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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責任追究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確保各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嚴肅追究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在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中的責任追究。

(三)基本原則1.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依據,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和責任程度。2.有錯必究原則: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必須追究責任,不得姑息遷就。3.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通過責任追究,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同時促進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不斷完善。

二、責任追究的情形(一)組織領導不力1.未按照要求成立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領導小組職責不明確、工作不落實的。2.對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不重視,未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未定期研究部署工作的。

(二)風險排查不實1.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開展廉政風險排查,導致風險點查找不準確、不全面的。2.故意隱瞞廉政風險點,或者對已排查出的風險點不如實報告的。

(三)防控措施不力1.針對排查出的廉政風險點,未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或者防控措施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2.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廉政風險發生的。

(四)監督檢查不力1.未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監督檢查機制,或者監督檢查工作流于形式的。2.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

(五)信息溝通不暢1.在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中,不及時向上級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或者對上級的工作部署不及時傳達貫徹的。2.內部各部門之間信息交流不暢,影響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整體推進的。

(六)違規違紀行為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違反廉政紀律的。2.在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3.對投訴舉報廉政風險問題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責任追究的方式(一)批評教育1.對在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問題,情節較輕的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2.批評教育可以采取個別談話、會議通報等方式進行。

(二)誡勉談話1.對存在一定廉政風險隱患,或者工作中出現失誤,情節較重的人員,進行誡勉談話。2.誡勉談話由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實施,談話人應向被談話人指出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談話記錄。

(三)責令整改1.對因工作不力導致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出現漏洞或問題的部門或個人,責令限期整改。2.被責令整改的部門或個人應制定詳細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責任人,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單位紀檢監察部門。

(四)通報批評1.對在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中敷衍塞責、拒不整改,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部門或個人,進行通報批評。2.通報批評通過單位內部文件、會議等形式進行,公開曝光存在的問題。

(五)組織處理1.對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調整崗位、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措施。2.組織處理由單位黨委(黨組)研究決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相關手續。

(六)紀律處分1.對違反黨紀政紀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3.紀律處分的實施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七)法律追究1.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在責任追究過程中,發現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方式代替法律追究。

四、責任追究的程序(一)線索受理1.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責任追究線索,線索來源包括群眾舉報、上級交辦、監督檢查發現等。2.對受理的線索進行登記,詳細記錄線索內容、舉報人或發現人信息、線索來源等情況。

(二)初步核實1.對受理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了解線索反映問題的真實性和嚴重性。2.初步核實可以通過查閱資料、個別談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過程中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

(三)立案審查1.經初步核實,認為線索反映的問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需要追究責任的,予以立案審查。2.立案審查由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建議,報單位黨委(黨組)批準后實施。立案后,應成立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明確調查人員的職責和分工。

(四)調查取證1.調查組按照調查方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2.調查取證過程中,應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證據進行認真核實。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被調查人出示相關證件。

(五)責任認定1.調查組根據調查取證情況,對責任主體和責任程度進行認定,形成調查報告。2.調查報告應包括案件來源、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問題事實、證據材料、責任認定依據、責任處理建議等內容。

(六)處理決定1.單位黨委(黨組)根據調查報告和責任認定情況,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決定。2.處理決定應明確責任追究的方式、對象、內容,并向被追究責任的部門或個人宣布。

(七)執行與備案1.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作出后,相關部門應按照規定及時執行。對給予紀律處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相關手續;對組織處理的,及時調整崗位或辦理辭職、免職等手續。2.責任追究處理決定執行情況應報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備案,紀檢監察部門對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八)申訴復查1.被追究責任的部門或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2.申訴由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受理,紀檢監察部門應組織復查,復查結果報單位黨委(黨組)研究決定。經復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及時糾正。

五、責任追究的結果運用(一)與績效考核掛鉤1.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責任追究情況納入部門和個人績效考核體系,作為評先評優、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2.對在廉政風險防控工作中表現優秀、無責任追究情況的部門和個人,在績效考核中給予加分獎勵;對因工作不力導致出現廉政風險問題,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和個人,在績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與干部選拔任用掛鉤1.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充分考慮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責任追究情況。對存在廉政風險問題且被追究責任的人員,在同等條件下不得列為提拔任用對象。2.將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責任追究情況作為干部廉政檔案的重要內容,為干部選拔任用提供參考依據。

(三)與廉政教育相結合1.對因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被追究責任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開展警示教育活動,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意識。2.通過組織學習、觀看警示教育片、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等形式,引導工作人員從中吸取教訓,增強防范廉政風險的自覺性。

六、附則(一)解釋權本制度由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二)實施時間本制度自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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