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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檢查指引》的通知索引號1161010001335318XX/2025-000316主題分類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發布機構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成文日期2025-03-05發文字號市建發〔2025〕10號發布日期2025-03-0614:18有效性有效生效日期2025-03-05摘要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提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效能,組織編制《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檢查指引》并印發,詳細列舉了施工各環節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相關規定及行政處罰措施,同時公布了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及禁止和限制使用技術目錄。?各區縣、西咸新區、各開發區住建局,局機關相關處室、直屬事業單位,各相關企業:為深入貫徹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切實提升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效能,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編制了《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檢查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5年3月5日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檢查指引第一條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和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第二條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三條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第四條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或超(無)資質承攬工程;有關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行政處罰:《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建筑施工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解讀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具有決策權的領導人員。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注冊執業資格,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工程項目管理的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人員和工程項目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有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安管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考核,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符合本規定。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建筑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二)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四)“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三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一)建筑電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機械司機;(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四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的,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有關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嚴重缺陷清單(試行)》的通知(建辦質〔2024〕63號):序號分類專項施工方案嚴重缺陷情形一通用條款1.無工程及周邊環境情況描述。2.無施工風險辨識、風險分級及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3.無施工現場布置圖和資源配置計劃表。4.施工工藝技術不滿足設計和現場實際情況。5.無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含組織保障措施、技術保障措施、監測監控措施)。6.無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安全職責(含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作業人員)。7.無關鍵工序檢驗與驗收要求。8.無應急處置措施。9.設計和計算不符合強制性規范要求。10.無相關施工圖紙。11.采用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12.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無通風、有害和可燃氣體檢測、專人監護等相應安全技術措施。13.涉及地下水,無地下水控制措施。14.涉及高空作業,無防高墜安全技術措施。15.涉及臨時用電,無臨時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措施。16.涉及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線等,無專項防護措施。17.存在其他重大施工安全風險,但無針對性施工安全保證措施。二基坑工程1.未明確土方開挖施工工藝。2.無支護體系施工工藝及要求。3.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錨桿,無防漏水漏砂措施。4.支撐結構與圍護結構未實現有效連接。三模板及支撐體系工程5.未明確支撐工程拆撐條件及拆撐順序。1.爬模無附著支撐、承載體設計。2.滑模無支撐節點構造設計。3.滑模施工無混凝土強度保證及監測措施。4.支撐架基礎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風險,無防范措施。5.高寬比大于3的獨立支撐架無架體穩定構造措施。6.模板及支撐體系未明確安裝、拆除順序及安全保證措施。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1.采用汽車起重機或流動式起重機,未明確站車位置和行走路線,未對支撐面、行走路線的平整度、承載能力進行驗算。2.借用既有建筑結構的,未對既有建筑的承載能力進行驗算。3.未進行起重機械的選擇計算、未明確吊裝工藝(至少應包含施工工藝、吊裝參數表、機具、吊點及加固、工藝圖)。4.架橋機架梁工程,未對縱、橫向的穩定性進行校核,未明確支腿的穩固措施。5.起重機械作業安全距離不滿足規范要求,覆蓋人員密集場所無有效措施。6.多機聯合起重工程,未對荷載分配和起重能力進行校核,無多機協調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7.對構件翻身、空中姿態控制、奪吊、遞吊等關鍵環節要求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協調指揮,無工藝描述。8.未對剛性較差的被吊物吊裝工況進行力學驗算。9.無吊具、索具安全使用說明和起重能力的驗算。10.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專項方案中未明確安裝拆除方法。11.現場制作吊耳的,未對吊耳承載能力進行驗算。五腳手架工程1.腳手架基礎或附著結構不滿足承載力要求。2.高度超過50米落地腳手架及高度超過20米懸挑腳手架無架體卸荷措施。3.吊掛平臺操作架及索網式腳手架工程無搭設和拆除的施工工序設計。4.非標準吊籃無構件規格、材質、連接螺栓、焊縫及連接板的設計要求。5.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懸臂高度超規范且無加強措施。六拆除工程1.施工場區存在需要保護的結構、管線、設施和樹木但無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2.無拆除施工作業順序安排和主要拆除方法。3.影響保留部分結構安全的局部拆除無先加固或者支撐措施。4.無拆除吊運和拆除作業平臺(裝置、結構、場地)設計或設置。5.采用機械破碎缺口定向傾倒拆除高聳構筑物或者爆破拆除時無預估塌散范圍、減振、控制飛散物等安全技術措施。七暗挖工程1.礦山法施工,無超前預支護施工的技術參數。2.馬頭門處無加固措施及開洞順序。3.無土方開挖與支護結構施工步序圖。4.無拆除臨時支撐的安全技術措施。5.風險較高的區段(仰挖、俯挖、轉彎、挑高、擴寬、平頂直墻、鄰近工程等),無施作方法及其安全技術措施。6.無盾構設備選型及適應性、可靠性評估。7.無盾構始發與接收的安全技術措施。8.盾構穿越特殊地段的掘進無安全技術措施。9.盾構開倉作業或臨時停機,無開挖面穩定和周邊環境保護的安全技術措施。10.無頂管設備選型及適應性評估。11.無頂管始發與接收的安全技術措施。八建筑幕墻安裝工程1.無型鋼懸挑梁、U型環和錨固螺栓的規格型號。2.非標吊籃無構件規格、材質、連接螺栓、焊縫及連接板設計要求。3.無相關運輸設備及設施(軌道吊、軌道吊籃、小吊車、炮車、卸料平臺等)的構件規格型號。4.無材料運輸、安裝設備運輸安裝工藝。5.采用軌道吊籃時,無吊籃與環軌連接構造;無纜風繩穩固措施。6.同一立面內交叉作業,無安全技術措施。九人工挖孔樁工程1.無混凝土護壁施工工序。2.開挖范圍內有易塌方地層,無防塌方措施。3.孔底擴孔部位無防塌落措施。4.無防止物體打擊措施。5.相鄰挖孔樁之間無挖孔和灌注混凝土間隔施工的工序安排。十鋼結構安裝工程1.無起重設備吊裝工況分析及未明確起重設備站位和行走路線圖。2.無吊具、索具安全使用說明和起重能力的驗算。3.對支承流動式起重設備的地面和樓面,尤其是支承面處于邊坡或臨近邊坡時,未對支承面及行走路線的承載能力進行確認,未采取相關安全技術措施。4.對未形成穩定單元體系的安裝流水段或結構單元,未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5.對吊裝易變形失穩的構件或吊裝單元,未采取防變形措施。6.對被提升、頂升、平移(滑移)或轉體的結構,未進行相關的工況分析或采取相應的工藝措施。7.無臨時支承結構(含承重腳手架)搭設和拆除施工工藝。8.采用雙機抬吊或多機聯合起升的,未對荷載分配和額定起重能力進行校核,無雙機或多機協調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9.無索結構安裝張拉力控制標準。行政處罰:《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五)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行政處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第五條基坑、邊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因基坑、邊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行政處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二)基坑、邊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有關規定:《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20223.5.1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應與設計工況相一致,嚴禁超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行政處罰:《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三)深基坑、高邊坡(一級、二級)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有關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行政處罰:《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四)有下列基坑、邊坡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或突涌;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有關規定:《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20223.5.5當基坑出現下列現象時,應及時采取處理措施,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行政處罰:《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第六條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模板支架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有關規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3.12.3模板支架保證項目的檢查評定應符合下列規定:基礎應堅實、平整,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能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載。當支架設在樓面結構上時,應對樓面結構強度進行驗算,必要時應對樓面結構采取加固措施。(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有關規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3.12.3施工均布荷載、集中荷載應在設計允許范圍內;當澆筑混凝土時,應對混凝土堆積高度進行控制。(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有關規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4.5.2當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時,方可拆除底模及支架;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同條件養護試件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應符合表4.5.2的規定。表4.5.2底模拆除時的混凝土強度要求構件類型構件跨度(m)按達到設計混凝土強度等級值的百分率計(%)板≤2≥50>2,≤8≥75>8≥100梁、拱、殼≤8≥75>8≥100懸臂結構≥100《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429-20184.6.7爬模裝置爬升時,承載體受力處的混凝土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且不得低于10MPa。(四)危險性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未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順序或分層厚度澆筑混凝土;有關規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20118.4.6混凝土分層振搗的最大厚度應符合表8.4.6的規定。振搗方法混凝土分層振搗最大厚度振動棒振動棒作用部分長度的1.25倍表面振動器200mm附著振動器根據設置方式,通過試驗確定行政處罰:《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第七條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腳手架工程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有關規定:《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4.1.3腳手架地基應符合下列規定:平整堅實,應滿足承載力和變形要求;應設置排水措施,搭設場地不應積水;冬期施工應采取防凍脹措施。《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4.1.4應對支撐腳手架的工程結構和腳手架所附著的工程結構進行強度和變形驗算,當驗算不能滿足安全承載要求時,應根據驗算結果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有關規定:《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5.2.2作業腳手架連墻件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連墻件的安裝應隨作業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2當作業腳手架操作層高出相鄰連墻件2個步距及以上時,在上層連墻件安裝完畢前,應采取臨時拉結措施。(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或缺失;有關規定:《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4.5.1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必須具有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裝置。《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4.5.3防墜落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防墜落裝置應設置在豎向主框架處并附著在建筑結構上,每一升降點不得少于一個防墜落裝置,防墜落裝置在使用和升降工況下都必須起作用;防墜落裝置與升降設備必須分別獨立固定在建筑結構上。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行政處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建筑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使用登記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建筑起重機械的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有關規定:《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1.2塔式起重機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安裝前應對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基礎周圍應有排水設施。《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4.1.1施工升降機地基、基礎應滿足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基礎設置在地下室頂板、樓面或其他下部懸空結構上的施工升降機,應對基礎支撐結構進行承載力驗算。(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爬升(降)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爬升裝置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有關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行政處罰:《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四)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4.1.11建筑起重機械的變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鋼絲繩防脫裝置、防脫鉤裝置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嚴禁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行政處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五)建筑起重機械主要受力構件有可見裂紋、嚴重銹蝕、塑性變形、開焊,或其連接螺栓、銷軸缺失或失效;有關規定:《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JGJ305-20137.2.6施工升降機架體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2主要結構件應無明顯塑性變形、裂紋和嚴重銹蝕,焊縫應無明顯可見的焊接缺陷;3結構件各連接螺栓應齊全、緊固,應有防松措施,螺栓應高出螺母頂平面,銷軸連接應有可靠軸向止動裝置。《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JGJ305-20138.2.3塔式起重機結構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主要結構件應無明顯塑性變形、裂紋、嚴重銹蝕和可見焊接缺陷;2結構件、連接件的安裝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3銷軸軸向定位應可靠;4高強螺栓連接應按說明書要求預緊,應有雙螺母防松措施且螺栓高出螺母頂平面的3倍螺距。《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4.2.21連接件和連接件之間的防松防脫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不得用其他物件代替。對有預緊力要求的連接螺栓,應使用扭力扳手或專用工具,按規定的擰緊次序將螺栓準確地緊固到規定的扭矩值。安裝標準節連接螺栓時,宜螺桿在下,螺母在上。(六)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有關規定:《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4.1.10施工升降機的附墻架形式、附著高度、垂直間距、附著點水平距離、附墻架與水平面之間的夾角、導軌架自由端高度和導軌架與主體結構間水平距離等均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4.9.4導軌架自由高度、導軌架的附墻距離、導軌架的兩附墻連接點間距離和最低附墻點高度不得超過使用說明書的規定。《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安裝垂直度偏差導軌架架設高度h(m)h≤7070<h≤100100<h≤150150<h≤200h>200垂直度偏差(mm)不大于(1/1000)h≤70≤90≤110≤130對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5/1000)h(七)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有關規定:《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3.4.7塔式起重機的獨立高度、懸臂高度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4.4.14塔式起重機安裝過程中,應分階段檢查驗收。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的垂直度允許偏差應為4/1000。《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4.4.16安裝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時,應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利用附著桿件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一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八)塔式起重機與周邊建(構)筑物或群塔作業未保持安全距離;有關規定:《建筑施工升降設備設施檢驗標準》JGJ305-20138.2.1塔式起重機使用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1塔式起重機尾部分與周圍建筑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6m;2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處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機的臂架端部與任意一臺塔式起重機塔身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2m,處于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與低位塔式起重機處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七)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行政處罰:《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九)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建筑起重機械,或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有關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吊索具報廢標準執行《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GB/T5972-202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操作規程》JGJ196-2010有關規定。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第九條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超過設計承載力或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有關規定:《建筑施工臨時支撐結構技術規范》JGJ300-20134.1.2結構的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水平桿設計計算;構件長細比驗算;穩定性計算;抗傾覆驗算;地基承載力驗算。(二)單榀鋼桁架(屋架)等預制構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有關規定:《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201211.4.4桁架(屋架)安裝應在鋼柱校正合格后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應采用纜繩或剛性支撐增加側向臨時約束。(三)懸挑式卸料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有關規定:《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6.4.1懸挑式操作平臺必須與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可靠連接,平臺在建筑物、構筑物上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可采用錨固環、螺栓等方式可靠連接,防止平臺受外力沖擊而發生移動。(四)腳手架與結構外表面之間貫通未采取水平防護措施,或電梯井道內貫通未采取水平防護措施且電梯井口未設置防護門;有關規定:《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4.4.4腳手架作業層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6沿所施工建筑物每3層或高度不大于10m處應設置一層水平防護。《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429-20185.3.1腳手架作業層上腳手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2腳手架內立桿與建筑物距離不宜大于150mm;當距離大于150mm時,應采取封閉防護措施。《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4.2.2電梯井口應設置防護門,其高度不應小于1.5m,防護門底端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50mm,并應設置擋腳板。《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4.2.3在電梯施工前,電梯井道內應每隔2層且不大于10m加設一道安全平網。電梯井內的施工層上部,應設置隔離防護設施。(五)高處作業吊籃超載使用,或安全鎖失效、安全繩(用于掛設安全帶)未獨立懸掛。有關規定:《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5.5.8吊籃內作業人員不應超過2個。《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5.5.10在吊籃內的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并應將安全鎖扣正確掛置在獨立設置的安全繩上。《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5.5.11吊籃平臺內應保持荷載均衡,嚴禁超載運行。第十條施工臨時用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特殊作業環境(通風不暢、高溫、有導電灰塵、相對濕度長期超過75%、泥濘、存在積水或其他導電液體等不利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有關規定:《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JGJ46/T46-20249.2.2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照明器:1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潮濕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AC36V;2燈具離地面高度小于2.5m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AC36V;3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AC24V;4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等受限空間作業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AC12V。《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429-20188.0.8施工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1)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2)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3)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二)在建工程及腳手架、機械設備、場內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范要求且未采取防護措施。有關規定:《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JGJ46/T46-20248.1.2在施工程(含腳手架)的周邊與外電架空線路的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符合表8.1.2規定。外電線路電壓等級(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7.08.08.010.015.0注:上下腳手架的斜道不宜設在有外電線路的一側。《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JGJ46/T46-2024施工現場的機動車道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至路面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8.1.3規定。外電線路電壓等級(KV)<11~1035最小垂直距離(m)6.07.07.0《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JGJ46/T46-2024起重機不得越過無防護設施的外電架空線路作業。在外電架空線路附近吊裝時,塔式起重機的吊具或被吊物體端部與架空線路邊線之間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8.1.4規定。電壓(KV)<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m)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m)1.52.03.54.06.07.08.5《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4.2.22施工升降機最外側邊緣與外面架空輸電線路的邊線之間,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符合表4.2.22的規定。外電線路電壓等級(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4681015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辨識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且未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陜西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有限空間內部存在或產生、作業時產生和外部環境影響3個方面進行危險因素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在有限空間出入口、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告知牌。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有關規定:《陜西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并妥善保存培訓相關資料。《陜西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結合風險辨識情況,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險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陜西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遵循“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區域結構穩定性、是否有觸電、燙傷、凍傷等危險。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20223.9.3受限或密閉空間作業前,應按照氧氣、可燃性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順序進行氣體檢測。當氣體濃度超過安全允許值時,嚴禁作業。行政處罰:《陜西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有限空間作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管理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三)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無專人負責監護工作,或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有關規定:《陜西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第二十五條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分別履行下列職責:監護人員應當了解有限空間作業危險因素,與作業人員始終保持有效的信息溝通,及時發現作業人員的異常行為并作出判斷,對出入有限空間的人員進行嚴格管控,發現異常情況,立即發出撤離警報,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并按應急救援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實施緊急救援。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未配備必要的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有關規定:《陜西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作業崗位逐一對照操作規程,配齊配全有限空間作業所需的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通風、檢測、照明、通訊、應急救援等作業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妥善保管并定期維護、校驗,確保正常使用。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第十二條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裝飾裝修工程拆除承重結構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復核;有關規定:《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第十五條建筑裝飾裝修活動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行政處罰:《西安市建筑裝飾裝修條例》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有關規定:《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20223.5.14拆除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1拆除作業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并應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2人工拆除作業時,作業人員應在穩定的結構或專用設備上操作,水平構件上嚴禁人員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拆除建筑時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4上部結構拆除過程中應保證剩余結構的穩定。《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429-20184.11.1-4.11.3對建筑物實施人工拆除作業時,樓板上嚴禁人員聚集或堆放材料。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大型破碎機械不得上結構物進行拆除,應在結構物側面進行拆除作業。當起重機械需在橋面或樓(屋)面上進行吊裝作業時,應對承載結構進行承載力計算。當機械拆除建筑時,應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框架結構應按樓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順序進行拆除。對只進行部分拆除的建筑,應先將保留部分加固,再進行分離拆除。第十三條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未及時采取措施;(三)未按規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選擇開挖、支護方法,或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監控量測,或監測數據超過設計控制值且未及時采取措施;(四)盾構機始發、接收端頭未按設計進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達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開始施工;(五)盾構機盾尾密封失效、鉸鏈部位發生滲漏仍繼續掘進作業,或盾構機帶壓開倉檢查換刀未按有關規定實施;(六)未對因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七)未經批準,在軌道交通工程安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新(改、擴)建建(構)筑物、敷設管線、架空、挖掘、爆破等作業。第十四條施工臨時堆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基坑周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二)無支護基坑(槽)周邊,在坑底邊線周邊與開挖深度相等范圍內堆載;有關規定:《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201311.2.2(條文說明)基坑工程的安全使用是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環節,應確保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執行,基坑周邊使用荷載不得超過設計值。同時,基坑周邊1.5m范圍內不宜堆載,3m以內限制堆載,坑邊嚴禁重型車輛通行。當支護設計中已計入堆載和車輛運行的,基坑使用中也應嚴禁超載。《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429-20184.1.7施工現場物料不宜堆置在基坑邊緣、邊坡坡頂、樁孔邊,當需堆置時,堆置的重量和距離應符合設計規定。各類施工機械距基坑邊緣、邊坡坡頂、樁孔邊的距離,應根據設備重量、支護結構、土質情況按設計要求進行確定,且不宜小于1.5m。《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JGJ167-200913.2.2基坑周邊1.2m范圍內不得堆載,3m以內限制堆載,坑邊嚴禁重型車輛通行。當支護設計中已考慮堆載和車輛運行時,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嚴禁超載。《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JGJ167-200913.2.3在基坑邊1倍基坑深度范圍內建造臨時住房或倉庫時,應經基坑支護設計單位允許,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工程項目總監批準,方可實施。(三)樓板、屋面和地下室頂板等結構構件或腳手架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建筑施工易發事故防治安全標準》JGJ/T429-20184.1.3樓板、屋面等結構物上堆放建筑材料、模板、小型施工機具或其他物料時,應控制堆放數量、重量,嚴禁超過原設計荷載,必要時可進行加固。第十五條存在以下冒險作業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使用混凝土泵車、打樁設備、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等大型機械設備,未校核其運行路線及作業位置承載能力;有關規定:《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4.1.8施工現場應提供符合起重機械作業要求的通道和電源等工作場地和作業環境。基礎與地基承載能力應滿足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要求。《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4.1.9操作人員在作業前應對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構)筑物等現場環境以及起吊重物進行全面了解。(二)在雷雨、大雪、濃霧或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違規進行吊裝作業、設備安裝、拆卸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4.1.14在風速達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嚴禁進行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3.0.8當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沙塵暴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3.0.12大雨、霧、大雪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應停止吊裝作業。雨雪后進行吊裝作業時,應及時清理冰雪并應采取防滑和防漏電措施,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1-201610.8.6吊裝作業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4遇到雨、雪、霧天氣,或者風力大于5級時,不得進行吊裝作業。(三)施工現場使用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履帶起重機或輪胎起重機等非載人設備吊運人員。有關規定:《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2.0.18嚴禁用塔式起重機載運人員。《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4.1.17不得用吊車、物料提升機載運人員。第十六條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有關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第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術目錄(第二批)》。第十七條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第十八條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建質規〔2022〕2號)同時廢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第一批)2021年12月14日序號編碼名稱簡要描述淘汰類型限制條件和范圍可替代的施工工藝、設備、材料一、房屋建筑工程1.
施工工藝11.1.1現場簡易制作鋼筋保護層墊塊工藝在施工現場采用拌制砂漿,通過切割成型等方法制作鋼筋保護層墊塊。禁止專業化壓制設備和標準模具生產墊塊工藝等。21.1.2卷揚機鋼筋調直工藝利用卷揚機拉直鋼筋。禁止普通鋼筋調直機、數控鋼筋調直切斷機的鋼筋調直工藝等。31.1.3飾面磚水泥砂漿粘貼工藝使用現場水泥拌砂漿粘貼外墻飾面磚。禁止水泥基粘接材料粘貼工藝等。41.1.4鋼筋閃光對焊工藝人工操作閃光對焊機進行鋼筋焊接。限制在非固定的專業預制廠(場)或鋼筋加工廠(場)內,對直徑大于或等于22毫米的鋼筋進行連接作業時,不得使用鋼筋閃光對焊工藝。套筒冷擠壓連接、滾壓直螺紋套筒連接等機械連接工藝。51.1.5基樁人工挖孔工藝采用人工開挖方式,進行基樁成孔。限制存在下列條件之一的區域不得使用:1.地下水豐富、軟弱土層、流沙等不良地質條件的區域;2.孔內空氣污染物超標準;3.機械成孔設備可以到達的區域。沖擊鉆、回轉鉆、旋挖鉆等機械成孔工藝。61.1.6瀝青類防水卷材熱熔工藝(明火施工)使用明火熱熔法施工的瀝青類防水卷材。限制不得用于地下密閉空間、通風不暢空間、易燃材料附近的防水工程。粘接劑施工工藝(冷粘、熱粘、自粘)等。2.施工設備71.2.1竹(木)腳手架采用竹(木)材料搭設的腳手架。禁止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扣件式非懸挑鋼管腳手架等。81.2.2門式鋼管支撐架主架呈“門”字型,主要由主框、橫框、交叉斜撐、腳手板、可調底座等組成。限制不得用于搭設滿堂承重支撐架體系。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撐架、鋼管柱梁式支架、移動模架等。91.2.3白熾燈、碘鎢燈、鹵素燈施工工地用于照明的白熾燈、碘鎢燈、鹵素燈等非節能光源。限制不得用于建設工地的生產、辦公、生活等區域的照明。LED燈、節能燈等。101.2.4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進行材料的垂直運輸。限制不得用于25米及以上的建設工程。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等。3.工程材料111.3.1有堿速凝劑氧化鈉當量含量大于1.0%且小于生產廠控制值的速凝劑。禁止溶液型液體無堿速凝劑、懸浮液型液體無堿速凝劑等。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1.
施工工藝122.1.1蓋梁(系梁)無漏油保險裝置的液壓千斤頂卸落模板工藝蓋梁或系梁施工時底模采用無保險裝置液壓千斤頂做支撐,通過液壓千斤頂卸壓脫模。禁止砂筒、自鎖式液壓千斤頂等卸落模板工藝。132.1.2空心板、箱型梁氣囊內模工藝用橡膠充氣氣囊作為空心梁板或箱型梁的內模。禁止空心板、箱型梁預制剛性(鋼質、PVC、高密度泡沫等)內模工藝等。142.1.3污水檢查井磚砌工藝又稱窨井,可分為磚砌矩形檢查井和磚砌圓形檢查井,采取磚砌的方式。禁止檢查井鋼筋混凝土現澆工藝或一體式成品檢查井等。152.1.4頂管工作豎井鋼木支架支護施工工藝頂管工作豎井支護采用外側豎插木質大板圍護加內側水平環向鋼制圍撐組合支護結構型式。限制在下列任一條件下不得使用:1.基坑深度超過3米;2.地下水位超過基坑底板高度。鉆孔護壁樁、地下連續墻、沉井、鋼格柵錨噴護壁施工工藝等。162.1.5橋梁懸澆掛籃上部與底籃精軋螺紋鋼吊桿連接工藝采用精軋螺紋鋼作為吊點吊桿,將掛籃上部與底籃連接。限制在下列任一條件下不得使用:1.前吊點連接;2.其他吊點連接:(1)上下鋼結構直接連接(未穿過混凝土結構);(2)與底籃連接未采用活動鉸;(3)吊桿未設外保護套。掛籃錳鋼吊帶連接工藝等。2.
施工設備172.2.1橋梁懸澆配重式掛籃設備掛籃后錨處設置配重塊平衡前方荷載,以防止掛籃傾覆。禁止自錨式掛籃設備等。182.2.2非數控孔道壓漿設備采用人工手動操作進行孔道壓漿的設備。限制在二類以上市政工程項目預制場內進行后張法預應力構件施工時不得使用。數控壓漿設備等。192.2.3非數控預應力張拉設備采用人工手動操作張拉油泵,從壓力表讀取張拉力,伸長量靠尺量測的張拉設備。限制在二類以上市政工程項目預制場內進行后張法預應力構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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