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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新舊對照?摘要:本文詳細對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與舊版進行了對照分析,闡述了各項條款的變化內容、變化原因及帶來的影響,旨在幫助相關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確保發票管理工作的合規與高效。一、引言發票作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商事憑證,其管理辦法的完善對于規范經濟秩序、保障稅收收入等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和稅收管理要求的提高,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通過新舊對照,能清晰看到其中的變化軌跡,有助于準確把握新規定,更好地開展發票管理相關工作。二、發票管理辦法新舊對照(一)總則部分1.適用范圍舊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新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變化:增加了"繳銷"環節,使發票管理的流程更加完整,涵蓋了從發票的領購到最終繳銷的全過程,強化了對發票全生命周期的管理。2.發票管理原則舊版:無明確條款闡述發票管理原則。新版:發票的管理,應當遵循合法、真實、開具規范、傳遞及時、保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發票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對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和監督。變化:明確了發票管理應遵循的一系列原則,使發票管理工作有了更清晰的指引,強調了管理過程中的合法性、真實性等要求,有助于規范發票管理行為。(二)發票的印制1.印制權限舊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新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變化:將"指定"改為"確定",表述更加準確。同時明確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強調了對發票印制源頭的嚴格管控,從根本上防范非法發票的產生。2.印制要求舊版: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新版: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變化: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改為"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表述更符合實際,因為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涵蓋了國家稅務總局,使規定主體更具權威性。同時對發票監制章制作主體的表述進行了規范。3.發票防偽措施舊版:無具體關于發票防偽措施的條款。新版: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同時,稅務機關可以使用新的防偽技術、防偽材料,提高發票的防偽性能。變化:增加了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的要求,這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發票管理的重要舉措,有助于提高發票開具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加強稅收征管。同時明確稅務機關可采用新防偽技術提升發票防偽性能。(三)發票的領購1.領購資格舊版: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新版: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變化:對領購手續的表述更加簡潔明了,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確認領購發票相關信息的時間限制為5個工作日。新增了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及稅務機關查驗的規定,有助于加強對發票領購后的使用監管。2.特殊領購規定舊版:無關于特殊領購規定的條款。新版: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禁止非法代開發票。變化:明確了臨時使用發票的領購方式,規定稅務機關先征稅再開票,同時規范了委托代開發票的規定,并強調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使特殊情況下的發票領購行為更加規范有序。(四)發票的開具和保管1.開具要求舊版: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新版: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變化:明確了購買方取得發票的相關規定,禁止取得發票時變更品名和金額。強調了安裝稅控裝置單位和個人的使用及數據報送要求,規范了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備案及數據保存報送規定。新增國家推廣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內容,體現了發票管理信息化的趨勢。2.保管要求舊版: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新版: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變化:在保管要求中增加了發票丟失的處理規定,強調發生發票丟失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進一步完善了發票保管環節的規定,降低發票丟失帶來的風險。(五)發票的檢查1.檢查權限舊版: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二)調出發票查驗;(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新版: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二)調出發票查驗;(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變化:與總則部分相呼應,將檢查范圍中的"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調整為"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使檢查范圍更加全面準確。2.檢查措施舊版:無新增檢查措施條款。新版: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可以采取實地檢查、調賬檢查、交叉稽核、發票協查等方式。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變化:明確了發票檢查的多種方式,規范了調出已開具發票和空白發票查驗時的開具憑證及處理流程,使發票檢查工作更加規范有序,保障了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三、發票管理實施細則新舊對照(一)總則1.細則適用范圍舊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新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變化:引用的《辦法》條款序號發生變化,反映了法規條款的修訂情況。2.細則解釋主體舊版:《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新版:《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所稱"日內"、"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變化:明確了"日內"、"日"的具體含義為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使細則中的時間規定更加明確,避免理解歧義。(二)發票的印制1.發票印制企業條件舊版:無關于發票印制企業條件的條款。新版: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變化:明確了發票印制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取得相關證照、具備印制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等。同時規定稅務機關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規范了發票印制企業的確定方式和管理。2.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舊版:無關于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的條款。新版: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變化:新增了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保管及次品、廢品銷毀規定,加強了對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管理,確保其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三)發票的領購1.領購發票的基本程序舊版: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新版: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變化:與發票管理辦法中領購部分的變化一致,對領購程序進行了優化和完善,增加了時間限制和發票使用情況報告及查驗規定。2.特殊行業領購發票規定舊版:無關于特殊行業領購發票規定的條款。新版:對跨區域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跨區域經營的納稅人憑《外管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后,可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變化:新增了跨區域經營納稅人領購發票的規定,明確了《外管證》的發放原則、有效期限及領購發票的程序,適應了經濟活動中跨區域經營的發展需求,加強了對跨區域經營發票管理。(四)發票的開具和保管1.開具發票的具體要求舊版: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新版: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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