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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川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安全監督等活動。前款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套的泄洪、輸水建筑物等。第三條管理原則大壩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行業監管的原則。第四條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大壩安全鑒定、注冊登記、安全監測、除險加固等具體工作,并指導和監督大壩管理單位的日常運行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壩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大壩管理單位負責大壩的日常運行、維護、安全監測等工作,落實大壩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大壩安全運行。第二章大壩建設與管理第五條規劃與設計大壩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水資源利用等專業規劃要求。大壩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大壩安全運行的要求,明確工程建設標準、安全監測設施布置及運行要求等內容。第六條建設管理大壩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大壩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理施工中的質量和安全問題。第七條驗收大壩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大壩竣工驗收應當包括工程質量、安全監測設施、運行管理條件等方面的內容。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應當限期整改。第八條注冊登記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壩,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由大壩管理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頒發注冊登記證書。已注冊登記的大壩,其管理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九條管理單位職責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大壩的日常運行、維護、安全監測等工作。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大壩進行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大壩安全隱患。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大壩安全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可靠。監測數據異常時,應當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三章大壩安全鑒定第十條鑒定周期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一類壩、二類壩的安全鑒定周期為6年至10年,三類壩的安全鑒定周期為3年至5年。大壩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情況或者發生重大險情后,應當及時進行安全鑒定。第十一條鑒定組織大壩安全鑒定由大壩管理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鑒定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大壩的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檢測和評價,提出安全鑒定報告。第十二條鑒定程序大壩安全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大壩管理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二)鑒定單位編制安全鑒定工作大綱,經大壩管理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審定后實施;(三)鑒定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測和分析評價,提出安全鑒定報告初稿;(四)大壩管理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安全鑒定報告初稿進行審查,形成安全鑒定報告;(五)大壩管理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將安全鑒定報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鑒定結論處理經安全鑒定為一類壩的,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繼續加強運行管理,確保大壩安全運行。經安全鑒定為二類壩的,大壩管理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隱患。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應當限制運用。經安全鑒定為三類壩的,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降低水位或者空庫運行,并限期進行除險加固。在除險加固工程未完成前,應當停止運用。第四章大壩安全監測第十四條監測設施建設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建設完善的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包括位移、沉降、滲流、應力、應變、溫度、水位、雨量等監測項目,并確保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新建、改建、擴建大壩時,應當同步建設安全監測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五條監測數據管理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大壩安全監測數據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監測數據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存儲。監測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及時發現大壩運行異常情況,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第十六條監測設施維護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大壩安全監測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校驗和維修,確保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對監測設施進行改造、更新或者拆除時,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第五章大壩運行與調度第十七條運行管理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大壩運行操作規程,明確運行管理要求和應急處置措施。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運行操作規程進行大壩的日常運行管理,確保大壩運行安全。第十八條調度管理大壩的調度運用應當服從防洪、水資源調配等統一調度,保障公共安全和水資源合理利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水資源利用等要求,制定大壩調度運用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調度運用計劃進行大壩的調度運行,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度運行情況。第十九條應急管理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大壩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措施和責任分工。應急預案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大壩發生險情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險,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搶險救援,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第六章大壩除險加固第二十條加固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壩安全鑒定結果,制定大壩除險加固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大壩除險加固計劃應當明確除險加固的目標、任務、資金安排、實施期限等內容。第二十一條加固實施大壩除險加固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大壩除險加固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條資金保障大壩除險加固所需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籌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壩除險加固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除險加固工程的順利實施。第七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壩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大壩的運行管理、安全監測、除險加固等情況進行檢查。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大壩注冊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進行大壩安全鑒定的;(三)未按照規定建設或者維護大壩安全監測設施的;(四)未按照規定制定或者執行大壩運行操作規程、調度運用計劃的;(五)未按照規定制定或者實施大壩應急預案的。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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