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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新加坡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新加坡簡介一、國名、國旗和國徽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原意為獅城。據馬來史籍記載,公元1150年左右,蘇門答臘的室利佛逝王國王子(般+木)那乘船到達此島,看見一頭黑獸,當地人告知為獅子,遂有“獅城”之稱。新加坡是梵語“獅城”之諧音,由于當地居民受印度文化影響較深,喜歡用梵語作為地名。而獅子具有勇猛、雄健的特征,故以此作為地名是很自然的事。過去華僑多稱其為“息辣”,即馬來語“海峽”的意思,也有因其小而將之稱為星洲、星島的。新加坡的主要標志與象征、魚尾獅塑像。新加坡共和國:(英語:RepublicofSingapore,馬來語:RepublikSingapura,泰米爾語:[音:CingkappūrKudiyarasu]),是東南亞的一個島國,也是一個城市國家。該國位于馬來半島南端,毗鄰馬六甲海峽南口,其南面有新加坡海峽與印尼相隔,北面有柔佛海峽與馬來西亞相隔,并以長堤相連于新馬兩岸之間。新加坡的國土除了本島之外,還包括周圍數島。獨立日:8月9日(1965年)

國旗:由上紅下白兩個相等的橫長方形組成,長與寬之比為3∶2。左上角有一彎白色新月和五顆白色五角星。紅色代表人類的平等,白色象征純潔和美德;新月象征國家,五顆星代表國家建立民主、和平、進步、正義和平等的思想。新月和五顆星的組合緊密而有序,象征著新加坡人民的團結和互助的精神。

國徽:由盾徽、獅子、老虎等圖案組成。紅色的盾面上鑲有白色的新月和五角星,其寓意與國旗相同。紅盾左側是一頭獅子,這是新加坡的象征,新加坡在馬來語中是“獅子城”的意思;右側是一只老虎,象征新加坡與馬來西亞之間歷史上的聯(lián)系。紅盾下方為金色的棕櫚枝葉,底部的藍色飾帶上用馬來文寫著“前進吧,新加坡!”

二、歷史新加坡早期主要有馬來人居住,其最早的文獻記載源自公元3世紀的中國。公元14世紀,明朝把新加坡稱作“淡馬錫”(爪哇語:Temasek)。1819年1月29日英國不列顛東印度公司雇員斯坦福·萊佛士登陸新加坡,并開始管轄該地區(qū),1824年新加坡正式成為英國殖民地,最初隸屬于英屬印度殖民當局管轄,1867年升格為海峽殖民地,和檳城、馬六甲并列一個轄區(qū),受英國直接統(tǒng)治。1941年太平洋戰(zhàn)爭時期,新加坡被日本占領達3年6個月,取“昭和年間所得之南地”改稱“昭南特別市”(其中“昭南”一詞亦可指作南方之光)。1945年8月,英國重新管轄新加坡,并恢復其名為“Singapore”。1959年,新加坡取得自治地位。1963年,新加坡連同當時的馬來亞聯(lián)邦、砂拉越以及北婆羅洲(現(xiàn)沙巴)共組成立馬來西亞聯(lián)邦,從而完全脫離英國統(tǒng)治。1965年8月9日,李光耀由于和當時馬來西亞聯(lián)邦政府在權力分配上意見不合,新加坡被馬來西亞逐出聯(lián)邦,被迫成為獨立的主權國家。進入1970年代以后,雖然新加坡在政治上的自由空間逐漸被壓制,經濟上卻取得高速發(fā)展,很快成為東南亞重要的金融和轉口貿易中心,成為當時的“亞洲四小龍”之一。與此同時,新加坡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大幅度提高,住房、教育、交通等問題都得到解決。1990年,在李光耀宣布卸任總理職位時,新加坡已經成為區(qū)內乃至整個亞洲經濟發(fā)展的楷模。在其第二任總理吳作棟的帶領下,這個東南亞小國又平穩(wěn)地度過了于1997年爆發(fā)的亞洲金融危機。但到21世紀初第三任總理李顯龍接任時,新加坡卻再度面臨如何面對區(qū)內其他經濟體崛起的新難題。三、政治【右圖為:新加坡的新國會大廈,有別于“舊國會大廈”(OldParliamentHouse)】根據新加坡的憲法,新加坡實行的是議會制(內閣制)政府。國家機構三權分立,總統(tǒng)由直接民選產生,為國家元首。國會議員也是選舉產生,總理從國會多數黨中產生,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并由獨立的公共服務委員會管理公務員的聘用以及處分。總理從議員中選出內閣部長。在過去的40多年中,人民行動黨一直是唯一的執(zhí)政黨,在議會中也鮮少有能夠形成監(jiān)督力量的反對黨。外界普遍認為,人民行動黨對反對黨以及異議分子的打擊是毫不留情的,包括在選舉前重新劃分選區(qū)、運用行政資源以及訴諸法律行動等。但同時不容否認的是,人民行動黨確實在新加坡民眾中擁有很高威望,在建國后的歷次選舉中該黨的總得票率從未低于60%。另外還有三巴旺空軍基地(SembawangAirBase)及登加空軍基地(TengahAirBase)。新加坡本島的公路完善,擁有10多條高速公路貫穿全島。此外公共交通同樣發(fā)達,以地鐵、公共公交車與出租車為主。目前開通了3條地鐵線路,另有一條正在建造中;公共汽車路線上百條,由兩家公交公司經營,分別為新捷運及SMRT地鐵有限公司。私家車普及率在新加坡并不高,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諸多限制措施。私人購車必須首先競標取得數量有限的擁車證,一張擁車證的價格就已經相當于一輛普通進口轎車的價格,而且擁車證的有效期只有十年。此外新加坡也是全球第一個采用電子收費站的國家,在進入市中心的道路上架設自動電子收費系統(tǒng),在高峰時段進入市中心的車輛將自動付費。由于購買私家車的成本太高,再加上完善、方便的公共交通網絡,使得大多數新加坡人選擇不購買汽車,這也有效地解決了其他都市普遍存在的交通堵塞問題。六、住宅和教育1、住宅在住房方面,84%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由政府建造的組屋中(即公共住宅),價格非常低廉,并且還可以高價再轉售給無權購買新組屋的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外國人士。組屋之外最多人居住的是共管式公寓(Condominium),屬于私人性質的住宅樓房,價格一般是政府組屋的四、五倍之多。此外還有少部分的排屋(即聯(lián)體別墅)或獨棟別墅。2、教育新加坡教育制度類似英式制度,除了各語文類科外,均以英語為媒介語言。一般修讀完十到十一年的中小學后能選擇到初級學院、高中或理工學院就讀,前兩者半數以上能升上國內大學。新加坡有五所理工學院與三所大專學府,其中新加坡國立大學與南洋理工大學都是亞洲頗具盛名的學府。新加坡每年吸引不少來自中國和馬來西亞等地的留學生前來升學,令該國成為亞洲的區(qū)域教育樞紐。新加坡教育制度常被批評為過分依賴制式教材,不鼓勵個人獨立思想空間,強調以考試方式的區(qū)別學生素質(升學至上主義),貶低其他的學習方式及職業(yè)的貢獻,新加坡本土電影《小孩不笨》即以討論該制度可能扼殺其他新加坡各類型人才發(fā)展,及因個人無獨立思考的習慣將無法回應社會變遷挑戰(zhàn)為電影主題。3、體育新加坡四面環(huán)海,休閑體育設施完善,在傳統(tǒng)水上活動如游泳、帆船、水球上是東南亞區(qū)的僥僥者。足球自1996年設有專業(yè)聯(lián)賽,國家隊曾三度獲得東南亞虎牌杯冠軍,海外英超聯(lián)賽有廣泛擁護群。近年來在乒乓球、射擊等運動也有不俗的表現(xiàn)。政府在培育體育人才方面開辦體育學校,引進外來教練與體育員,也計劃在近期開埠國際級的體育學院。新加坡較知名的運動員有:前亞洲飛魚洪秉祥、足球國腳范迪·阿末(FandiAhmad)、四屆全英羽毛球男冠軍王寶林等。近期有井浚泓、李佳薇、馮天薇等著名乒乓球選手。在陳浩亮于1960年羅馬奧運會獲得舉重銀牌的48年后,新加坡女子乒乓球隊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上獲得銀牌,使新加坡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上獎牌數達到兩枚。2008年2月21日,國際奧委會主席宣布2010年夏季奧林匹克青年運動會主辦權屬于新加坡。4、飲食新加坡餐飲匯集了當地的風味和來自世界各地的佳肴,有中國菜、馬來菜、泰國菜、印尼菜、印度菜、西餐、快餐等。由于歷史的原因,新加坡在飲食方式和習慣方面融合了馬來族和華人的烹調特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菜是“娘惹食物”。娘惹是指過去居住在新加坡、馬六甲及檳榔嶼一帶的華人女性。就口味而言,娘惹食品是最特別,最精致的傳統(tǒng)佳肴之一。第二節(jié)新加坡法律制度一、新加坡憲法制度1965年12月,新加坡議會制定《新加坡共和國獨立法》,用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新加坡的獨立地位。《獨立法》規(guī)定:新加坡從1965年8月9日起正式獨立,成立新加坡共和國,同時,新加坡《獨立法》與1955年《新加坡州憲法》共同組成《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直至1979年,新加坡議會修改憲法,才把兩個法律正式合并為一個憲法法典,即《新加坡共和國憲法》。新加坡是承襲了英國法律傳統(tǒng)的國家,因此雖然新加坡有自己的憲法法典,但是卻不可能與傳統(tǒng)的大陸法系國家完善的法典相提并論,它沒有完善的體系,整部憲法顯得像雜亂無章的法條的堆砌。本文在介紹憲法時主要根據傳統(tǒng)分類方法進行,亦即按照傳統(tǒng)三權分立的理論介紹其行政、立法、司法具體內容。《新加坡共和國憲法》第一、第二編規(guī)定了政府制度、議會制度、司法制度。兩編內容對政府的組成及基本形式,國家元首的產生和職權,政府首腦的產生和任期,議會的產生和任期,議會的產生、構成、職權、議事規(guī)則,司法機關的構成和職能都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1、總統(tǒng)總統(tǒng)是新加坡的國家元首,也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加坡國家權力的象征。形式上,總統(tǒng)是最高國家權力的執(zhí)行者,對內、對外他都是新加坡的最高代表。但是,新加坡總統(tǒng)的法律地位與實際地位是分離的,他只是沒有多大實權的虛位元首。法律上,他作為國家元首享有極大的權力,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均處于最高的地位,但總統(tǒng)并不能單獨地行使這些權限。例如,憲法規(guī)定總統(tǒng)有任命總理、最高法院院長,總檢察長和公共事務委員會成員的權力,但是,總統(tǒng)任命的總理只能是議會中取得多數席位政黨的領袖,而不能根據總統(tǒng)意愿自由任命。同樣,其他人員的任命,總統(tǒng)也只是根據內閣(或總理)的提名履行程序而已。另外,根據憲法第5條第1款的規(guī)定,總統(tǒng)的國事行為,也只是依照內閣或在內閣正常領導下的部長的咨詢意見行事。《新加坡共和國憲法》剛開始生效時規(guī)定總統(tǒng)是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四年。另外,憲法第1條第2款規(guī)定,“總統(tǒng)不得在任何法院和訴訟中受到控訴。”這就是所謂的總統(tǒng)享有訴訟豁免權。2、議會新加坡作為英國的原殖民地,早在殖民地時期就出現(xiàn)了現(xiàn)代議會的雛形——立法會議。在新加坡最終獲得獨立,英國人被迫撤出新加坡之時,他們?yōu)樾录悠铝粝铝擞詾樽院赖淖h會制度。1965年以后,立法會議改名為議會,成為新加坡最高立法機構。(雖然憲法第22條規(guī)定,新加坡的立法機構由總統(tǒng)和議會共同組成,但由于總統(tǒng)處在虛位的地位,并無多大立法實權,總統(tǒng)批準也大多流于形式。)新加坡議會與英國議會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議會在新加坡采用一院制的結構。這是兩國的階級結構不同所決定的。在英國,存在大量的保守的貴族勢力,為了平衡各種勢力之間的關系,英國設立了上議院。但是在新加坡并不存在如此復雜的階級形勢,采用一院制的議會完全能夠保證民主制度的實施。新加坡議會的職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立法權。立法權是新加坡議會最基本的權力,而且立法的范圍沒有任何的限制,從憲法的制定、修改到普通法原則的創(chuàng)制與適用,都在議會立法權限范圍之內。新加坡議會的第二項職權是干預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從而保證新加坡經濟的持續(xù)繁榮。議會干預經濟是通過制定法律的途徑進行的,如制定和通過經濟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和計劃;制訂人才與技術開發(fā)方案;協(xié)調各經濟部門之間,企業(yè)之間的縱向和橫向關系;部署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通過掌握和運用經濟調節(jié)手段控制經濟的運行;制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經濟法規(guī)等。3、政府政府在新加坡國家機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對內,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議會的執(zhí)行機關,管理一切社會公共事務;對外,政府代表新加坡共和國處理國際事務,與世界各國保持和發(fā)展國家間關系。新加坡政府組織形式采用內閣制,主要有以下特點是,行政大權集于內閣,特別是總理手中;內閣總理一般是在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擔任,內閣成員通常應為議會議員,由總理提名組成內閣:內閣總理和有關部長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集體對議會負責;議會對內閣表示不信任或通過不信任案時,內閣應當集體辭職,或者提請總統(tǒng)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但是如果新選出的議會仍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就必須立即辭職。新加坡政府的職權由憲法和政府組織法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項:首先,制定政策,保證法律的貫徹執(zhí)行,管理全國的公共行政事務。其次,提出各類法律草案,提請議會討論通過。再次,管理國防及國內社會治安,領導全國的武裝部隊及警察部隊。此外,處理外交事務,發(fā)展與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關系,為新加坡的經濟發(fā)展提供良好的國際環(huán)境;編制并組織實施經濟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和國家財政預算,設立法定機構,直接參與經濟發(fā)展過程;制定行政法規(guī)、任免政府官員等也是新加坡政府的十分重要的職能。這里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新加坡實行的是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模式,政府對經濟發(fā)展過程干預力量十分強大。政府除通過法定機構直接管理經濟發(fā)展過程外,還通過財政部、國家發(fā)展部、國有企業(yè)等部門和企業(yè)直接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控制著國民經濟命脈。因此在新加坡,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非常重要,幾乎一半以上的政府活動都與社會經濟活動相關聯(lián),這也是新加坡政府職能的一大特色。新加坡政府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政務部長和政務次長組成,一般任期與議會相同,均為四年。但是,如果議會通過不信任案,政府有可能提前結束任期。新加坡政府下設15個部門,包括國防部、內政部、外交部、貿易工業(yè)部、財政部、國家發(fā)展部、交通部、勞工部、教育部、新聞藝術部、衛(wèi)生部、律政部、環(huán)境發(fā)展部、社會發(fā)展部、不管部。二、新加坡刑法法律制度1、新加坡刑法制度新加坡的刑事法律是由《新加坡刑法典》、單行刑事法律和規(guī)定于其他法律中的附屬刑法規(guī)范組成的。《新加坡刑法典》作為新加坡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集合,是其中最為重要的部分。新加坡原為英國殖民地,法律制度屬于英美法系。新加坡的法律是伴隨著英國殖民統(tǒng)治而產生的,英國法律對其產生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新加坡建國后,仍然繼續(xù)沿用根據《英國法令應用法令》和新加坡成文法所允許的英國法律,并且以英國樞密院作為其終審法院,實行向英國樞密院上訴的制度。但是新加坡于1994年2月通過的《司法委員會(廢除)法案》,廢除了向英國樞密院上訴的制度。這樣,新加坡的最高上訴法院成為終審法院。新加坡法律發(fā)展的獨特歷史,對于其法律淵源也產生了重要影響。新加坡刑法的淵源可以分為成文法、不成文法和國際法規(guī)則。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根本原則是群體利益至上。新加坡大法官楊邦孝曾經說過:“刑事司法的目的必須是保護公眾,這是任何一名主審刑事案件法官最優(yōu)先最重要的考慮”,“法庭判刑時,公眾利益有時會比被告人的處境更重要”。因此,新加坡選擇了用嚴刑峻法來達到維護社會利益的目的,至于為世人所關注的人權保護,在新加坡似乎主要體現(xiàn)為群體的人權而非個人的人權。"也許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所以新加坡刑法才呈現(xiàn)出“剛柔并濟,以剛為主”的特色。(1)刑事責任年齡偏低根據新加坡《1993年兒童及青年人法令》的規(guī)定,兒童是14歲以下的人,少年人是7歲至14歲的人,而青年人則是14至16歲的人。《新加坡刑法典》第82條規(guī)定:“不滿7歲的兒童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該法典第83條規(guī)定:“7歲以上不滿12歲的兒童,在實施行為時對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缺乏足夠理解判斷能力的,不構成犯罪。”而根據新加坡《刑事訴訟程序法典》第2條的規(guī)定:“青少年罪犯的定義包括任何被裁定犯了可處以罰款或監(jiān)禁的罪行的兒童,且在法律上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將該兒童定罪的法庭認為他的年齡是在4歲以上但在16歲以下的。”因此,在新加坡,刑事責任年齡最低為7歲。這種規(guī)定來源于英國法,但是英國刑法如今已經提高了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新加坡卻繼續(xù)沿用這一規(guī)定。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較,新加坡屬于刑法中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最低的國家之一。(2)嚴厲的《矯正工作法令》新加坡刑法中有多種刑罰替代措施,如罰金、附條件撤銷法院命令、無條件撤銷法院命令、緩刑、免除處罰、工作釋放方案等。但是,社會矯正措施中也有十分嚴厲的種類,如新加坡《矯正工作法令》中所規(guī)定的打掃公共場所衛(wèi)生的措施。根據5<<3年新加坡《矯正工作法令》的規(guī)定,構成公共場所亂扔垃圾的行為人將被處以罰金,并可以被命令打掃公共場所的衛(wèi)生。而被判處強制矯正工作的“不文明者”,將在環(huán)境發(fā)展部人員的監(jiān)督下,穿上特制的橙色背心到公園或組屋區(qū)做清潔工作。盡管新加坡刑法中規(guī)定有刑罰替代措施,但是像這種在社會上提供某項服務的措施還是第一次使用。新加坡議會審議《矯正工作法令》時,有人提出,之所以使用此種打掃公共場所衛(wèi)生的措施,是因為這種措施可以使犯罪人蒙受羞辱,從而體現(xiàn)出此種措施的特殊威懾力;而心理學和人類學的研究也可以證明,羞辱有助于人們接受和執(zhí)行社會規(guī)范。這些措施雖然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權,在公共場所對其進行了羞辱,但是很多人認為這種措施是有效的。2、新加坡刑罰制度新加坡的嚴刑峻法舉世聞名。有這樣一件事情,著名音樂大師喜多郎因為頭發(fā)太長(很多藝人蓄長發(fā),仿佛認為頭發(fā)頭發(fā)長技藝便長),居然被拒絕入境,原來在新加坡,頭發(fā)遮過耳朵就是違法,這位音樂大師不得不取消了音樂會。新加坡的嚴刑峻法由此可見一斑。本文著重從罰款和鞭刑兩方面來加深讀者的認識。(1)罰款在新加坡,你在地上隨意扔一個煙頭,會被罰款1000新元,這是什么概念呢?準確的說,相當于普通人一個月的收入。這還不算,還要罰你到公共場所去勞動幾個小時,期間還有記者拍照,之后可能登在報紙上,讓你羞于見人。另外,亂扔廢棄物、不沖公共廁所、在公共場所吸煙也要被重罰,甚至還要被起訴。其中,亂拋垃圾者罰500新元,而在公共汽車上吸煙者罰5000新元,有意思的是,如果從高樓上往下扔垃圾,將被沒收住房(試想想,在中國集全家之力買了一套住房,現(xiàn)在隨手扔個垃圾就要被沒收了去,還不跟你拼命乎)。所以,到新加坡來旅游的游客到處可以看到有關罰款的牌子。(2)鞭刑新加坡的刑法中最舉世無雙的,就是鞭刑,這在文明國家,可謂是碩果僅存。據統(tǒng)計,新加坡每年都會有上千名男性罪犯被判罰鞭刑。鞭刑至少在40種罪名里是強制刑(不能減免),且適用鞭刑的罪行數目還在增多,其中既有強奸、搶劫、販毒等重罪,也有較輕的罪行,例如非法擁有武器、涂鴉等。關于新加坡的鞭刑,有一個很著名的事例,家喻戶曉,大快人心。早在1995年,一名17歲的美國青年在街上胡寫亂畫且拒不改正,被當局定為破壞公物罪,被判處以鞭刑,并罰坐牢和罰款。美國總統(tǒng)都替這個小年輕求情,最終由六鞭減為四鞭。大家覺得很不理解,而新加坡人都覺得“鞭之有理”。由此可見一斑,新加坡的刑罰是何其嚴格。(3)處罰嚴厲的刑法死刑之規(guī)定死刑的存廢問題幾百年來一直是各國刑法領域中爭議十分激烈的問題。對于死刑的不人道性,基本上已經達成了共識。各國在此問題上的分歧,往往集中在本國實際犯罪狀況和本國國情的需要是否為死刑提供了存在理由,以及死刑是否有效的問題上。“大赦國際”提出,死刑不僅是不人道的,而且它在防止犯罪方面也并不比其它刑罰措施有效。很多國家都贊同這種觀點,目前世界上大約一半的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或者停止了死刑的執(zhí)行。相比而言,在新加坡,死刑似乎來得太容易了。《新加坡刑法典》中規(guī)定的可判處死刑的犯罪行為包括:從事、企圖從事或者教唆從事反政府的戰(zhàn)爭,對總統(tǒng)人身的犯罪,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海盜罪,煽動叛亂既遂,提供或者制造偽證意圖使某項可判處死刑的犯罪成立,謀殺罪,教唆兒童或者精神病患者自殺,企圖謀殺,為了謀殺而進行綁架或者劫持,結伙搶劫中殺人等。其他法律中還規(guī)定,對販運武器、販運毒品等行為,處以死刑。三、新加坡的對外貿易制度新加坡經濟是在對外貿易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其對外貿易非常發(fā)達,是東南亞地區(qū)第一外貿大國。新加坡經濟對外貿的依存度很強。上世紀90年代中期,其外貿依存度高達278%,其產品大部分用于出口。自新中兩國在1990年建交以來,兩國間的經貿往來就開始蓬勃發(fā)展。亞洲金融危機爆發(fā)之后,新中之間進一步加強了雙邊貿易往來,1998年兩國的雙邊貿易額達14912億新元,比上一年增長9122%;1999年達16219億新元,同比也增長了9122%;2000年更是高達21516億新元,增長了32136%。2002年對華貿易額高達14012億美元,目前中國已成為繼美國、馬來西亞、日本、香港之后新加坡的第五大貿易伙伴。新加坡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進出口商品管理法》、《海關法》、《反補貼和反傾銷稅法》、《自由貿易區(qū)法》、《貨物買賣法》等。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內容:(1)外貿政策。新加坡主張自由貿易,原則上一切商品都可以自由進口,其絕大多數商品的關稅稅率都降到5%以下。但也有一些具體的限制,主要是針對影響健康和安全的商品。禁止進口的商品有4項。受管制的出口商品有:武器與爆炸品、防彈服、大理石、橡膠、手銬等。此外,新加坡政府認為大米的供應和價格關系到社會穩(wěn)定,因此,大米進口受到嚴格限制,必須向政府申請進口許可證。關稅。20世紀90年代以來,新加坡繼續(xù)調高對石油產品、機動車、煙和酒四類商品的進口稅。這四類商品的稅率很高,有的超過50%。(2)新加坡又降低了許多商品的關稅,稅率一般都在5%以下。總的說來,新加坡關稅在東南亞國家中是最低的。(3)反補貼。如果新加坡認為被調查的商品受到了不可抵消的補貼,并且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新加坡將對其征收反補貼稅:(1)由于補貼,被調查商品對新加坡生產同類商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性損害;(2)由于補貼,被調查商品對新加坡生產同類商品的國內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威脅;(3)由于補貼,被調查商品對新加坡國內生產的建立造成了實質性的阻礙。(4)反傾銷。如果新加坡認為出現(xiàn)下列情況,可以對進口到新加坡的所涉商品征收反傾銷稅:(1)所涉商品的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2)所涉商品利用傾銷,對新加坡國內生產同類商品的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或對新加坡國內生產的建立造成了實質性阻礙。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與訴訟制度(一)、司法組織新加坡司法體系的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867年海峽殖民地的成立。根據殖民地憲章,海峽殖民地組建成立法院和總檢察署。從此以后,這套司法體系一直延續(xù)至今,這期間雖然做了一些調整,但總體框架基本沒有變化。(1)新加坡的法院結構現(xiàn)行新加坡憲法中并沒有法院組織的內容,這部分制度主要規(guī)定是1867年以來一直適用的《法院組織法》。根據該法,新加坡法院設兩級,即最高法院和初級法院。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新加坡國土面積小,城市即國家,因此,與一般國家法院分為地方和中央兩級不同,新加坡法院沒有中央與地方之分,只有高級與初級之分。(2)新加坡總檢察署總檢察署是新加坡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憲法第19條:特此設立總檢察長,由總統(tǒng)在取得總理的意見后從具有任高等法院法官資格的人中任命。其職責是,就總統(tǒng)內閣隨時交付的法律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完成總統(tǒng)或內閣分配的其他法律任務,以及罪行根據本憲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所賦予的職責。做為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總檢察長在維持新加坡的法律秩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同時又在新加坡法制發(fā)展的進程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除上述職能外,總檢察長還有一個重要的職能是做為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總檢察長被授權對任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起訴或終止訴訟程序,而且在行使這一職權時總檢察長獨立辦案,不受政府機關的任何控制。總檢察長的辦公室即為總檢察署,是新加坡的檢察機關,里邊的人員除總檢察長外,還有副總檢察長、法律起草專員、高級政府律師、政府律師等,他們也大都由總統(tǒng)在取得總理同意后任命。(二)新加坡的訴訟制度(1)新加坡的公訴制度新加坡沒有獨立的檢察系統(tǒng),公訴部門是政府行政當局的一個部門。它有以下職能:1.制定立法政策,起草立法,解釋法律、改革法律。這一點,與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職能相近,而與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的職能不同。2.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做政府各部門的法律顧問。這一點,與中國有些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處有相似之處。3.起訴刑事案件。在這一方面與中國檢察機關的職能相似,但是,其起訴的案件范圍卻比較中國而有限。4.代理政府參與民事訴訟,這一點,也與中國政府有些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或法律室的工作相近。此外,還以解決糾紛的非訴訟方法,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這與中國司法部一些部門的工作有類似之處。新加坡的公訴權力主要有以下幾點:1、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2、對某些犯罪嫌疑人實行分流處置,不予起訴,而安排他們參加社區(qū)勞動。3、執(zhí)行新加坡與外國簽訂的贓款分割協(xié)議,并且開展與外國的司法協(xié)助工作。4、負責向各單位提供某些有關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指導性意見和幫助。5、發(fā)布有關毒品犯罪、洗錢和贓款犯罪案件的調查和起訴政策,參與處理有關國家安全的政策問題,并且辦理相關的法律事務。還就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制定和貫徹提供意見,并且指導和監(jiān)督司法部工作人員的有關業(yè)務。從上述情況看,新加坡檢控署是主管檢控工作的職能部門,其地位與中國的最高檢察院完全不同。在某種意義上,檢控署在機構的等級上相當于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公訴廳。但是,兩者在工作和職權方面又有很大差別。檢控署處理的是種類有限的幾種案件,也沒有對地方檢控部門的指導權。新加坡的檢察官有絕對的獨立性,不得聽從內閣或任何人關于提起或中止公訴的任何指示。這是新加坡法律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旨在防止執(zhí)政黨或內閣對公訴工作的任何政治干預或行政干預,使總檢察長及其下屬能夠嚴格依法履行其對議會和社會的責任。這一點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公訴的審查和決定,原則上由主辦案件的檢察官負責。在這一方面,檢察官享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同時,為規(guī)范檢察官的公訴活動,由政府頒發(fā)了指導性的起訴政策。通過這一方式,公訴部門使檢察官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活動有章可循,使各個獨立辦案的檢察官的活動相互間保持政策上的連貫性,減少了上級就個案發(fā)布指令的必要,從而使主辦檢察官獨立依法辦案成為可能,我國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已全面鋪開,但其獨立辦案權力有多大,各地很不一致,無相關的法規(guī)可依也是原因之一。新加坡刑事訴訟可分為公訴和訴2種,對于輕微犯罪行為可由當事人本身向初級法院推事庭提起訴訟即自訴,而其他犯罪行為由總檢察署主控官或總檢察長指定的警官向法庭提起訴訟即公訴。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新加坡主控官權力為:指揮偵查權。新加坡主控官只負責檢控,不從事任何調查,有關偵查機構如警察署、貪污調查局、中央肅毒局、商業(yè)事務局偵查完畢后將證據材料移送總檢察署審閱,審閱后主控官如認為證據不充足,可指示偵查機關終止調查,也可指示偵查機關從不同角度作進一步調查。再次移送時,如果主控官認為證據還不足,可指示終止調查。主控官的指示,偵查機關必須照辦。檢查批準權。對于貪污行為,總檢察長認為必要時,可以發(fā)布命令,授權貪污調查局局長或特別調查官,檢查任何銀行戶口、股份賬目、費用賬目以及銀行保險箱等。決定公訴權。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的證據充足的案件,主控官具有決定起訴與否的裁量權,可對初犯、家庭環(huán)境好的學生給予警告,對身患重病的嫌犯決定不起訴,對神經失常的嫌犯從輕發(fā)落。對于行賄與受賄犯罪,提控行賄人還是受賄人,主控官有權根據指控犯罪的需要作出決定。嫌犯被向哪一級法院起訴,由主控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決定,一般刑事案件向初等法庭提控,而謀殺、販毒、強奸、綁架等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向高等法院提控。撤銷、減輕、修改控狀權。當嫌犯被警方或主控官提起公訴后,其代理律師會為其當事人向總檢察長建議撤銷控狀或減輕控狀,總檢察署屬下的主控官有權力根據法律和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拒絕申請、撤銷控狀或減輕控狀。當嫌犯被提控后,總檢察長或其屬下有權中止程序的進行,令法庭無罪釋放被告,而不需向法庭說明理由。在刑事訴訟進行的過程中,主控官有權修改控狀,如主控官在確定被告人向總檢察長請求撤銷控狀或減輕控狀時提供虛假供證可加控被告提供假證罪。出庭公訴權。新加坡檢控案件由一名檢察官辦理,后提出處理意見交資深檢察官審核。決定公訴的案件由承辦檢察官擬定控狀向法庭提控,并出庭支持公訴。提出上訴權。新加坡控上法庭的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對于一審案件,控辯雙方有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均可提出上訴,但一審或二審判決被告無罪,不會對主控官帶來任何不利的后果。新加坡檢察機關雖然不從事任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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