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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新型產業用地(M0)建筑設計通則GeneralDesignRulesforNew-typeIndustrialLand(M0)Buildings2025-03-28發布2025-07-01實施聯合發布2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新型產業用地(M0)建筑設計通則GeneralDesignRulesforNew-typeIndustrialLand(M0)Buildings32016年以來,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國家“技術法規”體系。深圳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參照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法規”體系規定的方向和目標進行建設和管理,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側重基礎標準和通用標準建設,在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的基礎上,著重提高相關領域“兜底線、?;尽钡陌l展質量和水平。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結合深圳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特點,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發布《2024年度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第二批)》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以現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為基礎,參考有關國內外先進標準,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標準。本標準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規劃設計;5.場地設計;6.新型產業用房設計;7.配套用房設計;8.創新應用;附錄A.負面清單;附錄B.新型產業用房分類設計。本標準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批準發布,由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業務歸口并組織深圳華森建筑與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深圳市規劃國土發展研究中心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至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西路8009號規劃大廈;郵編:518034),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深圳華森建筑與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本標準參編單位:深圳市規劃國土發展研究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徐丹趙楊譚力駿單樑陳敦鵬賈宗梁練賢榮魏璐高揚李百公王怡婷劉志紅汪悅越張良平趙婷項兵袁安妮林珊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楊旭孫延超趙迎雪劉健鄭文國周小強李偉李龍波楊偉賢4 2術語 23基本規定 44規劃設計 4.1用地要求 54.2規劃指標與建筑用途 54.3總體布局 64.4工程管線 74.5廢水、廢氣和固廢處理 5場地設計 5.1道路交通 5.2場地豎向 106新型產業用房設計 6.1一般規定 6.2建筑設計 6.3結構設計 6.4給排水設計 156.5電氣設計 6.6暖通空調設計 6.7智能化設計 177配套用房設計 7.1一般規定 7.2配套宿舍 7.3配套商業 7.4市政交通設施 7.5文化娛樂及體育運動設施 207.6管理服務設施 208創新應用 21附錄A負面清單 22附錄B新型產業用房分類設計 23B.1數字與創意產業用房設計 23B.2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用房設計 24B.3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用房設計 25B.4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用房設計 26本標準用詞說明 28引用標準名錄 29附:條文說明.....................................................................................................................................................316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s 44PlanningandDesign 4.1LandUseRequirements 54.2PlanningIndicatorsandBuildingUses 54.3OverallComposition 64.4EngineeringPipeline 74.5WasteWater,WasteGas,andSolidWasteTreatment 5SitePlanning 105.1RoadandTransportation 5.2VerticalDesign 105.3GreeningDesign 6New-TypeIndustrialBuildingDesign 6.1GeneralRequirements 6.2ArchitecturalDesign 6.3StructuralDesign 6.4WaterSupplyandDrainageDesign 156.5ElectricalDesign 6.6HeatingVentilatingandAirConditioningDesign 166.7IntelligentDesign 7SupportingBuildingDesign 7.1GeneralRequirements 7.2SupportingDormitory 7.3SupportingBusiness 197.4MunicipalTransportationFacilities 197.5Cultural,Entertainment,andSportsFacilities 207.6ManagementServiceFacilities 208InnovativeApplications 21AppendixANegativeList 22AppendixBClassificationDesignforNew-typeIndustrialBuildings 23B.1DesignofDigitalandCreativeIndustryBuildings 23B.2DesignofBiomedicalandHealthIndustryBuildings 24B.3DesignofNewEnergyandIntelligentConnectedVehicleIndustryBuildings 25B.4DesignofNewGenerationElectronicInformationIndustryBuildings 26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28ListofQuotedStandards 29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3111.0.1為加強新型產業的用地布局和建筑空間引導,進一步提升新型產業用房的特異性與區分度,打造具有規模經濟效益、創新效益、競爭效益的新型產業集聚高地和高品質產業園區,提升樓宇經濟強度、產業聚集度和產城融合度,建設以人為本、綠色低碳、生態智慧的新型產業建筑空間,促進新型產業高質量發展,規范新型產業用地(M0)的建筑設計,制定本通則。1.0.2本通則適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新型產業用地(M0)及混合用地的建筑設計。1.0.3新型產業用地(M0)的建筑設計應遵循產業空間聚集、產業功能優先、綠色智慧發展的基本原則,以深圳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為主導,充分集聚產業發展要素,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打造高品質新型產業空間。1.0.4新型產業用地(M0)的建筑設計除應符合本通則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新型產業用地(M0)new-typeindustriallanduse(M0)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無污染生產等創新型產業功能以及相關配套服務活動的用地。2.0.2新型產業用房new-typeindustrialbuildings新型產業用地(M0)及混合用地內供人們從事各類新型產業的研發、設計、中試、檢測及其推廣應用等工作或相關活動的建筑。2.0.3廠房(無污染生產)factory(pollution-freeproduction)產品原料與輔助原料、加工與生產過程、生產工藝及內部運輸等環節不對用地內部以及周邊環境產生污染和較大影響的工業建筑。2.0.4配套用房supportingbuilding新型產業用地(M0)及混合用地內設置的配套宿舍、食堂、生產生活配套及其他公共配套等建筑物。2.0.5軟件與信息服務產業softwareandinformationservicesindustry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相關產業。2.0.6生物醫藥產業biomedicalindustry包括生物藥、化學藥、中藥及天然藥物、細胞和基因產品等領域的相關產業。2.0.7高端醫療器械產業highendmedicaldeviceindustry包括醫學影像、生命信息監測與生命支持、體外檢測、植介入器械等領域相關產業。2.0.8大健康產業comprehensivehealthindustry包括醫療美容、康復養老、精準醫療、精準營養、現代農業、化妝品等健康服務業以及為其提供支撐的醫療美容設備、康復養老設備、新型營養保健品、綠色食品、數字化健康設備和產品、高端化妝品等健康產業。2.0.9數字創意產業digitalcreativeindustry以數字技術為主要驅動力,圍繞文化創意內容進行創作、生產、傳播和服務而融合形成的新經濟,主要包括數字創意技術和設備、內容制作、設計服務、融合服務等四大業態,呈現技術更迭快、生產數字化、傳播網絡化、消費個性化等特點。2.0.10新能源產業newenergyindustry以太陽能發電為代表的新能源和化學電池為代表的儲能電源產業。2.0.11智能網聯汽車產業intelligentconnectedvehicleindustry以汽車制造、信息通信、交通運輸等行業深度融合發展的新興業態,產業鏈條長、科技密度2.0.12算力中心computingpowercenter以風火水電等基礎設施和IT軟硬件設備為主要構成,具備計算力、運載力和存儲力的設施,包括通用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超算中心等。2.0.13基本生產單元basicproductionunit由固定圍護結構分隔形成的用于新型產業(研發、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用途的單個或多個房間組成的功能區。2.0.14中試pilot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在實驗室研究成功后、規?;慨a前,為驗證工藝的可行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決工業化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的試驗活動。2.0.15設備機房machineroom供維持建筑正常功能的機器設備安裝及其運行的空間。43.0.1新型產業用地(M0)主導用途應為新型產業用房或廠房(無污染生產),其他用途可為商業、宿舍、可附設的市政設施、可附設的交通設施、其它配套輔助設施。新型產業用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本通則規定,廠房(無污染生產)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廠房相關規范規定,配套用房應符合各配套功能相應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3.0.2新型產業用地(M0)的選址應加強與新型產業發展的契合度,提供高品質產業空間,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應結合城市功能分區、不同產業類型的需求差異合理確定。3.0.3新型產業用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產業導向及產業定位的要求。3.0.4新型產業用房的建筑形態應與產業類型、業態相匹配,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3.0.5新型產業用地內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專家樓、商務公寓、賓館和招待所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3.0.6營業廳、咖啡廳、廚房、餐廳、食堂等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積不得占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中的新型產業用房規定建筑面積指標。3.0.7機動車停車位(含充電樁停車位)和自行車停車位(含電動自行車充電位)應按宗地內建筑功能測算,應符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關規定。3.0.8新型產業用房的規劃建設應突出綠色低碳、智慧科技,宜采用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新型儲能、超級快充、車網互動等新技術。3.0.9新型產業用房應符合國家與深圳市無障礙設計的有關規定。3.0.10新型產業用房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3.0.11新型產業用房應根據行業需求,保障環保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3.0.12新型產業用房噪聲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55016的有關規定。3.0.13新型產業用房應符合現行深圳市標準《房屋建筑工程海綿設施設計規程》SJG38的有關規定。3.0.14新型產業用房應符合深圳市裝配式建筑有關規定。3.0.15新型產業用房、配套用房的室內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所產生的污染物濃度限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50325的有關規定。3.0.16新型產業用地(M0)的建筑設計應符合附錄A負面清單的要求。54.1用地要求4.1.1新型產業用地(M0)規劃設計應符合深圳市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工業區塊線、生態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4.1.2新型產業用地(M0)選址應結合城市功能分區和產業發展導向,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提高產業空間集聚度,促進產業空間合理布局。4.1.3新型產業用地(M0)應結合生產工藝特性和產業發展特點,按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未來產業要求,合理規劃各產業集群。4.2規劃指標與建筑用途4.2.1新型產業用地(M0)應結合新型產業發展導向、周邊功能配套以及各類要素支撐,合理確定容積率、建筑規模、各類建筑用途以及相關規劃指標。4.2.2新型產業用地(M0)的容積率應按照《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規定執行。4.2.3新型產業用地(M0)主導用途的建筑面積或各項主導用途的建筑面積之和不宜低于總建筑面積的70%。新型產業用地(M0)建筑用途分類應符合表4.2.3要求。分類I級II級Ⅲ級說明主導用途新型產業用房研發用房研發用房主導用途的建筑面積或各項主導用途的建筑面積之和不宜低于總建筑面積的70%多功能廳會議室(會議廳)大堂(空中大堂)展覽展示其他實驗用房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生物實驗室動物房其他算力中心、數據機房-無人機測試及配套用房-中試-檢測-其他產業功能-6分類I級II級Ⅲ級說明主導用途廠房(無污染生產)廠房(無污染生產)-主導用途的建筑面積或各項主導用途的建筑面積之和不宜低于總建筑面積的70%其他用途配套用房商業--宿舍-食堂-管理用房-管理服務設施社區管理用房便民服務站(社區服務中心)社區警務室文化娛樂設施文化活動中心文化活動室體育設施體育活動室社區體育活動場地醫療衛生設施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配套交通設施公交首末站配套市政設施公共廁所小型垃圾轉運站再生資源回收站生活垃圾投放點、暫存點郵政所其他科技服務設施科技服務中心其他配套設施物業服務用房母嬰室其他配套用房4.2.4新型產業用地(M0)的建筑覆蓋率宜小于等于60%。4.2.5新型產業用地(M0)的綠化覆蓋率宜大于等于20%,廠房(無污染生產)分項建筑面積指標超過50%時應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執行。4.2.6新型產業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50m,廠房(無污染生產)的建筑高度不宜超過70m,其他配套用房建筑高度應符合《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相關建筑類型要求。特定地區、特定項目確需超過上述建筑高度要求的,應開展專題研究,并經專家評審以及主管部門確認。4.3總體布局4.3.1新型產業用房總體布局應結合周邊配套情況,充分利用自然資源條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研發、生產、生活以及配套空間。74.3.2新型產業用房應結合產業功能需求,建筑布局宜分為研發組團、生產組團、配套組團。組團之間宜功能銜接、聯系方便、互不干擾。小地塊、高密度建設項目,當受條件限制時可采用垂直分區的布局方式。4.3.3研發組團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1研發組團宜集中、緊湊布局;2研發組團宜獨立布置,當與配套用房混合布置或貼鄰布置時,應對污染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宜合理分區避免相互干擾;3宜設置公共空間,可與研發用房中的公共交通空間、展示空間等結合設計。4.3.4生產組團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集中布局生產組團;2生產組團應合理組織貨運交通,人流、物流應相對獨立,并應設置獨立的廢棄物出入口;3宜設置共享倉儲空間;4宜集中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固廢貯存設施,應根據固體廢物種類進行鑒別、分類、收集、儲存和處置。4.3.5配套組團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統籌周邊現狀以及片區規劃情況,集中設置配套組團;2配套功能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深圳市工業區塊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3宜與周邊區域實現公共配套設施共享,宜布局配套宿舍、配套商業、食堂、停車場、運動場所、文化娛樂等生活功能配套服務設施。4.3.6新型產業用地(M0)應按照現行《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設置機動車停車位(含充電樁停車位)和自行車停車位(含電動自行車充電位)以及無障礙停車位、貨車停車位。地面電動自行車位宜結合景觀環境有序布局,宜布置在對公共空間影響較小、方便管理的區域,布置時應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4.3.7使用或儲存具有放射性、極低溫、爆炸危險或有毒有害等物品的區域宜與主體建筑分開設置,且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地方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4.3.8設有工業潔凈室的項目,潔凈室應布置在大氣含塵和有害氣體濃度較低、自然環境較好的區域。4.4工程管線4.4.1室外給水管線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由城市管網直接供水的宗地,室外給水管網干管應成環狀布置;2生活給水管道不應與輸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體或氣體的管道同管廊(溝)敷設;3室外給水管道與污水管道交叉時,給水管道應敷設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應重疊;當給水管道敷設在下面時,應設置鋼套管,鋼套管的兩端應采用防水材料封閉;4室外給水管道的覆土深度,應根據車輛荷載、管道材質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確定。4.4.2室外排水管線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干管應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布置在連接支管較多的路邊側;2排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設深度應根據道路的行車等級、管材受壓強度、地基承載力等因素經計算確定;83排水管的布置應根據規劃、地形標高、排水流向,按管線短、埋深小、宜自流排出的原則確定。當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時,應設置排水泵站。4.4.3新型產業用房電力、通信室外管線進出線應避開場地規劃中的建設用地或施工場地。4.4.4新型產業用房電力、通信接入管道應靠近市政接駁管,宜設置一處或多處引入點,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引入管的根數及管徑應按建筑物內電力、通信各系統光(電)纜進出的容量和遠期擴容發展的需求確定;2引入建筑物地下室的綜合管道伸出外墻時不應小于2.0m,并應向室外人(手)孔方向傾斜,防水坡度不應小于0.5%。4.4.5片區采用集中供冷時,供冷管網形式應根據規劃條件、負荷分布、用戶使用特性等情況,結合區城近遠期開發建設需求,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可采用環狀管網、枝狀管網或二者相結合的布置形式;2集中供冷主干管宜與道路同時規劃建設,宜平行于道路中心線敷設,敷設位置宜按管線、綠化帶、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下的次序選擇;3供回水管道宜沿道路的同側敷設。供冷管與其它管線、構筑物的水平凈距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的有關規定。4.4.6綜合管線應與機電系統同步規劃,統籌協調工程管線、大型設備設施、埋地構筑物、市政接口等布設條件。高強度開發、管線密集或有擴容需求的,宜采用綜合管廊敷設。4.5廢水、廢氣和固廢處理4.5.1研發、中試、檢測等試驗產生的廢棄物應進行專業分類和專業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實驗室廢棄化學品收集技術規范》GB/T31190的有關規定。4.5.2污染場所的排風應根據其有害物特性、濃度等參數進行無害化處理后排放。4.5.3廢水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水不得污染環境,應根據廢水種類收集、處理,達到地方、國家或行業排放標準后排放;2室外排水應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室內排水宜采用生活排水與生產排水分流制;3有排水要求的產業宜集中布置,宜統一設置排水管道;4在不污染環境且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復的前提下,宜根據產業需要,集中設置污水處理設施;5未設計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生產特殊污染排水應采用委托第三方拉運處理;6排水接入市政管網前應設置水質監測井。4.5.4廢氣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廢氣應經處理,符合地方、國家或行業排放標準后排放;2產業廢氣不應無組織排放,應根據產業需求設置產業用房廢氣排放井道;3產業用房內有不同生產廢氣排放,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蝕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或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結并聚集粉塵時,應獨立設置排放井道;4應安裝污染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接入監控中心。4.5.5固廢處理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和《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的有關規定;2涉及鋁、鎂或其它可燃性粉塵的處理應符合《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和現行國家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的有關規定;3應在粉塵涉爆企業中粉塵爆炸危險因素較大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和崗位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4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的有關規定,對污水處理站排出的污泥進行鑒別。屬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可在建筑外部處置,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5宜統一設置生產固體廢物收集中心,宜將生產固體廢物收集中心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分開設置。5.1道路交通5.1.1道路系統宜人車分流,合理疏導人流、普通車流和貨物流線。5.1.2道路交通應滿足產業物流、人流及消防安全要求,道路寬度、凈空高度、轉彎半徑、路面荷載等應符合相關車輛通行條件。5.1.3產業用房與配套用房之間宜設置步行系統和非機動車道,貨運交通流線不宜布置在主要城市界面。5.1.4場地內主要道路寬度、轉彎半徑應滿足中型貨車通行需求。5.1.5卸貨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1新型產業用房應鄰近貨梯設置卸貨場地,卸貨場地面積及尺寸至少應滿足中型貨車通行及作業需求;2卸貨場地宜布置在地面、首層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層;3卸貨平臺宜預留可調節升降板安裝的空間。5.2場地豎向5.2.1豎向設計應結合周邊市政道路標高,場地的地形地貌合理確定。5.2.2場地豎向設計應滿足防洪排澇要求,地下建筑應滿足現行深圳市標準《城市地下空間防澇技術導則》SJG162有關規定。5.2.3道路、停車場、卸貨區坡度應滿足車輛通行、停放、裝卸等條件。5.2.4建筑主要出入口、人行公共通道應符合無障礙設計有關規定。5.3綠化5.3.1總平面應進行綠化設計,建、構筑物宜設置立體綠化。5.3.2公共空間、活動場地等宜結合綠化景觀一體化設計。5.3.3臨近潔凈空間等場地不應種植產生花粉、飛絮等對生產、研發有害的植物。6.1一般規定6.1.1新型產業用房的設計應符合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要求。6.1.2新型產業用房的建筑功能可包含研發用房、實驗用房、算力中心、數據機房、無人機測試及配套、中試、檢測和其他產業功能。6.1.3新型產業用房的結構荷載、柱網應符合建筑產業功能需求,宜預留未來的擴展空間。6.1.4機電設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安全可靠、節能環保、低噪音的原則,新型產業建筑中設置中試、檢測等工藝用房時,機電系統應滿足工藝及相關專業的要求。6.1.5新型產業用房的建設應符合不低于綠色建筑一星級的要求。6.1.6新型產業用房的研發用房節能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及現行深圳市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規范》SJG44的有關規定,其他用房按相應功能的相關標準執行。6.1.7數字與創意產業、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應符合附錄B新型產業用房分類設計的規定,附錄B未作規定及其他產業的研發用房應符合本通則第6章節有關規定。有特殊工藝要求并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可按實際需求進行設計。6.2建筑設計6.2.1新型產業用房的平面設計應遵循產業功能需求,建筑功能分區明確,人貨分流高效的原6.2.2新型產業用房的平面布局宜規整方正,宜為大開間,不得設置為類住宅平面形式,亦不得設置為單元式、單間式辦公平面形式。6.2.3除機電設備用房、工具間等輔助房間外,新型產業用房的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500m2。經專題論證后,確因生產工藝需要,并取得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書面確認的,可按實際生產需要設置。6.2.4新型產業用房不宜采用內天井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藝需要而采用時,內天井的短邊宜大于24m。6.2.5建筑平面宜采用大跨度設計,主要柱距不宜小于8m。6.2.6室內透空空間、陽臺應符合《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的有關規定。6.2.7衛生間、茶水間、陽臺(含露臺)及各類管線豎井等宜集中設置。6.2.8有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空氣污染的房間應遠離有安靜要求、人員長期停留或工作的房間或場所,當相鄰設置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Ⅱ建筑層高6.2.9新型產業用房建筑層高應符合下列要求,超過上限要求的按《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有關規定執行:1研發用房首層層高不應超過6m且不宜低于5m,二層及以上層高不應高于4.5m且不宜低于4.2m;2實驗用房首層層高不應超過6m且不宜低于5m,二層及以上層高不應高于5m且不宜低于4.5m;3中試、檢測首層層高不應超過8m且不宜低于6m;二層及以上層高不宜超過5.4m且不宜低于4.5m。6.2.10對于不可分割轉讓的項目,涉及化學、物理、生物實驗室以及算力中心、數據機房、中試、檢測等特殊功能并取得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相關樓層,可按實際生產需要設置層高。6.2.11實驗用房宜集中設置,當因工藝需要與研發用房結合設置,且實驗室建筑面積占該層建筑面積超過80%時,該層層高可按實驗室層高設計。6.2.12新型產業用房屋面結構找坡小于等于3%時,層高可按最低點計。Ⅲ外部空間6.2.13新型產業用房的整體建筑形態應與片區城市形態、天際線相協調。6.2.14新型產業用房的建筑形態應與產業類型、業態相匹配。6.2.15建筑立面應具備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點,不得設置不計面積的凸窗及任何形式的凸陽臺。6.2.16屋面構架及幕墻應符合《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的有關規定。6.2.17建筑色彩宜簡約明快,體現科技、創新特色,宜與周邊建筑色系相協調。6.2.18新型產業用房第六立面設計宜體現新型產業特色,可上人屋面宜設計交往休憩空間、體育活動場地、戶外臨時活動場地等。Ⅳ公共空間6.2.19新型產業用房的公共空間設計應符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規定,宜結合公共空間設置體育活動場地及設施。6.2.20新型產業用房可設置架空綠化休閑、屋頂綠化、露臺等公共空間,應符合《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的有關規定。6.2.21研發組團、生產組團及配套組團之間宜合理組織便捷銜接的慢行系統。Ⅴ電梯和吊裝口6.2.22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個標準層應配備至少1臺載重2t以上的貨梯;2電梯設置應客貨分離,合理組織貨物裝卸、垂直運輸的流線,確保貨運高效便捷;3每個標準層宜配置不少于1臺客梯。6.2.23結合新型產業用房功能需求,宜設置吊裝口,吊裝口應符合下列規定:1吊裝口宜設置于走廊盡端或卸貨場地位置;2吊裝口的寬度、高度應符合設備調試、安裝及搬運要求;3吊裝口區域宜設置可拆卸的欄桿或卷簾門,欄桿垂直高度不應低于1.5m;4吊裝口或吊裝平臺宜結合建筑立面造型綜合考慮,應設置防墜落和防臺風、防滲漏等措施及預留吊鉤安裝條件。Ⅵ實驗用房6.2.24新型產業用房的實驗用房應根據產業生產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凈度級別合理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人、物流線應相對獨立,宜設置獨立的廢棄物出入口;2實驗用房宜密閉設置,通風系統應根據實驗工藝要求設計合理壓差,并應采取隔離噪聲、振動等措施;3宜結合產業用房要求提供蒸汽站、集中冷站、儲水站、大宗氣體供應站等生產輔助設施;4有微振動要求的實驗用房不應跨越伸縮縫;5宜集中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實驗用房內部宜預留廢液排放管井和排放管道;6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及供電可靠性要求確定負荷等級;7宜預留廢氣排放管井、排放管道,當實驗中有不同廢氣排放,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蝕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或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結并聚集粉塵時,應獨立設置排放井道,屋頂宜預留設備空間,并滿足相應的荷載條件和設備搬運條件;8宜設置固廢貯存設施,并宜根據固體廢物種類進行鑒別、分類、收集、儲存和處置。6.2.25宜提供集中共享倉儲空間和?;穫}庫,?;穾觳贾脩稀段kU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等現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有關規定。Ⅶ潔凈空間6.2.26潔凈空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設計標準》GB50457、《電子工業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472的有關規定。6.2.27潔凈空間的潔凈度等級要求應根據具體工藝要求確定,不同等級潔凈空間之間宜布置緩沖區或風淋門。6.2.28潔凈空間凈高應滿足工藝及其設備布置、空調凈化設施布置、機電管線空間布置等要求。6.2.29潔凈空間相鄰區域宜預留空調設備機房。潔凈空間輔助設備、維修間等技術支持區,宜集中布置在潔凈空間的臨近房間。6.2.30潔凈空間的廢水排水系統應與其他排水系統分開設置。6.2.31中試用房設計應當遵循技術先進、風險可控、符合產業發展需求、資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則。6.2.32中試用房應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結合中試工藝、技術、產品要求,配套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危廢收集設施、污染防治措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火災報警、氣體檢測報警系統6.2.33中試用房設計宜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改進傳統工藝,降低中試用房的安全風險和污染排放。Ⅸ數據機房6.2.34數據機房的主機房和輔助區不應布置在用水區域的直接下方,不應與振動和電磁干擾源為鄰。6.2.35數據機房宜設置在地下室或單獨設置樓層,與其他功能設置在一個樓層時應做好隔音防噪措施。6.2.36變形縫不宜穿過主機房。6.2.37數據機房宜單獨設置人員出入口和設備、材料出入口。6.2.38算力中心應符合技術先進、布局合理、供需匹配、安全可靠、綠色低碳的原則。6.2.39算力中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數據中心設計規范》GB50174的有關規定。6.2.40算力中心的選址應符合電力供給充足可靠,通信快速暢通,水源充足,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要求。6.2.41算力中心網絡外線可采用光纜方式引入到網絡中心,計算機網絡系統宜通過網關與互聯網等互聯。6.2.42算力中心應建立網絡監測體系,設置監控大廳(室),保障與網絡高效供給對接和協同發展。6.2.43算力中心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路電源故障時,由另一路電源給全部負荷供電。6.2.44算力中心的機柜、數據機房用空調、蓄水系統的冷水循環泵及配套設備均應采用UPS供6.2.45算力中心應加強能源供給保障,充分利用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算力中心集群可配套再生能源電站。6.2.46算力中心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強化節能降耗要求。6.3結構設計6.3.1新型產業用房的結構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組合結構通用規范》GB55004、《鋼結構通用規范》GB55006、《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55008及現行行業規范《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高層民用建筑鋼結構技術規程》JGJ99等有關標準進行結構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及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和驗算。6.3.2新型產業用房樓(地)面活荷載的標準值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及廣東省地方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DBJ/T15-101的規定,無規范規定時可按表6.3.2的規定確定,且應滿足行業要求并預留企業未來發展所需荷載。有特殊要求的產業用房,其荷載計算和取值應符合國家廠房設計標準的有關規定。表6.3.2樓(地)面活荷載新型產業用房類型樓層標準值(kN/m2)研發用房首層8二、三層6.5四層及以上5實驗用房-7.5算力中心、數據機房-無人機測試及配套用房-8中試-檢測-66.3.3設備振動的荷載除應符合本通則的規定外,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振動荷載標準》GB/T51228的有關規定。6.3.4建筑基礎應根據經濟性、安全性和地勘報告綜合選擇基礎形式。應對淤泥、淤泥質土、沖填土及回填土等軟弱地基進行處理,防止大面積地面堆載引起地基不均勻變形;處理后仍不能滿足地面荷載使用要求的軟弱地基宜采用結構地坪。6.3.5結構布置宜規則,避免結構超限。當不可避免結構超限時,應采用抗震性能化設計并報送相關部門審查。6.3.6結構體系可結合建筑平面、建筑高度選擇框架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框架-核心筒結構、框架-斜支撐結構,不宜采用無梁樓蓋、剪力墻結構、短肢剪力墻結構及轉換結構,必須采用時,應通過專項論證。6.3.7當采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時,可采用水平構件預制、豎向構件預制等方式。樓蓋宜采用免支撐或少支撐的結構體系,可采用疊合板、預制梁、預制柱等預制構件。當梁采用鋼結構時,宜采用鋼筋桁架樓承板。6.3.8電梯同時兼作施工運貨電梯或者后期有重型設備運輸時,應考慮最不利荷載。6.3.9當平面長度較長時,應考慮施工期間混凝土收縮應力及使用期間的溫度應力。6.3.10樓蓋舒適度應滿足現行規范和使用要求,當柱網跨度較大或者存在大懸挑布置時,應計算構件的撓度和裂縫,且應具有適宜的舒適度。6.3.11新型產業用房有減振隔振需求的化學、物理實驗室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重型設備工藝區宜設在首層;2有微振控制要求的實驗用房宜遠離振動源布置;3建筑物基礎宜置于動力性能良好的地基上,且基礎應有足夠剛度;4實驗用房內的大型設備基礎、獨立構筑物、整體地坑等宜與實驗用房柱基礎脫開,宜設置獨立的建筑結構微振動控制體系。6.3.12潔凈空間不宜穿越變形縫,且不宜采用直接外露鋼結構構件。當采用裝配式預制構件組合連接時,應加強連接部位的密封處理,應有可靠的加強措施。6.3.13主體結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動。如需進行二次裝修改造,應滿足建筑安全性需求,不應降低建筑的抗災性及耐久性。6.4給排水設計6.4.1給水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給水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GB55020、《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與現行深圳市標準《優質飲用水工程技術規范》SJG16的有關規定;2給水系統的設計應滿足生活及生產用水對水質、水量、水壓、安全供水以及消防給水的要3應按照生活生產和消防用水水質、水壓要求,實行分質、分區供水;4給水系統設計應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傳統水源。宜采用循環和重復利用的給水系統。6.4.2排水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排水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GB55020、《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及現行深圳市水務局《深圳市建筑小區及市政排水管網設計和施工技術指引》等有關規定;2室內排水管道系統的設備選擇、管材配件連接和布置不得造成泄漏、冒泡、返溢,不得污染室內空氣、食物、原料等;3室內生活及生產排水管道應以良好水力條件連接,應按重力流直接排至室外檢查井,當不能自流排水或會發生倒灌時,應采用機械提升排水;4污水處理間(站)應有良好通風(氣)和采取衛生防護措施;5生活、生產排水與雨水排水系統應采用分流制;6排水系統應符合工藝設備排出的廢水性質、濃度和水量等要求,生產廢水應經處理,達到國家、行業現行排放標準后排出。6.4.3給排水管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給排水管不應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爆炸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面;2排水管道的布置應考慮噪聲影響,設備運行產生的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3給排水管不應穿越生產工藝或衛生有特殊要求的產業用房;4潔凈車間內敷設的水管道應采取防污染、防結露措施,應避免穿越非該區域使用的排水管道。6.4.4根據生產需求可在地下室預留水處理機房位置,該位置荷載應大于等于2.0t/m2,且預留16給排水條件。6.5.1新型產業用房的供電系統應簡單可靠,便于維護和管理,同時兼顧未來發展的需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的有關規定。6.5.2新型產業用房應根據生產工藝及供電可靠性要求確定負荷等級,并預留用電量增容及空間擴展的條件。6.5.3新型產業用房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技術規范》GB/T29328的有關規定的應按該規范設置相應的供電措施。6.5.4季節性負荷及工藝負荷宜由專用變壓器供電,當其卸載時,為其單獨設置的變壓器應具有退出運行的措施。6.5.5變配電所應靠近負荷中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變配電所可設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層,但不應設置在最底層。當建筑物只有一層地下室時,變配電所應當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者以上樓層;2當建筑物所在地下室層數為1層以上時,變配電所應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或者以上樓層;3當屬于我市低洼易澇區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其變配電所應當設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者以上樓層;4變配電所應遠離對強電磁場干擾要求較高的場所。6.5.6當注入電網的諧波超過允許值時,應根據產業用房不同的分類、諧波源的特點采取相應的諧波治理措施。當項目存在典型電能質量干擾源時,應在方案階段開展電能質量評估,并采取必要的電能質量防治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完成驗收后投入使用。6.5.7對電能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根據自身項目特點,開展電能質量需求分析,采用耐受水平與電能質量需求相匹配的用電設備,以及配置合適的電能質量控制設備,相關設備用房內應預留相應控制設備的空間。6.5.8新建建筑宜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和新型儲能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思規范》GB55015及現行深圳市標準《民用建筑新型基礎設施設計通則》SJG178的有關規定。6.5.9電氣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氣設備應采用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高效節能、環保、安全、性能先進的電氣產品;2對輻射干擾敏感的電子設備,不應與潛在的電磁干擾源貼近布置。6.6暖通空調設計6.6.1暖通空調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等有關規定;2暖通空調系統形式應根據新型產業用房的建筑物規模、用途、冷熱負荷,以及室內外設計參數、能源結構等條件,經過經濟技術比較論證后確定;3空調通風系統應滿足新型產業用房全時段的供冷、供熱及通風等需求;4應根據空調區的溫濕度要求、朝向、用途、使用時間等要求合理劃分空調區域,并對系統進行分區控制;5在保證空調區環境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局部空調、分層空調;6在新型產業用房內設置的潔凈室和潔凈區的空調方式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工藝平面和空17間布置及工藝設備等情況確定,并應按工藝要求,滿足潔凈區空氣潔凈度等級、各區域合理壓差的要求;7空調通風系統的監測與控制設計應滿足新型產業用房的使用功能要求及節能運行要求。6.6.2新型產業用房集中空調冷熱源的選擇,應根據建筑規模、空調冷熱負荷需求,結合該片區的氣象條件、能源供應狀況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多種能源供應的片區,宜采用多種方式的供熱、供冷系統;2當項目有同時供冷和供熱需求時,宜采用熱回收式冷水機組;3當冷熱供應匹配時,應充分利用新型產業用房的各種余熱;4項目區域具有集中供熱、供冷條件時,宜利用其作為冷、熱源;5所在片區執行峰谷電價時,宜采用蓄冷供冷技術;6當生產工藝或空氣調節有不同供冷溫度需要時,供冷站可設計兩種不同的供水、回水溫度。6.6.3采用集中冷源時,在每棟建筑物冷源入口處,應設置冷量計量裝置;采用集中空調系統時,不同使用單位或區域宜分別設置冷量和熱量計量裝置。6.6.4通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根據余熱、余濕及有害物質的特性合理設計通風系統,宜采用自然通風或復合通風,優化氣流組織設計,保證正確的壓力梯度;2產生的有腐蝕性氣體的實驗室應單獨設置局部排風系統,應預留豎向土建管井條件;3對有突然放散有毒氣體、有爆炸危險氣體的場所,應根據工藝設計要求設置事故通風系統;4中試、檢測等工藝環境的溫度、潔凈度、相對濕度、壓差和新風量等指標應按其工藝要求確定。6.6.5空調水泵、空調機組、冷卻塔、風機、風冷熱泵機組及空調室外機等噪聲較大設備的安裝位置應遠離人員活動區域,并應保證人員活動區域噪聲設計參數滿足聲環境要求,空調通風系統的消聲與隔振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室內允許噪聲控制要求,選用低噪音、低振動的設備并采取有效的消聲、隔振及減振措施;2空調機組、水泵、冷水機組等設備,應設置在專用的機房內,設備機房不應貼鄰對噪聲控制嚴格的場所,并根據降噪減振要求采取有效的吸聲、隔聲、隔振及減振措施。6.6.6空調系統室外散熱設備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排出空氣與吸入空氣之間不應有明顯的氣流短路,遠離餐飲油煙、污濁氣流影響的區域。6.7智能化設計6.7.1新型產業用房智能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50314的有關規6.7.2智能化系統建設應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穩定性,在滿足經濟性要求的前提下,宜考慮系統的兼容性并為后期預留可擴展的條件。6.7.3智能化系統機房宜設在建筑物首層及以上各層,當有多層地下層時,也可設在地下一層。6.7.4智能化系統的機房應遠離強磁場所。6.7.5智能化系統的機房應做好技術防范和物理防范。6.7.6安防監控中心宜與消防控制室合并設置,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筑的一層靠近外墻的位置,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6.7.7智能化網絡系統布線宜采用光分配網絡系統。6.7.8智能化系統設計宜設置智能化集成系統,集成各子系統的數據和信息,建立具有信息匯聚、資源共享、協同運行、優化管理等綜合應用功能的信息平臺。7.1一般規定7.1.1新型產業用地(M0)的配套用房可包含商業、宿舍、食堂、管理用房、管理服務設施、體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配套交通設施、配套市政設施、科技服務設施、其他配套設施。7.1.2配套用房建筑設計應符合相應配套功能的國家、行業、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7.2配套宿舍7.2.1配套宿舍宜結合產業人口日常生活需求,提供多樣化的文體、家居、休閑功能配套。鼓勵在配套宿舍配置共享健身房、共享廚房、書吧、共享洗衣房等設施。7.2.2配套宿舍不應配套建設成套商品住宅、專家樓、商務公寓。7.2.3配套宿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宿舍、旅館建筑項目規范》GB55025、行業標準《宿舍建筑設計規范》JGJ36以及《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宿舍建筑的有關規定。7.3配套商業7.3.1配套商業宜設置在新型產業用房或配套宿舍的首層或二層。7.3.2宜設置食堂,食堂面積不宜低于就業人口測算的下限值。7.3.3宜設置母嬰室、科技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7.3.4配套商業應設置為小型商業,不宜設置集中大型商業設施。7.4市政交通設施7.4.1配套交通市政設施可包含公交首末站、公共廁所、小型垃圾轉運站、再生資源回收站、生活垃圾投放點、暫存點、郵政所及其他配套交通市政設施。7.4.2研發用房、配套宿舍、配套商業等建筑功能,應按照現行《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設置機動車停車位(含充電樁停車位)和自行車停車位(含電動自行車充電位)以及無障礙停車位、貨車停車位。7.4.3宗地內應建立完善的步行系統,實現人車分流,宜與市政道路慢行系統銜接。宜設置空中步行系統,便捷聯系生產、研發、生活區;空中步道系統宜設置垂直轉換設施,垂直轉換設施宜與地面、地下、空中步行系統銜接。7.4.4宗地內的步行城市公共通道宜設置遮蔭避雨設施。7.4.5附設的市政設施、交通設施應與周邊地塊共享共用。7.4.6宗地內應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關規定設置通信機房和宏基站。7.4.7宗地內應設置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暫存點,應滿足生產、研發及日常生活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要求。207.5文化娛樂及體育運動設施7.5.1配套文化娛樂及體育運動設施可包含文化活動中心、文化活動室、體育活動室、社區體育活動場地及其他文化娛樂及體育運動設施。7.5.2宗地內宜建設籃球場、健身房、羽毛球場、乒乓球室等員工所需的體育配套設施,有條件的可建設網球場、游泳池等設施。7.5.3研發用房可設置架空綠化休閑空間,應符合《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的有關規定。7.6管理服務設施7.6.1配套管理服務設施可包含社區管理用房、便民服務站(社區服務中心)、社區警務室、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7.6.1新型產業用房的運營管理應完善工作機制,構建企業精準服務體系,提升管理服務的專業性,加強專業化服務和智慧化建設。7.6.2應按物業管理有關規定設置物業管理用房。7.6.3宜配備社區管理用房、便民服務站(社區服務中心)、社區警務室等管理服務配套設施。218.0.1新型產業用房宜制定BIM實施方案,全專業、全過程使用BIM技術,模型成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信息模型設計交付標準》GB/T51301深圳市地方標準《建筑工程信息模型設計交付標準》SJG76、《建筑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交付標準》SJG145等有關標準規定。8.0.2應按照CIM平臺數據共享要求提供新型產業用房的BIM數據。8.0.3新型產業用房應因地制宜進行綠色低碳設計,合理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實現節能節水節材,減少碳排放,降低對生態環境的影響。8.0.4新型產業用房宜根據深圳氣候與自然資源,合理采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頂、外立面和其他適宜場地進行一體化設計。8.0.5新型產業用房宜采用蓄冷蓄熱蓄電、建筑設備智能調節等技術實現建筑電力交互。8.0.6新型產業用房鼓勵采用垂直綠化、架空綠化和屋頂綠化等立體綠化方式。8.0.7新型產業用房可設置低空飛行小型、中型起降空間,宜同步設計人流和物流轉運等物理基礎設施,預留導航、氣象等服務保障設施和通信、電力等配套設施。22A.0.1新型產業用房的建筑形態應與產業類型、業態相匹配,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觀形態。A.0.2新型產業用房的平面布局宜規整方正,宜為大開間,不得設置為類住宅平面形式,亦不得設置為單元式、單間式辦公平面形式。A.0.3營業廳、咖啡廳、廚房、餐廳、食堂等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積不得占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中的新型產業用房規定建筑面積指標。A.0.4新型產業用地內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專家樓、商務公寓、賓館和招待所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A.0.5除機電設備用房、工具間等輔助房間外,新型產業用房的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500m2。經專題論證后,確因生產工藝需要,并取得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書面確認的,可按實際生產需要設置。A.0.6建筑立面應具備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點,不得設置不計面積的凸窗及任何形式的凸陽臺。23B.1數字與創意產業用房設計B.1.1數字與創意產業用房設計要求可適用于軟件與信息服務產業、人工智能產業、算力中心產業、數字創意產業等類型。B.1.2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總平面設計應滿足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規劃人、車、物流線,人、貨流線宜分開設置;2每個基本生產單元應滿足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同基本單元之間宜設共用的物流交通、裝卸貨區、預留設備井道等共用的配套設施。B.1.3平面設計應規整合理,滿足生產需要,宜符合下列規定:1平面柱距不宜小于8.4m;2衛生間、茶水間、陽臺(含露臺)及各類型管線豎井等宜集中設置。B.1.4建筑層高應符合本通則第6.2節的規定。B.1.5電梯設置除應滿足產業使用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個標準層宜配置至少1臺載重不小于2t的貨梯;2電梯設置應客貨分離,合理組織貨物裝卸、垂直運輸的流線;3每個標準層宜配置不少于1臺客梯,平均每臺客梯服務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5000m2,客梯設計標準宜根據實際需求提高。B.1.6數字與創意產業用房設計宜符合表B.1.6的規定。表B.1.6數字與創意產業用房設計指引表專業名稱內容規劃綠化覆蓋率宜大于等于20%配套用房占比不大于30%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50m道路寬度滿足中型貨車通行需求機動車位配比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規定貨車要求滿足中型貨車要求裝卸貨區設置需要公共設施配套需要建筑產業用房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500m2建筑開間與進深柱網不宜小于8.4m各層層高應符合本通則6.2節規定裝卸貨平臺卸貨平臺宜預留可調節升降板安裝的空間貨梯至少1臺2t以上的貨梯客梯至少1臺客梯24B.2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用房設計B.2.1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用房設計要求適用于生物醫藥產業、高端醫療器械產業、大健康產業等類型。B.2.2項目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遠離鐵路、碼頭、機場、交通要道,以及散發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廠、倉儲、堆場,應遠離嚴重空氣污染、水質污染、震動和噪聲干擾的區域;不能遠離上述區域時,應位于其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2實驗動物設施選址應避開自然疫源地,遠離易燃、易爆和易揮發性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區、有振動或噪聲干擾的設施及產生交叉感染的場所;3動物實驗室建筑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50346的有關規定。B.2.3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地場地應平整,排水通暢,雨污分流。有廢水排放要求時,應設置廢水排放管道,廢水應分類收集后排放至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2總平面設計應滿足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規劃人、車、物流線,人、貨、污流線宜分開設置,避免交叉污染風險;3每個基本單元應滿足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同基本單元之間宜設共用的物流交通、裝卸貨區、預留設備通道等共用的配套設施;4宜設置裝卸貨區域,裝卸貨區域宜設防雨措施,宜設置貨物升降平臺;5場地應設置綠化,場地內不應種植易散發花粉或對藥品生產產生不良影響的植物;6廢水、廢液、固體廢棄物收集中心宜統一設置,宜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分開設置。B.2.4平面設計應規整合理,滿足生產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平面柱距宜8m~12m;2標準層建筑面積不宜低于2000m2;3每個基本單元宜合理預留設置綜合管井和通風豎井;4放量中試用房相關樓層可設置中空,中空設置不應超過兩層。B.2.5層高應符合研發工藝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研發用房、實驗室用房層高應符合本通則第6.2節的規定;2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用房相關樓層層高不宜超過6m,且不宜低于5m。B.2.6電梯設置除應滿足產業使用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個標準層宜設置不小于1臺3t及以上貨梯;2每個標準層宜配置不少于1臺客梯;3宜單獨設置專用污物貨梯。B.2.7動物實驗室應根據產業生產特性、工藝需求及相應潔凈度級別合理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GB14925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動物實驗室應與周邊民用建筑及高速路、鐵路、地鐵等基礎設施保持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50346有關規定,并防止昆蟲和其他動物進入;2動物實驗室應布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側風側,且對其他生產或生活設施影響最小的區域;3實驗室應明確區分輔助工作區和防護區,應在建筑物中自成隔離區或為獨立建筑物,應有出入控制;254動物實驗室人、物流線應相對獨立,應分別設置人員和物料進入潔凈空間前的凈化用室和設施,并應設置獨立的廢棄物出入口;5宜單獨設置專用貨梯、氣體凈化設施以及排廢設施等設備設施;6實驗室宜密閉設置,宜采用負壓通風系統,并應采取隔離噪聲、振動等措施;7宜集中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宜預留廢液排放管井和排放管道,潔凈空間的廢水排水系統應與其他排水系統分開設置;8應獨立設置廢氣排放井道,屋頂宜預留設備空間、設備搬運條件及設備荷載條件;9宜設置固廢貯存設施,并宜根據固體廢物種類進行分類、收集、儲存和處置。B.2.8建筑外墻宜設置設備吊裝口及吊裝平臺,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吊裝口寬度不宜小于4m,高度不宜小于3.6m;2吊裝口區域宜設置可拆卸的欄桿或卷簾門,欄桿垂直高度不應低于1.5m;3吊裝口或吊裝平臺宜結合建筑立面造型綜合考慮,應設置防墜落和防臺風、防滲漏等措施及預留吊鉤安裝條件。B.2.9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用房設計宜符合表B.2.9的規定。表B.2.9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用房設計指引表專業名稱內容規劃綠化覆蓋率宜大于等于20%配套用房占比不大于30%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50m道路寬度滿足中型貨車通行需求機動車位配比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規定貨車要求滿足中型貨車要求裝卸貨區設置需要公共設施配套需要建筑產業用房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500m2建筑開間與進深宜為大開間,柱距不宜小于8m~12m各層層高應符合本通則6.2節規定裝卸貨平臺卸貨平臺宜預留可調節升降板安裝的空間貨梯至少1臺3t以上的貨梯客梯至少1臺客梯B.3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用房設計B.3.1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用房設計要求可適用于新能源產業、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安全節能環保產業等綠色低碳產業類型。B.3.2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用房宜選擇工程地質及水文條件良好、供電供水充沛穩定的區域。B.3.3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總平面設計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規劃人、車、物流線,人、貨流線宜分開設置;2每個基本單元應滿足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同基本單元之間宜設共用的物流交通、裝卸貨區、預留設備通道等共用的配套設施;263宜設置裝卸貨區域,裝卸貨區域宜設防雨措施,宜設置貨物升降平臺;4中試、檢測、實驗室等對電磁波敏感的設備及儀器與供電35kV以上高壓架空線路之間空間距離不滿足要求時宜采取電磁屏蔽措施;5廢水、廢液、固體廢棄物收集中心宜統一設置,宜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分開設置;6宜集中設置動力站、廢水處理設施,并宜預留未來發展需要的空間。B.3.4平面設計應規整合理,滿足生產需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平面柱距宜8m~12m;2標準層建筑面積不宜小于2000m2;3每個基本單元宜合理預留設置綜合管井和通風豎井。B.3.5建筑層高應符合本通則第6.2節的規定。B.3.6電梯設置除應滿足使用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規定:1每個標準層宜設置不小于1臺3t及以上貨梯;2每個標準層宜配置不少于1臺客梯。B.3.7建筑外墻宜設置設備吊裝口及吊裝平臺,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吊裝口寬度不宜小于4m,高度不宜小于3.6m;2吊裝口區域宜設置可拆卸的欄桿或卷簾門,欄桿垂直高度不應低于1.5m;3吊裝口或吊裝平臺宜結合建筑立面造型綜合考慮,應設置防墜落和防臺風、防滲漏等措施及預留吊鉤安裝條件。B.3.8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用房設計宜符合表B.3.8的規定。表B.3.8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用房設計指引表專業名稱內容規劃綠化覆蓋率宜大于等于20%配套用房占比不大于30%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50m道路寬度滿足中型貨車通行需求機動車位配比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規定貨車要求滿足中型貨車要求裝卸貨區設置需要公共設施配套需要建筑產業用房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500㎡建筑開間與進深柱網不宜小于8m~12m各層層高應符合本通則6.2節規定裝卸貨平臺卸貨平臺宜預留可調節升降板安裝的空間貨梯至少1臺3t以上的貨梯客梯至少1臺客梯B.4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用房設計B.4.1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用房設計要求可適用于網絡與通信產業、半導體與集成電路產業、超高清視頻顯示產業、智能終端產業、智能傳感器產業等類型。B.4.2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271總平面設計應滿足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規劃人、車、物流線,人、貨流線宜分開設置;2每個基本單元應滿足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不同基本單元之間宜設共用的物流交通、裝卸貨區、預留設備井道等共用的配套設施;3中試、檢測、實驗室等對電磁波敏感的設備及儀器與供電35kV以上高壓架空線路之空間距離不滿足要求時宜采取電磁屏蔽措施;4宜設置動力站、純水站、廢水處理站、廢氣處理排放等設施,并宜預留未來發展需要的空B.4.3平面設計應規整合理,滿足生產需要,宜符合下列規定:1平面柱距不宜小于8.4m;2每個基本單元宜合理預留設置綜合管井和通風豎井。B.4.4建筑層高應符合本通則第6.2節的規定。B.4.5電梯設置除應滿足行業使用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個標準層宜配置至少1臺載重不小于3t的貨梯;2電梯設置應客貨分離,合理組織貨物裝卸、垂直運輸的流線;3每個標準層宜配置不少于1臺客梯。B.4.6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用房設計宜符合表B.4.6的規定。表B.4.6新一代電子信息產業用房設計指引表專業名稱內容規劃綠化覆蓋率宜大于等于20%配套用房占比不超過30%建筑高度不宜超過150m道路寬度滿足中型貨車通行需求機動車位配比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規定貨車要求滿足中型貨車要求裝卸貨區設置需要公共設施配套需要建筑產業用房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500m2建筑開間與進深柱網不宜小于8.4m各層層高應符合本通則6.2節規定裝卸貨平臺卸貨平臺宜預留可調節升降板安裝的空間貨梯至少1臺3t以上的貨梯客梯至少1臺客梯281為了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非常嚴格,須按此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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