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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2項目編號PO2018輿論學概論課程項目結題材料成果形式成果名稱課題名稱負責人姓名申請人所在班級傳播學2016級x班填表日期2018年7月x日新媒體實驗室制2018年3月目錄內容提要…………………1前言………………………1一、自媒體時代的輿論傳播現(xiàn)狀…………1(一)…………………1(二)…………………5二、自媒體輿論傳播的規(guī)律與成因………6(一)…………………6(二)……………………7(三)…………………8三、自媒體輿論傳播的失范與防范……………………8(一)…………………6(二)…………………7(三)…………………8結論……………………10注釋……………………10參考文獻……………13關于隱性采訪法律意識和行為規(guī)則的咨詢報告內容提要隱性采訪沒有法律地位,不受法律保護,甚至經(jīng)常構成法律與道德的悖論。這種方法可以嘗試在特殊情況下采用,不宜普遍倡導。各種媒介對隱性采訪的使用應十分謹慎,既考慮到社會效果和社會容忍程度,也要考慮盡可能回避法律禁止的領域。主題詞法律地位;輿論監(jiān)督;法律;公共利益前言(標題為黑體三號,居中,下同)近年新聞界關于隱性采訪討論很多,如果分析一下已經(jīng)發(fā)表的文章內容,就會發(fā)現(xiàn):處于實際新聞工作崗位的同志,對于隱性采訪予以充分肯定,特別在談到輿論監(jiān)督時,它被視為一件能夠痛快地解決問題的“秘密武器;而從事新聞學研究和教學的同志,則較為謹慎,更多地談到法律和道德的約束問題。這是由于所處地位和知識結構的差異造成的。從事實際工作的同志在涉及輿論監(jiān)督的采訪中遇到許多阻礙、刁難甚至恐嚇,一旦通過某次隱性采訪獲得成功,自然就會對這種采訪方式情有獨鐘,說出許多充分肯定的話來;而學過理論和歷史的同志知道,隱性采訪在在中外歷史上不乏其例,早有之,但在理論上則始終處于一種法律或道德的悖論中,予以肯定的程度是很有限的。我認為鑒于許多歷史的經(jīng)驗和教訓,這種方式可嘗試在特殊情況下采用,但不宜普遍倡導。在不得不使用隱性采訪方式時,記者要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并使自己的行動符合社會的一般道德,并盡可能避開法律禁止的領域。(正文為宋體小四,正文行距為1.5倍)隱性采訪的法律地位分析劉德華(章節(jié)作者一定要寫清楚,仿宋小三,居中)隱性采訪是記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或以其他假身份,采用各種能夠獲得信息方式(包括偷拍偷錄)從事的采訪活動。特別是其中假冒身份、偷拍偷錄、說謊以及未經(jīng)告知進入私人領域等行為,即使是為了揭露壞人壞事,有時也會構成法律與道德的悖論,并且不受法律保護。法律只保護公安、檢察和安全機關因工作需要,經(jīng)過批準的這類行為。有的同志認為偷拍偷錄“可為”的依據(jù)是“新聞自由、公民的知情權和輿論監(jiān)督權”,并論證說:“采訪自由作為新聞自由的重要組織部分,自然受到法律保護,這就保障了記者對任何新聞事件有采訪、了解、發(fā)掘的權利,有選擇采訪方式的自由。偷拍偷錄作為采訪方式之一,理應屬于記者可以使用的權利。[1]這種間接的推理,環(huán)節(jié)轉換上存在明顯漏洞。如果作為法庭上的辯護詞,當事人肯定會被駁得無話可說。還有一種觀點,即認為只要對方是犯罪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我的偷拍偷錄就變得合法了。“對不受法律保護的人及行為,可以運用偷拍偷錄等方式實施輿論監(jiān)督,”例如,“販毒者及其行為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偷拍偷錄的資料不僅不會產(chǎn)生糾紛,而且還成為這一報道中不可缺少的精彩片段。”[2]這里作者誤解了法律。只有司法部門有這種權利;作為普通社會成員的記者,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并沒有賦予他們可以采用這種方式獲得信息的權利,民間有一種“以正義的惡對非正義的惡”的合理道德觀念,但法律上除了“正當防衛(wèi)”外不承認這一點。不論是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還是多數(shù)外國的法律(包括新聞法及不是法律的新聞自律),都沒有明確賦予記者可以假冒身份、偷拍透錄等行為的權利,倒是一些法律、法規(guī)、案例對此有所限制。像美國這個被認為是最自由的國度,這方面的限制卻相當嚴格。“在美國的大部分州,未經(jīng)許可非法‘偷拍’都被認為是犯罪”,“公民包括新聞工作者擁有竊聽設備都是非法的,被認為是觸犯刑律的。”[3]美國歷史上曾有一“生活雜志案”:一名該雜志的記者冒充病人的朋友進入某醫(yī)療中心采訪,記者也因侵犯了其隱私權付出了1000美元的賠償。[4]較新的案例發(fā)生在1992年,美國ABC公司的兩名記者持假身份到獅子食品公司的超市工作,用藏在假發(fā)里的微型攝像機和帶在身上的小麥克攝錄下該公司出售過期食品,把腐肉清洗后改包裝等情況,在電視“黃金時間實況”節(jié)目播出后引起轟動,獅子公司以欺詐公司雇員和違反進入私人場所的規(guī)定,違法獲取公司工作現(xiàn)場情況等罪名起訴ABC公司,法院最終在1996年判ABC侵犯獅子公司隱私權的罪名成立,賠償550萬美元。[5]獅子公司為出售的食品造假顯然違法,但該公司一方面的違法并不影響它有權利控告ABC的違法。在法治健全、權利界限清晰的社會里,本來是為了監(jiān)督違法現(xiàn)象的記者,自己也必須守法,這是一個不言而喻的道理。隨著我國法治的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需要不斷強化,那種“小偷豈能告警察”的民間觀點應該適當糾正。在法律面前,小偷與警察是平等的;小偷該抓,如果警察抓的過程違法,同樣要依法懲處。擁有客觀報道權的記者,其報道過程也要在法律的范圍內。1954年國際記聯(lián)通過的《記者行為原則宣言》第四條規(guī)定:“只有公開的方法獲得新聞、照片和資料。”[6]雖然這只是自律性質的文件,但反映了一種對法治的認識。我國的《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有規(guī)定:“要通過全法的正當?shù)氖侄潍@得新聞,尊重被采訪者的聲明和要求。”[7]這個規(guī)定無論如何不可以理解為提介偷拍偷錄的采訪方式;同時,也隱含著不提倡隱瞞身份的采訪的意味,因為在那種情形下被采訪者不可能聲明或要求什么。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允許或禁止隱性采訪條款,但某些法律涉及到報道的禁區(qū),可以概括為四大類,這些同樣適用于限制隱性采訪的范圍:1、不得涉及國家機密;2、不得涉及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各種公民的隱私;3、不得違背保護未成人和保障婦女權益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不得涉商業(yè)秘密。二、如何看待我國“火”起來的隱性采訪周星馳(章節(jié)作者一定要寫清楚,仿宋小三,居中)隱性采訪雖然早已有之,為什么現(xiàn)在一下子“火”起來,像是突然發(fā)現(xiàn)了一種新式的“秘密武器”?這與黨的新聞事業(yè)的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新聞業(yè)的競爭,以及當前緊迫的反腐倡廉斗爭有關。我們黨的新聞工作長期以來是以宣傳黨的政策為主,因而許多同志對于隱性采訪是陌生的。一旦進入市場經(jīng)濟的新環(huán)境,能否及時抓到影響社會的新聞,就成為各種媒體互相競爭的焦點。隱性采訪可以相對快地抓到生動而有力的新聞,在沒有重大突發(fā)事件的新聞淡季“策劃”出引人入勝的話題來,于是使一些同志誤以為這是新聞事件。殊不知隱性采訪、新聞策劃之關,百年前就曾經(jīng)在發(fā)達國家掀起過熱潮,他們那里在接受了教訓之后已經(jīng)有過冷靜的法律、道德的思考,怎樣做和做到什么程度適當,形成了一些自律性職業(yè)規(guī)范。我們剛進入市場經(jīng)濟,以期少走彎路,現(xiàn)在的問題是,對于人家的經(jīng)驗知之太少,知道了也不夠冷靜,動不動就要“打破理論”,結果一再重復人家過去工作的偏差。學一點這方面的世界新聞史,可能會使我們對于諸如隱性采訪、新聞策劃之類的問題,認識全面一些。現(xiàn)在媒介和老百姓對于使用隱性采訪的方式揭露各種腐敗的報道,都感到很痛快。這是由于社會腐敗現(xiàn)象較為嚴重,人們對于輿論監(jiān)督的愿望十分強烈,因而暫時忽略了采訪操作方面的問題;這類隱性采訪由于“人贓俱在”,輿論的壓力也迫使當事人不敢與媒介“理論”。換句話說,在我國目前能夠允許隱性采訪這樣普遍地使用而沒出現(xiàn)多少問題,是由社會道德支撐著,以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為條件的,為了保障社會的持續(xù)穩(wěn)定,需要逐步通過法律限定這種行為。另外還要知道,雖然我國尚沒有限定什么樣的證據(jù)不能上法庭,但是不少國家明確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的偷拍偷錄的材料在法庭上不能作為證據(jù)。我國的新聞體制處于轉型過程,現(xiàn)在媒介在輿論監(jiān)督方面所以能夠發(fā)揮強大作用,能夠如此廣泛地使用隱性采訪而沒有多少非議,一定程度上并不是依賴媒介自身的特點,而是因為這種監(jiān)督相當程度上是黨和行政權力的延伸。如果我們的媒介不是某一些黨政機構的正式代言人,隱性采訪在道德上的一些問題將顯現(xiàn),這方面的新聞官司會增多,那是就會影響到其監(jiān)督的威信。許多違法亂紀者不怕司法部門,而怕媒介曝光,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我們社會體制的缺陷和法治的不夠完善,這種關況也造成社會心理和社會觀念的偏差。我們的記者們在總結成功的隱性采訪經(jīng)驗時,不要在媒介的強大威力中過分陶醉,過高評價媒介和隱性采訪的作用,而要對違法各異紀者不怕司法怕媒介的現(xiàn)象做到理性分析。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將來的報刊不再定級別,國家不再撥款,不允許下文件攤派訂閱,不向主管機構繳納收入,即“四不”[8]時,媒介能夠發(fā)揮多大的監(jiān)督作用,主要憑的是自身的聲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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