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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號
中國標準文獻分類號
團體標準
T/BSTAUM
T/BSTAUM001-2016
城市綜合管廊運行維護技術規程
TechincaI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UtilitytunneI
征求意見稿
本稿完成日期20170620
xxxx-xx-xx發布xxxx-xx-xx實施
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協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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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由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協會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制定。編制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
真總結國內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綜合管廊的運行維護管理基本規定;
4.公用管線的運行維護;5.管廊結構運行維護;6.附屬設施運行維護;7.安全運行及
應急管理;8.其他要求;9.附錄。
本規程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規程主編單位: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協會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
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中國地質大學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李雁姚嘉劉靖王光明馬孝春王五勝陳云玉王蟠
目次
1總則.....................................................................................1
2術語.....................................................................................2
3綜合管廊的運行維護管理基本規定..........................................................5
3.1一般規定...........................................................................5
3.2運行維護計劃編制及實施..............................................................6
3.3組織協調...........................................................................6
3.4入廊作業要求.....................................................................7
3.5信息管理...........................................................................7
4公用管線的運行維護.....................................................................8
4.1一般規定..........................................................................8
4.2電力...............................................................................8
4.3燃氣...............................................................................13
4.4給水.............................................................................13
4.5排水...............................................................................14
4.6熱力...............................................................................14
4.7通信..............................................................................15
5管廊結構運行維護.....................................................................16
5.1一般要求..........................................................................16
5.2日常巡查............................................................................16
5.3清潔維護..........................................................................18
5.4結構檢查..........................................................................18
5.5養護維修...........................................................................22
6附屬設施運行維護......................................................................24
6.1一般要求...........................................................................24
6.2監控與報警系統...................................................................26
6.3排水系統運營維護...................................................................32
6.4消防系統運營維護.................................................................35
6.5標識系統運營維護...................................................................36
6.6供電系統運營維護...................................................................36
6.7通信系統運營維護..................................................................38
6.8通風系統運營維護..................................................................42
6.9照明系統的運營維護................................................................44
7安全運行及應急管理.....................................................................44
7.1一般要求..........................................................................44
7.2日常安全運行管理...................................................................45
7.3運行安全風險管理...................................................................46
7.4應急事故管理.....................................................................47
7.5應急響應...........................................................................47
8其他要求................................................................................48
8.1資料管理...........................................................................48
8.2人員管理...........................................................................48
附錄A管廊結構運行維護項目、頻率及方法................................................1
附錄B附屬設施維護項目、周期及方法.....................................................1
附錄C應急事故管理邏輯關系圖..........................................................12
總則
L0.1為了統一綜合管廊運行、維護管理的技術要求,提高綜合管廊的運行維護質量,使
綜合管廊及廊內市政管線及相關附屬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以保證現代化城市高效率、高
質量運轉制定本規程。
1.0.2本標準適用于綜合管廊工程的運行維護管理。
1.0.3綜合管廊工程的運行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
范的規定。
2術語
2.0.1綜合管廊utilitytunnel
實施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設市政公用管線的市政公用設施。
2.0.2干線綜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
一般設置于機動車道或道路中央下方,采用獨立分艙敷設主干管線的綜合管廊。
2.0.3支線綜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
一般設置在道路兩側或單側,采用單艙或雙艙敷設配給管線,直接服務于臨近地塊終端用
戶的綜合管廊。
2.0.4城市工程管線urbanengineeringpipeline
城市范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
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含工業管線。
2.0.5綜合管廊運行維護Operationandmaintenanceforutilitytunnel
為保持綜合管廊土建結構、洞內城市工程管線及其他附屬設施正常使用而進行的實時監測、
日常巡查、清潔維護、檢查評定、保養維修等工作。
2.0.6管廊結構utilitytunnelstructure
主要指綜合管廊的各類土木建筑工程結構,包括干線及支線綜合管廊的斜(豎)井、人員
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管廊襯砌、管道支架、防排水設施、檢
修道及風道等構筑物。
2.0.7管線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綜合管廊內部管線和外部直埋管線相銜接的部位。
2.0.8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cast-in-siteutilitytunnel
采用在施工現場支模、整體澆筑混凝土的綜合管廊。
2.0.9預制拼裝綜合管廊precastutilitytunnel
綜合管廊分節段在工廠內澆筑成型,經出廠檢驗合格后運輸至現場采用拼裝工藝施工成為
整體。包括僅帶縱向拼縫接頭的預制拼裝綜合管廊和帶縱、橫向拼縫接頭的預制拼裝綜合
管廊。
2.0.10艙室compartment
由結構本體或防火墻分割的用于敷設管線的封閉空間,按艙室個數可分為單艙結構、雙艙
結構(由2個單艙組成)及多艙結構(由多個單艙組成)。
2.0.11獨立艙independentcompartment
布設同類工程管線的艙室。
2.0.12綜合艙integratedcompartment
布設兩種及以上工程管線的艙室。
2.0.13吊裝口manhole
用于將各種管線和設備吊入綜合管廊內并滿足人員出入而在綜合管廊上開設的洞口。
2.0.14通風口airvent
供綜合管廊內外部空氣交換而開設的洞口。
2.0.15管線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
綜合管廊內部管線和外部直埋管線相銜接的部位。
2.0.16管線支架Pipelinebracket
用以支承廊內管線的剛性材料支架。
2.0.17電纜橋架cabletray
由托盤或梯架的直線段、彎通、組件以及托臂(懸臂支架)、吊架等構成具有密集支承電
(光)纜的剛性結構系統之全稱。
2.0.18綜合管廊通風系統tunnelventilationsystem
在綜合管廊運行中為改善管廊內部空氣環境、排除有害氣體和余熱所采用的設備。
2.0.18綜合管廊排水系統(tunneldrainagesystem)
在綜合管廊運行中,對廊內積水進行收集、輸送、排放的設施。
2.0.19集水坑sumppit
用來收集綜合管廊內部滲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積水的構筑物。
2.0.20安全標識safetymark
為便于綜合管廊內部管線分類管理、安全引導、警告警示而設置的銘牌或顏色標識。
2.0.21防火分隔firecompartment
在綜合管廊內部采用防火墻、阻火包等防火設施進行防火分隔,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
向其余部門蔓延。
2.0.22阻火包fireprotectionpillows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業的膨脹式柔性枕袋狀耐火物。
2.0.23監控系統(surveillanceandcontrolsystem)
通過采集、監視和處理設備,對管廊結構、洞內環境及相關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監控。
2.0.24視頻監控系統(CCTV-closedcircuittelevisionsystem)
收集綜合管廊內的運行情況,將攝像機攝得的圖像信息通過光纖及其他方式傳輸至監控中
心,并顯示在監控中心的監視器或投影顯示屏上。
2.0.25紅外入侵報警系統(infraredintrusionalarmsystem)
采用紅外技術檢測和判斷是否有物體侵入綜合管廊并向監控中心發送相關報警信息的系
統。
2.0.26自動井蓋(automaticmanholecover)
用于綜合管廊各種地面井日的自動控制井蓋,由監控中心監測其開/關狀態,控制其開啟/
關閉操作,自動井蓋的控制部件執行開/關動作;在緊急情況下自動井蓋同時具備手動開啟
的逃生功能。
2.0.2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automaticfirealarmsystem)
用于自動發現和通報火災旱期災情,有利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撲滅火災的系統。
2.0.28緊急電話(emergencytelephone)
設置在綜合管廊兩側,專用于緊急呼救時使用的電話。
2.0.29不間斷電源(UPS-UninterruptiblePowerSupply)
廣泛應用的電源保護系統,接在電源線與負載之間聯機使用,平時可起到電壓調整和抑制
瞬變等作用,也可以在交流電源出現故障時應急使用,產生交流電源輸出。
2.0.30通風系統(ventilationsystem)
在綜合管廊運行中為改善管廊內部空氣環境、排除有害氣體和余熱所采用的凈化空氣設備。
2.0.31消防系統(firefightingsystem)
布設于綜合管廊中,用于撲滅火災的設備。
3綜合管廊的運行維護管理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單位應保證所屬管廊的安全運行,其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綜合管廊的結構形式、廊內管線種類、設備條件等制定相應的運行維護管理規
則,建立日常巡查、定期維護制度,并做好相關記錄;
2編制統一的運行維護計劃,并確保實施;
3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執行;
4按照有關規定及標準規范要求,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
管理制度和相關技術規程;
5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
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進行動態、重點監測,保證綜合管廊及廊內公用管線的安全運行;
6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7發生突發事故后,應按照應急預案通知相關單位并組織實施搶修,及時向有關部門
報告;
8建立綜合管廊信息檔案制度,對管廊信息進行科學管理;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3.1.2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工作應堅持集中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各項作業環節應緊密配
合、協同工作,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廊管理單位負責管廊結構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為廊內管線管理單位實施
日常運行維護,定期檢修,應急搶險等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廊內公用管線的運行維護由管
線管理單位負責,但應納入管廊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
2管廊管理單位應設置統一的調度指揮控制中心及應急指揮中心,此二者須與廊內管
線管理單位保持通聯,以實現指揮協調功能;
3各管線管理單位應按照運行維護計劃開展工作,如遇突發狀況,須會同其他受影響
單位協同處置。
4在綜合管廊內的公用管線需進行檢修、搶修等施工作業時,應服從管廊管理單位的
管理,并按相應的技術規程要求作業。
5實行24h工作制。
3.1.3綜合管廊運行維護應采用安全、可行的技術手段建立運行維護管理信息系統,實現
對管廊結構和附屬設施的各個系統的檢測,以實時掌握其運行狀態。
3.1.4綜合管廊運行維護應選用合格、適用的材料與配件,延長使用壽命。
3.1.5綜合管廊結構原則上不得變動,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經過原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及受
影響單位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1對管廊結構產生影響的管廊本體施工;
2廊內管線更換、改造等:
3對管廊結構產生影響的周邊工程。
3.2運行維護計劃編制及實施
3.2.1管廊管理單位和公用管線的管理單位應根據綜合管廊的結構形式、廊內公用管線的
特性等共同協商,編制統一的年度運行維護計劃,并應嚴格執行。計劃內容至少應包含下
列內容:
1運行維護應嚴格執行的管理制度、操作規定,并制定相應的工作流程;
2管線管理單位和管廊管理單位各自獨立和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內容;
3日常巡查、維護等工作內容、時間安排及人員安排;
4定期維護維修等工作內容、時間安排、人員安排、進場材料及機械設備;
5突發狀況下的應急預案及搶修計劃。
3.2.2運行維護計劃的實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管廊各艙室及水、電、氣等附屬設施的運行維護,應有管廊管理單位負責;艙
室內公用管線的運行維護應由管線管理負責或經管線管理單位委托管廊管理單位負責。
2綜合管廊運行維護計劃由調度指揮控制中心提前通知或告知公用管線的管理單位,
并按管理制度、操作規定和工作流程等監督入廊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
3運行維護計劃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改,當執行計劃過程中發現問題需要調整時,
管廊管理單位負責統一協調;除時間排序調整外,對運行維護計劃進行技術調整時,應通
過必要的審批程序。
3.3組織協調
3.3.1管廊管理單位應根據綜合管廊運行的特點,以及廊內管線管理單位的工作計劃,確
定組織協調工作流程并嚴格執行。
3.3.2管廊管理單位及廊內管線管理單位應根據業務需要,設置控制中心的調度員崗位,
明確崗位工作職責和技能要求;
3.3.3管廊管理單位應協調廊內管線管理單位的各項工作,包括協調管線遷入(出)工作、
廊內公用管線的維護和巡查工作,組織應急搶修工作等。
3.3.4廊內公用管線日常巡檢單位應編制所屬管線的日常巡檢、年度維護維修計劃,并應
報送管廊管理單位,經協調后統一安排進行。
3.3.5正常狀態下廊內公用管線需要施工作業時,管線管理單位應按照工作計劃內容提前
上報,經管廊管理單位審核批準后實施。
3.3.6突發情況下的管線巡檢維修工作,應由管廊管理單位組織受影響的管線管理單位制
定處理方案,并協調安排巡檢、維修時間。
3.4入廊作業要求
3.4.1未經審批任何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管廊。人員及設備進出綜合管廊時應有嚴格的審批
程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入廊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管廊管理單位的,實名登記并發放作業證,在廊內必須隨
身佩戴。管廊管理單位應嚴格履行核實入廊人員的職責,確保制度落實到位;
2在綜合管廊內進行巡查或施工作業之前,應與管廊管理單位取得聯系,確認作業區
間的環境狀況符合作業人員安全進入條件時,方可進入管廊內部作業;
3監控中心值班室應對入廊作業人員的工作進行跟蹤管控,確保人身安全;
4入廊作業人員及機具應符合《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205-2007的相
關要求;
3.4.2已納入管廊運行維護計劃且需進行施工作業時,應提前向管廊管理單位提交相應的
實施技術方案(包括作業內容、使用機具、是否需要其他產權單位配合、對廊內管線及設
施的影響、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3.4.3突發情況下的管線巡檢維修工作,應按照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3.4.4危險或特殊作業應進行專項審批登記及重點監控,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進行。
3.5信息管理
3.5.1管廊管理單位應建立統一的管理平臺,實現廊內公用管線、管廊結構及附屬設施信
息管理的有機融合。
3.5.2綜合管廊信息管理主要包括:
1廊內環境監視監控信息管理
2廊內各管線運行維護信息管理
3綜合管廊結構及附屬設施運行維護信息管理
3.5.3管廊管理單位應建立完備的管廊信息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息的收集、歸納、鑒定、
統計、分析、公示、保存、查閱、修改、更新、銷毀等規定及工作流程。
3.5.4廊內管線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管廊管理單位的信息管理工作,依照規定準確、及時
地提交所轄管線的運行維護信息。
3.5.5管廊管理單位及管線管理單位應按管理權限及管理制度進行信息管理,并做到信息
共享。
3.5.6運行維護信息發布應由統一的部門和專人負責。
3.5.7對運行故障、突發事件、災害事件等信息,管線管理單位和管廊管理單位應在30分
鐘之內上報主管單位和通知相關單位。
4公用管線的運行維護
4.1一般規定
4.1.1入廊管線的運行維護應由管線管理單位負責,并納入綜合管廊的統一管理。
4.1.2管線管理單位應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并保證作業人員具備相應的作業資格。
4.1.3管線管理單位應配備運行維護所需的并符合相關規定的防護設備與用品。防護設備
和用品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維護檢查。嚴禁使用質量不合格的防護設備與用品。
4.1.4管線管理單位應對存在安全隱患或不滿足要求的管線進行修復和更新改造。
4.1.5入廊專業管線配套的檢測設備、控制執行或監控系統應與綜合管廊監控報警系統保
持信號傳輸暢通。
4.2電力
4.2.1電纜線路運行環境
1根據管廊破壞后的影響,安全等級按國家規范標準應不低于二級。管廊本體結構,
設計使用年限應按照管廊的重要等級進行設計,一般不低于100年。
2管廊應滿足電纜彎曲半徑的要求,廊道轉角應進行圓弧過渡處理,轉角不宜小于90度
角。管廊彎曲半徑應能滿足該管廊敷設的最高電壓等級下最大截面電纜彎曲半徑要求。
3管廊內最小允許通行寬度應大于等于1m。
4管廊防水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5管廊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小于0.5Qo
6電纜支架沿隧道每米設一組,垂直于廊道底板安裝。
7支架材質以普通鋼材為主,支架表面進行防腐處理。防腐層應牢固且耐久穩定,防腐
性能不低于10年。
8對于在管廊采用分相布置且電纜額定電流大于1000A的單芯電纜,電纜支架應采用非
鐵磁性材料。
9電力支架應能滿足所需的承載能力要求。
10電力支架的燃燒性能應不低于B1級,且與接地極良好連接。
11電力電纜不可與熱力、燃氣體管線通廊敷設。
12管廊在靠近加油站建設時,管廊外沿距加油站地下直埋式油罐的安全距離應滿足
GB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的要求,管廊距埋地液化石油氣罐最小距離
應不小于5米;加油站建筑紅線內不應設檢查井和通風亭。
13管廊坡度一般不應大于35%。(主要是從電纜鋪設容量,運行維護方便等方面考慮)
14管廊外電源應不少于2路,電壓等級不高于380V。管廊供電半徑應滿足電氣需求,末
端電壓降應不大于10%。
15管廊內照度應滿足運行檢修的需求。管廊內的平均照度不小于201x;最小照度不小
于51x;配電柜、配電箱附近局部照度不小于2001x。
16管廊內在電纜線路滿載情況下環境溫度應不高于40℃,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通風要
求時,應根據電纜散熱量加裝機械通風設施。
17管廊內機械通風風速不小于2.5米/秒,管廊內換氣不小于每小時2次。
18管廊坡度不應小于0.5%,管廊最低點應設置檢查井與積水坑。
19管廊在必要時可采用自動化機械排水系統,機械排水設備壽命不低于25年。排水管
應與市政雨水管線相連通,保證排水通暢,并應有防止雨水回流的措施。
20排水系統設有水位監測裝置,具有高位報警功能,信號上傳監控中心,水位一般控
制在0.3米。
21管廊內每200米設置標識牌,岔口處應設置熒光指示牌,標識、指示牌應具有管廊地
面以上道路名稱、方向以及與兩側出口距離等信息。
22管廊內兩側最上層電纜支架上,應安裝耐火槽盒。耐火槽盒應與支架同期安裝。
23管廊宜加裝通訊系統,滿足隧道內與隧道外語音通話功能。
24對于易發生火災的管廊,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設施。
4.2.2管廊管理單位配合巡查內容
1未經電力公司批準的電力電纜不得進入管廊。
2電力電纜運行單位負責管廊內電力電纜的巡視、檢修、維護工作,并負責其所轄管
廊的斷面位置管理。管廊管理單位負責管廊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3巡檢一般按計劃進行,城近郊區管廊,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管廊內部巡視。遠郊區縣
管廊,每半年進行一次管廊內部巡視。
4雨季、大負荷和特殊保電期間應安排管廊內的特巡工作。
5管廊內電纜巡視計劃一般應明確工作所在管廊的起點和終點以及工作所涉及的電纜
路數、每路電纜路名、長度等資料。應避免少巡、漏巡情況的發生,以便減少同一管廊內
的電纜線路重復巡視現象,提高運行巡視工作效率。
6巡視時應查看管廊上方路面是否正常及管廊出入口是否完整無缺、地面有無開挖痕
跡、地面有無下沉、管廊上方有無外力隱患等異常情況。管廊上方不準堆置渣土、建筑材
料、笨重物體、酸堿排泄物等。
7管廊內巡視要檢查結構本體有無形變,構件是否缺損,金屬構件是否銹蝕,防火設
施是否完整,有無滲漏水及積水,積水坑井意子是否齊全、電纜出線管口是否封堵完好。
8巡視人員應對巡視情況做詳細記錄,并保留原始記錄以備檢查,巡視中如發現有缺
陷,應作詳細記錄,據此編制管廊的維護修理計劃。
9管廊出口的孔洞應由電纜工程施工單位按設計和工藝要求及時進行封堵,并由管廊
管理單位和電纜運行單位驗收。
10進入管廊工作前,若發現管廊內有積水,必須安排抽水才能工作的,原則上應由管
廊管理單位安排抽水工作。
11管廊內退運電纜由電纜運行單位與廊道管理單位協調,統一安排撤出。
12非日常巡視人員進入管廊電力倉應向電力運行單位申請。
13對于現狀管廊電力倉,任何單位未經電力運行單位批準,不得在電力倉內隨意打孔、
敷設管線,需要增加出線口時,必須提前向電力運行單位申報,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14單位和人員進入管廊電力倉須辦理《進出管廊電力倉申請單》(簡稱《申請單》),
《申請單》應由進入管廊電力倉的工作負責人辦理。《申請單》批準后由電力運行單位派
專人會同管廊管理單位專人進行工作配合;緊急事故搶修和危急缺陷處理可不填寫《申請
單》,但應在第一時間通知電力運行單位:
1)《申請單》批準人應由管廊管理單位和電力運行單位管理人員及單位領導共同擔
任。負責審核進入管廊電力倉工作的必要性和進入電力隧道工作手續是否齊全。
2)《申請單》許可人可由電力隧道運行單位專責人及以上人員擔任。負責現場交代
工作范圍及電力隧道內工作注意事項、工作結束后檢查電力隧道設備是否齊全,電纜運行
是否正常無誤后方可終結工作,并在《申請單》工作終結欄簽注意見。
3)《申請單》一式三份,一份存管廊管理單位,一份存電力運行單位,另一份存申
請單位,《申請單》保留期為一年。
4)涉及管廊電力倉內的新建電纜工程,在未接到有電力運行單位簽注“驗收合格同
意投入運行”的《申請單》時,不允許報竣發電。
15工作負責人由申請單位在職人員擔任,要求熟悉設備情況、熟悉生產過程、熟悉本
規程,負責:
1)安排現場查活、制定安全措施,填寫《申請單》。
2)合理分工,向工作人員交底,現場必須具備工作條件方可進入電力隧道工作。
3)檢查、督促完成生產任務和安全措施,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提出警告并及時制
定整改措施并保證實施,對嚴重違章操作者勒令停工。
4)應熟悉并嚴格遵守供電安全工作現場規程。
5)認真聽取許可人提出的意見,并積極配合。
6)開工時必須通知許可人,如有問題應及時和許可人聯系。
7)工作完成后通知并配合《申請單》許可人到現場進行驗收。
4.2.3管廊管理單位獨立工作時需與電纜線路管理單位通報協調內容:
1主要是工作的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工作地點、工作計劃、工作范圍、工作內容、
工作參與的人員、安全措施等。、
2在管廊電力倉中需動用明火作業時,應辦理明火作業工作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工作結束后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未得到批準不得擅自
在管廊內動火作業。
4.2.4電力倉內安全要求
1管廊電力倉內禁止堆放雜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2管廊電力倉的防火設施禁止隨意拆改變動,需臨時拆開防火設施的應向管廊管理單
位和電力運行單位交納拆改恢復費用,由管廊管理單位和電力運行單位統一組織消防專業
施工單位及時進行恢復。
3管廊管理單位和電力運行單位負責管廊電力倉內的各種防火設施和消防器材的維護,
應定期進行檢查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4.2.5電力倉巡視要求:
1進出管廊電力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2進出管廊電力倉,至少兩人及以上進行,防止發生意外情況的發生。
3進入管廊電力倉后應裝設安全圍欄,懸掛“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及設專人看井,夜
間應加裝警示燈。
4進入管廊電力倉以前,首先應進行通風換氣,應測定有無可燃性、有毒性氣體及氧
氣含量后方可進行工作。
5進入管廊電力倉進行巡視工作,應經常保持倉內和倉外人員間的聯系。
6運行維護人員應根據巡查計劃開展工作,收集記錄巡查中發現的缺陷和隱患并及時
登記。
7電力管線單位對巡檢中發現的缺陷和隱患進行分析,及時安排處理。
8管廊電力倉中工作完后,工作總負責人應集合全體工作人員進行人數清點,撤離工
作現場。
4.2.6巡查重點
1檢查電纜終端表面有無放電、污穢現象;終端密封是否完好;終端絕緣管材有無
開裂;套管及支撐絕緣子有無損傷.
2電氣連接點固定件有無松動、銹蝕,引出線連接點有無發熱現象;終端應力錐部位
是否發熱,應對連接點和應力錐部位采用紅外測溫儀測量溫度.
3接地線是否良好,連接處是否緊固可靠,有無發熱或放電現象;必要時測量連接
處溫度和單芯電纜金屬護層接地線電流,有較大突變時應停電進行接地系統檢查,查找接
地電流突變原因.
4電纜銘牌是否完好,相色標志是否齊全、清晰;電纜固定、保護設施是否完好等.
5通過短路電流后應檢查護層過電壓限制器有無燒熔現象,交叉互聯箱、接地箱內
連接排接觸是否良好.
6檢查管廊電力倉內電纜外護套與支架或金屬構件處有無磨損或放電跡象,襯墊是否
失落,電纜及接頭位置是否固定正常,電纜及接頭上的防火涂料或防火帶是否完好;檢查
金屬構件如支架、接地扁鐵是否銹蝕。
7檢查管廊電力倉內孔洞是否封堵完好,通風、排水及照明設施是否完整,防火裝置
是否完好;監控系統是否運行正常。
8充油電纜應檢查油壓報警系統是否運行正常,油壓是否在規定范圍之內。
9多條并聯運行的電纜要檢測電流分配和電纜表面溫度,防止電纜過負荷。
10對電纜線路靠近熱力管或其它熱源、電纜排列密集處,應進行土壤溫度和電纜表
面溫度監視測量,以防電纜過熱。
4.3燃氣
4.3.1管廊內天然氣管道及附屬設施由天然氣管道產權所屬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4.3.2管廊內天然氣管道的運行、維護、搶修和生產作業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
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51的有關規定。
4.3.3天然氣管廊投入運營后應定期檢測評定,管廊管理單位負責對天然氣管倉本體及附
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并同時通知天然氣管道管理
單位;天然氣管道管理單位負責對天然氣管道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
4.3.4燃氣管線單位應制定燃氣管線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
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燃氣管線進出綜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線、放散管、
燃氣設備等均應作為重點巡檢區域,提高巡檢頻率。
4.3.5進入天然氣倉時不得攜帶火種、非防爆無線通訊設備,未經天然氣管道管理單位許
可不得在天然氣倉內從事可能產生火花、靜電等性質的操作。
4.3.6運行、維護制度應明確天然氣管道運行、維護的周期,并應做好相關記錄,運行、
維護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并應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4.3.7燃氣倉內安全要求
1未經天然氣管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擅自觸動天然氣管道及附屬設施,不得在天然氣
管上堆放物品。
2未經天然氣管道管理單位許可,天然氣管倉內不得堆放與天然氣管道運行、維護、搶
修和生產作業無關的物品。
3未經天然氣管道管理單位許可,天然氣管倉內不得從事與天然氣管道運行、維護、搶
修和生產作業無關的行為。
4.4給水
4.4.1管廊內給水管道的運行、維護、搶修和生產作業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水管
網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207的有關規定。
4.4.2管廊管理單位配合巡查內容:
1保證管廊內的設施完好,工作環境正常。通風、排水及照明設施完整,防火裝置
完好;監控系統運行正常。
2發現管道有泄漏及時通知給水管道產權單位進行維修并啟動排水設施。
3負責監視管廊內管線的運行狀況,發現廊內溫度超過規定溫度(40℃),應及時啟動
排風設施等有效措施降低溫度。
4.4.3管道管理單位職責及巡視內容:
1負責管道及設備的搶修及維護保養。
2定期檢查管廊內管道及設備的運行是否正常。
3檢查管道是否存在漏水
4檢查管道及設備是否發生銹蝕。
5檢查倒流防止器、消火栓、泄水閥的功能是否正常。
4.5排水
4.5.1管廊內排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由排水管道管理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4.5.2管廊內排水管道的運行、維護、搶修和生產作業應符合行業標準《城鎮排水管道維
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的相關規定。
4.5.3人員進入排水管道艙內時,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明火。
4.5.4管廊管理單位配合日常巡查內容:
1保證管廊內的設施完好,工作環境正常。通風、排水及照明設施完整,防火裝置
完好;監控系統運行正常。
2發現管道有泄漏及時通知排水管道產權單位進行維修并啟動排水設施。
3負責監視管廊內管線的運行狀況,發現廊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濃度不符合規
范要求時應及時啟動排風設施等有效措施降低溫度。
4.5.5管廊運行單位在制定運行、維護制度應明確排水管道運行、維護的周期,并應做好
相關記錄,運行、維護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排水管道管理單位上報,并應采取有效的處
理措施。
4.5.6維護人員進入排水管艙前,應檢測管廊內有害氣體。有害氣體濃度應滿足《城鎮排
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CJJ6的相關要求。
4.5.7維護人員的維護作業區域應采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燈防護措施,作業現場照明應使
用便攜式防爆燈,照明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4部分:
危險場所分類》GB3836.14的相關規定。
4.5.8進入排水管艙內作業時應采用專用通信設備。
4.6熱力
4.6.1熱力管道運行環境要求
1若熱力管線不是獨立倉,管廊中需設置排水井,60米-80米處設置一處抽水井。廊內
要安裝通風放氣設備。
2熱力管線所在管廊地面需設有坡度及積水坑,便于熱力管道泄水作業。
3管廊逃生井應設置合理,兩個逃生井之間間距應小于100米,并且逃生通道應在熱力
管道上方,防止熱力管道泄漏造成的熱水倒灌的現象。
4管廊內兩管間距應在80~100厘米以上,方便人員進入作業及巡檢。
4.6.2熱力管道運行維護要求:
1熱力管道設備及其附件不得有泄漏;
2熱力管道設施不得有異常現象;
3熱力管道外壁及管廊內溫度處于正常范圍;
4外界環境因素不應妨礙熱力管道正常運行及檢修。
4.6.3熱力管道作業環境要求
1應具有設備進出口設置,方便管線管理單位作業需求,防止更換大型設備時造成的運
輸困難等問題。
2應具有休息平臺,方便作業工人上下井補充體力。
3應在管廊翻身立管空間內設置平臺并保證足夠的作業空間。
4.6.4管廊內熱力管道的運行、維護、搶修和生產作業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供熱系
統運行維護技術規程》CJJ88o
4.7通信
4.7.1管廊內通信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由通信管道管理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4.7.2管廊內通信管道的運行、維護作業應符合DL/T544的相關規定。
4.7.3管廊管理單位應保證管廊內的設施完好,工作環境正常。通風、排水及照明設施
完整,防火裝置完好;監控系統運行正常。
4.7.4管道管理單位職責及巡視內容:
1.防雷網有無短缺、破損。
2.對地線引線的外觀連接部分進行觀察檢查,確定接觸是否可靠。
3.如防雷設施存在較大問題時應由負責防雷設施的維護人員及時反饋,并制定維修計
戈U。
4.7.5進入通信倉時不得攜帶火種、非防爆無線通訊設備,未經通信管道管理單位許可不
得在通信艙內從事可能產生火花、靜電等性質的操作。
4.7.6管廊內通信檢修工作應按照申請、審核、審批、開(竣)工、延期、終結等流程進
行。
4.7.7管廊內的通信管道運行維護檢測工作一般分為定期預防性維護檢測和應急維護檢
測兩種情況。預防性維護檢測由通信管道相關負責人員負責,按其維護的范圍和設備進
行定期檢測。對應急維修檢測,通信管道日常巡查人員均有責任進行處理。
4.7.8管廊內檢修工作應與管廊管理單位協調后提前制定組織方案和技術措施。
4.7.9管廊內的通信機構應積極開展廊內通信系統運行狀態評價、風險評估,并以此為依
據,制定、調整通信檢修計劃。
4.7.10管廊內通信維護人員要切實遵守安全制度,認真執行用電、防火的規定,做好防
火、防爆、防盜、防雷、防凍、防潮等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維護人員應熟悉安
全操作方法,并認真執行。凡進行危險性較大、操作復雜的工作時,必須事先擬定技術安
全措施。操作前檢查操作命令、操作程序、涉及的設備、工具和防護用具,當確實安全可
靠時,方可進行工作。
5管廊結構運行維護
5.1一般要求
5.1.1管廊結構主要是指綜合管廊內的各類土木建筑工程結構物,如洞門、斜(豎)井、
人員出入口、吊裝口、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管廊襯砌、管道支架、防排水設施、
廊內道路、檢修道及風道等構筑物。
5.1.2管廊結構運行維護分為日常巡查、清潔維護、結構檢查、養護維修。
5.1.3運行維護作業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5.1.4管廊內清理出的垃圾或廢渣嚴禁隨意傾倒,產生的廢水嚴禁隨意排放。
5.1.5及綜合管廊安全或有強制性規定的檢測項目應由專業機構進行。
5.2日常巡查
5.2.1綜合管廊管廊結構的日常巡查應符合以下要求:
1日常巡查是對綜合管廊管廊結構的外觀狀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確認各結構部件的
功能是否完好、有效,運行是否正常。
2對需改善的和影響綜合管廊正常運行的缺陷應做好檢查記錄,并及時處置。
3日常巡查還應檢查日常維修養護狀況。
5.2.2管廊結構日常巡查應對干線及支線綜合管廊的斜(豎)井、人員出入口、吊裝口、
逃生口、通風口、管線分支口、管廊襯砌、管道支架、防排水設施、廊內道路、檢修道及
風道等是否處在正常工作狀態、是否妨礙相關市政管線的使用安全等進行檢查,主要包括
以下內容:
1綜合管廊豎井及各出入口是否存在封堵、大范圍結構開裂、脫落及明顯變形現象。
2綜合管廊襯砌是否存在大范圍結構開裂、明顯變形、襯砌斷裂等現象。
3變形縫、沉降縫及其他伸縮裝置是否有損壞、滲漏水情況。
4是否存在地下水涌流、噴射、涌泥沙或大面積嚴重積水等威脅管廊使用安全的現象。
5集水井、橫截溝、邊溝是否有積泥堵塞現象。
6橋架、爬梯等金屬結構是否有松動、銹蝕、開焊情況。
7地表道路交通及管廊周邊施工對綜合管廊是否有不良影響。
8管廊內道路及檢修道是否存在散落物、嚴重隆起、錯臺、斷裂等現象。
9管道支架、其他預埋件及內裝是否存在斷裂、變形或脫落等現象。
10風道等功能性通道是否存在封堵、大范圍結構開裂、脫落及明顯變形、破壞等現象。
11地表路面設施是否完好,各井口是否處于關閉狀態,打開的井日應確認是否得到控
制中心許可,并已做好完善的防護及警示措施。
12綜合管廊內的各公共管線是否有明顯異常情況,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協調處置。
5.2.3日常巡查頻率不少于1次/d,雨季、冰凍季節和極端天氣,應增加日常巡查的頻率。
5.2.4日常巡查應采用人工與信息化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5.2.5日常巡查應分別巡檢綜合管廊內部及管廊影響范圍內的地表沿線,二者宜同步進行。
5.2.6應如實記錄病害情況,實地判斷病害原因和范圍,并提出處理意見。
5.2.7對缺損嚴重、危及安全運行,且無法判斷其損壞原因的,應提出結構檢查的要求。
5.2.8對綜合管廊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外部施工及道路交通行為,應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
進行妥善處置。
5.2.9日常巡查查宜采用人工與信息化手段相結合的方式,配合簡單的檢查工具進行。并
填寫《綜合管廊日常巡查報表》,登記所檢查綜合管廊的缺損類型,估計破損范圍程度以
及養護工作量,關鍵部位病害附照片,并提出相應的養護措施。
5.2.10當日常巡查中發現綜合管廊存在一般異常時,應進行監視、觀測或進行進一步檢查。
當發現嚴重異常時,應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特殊情況應設專人看護。當對其產生原因及詳
細情況不明時,應做定期或專項檢查。
5.2.11日常巡查記錄應每月定期整理歸檔,并提出評價意見。巡檢過程中發現設施明顯損
壞,應及時采取相應的維護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
5.3清潔維護
5.3.1清潔維護的工作內容應包括掃除管廊內垃圾、清除結構物臟污、清理(疏通)排水
設施,保持結構物外觀的干凈整潔。
5.3.2管廊結構應經常性、周期性地進行清潔維護。清潔維護周期應綜合考慮管廊狀況、
廊內管線組成、結構物臟污程度,清潔方式及效率和環境條件等因素加以確定,并盡量減
少對廊內管線的干擾。清潔維護頻率宜不低于附錄表AT規定的頻率。
5.3.3采用濕法清潔時,應注意保護廊內機電設施的安全,防止污水滲入設施內。可根據
實際效果選擇確定清潔劑,宜選用中性清潔劑。采用干法清潔時,應嚴格遵守清掃機械操
作規程,既應保證清掃質量,也應避免損傷結構或內裝。清掃時應采取必要的降塵措施。
對于清掃不能去除的污垢,可用清潔劑進行局部處理。
5.3.4綜合管廊的排水設施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清理和疏通。
1在汛前、汛中和汛后以及極端降水天氣后,應對排水設施進行檢查和清理疏通。
2對縱坡較小的管廊或出入口區段,應加強其清理和疏通工作,對于魯井和沉沙池,
應及時將其底部沉積物清除干凈。
5.3.5斜(豎)井、風道等輔助通道應定期定期清除可能損傷或影響其使用效果的異物。
5.4結構檢查
5.4.1綜合管廊管廊結構檢查應包括定期檢測、應急檢查及專項檢查,并滿足下列要求:
1定期檢測應按規定周期對管廊結構的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
2應急檢查應在綜合管廊遭遇自然災害或出現其他異常事件后對遭受影響的結構進行
詳細檢查。
3專項檢查應根據日常巡查、定期檢測和應急檢查的結果,對于需要進一步查明缺損
和病害的詳細情況的管廊,進行更深入的專門檢查、分析工作。
5.4.2定期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1通過定期檢測,系統掌握結構基本技術狀況,評定結構物功能狀態,為制定綜合管
廊年度養護工作計劃提供依據。
2定期檢測應由專職從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工作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并制定相
應的定期檢測計劃和實施方案。
3定期檢測需配備必要的檢查工具或設備,進行目測或量測檢查。檢查時,應盡量靠
近結構,依次檢查各個結構部位。注意發現異常情況和原有異常情況的發展變化,對于有
異常情況的結構,應在其適當位置作出標記。檢查結果應盡可能量化。
4結構定期檢測應根據綜合管廊建成年限、運行情況、已有技術評定、周邊自然環境
等制訂詳細計劃,計劃應包括采用的測試技術與組織方案并提交主管部門批準。
5定期檢測前應收集各類資料,包括竣工圖、材料試驗報告、施工記錄、歷次維修資
料、歷次檢測報告和常規定期檢測中提出的建議。
6根據以往檢測結果,對綜合管廊內受影響的主要結構及部位進行檢測,如梁、柱、
板、墻、井、管廊襯砌等。
7結構定期檢測應有現場記錄,填寫《管廊結構定期檢測表》,記錄缺陷狀況并作狀
態評價。
8新建綜合管廊應在交付使用1年時進行首次定期檢測,定期檢測的內容、周期及方
法見附錄表A-2o
9定期檢測應及時、詳細、準確地記錄檢查數據及病害,分析病害的成因,給出判定
結論。
10定期檢測的情況記錄、以及養護維修管理措施的建議,均應及時整理、歸檔。
11定期檢測完成后,應編制管廊結構定期檢測報告,內容應包括:
1)對照綜合管廊的基本數據以及沉降、變形觀測點校核。
2)檢查記錄、管廊展示圖及相關調查資料等。
3)對管廊結構的技術狀況和功能狀態的評價。
4)對管廊結構的養護維修狀況的評價及建議。
5)對難以判斷其損壞程度和原因的構件,需要實施專項檢查的建議。
6)需要采取處理措施的建議。
7)根據綜合管廊管廊結構技術狀況,確定下次檢測的時間。
5.4.3應急檢查
1通過應急檢查,及時掌握結構受損情況,為采取對策提供依據,應急檢查應符合下
列規定:
1)應急檢查的內容原則上與定期檢測相同。但應急檢查應由專業人員根據受異常事
件影響的結構,決定采取的專門技術辦法、工具和設備,并輔以現場和實驗室測試等特殊
手段進行詳細檢測和綜合分析,檢測結果應提交書面報告。
2)應急檢查的判定標準與定期檢測相同,當難以判明破損的原因,程度等情況時,
應作專項檢查。
3)檢查結果的記錄,與定期檢測相同,檢查完成后,應提交特別檢查報告,包括檢
查記錄,評估異常事件的影響,給出判定結論,確定合理的對策措施。
5.4.4專項檢查
1專項檢查應包括:結構材料缺損狀況診斷及結構整體性能、功能狀況評估。通過專項
檢查,可完整掌握破損或病害的詳細資料,為其是否實施處理以及采取何種處置措施等提
供技術依據。
2專項檢查應由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承擔,主要檢測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城市隧道專
業工程師資格。
3專項檢查的項目、內容及其要求,應根據日常巡查、定期檢測或應急檢查的結果有
針對性地確定。
4實施專項檢查前,檢測單位應對竣工資料、歷次管廊定期檢測和特別檢查報告、歷
次維修資料等有關的技術資料、檔案進行調查,并對隧道周圍的地質及地表環境等展開實
地調查,以充分掌握相關的技術信息,尋找管廊結構發展變化的原因,探索其規律,確保
專項檢查結果的準確性。
5綜合管廊專項檢查內容見附錄表A-3O
6對不良地質地段,重大結構病害或隱患處,應開展運行長期監測,對其結構變形、
受力和地下水狀態等進行長期觀測。結構變形檢查應體現信息化控制及動態監測的思想,
監測頻率宜采用經常性檢查的頻率,遇到突發狀況或發現監測參數在快速發展變化時,觀
測頻率應及時提高。測點應穩定、不受洞內環境影響,并設專門保護。
7綜合管廊管廊結構的變形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1)檢測要求
(1)綜合管廊沉降檢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國家一、二等水準檢測規范》GB12897
的要求,其余變形檢測應符合《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2016的要求。
(2)綜合管廊沉降檢測時,應在綜合管廊外埋設水準檢測基準標;數量應根據不同
測量方式確定,位置穩定可靠,埋設深度應大于綜合管廊底板,埋設位置應遠離綜合管廊
并不受沉降影響。
(3)水準檢測基準標采用I等精密水準檢測精度進行聯測,每2年1次。
(4)觀測精度按n等精密水準標準實施。
(5)綜合管廊內觀測點的埋設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布置;如設計無明確要求,可按
下列要求布置:矩形斷面管廊每管段四角各設1個測點,豎井與綜合管廊接合處等特殊部
位應布設測點。
2)檢測方法
(1)采用城市管網檢測方法對綜合管廊沉降進行檢測,必須構成一個閉合環線。
(2)綜合管廊內各測點、轉點位置應固定不變。
(3)各測點高程值平差計算后,即進行本次變形量和累計變形量計算,各計算數據
須經過驗算后方可提交使用。
3)檢測評價
(1)每次檢測后,應提交檢測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檢測情況介紹、檢測精度
評定、檢測成果評價、異常情況說明、初步結論、沉降曲線圖、沉降異常情況的綜合分析,
提出處理意見。
(2)如發現沉降量大和異常情況,應及時提交專項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
8綜合管廊土建工程的滲漏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1)檢測要求
(1)防水等級應滿足設計標準,或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UB50108
要求執行。
(2)滲漏檢測應連續讀數6次,每次讀數間隔時間為2h。
(3)測定滲漏水量時須關閉進人綜合管廊的全部水源,停止一切用水作業,雨天應
停止進行滲漏水量的測定。
2)檢測周期
(1)綜合管廊滲漏水量的檢測為每季度1次。
(2)滲漏水點的檢測為每季度1次。
(3)在發現結構有變形、沉降或有較大漏水點的情況應增加。
3)檢測方法
(1)采用檢測集水井在每2h進人的滲漏水容積數來測定。
(2)檢測儀器可用感應式水位儀,讀數精度應為士1mm;檢測儀器采用測深水尺時,
讀數精度應為士2mm。
(3)對綜合管廊滲漏水點的檢測應作好普查記錄匯總表,內容包括漏水類別、漏水
點具體位置、漏水點漏水量、初始發現時間、是否為復漏點等。
4)檢測評價
(1)每年應提交年度檢測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檢測情況介紹、漏水類別、漏
水點位置、是否為復漏點、檢測成果評價、異常情況說明、初步結論等,根據檢測的成果
和資料對滲漏的異常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2)如發現有漏水量超過防水等級規定時,應及時進行堵漏處理。
9綜合管廊土建工程的混凝土碳化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1)檢測要求
(1)在綜合管廊內應定期進行混凝土碳化檢測,并以pH值來確定混凝土的碳化深度;
(2)綜合管廊內混凝土碳化檢測pH值應不小于9o
2)檢測周期
(1)混凝土碳化的檢測周期為每2年1次;
(2)對于混凝土表面有銹跡及pH值變小等情況,應增加檢測頻次。
3)檢測方法
混凝土碳化檢測宜采用試劑法。
4)檢測評價
每次檢測應提交混凝土碳化pH值、混凝土碳化深度、鋼筋銹蝕記錄和混凝土保護層
狀況記錄。
10實施專項檢查前,檢測單位應搜集下列資料:
1)竣工資料.
2)識別和鑒定結構主要材料及強度。
3)專項檢查的原因。
4)歷次定期檢測和專項檢查報告。
5)歷次維修資料。
6)周邊環境資料。
11檢測完成后,應提交專項檢查報告。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檢測的主要經過,包括檢查的組織實施,時間和主要工作過程等。
2)所檢測結構的技術狀況,包括檢查辦法、試驗與檢測項目及內容、檢測數據與結
果分析以及對破損結構的技術評價等。
3)闡述檢測部位的損壞原因和程度,評價綜合管廊繼續使用的安全性。
4)對病害的成因、范圍、程度等情況的分析,提出結構及局部構件的維修、加固或
改造的建議方案,提出維修處理對策等建議。
5.5養護維修
5.5.1綜合管廊的養護維修工程宜分為保養、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5.5.2管廊結構病害處理包括修復破損結構、消除結構病害、恢復結構設計標準、維持良
好的技術功能狀態,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確定病害處理方案前,應對病害位置進行檢測,對破損或病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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