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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220.20

CCSR80

45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標準

DB45/T2667—2023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規范

Specificationforeffectivenessevaluationofsafetyfacilitieson

expressway

2023-05-30發布2023-08-30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45/T2667—2023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規范

1范圍

本文件界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的相關術語和定義,規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

用評價,包括總體評價、基本狀況評價、適應性評價、使用性能評價、安全性能評價、社會評價、評價

結論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

JTG/TD81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

JTGD82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effectivenessevaluationofsafetyfacilityonexpressway

對在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效果和作用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與評估,提出評價結論和建議,

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優化提升提供技術支撐。

3.2

基本狀況評價evaluationofbasecondition

對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最基本的技術狀況和技術要求的符合性進行評價。

3.3

適應性評價evaluationofappropriateness

對交通安全設施與路網、道路、交通、環境、其他設施等是否相協調進行評價。

3.4

使用性能評價utilityevaluation

對交通安全設施滿足駕駛人及養護管理單位需求的情況進行評價。

3.5

安全性能評價evaluationofsafetyeffectiveness

針對典型交通事故,從降低事故可能性和減輕事故傷害方面對交通安全設施設置的合理性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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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社會評價socialevaluation

對運營期交通安全設施的公眾滿意度、運營管理、交通主管部門、公安交警等相關管理單位反饋等

進行評價。

4一般規定

4.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應遵循客觀性、系統性、指導性的原則。

4.2應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護欄、視線誘導設施、隔離柵和防落網、防眩設施等公路交通安全設

施進行評價。

4.3應進行總體評價、基本狀況評價、適應性評價、使用性能評價和安全性能評價,宜根據需要開展

社會評價。評價報告格式見附錄A。

4.4應進行現場踏勘和實地駕駛,宜采用安全檢查清單法、問卷調查法、內業資料調查法等方法進行

評價。

4.5本文件附錄B及附錄C中按相關規范確定評價指標時,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事故

多發路段應結合GB5768(所有部分)、JTGD81、JTG/TD81、JTGD82確定評價指標,其它路段可結

合建設期相關規范確定評價指標。

4.6本文件附錄B及附錄C中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評價指標時,評價結論應按“良好”、“一般”、

“較差”分級。

4.7評價過程應包括資料收集、現場調研、數據分析及評價等階段。

4.8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事故多發路段宜按運行速度對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進行評價。

4.9評價工作開展時機應根據交通安全設施使用或反饋情況、交通量變化等因素確定。

4.10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除應符合本文件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標準的規

定。

5總體評價

5.1總體評價應在充分收集有關資料及調研的基礎上進行,資料的質量、數量和時效應滿足評價要求,

調查資料收集內容見附錄D。

5.2應分析運營期路網、道路、交通、環境等的變化,評價其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的影響。

5.3應從駕駛人的角度進行交通安全綜合分析,確定評價的重點路段和重點內容。

5.4應對運營期開展的涉及交通安全設施的評價的意見響應情況進行核查。

6基本狀況評價

6.1交通標志

6.1.1版面評價

6.1.1.1應對交通標志形狀、版面顏色、版面字高等要素進行評價。

6.1.1.2應對交通標志字符、圖形等要素進行評價。

6.1.1.3應對交通標志反光膜狀況進行評價。

6.1.1.4應對交通標志白天和夜間的視認性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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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結構評價

6.1.2.1應對交通標志是否滿足公路建筑限界要求進行評價。

6.1.2.2應對交通標志的銹蝕、變形、基礎狀況等結構狀況進行評價。

6.2交通標線

6.2.1外觀評價

6.2.1.1應對交通標線的顏色及規格進行評價。

6.2.1.2應對交通標線與路面顏色的對比度進行評價。

6.2.2損壞情況評價

6.2.2.1應對交通標線的剝落程度進行評價。

6.2.2.2應對交通標線的裂紋進行評價。

6.2.2.3應對交通標線的磨耗情況進行評價。

6.2.3視認性評價

應對交通標線白天和夜間的視認性進行評價。

6.3護欄

6.3.1路基波形梁護欄

6.3.1.1應對波形梁護欄的設置位置、最小結構長度、橫梁中心高度、構件狀況、立柱基礎條件等要

素進行評價。

6.3.1.2應對波形梁護欄立柱間距進行評價,包括中央分隔帶人手孔、門架基礎等位置。

6.3.1.3應對明涵、通道等處波形梁護欄的基礎進行評價。

6.3.1.4護欄構件狀況應包括護欄構件的基本規格及缺失、銹蝕、松動、變形、損壞等情況。

6.3.1.5立柱基礎條件應包括波形梁護欄的立柱埋深和土路肩保護層厚度。

6.3.1.6波形梁護欄的評價指標符合下列規定:

a)護欄任何部位不應侵入公路建筑限界范圍;

b)護欄立柱土路肩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25cm或設計值;

c)單層兩波形梁護欄橫梁中心高度與建設期標準相比,偏低不應超過2cm;

d)三波形梁及其它波形梁護欄橫梁中心高度與建設期標準相比,偏低不應超過5cm;

e)非標準型式波形梁護欄橫梁中心高度與設計圖紙相比,偏低不應超過5cm;

f)所有波形梁護欄橫梁中心高度與建設期標準或設計圖紙相比,偏高不應超過2cm;

g)波形梁護欄構件規格尺寸應符合建設期規范或設計要求;

h)連接螺栓不應出現缺失情況,兩排拼接螺栓中,單排松動或缺失不應超過一顆;

i)各構件銹蝕累計面積不應超過構件面積的10%或出現銹蝕成洞現象;

j)碰撞后的鋼構件不應出現鋼構件破損及明顯的彎曲變形現象。

6.3.2路基混凝土護欄

6.3.2.1應對混凝土護欄的設置位置、最小結構長度、高度、坡面型式、墻體狀況等要素進行評價。

6.3.2.2應對混凝土護欄排水孔間距、數量等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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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混凝土護欄墻體狀況應包括是否存在混凝土剝落、裂縫、墻體露筋等情況。

6.3.2.4路基混凝土護欄的評價指標符合下列規定:

a)護欄任何部位不應侵入公路建筑限界范圍;

b)護欄與建設期標準相比,F型和加強型護欄內側與路面垂直部分的高度應在0~7.5cm以內,

單坡型護欄高度偏低不應超過1cm;

c)混凝土墻體不應存在露筋現象;

d)混凝土出現施工縫以外的貫通裂縫,裂縫縫寬不應超過1.0mm,間距應大于10cm;

e)混凝土剝落或掉角累計面積應小于構件面積的10%或單處面積應小于1m2。

6.3.3橋梁護欄

6.3.3.1橋梁混凝土護欄基本狀況評價內容按6.3.2。

6.3.3.2橋梁組合式護欄混凝土部分基本狀況評價內容按6.3.2。

6.3.3.3橋梁組合式護欄上部金屬構件基本狀況宜對基本規格、立柱與混凝土底座的連接情況、構件

的銹蝕情況、橫梁間的拼接情況等進行評價。

6.3.3.4橋梁金屬梁柱式護欄基本狀況宜對護欄總高度、橫梁的拼接情況、與基礎的連接情況等進行

評價。

6.3.4中央分隔帶開口護欄

6.3.4.1應對選用的護欄產品是否有合格的碰撞試驗報告進行評價。

6.3.4.2應對護欄線型、與相鄰中央分隔帶護欄的過渡情況、固定端安裝情況、構件銹蝕情況、連接

件緊固情況等進行評價。

6.3.4.3應對預應力張拉等維修保養情況進行評價。

6.3.5護欄端頭及過渡

6.3.5.1應對迎交通流護欄端頭進行評價。

6.3.5.2應對不同防護等級或不同結構型式的護欄過渡進行評價。

6.3.5.3應對波形梁護欄與混凝土護欄連接時的搭接長度、螺栓是否缺失等進行評價。

6.3.6緩沖設施

6.3.6.1應對選用的緩沖設施產品是否有合格的碰撞試驗報告進行評價。

6.3.6.2應對緩沖設施與后部的護欄結構連接是否牢固進行評價。

6.4視線誘導設施

6.4.1應對視線誘導設施的顏色、反射體中心高度、反射體安裝角度等要素進行評價。

6.4.2應對視線誘導設施銹蝕等結構狀況等要素進行評價。

6.4.3應對視線誘導設施白天和夜間的視認性進行評價。

6.5隔離柵與防落網

6.5.1應對隔離柵的設置高度、橫斷面位置等要素進行評價。

6.5.2應對防落網的設置高度進行評價。

6.5.3應對隔離柵及防落網銹蝕等結構狀況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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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防眩設施

6.6.1應對防眩設施的高度、連續性等要素進行評價。

6.6.2應對防眩設施銹蝕等結構狀況進行評價。

6.7評價指標

評價指標應按附錄B確定。

6.8基本狀況評價結論

6.8.1應給出各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基本狀況評價結論。評價結論應包括主要的安全問題和安全

改善重點,并提出可行的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

6.8.2宜根據安全改進建議實施的難易程度和實施效果,提出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的實施順序,

或提出分期實施建議。

7適應性評價

7.1交通標志

7.1.1路網適應性評價

7.1.1.1應對交通標志中路線編號信息與路網結構的適應性進行評價。

7.1.1.2應對交通標志指路信息的信息分層及信息選取進行評價。

7.1.1.3應對信息的一致性和連續性進行評價。

7.1.2路段適應性評價

7.1.2.1應對交通標志的設置位置及基準點的選取進行評價。

7.1.2.2應對互通0km出口預告標志與出口分流鼻處標志的距離是否合理進行評價。

7.1.2.3應對交通標志的設置間距進行評價。

7.1.2.4應對樹木、邊坡綠化、構筑物、廣告牌、聲屏障等對交通標志視認效果的影響進行評價。

7.1.2.5應對線形誘導標的設置進行評價。

7.1.2.6應對限速標志設置位置及版面型式的一致性進行評價,可對限速方案進行專項評價。

7.1.2.7應對不同車道分車型指示相關標志的一致性進行評價。

7.1.3交通適應性評價

7.1.3.1當路段的運行速度或限制速度與設計速度差大于20km/h時,宜按運行速度或限制速度對警

告標志的設置位置及指路標志的版面規格進行評價。

7.1.3.2應根據實際的交通量、交通組成等數據,結合車道數等因素,對交通標志結構型式進行評價。

7.1.4環境適應性評價

7.1.4.1根據交通標志現狀及當地的實際風速等情況,宜對交通標志的結構進行驗算。

7.1.4.2應根據交通標志現狀及當地的霧、酸雨、鹽堿等環境條件,對交通標志結構的適應性進行評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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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與其他設施適應性評價

7.1.5.1對出口分流鼻、平交口、收費站等路段,應對交通標志與標線的配合設置進行評價。

7.1.5.2設置于路側計算凈區寬度范圍內的大型交通標志,特別是雙柱、懸臂和門架標志,應對標志

立柱的防護設施如護欄等的設置進行評價。

7.1.5.3應對固定交通標志和可變信息標志的相互協調進行評價。

7.1.5.4應對交通標志與機電設施的設置的相互協調進行評價。

7.2交通標線

7.2.1路段適應性評價

7.2.1.1爬坡車道、出入口路段等存在速度差較大的路段應對車道分界線的實線設置進行評價。

7.2.1.2急彎陡坡、連續下坡、隧道出入口等事故易發路段應對車道分界線的實線設置、減速標線設

置等進行評價。

7.2.1.3路面寬度變化路段或車道數變化路段應對漸變段標線設置進行評價。

7.2.1.4隧道段應對突起路標是否采用雙面反光型進行評價。

7.2.1.5應對隧道入口、緊急停靠帶迎車面的立面標記設置進行評價。

7.2.1.6應對互通、服務區等出入口路段的道路出入口標線設置進行評價。

7.2.2交通適應性評價

7.2.2.1應根據實際交通量數據對所采用標線材料的合理性進行評價。

7.2.2.2應根據設計速度對導向箭頭、路面文字標線的尺寸、導向箭頭的組數、車道分界線的間距進

行評價。

7.2.2.3應對雙車道及以上出入口的渠化合理性進行評價。

7.2.3環境適應性評價

7.2.3.1應對易積水路段雨夜型標線、抗滑型標線的設置進行評價。

7.2.3.2應對強側向風的路段的車道分界線實線設置進行評價。

7.2.4與其他設施適應性評價

7.2.4.1應對交通標線與標志設置的一致性進行評價,如設置禁止超車、分車道行駛等交通標志的路

段。

7.2.4.2應對橋墩、標志立柱等的立面標記設置進行評價。

7.2.4.3應對收費廣場入口端的減速標線、島頭標線、ETC路面文字標線等的設置進行評價。

7.2.4.4應對服務區、停車區場區的交通組織的合理性進行評價。

7.2.4.5應對互通分合流導向箭頭與互通交通組織的一致性進行評價。

7.2.4.6應對平交口導向箭頭與平交口交通組織的一致性及路權劃分的合理性等進行評價。

7.3護欄

7.3.1路側護欄路段適應性評價

7.3.1.1應對路側護欄的防護等級適應性進行評價。

7.3.1.2應對位于路側計算凈區寬度范圍內車輛不能安全穿越的上跨橋墩、交通標志立柱、其他桿件、

構筑物等障礙物的防護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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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中央分隔帶護欄路段適應性評價

7.3.2.1應對中央分隔帶護欄的防護等級適應性進行評價。

7.3.2.2應對中央分隔帶開口護欄的防護等級進行評價。

7.3.2.3應對位于中間帶范圍內車輛不能安全穿越的上跨橋墩、ETC門架等障礙物的防護進行評價。

7.3.3緩沖設施路段適應性評價

7.3.3.1應對主線分流鼻處可導向防撞墊等緩沖設施的設置進行評價。

7.3.3.2應對匝道分流鼻處可導向防撞墊等緩沖設施的設置進行評價。

7.3.4交通適應性評價

7.3.4.1應對交通組成中總質量大于或等于25t的車輛自然數比例大于20%路段進行綜合分析。

7.3.4.2對交通組成中總質量大于或等于25t的車輛自然數比例大于20%路段,宜按現行規范對護

欄的適應性進行評價。

7.4視線誘導設施

7.4.1道路適應性評價

7.4.1.1應對小半徑曲線路段視線誘導設施進行評價。

7.4.1.2應對長或特長隧道等路段視線誘導設施進行評價。

7.4.2環境適應性評價

應對雨、雪、霧等特殊天氣下視線誘導設施的效果進行評價。

7.4.3視線誘導設施協調性評價

7.4.3.1應對附著于不同結構的視線誘導設施的附著情況進行評價。

7.4.3.2應對不同視線誘導設施高度一致性進行評價。

7.5隔離柵及防落網

7.5.1應對隔離柵與其他設施相接處的圍封情況進行評價。

7.5.2應對橋梁防落網的設置長度進行評價。

7.6防眩設施

7.6.1道路適應性評價

7.6.1.1應對凹型豎曲線路段防眩設施的適應性進行評價。

7.6.1.2應對分離路基路段防眩設施的適應性進行評價。

7.6.1.3應對分離式路基與整體式路基銜接過渡路段的防眩設施進行評價。

7.6.2環境適應性評價

7.6.2.1應對防眩設施型式與風速等的適應性進行評價。

7.6.2.2應對防眩設施材料與風速等的適應性進行評價。

7.6.2.3應對防眩設施與護欄等其他設施的適應性進行評價。

7.6.2.4應對不同防眩設施之間的過渡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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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重點路段綜合評價

7.7.1一般互通立交路段

7.7.1.1交通標志評價符合以下規定:

a)應對交通標志是否能夠正確反映出口情況,及圖形化標志的箭頭和圖案與車道走向是否保持

一致進行評價;

b)應對路線編號信息使用是否正確,及出口編號和里程傳遞是否一致進行評價;

c)應對交通標志信息選取與現狀路網需求是否相符合進行評價;

d)應對同一互通出口預告系列標志級數是否滿足要求,及信息是否保持連續性和一致性進行評

價;

e)應對多出口樞紐型互通式立體交叉各出口編號是否能夠以字母規范區分進行評價;

f)應對樞紐型互通式立體交叉出口信息與相接高速公路的路網信息是否保持一致進行評價;

g)應對出口匝道分級限速標志設置是否滿足逐級限速要求進行評價;

h)應對主線入口加速車道漸變段終點后500m左右是否設有主線限速標志進行評價;

i)應對主線入口加速車道終點附近是否設置命名編號標志進行評價;

j)應對主線和匝道合流前是否設置注意合流標志進行評價。

7.7.1.2交通標線評價符合以下規定:

a)應對在高速主線或匝道上分合流處車道數是否平衡進行評價;

b)應對在高速主線或匝道上分合流處標線設置是否合理,主次交通流是否分明進行評價;

c)應對箭頭和圖案是否符合交通流走向進行評價。

7.7.2特殊互通立交路段

7.7.2.1小間距互通立交、復合式互通立交或互通與服務區間距較近路段應按特殊互通立交路段進行

評價。

7.7.2.2應對前后互通或服務區出口預告標志是否統一考慮,合并設置,各級出口預告標志信息是否

保持連續性一致性進行評價。

7.7.2.3應對出口預告級數是否滿足設置要求,以及互通間或互通與服務區間距離較近時,是否合理

減少出口預告標志設置規模或將出口預告標志合并設置進行評價。

7.7.2.4應對交通組織和行車引導設計是否合理進行評價。

7.7.3隧道路段

7.7.3.1交通標志評價符合以下規定:

a)應對隧道出入口路段是否按要求設置相關交通標志進行評價;

b)應對隧道內緊急停車帶處是否設置提示標志進行評價;

c)當隧道段和前后路段限速方案發生變化時,應對是否設置相應的限速標志進行評價;

d)應對隧道路段限速是否合理進行評價;

e)因隧道出口距離互通出口不足2km導致互通出口預告標志設置受到影響時,應對是否在隧道

內或隧道入口前設置預告標志,或在隧道入口前提前告知出口車輛靠右行駛進行評價。

7.7.3.2應對隧道出入口段是否在規定范圍內車行道分界線設置實線進行評價。

7.7.3.3應對隧道出入口路段防滑標線的設置進行評價。

7.7.3.4應對隧道入口處護欄是否設置過渡段及隧道護欄過渡段與隧道洞口搭接方式進行評價。

7.7.3.5應對隧道內輪廓標及隧道輪廓帶的設置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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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車道數減少路段

通過互通區、服務區、停車區等設施實現車道數減少的,應對主線車道數與匝道車道數是否平衡,

及是否能通過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提示駕駛員正確選擇車道進行評價。

7.7.5連續長陡下坡路段

應對連續長陡下坡路段交通安全設施設置是否符合交辦公路【2019】44號的要求進行評價。

7.8評價指標

評價指標應按附錄C確定。

7.9評價結論

7.9.1應給出各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適應性評價結論。評價結論應包括主要的安全問題和安全改

善重點,并提出可行的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

7.9.2宜根據安全改進建議實施的難易程度和實施效果,提出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的實施順序,

或提出分期實施建議。

8使用性能評價

8.1一般規定

8.1.1應包括從駕駛人及相關管理單位的主觀評價,及從駕駛人實際駕駛行為角度進行的評價。

8.1.2宜采用問卷調查法、現場調查法等進行評價。

8.2調查要求

8.2.1問卷調查滿足以下要求:

a)應根據評價內容進行問卷問題設計;

b)問卷調查主要對象應是駕駛人,還應包括公路運營養護、管理部門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c)針對駕駛人的有效調查問卷數不宜少于30份;

d)調查問卷應記錄調查對象基本信息,以及車輛、道路、時間、天氣等信息。調查問卷基本框

架見附錄E。

8.2.2現場調查滿足以下要求:

a)應針對不同時段進行調查,宜針對不同天氣狀況進行調查;

b)現場調查內容應結合具體評價內容確定;

c)最小樣本量應滿足表1的要求。時間段應包括早、中、晚、夜間4個時間段,每個時間段不

應少于2h。

表1最小樣本量要求

限制速度/(km/h)4050608090100110120

樣本量/輛556585110130155200275

8.3交通標志

8.3.1應重點對交通轉換節點、交通情況復雜路段及進行特殊設計的交通標志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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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2667—2023

8.3.2從駕駛人及相關管理單位主觀評價的角度,對交通標志的評價符合以下規定:

a)應包括駕駛人對交通標志使用性能的整體評價;

b)應包括駕駛人對交通標志是否清晰、準確、易于理解進行評價;

c)應包括駕駛人及相關方對交通標志的改進建議分析。

8.3.3從駕駛人實際駕駛行為的角度,對交通標志評價符合以下規定:

a)宜對交通標志視認距離范圍內的急剎車情況進行評價。當急剎車行為增多或比率較高時,除

應進行與交通標志的相關性分析外,尚應對交通標志的設置位置是否正確、是否有遮擋、標

志是否顯著等進行檢查分析;

b)應對交通標志視認距離范圍內的急變道情況進行評價。當急變道行為增多或比率較高時,除

應進行與交通標志的相關性分析外,尚應對交通標志重復次數、是否有首次出現的信息等進

行檢查分析;

c)應對交通標志視認距離范圍內的停車觀望情況進行評價。當停車觀望行為增多或比率較高時,

除應進行與交通標志的相關性分析外,尚應對交通標志的信息是否過載、是否有歧義等進行

檢查分析;

d)應對禁令標志和指示標志的遵守情況進行評價。

8.3.4可通過實地駕駛對交通標志的視認距離進行評價。

8.4交通標線

8.4.1應重點對互通出入口、交叉口、隧道出入口等特殊路段交通標線進行評價。

8.4.2從駕駛人及相關方主觀評價的角度,對交通標線的評價符合以下規定:

a)應包括駕駛人對交通標線使用性能的整體評價;

b)應包括駕駛人對交通標線是否清晰、準確進行評價;

c)應包括駕駛人及相關方對交通標線的改進建議分析。

8.4.3從駕駛人實際駕駛行為的角度,對交通標線評價符合以下規定:

a)應對ETC門架、特大橋梁、隧道等設置禁止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的路段是否影響主線內側

車道車輛正常駛出高速進行評價;

b)應對是否存在設置禁止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導致車道擁堵或經常性存在違規變線的情況進

行評價;

c)應對違反禁止標線和指示標線的情況進行評價。

8.5護欄

8.5.1應從養護管理單位的角度對護欄的防盜性、易維護性進行評價。

8.5.2應從養護管理單位的角度對中央分隔帶開口護欄的開啟功能、移動性能及隧道口中央分隔帶開

口護欄是否有被人為打開的情況等進行評價。

8.5.3中央分隔帶開口護欄開啟功能的評價指標為10min內開啟10m及以上的長度。

8.6視線誘導設施

8.6.1應從駕駛人的角度分別對視線誘導設施白天及夜間的線形誘導、輪廓指示、合流誘導等視線誘

導功能進行評價。

8.6.2應從養護管理單位的角度對視線誘導設施的易維護性進行評價。

8.7隔離柵及防落網

8.7.1應從駕駛人及相關管理單位的角度對高速公路隔離柵的隔離封閉效果進行評價。如是否存在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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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柵被人為破壞的情況等。

8.7.2應從養護管理單位的角度對防落網的防落物效果進行評價。

8.7.3應從養護管理單位的角度應對高速公路隔離柵及防落網的易維護性進行評價。

8.8防眩設施

8.8.1應從駕駛人的角度對防眩設施的防眩效果進行評價。

8.8.2應從養護管理單位的角度對防眩設施的易維護性進行評價。

8.9評價結論

8.9.1應給出交通安全設施使用性能評價結論。評價結論應包括主要的安全問題和安全改善重點,并

提出可行的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

8.9.2宜根據安全改進建議實施的難易程度和實施效果,提出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的實施順序,

或提出分期實施建議。

9安全性能評價

9.1一般規定

9.1.1應在交通事故分析的基礎上開展安全性能評價。

9.1.2應針對交通事故情況對相關交通安全設施進行核查評價,并提出優化建議。

9.2交通事故分析

9.2.1應對全線交通事故進行統計分析。

9.2.2應對交通事故次數、傷亡人數等進行統計,分析交通事故變化的趨勢。

9.2.3應對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分布、空間分布、形態分布、原因分布、氣候特征等進行分析,總結

交通事故的統計規律。

9.2.4宜對典型交通事故進行個案分析,并對交通安全設施的優化方案進行分析。

9.2.5連續上坡路段、連續長陡下坡路段、長下坡接小半徑曲線路段、長大隧道群路段、橋隧相連路

段、隧道與互通式立體交叉相連路段、復雜樞紐互通、氣象災害多發路段、路側干擾嚴重路段、路側險

要路段等路段應進行交通事故專題分析。

9.2.6應根據分析結果,提出交通安全設施的提升建議。

9.3典型事故交通安全設施核查要求

9.3.1對于事故多發的互通出口或經常發生沖撞出口三角端事故的路段,應對交通流運行狀態進行現

場調查,結合實際交通流情況,對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防撞墊的設置等進行評價。

9.3.2對于發生沖出路側護欄事故的路段,應按現行規范對路側護欄進行評價。

9.3.3近三年有穿越中央分隔帶護欄交通事故的,應按現行規范對中央分隔帶護欄進行評價。

9.3.4對于經常出現因超速引發事故的路段,應按現行規范對限速方案進行專項評價。

9.3.5對于夜間事故較多的路段,應對交通標志、標線、視線誘導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視認性進行

核查。

9.3.6對于經常發生事故的多霧、冰雪、積水等路段,應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視線誘導設施等交

通安全設施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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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評價結論

9.4.1應給出交通安全設施安全性能評價結論。評價結論應包括主要的安全問題和安全改善重點,并

提出可行的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

9.4.2宜根據安全改進建議實施的難易程度和實施效果,提出安全改進建議和管理對策的實施順序,

或提出分期實施建議。

10社會評價

10.1一般規定

10.1.1當需對全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進行總體評價時,應進行社會評價。其他情況根據需要進行

社會評價。

10.1.2評價范圍為全部交通安全設施。

10.2評價方法

評價方法宜采用問卷調查法,可收集社會反響材料、新聞及網絡報道等相關材料作為補充。

10.3評價內容及指標

10.3.1應包括公眾滿意度調查分析。

10.3.2應包括管理單位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反饋分析。

10.4評價結論

10.4.1應給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社會評價結論。評價結論應包括公眾滿意度、管理單位總體評價

等。

10.4.2應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相關意見和建議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向及建議。

11評價結論及建議

11.1評價結論應在對基本狀況評價、適應性評價、使用性能評價、安全性能評價、社會評價等綜合分

析的基礎上提出。

11.2評價結論應針對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的主要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建議。并結合

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的影響程度,提出改進建議的實施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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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錄A

(資料性)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報告格式

A.1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報告宜包括下列內容:

a)封面;

b)資質證書;

c)著錄頁;

d)目錄;

e)正文。

A.2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報告宜采用A4幅面,左側裝訂。

A.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報告封面宜采用淺灰色,宜包括下列內容:

a)項目名稱;

b)標題;

c)承擔單位名稱;

d)評價報告完成日期。

A.4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報告著錄頁宜包括下列內容:

a)項目名稱;

b)標題,統一為“XX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報告”;

c)承擔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加人員姓名;

d)承擔單位名稱及公章或技術成果章;

e)承擔單位資質證書名稱及編號;

f)評價報告完成日期。

A.5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效用評價報告正文宜包括下列內容:

a)概述,闡述效用評價背景及目的、工作依據、工作過程、調研情況、前期交通安全設施評價

開展情況等;

b)項目概況,說明公路項目的基本情況、技術指標、交通量及交通組成、路網關系、自然地理

環境等。以及施工情況、驗收情況等;

c)總體評價;

d)基本狀況評價;

e)適應性評價;

f)使用性能評價;

g)安全性能評價;

h)社會評價;

i)評價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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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附錄B

(規范性)

基本狀況評價清單

表B.1規定了交通標志基本狀況評價清單;表B.2規定了交通標線基本狀況評價清單;表B.3規定了

護欄基本狀況評價清單;表B.4規定了視線誘導設施基本狀況評價清單;表B.5規定了隔離柵及防落網基

本狀況評價清單;表B.6規定了防眩設施基本狀況評價清單。表B.1~表B.6中相關規范是指GB5768(所

有部分)、JTGD81、JTG/TD81、JTGD82。

表B.1交通標志基本狀況評價清單

評價項目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頻率

顏色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形狀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字高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反光膜狀況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按評價人員經驗或相關規范

視認性現場觀測或現場測量全部交通標志

確定

建筑限界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全部交通標志

結構構件狀況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表B.2交通標線基本狀況評價清單

評價項目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頻率

顏色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線

規格尺寸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每公里1處

與路面顏色對比度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線

剝落程度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線

裂紋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線

磨耗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線

視認性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線

表B.3護欄基本狀況評價清單

評價對象評價項目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頻率

設置位置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每公里每側測5處

最小結構長度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全部護欄

波形梁護欄橫梁中心高度按本文件確定現場測量每公里每側測5處

構件規格尺寸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測量每公里每側測5處

波型梁護欄

構件缺失情況按本文件確定現場觀測每公里每側測5處

構件銹蝕情況按本文件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每公里每側測5處

構件變形情況按本文件確定現場觀測全部護欄

構件損壞情況按本文件確定現場觀測全部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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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3護欄基本狀況評價清單(續)

評價對象評價項目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頻率

立柱深度按設計文件確定現場觀測依實際情況確定

土路肩保護層厚度按本文件確定現場測量每公里每側測5處

按相關規范及設計文件中分帶人手孔、門架

波型梁護欄立柱間距現場測量

確定基礎等位置

按相關規范及設計文件

護欄基礎現場觀測明涵、通道等位置

確定

設置位置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每段測2處

最小結構長度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每段測2處

護欄高度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測量每段測5處

護欄坡面型式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每段測2處

混凝土護欄按相關規范及設計文件

排水孔現場觀測或測量每段測2處

確定

墻體剝落情況按本文件確定現場觀測每段測2處

墻體裂縫情況按本文件確定現場觀測每段測2處

墻體露筋情況按本文件確定現場觀測每段測2處

碰撞試驗報告由有資質單位出具現場檢查全部護欄

護欄線形按評價人員經驗現場觀測全部護欄

與相鄰中央分隔帶護欄的過渡

按評價人員經驗現場觀測全部護欄

中央分隔帶情況

開口護欄固定端安裝情況按評價人員經驗現場觀測全部護欄

構件銹蝕情況按評價人員經驗現場觀測抽查1/10

連接件緊固情況按評價人員經驗現場觀測抽查1/10

維修保養情況按產品要求確定現場測量抽查1/10

護欄端頭及護欄端頭按本文件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全部端頭及過渡

過渡護欄過渡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全部端頭及過渡

緩沖設施碰撞試驗報告由有資質單位出具現場檢查全部緩沖設施

緩沖設施

與后部的護欄結構連接情況按評價人員經驗現場觀測全部緩沖設施

表B.4視線誘導設施基本狀況評價清單

評價項目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頻率

顏色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視線誘導設施

反射體中心高度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測量每公里測2處

反射體安裝角度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測量每公里測2處

結構狀況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每公里測2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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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5隔離柵及防落網基本狀況評價清單

評價項目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頻率

設置位置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每公里測2處

高度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測量每公里測2處

結構狀況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每公里測2處

表B.6防眩設施基本狀況評價清單

評價項目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頻率

高度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測量每段測2處

連續性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每段測2處

結構狀況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每段測2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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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附錄C

(規范性)

適應性評價清單

表C.1規定了交通標志適應性評價清單;表C.2規定了交通標線適應性評價清單;表C.3規定了護欄

適應性評價清單;表C.4規定了視線誘導設施適應性評價清單;表C.5規定了隔離柵及防落網適應性評價

清單;表C.6規定了防眩設施適應性評價清單;表C.7規定了重點路段綜合評價清單。表C.1~表C.7中相

關規范是指GB5768(所有部分)、JTGD81、JTG/TD81、JTGD82。

表C.1交通標志適應性評價清單

評價項目評價指標評價方法評價頻率

路線編號信息與路網結構的適應性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指路標志

信息分層與信息選取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指路標志

信息的一致性和連續性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指路標志

設置位置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每公里1處

0km出口預告標志與分流鼻處標志距離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全部

設置間距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每公里1處

樹木、綠化、構筑物、廣告牌等對標志

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是否有遮擋

線形誘導標設置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每段1處

限速標志設置位置及版面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全部限速標志

分車型指示標志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標志

運行速度或限制速度與設計速度差別較

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或測量路段內全部指路標志

大的路段

結構型式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結構強度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大、中、小型標志各1處

環境適應性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與標線的配合設置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標志立柱防護按相關規范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與可變信息標志的配合按評價人員經驗確定現場觀測全部交通標志

與機電設施的配合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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