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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
1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適用范圍
1.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產地檢疫的檢疫范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
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產地檢疫。
檢疫范圍及對象
2.
檢疫范圍
2.1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豬。
檢疫對象
2.2
口蹄疫、非洲豬瘟、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炭疽、豬丹毒。
檢疫合格標準
3.
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3.1
實行風險分級管理的,來自符合風險分級管理有關規定
3.2
的飼養場(戶)。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3
按照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3.4
畜禽標識符合規定。
3.5
臨床檢查健康。
3.6
——
4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7
檢疫程序
4.
申報檢疫
4.1
貨主應當提前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
3
提供以下材料:
檢疫申報單。
4.1.1
需要實施檢疫生豬的強制免疫證明,飼養場提供養殖檔
4.1.2
案中的強制免疫記錄,飼養戶提供防疫檔案。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提供申報前日內出具的
4.1.37
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生豬,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
4.1.4
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
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錄;原始檢疫證明
超過調運有效期的,還應當提供非洲豬瘟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鼓勵使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申報檢疫。
申報受理
4.2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
行審查。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情況、當地相關動物疫情狀況以及是
否符合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分區防控要求,決定是否予以受
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協檢人員到現場或指定地
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
5
查驗材料及畜禽標識
4.3
查驗申報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檢疫申報單相符。
4.3.1
實行風險分級管理的,查驗飼養場(戶)分級管理材料。
4.3.2
查驗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了解
4.3.3
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情
況,確認生豬已按規定進行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了解是
否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了解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
廚剩余物飼喂生豬。
查驗飼養戶免疫記錄,確認生豬已按規定進行強制免
4.3.4
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了解是否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獸用疫苗,
了解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
查驗畜禽標識加施情況,確認生豬佩戴的畜禽標識與檢
4.3.5
疫申報單、相關檔案記錄相符。
查驗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否
4.3.6
合格。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生豬,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
4.3.7
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
查驗產地檢疫證明是否真實并在調運有效期內、進出場記錄是否
完整;產地檢疫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的,查驗非洲豬瘟的實驗室疫
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否合格。
查驗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是否
4.3.8
——
6
備案。
臨床檢查
4.4
檢查方法
4.4.1
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
4.4.1.1
要檢查生豬群體精神狀況、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情況及
排泄物性狀等。
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
4.4.1.2
主要檢查生豬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
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檢查內容
4.4.2
出現發熱、精神不振、食欲減退、流涎;蹄冠、蹄叉、蹄
4.4.2.1
踵部出現水皰,水皰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紅色爛斑,感染造成
化膿、壞死、蹄殼脫落,臥地不起;鼻盤、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現水
皰和糜爛等癥狀的,懷疑感染口蹄疫。
出現高熱、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頓;嘔吐,便秘、糞
4.4.2.2
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蓋,或腹瀉,糞便帶血;可視黏膜潮紅、發
紺,眼、鼻有黏液膿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共濟失
調、步態僵直、呼吸困難或其他神經癥狀;妊娠母豬流產等癥狀的;
或出現無癥狀突然死亡的,懷疑感染非洲豬瘟。
出現高熱、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頓、弓腰、腿軟、行
4.4.2.3
動緩慢;間有嘔吐,便秘腹瀉交替;可視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
——
7
分泌物、發紺;鼻、唇、耳、下頜、四肢、腹下、外陰等多處皮膚點狀出
血,指壓不褪色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瘟。
出現高熱;眼結膜炎、眼瞼水腫;咳嗽、氣喘、呼吸困
4.4.2.4
難;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膚發紺;偶見后軀無力、不能站立或共
濟失調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
咽喉、頸、肩胛、胸、腹、乳房及陰囊等局部皮膚出現紅
4.4.2.5
腫熱痛,堅硬腫塊,繼而腫塊變冷,無痛感,最后中央壞死形成潰
瘍;頸部、前胸出現急性紅腫,呼吸困難、咽喉變窄,窒息死亡等癥
狀的,懷疑感染炭疽。
出現高熱稽留;嘔吐;結膜充血;糞便干硬呈粟狀,附
4.4.2.6
有黏液,下痢;皮膚有紅斑、疹塊,指壓褪色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豬
丹毒。
實驗室疫病檢測
4.5
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
4.5.1
情況的,應當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抽檢比例不低于,原
4.5.210%
則上不少于頭,數量不足頭的要全部檢測。
1010
省內調運的種豬可參照《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家畜產地
4.5.3
檢疫規程》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并提供相應檢測報告。
檢疫結果處理
5.
檢疫合格,且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備
5.1
——
8
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
車輛駕駛員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
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
當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
系統。
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下列規定
5.2
處理。
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風險分級管理不
5.2.1
符合規定、畜禽標識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等情形的,貨主按規定補正
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未按照規定進行強制免疫或強制免疫不在有效保護期
5.2.2
的,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貨主按規定對生豬實施強制免疫并
在免疫有效保護期內,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
5.2.3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規
定處理。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
5.2.4
健康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規定
采取相應防疫措施。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
5.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
——
9
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
〔〕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201822
發現病死動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
5.2.6
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養殖檔案或畜禽標識不符
5.2.7
合規定等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
門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檢疫記錄
6.
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
6.1
名、地址、申報檢疫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
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個月。
6.212
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
6.3
——
10
附件
2
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
適用范圍
1.
本規程規定了反芻動物產地檢疫的檢疫范圍及對象、檢疫合
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反芻動物及其原毛、絨、血
液、角的產地檢疫。
檢疫范圍及對象
2.
檢疫范圍
2.1
動物
2.1.1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牛、羊、駱駝、鹿、羊駝等反
芻動物。
動物產品
2.1.2
本規程規定反芻動物的原毛、絨、血液、角。
檢疫對象
2.2
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炭疽、牛結核病、牛結節性皮
2.2.1
膚病。
羊:口蹄疫、小反芻獸疫、布魯氏菌病、炭疽、藍舌病、綿
2.2.2
羊痘和山羊痘、山羊傳染性胸膜肺炎。
——
11
鹿、駱駝、羊駝: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炭疽、牛結核病。
2.2.3
檢疫合格標準
3.
反芻動物
3.1
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3.1.1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1.2
按照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3.1.3
畜禽標識符合規定。
3.1.4
臨床檢查健康。
3.1.5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1.6
原毛、絨、血液、角
3.2
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3.2.1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2.2
供體動物符合—的規定。
3.2.33.1.33.1.5
原毛、絨、角按有關規定消毒。
3.2.4
血液供體動物實施布魯氏菌病免疫的,布魯氏菌病免疫
3.2.5
記錄真實、完整;未實施布魯氏菌病免疫的,進行布魯氏菌病實驗
室疫病檢測,檢測結果合格。
檢疫程序
4.
申報檢疫
4.1
反芻動物
4.1.1
貨主應當提前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
3
——
12
提供以下材料:
檢疫申報單。
4.1.1.1
需要實施檢疫動物的強制免疫證明,飼養場提供養殖
4.1.1.2
檔案中的強制免疫記錄,飼養戶提供防疫檔案。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提供申報前日內出具
4.1.1.37
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動物,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
4.1.1.4
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
的,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錄;原始檢疫
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動物實施布魯氏菌病免疫的,還應當提供布
魯氏菌病免疫記錄;未實施布魯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魯氏菌病實
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原毛、絨、血液、角
4.1.2
貨主應當提前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
3
提供以下材料:
檢疫申報單。
4.1.2.1
需要實施檢疫動物產品供體動物的強制免疫記錄,飼
4.1.2.2
養場提供養殖檔案中的強制免疫記錄,飼養戶提供防疫檔案。
原毛、絨、角的消毒記錄。
4.1.2.3
血液供體動物實施布魯氏菌病免疫的,提供布魯氏菌
4.1.2.4
病免疫記錄;未實施布魯氏菌病免疫的,提供申報前日內出具的
7
——
13
血液供體動物的布魯氏菌病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鼓勵使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申報檢疫。
申報受理
4.2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
行審查。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情況和當地相關動物疫情狀況,決定
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協檢人員到現
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
明理由。
查驗材料及畜禽標識
4.3
反芻動物
4.3.1
查驗申報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檢疫申報單相符。
4.3.1.1
查驗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了
4.3.1.2
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
情況,確認動物已按規定進行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查驗飼養戶免疫記錄,確認動物已按規定進行強制免
4.3.1.3
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查驗畜禽標識加施情況,確認動物佩戴的畜禽標識與
4.3.1.4
檢疫申報單、相關檔案記錄相符。
查驗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
4.3.1.5
否合格。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動物,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
4.3.1.6
——
14
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
的,查驗產地檢疫證明是否真實并在調運有效期內、進出場記錄是
否完整。產地檢疫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動物實施布魯氏菌病免
疫的,查驗布魯氏菌病免疫記錄是否真實、完整;未實施布魯氏菌
病免疫的,查驗布魯氏菌病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
測結果是否合格。
查驗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是否
4.3.1.7
備案。
原毛、絨、血液、角
4.3.2
按照—規定查驗相關材料。
4.3.2.14.3.1.14.3.1.4
查驗原毛、絨、角的消毒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4.3.2.2
血液供體動物實施布魯氏菌病免疫的,查驗布魯氏菌
4.3.2.3
病免疫記錄是否真實、完整;未實施布魯氏菌病免疫的,查驗布魯
氏菌病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否合格。
臨床檢查
4.4
檢查方法
4.4.1
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
4.4.1.1
要檢查動物群體精神狀況、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反芻狀
態及排泄物性狀等。
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
4.4.1.2
主要檢查動物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
——
15
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檢查內容
4.4.2
出現發熱、精神不振、食欲減退、流涎;蹄冠、蹄叉、蹄
4.4.2.1
踵部出現水皰,水皰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紅色爛斑,感染造成
化膿、壞死、蹄殼脫落,臥地不起;鼻盤、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現水
皰和糜爛等癥狀的,懷疑感染口蹄疫。
羊出現突然發熱、呼吸困難或咳嗽,分泌黏膿性卡他
4.4.2.2
性鼻液,口腔黏膜充血、糜爛,齒齦出血,嚴重腹瀉或下痢,母羊流
產等癥狀的,懷疑感染小反芻獸疫。
孕畜出現流產、死胎或產弱胎,生殖道炎癥、胎衣滯
4.4.2.3
留,持續排出污灰色或棕紅色惡露以及乳房炎癥狀;公畜發生睪丸
炎或關節炎、滑膜囊炎,偶見陰莖紅腫,睪丸和附睪腫大等癥狀的,
懷疑感染布魯氏菌病。
出現高熱、呼吸增速、心跳加快;食欲廢絕,偶見瘤胃
4.4.2.4
膨脹,可視黏膜紫紺,突然倒斃;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
樣、尸僵不全;體表、直腸、口腔黏膜等處發生炭疽癰等癥狀的,懷
疑感染炭疽。
牛出現全身皮膚多發性結節、潰瘍、結痂,并伴隨淺表
4.4.2.5
淋巴結腫大,尤其是肩前淋巴結腫大;眼結膜炎,流鼻涕,流涎;口
腔黏膜出現水泡,繼而潰破和糜爛;四肢及腹部、會陰等部位水腫;
高燒、母牛產奶下降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牛結節性皮膚病。
——
16
出現漸進性消瘦,咳嗽,個別可見頑固性腹瀉,糞中混
4.4.2.6
有黏液狀膿汁;奶牛偶見乳房淋巴結腫大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牛結
核病。
羊出現高熱稽留,精神萎頓,厭食,流涎,嘴唇水腫并
4.4.2.7
蔓延到面部、眼瞼、耳以及頸部和腋下,口腔黏膜、舌頭充血、糜爛,
或舌頭發紺、潰瘍、糜爛以至吞咽困難,有的蹄冠和蹄葉發炎,呈現
跛行等癥狀的,懷疑感染藍舌病。
羊出現體溫升高、呼吸加快;皮膚、黏膜上出現痘疹,
4.4.2.8
由紅斑到丘疹,突出皮膚表面,遇化膿菌感染則形成膿皰繼而破潰
結痂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綿羊痘或山羊痘。
山羊出現高熱稽留、呼吸困難、鼻翼擴張、咳嗽;可視
4.4.2.9
黏膜發紺,胸前和肉垂水腫;腹瀉和便秘交替發生,厭食、消瘦、流
涕或口流白沫等癥狀的,懷疑感染山羊傳染性胸膜肺炎。
實驗室疫病檢測
4.5
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
4.5.1
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抽檢比例不低于,原
4.5.210%
則上不少于頭(只),數量不足頭(只)的要全部檢測。
1010
省內調運的乳用、種用動物可參照《跨省調運乳用種用
4.5.3
家畜產地檢疫規程》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并提供相應檢測報告。
——
17
檢疫結果處理
5.
檢疫合格
5.1
反芻動物
5.1.1
檢疫合格,且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備案
符合要求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
輛駕駛員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
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
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
原毛、絨、血液、角
5.1.2
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按規定加施檢疫標志。官方
獸醫應當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
化系統。
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下列規定
5.2
處理。
反芻動物
5.2.1
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畜禽標識與檢
5.2.1.1
疫申報單不符等情形的,貨主按規定補正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未按照規定進行強制免疫或強制免疫不在有效保護
5.2.1.2
期的,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貨主按規定對反芻動物實施強制
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護期內,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
5.2.1.3
——
18
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
規定處理。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
5.2.1.4
物健康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規
定采取相應防疫措施。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
5.2.1.5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
《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
〔〕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201822
發現病死動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
5.2.1.6
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養殖檔案或畜禽標識不
5.2.1.7
符合規定等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
部門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原毛、絨、血液、角
5.2.2
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的,貨主按規定
5.2.2.1
補正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發現供體動物未按照規定進行強制免疫或強制免疫
5.2.2.2
時限不在有效保護期的,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貨主按規定對
動物產品再次消毒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發現供體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別按照
5.2.2.3
——
19
—的規定處理。
5.2.1.35.2.1.6
動物產品未按照規定消毒的,貨主按規定對動物產品
5.2.2.4
消毒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實驗室疫病檢測結果不合格的,向農業農村部門報
5.2.2.5
告,由貨主對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養殖檔案及畜禽標識不
5.2.2.6
符合規定等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
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檢疫記錄
6.
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
6.1
名、地址、申報檢疫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或動物產
品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個月。
6.212
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
6.3
——
20
附件
3
家禽產地檢疫規程
適用范圍
1.
本規程規定了家禽產地檢疫的檢疫范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
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家禽及其原毛、絨的產地
檢疫。
檢疫范圍及對象
2.
檢疫范圍
2.1
動物
2.1.1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家禽。
動物產品
2.1.2
本規程規定家禽的原毛、絨。
檢疫對象
2.2
雞、鴿、鵪鶉、火雞、珍珠雞、雉雞、鷓鴣、鴕鳥、鴯鹋:高致
2.2.1
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馬立克病、禽痘、雞球蟲病。
鴨、鵝、番鴨、綠頭鴨: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鴨瘟、小
2.2.2
鵝瘟、禽痘。
——
21
檢疫合格標準
3.
家禽
3.1
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3.1.1
實行風險分級管理的,來自符合風險分級管理有關規定
3.1.2
的飼養場(戶)。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1.3
按照規定進行了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3.1.4
臨床檢查健康。
3.1.5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1.6
原毛、絨
3.2
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3.2.1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2.2
供體動物符合—的規定。
3.2.33.1.43.1.5
原毛、絨按有關規定消毒。
3.2.4
檢疫程序
4.
申報檢疫
4.1
家禽
4.1.1
貨主應當提前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
3
提供以下材料:
檢疫申報單。
4.1.1.1
需要實施檢疫家禽的強制免疫證明,飼養場提供養殖
4.1.1.2
——
22
檔案中的強制免疫記錄,飼養戶提供防疫檔案。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提供申報前日內出具
4.1.1.37
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家禽,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
4.1.1.4
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
的,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的進出場記錄。
原毛、絨
4.1.2
貨主應當提前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
3
提供以下材料:
檢疫申報單。
4.1.2.1
需要實施檢疫原毛、絨供體動物的強制免疫記錄,飼
4.1.2.2
養場提供養殖檔案中的強制免疫記錄,飼養戶提供防疫檔案。
原毛、絨的消毒記錄。
4.1.2.3
鼓勵使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申報檢疫。
申報受理
4.2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
行審查。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情況和當地相關動物疫情狀況,決定
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協檢人員到現
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
明理由。
查驗材料
4.3
——
23
家禽
4.3.1
查驗申報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檢疫申報單相符。
4.3.1.1
實行風險分級管理的,查驗飼養場(戶)分級管理
4.3.1.2
材料。
查驗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了
4.3.1.3
解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
情況,確認家禽已按規定進行強制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查驗飼養戶免疫記錄,確認家禽已按規定進行強制免
4.3.1.4
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查驗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
4.3.1.5
否合格。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家禽,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
4.3.1.6
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
的,查驗產地檢疫證明是否真實、進出場記錄是否完整。
查驗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是否
4.3.1.7
備案。
原毛、絨
4.3.2
按照、、規定查驗相關材料。
4.3.2.14.3.1.14.3.1.34.3.1.4
查驗原毛、絨的消毒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4.3.2.2
臨床檢查
4.4
檢查方法
4.4.1
——
24
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
4.4.1.1
要檢查家禽群體精神狀況、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及排泄
物性狀等。
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
4.4.1.2
主要檢查家禽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
排泄物以及嗉囊內容物性狀等。
檢查內容
4.4.2
出現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極度沉郁,頭部和眼瞼
4.4.2.1
部水腫,雞冠發紺、腳鱗出血和神經紊亂;鴨鵝等水禽出現明顯神
經癥狀、腹瀉,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癥狀的,懷疑感染高致病性禽
流感。
出現體溫升高、食欲減退、神經癥狀;縮頸閉眼、冠髯
4.4.2.2
暗紫;呼吸困難;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腫脹;下痢;產蛋減
少或停止等癥狀的;或少數禽突然發病,無任何癥狀死亡的,懷疑
感染新城疫。
出現體溫升高;食欲減退或廢絕、翅下垂、腳無力,共
4.4.2.3
濟失調、不能站立;眼流漿性或膿性分泌物,眼瞼腫脹或頭頸浮腫;
綠色下痢,衰竭虛脫等癥狀的,懷疑感染鴨瘟。
出現突然死亡;精神萎靡、倒地兩腳劃動,迅速死亡;
4.4.2.4
厭食、嗉囊松軟,內有大量液體和氣體;排灰白或淡黃綠色混有氣
泡的稀糞;呼吸困難,鼻端流出漿性分泌物,喙端色澤變暗等癥狀
——
25
的,懷疑感染小鵝瘟。
出現食欲減退、消瘦、腹瀉、體重迅速減輕,死亡率較
4.4.2.5
高;運動失調、劈叉姿勢;虹膜褪色、單側或雙眼灰白色混濁所致的
白眼病或瞎眼;頸、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一的結節及瘤狀物
等癥狀的,懷疑感染馬立克病。
出現冠、肉髯和其他無羽毛部位發生大小不等的疣狀
4.4.2.6
塊,皮膚增生性病變;口腔、食道、喉或氣管黏膜出現白色結節或黃
色白喉膜病變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禽痘。
出現精神沉郁、羽毛松亂、不喜活動、食欲減退、逐漸
4.4.2.7
消瘦;泄殖腔周圍羽毛被稀糞沾污;運動失調、足和翅發生輕癱;嗉
囊內充滿液體,可視黏膜蒼白;排水樣稀糞、棕紅色糞便、血便、間
歇性下痢;群體均勻度差,產蛋下降等癥狀的,懷疑感染雞球蟲病。
實驗室疫病檢測
4.5
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
4.5.1
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抽檢比例不低于,原
4.5.25%
則上不少于只,數量不足只的要全部檢測。
55
省內調運的種禽可參照《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
4.5.3
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并提供相應檢測報告。
檢疫結果處理
5.
檢疫合格
5.1
——
26
家禽
5.1.1
檢疫合格,且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備案
符合要求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
輛駕駛員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
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
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
原毛、絨
5.1.2
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按規定加施檢疫標志。官方
獸醫應當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
化系統。
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下列規定
5.2
處理。
家禽
5.2.1
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風險分級管理
5.2.1.1
不符合規定等情形的,貨主按規定補正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未按照規定進行強制免疫或強制免疫不在有效保護
5.2.1.2
期的,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貨主按規定對家禽實施強制免疫
并在免疫有效保護期內,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
5.2.1.3
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
規定處理。
——
27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
5.2.1.4
物健康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規
定采取相應防疫措施。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
5.2.1.5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
《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
〔〕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201822
發現病死動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
5.2.1.6
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養殖檔案不符合規定等
5.2.1.7
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
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原毛、絨
5.2.2
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的,貨主按規定
5.2.2.1
補正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發現供體動物未按照規定進行強制免疫或強制免疫
5.2.2.2
時限不在有效保護期的,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要求貨主按規
定對動物產品再次消毒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發現供體動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別按照
5.2.2.3
—的規定處理。
5.2.1.35.2.1.6
原毛、絨未按照規定消毒的,貨主按規定對動物產品
5.2.2.4
——
28
消毒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養殖檔案不符合規定等
5.2.2.5
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業
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檢疫記錄
6.
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
6.1
名、地址、申報檢疫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或動物產
品種類、數量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個月。
6.212
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
6.3
——
29
附件
4
馬屬動物產地檢疫規程
適用范圍
1.
本規程規定了馬屬動物產地檢疫的檢疫范圍及對象、檢疫合
格標準、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馬屬動物的產地檢疫。
檢疫范圍及對象
2.
檢疫范圍
2.1
《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馬、驢。
2.1.1
騾。
2.1.2
檢疫對象
2.2
馬傳染性貧血、馬鼻疽、馬流感、馬腺疫、馬鼻肺炎。
檢疫合格標準
3.
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飼養場(戶)。
3.1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2
臨床檢查健康。
3.3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
檢疫程序
4.
申報檢疫
4.1
——
30
貨主應當提前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
3
提供以下材料:
檢疫申報單。
4.1.1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提供申報前日內出具的
4.1.27
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馬屬動物,展示、演出、比賽后
4.1.3
需要繼續運輸的,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
錄;原始檢疫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的,還應當提供馬傳染性貧血、
馬鼻疽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
鼓勵使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申報檢疫。
申報受理
4.2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
行審查。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情況和當地相關動物疫情狀況,決定
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協檢人員到現
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
明理由。
查驗材料
4.3
查驗申報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檢疫申報單相符。
4.3.1
查驗飼養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養殖檔案,了解
4.3.2
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
情況。
——
31
了解飼養戶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處理及
4.3.3
相關動物疫病發生情況。
查驗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是否
4.3.4
合格。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馬屬動物,展示、演出、比賽后
4.3.5
需要繼續運輸的,查驗產地檢疫證明是否真實并在調運有效期內、
進出場記錄是否完整;產地檢疫證明超過調運有效期的,查驗馬傳
染性貧血、馬鼻疽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
是否合格。
查驗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是否
4.3.6
備案。
臨床檢查
4.4
檢查方法
4.4.1
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
4.4.1.1
要檢查馬屬動物群體精神狀況、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水飲食情
況及排泄物性狀等。
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
4.4.1.2
主要檢查馬屬動物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
膜、胸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檢查內容
4.4.2
出現發熱、貧血、出血、黃疸、心臟衰弱、浮腫和消瘦等
4.4.2.1
——
32
癥狀的,懷疑感染馬傳染性貧血。
出現體溫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脈搏加快;下頜淋巴
4.4.2.2
結腫大;鼻孔一側(有時兩側)流出漿液性或粘性鼻汁,偶見鼻疽
結節、潰瘍、瘢痕等癥狀的,懷疑感染馬鼻疽。
出現劇烈咳嗽,嚴重時發生痙攣性咳嗽;流漿液性鼻
4.4.2.3
液,偶見黃白色膿性鼻液;結膜潮紅腫脹,微黃染,流出漿液性乃至
膿性分泌物,有的出現結膜渾濁;精神沉郁,食欲減退,體溫升高;
呼吸和脈搏次數增加;四肢或腹部浮腫,發生腱鞘炎;下頜淋巴結
輕度腫脹等癥狀的,懷疑感染馬流感。
出現體溫升高,結膜潮紅稍黃染,上呼吸道及咽粘膜
4.4.2.4
呈卡他性化膿性炎癥,下頜淋巴結急性化膿性腫大(如雞蛋大)等
癥狀的,懷疑感染馬腺疫。
出現體溫升高,食欲減退;分泌大量漿液乃至黏膿性
4.4.2.5
鼻液,鼻黏膜和眼結膜充血;下頜淋巴結腫脹,四肢腱鞘水腫;妊娠
母馬流產等癥狀的,懷疑感染馬鼻肺炎。
實驗室疫病檢測
4.5
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
4.5.1
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每批馬屬動物抽檢比例不
4.5.2
低于,原則上不少于匹,數量不足匹的要全部檢測。
20%55
省內調運的種用馬屬動物可參照《跨省調運乳用種用
4.5.3
——
33
家畜產地檢疫規程》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并提供相應檢測報告。
檢疫結果處理
5.
檢疫合格,且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車輛駕駛員備
5.1
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運輸車輛、承運單位(個人)及
車輛駕駛員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
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
當及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
系統。
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下列規定
5.2
處理。
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的,貨主按規定補
5.2.1
正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
5.2.2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規
定處理。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
5.2.3
健康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規定
采取相應防疫措施。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
5.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
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
——
34
〔〕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201822
發現病死動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
5.2.5
化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
發現貨主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養殖檔案不符合規定等涉
5.2.6
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
業農村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檢疫記錄
6.
官方獸醫應當及時填寫檢疫工作記錄,詳細登記貨主姓
6.1
名、地址、申報檢疫時間、檢疫時間、檢疫地點、檢疫動物種類、數量
及用途、檢疫處理、檢疫證明編號等。
檢疫申報單和檢疫工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個月。
6.212
電子記錄與紙質記錄具有同等效力。
6.3
——
35
附件
5
犬產地檢疫規程
適用范圍
1.
本規程規定了犬產地檢疫的檢疫范圍及對象、檢疫合格標準、
檢疫程序、檢疫結果處理和檢疫記錄。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犬的產地檢疫。
檢疫范圍及對象
2.
檢疫范圍
2.1
人工飼養的犬。
檢疫對象
2.2
狂犬病、布魯氏菌病、犬瘟熱、犬細小病毒病、犬傳染性肝炎。
檢疫合格標準
3.
來自非封鎖區及未發生相關動物疫情的區域。
3.1
申報材料符合本規程規定。
3.2
按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護期內,且狂犬病免
3.3
疫抗體檢測合格。
臨床檢查健康。
3.4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5
檢疫程序
4.
申報檢疫
4.1
——
36
貨主應當提前天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
3
提供以下材料:
檢疫申報單。
4.1.1
狂犬病免疫證明、免疫有效保護期內出具的免疫抗體檢
4.1.2
測報告。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犬,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
4.1.3
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提
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錄。
鼓勵使用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申報檢疫。
申報受理
4.2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當及時對申報材料進
行審查。根據申報材料審查情況和當地相關動物疫情狀況,決定
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或協檢人員到現
場或指定地點核實信息,開展臨床健康檢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
明理由。
查驗材料
4.3
查驗申報主體身份信息是否與檢疫申報單相符。
4.3.1
了解飼養場(戶)生產、免疫、監測、診療、消毒、無害化
4.3.2
處理及相關動物疫病發生情況,確認犬已按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
并在有效保護期內。
查驗狂犬病免疫抗體檢測報告是否符合要求,檢測結果
4.3.3
是否合格。
——
37
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犬,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
4.3.4
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查
驗產地檢疫證明是否真實、進出場記錄是否完整。
臨床檢查
4.4
檢查方法
4.4.1
群體檢查。從靜態、動態和食態等方面進行檢查。主
4.4.1.1
要檢查犬群體精神狀況、呼吸狀態、運動狀態、飲食情況及排泄物
性狀等。
個體檢查。通過視診、觸診和聽診等方法進行檢查。
4.4.1.2
主要檢查犬個體精神狀況、體溫、呼吸、皮膚、被毛、可視黏膜、胸
廓、腹部及體表淋巴結,排泄動作及排泄物性狀等。
檢查內容
4.4.2
出現行為反常,易怒,有攻擊性,狂躁不安,高度興奮,
4.4.2.1
流涎;有些出現狂暴與沉郁交替出現,表現特殊的斜視和惶恐;自
咬四肢、尾及陰部等;意識障礙,反射紊亂,消瘦,聲音嘶啞,夾尾,
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縮小;下頜下垂,舌脫出口外,流涎顯著,后
軀及四肢麻痹,臥地不起;恐水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狂犬病。
出現母犬流產、死胎,產后子宮有長期暗紅色分泌物,
4.4.2.2
不孕,關節腫大,消瘦;公犬睪丸腫大,關節腫大,極度消瘦等癥狀
的,懷疑感染布魯氏菌病。
出現眼鼻膿性分泌物,腳墊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
4.4.2.3
節律性的抽搐;有的出現發熱,眼周紅腫,打噴嚏,咳嗽,嘔吐,腹
——
38
瀉,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犬瘟熱。
出現嘔吐,腹瀉,糞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醬色樣血便,帶
4.4.2.4
有特殊的腥臭氣味;有些出現發熱、精神沉郁、不食,嚴重脫水、眼
球下陷、鼻鏡干燥、皮膚彈力高度下降、體重明顯減輕,突然呼吸困
難、心力衰弱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犬細小病毒病。
出現體溫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腫,呈“藍眼”;嘔
4.4.2.5
吐,不食或食欲廢絕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犬傳染性肝炎。
實驗室疫病檢測
4.5
對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
4.5.1
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應當逐只開展檢測。
4.5.2
檢疫結果處理
5.
檢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官方獸醫應當及
5.1
時將動物檢疫證明有關信息上傳至動物檢疫管理信息化系統。
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下列規定
5.2
處理。
發現申報主體信息與檢疫申報單不符的,貨主按規定補
5.2.1
正后,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未按照規定進行狂犬病免疫或免疫不在有效保護期的,
5.2.2
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貨主按規定對犬實施狂犬病免疫并在
免疫有效保護期內,方可重新申報檢疫。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
5.2.3
——
39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應當按照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規
定處理。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檢疫對象以外動物疫病,影響動物
5.2.4
健康的,向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按規定
采取相應防疫措施。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或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
5.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農
業農村部關于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
〔〕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201822
發現病死犬的,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
5.2.6
規范》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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