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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甲醇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目錄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42、安全檢修管理制度………………83、安全教育、培訓制度……………194、事故管理制度……………………285、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安全生產投入管理制度…356、工藝安全管理制度………………397、設備安全管理制度……………428、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59、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310、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911、施工、檢修安全管理制度………6212、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6613、設備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014、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415、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816、防火與防爆管理制度……………8017、生產要害崗位安全管理制度……871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8919、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制度…………………9520、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0021、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222、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管理制度………10623、個體防護用具(品)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10924、勞動防護用品穿戴管理制度…………………11025、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制……1132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衛生“三同時”管度…11627、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828、工程項目建設中外來單位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2329、禁煙管理制度…………………12930、安全生產會議制度……………13131、化工生產四十一條禁令………13232、環境保護管理制度……………13533、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13834、固體廢棄物管理制度…………14035、環境保護設施管理制度………14136、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制度……14237、環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14438、推行清潔生產管理辦法………14539、環境保護獎勵辦法……………14740、環境監測站管理制度…………1484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042、消防設施管理規定……………1614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6444、疾病預防控制制度……………17145、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17346、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17647、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管理制度………………1784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18049、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8150、變更管理制度…………………18351、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18452、承包商管理制度………………18653、供應商管理制度………………18854、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制度……18955、物資儲存安全管理制度………19256、電氣安全管理制度……………19757、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制度……20258、安全檢查書面報告制度………20459、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20560、安全標準化工作檢查評比制度………………207其中1-44見《江蘇索普集團公司制度匯編》(20XX年)P135-230

文件目錄1、安全承諾………452、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理目標……463、安全工作計劃…………………474、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525、安全標準化工作領導和工作小組……………536、法律法規識別與評價控制程序………………567、公司風險評價程序………608、風險評價方法匯總……………659、法律法規標準清單……………7110、安全標準化工作檢查評比制度……………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維護公司內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防止發生各類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工藝操作規程、設備操作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不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發現別人違章應予以及時制止。二、新工人進公司和調換工種的人員,未經相關考核合格,不準上崗操作。電氣、起重、運輸、焊接、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行業的作業人員同時還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和技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三、進入生產崗位前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口罩、防護眼鏡、安全帽、安全帶等)。禁止赤膊、赤腳或穿涼鞋、拖鞋、背心、短褲、長圍巾或長發披肩上班。有可能被傳動機械絞傷的作業,不準戴手套。四、職工家屬、兒童及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要害崗位。五、職工在班前要注意休息,工作時間嚴禁睡覺,班前、班中不準喝酒。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集中精力,堅守崗位,不準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給他人,不準打鬧、串崗、脫崗、睡崗和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六、非本班組管理使用的機械、閥門、儀表、電氣開關等設備不準動用和操作。七、一切機械設備、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嚴格安全操作規程,勤觀察、勤檢查、勤調節,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八、凡二人以上共同作業時,應指定其中一人負責安全工作。嚴格遵守廠區作業的各項安全規定,辦理相關作業證,經審批并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按規程作業。九、各崗位應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器材和消防器材,有關部門應定期檢查,保證其處于良好狀態。要熟記預防與急救方法,對防護器材、消防器材要會正確使用和保管。消防設備嚴禁挪作他用。十、高處作業、交叉作業或進入有可能被物件打擊的場所,必須佩帶安全帽,凡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牢安全帶,嚴禁向下亂拋物件、工具,搭架板必須堅實、牢固。十一、廠區內禁止吸煙。除在固定動火區內動火,其它動火一律要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十二、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設備性能和工藝流程,以及應急處理方法。嚴格執行工藝指標。未經領導和相關部門批準,不準隨意更改工藝操作指標和從事與本工種以外的設備操作。生產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或可能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等緊急情況時,操作人員有權先處理,再上報。十三、生產操作人員必須做好操作原始記錄,要求記錄真實、及時、準確,不得提前填寫或弄虛作假,原始記錄應保持清潔完整、妥善保管。十四、電氣設備、線路的一切維修工作,必須由電工進行,其它人員一律禁止上述工作。嚴禁亂拉、亂接電線,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懸掛警示標志。警示標志應由專人管理,誰掛誰取。十五、一切儀表裝置的維修工作,應由儀表工進行,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亂動。十六、各種設備、工具開動或使用前,要經過詳細檢查,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必須嚴格加強移動電器的管理。十七、各種防護裝置、信號、標志、儀表、指示器、安全裝置要經常維護檢查,定期校驗,保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未經批準不得拆除停用、移動或挪作它用。電氣線路和設備接地、接零,必須良好,否則不準使用。十八、計劃性安裝、檢修、搶修(搶險)作業必須有統一指揮,組織協調互相配合,擬定可靠的安全措施計劃。十九、各生產崗位必須保持環境整齊清潔,做到文明生產,生產現場嚴禁堆放雜物影響作業安全。二十、行燈和機器設備上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V。容器、溝道、潮濕場所使用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絕緣必須良好,進入設備內工作必須使用低壓防爆行燈。二十一、檢修(檢查)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檢修管理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二十二、設備在運行中(包括電扇),不準觸及傳動部位,移動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等設備停止轉動后方可移動。二十三、公司內行車車速不得超過20km/h,轉彎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二十四、公司內道路必須保持暢道。占用道路或路面上施工時,必須先到保衛部門審批手續,并在所占路面兩端設安全遮攔,懸掛禁行標志,夜間必須掛警示紅燈。二十五、各崗位職工應接受安全管理人員的檢查,服從安全管理。二十六、發生事故時,必須沉著、果斷,判斷準確,服從統一指揮,積極處理。重大事故或惡性事故的現場應予保護,并立即報告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同時盡力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二十七、易然、易爆、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輸送、貯存、領用、生產按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執行。二十八、認真進行交接班。交班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接班人員反映當班工藝、設備等安全生產情況,并為下班創造安全生產條件。接班人員應認真細致地檢查工藝、設備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必須與上班人員當面交接清楚并做好記錄,否則,接班后出現故障或事故由接班者負責。二十九、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嚴禁“三違”,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者將按照公司有關獎懲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追究其行政責任。二.安全檢修制度安全生產重在預防,為確保檢修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檢修組織與管理1、一切檢修工作都必須嚴格遵守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前必須編制檢修方案,辦理《施工、檢修作業證》,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2、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親自或組織有關現場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3、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明確分工,做到項目、人員、安全措施落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4、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參加的檢修項目,車間或班組必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若未指定專人負責,則由職務高者負責;同職務時,由工齡長者負責。二、檢修前的安全交接1、生產單位在生產系統停車檢修前,必須將系統卸壓、降溫、排放物料、吹掃、置換、進行有效隔絕,切斷檢修系統、設備的水、電、汽,并經檢測分析,確認環境、系統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含量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交付檢修單位。2、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動土安全作業證》、《斷路安全作業證》、《臨時用電申請》等的審批內容及措施落實情況。四、檢修前現場作業的安全要求1、檢修使用的備品、配件、機具、材料,應按指定地點存放,堆放應整齊,以不影響安全和交通為原則。2、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輸送管道附近不得設置臨時辦公室、休息室、倉庫、施工棚等建筑物。3、影響檢修安全的坑、井、洼、陡坡等均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告信號燈。4、檢修現場應保持排水溝通暢,不得有積水。5、檢修現場應保持道路通暢,路面平整,路基牢固及良好的照明措施。夜間施工時,應裝設亮度足夠的照明燈。6、易燃、易爆生產區、貯罐區、倉庫區內或附近的路段,應設立明顯的標志,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防止車輛誤入。7、檢修或施工需要占用道路,必須辦理斷路審批手續,并應保證消防通道的暢通。8、檢修現場應劃定區域,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五、檢修機具的安全管理1、各類檢修機械、設備的防護裝置、制動裝置等應符合安全規定。2、氣焊使用的氣瓶安全附件(減壓閥、阻火器、瓶帽、防震圈等)齊全、完好。3、各種起重機具、起重機械如電(手)動葫蘆、滑車、鋼絲繩、千斤頂、索具等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無損傷、無腐蝕,并符合規定要求。4、安全帶、安全網、梯子等登高用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六、個體防護器具、急救器具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檢修現場應根據具體情況,配備一定數量的個體防護器具、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并確保安全使用。七、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參加檢修的人員,必須進行檢修前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1、需檢修部門的工藝生產特點、可能存在的危險和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2、檢修作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以及檢修時的安全措施。3、檢修規程、安全制度。4、根據檢修的實際情況,著重提出動火、設備內、高處等作業的具體安全措施。5、檢修各工種所使用的個體防護用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6、檢修中經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八、檢修人員的行為規范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關部門發給的特種作業證才能上崗作業。2、從事夜間檢修作業、零星項目檢修作業、設備內檢修作業等,必須有兩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安全監護。3、凡患有疾病或職業禁忌證者,不得從事高溫作業、高處作業等特殊檢修作業。4、進入檢修現場人員必須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必要的防護用品。5、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檢修現場。6、提倡文明檢修,保持環境整潔,廢渣、廢舊設備、廢舊管道等應及時清理。九、檢修作業分類與規范1、電氣作業(1)檢修場所內所有的電氣設備開關(除檢修用電和照明外),必須掛“禁止合閘”禁示牌。(2)檢修用電,必須由電工拆接。臨時用電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申請單》,配電箱應堅固、嚴密,有防水、防雨設施。(3)臨時線的絕緣必須良好,架設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需架空時,在室內離地面不應低于2.5m,室外不應低于3.5m,橫垮馬路時不低于5m。(4)在易燃易爆崗位進行檢修時,臨時電氣設備和線路開關,應符合防爆規定。(5)臨時電器設備和電源線,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拆除。(6)電焊機等檢修用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可靠接地。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合理選用,一般首選使用安全電壓的工具。如使用非安全電壓的工具,必須同時使用漏電保護器或安全隔離變壓器。在金屬容器、設備、管道內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作業,檢修用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照明燈具必須使用安全電壓。(7)室外臨時裝設的機電設備和電源開關,根據氣象條件應設有防施。(8)檢修作業的停供電聯系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未經安全確認,嚴禁停供電操作。(9)電氣檢修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應由專業檢修人員(或單位)負責。(10)不準帶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必須辦理帶電作業證,并確認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在有監護的情況下方可進行。2、拆除作業(1)檢修前應對需要拆除的設備或裝置制訂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并經生產技術部門確認,動力設備部門批準。(2)根據拆除方案的需要,分別辦理動火、動土、吊裝、高處等安全作業證。(3)組織拆除作業人員學習拆除方案和安全作業的各項規定。(4)拆除作業應在專人統一指揮和監督下進行。(5)拆除作業前必須將水、電、汽、氣源切斷。(6)拆除工程周圍,應設置路障、警告標志,禁止車輛和無關人員通行,必要時設專人監視。(7)拆除下來的廢舊材料,應及時分類清理和運出,保持施工現場整潔,道路通暢。(8)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和管道拆除前,必須對設備和管道內的殘存物料作進一步檢查,確認清除干凈,并經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毒面具,以備急用。(9)在生產車間附近作業時,應與車間取得聯系,不得在拆除作間排放有毒有害廢料、廢氣。如必要排放時,應通知拆除人員撤離后才能排放。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毒面具,以備急用。(10)在不停車的情況下進行部分設備的拆除作業時,對生產有聯系而不能切斷的水、電、汽、氣,必須設有明顯的標志。檢修方和生產方應密切配合,落實安全措施,并對作業人員作詳細交待,確保安全檢修。3、動火作業(1)動火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動火作業證上應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時間、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以及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地點和分析結果。動火作業證審批人必須對作業證上的各項內容認真檢查,確認無誤后才能簽字。(2)動火作業人員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有權拒絕動火。嚴禁無證動火和手續不全動火。(3)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前應將動火證交現場動火監護人和崗位當班班長呈檢,確認無誤并簽字后方可按規定時間動火作業。(4)電焊機要符合有關規定,電焊鉗手把和線路絕緣必須良好。(5)氣焊割使用的氧氣瓶必須裝有氧氣減壓閥,應使用氧氣專用的橡膠軟管,與明火的距

離必須大于10m。乙炔氣瓶禁止敲擊、碰撞、曝曬、傾倒和臥放,必須裝設乙炔專用的減壓閥和回火防止器,使用乙炔專用的橡膠軟管。與明火的距離不應少于10m,與氧氣瓶的距離不應少于5m。(6)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動火前必須作動火分析,符合動火作業分析標準后方可動火作業。取樣與動火作業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0min,否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7)在動火點周圍必須清除一切油污和可燃物質。4、高處作業(1)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2)離地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應按高處作業規定執行。(3)高處作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4)搭設腳手架使用的材料必須堅固,結構必須牢固,不準超負荷使用。腳手板之間不能有過大的間隙和探頭板,并應有防滑措施。(5)垂直運輸接卸料的樓層平臺兩側必須設防護欄桿和掛安全網。(6)在檢修現場有高處墜落危險的地方(如深溝、預留洞口、坑槽、電梯口、設備吊裝口、框架平臺等)應設置牢固的蓋板、防護圍欄,并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警告紅燈。(7)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戴安全帽。(8)在高處登上石棉瓦、瓦楞板或薄板進行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防滑的腳手板。(9)遇六級以上強風或暴雨和雷電時,應停止高處作業。5、吊裝作業(1)在檢修過程中,需吊裝重10t以上,或重量雖在10t以下,但形狀復雜,剛度小,細長比大,精密,貴重或施工條件復雜的設備或構件,必須編制吊裝方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經動力設備部門批準后方可作業。(2)在不停車的化工車間內進行吊裝作業,必須事先作出安全吊裝方案由生產部門審核,再報動力設備部門終審批準。(3)大、中型設備吊裝前應進行試吊。試吊高度一般在0.2m左右,然后再進行一次安全可靠性檢查方能正式起吊。嚴禁超負荷吊裝。(4)嚴禁利用廠區管道、管道架、電桿或機電設備作為吊裝錨點,如利用生產廠房或建筑物預埋的吊鉤進行吊裝時,必須經土建技術人員進行檢查核算,確認牢固可靠,才能掛接。(5)禁止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件上,起吊時禁止人員在下面通行,必要時設專人監視。(6)在吊裝現場,同時進行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證》。(7)露天起重作業,遇有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照明。6、動土作業(1)檢修過程中需要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經審批后,方可作業。危險性較大的動土作業應制定動土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2)動土作業中,當遇有地下情況不明時,應停止作業,立即報告主管部門處理。挖土機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時,距離建筑物基石、墻柱至少1m以上。(3)開挖沒有邊坡的深溝、坑、渠等必須裝設牢固的支撐。開挖前應排除地面積水。開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時,應采取排水措施。(4)當發現土層有可能坍塌時,應立即離開作業面,采取防護和加固措施后再進行作業。(5)開挖溝、渠、坑等周圍要設圍及警告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6)動土作業用的工機具,使用前必須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7)在坑、溝、渠內動土作業,應注意有毒有害氣體的監測,保持通風良好,并配備一定數量的防護器具,如遇有毒氣,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現場。十、票證管理1、票證應按規定由各主管部門歸口管理。2、辦理票證時,必須逐項內容認真填寫。審批票證人員,必須認真審查票證中的各項內容,必要時親臨現場,確認和核實各項分析數據和安全措施。3、保持票證的嚴肅性,不得涂改。票證要專證專用,不得代用、轉用、挪用和擴大使用范圍。4、嚴禁先作業后辦證或使用過期票證。5、票證審批后,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等內容要求進行作業。6、票證管理部門應保管好票證。票證的保管期限為一年。十一、檢修驗收的安全管理1、檢修完畢后現場清理(1)檢查各檢修項目,確認有無漏項。(2)檢查檢修所用的盲板,應按盲板抽堵管理相關規定執行。(3)清掃管線,應無任何物件(如未拆除的盲板或墊圈)阻塞。(4)檢查設備的防護裝置和安全設施,以及拆除的蓋板、圍欄、扶手、避雷裝置等應恢復原來狀態。(5)清除設備上、房屋頂上、廠房內外地面上的雜物垃圾。(6)檢修所用的工機具、腳手架,臨時電線、開關,臨時用的警告標志等應清出現場。2、試車前的安全檢查(1)對設備、管道進行耐壓和氣密性試驗。(2)按工藝操作規程進行工藝系統檢查,確認壓力、溫度、流量、聯鎖、信號報警等儀表處于良好狀態。(3)檢查水、電、汽、氣等供應正常。(4)制定試車方案和單機聯動試車操作票。(5)制定內外聯系工作程序。(6)制定異常情況的處理措施。3、檢修交接驗收檢修結束后,在試車過程中,檢修單位為交方,生產單位為接方,應嚴格按安全交接程序進行交接。(1)檢修項目不應有缺項或漏項。(2)確認各類設備、管線、公用工程系統(水、電、汽、氣)檢修后達到要求。(3)確認儀表、儀表聯鎖、工藝報警等數據準確,符合投用要求。(4)確認與外系統管線隔離的盲板拆除(加入)狀態正常。(5)確認預留口的閥門、管線安裝位置及開車前的狀態正常。(6)確認安全裝置和消防設施的完備和完好。三.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為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使全體員工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理念,提高員工的安全知識水平、安全技能和應急處理能力,進而推動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特制定本制度。一、總體要求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經過安全生產培訓,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2、所有新從業人員(新工人、外單位調入職工、臨時工、培訓實習人員等)均需經過公司及分廠(子公司)、車間(科室)、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方能進入崗位。3、特種作業人員,還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資質證后,持證上崗。二、從業人員的培訓和再培訓1、公司級安全教育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教育部門組織,安全部門負責實施。教育內容為: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及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本企業的生產特點;安全生產、消防和職業衛生方面的基本知識;本公司及相關行業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訓,一般事故預防和處理的基本知識。新從業人員通過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部門。2、分廠(子公司)級(一級)安全教育一級安全教育由分廠(子公司)安全部門組織實施。教育內容為:本單位生產的特點;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本單位及相關行業重大事故案例分析。新從業人員經安全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到各車間。3、車間(處、科室)(二級)安全教育二級安全教育由車間主任(處、科長)負責,安全技術員協助。教育內容為:本車間(處、科室)生產概況和規章制度;本車間(處、科室)生產特點、工藝流程,主要機械、設備性能;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范,事故柜和消防器材的配置情況、性能和使用方法;本車間(處、科室)和相關部門的配合與銜接規范;事故案例等。新從業人員經二級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4、班組(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教育內容為: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生產特點和主要設備的結構、原理和操作規程;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的性能、作用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事故案例等。5、公司及分廠(子公司)、車間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應有書面材料和試卷。每級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后,應及時將考核結果記錄在“職工安全檔案”和“上崗證”中。6、安全教育時間規定:凡直接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的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小時。其他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7、進入公司參觀、學習人員,接待部門對其進行一般安全注意事項的教育,并指派專人負責帶隊。二、從業人員的再培訓1、員工調整工作或離崗四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應進行相應級別的安全教育培訓,并應及時將考核結果記錄在“職工安全檔案”和“上崗證”中。2、企業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3、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4、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技術方案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全體檢修(施工)人員明確方案,掌握安全措施,確保安全檢修(施工)。5、職工違章冒險作業、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部門領導或安全部門進行安全教育,確認已經吸取教訓后,才能繼續上崗操作,并應將教育內容記入職工安全檔案。6、發動廣大職工,提出搞好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討論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三、上崗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證1、作業人員經過培訓,取得由廠安全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持證上崗。關于《上崗證》的管理,按公司相關制度執行。2、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要求進行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3、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專門教育。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質后,方可上崗操作。4、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未遂事故時,各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教育,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對事故責任者除進行安全教育外,必須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四、安全考核(一)、公司及分廠(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二)、其他干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集團公司組織進行,考核的內容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本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本公司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本公司的生產工藝和特點;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車間(部門)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法;原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生產41條禁令》中的有關規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三)、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安全部門負責組織,教育培訓等部門協助,每兩年舉行一次,成績記錄在《上崗證》上。考核內容包括:1、直接從事化工生產人員崗位專業安技知識:(1)本崗位的生產特點、工藝流程和重要工藝參數。(2)本崗位的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檢修安全要求。(3)本崗位安全保護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維護保養方法;勞動防護用器和器具、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4)本崗位生產中緊急事故、異常情況的處理措施。(5)對本崗位危險源點及不安全因素、有害因素的了解。(6)本崗位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2、輔助性生產人員崗位專業安技知識:(1)本工種的安技專業知識,安全作業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2)對從事工作范圍內重要或重點崗位的不安全因素、有害因素及相應安全要求的了解。(3)對個人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的了解。(4)從事本工種作業時如何與崗位生產人員共同做好安全工作。(5)工作范圍內可能發生的中毒、灼傷等事故的自我保護及急救方法3、各崗位通用安技知識(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2)安全生產指導思想、核心、任務以及實現途徑。(3)原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生產41條禁令》。(4)公司有關禁煙及勞防用品穿戴等的管理制度。(5)觸電,火災等事故的預防與應急處理基本知識。(6)中毒、化學灼傷后的急救常識。(7)安全管理中常用術語;與燃燒、爆炸、中毒等事故相關的術語。(8)常見安全生產標志、安全色的含義。(9)八項作業證的安全規定與要求。(10)典型事故案例分析。68.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是避免各類事故發生,確保職工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的重要措施。結合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一、任務與要求1、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預防事故發生。2、安全生產檢查應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做到邊檢查,邊整改,及時推廣和總結先進經驗。除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外,每年還應進行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3、安全檢查活動,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并制訂《安全檢查表》,對安全檢查的情況要有記錄。二、形式與內容1、綜合檢查(1)綜合檢查主要以“六查”為中心內容,即:查領導:查領導對安全生產是否有正確認識;是否真正關心職工的安全健康;是否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效益的關系;能否堅持“三同時”、“五同時”及“四不放過”的原則;企業有無長期安全規劃和年度計劃;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有無保證;對本企業安全薄弱環節和較大事故隱患是否心中有數,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力有效等。查思想:查企業全體員工是否牢固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各有關部門及人員能否做到當生產、效益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查制度:查企業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建立健全,內容是否正確、完善,并能否嚴格執行。查管理: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狀況,查安全組織管理網絡,全員管理、目標管理和生產全過程管理的工作。查紀律:查勞動紀律、工藝紀律、工作紀律、施工紀律等的執行情況,是否有擅離職守、睡崗、串崗、聚崗,及從事與生產無關的事。查隱患:就是深入生產作業現場,查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如重點查各類設備、機械、電器、鍋爐、壓力容器、儀表、車輛、廠房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是否完好。查跑、冒、滴、漏情況,查工業衛生,作業場所有害塵毒的濃度、噪聲是否達到國家有關標準,查危險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經營等各環節是否符合國家規定。(2)組織形式集團公司安全檢查:由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安全部門召集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檢查組,對全公司進行全面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分廠(子公司)安全檢查:由分廠廠長(子公司經理)負責,所屬安全部門召集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檢查組,對本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檢查情況由本單位安全部門報上級安全部門。車間(科室)安全檢查:由車間主任(科室負責人),車間、班組管理人員和有關職工組成檢查組對本部門所轄范圍進行全面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檢查情況由部門報送本單位安全部門。班組安全檢查:由班組長和安全員對本班組所轄范圍每天一次進行全面檢查,檢查情況可口頭或以書面形式報車間。2、專業檢查(1)專業檢查的內容主要是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儀表、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檢查。專業檢查由各專業職能部門的主管領導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檢查和檢測。安全部門應監督配合進行專業檢查。各部門檢查和整改的情況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專業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二次。3、季節性檢查根據本地的地理和氣候特點,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人員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防觸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4、日常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分崗位工人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生產工人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各自在業務范圍內深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三、整改措施的落實1、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實行分級管理,建立隱患整改臺帳,并落實整改措施。2、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四不推”即凡自己能解決的,班組不推給車間,車間不推給分廠(分公司),分廠(分公司)不推給集團公司,集團公司不推給上級主管部門。3、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都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應由公司安全部門匯總并存檔。4、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隱患,必須采取應急的防范措施,并制定計劃,限期解決。5、凡本單位無力解決的重大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還應書面向集團公司報告。6、集團公司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四.事故管理制度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范事故管理程序,及時有效處置安全事故,認真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防止事故的重復發生,確保生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分類與管理(一)、公司以事故實行分類管理,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進行調查、分析和建立相關事故檔案,并報安全部門統計和存檔。(二)、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全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工作,各分廠、分(子)公司安全部門應在每月25日前將事故匯總情況報送公司安全部門。(三)、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管理的事故,領導可指定某一部門為主,組織調查、分析、上報和處理,事故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重大事故由主管副總經理組織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四)、事故分類1、傷亡事故:指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活動中發生的、并造成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由安全部門負責管理。2、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使生產波動而減產或停車的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管理。3、設備事故: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設備、工藝管道、建構筑物等的非正常損壞,造成影響生產或財產損失的事故均稱為設備事故。由動力設備部門負責管理。4、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施工質量不符合國家、行業或企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事故。(1)凡產品(成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由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管理。(2)基建工程不按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由基建部門負責管理。(3)機、電設備檢修質量不符合標準,由動力設備部門負責管理。(4)原材料、產品因保管不善或包裝不良而變質,采購的物料不合格而影響生產或檢修計劃完成等,由生產部門負責管理。5、交通事故:凡違反公司交通管理規定或其它原因所造成的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稱為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管理。6、火災事故: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雖發生著火,但搶救及時,未造成財物大的損失或人身損害的,稱為火警事故)。由消防部門負責管理。7、爆炸事故:由于某種原因,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由事故直接原因所涉及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安全和消防等部門參加。8、污染事故:凡屬“三廢”處理裝置不正常運行,生產裝置排放污染物,引起人員中毒、農作物減產、樹木枯死和牲畜傷亡等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稱為污染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管理。9、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為醫療差錯)。由衛生部門負責管理。10、破壞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稱為破壞事故。由保衛部門負責管理。11、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影響或人們客觀上尚未認識而發生的各種不可抗拒的災害故稱為自然事故。由各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管理。12、未遂事故:凡因工作失誤、操作不當等原因,已構成事故發生條件,由于發現及時,得到挽救或僥幸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稱未遂事故。由各職能部門按分工負責管理。二、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1、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89]化生第43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1)特大設備事故:設備損壞造成全廠性停產72小時以上,三類壓力容器爆炸或修復費達50萬元的。(2)重大設備事故:設備損壞、影響多系統裝置產品(成品或半成品),產量日作業計劃損失50%;大型單系列裝置日作業計劃產品產量損失100%或修復費達10萬元的。(3)一般事故:設備損壞,影響產品產量日作業計劃損失10%以上或修復費達100%以上或修復費達一萬元的。(4)微小設備事故:設備損壞,影響產品產量日作業計劃產量和修復費低于一般事故的。2、火災事故按原公安部、勞動部1997發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執行:(1)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2)重大火災: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3)不具備前列兩項情形的火災,為一般火災。3、傷亡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2)重傷:指相當于規定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3)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4、其它各類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損失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5、事故損失計算:(1)工傷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7)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2)固定資產損失價值計算:①報廢的固定資產,以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②損壞的固定資產,以修復費用計算。(3)流動資產損失價值計算:①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均按賬面值減去殘值計算。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4)停產、減產損失,按事故發生之日起到恢復正常生產水平時止,計算其損失的價值。三、搶險與救護1、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妥善處理,保護事故現場。2、發生重大事故時,公司領導要直接指揮,安全、設備、生產、消防、保衛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3、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帶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四、事故報告程序1、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或調度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重大事故,要立即通知安全部門和主管職能部門,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類別、初步傷亡人數和事故簡況)在1小時內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續報。2、發生事故的部門,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進行調查和處理,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主管部門。事故報告的報出時間,不得遲于事故發生后48小時。若事故原因復雜,報出時間最遲:一般事故為3天內,重大事故為5天內,若事故原因未查清也要先將事故發生的詳細時間及事故現場處置,事故經過、具體傷亡人數,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書面報告主管部門。3、公司應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報送的事故,執行《江蘇省安全生產事故快速報告程序暫行規定》的報告時限。五、責任劃分1、安全管理實行各級主管領導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2、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用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和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3、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圖制造、施工,未經設計、修改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4、持“上崗證”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無“上崗證”擅自作業發生事故,由本人負責,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5、培訓實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6、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重大事故時,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六、調查和處理1、發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辦理。2、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主管部門要求的時限內由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調查并召開事故分析會,填寫事故報告書。3、發生重大事故,集團公司負責人或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處理。4、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要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建立健全事故檔案,應由專人妥善保管。5、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6、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和責任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公司察看、開除出廠,直至追究刑事責任。7、凡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有意拖延報告者;不開事故分析會,不按規定時間報送報告者,要追究責任并按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8、對防止和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集體、由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總經理批準,予以表彰、獎勵。9、如國家有新的相關規范,按新的要求執行。五.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安全生產投入管理制度為加強本企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管理,確保安全資金的有效投入,特制定本制度:一、本企業必須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安全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專項臺帳,內容主要包括:(1)安全培訓教育所需費用;(2)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及保健品的經費;(3)安全設施、安全連鎖、報警裝置、安全通訊設施、防觸電設施、防噪聲、粉塵設施、防灼傷沖淋設施、員工洗浴、休息設施、應急救援等設備投入和維護保養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資金投入;(4)保證重大隱患治理所需費用;(5)安全風險抵押金;(6)安全檢查工作所需費用;(7)保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及其他有關經費投入;(8)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演練所需的費用;二、為保證安全資金的有效投入,企業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2)在安全生產檢查中所發現而尚未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3)針對可能引發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所應采取的技術措施。(4)發展生產所需采取的安全技術革新項目,以及廣大職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5)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施等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2、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范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的要求。(1)安全技術:以防止火災、爆炸、工傷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護裝置、保險及信號裝置等。(2)工業衛生:以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如塵毒的回收利用,通風、降溫、采光、防寒保暖、防潮,消除噪音等。(3)輔助房屋及設施:有關保證職工勞動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間等。(4)宣傳教育:勞動保護科研、勞動安全衛生檢測、安全宣傳教育等設施及安全圖書資料和教材。(5)其它:不能列入以上項目的,如作為安全試驗、研究所需儀器、設備、材料等。3、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及審批(1)由車間主任(或部門負責人)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公司有安全生產的具體規定確定車間(或職能部門)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指定專人編制具體計劃和方案,經職工討論后送本單位安全部門。(2)分廠(子公司)安全部門組織審查,進行本單位平衡后,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本單位總工程師或分廠廠長(子公司經理)審核、批準,制訂出本單位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報集團公司安全部門。集團公司直屬處(科)室的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集團公司安全部門。(3)集團公司安全部門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審查、平衡、匯總后,編制出集團公司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審批。(4)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召開有關部門及人員會議,研究確定以下事項:①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②各個項目的資金來源。③設計單位及負責人。④施工單位及負責人。⑤竣工或投產使用日期。⑥必須報上級批準的重大項目,在核準后一定要落實上述責任及期限。(5)經審核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生產部門將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年度生產計劃一并下達。(6)各部門在日常和專業安全檢查中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及其整改措施,要及時報安全部門備查。(7)各部門每年應按時編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安全部門審查匯總。(8)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不得任意變動,若因特殊原因需修改計劃,應經上級主管領導批準。4、資金來源及物資供應公司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5、檢查和報告(1)主管部門領導、工會負責人必須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進行檢查,由主管領導作出總結。(2)安全部門定期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組織檢查,并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安全部門匯報。6、竣工驗收(1)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竣工后,經試運行三個月,正常后,在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分廠由分廠廠長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由計劃、技術、設備、安全、消防、工業衛生、工會等部門會同所在車間或部門,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邀請上級有關部門參加驗收。(2)使用單位應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運行情況寫出技術總結報告,對其安全技術及其經濟技術效果和存在問題做出評價。(3)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應納入正常管理。①各車間或職能部門應將所屬安全技術措施設備與生產設備同時納入計劃管理。②各車間或職能部門要對所屬安全技術措施設備安排小修、中修、大修計劃。六.工藝安全管理制度為確保工藝操作安全,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保護企業財產免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一、運行1、編制的產品工藝規程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并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2、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由生產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3、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不得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1)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2)嚴格進行巡回檢查。(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4)嚴格執行操作法(票)(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6)嚴格執行安全規定。4、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5、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6、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動用生產設備、設施及工具。7、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后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8、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二、開車1、新裝置開車必須編制開車方案;在役裝置開車必須嚴格按操作法、安全操作規程進行。2、必須進行開車操作檢查,檢查并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開車檢查應有專人確認,并有記錄。3、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堵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于完好狀態。4、保溫、保壓及洗凈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5、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6、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7、各種條件具備后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操作法)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溫、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8、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同時報告,嚴禁強行開車。三、停車1、停車應按操作法中的停車步驟進行。用于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于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2、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壓后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后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3、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后停輔機。4、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5、天氣較冷時,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熱的情況,防止凍壞。四、緊急處理1、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后報告。2、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3、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4、發生爆炸、著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盡速通知相關崗位并向上級報告。5、作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在采取應急措施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撤離作業場所,并迅速報告有關人員。七.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為加強設備的安全操作和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一、生產操作的設備,均應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安全技術規程、防火制度和維修保養制度等,并要對操作人員進行教育,檢查制度規程的執行情況。二、各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三、使用部門必須對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四、各種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以及其它機械對人體有可能發生傷害的危險部位,都要設安全裝置。五、電動機及動力傳運裝置中,人可能接觸的部分,應用堅固的金屬柵欄或罩子進行防護。六、設備的拆卸,儲槽頂部走臺、通道、樓梯及其它有墜落危險的場所,須設置堅固的圍扶欄或蓋子。七、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中,應盡可能采用密閉的設備。八、在做好機械、設備管理的同時,做好安全防護裝置的管理,保證靈敏可靠,處于完好狀態。九、發現操作的設備存在嚴重故障,并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應立即停止操作,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十、機械設備在停車進行清掃、加油、維修時,為防止他人誤操作,發生意外,應有適當的安全措施和明顯的標志。十一、機器在運行時嚴禁以下工作:①用手拿抹布清掃軸或軸頭等轉動部分。②取下或停用安全裝置及設施。③進行安裝、拆卸、檢修等工作。④向轉動輪結合處澆、抹潤滑油。十二、設備部門對安全設備必須根據要求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并做好檢測記錄。十三、所有的計量儀表均應設置在照明充足的適宜地點,以便操作、觀察和檢修。十四、被切斷的與生產系統相連的管道上應上好盲板,并掛上明顯的標志。十五、為防止可燃氣體產生爆炸應注意檢查:①可燃氣體設備、管道的嚴密程度,要達到防止泄漏的基本要求。②在有可燃氣體設備、管道的廠房內,應保證有充分的通風換氣,禁止違章動火。③有可燃氣體的管道、設備,停車檢修前必須進行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檢修。十六、開、停車時必須做好檢查與聯系工作,按操作規程開、停車。十七、發生設備事故后,按事故管理有關制度的要求執行。十八、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十九、設備試車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設計和安裝應符合規范,要制定試車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方可進行試車。新安裝的設備投入生產使用前必須先進行空運轉,合格后方能帶負荷試車。二十、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二十一、凡新、改、擴項目,必須以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觀點來確定技術方案,在可能的范圍內力求達到機械化和自動化。八.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溫、高壓、易燃、易爆是我公司化工生產的主要特點之一,為加強動火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保護職工生命安全,避免企業財產遭受損失,特制定本制度。一、企業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劃分出“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二、固定動火區的劃定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安全部門登記審批。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等,不應小于30m。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4、固定動火區設置應確保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三、固定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四、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三類。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指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由分廠(子公司)安全部門復查后,報分廠廠長(子公司經理)終審批準。2、一級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由動火單位所屬車間(部門)安全員或主任復查后,報分廠(子公司)安全部門終審批準。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4、凡分廠(子公司)、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分廠(子公司)安全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5、遇節日、假日或生產不正常下的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6、動火作業區域劃分由各分廠(分公司)根據本單位生產實際情況劃定,并在廠區平面布置圖上標明,報集團公司安全部門備案。五、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辦理其它相關票證。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4、凡處于易燃、易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加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道等方式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乙炔氣瓶應正確擺放,不得傾倒。12、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1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1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落實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動火作業現場要求通排風良好,動火作業時主管廠長(經理)、車間主任,安全員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公司消防隊到場監護。動火過程中必須有專人負責監視系統壓力變化,壓力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六、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1、凡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可能存在危險物質的部位動火時,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分析樣品必須保留至動火結束。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分析手段無法實現此要求,則應由分廠(子公司)安全部門確認后方可動火。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七、《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部門管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項目所在部門(車間、班組)指定的動火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屬施工方面的由所在動火點的施工單位指定的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辦理動火作業證的審批手續,辦好證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個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由終審批準部門、動火人、動火地點單位各留一份。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24h。(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120h。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車間(部門)的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所屬安全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經理)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車間(部門)的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所屬安全部門終審批準。(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車間(部門)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4)節假日、中夜班期間,一級、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可由生產調度審批,各分廠(子公司)也可另行規定。八、職責要求1、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2、動火人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應核對《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全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和手續不完備作業。動火前,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部門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3、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所在部門(車間、班組)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部門共同指派。新項目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情況。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和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動火完成后,匯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4、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部門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5、動火部位負責人被動火部門班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6、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確認無誤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九.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為減少高處墜落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加強對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二、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異溫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場所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冬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5℃及以上時的溫度。三、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零電位或等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解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電壓等級60~110kV距離低于2.5m,20~35kV距離低于2m,10kV以下距離低于1.7m視為接近帶電體。四、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1、高處作業的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1)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2)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3)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2、高處作業的分類: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三類。(1)特殊高處作業:①在陣風風力6級及以上強風情況下的高處作業;②高溫或低溫環境下的異溫高處作業;③雨雪天進行的雨雪天高處作業;④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的夜間高處作業;⑤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的帶電高處作業;⑥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條件下的懸空高處作業均屬于特殊高處作業。(2)化工工況高處作業:①在坡度大于450的斜坡上進行的高處作業;②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③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④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

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⑤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3)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在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施工。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癥、癲癇、精神分裂等職業禁忌癥和年老體弱、女工孕期、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登高作業。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和登高器具、設備。6、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7、高處作業應有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六、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1、《高處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內要填寫具體。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3、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應采取防墜落措施。工作完畢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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