的支出,按工作計劃和上年度實際情況進行測算編報,但必
須在預算編制說明書中詳細說明編制依據和理由;
(三)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草案表中只列出共性項目,各部門、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添列項目,并在預算編制說明書中說明
編制依據和理由;
(四)各部門、各單位在編制預算草案時只考慮預算年度內的資
金實際收入或支出金額,而不考慮其業務的實際歸屬期間。
第二十條預算編制實行問責制,在預算編制時出現無正當理由
的漏項、錯項而影響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預算編制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預算執行及分析
第二十一條預算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
足額征收應征的非稅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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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或者緩征應征的非稅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稅收入。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所有開
支事項必須明確所屬預算指標,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票據,按
采購、收支、資產、項目等管理規定履行相關審核、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預算執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預算管理過程中,對全面
預算執行情況包括預算目標的完成情況、業務預算執行情況、預算控
制情況等的分析及評價。預算執行分析是執行預算管理和進行預算過
程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條預算執行分析責任機構
(一)預算領導工作小組是預算執行分析的決策和監督機構,主
要負責預算執行分析的審查,并按規定報送領導理班子審議和評估;
(二)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為預算執行分析的執行機構,主要
負責本機構、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分析,
(三)財會機構是預算執行分析的分析機構,主要負責對本部門
(單位)總體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五條預算執行分析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預算制度和財務制
度等;
(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本部門(單位)預算、各項費用收支標
準、人員編制和定額指標等;
(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本部門(單位)發展計?劃、工作重點等;
(四)本部門(單位)的預算資料、各種報表、相關財務數據等
26
會計核算資料;
(五)其他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預算執行分析的內容
(一)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及原因,即分析預算收支及具體收支項
目總的完成情況、完成進度等,是否符合預算收支的一般規律;
(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貫徹國家方針、政策、重大經濟措施
情況及對預算收支的影響;
(三)本部門〔單位)發展計劃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對預算執
行的影響;
(四)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
(五)預算調整、政府采購及其他一些預算執行中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七條預算執行分析方式與方法
(一)根據預算執行分析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選擇的預算執行
分析方式有:定期分析、專題分析、典型調查等;
(二)可選取的預算執行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較分析法、因素分
析法、模型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以及上述方法的綜合運用。
第二十八條預算執行分析的程序
(一)確定預算執行分析的目的和預算執行分析的范圍;
(二)全面收集、整理、核對各種數據及有關依據;
(三)抓住主要矛盾,進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結論,提出意見或建議,撰寫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分為定期分析報告和臨時分析
27
報告:
(一)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定期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必須提交
財會機構,財會機構按規定時間提交預算工作領導小組,預算工作領
導小組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定期召開的預算執
行分析會議進行審議和評估;
(二)臨時分析報告是在出現重大預算執行問題時編制,按規定
程序進行提交。
第三十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內部機構要隨時檢查、追蹤本
機構預算執行情況,收集資料、匯總有關預算執行信息、,為預算執行
分析報告做準備。
第三十一條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內容
(一)差異性分析:對預算執行結果與審批的預算進行比較,找
出執行差異及原因;
(二)規范性分析:預算執行是否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
規及制度和本部門(單位)制度規定;預算執行是否按國家規定的支
出標準、定額等執行;
(三)時間性分析:對各項預算目標的進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結構和效益分析:主要分析支出結構是否科學合理,
并對支出效益進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預算的主要措施:列示完成下期預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二條預算執行分析報告編制要求
(一)編報材料要準確無誤。要對編報材料逐一審核,注意數據
28
準確性及前后口徑是否一致。
(二)情況要具體。要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反映充分,原因詳述
清晰。
(三)關鍵要抓準。要抓住主要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
盾,作為總結重點。
(四)文字要精練。報告內容應清晰,闡述簡明扼要。
第四章預算調整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當由于下列
原因之一導致預算基礎不成立,或預算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差異,可向
原預算審批機構申請預算調整:
(一)市場環境變動;
(二)國家法律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
(四)公共緊急事件;
(五)其他客觀因素。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單位)預算調整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和
規范進行操作:
(一)內部機構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緊急情況時,在預算
不足的情況下,應按規定的預算追加調整程序,經內部機構負責人及
分管領導審核后,提出預算追加調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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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會機構接到經審核的預算追加調整申請后,對預算追加
調整申請進行金額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交單位領導班子審批后,報
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提交同級人大進行審批;
(四)同級人大審批后,財政部門調整國庫指標額度,并及時通
知主管部門(單位);
(五)主管部門財會機構根據財政部門預算調整通知,進一步細
化批復至各內部機構或下屬單位,同時將預算執行的規則一并下達;
(七)內部機構或下屬單位依據下達的正式預算批復,進行資金
使用計劃的編報,進入預算執行環節。
第五章決算編制
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和財政部
門統一要求,認真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全面、真實反映本部門(單位)
財務決算信息。
第三十六條主管部門(單位)應在全面清理核實資產、負債、
收入、支出,并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財務決算報告。
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單位)財會機構應當認真、如實編制財
務決算報告,不得漏報、瞞報或錯報有關財務決算信息,不得編造虛
假財務信息。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單位)必須認真做好財務決算報告的審
核工作,確保上報數據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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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單位)對外報出的財務決算報告由本部門(單位)負
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財會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上報。
第三十九條主管部門(單位)財會機構負責對本部門(單位)
的財務預算、決算數據、預算分析資料等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
并從計算機中傳出備份保存,同時記載在紙介質和磁盤介質(或光盤
介質)上。
第六章預算績效管理
第四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考核獎懲對象
為預算執行的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具體由本部門(單位)預算工作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考核。
第四十一條主管部門(單位)以各執行機構的預算執行績效考
評結果為依據,實施預算執行獎懲。
第四十二條預算執行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較差三個等級,
其獎懲規定如下:
(一)績效優良的被考評機構,給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安排預算
時給予優先考慮;
(二)績效合格的被考評機構,無獎無懲;
(三)績效較差的被考評機構,除按要求詳細說明原因外,還將
暫緩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相關預算項目。
第四十三條被考評機構發生以下行為,考評結果直接評為較
31
差。
(一)不積極配合預算執行績效考評工作;
(二)在考核中弄虛作假、賄賂考核人的;
(三)其他違反考評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主管部門(單位)依據預算責任人對預算的執行效
率,以及預算責任人的日常工作表現,對預算責任人予以獎懲。
第四十五條預算執行效率獎懲
(一)各項預算目標達成以上,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
核總分加分;
(二)各項預算目標達成以上,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
核總分加分;
(三)各項預算目標達成以上,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
核總分不變;
(四)各項預算目標達成低于,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
核總分減分,并需按要求向預算工作領導小組詳細說明原因。
第四十六條預算責任人在日常工作中,發生以下行為,其年度
績效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未將各項資金(含有價證
券)及其形成的資產的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
(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以簽訂虛假合同等形式,將項目資金
轉移到其他賬戶或外單位,逃避財政監督的;
(三)在年底預算執行率較低的情況下,為防止預算被收回、不
32
顧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集中性支付行為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單位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內部紀檢監察機構、審計機構對預算業務內部控制
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應要求相關機構
及責任人及時糾止與整改,發現重大問題要寫出書面報告,向有關領
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和完善。
33
某市行政事業單位收入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收入業務的內部控制,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甘肅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行政單位財
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
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規范(試行)》等相關法律法
規,結合行政事業單位實際,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的收入必須嚴格按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
制度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
行政單位從同級或上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專項資金,從主管部門、
上級單位和下級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取得的各種非財政補助收入,以及
投資收益、捐贈收入等一律列為單位收入進行核算監督,不得在往來
款項掛賬,不得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工
第三條不作為單位的收入但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
專戶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具有代收性質的非
稅收入也屬于收入控制范圍。
下列非稅收入,嚴格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
34
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國有資產出租、出
借、處置等取得的收入。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罰沒收入;
(七)以政府或單位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八)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行政單位收入業務內部控制可能存在的風險有:
(一)收入業務相關崗位設置不合理,崗位職責不清,不相容崗
位未實行相互分離,導致錯誤或舞弊的風險。
(二)未按收費許可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可能導致收費不規
范或亂收費現象發生。
(三)收入收款業務分散在各個業務部門,缺乏統一管理和監控,
導致收入金額不實、應收未收或者私設“小金庫”的情形發生。
(四)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截留、挪用、私分應繳財
政的資金,導致私設“小金庫”和資金體外循環。
(五)票據、印章管理松散,存在收入資金流失的風險。
第五條單位各項收入應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
理,不得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二
35
第六條單位各項收入應當由財會部門統一歸口管理,進行會計
核算。其在收入管理方面的職責包括:
(一)制定收入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相關部門和崗位執行。
(二)全面掌握本單位各業務部門的收費項目,及時辦理單位行
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收費的立項、報批、年檢、票據領購等手續。
(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收入業務進行會計核
算。收取和管理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等有關材料,作為賬務處理依據。
(四)對收支業務進行分析和對賬,對收支業務進行會計監督。
第七條單位財會部門和業務部門應當合理設置收入管理相關
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收入不相容崗位包括:票據的保管與領用、開票與收款、收款與
會計核算等。
第八條有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職能的業務部門,按照規定項目和
標準征收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做到收繳分離、票
款一致,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
(一)非稅收入集中匯繳方式
1、業務部門收款開票的,應當在業務部門設置收款崗位,出納
人員應當核對收款報告、收費票據、收取款項,保證票款一致。并向
業務部門收款人員出具交款憑證;出納人員直接收款開票的,應當符
合收款開票有關管控措施;已開具相關票據由票據專管員定期審核收
回。
36
2、出納人員應當及時辦理繳款手續,取得繳庫聯、記賬聯、銀
行回單等繳款憑證。
3、出納人員應當及時編制相關輔助記賬憑證,由業務會計、稽
核人員審核后,由收入記賬人員登記非稅收入備查賬簿。
(二)非稅收入直接繳庫方式
由財會部門或業務部門開票人員開具繳款通知書,由指定銀行代
收并開具財政非稅收入票據,取得銀行回單,由開票人員核對后,交
由業務會計及時編制輔助記賬憑證,由稽核人員審核后,由收入記賬
人員登記非稅收入備查賬簿。
第九條單位出租場地、房屋、設備等,應報主管部門審核、財
政國資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方可出租。收取出租收入時應使
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所得收入按“收支兩條線”管
理并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條單位應加強各項收入管理,保證收入及時確認和記錄,
不得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不得虛列和隱瞞收入。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
(一)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臺賬,作好
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
(二)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
應履行規定手續。
(三)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加強廢舊票據
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柜等保管設備,并作到
37
人走柜鎖。
(四)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
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十二條單位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或具有審計職能的歸口部門,
負責單位各項收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單位財會部門負責接待和協調上級有關部門對單位
收費工作的檢查,其他相關部門須積極配合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收入業務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收入業務相關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是否存在一人兼
任不相容職務。
(二)各項收入是否嚴格按會計制度規定入賬,是否隱瞞收入。
(三)出租出借資產管理和相關收入收取上繳情況,是否按照授
權履行審批程序,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四)財政票據是否按照相關制度規定進行管理,票據核對是否
及時、準確。
(五)非稅收入上繳是否全面、及時,財務與票據管理核對是否
正確。
第十五條內部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對收入業務監督檢查發
現的問題,應要求相關部門及責任人及時糾正與整改,發現重大問題
要寫出書面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糾正
和完善。
第十六條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取得的
項目資金,應當列為收入,專款專用,按款項分別核算,并按照規定
38
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
和上級預算單位的檢查監督。
某市行政事業單位支出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范本)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支出業務內部控制,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
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
范(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黨的有關法規規定,以及州上制
定的相關費用管理辦法,結合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支出業務控制的主要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支出業務相關崗位設置不合理、崗位職責不清,或支出申
請、審批、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核算等不相容崗位未有效分離,導
致錯誤或舞弊的風險。
(二)支出未經適當授權的事前申請、審核和審批,重大支出未
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支出范圍及開支標準不符合相關規定,可能導
致預算執行不力,甚至發生支出業務違法違規的風險。
(三)支出不符合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公務卡結算規定,
可能導致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四)采用虛假或不符合要求的票據報銷,可能導致單位支出違
法、違規的風險。
(五)支出申請不符合預算管理要求,支出范圍和標準不符規定,
39
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相互擠占,導致預算失控或經費控制目標難以實
現的風險。
(六)各項支出缺乏定期分析和監控,對重大問題缺乏應對措施,
支出效益低下,資金浪費,可能出現資金鏈斷裂的風險。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
制度規定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支出資金的來源包括當年取得的各項收
入,以及以往年度形成的結轉結余資金。
第五條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由單位財會部
門統一進行核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條財會部門對支出業務實施歸口管理。單位所有的支出由
財會部門統一辦理。其管理職能主要包括:
(一)制定支出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全面掌握本單位各業務部門的支出項目,辦理支出手續。
(三)審核支出業務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支出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五)對支出業務進行分析和對賬。
(六)對支出業務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條單位應建立財務支出審批制度。應嚴格執行“一把手”
不直接分管財務、“一支筆”審簽制度。
第八條財務支出的審批基本程序是:先由經辦人員、業務部門
(科室)負責人簽字,經單位會計對原始憑證及附件進行初審,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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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監督,由財會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和主管財務的負責人)
審核簽字,經主管財務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審批后,由出納進
行報支。
第九條財務支出的審批權限為:
(一)1萬元以下的日常業務開支,由主管財務負責人(單位負
責人)審批;
(二)下列支出,須經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主管財
務負責人)審核后,報單位聯席會議集體研究予以審批。
1、1萬元以上的日常業務大額資金的使用;
2、大宗設備的采購,1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添置、書刊印刷等
項目的開支。
3、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初始支出和追加支出;
4、重大外包業務支出;
5、對外投資和融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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