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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崗雙責手冊2025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快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xx,根據有關D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對本市各級D委(含新區D工委、街道D工委,下同)、政府(含新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下同)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的職責劃分、監督考核及問責,適用本辦法。中央直屬駐深單位和本市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第三條【基本概念】“D政同責”是指各級D委和政府對環境保護工作共同負責,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對環境發展綜合決策、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環境監管、生態環境損害承擔領導責任。“一崗雙責”是指各級D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領導成員既要履行職務對應的崗位業務工作職責,又要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終身責任。第四條【基本要求】各級D委、政府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涵蓋D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其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將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同追責。第五條【責任劃分】各級D委和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質量負總責。D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區域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統籌、協調和監督,并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級D委和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責任。第二章D委、政府職責第六條【D委】市、區D委責任:(一)貫徹落實D中央、國務院和上級D委、政府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把推動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切實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二)建立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D委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環境保護工作匯報,及時分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形勢,研究解決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體制機制、隊伍建設、政策措施等重大問題。(三)深化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的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四)完善健全領導干部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把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紅線保護情況等生態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領導班子考核評價和部門績效評估,加大考核權重。(五)加大對D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的追究力度,實行嚴格的“終身追責”制。第七條【政府】市、區政府責任:(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依法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二)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綜合運用政策、規劃、產業布局、資金投入等手段,促進綠色發展。依法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推行政策環境影響評價。(三)嚴格落實環境空間管控,構建生態安全戰略格局。按照國家、省部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推行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多規合一”和空間“一張圖”管理。劃定并嚴守生態紅線,強化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四)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建設。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和規范,堅持生態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加強本行政區域有關部門環境監管執法領導。切實保障基層環保隊伍能力建設,按標準配置環保執法和環境監測人員及裝備設備。(五)全面推進污染防治。組織落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和核與輻射等環境污染防治,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申請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六)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全面推行綠色采購和綠色消費,組織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和回收利用。(七)推進人居環境綜合整治。統籌建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八)加大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財政投入。制定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價格、政府采購、信貸、保險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和落實生態補償制度。(九)支持鼓勵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推廣應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全面增強科學技術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支撐作用。(十)加強環境應急管理。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依法及時公布環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十一)保障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組織實施環境信息公開,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科技法律普及;激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宣傳普及;支持和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管理,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八條【街道】街道D工委、辦事處責任:(一)負責落實生態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日常巡查、信息采集、投訴處理、信訪調解、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工作。(二)督促指導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承擔環保主體責任,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引導集體經濟組織履行環保社會責任。(三)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信訪投訴案件。(四)配合有關部門調解、處置轄區內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糾紛,協調各部門和各社區妥善處理環境群體性事件維穩工作。(五)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信息,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制止。第三章市委工作部門責任第九條【組織】組織部門職責:(一)負責監督D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養環保系統D政領導干部人才,提高環保系統隊伍素質。(二)聯合發改、環保部門牽頭實施本市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部門協作機制。(三)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履行情況作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四)會同紀檢監察和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部門實施D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各項配套制度,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組織處理。(五)落實D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培訓和學習。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中央、省、市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納入各級D校、行政學院D政領導干部教育培訓內容和各級領導班子的中心組學習內容。第十條【宣傳】宣傳部門職責:(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將生態環保宣傳納入社會公益宣傳范疇,督促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環境保護公益廣告及環境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二)負責統籌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報道,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新聞媒體以及博客、微博、微信、論壇等自媒體平臺涉生態環境保護輿情的監測、研判和預警工作,做好重大輿情應對工作,遏制不良輿情蔓延。第十一條【紀檢、監察】紀檢監察部門職責:(一)對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紀依規追究責任。(二)根據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移送的材料,對應當追究D紀政紀責任的機關和工作人員,依紀依規調查核實并追究相應責任。(三)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上級D委、政府和同級D委、政府部署的重大環境保護工作、掛牌督辦項目、環境保護督察整改項目等工作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機關和工作人員,依紀依規追究責任。第十二條【政法】政法部門職責:(一)監督政法系統各部門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依法行使職權,督促推動環境污染大案要案查處。(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推動公安機關與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協調配合。(三)指導協調環境群體性事件的處理工作。(四)綜合協調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治理工作。第十三條【編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職責:(一)指導和協調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協調市、區、街道、各部門之間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職責劃分。(二)研究提出生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職責配置和調整意見,指導各區、各部門科學核定環境保護機構和人員編制。第十四條【信訪】信訪部門職責:(一)負責職權范圍內環境信訪問題督查督辦。會同環保部門建立健全重大環境信訪案件排查化解機制,組織開展環境信訪責任部門領導接訪、環境信訪調解和領導包案。(二)依法應對纏訪鬧訪。引導群眾理性表達環境訴求,把環境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配合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以環境信訪為名的違法行為,配合政法部門嚴打非訪、嚴治鬧訪。第四章市有關工作部門和中直駐深有關單位職責第十五條【環保】環境保護部門職責:(一)負責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各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市政府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日常工作。(二)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擬訂職責范圍內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相關的規定和技術規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受市政府委托組織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三)會同相關部門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督促各行業企業落實污染減排目標責任,組織總量減排考核;聯合發改、組織等部門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四)牽頭全市大氣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提升計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規劃;負責大氣環境監測、評估,對大氣、土壤污染治理過程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五)參與制定全市治水規劃、分流域治理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對流域治理規劃和方案進行水質目標可達性分析,負責水環境監測、評估,對水污染治理過程實施監督管理。(六)負責牽頭工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責任單位建立并落實好工業廢氣、廢水、廢渣、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依法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七)督促指導責任單位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按權限開展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恢復工作。(八)負責權限內環境監測和監管執法。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發布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等環境信息;組織開展工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監管執法工作;負責職責權限內環境保護監管執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九)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置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十)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和指導民間環境保護組織工作。(十一)負責組織人居環境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十二)開展國內和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和交流。第十六條【發改】發展改革部門職責:(一)推動可持續發展戰略,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問題。會同環保等部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部署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任務。(二)落實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在編制和審批規劃,以及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手續中,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擬訂經濟、技術政策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三)統籌循環經濟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節能減排政策、措施,推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四)統籌產業發展政策與產業規劃,組織擬訂環境友好型的綜合型產業政策、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五)配合組織、環保、統計等部門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經濟、生態補償等政策研究。爭取上級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拓寬環保投融資渠道。組織協調生態文明建設、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問題。(七)完善資源環境價格體系。推進資源環境價格改革,組織實施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差別水價、電價、城鎮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醫療廢物處理收費等價格政策。調控排污權交易市場,指導、協調處理相關價格爭議。第十七條【經信】經貿信息部門責任:(一)統籌協調產業轉型升級工作。制定和監督實施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各項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和負面清單,推動工業綠色發展,推行綠色制造。在編制專項規劃過程中,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擬訂經濟、技術政策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二)組織淘汰落后產能。指導監督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促使落后低端企業清理淘汰。(三)組織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回收、清潔生產以及農業、工業、商業的能源節約和節能監察工作,協調推動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四)負責農業和畜牧業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協調、指導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土地的管理;建設農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體系,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種養殖環節監管;推進農業污染防治,指導化肥、農藥科學合理施用;牽頭組織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程,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監督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屠宰場等污染防治工程建設。(五)負責本級政府管轄海域的漁業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加強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推廣水產生態養殖。加強所管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調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六)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和機動車燃油的供應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油品升級工作和地下油罐更新改造。(七)把環境保護納為招商引資重要考量要素,推進流通領域各環節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八)執行國家有關鼓勵環保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政策和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及時研究環境保護貿易壁壘,共同提出相應對策。第十八條【科創】科技創新部門職責:(一)負責將生態環境保護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在擬訂經濟、技術政策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二)牽頭制定生態環保領域科技計劃。配合環保部門制定環保領域的科技攻關、基礎研究、應用示范等計劃及政策措施,強化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應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等創新主體加大科技研發投入。第十九條【財政】財政部門職責:(一)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統籌安排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經費的預算,將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環境監測和環保科研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促進環境管理和應急能力建設,提升環境管理現代化水平。(二)牽頭制定促進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協助有關部門研究和落實資源有償使用、資源開發補償、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等政策。(三)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相關經費的使用。第二十條【規劃國土】規劃國土部門職責:(一)組織推進生態文明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專項規劃過程中,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擬訂經濟、技術政策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二)負責將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統一實施和管理,從源頭控制工業區、居民區、文教區等混雜引發的環境問題。(三)負責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調整方案,查處線內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生態紅線監督管理,做好指導協調、日常巡護和執法監督。(四)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依法查處盜采、無證勘查開采、越層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五)負責耕地保護及管理工作,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六)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與環境保護、農業等部門聯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七)監督指導礦山資源勘查開采、違法用地建(構)筑物拆除施工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八)負責本級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負責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監督海洋傾倒廢棄物、陸源污染物排海以及其他有關海洋開發活動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依法核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九)組織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與評價。健全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發布海洋環境狀況公報、通報。協同環保部門開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代表國家向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提出賠(補)償。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管】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職責:(一)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范體系。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技術規范的立項、審查、批準、編號和發布工作。(二)負責管理納入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的商事主體相關環境信用信息;負責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分類管理目錄對需要環境影響評價的商事主體進行篩查并及時向環保部門推送;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依法辦理變更、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三)負責對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產品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反國家、省和市關于產品含有毒有害物質以及涂料、膠粘劑、油墨等生產生活類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等物質限值標準和規范的違法行為。(四)負責車用燃油質量監督和檢驗檢測,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五)會同環保部門對鍋爐等特種設備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擅自啟用已注銷、報廢、停用鍋爐和使用國家或省明令淘汰以及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鍋爐的行為。(六)負責環境監測設備、儀器、儀表等的計量監督檢查,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對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市場實施監管。(七)負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及國家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的產品的行為,依法對經營者違法違規銷售、使用塑料袋的行為予以查處。第二十二條【交通】交通運輸部門職責:(一)在編制交通總體規劃以及專項規劃過程中,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擬訂經濟、技術政策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二)監督交通建設項目落實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實施交通道路噪聲、揚塵等污染治理,加強公路建設施工及車輛運輸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在組織道路交通設施建設的過程中,同步設計、建設和驗收道路沿線交通噪聲治理設施。(三)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配合海事部門實施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交通工程施工以及港口碼頭、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裝卸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港口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核查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狀況,研究制定有關排放控制政策。(五)會同公安、安監部門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交通運輸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交通運輸事故造成的次生環境污染事件。(六)負責加快構建快捷交通系統,發展綠色公共交通。(七)會同環保部門監督管理機動車維修單位依法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維護。第二十三條【衛生、計生】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職責:(一)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實施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和政策措施,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及城鄉供水規劃編制;負責對市政水廠出廠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對供水管網末梢水水質監測;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公開水質狀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活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工作。(二)指導和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過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三)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用輻射設施設備的管理。參與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醫療應急救治工作,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救治和相關衛生防疫工作。(四)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公眾健康防護及醫療保障工作方案,指導重污染天氣引發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工作。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體系和與環境污染污染有關的疾病監測預警體系,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協助開展有關疾病的預防和控制。第二十四條【教育】教育部門職責:(一)負責將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教育納入學校教學內容,普及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知識,加強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社會實踐教學,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文明教育試點和生態文明基地建設。(二)會同環保部門監督指導學校環境管理,對校園內的污水、廢氣、噪聲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以及實驗室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和無害化處置實施監督管理。(三)制訂并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和重污染預警期間幼兒園、中小學停止戶外活動和停課等應急措施,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應急預案,保障師生安全。第二十五條【公安】公安部門職責:(一)依法查處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及環境行政拘留案件。配合環保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阻礙或妨害公務、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促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政執法與司法機關聯動。(二)負責黃標車及老舊車報廢淘汰,聯合環保部門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路檢,加強對在用機動車超標排放的管理;制訂并組織實施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應急方案,加強與環保部門在機動車相關信息上互聯互通;加強禁鳴路段管理,防控城市機動車噪聲擾民。加強機動車維修和營運車輛檢測的監督管理,配合環保部門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檢測。(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交通運輸、商業、家庭、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噪聲監督管理。(四)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起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第二十六條【民政】民政部門職責:(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加強生態文明志愿者組織監督管理。(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社會救助工作。第二十七條【司法】司法行政部門職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進行初審、規范管理和執業監督。(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服務者、司法鑒定機構及司法鑒定人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事務的規范管理。指導設立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業性、專業性的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對因生態環境損害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符合本市經濟困難標準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三)負責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普法規劃的重要內容,制定普法責任清單,推動有關職能部門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民教育。第二十八條【人力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一)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履行情況作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會同紀檢監察和環保部門落實問責處理決定。(二)配合環保部門制訂生態環境保護人才引進計劃,引進生態環境保護專業人才,促進環保隊伍業務、技術水平提升。(三)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內容。依法履行對環保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監管職責。第二十九條【文體、旅游】文體旅游部門職責:(一)統籌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文學藝術宣傳,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文化娛樂場所的環境管理。(二)加強旅游發展規劃與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的銜接,科學合理利用旅游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編制旅游專項規劃過程中,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擬訂經濟、技術政策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A級景區景點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對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四)督促新建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機構落實電磁輻射設施申報登記及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條【審計】審計部門職責:(一)負責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領導干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二)組織對環境保護相關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開展資金審計。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管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責:(一)督促所監管企業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主體責任,落實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的各項制度和措施,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企業負責人綜合考核并嚴格獎懲。(二)督促所監管企業自覺接受環境執法檢查,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和整改,加強環境應急管理。(三)督促、指導和協調有關重污染企業按要求完成關停搬遷及落后產能淘汰的任務。第三十二條【國有企業】國有企業職責:(一)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嚴格落實D和政府關于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二)積極配合環境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應對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向政府管理部門報告。第三十三條【住房、建設】住房和建設部門職責:(一)在編制專項規劃過程中,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擬訂經濟、技術政策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二)將建筑工程的建設項目環保驗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置條件,對未經環保竣工驗收的工程,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三)組織、督促所監管施工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圍擋、防塵網、硬地化、灑水降塵等措施。(四)負責對所監管施工項目存在溶劑型涂料建筑工地的監管抽檢,對抽檢不符合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理。(五)統籌組織實施建筑節能發展規劃,推進建筑節能減排,加強建筑廢棄物減排與綜合利用管理。(六)負責監督管理室內、停車場(室內)空氣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室內裝飾裝修涂料與膠粘劑限制標準及技術規范的執行。(七)負責監督管理玻璃幕墻設計中光污染防治和控制工作。第三十四條【水務】水務部門職責:(一)負責xx市治水提質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制訂全市治水提質規劃及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治水提質項目中重大技術方案論證,審查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統籌協調流域治理跨區事項,協調治水提質項目市、區共同推動的事項;承擔市、區分工的部分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設工作。(二)在編制專項規劃過程中,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擬訂經濟、技術政策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三)負責全市河道的統一監督管理,承擔市管河道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河道堤防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報告審批。(四)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以及節水工作。負責編制相關規劃、計劃,劃定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五)組織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編制市政排水管網建設規劃并組織建設,監督管理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企業,并對其運維服務質量進行考核。(六)負責全市水庫統一監督管理。協助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參與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指導水源地達標建設。(七)開展地下水監測,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劃分禁采、限采區,預防和治理河道采砂過程中的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八)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第三十五條【地稅】稅務部門職責:(一)負責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二)負責執行有利于環境保護,支持生態經濟、循環經濟企業及產品的研發、生產的稅收政策。第三十六條【安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及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對工礦商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防范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環境污染事件。(二)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第三十七條【統計】統計部門職責:(一)聯合有關部門實施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統計指標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社會發展數據統計,依法查處弄虛作假行為。(二)負責提供統計數據,支持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績效考核、減排統計核算、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第三十八條【城管】城市管理部門職責:(一)負責林業、綠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和實施林業生態建設總體規劃,負責組織、指導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監督和管理工作。加快推進區域綠地和城市綠地系統的規劃、建設,協調、驗收各級區域綠地的規劃建設工作,定期檢查區域綠地的保護狀況。(二)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編制和建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與回收網絡體系,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狀況及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三)在編制相關總體規劃以及專項規劃過程中,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擬訂經濟、技術政策中,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四)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城鎮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的處置,以及城市建筑廢棄物的清運、受納管理。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推行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五)負責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和噪聲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為進行監管,并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和強制權。(六)組織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紅樹林資源以及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七)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陸生野生動物、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八)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承擔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和有關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九)負責監督管理城市燈光照明、戶外廣告等產生的光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條【法制】法制部門職責:(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建設,及時審查、修改相關草案。(二)加強對有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三)督促和加強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依法辦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復議案件。第四十條【氣象】氣象部門職責:(一)負責全市環境氣象條件監測、預報、分析及信息發布。加強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及預警信息,依法提供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氣象資料。(二)配合環保部門制訂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方案,開展重污染天氣會商,聯合發布空氣環境質量預報,開展氣象與環境生態安全監測分析。第四十一條【應急】應急部門職責:(一)負責核電站污染事故場外應急管理工作,健全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協調機制。(二)編制地震防災規劃時,充分考慮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三)指導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地震災害引起的次生環境污染事件。第四十二條【金融】金融管理機構職責:建設綠色金融體系,指導推進綠色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保險,鼓勵金融機構支持企業加強污染治理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第四十三條【機關事務】機關事務工作管理機構職責:(一)組織推進各級機關落實實施綠色采購的有關規定。(二)組織機關節能環保工作,開展“綠色機關”建設。第四十四條【海關】海關管理部門職責:負責對固體廢物、消耗臭氧層物質、野生動植物、易制毒化學品等商品進境監管,重點防范禁止類和限制類貨物非法進境。第四十五條【海事】海事管理機構職責:負責所轄水域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以及管轄區域內防治非漁業、非軍事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第四十六條【檢驗檢疫】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職責:(一)負責對進出口商品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要求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對進口可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進出口動植物檢驗檢疫工作。(二)負責對在出入境檢驗檢疫中產生的污染物進行防治。第四十七條【銀監】銀行監督管理機構職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授信管理,管控環境違法企業的信貸,配合環保部門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制度。第四十八條【證監】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職責:(一)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公開環境信息,配合查處上市公司環境違法、違規案件。(二)指導上市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壓縮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促進轉型轉產。第四十九條【保監】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職責:(一)協同環保部門實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支持保險經營機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督促保險經營機構履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合同,建立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理賠服務體系。(二)配合環保部門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指導保險機構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調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第五章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職責第五十條【法院】人民法院職責:(一)推進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化、專業化審判,設立獨立的環保法庭,集中受理、審理涉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自然資源類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司法手段保護生態環境。(二)依法審理環境資源行政案件,強化行政執法司法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資源監管職責。(三)依法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行為。(四)依法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加強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環境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后果或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案件,發揮行為保全和先予執行的預防、減損功能。(五)依法對環境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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