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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第3部分:科研單位Safetymmgenntrequ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24基本要求 25建筑物管理 46安全設施管理 57危險化學品儲存 88危險化學品使用 9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 附錄A(資料性)危險化學品儲存配存表 參考文獻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本文件是DB11/T1191《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的第3部分。DB11/T1191已經確定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工業企業;——第2部分:普通高等學校;——第3部分:科研單位。本文件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共同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關磊、郝山山、劉云熹、賈貴博、夏江濤、陳星光、王悅、王偉、馮建柱、張杰、任紹梅。DH1/T1191.3實驗室是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檢驗檢測、人才培養、教育培訓的重要場所,確保實驗室安全具有重要意義。DB11/T1191《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旨在提高有關單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風險防控能力,為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提供標準依據,減少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實驗及相關人員生命安全和單位財產安全。DB11/T1191由三部分構成:——第1部分:工業企業。提出了工業企業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要求。——第2部分:普通高等學校。提出了普通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要求。——第3部分:科研單位。提出了北京市轄區內科研單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的要求。1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求第3部分:科研單位本文件規定了科研單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的通用要求、建(構)筑物管理、安全設施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廢棄處置的相關要求。本文件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科研單位實驗室的安全管理。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4962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13495.1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13690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563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8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T27476.1檢測實驗室安全第1部分:總則GB/T27476.5檢測實驗室安全第5部分:化學因素GB/T29411水電解氫氧發生器技術要求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30000(所有部分)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T31190實驗室廢棄化學品收集技術規范GB/T34539氫氧發生器安全技術要求GB39800.1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30氧氣站設計規范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77氫氣站設計規范GB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T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2GB50516加氫站技術規范GB55036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JGJ91科研建筑設計標準DB11/T755危險化學品倉庫建設及儲存安全規范DB11/T833危險化學品地上儲罐區安全要求DB11/T1322.2安全生產等級評定技術規范第2部分:安全生產通用要求DB11/T1368實驗室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haardouschenicalsstoragefacilities用于儲存實驗室所需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和設施。4基本要求4.1制度管理4.1.1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應至少包括:a)實驗室相關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b)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c)安全設施管理制度;d)危險化學品安全教育培訓制度;e)實驗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f)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g)應急管理制度;h)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應急處置卡;i)涉及小試、中試、擴大化試驗的試驗項目,應制定試驗管理制度;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實驗,應制定危險化工工藝風險評估制度。4.1.2實驗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應至少包括:a)涉及危險工藝的實驗安全操作規程;b)涉及易燃易爆物質的實驗安全操作規程;c)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實驗安全操作規程;d)涉及氣瓶、氣體管路的安全操作規程;e)實驗項目工藝、設備安全操作規程;f)其他安全操作規程。41.3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但不限于適用范圍、主要危險源及控制要求、設備使用方法或作業程序、個體防護要求、嚴禁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34.1.4科研單位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儲存臺賬,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實驗室宜建立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儲存臺賬。4.1.5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符合GB/T29639的要求。實驗室應在應急預案基礎上,按照實驗室場所、崗位、使用與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點,編制應急處置卡,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4.1.6應急管理制度應明確應急演練頻次要求,科研單位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并形成演練記錄。4.2人員管理4.2.1科研單位應為實驗室指定安全負責人,并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專/兼職安全員應掌握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技能。4.2.2實驗室人員應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能力,至少包括:a)熟悉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b)掌握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安全操作規程。4.2.3實驗室工作人員上崗前應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各類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滿足下列要求:a)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b)急救知識與技能,如人工呼吸,心肺復蘇及自動體外除顫器(AED)使用等。4.2.4應對學習參觀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4.2.5實驗室工作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的內容應至少包括:a)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b)實驗室相關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c)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d)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操作規程;e)危險化學品危害特性及防護知識;f)安全設備設施、個體防護裝備的使用和維護;g)危險化學品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h)典型事故案例等。4.2.6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崗位人員應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并按期參加復訓和復審。4.3公示與標志4.3.1科研單位應在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張貼安全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場所內的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危險化學品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現場處置方案。4.3.2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標志應保持清晰、完整,包括:a)符合GB30000(所有部分)規定的化學品危險性質的警示標簽;b)符合GB13495.1和GB15630規定的消防安全標志;c)符合GB2894規定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永久性安全標志。4.4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管理4.4.1科研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傳遞給使用人員。實驗室應妥善保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保證實驗室工作人員能方便獲得。4442實驗室應儲存、使用具有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當化學品由原包裝物轉移或分裝到其他包裝物內時,轉移或分裝后的包裝物應及時重新粘貼與化學品安全標簽內容一致的標識;化學品安全標簽脫落應確認后及時補齊,如不能確認,則按廢棄化學品處置。4.5其他要求4.5.1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組織確定本單位重點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重點管理的場所。重點管理的場所應包括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和危險性較大的實驗室。4.5.2科研單位應重點管理以下危險化學品:a)儲存量超過GB18218規定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臨界量的危險化學品;b)使用量或儲存量在本單位涉及的所有危險化學品中排名前10的危險化學品;c)納入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的;d)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e)其他法規標準規定需重點管理的危險化學品。4.5.3應定期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應包括風險源辨識、風險控制措施、人員行為、安全設施和設備、應急物資等內容。4.5.4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告知實驗室工作人員,并進行整改;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立即停止相關實驗操作,采取整改措施。5建筑物管理5.1通用要求5.1.1科研建筑內使用和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其種類和位置嚴禁擅自更改。5.1.2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柜的實驗室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構)筑物5.1.3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門應符合下列要求:a)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b)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5.1.4儲存、使用遇水會迅速分解、燃燒、爆炸或損壞物品的區域內不得布置給水和排水管道。5.2實驗室5.21實驗區和辦公休息區應隔開設置。5.22當易發生火災、爆炸、極低溫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引發事故的實驗室與其他用房相鄰時,應形成獨立的防護單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防護單元的圍護結構,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隔墻與其他用房分隔;b)門、窗應采用甲級防火門、窗,并應有防盜功能;c)易發生火災、爆炸或缺氧危險的實驗室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d)有爆炸危險的實驗室應設置泄壓設施。5.23使用或產生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且有火災、爆炸風險的實驗室不宜設置吊頂,確需設置時應在吊頂內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5.24使用或可能產生對人體有害的化學試劑和腐蝕性物質的實驗室,其排風系統不應利用建筑物的結構風道作為實驗室排風系統的風道。55.2.5使用產生氫氧混合氣的氫氧發生器的科研單位,氫氧發生器的設置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a)宜將氫氧發生器設置在獨立建筑中或建筑物內的專用房間,房間隔墻應采用不燃燒體的實體墻,屋頂平整并采用輕質屋面,符合GB50177的有關規定;b)房間地面應平整、耐磨、防靜電,門窗宜采用撞擊時不起火花的材料制作,排風口應設在屋頂或隔墻較高處;c)場所內應設有禁火標志。5.2.6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符合JGJ91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5.3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5.3.1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遠離食堂、會議室、活動室等人員較為密集的場所。5.3.2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內不應設置員工宿舍或休息室。5.3.3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地面應平整、耐磨、防滑,并應符合下列要求:a)儲存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儲存室地面應做防腐處理;b)氣瓶間的地面應不產生火花。5.3.4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儲存易燃氣體、有毒氣體的氣瓶間內不應使用與其他房間相連的中央空調,應設置獨立通風系統。5.3.5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應符合下列要求:a)專用儲存室如設在建筑物內,應選擇靠外墻的部位,并設置防火墻、泄壓設施;如與其他建筑物貼鄰設置時,不應有門、窗相通;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泄放口應避開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人員通道;b)儲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儲存室不應設地溝、暗道。5.3.6氣瓶間應符合下列要求:a)氣瓶間應單獨設置,與其他建筑物貼鄰設置時,不應有門、窗相通;b)氣體間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圍護結構上的門窗應向外開啟,并不得采用木質、塑鋼等可燃材料制作;c)氣瓶間應采取防止陽光直射的措施。5.3.7液氧站的建構筑物與周邊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30的要求;氫氣站(供氫站)的建構筑物、與周邊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177的要求。5.3.8液氧的儲存、汽化、充裝、使用場所周邊20m內不應有明火,并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禁火標志;場所周邊5m內不得有通向低處場所(如地下室、坑穴、地井、溝渠)的開口,地溝入口處應設置擋液6安全設施管理6.1通用要求6.1.1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停用或變更,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后應立即復原。6.1.2存在或可能產生可燃、有毒氣體或蒸氣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按照GB/T50493的要求設置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器;存在或產生惰性氣體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安裝環境氧氣探測器,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1.5m~2.0m。6.1.3各類探測器應有現場報警功能,并應與風機聯鎖,信號應能傳到有人值班的房間;探測器的終端應設置備用電源,并符合GB16808的規定。6.1.4可燃、有毒氣體探測器應定期檢定或校準,周期至多不超過1y。661.5設置機械通風設施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具備報警信號聯動啟動通風設施的功能。6.1.6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電氣設施應有接地措施。6.1.7應按照實驗室、儲存場所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及GB50140、GB17914、GB17915、GB17916的要求,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位置設置滅火器、滅火毯、消防沙等必要的消防器材。6.1.8在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內方便取用的地點設置急救箱或急救包,并配備個體防護裝備和應急救援器材。6.1.9個體防護裝備的配備應符合下列要求:a)存在飛濺物體、化學性物質等可能造成操作者眼部、面部傷害的實驗室,應配備眼面部防護裝備,如:護目鏡、防護面罩等;b)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等可能造成操作人員中毒、室息的實驗室,應根據可能接觸的物質種類選擇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裝備;c)存在腐蝕性化學品等可能造成操作人員灼傷的實驗室,應根據可能接觸的物質配備耐化學品防護服、耐化學品防護鞋、耐化學品防護手套等防護裝備;d)實驗室操作人員應佩戴好所有防護裝備并檢查其功能良好后再進行作業。6.1.10每臺(組)用可燃氣體設備的支管和放空管上應設置阻火器等安全控制裝置。6.1.11實驗室宜建立智慧實驗室安全管控平臺或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NS)中建立安全管控功能模塊,實現對人員、儀器、設備、安全設施、危險化學品、實驗活動、環境的安全管理。6.1.12智慧實驗室安全管控平臺宜實現雙重預防機制數字化、實驗活動管控、應急管控、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體系管控、安全培訓等應用功能。61.13智慧實驗室安全管控平臺宜與門禁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聯動,實現人員權限管理、準入管理、安全培訓及考核信息管理、超員管理等功能。6.1.14智慧實驗室安全管控平臺宜采用射頻識別技術、二維碼等識別技術及智能危險化學品儲存柜等設備,聯動門禁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及智能實驗設備或系統,實現危險化學品采購、驗收入庫、領用、出庫、退回、盤點等全流程管理。支持各環節臺賬記錄自動生成、查詢、可視化展示及多維度統計分析,實現超量、超品種儲存報警、禁忌物質混存報警等功能。6.1.15智慧實驗室安全管控平臺宜匯聚實驗室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氣體報警、溫濕度監測、通風設施啟閉狀態等數據,支持信息查詢、可視化展示及多維度統計分析,實現對實驗室及儲存場所環境狀態的實時監測、報警管理、報警分析等功能。6.2實驗室6.21屬于爆炸性氣體環境0區~2區或爆炸性粉塵環境20區~22區的實驗室,包括通風櫥、電氣儀表等均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設備;配備相應的防靜電措施,操作人員應避免穿易產生靜電的內外服裝;并不得使用明火加熱和電爐。6.22易發生火災、爆炸、缺氧、極低溫和其他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實驗室,其房間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應設置監測報警及自動滅火系統。6.23實驗室使用氣瓶應配置氣瓶柜或氣瓶防倒鏈、防倒欄柵等設備。使用后的殘氣(或尾氣)應達到GB16297、DB11/501的要求后排放。穿過實驗室墻體或樓板的氣體管道應設套管,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嚴密封堵。6.24實驗區內不宜設置氫氣、乙炔、環氧乙烷氣瓶,確需設置時,應設置在氣瓶柜中,并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其排風管應使用不燃材料,并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6.25存在毒性、腐蝕性、刺激性危害的實驗室應設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安全沖洗裝置,其服務半徑應不大于15m。安全沖洗裝置宜安放在接近危險的位置,但須考慮到使用設備時沖洗液可能存在四處飛濺的危險或其他危險(例如暴露的有電導體)。76.2.6涉氫實驗室的安全設施應滿足下列要求:a)電氣裝置設計、選型安裝、檢查維護維修,應符合GB50058、GB50257的有關要求;b)有爆炸危險房間內,應設氫氣檢測報警裝置,并應與相應的事故排風機聯鎖;c)氫氣使用區域應設有通風設施,空氣中氫氣最高含量不超過1%(體積比),采用機械通風的建筑物,進風口應設在建筑物下方,排風口設在上方;d)氫氣放空管應設阻火器,阻火器應設在管口處;排放管的出口應高于屋頂2.0m以上,不應將氫氣系統內的氫氣排放在建筑物內部。6.2.7產生氫氧混合氣的氫氧發生器的設置場所內的安全設施除滿足6.2.6條b)、c)、d)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a)場所內電氣設施應按2區設防,并應符合GB50058的相關要求;b)氫氣泄漏檢測報警裝置應設置在場所上部,報警裝置應提供聲、光報警信號并應與機械通風設施聯動。當空氣中氫氣濃度(體積分數)達到0.4%時,氫氣泄漏報警裝置發出一級聲/光報警,機械排風裝置自動啟動;當空氣中氫氣濃度(體積分數)達到1%時,氫氣泄漏報警裝置發出二級聲/光報警,氫氣發生器關停;c)氫氧混合氣排放管上應設濕式阻火器。6.3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執行DB11/755的要求。6.4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6.4.1儲存易燃液體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除經特殊的評估或論證外,至少應按照氣體危險區域2區的要求進行防爆電器選型及安裝。6.4.2儲存易燃、易爆類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儲存室出口外應設置人體靜電釋放裝置。6.4.3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內應設置溫、濕度檢測儀。存儲對溫度或/和濕度有特殊要求的危險化學品時,專用儲存室內應按照GB17914設置相應的溫度或/和濕度檢測和調節設備設施。6.4.4儲存易燃、易燃物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應設置防爆型通風設施,風機吸風口應設在散發氣體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部位,機械通風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事故排風換氣次數不應少于12次/h,并應在出口外設置緊急啟動按鈕。6.4.5儲存甲、乙、丙類液體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6.4.6遠離實驗室且存在毒性、腐蝕性、刺激性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應設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安全沖洗裝置,其服務半徑不應大于15m。安全沖洗裝置宜安放在接近危險的位置,但宜考慮到使用設備時沖洗液可能存在四處飛濺的危險或其他危險(例如暴露的有電導體)。6.5氣瓶間6.5.1儲存易燃氣體的氣瓶間,除經特殊的評估或論證外,至少應按照氣體危險區域2區的要求進行防爆電器選型及安裝。6.5.2儲存易燃氣體的氣瓶間出口外應設置人體靜電釋放裝置。6.5.3氣瓶間內應設置溫、濕度檢測儀。6.5.4存放劇毒或高毒氣體的氣瓶柜應連接到通風設施。6.5.5設置在建筑物內的氣瓶間應設通風設施,可能散發易燃氣體的氣瓶間應設置防爆型通風設施。儲存可能散發易燃、毒性氣體或蒸氣氣瓶間的機械通風正常通風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事故排風換氣次數不應少于12次/h,并應在氣瓶間外設置事故通風緊急按鈕。存放其他氣體的氣瓶間正常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少于3次/h。86.6危險化學品儲存柜6.61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應具有強制通風和吸收凈化功能,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柜應有導出靜電的接地裝置并可靠接地。6.6.2存放劇毒或高毒氣體的氣瓶柜應連接到通風設施。6.7危險化學品儲罐區危險化學品儲罐區應執行DB11/T833的要求。6.8其他要求6.81液氧站的安全設施設置應符合GB50030要求。6.82氫氣站(供氫站)的安全設施設置應符合GB50177、GB4962的要求。6.83與建筑毗連建造的匯流排間應符合以下要求:a)匯流排間與毗連房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無門、窗、洞的不燃燒體墻體進行分隔,匯流排間與其他區域應以圍墻或柵欄進行有效隔離;b)匯流排間應設置安全標志,包括化學品危險性質的警示標志,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c)匯流排間的通風設備應按設計工況選型,防止氣瓶意外受熱,不應將氣瓶靠近熱源,安放氣瓶的地點周圍10m范圍內,不應進行有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匯流排間應采取防止陽光直射氣瓶的措施。7危險化學品儲存7.1通用要求7.1.1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儲存場所內不應存放普通化學試劑。7.1.2危險化學品包裝不應泄漏、生銹和損壞,封口應嚴密,擺放應牢固、整齊。不應使用通常用于貯存飲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險化學品。7.1.3儲存場所應由專人負責管理。儲存場所內應張貼單位安全部門負責人、安全責任人、應急中控室、急救室的電話和消防隊、醫院、公安局等應急服務機構地址和電話。7.1.4儲存場所內應張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明細清單,包括每種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最小包裝體積、最大儲存量等信息。7.1.5儲存場所內的儲存設施不應遮擋、占壓消防設備、安全設施、安全標志和人員疏散通道。7.1.6易燃易爆化學品、腐蝕性化學品、毒害性化學品的儲存方法可見GB17914、GB17915和GB17916執行。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化學性質互為禁忌的危險化學品不應同柜、同層儲存,危險化學品儲存配存表詳見附錄A。7.1.7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氣瓶(柜)禁止放置于辦公室、通道、實驗室主要出口和露天存放。7.1.8不應隨意更換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包裝,包括內包裝和外包裝。7.1.9危險化學品出入儲存場所時,應檢驗物品數量、包裝等情況。7.2實驗室儲存要求7.21實驗室可采用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儲存危險化學品,但不應替代專用儲存室。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儲存總量應符合下列要求:a)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除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外的危險化學品總量不應超過100kg或100L,其9中易燃易爆性化學品的存放總量不應超過50kg或50L,且單一包裝容器不應大于25kg或25L;b)每個危險化學品儲存柜的存儲量不應超過50kg或50L;c)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氧氣和可燃氣體不應超過1瓶或2天的用量;d)實驗室內與儀器、設備配套使用的氣體鋼瓶,應控制在最小需求量;e)實驗室內使用氣瓶應配置氣瓶柜、氣瓶防倒鏈、防倒欄柵等設備,備用氣瓶、空瓶不應存放在實驗室內;f)在實驗臺、通風櫥等臨時存放危險化學品時,不應超過當天的用量,剩余危險化學品應及時放回儲存場所。7.2.2實驗室用小包裝化學試劑,應儲存于危險化學品儲存柜中。7.2.3實驗室內危險化學品儲存應符合以下要求:a)需要低溫儲存的易燃易爆化學品應存放在專用防爆型冰箱內;b)腐蝕性化學品應單獨放在防腐蝕柜中;c)爆炸性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應分別單獨存放在專用儲存柜中;d)液體化學試劑應放置在防遺灑托盤上,托盤的剩余容量不應小于本托盤中最大容器的容量。7.2.4實驗室內臨時存放的危險化學品應劃定區域存放,并應有相應的標識。7.2.5下列實驗室內不宜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柜:a)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實驗室;b)具有火災、爆炸風險的實驗室;c)可能產生高溫的實驗室。7.3儲存場所儲存要求7.3.1科研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量滿足下列任一情況時,應設置專用儲存室:a)易燃液體類危險化學品存放總量0.5t以下;b)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類危險化學品存放總量0.5t以下;c)其他非氣體類危險化學品存放總量1t以下。7.3.2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液體危險化學品的單一包裝不宜超過50L或50kg。7.3.3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儲存危險化學品時,應符合本標準7.2.1條b)、7.2.3條的要求。7.3.4堆垛存放危險化學品時,堆碼應整齊、牢固、無倒置,堆垛之間應保持1m以上,堆垛與墻、柱間距應保持30cm以上。危險化學品不應直接與地面接觸,墊底高度不應小于10cm。7.3.5科研單位的氣瓶儲存量滿足下列任一情況時,應設置氣瓶間:a)易燃氣體存放總量36Nm3(如工作壓力15NPa時相當于40L的6瓶)以下;b)非易燃無毒氣體存放總量60Nm3(如工作壓力15NPa時相當于40L的10瓶)以下。7.3.6在不違反危險化學品儲存禁忌規定的情況下,單一儲存場所內存儲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按照下式計算,若式中a的值小于1時,應設置專用儲存室或氣瓶間;若式中a的值大于等于1時,應設置專用倉庫。q1,qz,…,q.——每類危險化學品的實際存放量;Q?,Q?,…,0.——每類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最大存放量。7.3.7氣瓶應分類、分區存放,可燃性和氧化性的氣體應分室存放;有毒氣體氣瓶以及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空瓶與實瓶應分區存放,安全距離不小于1.5m,并有明顯分區標識。7.38一個防火分區內2個及以上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或氣瓶間貼臨布置,危險化學品儲存總量應合并計算,并不應超過一間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或氣瓶間的存放總量要求。7.39儲罐儲存危險化學品時,其儲存的要求尚應符合GB50016、DB11833等標準的要求。液氧站的儲存要求應符合GB50030要求。氫氣的儲存要求尚應符合GB4962和GB50177的要求。7.310固定式氫氣儲罐、氫氣管道等設備,除滿足GB4962、GB50516的規定外,還需定期開展點檢和維護保養并留存記錄。7.3.11科研單位宜開展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安全評價或安全評估。7.4危險化學品領用7.41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發放,并根據實際需要最低數量發放,并填寫發放7.42領取危險化學品時應遵守少量多次原則,按當日計劃使用量領取,如有剩余應在當日退回,并詳細記錄退回物品種類和數量。7.43領用時應填寫危險化學品領用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品種、規格、發放、退回日期、部門及經辦人、數量以及結存數量和存放地點等。8危險化學品使用81實驗安全管理81.1實驗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裝備和禁用的物料。81.2實驗場所、裝置應符合GB50016、GB55036、GB55037、GB50058、GB50160、GBZ281.3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實驗項目的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實驗開展前,應開展以下安a)成立實驗項目小組,并指定實驗項目負責人和負責安全管理的人員;b)實驗室安全負責人或實驗項目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對實驗現場和實驗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制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c)實驗室安全負責人或實驗項目負責人應對參加實驗的人員進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實驗現場和實驗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應采取的具體安全措施與應急措施、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等;同時,項目負責人應向實驗室內同時作業的其他實驗操作人員告知本實驗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應采取的個體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個體防護裝備的位d)實驗人員對實驗涉及的儀器、設備等進行安全檢查;e)實驗室安全負責人或實驗項目負責人應對實驗人員個體防護裝備穿戴情況進行檢查;f)實驗項目負責人應對參與實驗人員開展實驗室及實驗項目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再培訓。81.4實驗人員應提前閱讀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措施,做好個體防護。81.5不應在實驗室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改裝和堆積可燃性物品。81.6匯流排間內氣體貯量不宜超過24h用氣量。81.7自行配制或分裝后的包裝物應重新粘貼標簽,注明化學品成分、濃度等主要信息,分裝后的包裝物還應標明體積信息,樣品在實驗室期間應保留該標簽。8.1.8自行配制的、主要成分含有危險化學品的實驗樣品,應按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不應隨意放置于實驗臺上。8.1.9應定期對過期危險化學品、無使用價值的自配化學品以及缺少安全標簽、不清楚主要成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全面清理。8.1.10實驗過程應按照實驗方案進行,如有重大改變,應按程序重新審批,必要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實驗結束后,對實驗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編寫總結報告,分析和總結應有安全設施、設備運轉情況的章節。81.11同一間實驗室或實驗現場應減少多人員、多科目交叉實驗。宜限定參與每項實驗的人數上限,對進入實驗室的人數進行控制,實驗室可采用門禁等設施對進入人數及權限進行管理。81.12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實驗室,應確定重點監控的工藝參數,根據工藝安全需要,應用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配備作業機器人等智能實驗設備或系統,實現實驗作業的自動化,減少實驗現場人員數量,降低作業人員操作安全風險。8.1.13在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實驗場所內開展的實驗項目,應采用自動化控制技術,設置監測監控設施,實現人員遠程操作與監控,控制實驗現場人員數量。控制室應有可靠的安全隔離措施,以保護人員安全和各類運行數據的完整。8.1.14涉氫實驗項目開展前,應使用便攜式氫氣探測儀對實驗樣件、供排氣管道、閥門和儀表連接處進行氫氣泄漏量檢測,當表面1cm處泄漏值大于百萬分之十時停止開展實驗,立即查找泄漏源并處理,二次測漏合格后方可繼續實驗準備工作;實驗過程中允許人員進入實驗區域的涉氫實驗項目,應每2h對環境中的氫氣含量進行檢測并記錄。8.1.15涉氫實驗應落實實驗前“雙確認”的安全措施。在實驗所需水、電、氣源管路和信號采集線路連接完畢后,由一名實驗人員逐項確認檢查,檢查結果全部正常后,復核人員開展二次確認檢查,檢查結果全部正常后,實驗活動方可啟動。8.1.16開展氫循環、加壓、燃燒、爆破等危險度較高的涉氫實驗時,實驗區禁止人員進入。在進入實驗區的門上明顯位置張貼或懸掛警示標志并啟用門禁等設施限制人員進入。8.1.17科研項目應遵循從小試到中試的程序,必要時應進行擴大性試驗。81.18新產品試制應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安全風險評估應分析實驗所用原料、輔料、中間產品、產品和副產品的有關理化特性,辨識實驗過程中的危害因素,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8.1.19首次投料及投料實驗初期,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得擅離崗位。遇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停止實驗并采取相應措施,確認安全后再繼續實驗。8.1.20可能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中(擴)試項目,應采用遠程控制技術,控制現場實驗人員數量。DCS控制室應有可靠的安全隔離措施,以保護人員安全和各類運行數據的完整。8.2實驗裝置安全管理8.2.1實驗涉及的儀器、設備、裝置、儀表等應定期檢查,保持完好、靈敏。操作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勞動防護裝備。8.2.2所有實驗儀器、設備均應由經過培訓并授權的實驗人員進行使用,且應定期對已授權實驗人員的能力進行評估。8.2.3應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儀器進行定期檢查,必要時,對其儀器周邊環境進行有害物質監測。8.2.4屬于爆炸性氣體環境0區~2區或爆炸性粉塵環境20區~22區的實驗室,室內通風櫥、儀表等電氣設備設施均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設備,通風櫥內不應設置或放置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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