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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1.市場主體組織關系2.市場運行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保障關系法律事實的定義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由于法律實施的具體表現形式不同,會有不同性質的法律事實,可以產生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第二章:經濟糾紛處理法律制度經濟仲裁機構的選擇:仲裁委員會是仲裁機構。當事人將經濟糾紛提交哪一個仲裁委員會仲裁,由他們自愿協商決定。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經濟仲裁適用于平等主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與身份權有關的案件:如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允許仲裁。經濟仲裁協議的定義: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將有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糾紛提交仲裁,并服從裁決的一種書面約定。事仲裁制度的基石,是仲裁機構對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轄權的前提。經濟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經濟訴訟的管轄規定:級別管轄:四級二審:基層,中級,高級,最高級地域管轄:同級不同區域: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地域管轄:像合同糾紛在合同當中合同當事人協議好的地方管轄。共同地域管轄:同一訴訟有幾個被告時,在經常居住地在2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因不動產引起的糾紛案件或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在不動產所在地或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移送管轄:當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不屬于本院管轄,依法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指定管轄:當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無管轄權或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或通過商議未能解決管轄爭議的情況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予以管轄。仲裁和訴訟的關系:仲裁: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后,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同意將爭議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仲裁機構)且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爭議。訴訟:雙方當事人當遇到在國內糾紛和涉外糾紛時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和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活動。仲裁和訴訟二者都是當雙方當時人無法在自己內部和解的情況下向第三者請求和解的行為。但是仲裁比訴訟簡單而且不用人民法院審理,只用非司法機構而且所處的問題也不是大問題。訴訟一般是損失很大的,涉及到很多權利的。不可仲裁的范圍:與身份權有關的案件:如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允許仲裁。第四章有限責任的含義: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除了自己認繳的股本以外,對公司債務不負任何責任。公司的債務完全以公司的財產清償。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股東人數50以下。股東出資達到不得少于3萬元。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的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結構。有公司住所。出資不定的法律責任:非貨幣出資的要辦理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在向公司足額繳納的同時向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非貨幣資金實際價格低于所定的價額的,在補足其差額的同時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股東只有一人)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一次交出公司規定的出資額。貨幣出資比例不少于30%3.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4.該公司不可以在投資新的一人有限公司。5.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的規定1.依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章程沒有規定:分為公司內部股東間轉讓和向公司外部第三人轉讓。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4.向公司外部第三人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半數指股東人數)。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72.314.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1.2人以上,200人一下。半數以上人在中國有住所。2.最低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3.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股份的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有公司的名稱,建立符合股份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結構5.有公司住所。1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不成時發起人的法律責任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回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1.是自由的。2.交易場所是法律規定的。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其他組織機構也是一年內不得轉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總數的25%。退休一年內不得轉讓。第五章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規定1.管理模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2.管理者的義務:誠信、勤勉義務;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不得侵占企業財產;不得挪用企業的資金;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本企業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承擔: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規定:1.僅能是自然人。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即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的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以及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等不能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2.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投資人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的入伙退伙規定1.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退伙:按照退伙時的財產狀況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退伙形式:聲明退伙(即自愿退伙。包括約定合伙期限的和未約定合伙期限的)法定退伙(包括當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人的個人債務與合伙企業的債務關系:合伙人的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理行使合伙人在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個人債務時,該合伙人可以拿他在企業中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債務人在企業中的財產用于清償。有限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的權利1.承擔有限責任: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2.無競爭避止;3.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4.可將其財產份額出質;(不得以勞務出資)5.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6.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7.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合伙人入伙和退伙后對債務的承擔責任的規定: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對合伙人的權限限制的對外效力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身份的轉變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責任的不同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為不被視為執行合伙事務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第七章28.破產企業中債務人的財產組成破產申請受理前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申請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管理人有權或應當追回的債務人的財產29.債權人的表決權限債權人有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1.債權尚未確定的:對全部議題沒有表決權2.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對和解協議、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無表決權。30.債權人會議的職權1.核查債權2.申請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員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3。選任和更換債務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4.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31.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分配規則分配規則:1、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2、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分配順序: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4、普通破產債權。按照債權比例分配32.取回權,抵消權的規定取回權:從管理員接管的財產中取回債務人占有但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請求權。抵消權: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主管人主張抵消。相關人員可以依法行使取回權和抵消權。33.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情形1.議事機構第一次召開的召集和時間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2.以后的召集和時間: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3.管理人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第八章:34.壟斷協議的種類(也成為競爭不足)1.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協議:分割市場協議,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的協議。2.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協議:固定向第三者轉銷售的價格的協議,限制的最低價格的協議等。3.使用除外的協議35.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1.中國境內的壟斷行為2.中國境外的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壟斷行為36.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37.不正當競爭的類型1.虛假行為:包括虛假標識行為、虛假宣傳行為2.限制競爭行為:包括濫用優勢地位行為、濫用行政權力行為3.不當交易行為:包括商業賄賂行為、虧本銷售行為、強行搭售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4.商業侵權行為:包括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誹謗行為5.串通招投標行為38.商業秘密的定義不為公眾所知熟,能為權利人帶來緊急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有價值性,獨創性,非公開性。第十章:39.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和生產者、銷售者之間(因產品質量監督管理)2.生產者、銷售者與用戶、消費者之間(因產品缺陷產生侵權行為)40.產品責任的定義當產品存在缺陷給使用產品的用戶,消費者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是民事侵權責任。=41\*Arabic41.產品責任的免除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2.已過時效情況: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依法轉嫁:通過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將其可能承擔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42.產品缺陷的定義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第十一章43.職務發明的種類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4.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44.工業產權的特性1.專有性:也稱為獨占性,排他性2.地域性:只能在其本國領域內有效,對其他國家不具有法律效力。3.時間性:保護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期限的長短由各國的法律規定。45.商標注冊原則自愿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補充的原則46.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僅有本商品的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特點;商標自身不具有顯著特征;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有商品的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性狀或者使用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的的已注冊的馳名商標導致混淆,誤導公眾,致使著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47.工業產權的定義指用于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勞動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區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48.工業產權的范圍: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廠商名稱,服務標記,原產地名稱,貨源標記,制止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在中國,主要指專利權,商標權。48.外觀設計的條件:必須能與產品相結合并能夠用于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或生產,且富有美感。49.商標使用許可的方式:獨占、排他、一般使用許可。50.創造性的涵義: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是屬于實用新型。第十三章

51.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的關系52.無效合同的種類: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2.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53.抗辯權的種類及行使條件1.同時履行抗辯權2.先履行抗辯權3.不安抗辯權54.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規定1.權利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2.義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3.權利義務全部轉讓:須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或者登記手續。4.若當事人訂立合同后發生合并的,則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組織行使和承擔;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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