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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車輛管理制度(30篇)
車輛管理制度(通用30篇)
車輛管理制度篇1
車輛行駛、停放、收費管理制度(樣本)
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保持小區正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和小區的管理規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行駛規定
1.噸(含)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座(含)以上客車以
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車輛在小區內行使時速不得超過公里;
3.禁止鳴笛、練車等影響或危害業主生活秩序的行為;
二、停放規定
1.小區臨時停車位采取(方式)停放;
2.外來車輛(可以或不得)進入小區;
3.擁有車庫或車位的車輛(可以或不得)占用臨時停車位;
4.凡進入小區的車輛要停放到車庫、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禁
止停放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和草坪上。
5.防盜報警器應盡量使用靜音,以免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
三、收費規定
1.臨時停車卡收費標準:;
2.停車收費標準:;
3,允許外來車輛進入的,外來車輛收費標準:;
4.執行公務或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災搶險車、救護車、市
政工程搶修車等特殊車輛免費。
四、其他規定:
物業經理人:
車輛管理制度篇2
為使學院的公務用車調配合理,管理有序,保證學院日常工作
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的保管和使用
1、學院的機動車輛一律停放在校園固定停車點。車輛在未使用
時由學院當日值班保安負責看管。
2、用車司機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購置證以及保險等
有關隨車證件,行車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行車的行為,將追究當
事人責任。用車領導和教職工不得強迫司機做違章的行為。
3、車輛車匙除中巴車外,每輛車放置一套車匙在辦公室以備急
用,其余根據工作需要車匙保管分配為:現代車車匙;小學校車車
匙一;中巴車車匙.學校各一套。為保證車輛使用性能,學院車輛維
修保養部門為后勤處,專項負責督促專職司機進行車輛的維護保養。
車輛使用前,用車司機必須檢查好車況,對制動器、轉向器、喇叭、
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及剎車、汽車儀表檢查一遍,確保萬無
一失后方可出車。
二、司機管理
1、司機應服從學院的工作安排,積極完成任務,不得借故拖延
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上級領導反映和投訴。
2、專職司機除行車在外,其他上班時間應在辦公室等候出車或
協助完成其他工作。有事外出必須請假。需在下班后或節假日出車
時,亦應認真完成任務,并做好記錄。
3、司機要不斷增強安全意識、服務意識和保密意識,隨身攜帶
手機等通訊工具,保持與學院的正常聯系,并按規定參加安全教育
的學習。
4、司機應按規定停放車輛,未經批準不得將車輛放在校外過夜°
5、司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履行崗位職責,做到準時發車、
節約油料、優質服務,不準酒后開車、隨意行車、公車私用,違者
追究責任。如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應及時報警和報告學院領導,并
按交警的責任認定和要求接受調處。
三、用車原則及審批權限
學院的機動車輛原則上為工作用車,我院教職員工用車方法為:
1、院級領導因公事用車填寫用車申請表,陳述用途后直接交當
班司機安排出車。
2、學院各處室中層領導因公事用車填寫用車申請表,陳述用途
由各主管副院長簽字批準后陳述用途后交當班司機安排出車。
3、學院教職員工因公事用車,由該處室主管中層領導及主管副
院長簽字批準后交當班司機安排出車。
4、學院司機除指定出車任務外,其它出車均需按學院教職員工
出車審批程序辦理。
5、學院門衛負責在車輛出校門時回收用車申請表,每周五下班
前交學院辦公室備案。對未能出示有效用車申請表的,學院門衛不
予放行。如因領導不在校內未能按審批手續辦理而實際情況亦確需
出車的,需電話請示主管院領導同意并通知保衛部門可以出車和放
行,出車返回后于次日補辦用車手續,未按時補辦手續的按本制度
第四條處理。
四、違紀處分
凡未經辦理出車手續,亦未請示學院領導而擅自用車及放行的,
按嚴重違紀處分(扣發當月工資,寫出深刻檢討)。出車后造成一
切后果的由出車司機及當班門衛負全部責任。
五、其他
1、由董事會及董事長家庭成員直接指定出車任務的、不受上述
審批權限限制,可直接出車。
2、屬搶救傷員等突發事件需要用車的情況,不受上述審批權限
限制,可直接出車。
六、實施
本車輛管理制度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車輛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確保公共交通安
全運營,維護乘客乘車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的.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
車和電車(以下統稱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車
站設施為載體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的軌道交通車站,包括軌道交通站廳和站臺、軌道
交通出入口、軌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的設置,除執行國家
和本市其他有關廣告的登記管理、戶外廣告審批、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等規定外,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部門)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軌道交通車站
廣告的設置規范、監督管理,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相關
行政處罰。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發布
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及相關行政處罰。
本市市容環衛、規劃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公共
汽電車、出租汽車車站廣告的審批、監督管理及相關行政處罰。
第四條(設置原則)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應當遵循合法、安全、規范、
整齊、文明的原則。
第五條(廣告審批)
在公共交通車輛表面、車站發布廣告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
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
車站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市容環衛、工商行政、規劃等管
理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還應當向
市政管理部門辦理占路審批手續。
第六條(內容要求)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的內容應當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
相關規定,做到內容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
求。
第七條(公益性)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內容中,公益廣告所占的面積或者時
間比例不得低于廣告總量的10%o
第八條(廣告維護和撤除)
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保持美觀、整
潔和安全。廣告嚴重污損、脫落,影響車輛、站點整潔和設施完好
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
廣告設置期滿后,經營者應當及時撤除廣告,恢復原狀。
第二章公共汽電車車輛、站點廣告設置規范
第九條(車廂廣告)
公共汽電車車廂內除車載信息視頻設施可以插播廣告外,其他
位置、空間和設施不得設置和發布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載信息視頻設施發布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廂內允許安裝的信息視頻設施不得超過兩個,其中一
個信息視頻設施安裝在駕駛員座椅的背后上方;
(二)信息視頻設施采用符合乘車安全的材質,不得影響駕駛
員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信息視頻設施不得播放有聲廣告,且具備開啟、關閉以
及調節音量、亮度功能;
(四)信息視頻設施上發布的節目內容,必須經相關廣播電視
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條(車身廣告)
設置車身廣告的車輛不得超過該條線路配車的50%o
除車身兩側和車尾的規定區域可以設置廣告外,其他任何位置
和空間不得設置和發布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身設置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不得遮擋車輛服務標識和車燈,不得遮擋經營者名
稱和監督電話;
(二)車身兩側廣告應當設置在車窗玻璃下沿以下(雙層車在
下車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鄰兩個車輪護套之間,距車輪護套邊緣
各30公分的范圍內;公共汽電車為較接車的,廣告不得覆蓋較接棚;
(三)車尾廣告應當設置在后車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邊緣
不得超出尾燈內側。
第十一條(車站廣告)
利用公共汽電車站點建筑物或者候車信息亭設置廣告的,應當
遵守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有關規定。
公共汽電車站牌不得設置廣告。
利用公共汽電車候車信息亭設置廣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候車信息亭除規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設置和發布廣
告;
(二)候車信息亭的廣告單面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廣告
總體面積不得超過候車亭立面的40%o
第三章出租汽車車輛、揚招牌廣告設置規范
第十二條(車輛廣告)
出租汽車車輛除前車門玻璃下沿以下和后車窗底部可按規定設
置廣告外,車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置和發布任何形式的廣
告。
出租汽車車廂內廣告的設置規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另行
制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三條(設置要求)
出租汽車車輛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前車門玻璃下沿以下位置設置廣告的,僅限于發布本
企業的經營叫車電話,其面積不得大于前車門的30%;
(二)在車輛后車窗底部設置廣告的,應當使用粘貼單向透視
材料,廣告條幅寬度不得超過15厘米。
第十四條(揚招牌)
出租汽車揚招牌不得設置和發布廣告。
第四章軌道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規范
第十五條(安全服務設施)
在軌道交通車輛和車站的安全設施、安全標志、服務設施、服
務標志以及工作人員的工作區域,禁止設置和發布任何形式的廣告。
軌道交通車輛、車站發布的廣告不得影響安全標志和服務標志
的識別,不得影響安全設施和服務設施的使用。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的服務設施,包括售檢票設施、問訊
設施、自動扶梯、屏蔽門(安全門)、乘客服務中心等具有服務功
能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區域。
第十六條(車廂廣告)
軌道交通車廂內除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車門玻璃下方二
分之一處外,其他位置、空間和設施不得設置和發布任何形式的廣
告。
在車門玻璃下方二分之一處設置廣告的,應當使用粘貼單向透
視材料。
在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采用車載信息視頻設施發布廣告的,
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信息視頻設施安裝在車門和車窗間的固定位置,其周圍
不得附加設置廣告;
(二)信息視頻設施不得播放有聲廣告,且具備開啟、關閉以
及調節音量、亮度功能;
(三)信息視頻設施上發布的節目內容,必須經相關廣播電視
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四)信息視頻設施應當采用符合乘車安全的材質。
第十七條(車身廣告)
軌道交通車身廣告除設置在車身兩側車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外,
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間不得設置和發布任何形式的廣告。
利用車身設置廣告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遮擋安全及運營的設施和標志,不得影響線路識別
色帶、車輛編號的使用;
(二)共線運營的列車車身廣告確保廣告色彩、畫面等不影響
各線列車的區分。
第十八條(懸掛和占地廣告)
除站臺層運營信息顯示設施外,軌道交通車站內不得設置懸掛
式廣告。
車站內除規劃預留設置占地廣告位置外,其他地方均不得設置
占地廣告。
第十九條(車站廣告)
廣告設置在軌道交通車站墻面上的,其上下應當留出一定空間,
大小應當統一、均勻分布,并不得采用噴涂方式。
軌道交通站廳立柱廣告數量不得超過站廳獨立立柱總量的50%,
站臺立柱廣告數量不得超過站立立柱總量的30%,站廳、站臺立柱
廣告的大小應當統一。
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的地面、頂部、臺階、候車椅上設置廣告,
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的站廳、站臺、通道、出入口等處設置與乘客
互動的廣告。
在軌道交通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上設置廣告,不得影響車站正
常的采光和通風。
第二十條(有聲廣告)
除站臺層運營信息顯示設施外,軌道交通車站內不得播放有聲
廣告。
站臺層運營信息顯示設施的廣告播放系統應當獨立于軌道交通
車站廣播系統,播放廣告的音量不得超過70分貝。
第二十一條(流動廣告)
不得在軌道交通車站的通道或者人流密集處、車廂內設攤宣傳。
不得在軌道交通車站和車廂內設置流動廣告,嚴禁在軌道交通
車站和車廂內散發廣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規定的處罰)
公共交通車輛、車站廣告設置、發布活動,違反本市交通港口、
工商行政、市容環衛、規劃、公安交通管理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
門依法處理。
車輛管理制度篇4
為有效落實保安學校機動車輛平安管理工作,消退機動車輛平
安隱患,確保行車平安無事故,結合車輛使用實際,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一、嚴格遵守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人員工作職責
1、車輛平安管理工作:討論把握車輛管理法規政策、業務技能、
管理措施,發揮好車輛平安管理參謀助手作用;仔細服務好領導用
車、裝備、平安管理和工作用車;每周對學校車輛進行一次檢查,
準時進行保養,確保處于良好狀態。
2、車輛檔案和車務審驗工作:逐車建立管理檔案,精確反映車
質車況、證件年審、燃油消耗、保養修理等狀況;按要求進行車輛
年檢,駕駛員證件審驗,保險續繳等車務管理手續。
3、司機培訓工作:每季度至少組織全體駕駛員進行(平安(教
育))和業務培訓一次,包括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保養、修理
技能學問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防范分析等,詳細培訓內容報經學校
領導審批。
4、車輛修理和車輛派遣工作:車輛故障要準時(報告),按審
批權限到指定地點修理;車輛派遣工作嚴謹完備,依據用車狀況,
搞好統籌協調,削減用車次數。
5、車輛管理人員應落實工作職責,以身作則,日常車輛管理工
作納入個人考核,年終進行總體評定,獎懲分明。
(二)駕駛員工作職責
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駕駛,嚴禁開斗氣車、英雄車、
疲憊駕駛車輛。
2、駕駛員必需養成出車前檢查的良好習慣,即對輪胎、儀表、
機油、水、光燈、特別聲響進行檢查,發覺問題逐級匯報,杜絕開
帶病車。
3、嚴格執行用車行車審批制度,出車后應停放在指定停車場,
鎖好車門,防止車輛被毀、被盜。
4、駕駛員應落實自身職責,日常的車輛駕駛工作納入個人考核,
年終進行總體評定,獎懲分明。
二、嚴格遵守機動車輛定期保養制度
(一)駕駛員自覺保持車容車況干凈每周至少沖刷車輛一次。
(二)車內滅火器,提示牌保持完好無損。
(三)運用機動車輛檔位應留意油離協作合理,禁止低檔位和
高檔位運行,做到即節油又愛護車輛。
(四)夏季行車為防爆胎準時補充輪胎氮氣,車輛行駛時打開
空調冷氣便于節約汽油,冬季行車應準時補充防凍液。
(五)車輛行駛5000公里左右準時更換三濾,即機濾、空濾、
氣濾。
(六)風扇皮帶應兩年左右換一次,輪胎10萬公里左右換一次,
正時皮帶10萬公里左右換一次。
(七)對行駛10萬公里的車輛應進行全車檢修,必要時更換全
線路。
(八)保障領導用車平安,對領導用車提前進行檢查,消退各
種平安隱患,以免影響工作。
(九)學校各種機動車輛修理保養和費用開支應提前統一報經
校長審批后方可支出。
三、嚴格遵守機動車輛應急工作制度
(一)機動車輛發生故障
1、首先把車放到平安地方,開啟提示燈或放置提示牌。
2、查找故障緣由,如不能修理應準時報修。
3、四周快修門臉。
(二)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1、駕駛員不能擅自離開現場,應愛護現場準時撥打110電話報
警;如有傷病者還應撥打120電話急救傷者。
2、車輛行駛時,如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打開雙閃燈,
馬上撥打110報警電話,如車輛上了保險,應同時給指定保險公司
打電話,等待相關人員來處理。
3、車輛行駛時,如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除了撥打110報警電
話和保險公司電話之外,應視情打算傷者是否到四周醫院檢查身體。
4、車輛行駛時,如與動物發生交通事故,應打開雙閃燈,馬上
撥打110報警電話請交警進行責任事故處理。
(四)學校機動車輛各類事故的,發生應逐級報告,準時應急處
理。
四、本管理制度規定由學校綜合部門負責制定、修改和完善,
結合學校員工管理獎懲制度進行考核落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車輛管理制度篇5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安全事
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的
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行駛及作業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
行車安全。
第四條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廠區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
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
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容,聽
從保衛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
轉彎、停留。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及道路、地形、
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
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
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
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
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
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
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
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
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
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
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
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
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初,運
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
時散流。
第十六條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
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
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先通過為原則。
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
止追尾。
第十八條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
來載重罐車在路邊停靠,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
駕駛資質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
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科備案。
第二十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
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
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
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
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
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必須采取系
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
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
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范作
業、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車輛管理制度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
規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
減少設備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
法規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
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
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
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裝備運行
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各企業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
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規和本制度,結合企業
的實際情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
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
察規定》、國質檢鍋(20_)31號《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
備注冊登記
1與使用管理規則》等法規、文件有關規定,并結合企業作業
環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
例,并制定本企業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
度。
(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維修、改
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三)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
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查。
(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臺賬的建立、
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
輛作業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
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格的監督檢查。
(七)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單位
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企業使用單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
常管理工作,執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法規、條
例,以及本企業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
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
車輛的技術檔案。
(三)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
保養、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目的實施、檢
查和驗收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
規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
(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
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六)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
輛的外單位人員上崗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督。
(七)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三章相關定義
第八條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
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
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
的
3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
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I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nl
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廠(場)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
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
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
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十一條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
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
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
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
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提高
原設計性能)為目的的作業。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
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
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
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
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
故障運行。
4第十四條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須在
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五條新增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
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維修
保養和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
部門頒發的從業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務,并且對施工質
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人員(指
進行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
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方可
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
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
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
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
術監督機構。
第十九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
改造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
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
可后,施工單位方
5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后交付
產權單位。
第二十條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
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
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變更產權時,
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
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產
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生設備
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
檢驗機構的檢驗。
第二十三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
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
股份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
技術監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在防爆區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
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明顯防爆標志。
第二十五條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
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
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
登記手續,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
須申請安全檢驗,
6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安全
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制
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
件和資料。
(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
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
記錄。
(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
護保養記錄。
(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運行故障和事故
記錄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企業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電梯、
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第
三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車輛管理制度篇7
1、接送學生車輛車型應當是客車。三輪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
他車型以及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來接送學生。
2、接送學生車輛必須辦理接送學生車輛標識、標志方可營運。
3、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
行安全技術條件》,接送學生車輛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必須配備齊
全,并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4、小學要與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簽定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
輛的還必須與租賃單位簽定安全行車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
全責任。
5、每學期開學前要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經
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月要對接送學生車輛進行一次檢查、
保養、維護。
6、小學每周要對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對交通安全違法駕
駛員要強化教育。
7、小學每學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專題教育的次數不少于2次。
教育學生不乘坐非法營運及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教育學生自覺遵守
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8、對各類接送學生的車輛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對學生家長租用
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接送學生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及時向區交巡警大
隊報告。
9、接送學生車輛應當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
10、要建立教師跟車制度。小學每天要有一名值日教師跟車,
負責學生上下車、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監督司機的駕駛
行為,發現超載、超速、疲勞駕車、酒后駕車等交通違法行為,應
當及時制止。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跟車記錄。11、小學組織師生
外出集體活動需要包車的,必須到區文教體局和區交巡警大隊請示、
備案。外出集體活動所用車輛及駕駛員必須由區交巡警大隊審查批
準,方可使用。小學必須與租賃單位及所包車輛駕駛員簽訂安全行
車責任書。包車嚴禁超員。
12、小學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接送學生車輛治理工作。
車輛管理制度篇8
大隊各科室、中隊:
為進一步完善大隊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行政執
法工作服務,按照落實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結合大隊
目前管理現狀,經大隊長辦公會議決定,現對大隊汽車和電瓶車的
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車輛使用與保管
(一)汽車
1.大隊現有汽車7輛,根據安排,車牌號應詳細。浙HC1985、
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隊部、辦公室統一安排使用,
浙HC3177由規劃中隊作規劃巡查使用、浙H5167s由一中隊使用,
浙HC1013由二中隊使用。
2.每輛車應固定汽車駕駛員1名(駕駛證復印件報辦公室及車隊
長備案)。車隊長必須建立專項臺賬,詳細記錄車輛里程、保養、維
修和油耗情況。
3.嚴禁未經批準,擅自用車。本單位車輛一般情況下不得外借,
涉及到上級部門調用單位車輛時,需向大隊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安排。
4.車輛必須定點停放。用車前,應當先檢查車況,核對登記簿
記載的公里數,如發現不符及損壞等情形,應向辦公室報告,并在
車輛臺賬上注明。
5.大隊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大隊的統一調度。如遇特殊情況需
交換用車的,應嚴格做好車輛車況的交接手續,如出現責任不清,
交接雙方各負50%責任。
(二)執法電瓶車
1.各中隊執法電瓶車應固定專人負責保養維護(專人必須上報大
隊辦公室),對因駕駛或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壞的,由車輛責任人負
責。
2.無特殊情況,執法電瓶車均應正常使用,并保持車容整潔,
原則上一周清洗一次。
3.所有車輛在下班后必須全部進庫,不得將執法電瓶車作為上
下班的交通工具。
4.駕車時,必須著制服、帶帽,保持城管隊員的形象。
二、車輛保養與維修
1.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車況,消除事故隱患,不得帶故障出
車。
2.所有車輛必須隨時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保持良好的車容車
貌;汽車每天進庫前,必須整理車輛,搞好衛生。
3.注意車輛的日常保養,因缺水缺油等人為原因造成機件損壞
的,車輛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4.車輛有故障需維修的,須填報申報單報車隊長審核,(500元
以上金額須經主要領導批準)。維修時,車隊長到現場監督,如車隊
長無時間,可派專人到現場監督;修理結束后監督人應認真核對修理
工時、材料費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弄虛作假的.,所需費用由
駕駛員本人承擔。需自購配件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說明,經主要
領導同意后方可購買,否則所需費用不予報銷。
5.電瓶車每半個月要去指定維修點維護加水等。并做好維護登
記報車隊長備案。
6.如電瓶車出現問題需維修,必須填報申報單報車隊長審核
(300元以上金額須經主要領導批準),經車隊長審批后方可到指定
地點維修。
三、油耗管理
1.汽車實行定點刷卡加油,大隊部將根據車輛油耗限額范圍內
預沖一定卡值,再由車隊長分配給其他車輛預充值。
2.各中隊應認真記載當月使用汽車基本情況,包括起始里程、
油卡儲值余額等數據,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統計交大隊辦公室,大隊
辦公室匯總后報主管領導審核。
3.未經領導批準嚴禁用現金加油,否則費用自己承擔。
四、安全責任
1.汽車駕駛人員必須持證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法規和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駕車,杜絕闖紅燈、超速行駛、
強行超車等違規行為,如有違章違規違法行為,責任自負。
2.執行公務時,要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嚴禁亂停亂放。
3.不得將執法車輛交給非核定(指派)駕駛員駕駛,嚴禁在出車
途中,繞道辦私事。
4.無特殊情況,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賓館、酒店及其他娛樂場所,
不得擅自開車回家。凡被上級機關查獲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將從
嚴處理,并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駕駛員每年都要與大隊簽訂車輛安全責任書。
大隊將對執法車輛的使用情況列入考核內容,定期進行檢查或
抽查。
車輛管理制度篇9
第一條本公司為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種車輛,
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用車輛由總務部門負責管理,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
管理。
第三條公務用甲種車輛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應于規定日期,自
行前往指定監理所受檢,如逾期未受檢驗致遭罰款處分者,其費用
由各使用人或司機人員自行負擔。
第四條公務用各種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由各
使用人攜帶外,其余均由總務部門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移轉時
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并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五條本辦法中司機人員的雇用解雇獎懲各項,均依本公司人
事管理規則處理,不再另訂。
第六條本公司職員因職務上的需要,經常出外執行業務者,得
依本辦法及下列規定購置業務用車輛。(一)各單位業務用需購車輛
時,應依國內采購辦法處理。
二)副理級(含副理)以上人員因公購用機車時,得以150c.e機
車或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三)科長級(含科長)以下人員因公得購置機車,但以lOOc.c或
以下為限(以下稱原價標準)。
上列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使用期限,定為三年,其購置款應
依原價標準由公司先行墊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負擔,三成由使用人
自己負擔,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按月自薪給中扣還公司。
第七條非企業個人使用車輛,限組長級以上人員得無息貸款3
萬元,分24個月自薪給中平均扣還并須事先簽報核定。唯經特準者,
不在此限。
第八條適用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公個人使用車輛,其所有權概屬
本公司所有,其應行繳納的牌照稅,燃料稅及行車執照費由公司負
擔,但應依下列標準為限。
一)汽車以150c.e為標準為標準(副理級以上人員適用)。
二)機車最高以lOOc.c為標準。
第九條凡依本辦法所購置的因個人使用車輛,其汽(機)油消耗
量及修理費悉由本公司裁定補貼,并依(附表)親定按月核發。
第十條各單位所屬公務用汽車應由總務部門每月至少將耗油量
及行駛旅程記錄簽報單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費,如超過耗油標
準時(指不正常)應送請調整修理。
第十一條購置機車使用人自行負擔部分,分24個月自薪給中
平均扣還。待扣清及期間屆滿,一切款項繳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
申請所有權變更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處理,并仍視其業務需要,
得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購置新車使用。
第十二條依本辦法購置因公個人使用的車輛,可以隨時更換新
車,但公司原負擔尚未折舊部分(即原價標準的七成尚未折舊部分)
及使用人負擔尚未分期扣還部分應于換購車輛前一次繳還公司,其
計算公式如下:?
原車購價(原價標準)Rs_。24-已扣還公司期數O24Ks_)2
二須一次繳還公司的金額?
第十三條凡在分期扣還期間款項未繳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時,
均照各該規定辦理。
一)使用人員如遇調職(未能適用本辦法者)、離職、停職、撤職
等情事時:?
1.使用人的分期扣還權利取消,應將該車輛的殘價一次繳還公
司,其已扣繳的分期扣還額不予退還。該車輛的所有權同時變更為
變更為使用人所有,其殘價的計算公式如下:殘價二原車購價(原價
標準)Ks_(224-已扣還公司期數O24Ks_)3?
2.倘使用人未依前項規定承購時,公司得將該車收回來予拋售,
拋售車款優先清償其殘價,如不足清償該車殘價時,其不足額應由
使用人賠償。
3,原使用人如因高價購置較優車輛,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辦法
所訂原價標準的款項,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償。
二)分期扣還期間內車輛遺失或完全損壞或損壞程度已無修理價
值時:?
1.倘系因執行業務時發生其殘價(損失)按原定負擔比率分別由
公司(殘價的七成)及使用人(殘價的三成)負擔,唯使用人負擔部分
得按月繼續扣還到24個月屆滿為止。并可依本辦法的規定再行申請
購置新車使用,如該車失竊懸賞回,懸賞金亦按原定比率負擔。
2.倘系私用時發生,應由使用人負責購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
的同牌同排氣量之機車賠償,并使用到原車為24個月屆滿為止,如
遇購置新車,可依本辦法第十二條更換新車方式購置,如失竊懸賞
尋回,其懸賞金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十四條使用人意圖虛偽欺瞞而產生與因公遺失(或無修理價
值時)相同的結果,或擅自當賣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時,除依法嚴辦
外,應按殘價(損失)一次償還。
第十五條機車違反交通規則罰款概由使用人負擔,但業務用貨
車因公務行駛而違反交通規則,如屬人為過失其罰款概由當事人負
擔,如其原因可歸屬于公司時其罰款由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
近警察機關報案外,并須即刻與公司總務部門聯絡,總務主管除即
刻前往處理外,并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十七條本辦法呈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車輛管理制度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節約開支,規范車輛管理,
保證車輛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于我局所有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員工)和我局所有
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車輛使用管理
第三條辦公用車由辦公室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并指定車輛管
理員具體負責。
第四條局領導不設專車,局領導和各科室工作人員因公事用車
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給予合理安排
調度,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去沈陽市(包括撫順、本
溪、遼陽)以外的地區出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駕駛員出車。特殊
情況下如辦公室人員因工作脫不開,由用車部門可安排開車技術較
好的職工開車。
第五條嚴禁公車私用,違者按有關文件規定處理。
第六條用車登記。辦公室統一協調派車,用車前駕駛員到辦公
室填寫“用車登記表”,用車登記表分為用車部門、用車事由、帶
車人姓名、司機姓名、前往地點、行駛里程、出發時間、交車時間、
取車時車況有無異常、交車時車況有無異常等項目,由司機本人如
實填寫,每次用車都要登記。登記完畢,到管理員處領取車鑰匙、
加油卡。
第七條油料管理
1、辦公室統一購買加油卡,車輛采用加油卡加油,原則上不準
在外現金加油。各科室用車時,到辦公室領取加油卡,加油時要到
能使用加油卡的加油站加油,并保留加油小票,交車時粘貼在用車
登記表的加油小票粘貼處。
2、特殊情況不能使用加油卡時,駕駛員應與車輛管理員溝通,
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后方可以現金方式加油,詳細記錄時間、地點、
升數、現金額,回單位及時核報,并在加油小票粘貼處寫明情況。
3、車輛管理員要視行駛里程對加油情況審查,防止加油卡私用°
第八條車輛管理人員應加強車輛情況檢查,不派有故障、未檢
驗合格、保險到期的車輛。
第九條車輛行駛證放置在車內,車輛管理員要定期檢查,防止
丟失。
第三章安全行車
第十條駕駛員出車前要對車輛認真檢查,確保車容整潔、車況
良好。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
第十一條駕駛員出車前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身心不適隨時
報告,嚴禁帶病駕駛。
第十二條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員通訊工具要保持24小時暢通,便
于隨時掌握車輛情況。
第十三條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定車速行駛,
遵守交通規則,要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第十四條嚴禁私自用車、嚴禁酒后開車、嚴禁將車借予他人或
非駕駛人員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對當事人嚴肅處理,觸犯刑
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車
輛管理員,及時處理,不得隱瞞不報。
第四章車輛停放
第十六條當日能返回的派車任務,車輛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
必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
第十七條當日不能返回的派車任務,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在安
全的地方或有人看管的停車場并將車輛鎖好。
第十八條除確因工作需要在外地不能返回單位外,下班后、公
休及節假日公務用車一律回單位停放。
第五章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車輛保養。車輛管理員負責定期按要求進行保養,防
患于未然;定期洗車,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機件要定期檢查、擦
拭、保養,確保車輛完好。
第二十條車輛維修。發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
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匯報。車輛維修、設備更換和增添須經
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情況除外,但事后應
及時報告)。車輛在維修的過程中,車輛管理員必須在維修現場進
行監督,如發生項目變動,必須及時報告辦公室負責人,經同意后
方能維修。長途出車發生故障時駕駛員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并提出
修車意見,經同意后進行修理。辦公室要認真選擇車輛維修單位,
車輛修理完畢后,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第五章責任劃分及內部問責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應加強車輛管理,及時清潔、保
養、排除故障、檢車、購買保險,使車輛處于完好狀態。
第二十二條如派出車輛有故障、檢驗過期、保險過期:
1、出車之前用車部門發現,辦公室負全部責任,追究車輛管理
員責任。
2、出車之前用車部門沒有發現,行車過程中發生我方無責任的
事故,辦公室和用車部門各付一半責任,由辦公室牽頭處理相關事
宜。
3、出車之前用車部門沒有發現,行車過程中發生我方負部分或
全部責任的事故,用車部門負主要責任,辦公室負次要責任。由用
車部門牽頭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在派出車輛合格的情況下,行車過程中發生事故,
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在行車過程中發生問題,如果因駕駛員駕駛資格或
違反交通法規原因導致保險不能正常履行的,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行車及停車時因違反交通法規所產生的處罰由用
車部門和駕駛員負責。
第二十六條酒后開車、將車借予他人、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
駛等以上行為發生嚴重后果的,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行為人承擔
全部后果。
第二十七條未進行登記或未告知車輛管理員,私自用車的,出
現問題,行為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車輛管理員同意,現金加油的,不予報銷。
以上行為如果觸犯刑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果
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我局將會依照《公務員法》給予相關處理。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制度篇11
一、車輛管理
(一)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局車輛的采購、處置和駕駛員招聘調配、
教育管理以及車用油料的采購分配、車輛維修等項的管理和服務工
作。
(二)配發車輛的分局、經檢大隊使用的車輛,由配屬部門負責
人或指定人員配合辦公室對車輛進行管理。在縣城過夜的車輛,必
須按指定地點統一停放在局機關院內,不得停放在公共娛樂場所或
居民小區,嚴禁酒后駕車,確保車輛和行車安全。非公務用車,一
般不得出車,有特殊情況的,經局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通知門衛
登記后方可出車。
(三)局機關車輛無論工作日,還是節假日都要統一停放在指定
車庫,以確保車輛安全。
(四)駕駛員凡不按規定停放車輛,造成車輛損壞、被盜的,由
其承擔保險金以外的一切經濟責任,正式在編人員作下崗處理,該
車駕駛員為臨時工的作辭退處理;車輛外出時,因違章行駛、停放等
原因被經濟處罰的,由該車駕駛員承擔。
(五)實行專職駕駛員制度,非專職駕駛員一般不得駕駛公車。
機關、分局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堅守職業道德,
確保行車安全。
二、車輛使用
(一)首先保證局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用車,部門和其他因工作用
車,按照局領導批準先后進行派車。
(二)已經配置車輛的單位,嚴格實行公車公用、專車專用制度,
原則上控制在本縣范圍內使用。如確因工作需要帶車到縣以外地區
使用的,經局長批準后到辦公室履行出車手續,方可出車。
(三)沒有配置車輛的部門確因工作需要在本縣范圍內用車時,
須提前半天填寫《使用車輛申請單》,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后,交由
辦公室安排;需要帶車到本縣以外地區工作用車的,須提前1天填寫
《使用車輛申請單》,經分管的局領導審批后,交由辦公室安排。
(四)系統工作人員和離退休干部因特殊情況私事需要用公車的,
先行申請經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后,在不影響公務用車的
前提下,由辦公室安排,用車產生的油料費、過橋過路費等一切費
用均由用車人承擔。
(五)車輛駕駛員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或轉交非駕駛人員駕
駛的,一經舉報查實,屬本局正式工駕駛員的一律作待崗處理,屬
臨時工駕駛員的一律作辭退處理。
(六)車輛駕駛員擅自使用車輛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的,一經舉
報查實,首次違規者寫出書面檢查,并在辦公室辦公會議上做檢討;
再次違規者由辦公室從其下月工資中扣發車勤補助金100元;一年中
違規超過三次者一經查實,正式工駕駛員作待崗處理,臨時工駕駛
員立即予以辭退。本條行為若發生各類事故的均由駕駛員個人負責。
(七)車輛駕駛員凡拒絕服從調遣或因其時間、責任觀念不強,
造成工作人員公務活動延誤的,發生一次扣發其當月車勤補助50元,
一年中累計發生三次的,屬正式工駕駛員的作待崗處理,屬臨時工
駕駛員作辭退處理。
三、車輛維修保養
(一)車輛維修保養工作由辦公室具體組織,實行統一公開招標,
確定維修保養廠(站)。
(二)車輛需要維修保養時,由隨車駕駛員到辦公室填寫《車輛
維修保養申請單》,并根據《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載明的維修保
養經費數額審批權限,報有關領導審批,然后由該車駕駛員將車輛
送往指定的廠(站)維修保養。
(三)本局車輛進入廠(站)維修保養時,該車駕駛員要實行跟蹤
監督;車輛維修保養完畢后,辦公室要及時對維修保養狀況進行甄別
鑒定,以確保維修保養質量。凡駕駛員在報修車輛過程中弄虛作假
的,一經檢查核實,處以報修經費一倍的罰款。
(四)車輛駕駛員未經履行審批手續擅自將車輛送維修廠(站)維
修保養,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四、車輛油料配給
(一)車輛用油統一由辦公室集中采購,按行駛里程定額配發(每
百公里依維柯13公升,桑塔納11公升,悅達7公升)。
(二)駕駛員出車必須按指定的路線行駛,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駕駛員除承擔相應的油料費外,發生一次扣發其當月車勤補助50元。
(三)配車單位和部門要嚴格制定用油計劃,保證定量油料的使
用效率,防止“公油私用”和因用油失控而影響本單位正常工作。
(四)縣局臨時調度下屬單位和部門配置的車輛使用時,事先按
預計的用油量補足油料。
五、車勤補助及安全獎
(一)駕駛員車勤補助實行定補與里程補助相結合,定補60元/
月,里程補助每百公里3元。
(二)駕駛員要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加強
安全意識,全年無違法違紀和無事故者,增發安全獎200元。
車輛管理制度篇12
一、車輛管理
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黨工委、管委會區縣整合期間和車改過渡
期公務用車管理相關規定,局機關各處室(原縣直單位)不再編制
公務車輛,原有的所有車輛和經費預算劃歸區局管理。區社會事業
局編制6輛公務用車,并可保留衛生突發事件、文化稽查、搶險救
災3輛應急用車。
局機關公務車輛日常工作由辦公室總務室統一管理,在車輛使
用上,首先保證局領導的公務用車。同時,考慮到區縣整合期間的
工作銜接,原擁有車輛的衛生處、文體處、教育處等三個處室的主
要領導可優先在區內使用原來的公務車。
二、司勤管理
車輛整合后,原來的司勤人員勞動關系原則上移到區社會事業
局,局辦公室總務室將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平時,司勤人員集中
在駕駛員休息室上班,根據排班情況執行用車任務(司機排班另行
安排)。司勤人員的考勤參照機關干部執行,由辦公室管理。請假
方面,司勤人員原則上不得請假,更不能無故缺勤,如果確需請假,
應自行找好駕駛員(不得找局內部駕駛員),按干部考勤有關規定
辦理請假手續,同時參照干部考勤規定,司勤人員一年內累計請假
超過8天,將扣發工資,請假超過3個月的,給予辭退。缺勤方面,
司勤人員將按規定扣發工資,如果連續缺勤15天或累計缺勤30天
給予辭退。
三、用車管理
處室開展業務工作,確需用車的應提前申請,經局領導同意后
由辦公室總務室統一調派。
1、區內用車。短時用車(半天以內)由辦公室統籌安排,一天
以上用車,填寫《區內公務用車審批表》,經處室、辦公室審批后,
由總務室派車。
2、出島用車。處室非主要領導或一般干部外出參加會議或公務
活動,乘坐公共交通,按規定報銷旅差費。處室主要領導因參加會
議或公務工作,原則上乘坐局分管領導的車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特殊情況需出島用車,由處室提出申請,填寫《小車外出審批表》,
報局主要領導批準后由總務室派車。
3、日常,車輛應按規定地點停放,接到總務室派車任務后方可
駛離停放地點,并嚴格按審批的路線行駛,非經審批私自用車,按
公車私有處理,將追究司機和使用者責任。小車外出審批表一式二
份,一份交駕駛員作為報銷有關費用的附件,一份由辦公室存檔。
4、根據工作需要,局領導用車自行調配。
5、車輛經費報銷時,需先經總務室審核后方可交給財務室等相
關部門辦理報銷手續;嚴禁向下屬單位、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服務管
理對象攤派、轉嫁車輛運行費用。
6、局下屬各單位可參照本規定進行公務車輛管理。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管理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戶辦證、保險、年檢
年審、維修保養、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
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公司車輛除機動車
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先使用。車輛未用時,
車隊經請示后可臨時調配。如領導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
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清潔、證件保管
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己
承擔并予以重罰。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
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后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
公司車隊同意。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
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
章行為引發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
審批單》,經公司批準同意后,實行付酬派車。車輛使用費按1元/
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臺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并每月進行公布,
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
資的發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
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
并準確填寫公里數。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
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二、車輛維修
1、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必須憑派修單到指定
的廠家維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
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2、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負責執
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測。
(2)一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堅固為主,
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該級維護為每5000公里進行一
次。
(3)二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
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
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
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該級維護為每15000公
里進行一次。
3、車輛大修按行駛里程15萬公里以上或實際情況確定。
4、車輛維修1000元或更換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車隊長負責審
核同意,車輛維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
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車輛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換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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