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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撫寧區撫寧鎮派出所2024年治安調解的調查治安調解是我國公安機關處理民間糾紛工作的基本手段。但隨著社會治理結構及調整機制的不斷發展,原有的治安調解方式方法的局限性開始顯現,對于解決階段性新情況、新問題捉襟見肘,進一步探索基層治安調解工作的新方法、新策略成為緊迫的任務。加強新型治安調解機制研究,不僅利于促進執法實踐創新發展,更有利于降低違法風險,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從實踐發展來看,新型派出所治安調解模式可以深化我國社會治理保障體系發展,發揮治安調解制度的價值與優越性,體現公安機關作為人民公仆的地位。一、撫寧鎮派出所基層治安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一)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缺乏一般而言,治理綜合性問題都是需要多個部門來進行解決。就糾紛而言,每個部門都有著不一樣的作用,社會糾紛的完成往往需要與不同部門的同理合作才能完成,民政部門通常要參與婚姻糾紛,工商部門和勞動部門會參與勞動糾紛。多個部門的合作已經成為治安調解工作的一種常態,解決這個問題是解決糾紛要解決的事,如果只是考派出所一個部門解決糾紛,往往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另外,本來社會糾紛已經非常復雜,糾紛往往涉及方方面面,其他部門往往不想介入其中,因為介入還不一定就能成功調解當事人的矛盾,還會導致自己處于麻煩之中,所以就會出現一種不理不睬的態度,踢皮球”的方式已經成為社會上的一種常態,是一種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二)調解協議不具法律明文規定的約束力撫寧鎮派出所參與治安調解工作并出具相應的調解協議,2024年數據顯示,撫寧鎮派出所協議不履行比達在30%左右,簡而言之,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后,回家會產生新的想法,導致方或雙方違約,主要原因在于調解協議本身約束力不足。一般來說,協議法律效力不足。從撫寧鎮派出所民警的調解實踐發現,由于有關法律中對當事人不予履行調解協議這一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僅是將“民間糾紛”作為治安調解的大體范圍,導致撫寧鎮派出所不僅需要處理龐大的糾紛調解案件數量,而且對應的治安調解工作達成的最終協議沒有法律強制力作為履行保障,這種情況使得撫寧鎮派出所治安調解工作進展受限,糾紛難以根本解決。筆者參考其他學者的研究總結認為: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必須要考慮到法律效力的上下限度,調解協議上如何規定對當事人進行的處罰,協議書和留存記錄效力的有效時長,如果當事人反悔或故意不履行協議規定應如何懲戒這些問題。(三)缺乏矛盾糾紛利益表達機制,調解工作質量偏低治安調解責任范圍不夠明確。相關法律法規僅對治安調解的原則、內容進行規范,導致部分治安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左右搖擺現象,有的將不應歸屬于調解范疇的案件納入到調解范圍,有的則將歸屬于調解的案件排除在外,導致出現很多存在爭議的調解協議。另外,在派出所調解責任說明上,存在簡單的將部分案件以“民間糾紛”界定的現象,而民間糾紛涉及范圍極為寬泛,單純從大的方面進行調解,顯然無法達到預期的目標。二、提升基層治安調解工作的對策建議(一)完善法律法規,構建系統的治安調解機制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法治政府的發展必不可少的的一部分,所以,要充分完善法律法規,構建完善的調解機制。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識,然而法律意識的提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應該要定期舉行普法的活動。例如,法律講座的就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一個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司法部門組織專題活動項目的專題項目可以有效幫助人們群眾了制度法律的應用。因此,大力采取該措施是可以有效的針對轄區群眾的法律意識,為人民群眾進行普法。第一,我們要建立一個可行的機制,在轄區中,通過大眾所能接受的形式開展專題講解,在公眾場合對糾紛的典型案例進行講解讓人們充分了解其目的。第二采用宣傳的方法,建立法制宣傳欄,專門針對群眾法律意識的問題并對其進行解決,充分的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最后,對于新一代的少年,我們也要對其進行普法,讓法律的意識深入其中,為他們的成長,樹立一個合格的法律觀念,只有人們意識提高了。糾紛問題的才能得到解決,不然只是治標不治本,法律意識的教育要下發到基層中。(二)規范治安調解程序,提高調解效能工作流程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規范治安調解的程序,創建一個基礎和規范的調解室,還要做到“五有”:第一是要有調委會印章、第二要有制度牌、第三要有調解桌椅、第四要有臺賬資料、第五要有維護人缺一不可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完善的的治安調解程序。當出現群眾的糾紛時,受案是開始的第一步,·公安機關要采取以下幾點方法:第一,了解案件,判斷是否可以使用調解;第二,雙方當事人有沒有自愿調解的意思;第三,是否可以讓他們達成和解協議的完成;第四,是否會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是否可以達到雙方的意愿。(三)加強基層治安調解工作隊伍制度的完善還不能充分地解決基層公安機關調解制度的有效運行,還需要調解員和民警良好的素質,所以要提高調解制度的完成就必須加強調解工作隊伍綜合素質。第一步是選拔調解員,調解員的選拔必須要提高門檻,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標準。實現調解隊伍的專業化。就選拔而言,要選有良好綜合素質的的人才擔任調解員。對與那些已經從事調解工作很久,且能力突出的老調解員采取老人老辦法,但還是是要充分地吸收新血液,慢慢轉變成新的人才擔任調解員。組成新的調解隊伍,第二步,調節人員要加強糾紛的法治認識,不斷強化學習有關于糾紛的法律知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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