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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制劑注冊與備案實施細則目錄TOC\o"1-3"\h\u27112第一章總則 114633第二章基本要求 219788第三章醫療機構制劑注冊 431717第一節注冊通用要求 47424第二節臨床研究申報與審批 610536第三節臨床研究管理 75047第四節制劑配制申請與審批 920136第五節補充申請 1030443第六節制劑再注冊 1222539第四章傳統中藥制劑備案 1314177第一節首次備案 138179第二節備案變更及年度報告 1426222第五章調劑使用 175781第六章中藥制劑的委托配制 1811981第七章附則 194555附件 21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醫療機構制劑注冊與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藥條例》,以及《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印發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意見的通知》《關于對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內申請醫療機構制劑(以下簡稱制劑)注冊、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以下簡稱傳統中藥制劑備案)、制劑調劑使用、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委托配制備案,以及相關檢驗和監督管理。制劑注冊包括申請臨床研究、申請配制、補充申請以及再注冊。申請配制包括完成臨床研究后申請配制、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中藥制劑申請配制、已有國家或省標準的制劑申請配制。第三條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藥監局)負責全省制劑的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藥品檢驗所(以下簡稱省藥檢所)負責制劑注冊檢驗。省藥監局審評認證中心(以下簡稱審評中心)負責技術審評和核查工作。第四條鼓勵醫療機構開展人用經驗研究,規范收集具有臨床價值經驗方的安全性與有效性數據,為完成制劑注冊備案,再向新藥轉化打下基礎。基本要求第五條在申請制劑注冊或傳統中藥制劑備案前,應當完成相應的處方篩選、配制工藝、質量標準、藥理、毒理、臨床等相關研究工作。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資料和樣品,證明制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第六條制劑的臨床前研究,一般包括處方篩選、劑型選擇、配制工藝、質量標準、穩定性、藥效及毒理研究等。制劑研究應當參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或省藥監局發布的有關技術指導原則進行,采用其他評價方法和技術的,應提交證明其科學性的試驗或文獻資料。第七條制劑研究機構應當具有與研究項目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證所有試驗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所用實驗動物、試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第八條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機構進行制劑研究或者部分試驗、檢測等,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研究合同。第九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醫療機構中藥制劑,但必須向省藥監局提出委托配制備案申請。接受委托配制的單位應當是省內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者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委托配制的制劑劑型應當與受托方持有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生產許可證》所載明的范圍一致。第十條醫療機構應對其申請注冊、備案的制劑或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中國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第十一條申請制劑注冊所用的化學原料藥應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制劑處方中的中藥飲片必須符合法定標準。尚無標準的,應先制定相應飲片品種的法定標準。第十二條制劑使用的輔料和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藥監局有關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制劑的名稱應當按照國家藥監局制定的指導原則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稱。第十四條制劑的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應當按照國家藥監局有關藥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的管理規定印制,其文字、圖案不得超出核準的內容,并需標注“本制劑僅限醫療機構使用”。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范圍:(一)中藥加工成細粉,臨用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傳統基質調配、外用,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調配使用;(二)鮮藥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醫師處方(一人一方)應用中藥傳統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四)其他屬中醫醫療服務行為的。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前研究后,應按制劑注冊或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申報要求收集、整理資料,向省藥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和申請表。第十七條省藥監局在接收到申報資料后,組織資料形式審查。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藥監局在5日內發給醫療機構《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內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注冊通用要求第十八條注冊核查或臨床核查,是指省藥監局受理申請后組織檢查組啟動核查工作,在10日內完成。檢查組完成上述工作后,將現場檢查報告報送省藥監局。注冊核查由檢查組在現場檢查中抽取連續3批檢驗用樣品,由省藥監局向省藥檢所發出注冊檢驗通知書。醫療機構自行提出注冊檢驗的,在完成申報后,由省藥監局向省藥監所發出注冊檢驗通知書。醫療機構負責將檢驗用樣品轉送省藥檢所。第十九條省藥檢所應當在收到注冊檢驗通知書、申報資料、樣品后40日內完成樣品注冊檢驗工作,出具注冊檢驗報告書、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及質量標準,一并報送省藥監局,并通知醫療機構。質量標準單項復核的,出具相對應的復核意見。第二十條審評中心應當在啟動技術審評25日內完成臨床研究和申請配制審評工作、20日內完成補充申請審評工作、15日內完成再注冊審評工作。審評中心完成技術審評后,出具技術審評報告送省藥監局,臨床研究和申請配制應將質量標準、說明書樣稿作為附件。制劑注冊申請受理并啟動技術審評后,需要醫療機構在原申報資料基礎上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審評中心原則上提出一次補充資料要求,列明全部問題后,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在八十日內補充提交資料。醫療機構應當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補充資料,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審評時限。審評中心收到醫療機構全部補充資料后啟動審評,審評時限延長三分之一;醫療機構不能按時限要求完成補充資料的,審評中心應當按要求結束技術審評。第二十一條申請制劑注冊所提交的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范。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制劑注冊:(一)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二)含有未經國家藥監局批準的活性成分的品種;(三)生物制品(除變態反應原外);(四)注射劑;(五)中藥與化學藥組成的復方制劑;(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含毒性藥材的中藥復方外用制劑除外)、放射性藥品;(七)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第二十三條臨床研究申請獲批后,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申請配制獲批后,核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有效期限三年;補充申請獲批后,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批件》;再注冊獲批后,核發《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批件》。臨床研究申報與審批第二十四條本細則所稱制劑臨床研究,是指以制劑注冊為目的,為確定制劑安全性與有效性在人體開展的藥物研究。第二十五條申請臨床研究,醫療機構應當填寫《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表》,向省藥監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和制劑試樣。第二十六條申請配制的化學制劑已有同品種獲得制劑批準文號的、中藥制劑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的或納入國家經典名方目錄的,可以免于進行臨床研究。第二十七條省藥監局受理申請后組織注冊核查,注冊核查完成后由省藥檢所組織注冊檢驗,注冊檢驗完成后由審評中心組織技術審評。第二十八條省藥監局依據申請資料、注冊核查報告、注冊檢驗報告、技術審評報告等進行匯總審核,提出綜合審核意見,并于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決定,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臨床研究管理第二十九條制劑的臨床研究,應當在獲得《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后,經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參照《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進行。第三十條臨床研究所用制劑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研究。醫療機構可以按照《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所附質量標準自行檢驗,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制劑檢驗條件的機構進行檢驗。醫療機構對臨床研究所用制劑的質量負責。第三十一條臨床研究用的制劑,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或者《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生產質量管理相關要求,在《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中批準的醫療機構制劑室或藥品生產企業配制,配制的制劑應當符合批件所附質量標準。第三十二條制劑的臨床研究,應當在本醫療機構按照臨床研究方案進行,受試例數(試驗組)不得少于60例。多個適應癥或者主治病證的,每一適應癥或主治病證的病例數不少于60例。第三十三條臨床研究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省藥監局可以責令醫療機構修改臨床研究方案、修改知情同意書,并視情況依法暫停或者終止臨床研究:(一)未取得倫理委員會同意或者受試者知情同意的;(二)臨床研究方案、知情同意書等相關技術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保證受試者安全的;(三)未按照相關要求提交安全性報告的;(四)有充分證據表明,研究藥物對于所研究的適應癥無效的;(五)臨床研究所用制劑出現質量問題的;(六)臨床研究中存在嚴重的真實性問題;(七)實施的臨床研究方案與審核確認的方案存在本質性區別的;(八)存在違反《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條未在《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有效期內完成臨床研究的,原批準證明文件自行廢止;仍需進行研究的,應重新申報。制劑配制申請與審批第三十五條申請制劑配制,醫療機構應當填寫《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表》,向省藥監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和制劑試樣。第三十六條省藥監局受理申請后組織注冊核查,注冊核查完成后由省藥檢所組織開展注冊檢驗,注冊檢驗完成后由審評中心組織開展技術審評。已完成臨床研究的,醫療機構應同時報送按《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所附質量標準所作的連續3批自檢報告書,省藥監局受理申請后組織臨床核查和技術審評,無需注冊檢驗。第三十七條省藥監局依據申請資料、現場檢查報告、注冊檢驗報告、技術審評報告等進行匯總審核,于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決定。符合規定的向醫療機構核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及制劑批準文號,同時報國家藥監局備案,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補充申請第三十八條制劑補充申請的申請人應為取得該制劑批準文號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質量標準,并不得擅自變更工藝、處方、配制地點和委托配制單位等。需要變更的,醫療機構應當提出補充申請,提交相關資料,經批準后方可執行。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補充申請:(一)質量標準:1.改變制劑的規格。2.修訂制劑質量標準。3.增加中藥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學藥品的適應癥。(二)工藝:1.改變影響制劑質量的生產工藝。2.改變制劑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三)處方:1.變更中藥飲片標準或者炮制規范(本變更情形適用于中藥飲片法定標準或者法定炮制規范變更)。2.變更中藥材標準(本變更情形適用于中藥材法定標準變更,且基原或藥用部位發生變化)。(四)配制地點:1.變更制劑配制場地。(五)委托配制單位:1.變更配制單位名稱。2.變更中藥制劑委托配制單位。(六)其他:1.變更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2.變更制劑說明書(非文字性變更)。3.改變制劑的有效期。4.變更制劑包裝規格。5.變更制劑包裝、標簽、說明書(文字性變更)。6.變更中藥制劑批準文號持有醫療機構。7.其他變更情形。第四十條本細則第三十九條情形(一)至情形(三)、情形(六)第1和第2點,需由省藥檢所對申報的制劑進行注冊檢驗(情形(一)第3點除外);情形(一)至情形(三)、情形(六)第1至第3點,需由審評中心進行技術審評。注冊檢驗需出具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和檢驗報告書;技術審評需出具審評報告。必要時,省藥監局可以組織注冊核查。不需要注冊檢驗、技術審評的,由省藥監局審批。第四十一條省藥監局依據申請資料、注冊檢驗報告、技術審評報告等進行匯總審核,于7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批件》;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制劑再注冊第四十二條制劑再注冊指取得該制劑批準文號的醫療機構,在《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批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省藥監局提出再注冊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第四十三條省藥監局受理申請后,由審評中心組織技術審評,省藥監局依據申請資料、技術審評報告等進行匯總審核,于8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再注冊的決定。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發給《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批件》;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批準再注冊,并注銷該制劑批準文號:(一)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二)按照《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四)符合備案管理的傳統中藥制劑;(五)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制劑品種屬于上述情形(一)的,省藥監局依法注銷制劑批準文號。第四十四條已被注銷批準文號的制劑,不得配制和使用;已經配制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第四章傳統中藥制劑備案首次備案第四十五條符合以下情形的,實施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管理:(一)由中藥飲片經粉碎或僅經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體(丸劑、散劑、丹劑、錠劑、茶劑等)、半固體(膏滋、膏藥等)和液體(湯劑、合劑、搽劑、洗劑等)傳統劑型或至今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與優勢的古代中醫典籍所記載的劑型;(二)由中藥飲片經水提取制成的顆粒劑以及由中藥飲片經粉碎后制成的膠囊劑;(三)由中藥飲片用傳統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劑、酊劑。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傳統中藥制劑備案:(一)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范圍的情形;(二)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不得作為制劑申報的情形;(三)與市場上已有供應品種相同處方的不同劑型品種;(四)中藥配方顆粒;(五)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第四十七條申請傳統中藥制劑備案的,醫療機構應提交《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表》和備案資料。第四十八條省藥監局在接收備案資料后20日內在傳統中藥制劑備案信息平臺公開備案號,并發給備案憑證;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醫療機構并說明理由。已有有效批準文號的傳統中藥制劑轉備案的,省藥監局在受理后5日內在傳統中藥制劑備案信息平臺公開備案號,并發給備案憑證。注冊品種轉備案的,繼續沿用原質量標準編號。第四十九條對予以備案的品種,省藥監局通過備案平臺公開已備案傳統中藥制劑品種的基本信息,包括:制劑名稱、醫療機構名稱、配制單位名稱、配制地址、備案時間、備案號、配制工藝路線、劑型、不良反應監測信息及說明書。備案品種的處方組成、輔料、工藝參數及內控制劑標準等資料不予公開。醫療機構應當保留完整的備案材料原件,以及與備案申報資料相關的原始記錄存檔備查。第二節備案變更及年度報告第五十條申請傳統中藥制劑備案變更的醫療機構應為取得備案號的醫療機構。傳統中藥制劑處方不得變更,其他備案信息不得隨意變更。已備案的傳統中藥制劑,涉及中藥材標準、中藥飲片標準或者炮制規范、炮制及生產工藝(含輔料)、包裝材料、內控制劑標準、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單位等影響制劑質量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備案醫療機構應當提交變更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研究資料等材料,按程序和要求向省藥監局進行備案變更,具體如下:(一)改變制劑的規格;

(二)修訂內控制劑標準;

(三)改變影響制劑質量的生產工藝;

(四)改變制劑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

(五)變更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

(六)變更制劑說明書(非文字性變更);

(七)變更中藥飲片標準或者炮制規范(本變更情形適用于中藥飲片法定標準或者法定炮制規范變更);

(八)變更中藥材標準(本變更情形適用于中藥材法定標準變更,且基原或藥用部位發生變化);

(九)增加中藥的功能主治;

(十)變更制劑的有效期;(十一)變更制劑配制場地;(十二)變更配制單位名稱;(十三)變更中藥制劑委托配制單位;(十四)變更中藥制劑備案號持有醫療機構;(十五)其他變更情形。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備案醫療機構可通過備案信息平臺自行更新相應的備案信息,具體如下:(一)變更制劑說明書(文字性變更);(二)變更制劑包裝規格;(三)其他變更情形。第五十一條省藥監局在受理備案變更申請后5日內在傳統中藥制劑備案信息平臺公開備案號,并發給備案憑證。變更備案完成后,傳統中藥制劑將獲得新的備案號。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按程序和要求向省藥監局匯總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傳統中藥制劑的年度報告,主要包含變更情形、臨床使用數據、質量狀況、不良反應監測及使用經驗總結等內容。年度報告備案完成后,傳統中藥制劑備案號不變。發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藥監局取消醫療機構該制劑品種的備案,并在備案平臺公開相關信息:(一)備案資料與配制實際不一致的;(二)質量不穩定、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嚴重或者風險大于效益的;(三)不按要求備案變更信息或履行年度報告的;(四)其他不符合規定的。醫療機構主動申請注銷傳統中藥制劑備案號的,應當通過備案平臺填寫并提交《注銷備案申請表》,申請注銷原備案制劑信息。省藥監局注銷該醫療機構該制劑品種的備案,并在備案平臺公開相關信息。調劑使用第五十三條取得《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或傳統中藥制劑備案號,并經過3年以上(含3年)臨床實踐證明療效確切、使用安全的制劑,因臨床需要,可以按規定辦理調劑使用審批后,在省內相關醫療機構使用。屬于國家藥監局規定的特殊制劑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制劑的調劑,必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第五十四條屬于省內緊密型醫聯體(醫療集團、醫共體)、“組團式”緊密型幫扶關系的,可由牽頭單位提出對多個成員單位的中藥制劑調劑申請。牽頭單位應為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或傳統中藥制劑文號的持有醫療機構,只能提出本醫療機構的制劑調劑申請。第五十五條制劑調入方向省藥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省藥監局應在資料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牽頭單位對多個成員單位的調劑申請,1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發給《醫療機構制調劑批件》;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五十六條制劑調劑雙方應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制劑批準調劑使用的時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中藥制劑的委托配制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委托方按規定向省藥監局提出委托配制備案申請及相關材料。第五十八條省藥監局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備案憑證,并更新相關信息。不符合規定的,應通知醫療機構并說明理由。第五十九條中藥制劑委托配制備案期限按照該制劑批準文號有效期執行;屬于備案制劑的,備案委托配制期限按合同執行,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當受托配制單位發生改變時,應當在完成補充申請或備案變更后,辦理委托配制備案。中藥制劑需要繼續委托配制的,應在委托配制備案到期前遞交申請資料。繼續委托配制申請可以隨制劑再注冊或年度報告一并申請。附則第六十條本細則規定的時限以工作日計算。第六十一條以下時間不計入相關工作時限:(一)醫療機構補充資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對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和說明書等所占用的時間。(二)因醫療機構原因延遲核查、檢驗、召開專家咨詢會等的時間。(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止審評審批程序的,中止審評審批程序期間所占用的時間。第六十二條本細則下列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技術審評,是指審評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及技術人員對制劑的科學性、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可控性進行技術評價的過程。

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的中藥制劑,是指根據中醫藥理論組方,利用傳統工藝配制(即制劑配制過程沒有使原組方中治療疾病的物質基礎發生變化的),且該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的中藥制劑。已有國家或省標準的制劑,是指《中國藥典》《中國醫院制劑規范》《醫院制劑規范》《醫療機構制劑規范》以及各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批準的制劑注冊標準等法定標準收載的制劑。

質量標準復核,是指省藥檢所對所申報制劑質量標準中設定項目的科學性、檢驗方法的可行性、質控指標的合理性等進行實驗室評估。第六十三條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申請材料、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與紙質申請材料、紙質證照、實物印章、手寫簽名或者蓋章、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四條本細則由省藥監局負責解釋。第六十五條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粵食藥監法〔2006〕183號)同時廢止。

附件醫療機構制劑批件及備案憑證樣式附件1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附件2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附件3醫療機構補充申請批件附件4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批件附件5醫療機構傳統中藥制劑備案憑證附件6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批件附件7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委托配制備案憑證

附件1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機構制劑臨床研究批件批件號:制劑名稱通用名稱漢語拼音制劑類型劑型規格申請人單位名稱《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編號制劑配制地址委托配制制劑配制單位名稱《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認證證書編號制劑配制地址審批結論主送單位抄送單位附件備注藥品監督管理局年月日

附件2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批件號:制劑名稱通用名稱漢語拼音制劑類別劑型規格包裝規格標準編號制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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