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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巴楚縣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實施方案為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更好地更全面地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推進素質教育,特制定如下方案:指導思想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切實加強我縣中小學規范辦學管理力度,堅持科學發展觀,端正辦學思想,遵循教育規律,規范辦學行為。制止和糾正學校辦學中存在的違背教育方針和違背孩子身心發展規律的問題,全面規范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加強教育行風建設,逐步建立有利于學生全面健康發展、基礎教育科學發展的長效機制,努力辦人民滿意教育,創人民滿意學校。規范辦學行為的組織機構組長:副組長:成員:各股室負責人監督電話:6212779三、工作目標和重點(一)工作目標堅持以“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強化督查、嚴肅問責、標本兼治、務求實效”為原則,充分認識當前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文件精神,嚴肅治理學校辦學中的不規范行為,確保學校辦學水平不斷提升。(二)工作重點1、規范考試評價行為——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實行無分數評價,采用等級和評語評價辦法,嚴禁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及按成績排列名次、座位、進行獎懲,完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機制,實行學生學業成績與成長記錄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評價學生。不組織學生參加未經規定程序及機構批準的各種考試、競賽、考級等活動。2、規范教學行為——按照國家課程計劃,開齊開足全部課程。(1)堅持按標準課時開課,不隨意增減課時;(2)堅持按課程設置開課,不隨意增減科目,學校課表上班級墻;(3)堅持按課程標準要求教學,不隨意提高或降低教學難度;(4)堅持按教學計劃把握進度,不隨意提前結束課程和搞突擊教學;(5)堅持按規定的要求考試,不隨意增加考試次數。(6)科學安排作息時間,每天體育鍛煉不少于1小時。(7)控制作業數量,提高作業質量,建立質量監控措施。一、二年級不留家庭作業、三至六年級家庭作業控制在1小時以內;(8)嚴禁老師和班級占用節假日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不隨意延長學生學習時間。(9)嚴禁學校為社會各類補習班、培訓班提供教學設施或場所。3、規范招生行為——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繼續堅持義務教育“免試、就近、劃片、分配”原則,招生時間、入學條件、報名辦法、陽光編班、招生結果向社會公布,在學生入學后,及時完成學籍電子注冊,同時按要求做好學生變動及普九資料更新工作。堅持平行分班的原則,不舉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試和測試,不違規提前招生。4、規范教師行為——嚴格遵守教育部、自治區教育廳、縣教育局有關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切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專化水平。(1)加強師德建設,以繼續教育為平臺,以“校本培訓”為主要形式,為教師專業化成長創造條件;(2)嚴禁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得諷刺、挖苦、歧視學生和學生家長;(3)鼓勵教師利用課余時間免費為學生補缺補差,嚴禁教師對學生實行有償家教、有償補課、舉辦或參加各種社會舉辦的補習班、培訓班等;(4)不得參加學生家長的宴請,不得收受學生家長的錢財,不得參與低級、庸俗娛樂活動。5、規范教材使用行為——嚴格教學用書,積極推行農村義務教育教科書循環使用制度。不得違規征訂和使用教輔資料,嚴禁其他部門、團體和個人在校內組織學生統一征訂教輔資料。四、實施步驟第一階段:宣傳發動,制定方案⒈召開專門會議,廣泛宣傳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有關文件精神,統一教職工特別是班子成員的認識,把《山西省中小學規范辦學行為“十二條規定”》印發至每一位干部和教師,組織學習討論,領會精神實質,樹立科學的教育觀、質量觀和業績觀。⒉簽訂《垣曲縣七一小學規范教師行為承諾書》,由學校教師向學校和社會作出規范教學和教師行為的承諾。每位教師認真學習學校規范辦學實施方案,并簽訂承諾書。第二階段:自查自糾,集中整改1、對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教育教學常規管理要求,逐條開展自查自糾,找原因,糾正問題;2、開展實事求是的分析研究,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進行集中整治,力爭在短時期內取得初步成效。第三階段:檢查督促,處理問題。迎接上級的檢查,通過召開座談會,進行問卷調查等方式,檢查診治行動效果。第四階段:總結經驗,鞏固成果健全制度,完善機制,明確責任,落實措施,鞏固成果。積極探索七一小學規范辦學特色,努力形成規范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的長效機制。四、組織實施1.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端正辦學思想,充分認識規范辦學行為的重要意義,成立規范辦學行為領導小組,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切實做好規范辦學行為的工作,精心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對規范辦學行為工作的領導,把規范辦學行為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2.落實措施,從嚴整改,使規范辦學行為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認真開展規范辦學行為專項檢查,定期向上級通報檢查情況。3.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關心規范辦學行為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規范辦學行為工作的宣傳報道,主動征得社會、家長、學生的關心、支持和理解,主動接受社會、家長、學生的監督,促進規范辦學行為工作的順利推進。4.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學校內部管理,自覺糾正違規辦學行為,形成依法辦學、自我約束的發展機制,真正把規范辦學行為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切實加強中小學管理,進一步規范辦學行為,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加強中小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規范辦學行為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整體推進、重點突破,強化督查、嚴格問責,標本兼治、務求實效”的原則,建立健全規范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的有效機制,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的中小學辦學行為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辦好每一所學校,促進青少年學生全面健康發展。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巴楚縣各級各類中小學校。第二章規范教學行為第四條嚴格執行國家課程計劃。各中小學要按照國家課程計劃開齊開足全部課程,不得擠占音、體、美、技術、綜合實踐活動等課程的教學時間,不得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不得隨意調整課程難度和教學進度。倡導普通高中通過選修課的開設引導學生進行不同發展方向的修習,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進行分科學習。高三年級第一學期結束之前,不得進入高考復習階段。深入開展“陽光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鍛煉1小時,保證學校開展團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時間。城市學校保證小學生每學年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時間不少于10天,初中學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農村中小學要從實際出發,引導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和校外活動。第五條嚴格控制課外作業量。小學一、二年級不留書面作業,其他年級書面家庭作業不得超過1小時。初中各年級書面家庭作業不超過一個半小時。高中布置作業要涵蓋所有學習領域,書面家庭作業要控制在2小時以內。要提倡教師布置分層次的彈性作業,布置探究性、實踐性家庭作業,引導學生自主學習,提高其自主學習的能力。第六條嚴格作息時間。小學、初中、高中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分別不超過6小時、7小時、8小時,每天睡眠時間分別不少于,0小時、9小時、8小時。中學住校生晚自習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不準在早、晚自習和午休時間上課。不得組織走讀生上晚自習。第七條嚴禁違規補課。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長委員會等)占用雙休日、節假日、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對高三畢業班學生,在堅持自愿原則下,學校可根據教學需要,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在寒暑假安排適當時間進行補習,但補習時間不得超過假期的三分之一。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學延誤確需補課的,應由學校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及時公布補課時間和計劃,接受家長、學生監督。補課不得收費。第八條嚴禁教師有償補課。嚴禁在職教師對學生實行有償家教、有償補課、舉辦或參與社會舉辦的各類收費培訓和補習班。嚴禁教師私自在校外兼課、兼職。教師不得在工作日期間從事任何有償活動。第三章規范招生行為第九條義務教育學校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各學校要根據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合理確定學校招生范圍,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學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舉行任何形式與入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和測試,不得以學生競賽、考試成績及特長評級作為錄取依據。第十條加強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嚴格按照自治區教育廳統籌管理,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各學校要將招生計劃提前報教育局審核備案。嚴格執行“三限”政策,按下達的招生計劃嚴格控制計劃外招生比例。改革高中階段考試招生制度,以初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為依據,按照“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學生志愿擇優統招。實行優質高中招生名額按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學校。鼓勵各學校積極探索保送生、特長生錄取辦法,每年劃出一定比例的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由初中學校推薦保送生、特長生普通高中自主錄取。同時鼓勵積極探索普通高中“捆綁”招生機制。第十一條嚴禁違規招生。學校須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部署,在規定的時間開展招生工作,嚴禁違規提前招生。學校不得委托個人、社會中介機構組織代理招生,不得以非正當利益誘惑以及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搶挖生源,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教師有償為招生學校介紹生源或組織報名,嚴格執行招生計劃,嚴禁招收未參加中考的學生。不得擅自組織任何與招生錄取相掛鉤的面試、考試等活動。第十二條加強異地招生管理。未經自治區教育廳批準,中小學校不得異地招生。嚴格執行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對學校擅自異地招收的學生必須堅決予以退回,不予辦理學籍。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區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解決,使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的待遇。第十三條實施“陽光招生”。學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程序、錄取方式、錄取結果、收費標準“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四條規范招生宣傳。招生宣傳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招生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宣傳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聞媒體、宣傳車、懸掛橫幅、校園網站等各種形式宣傳炒作高,中,考升學率和高,中,考狀元,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虛假宣傳資料和信息。第四章規范辦校辦班行為第十五條規范辦校行為。嚴禁在義務教育階段設立重點校。嚴禁公辦學校以任何名義和形式舉辦“校中的民辦校”和“校內的民辦班”。嚴禁公辦中小學與按民辦機制運行的改制學校,含分校,學生、民辦學校學生混合編班。禁止公辦中小學校為社會上各類補習班、興趣班提供教學設施和場地。民辦學校要做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招生、獨立頒發畢業證書、擁有獨立校園和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不使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要嚴格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第十六條規范編班辦班行為。義務教育學校一律實行均衡編班,嚴禁以實驗班、特長班、“共建班”等任何名目設立重點班、快慢班,嚴禁以學生獲獎、競賽和考試成績作為編班依據。公辦普通高中未經自治區教育廳批準,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舉辦面向全區范圍招生的重點班、培優班、特長班、競賽班,奧賽班,、理科試驗班、信息技術試驗班等。公辦普通高中不得舉辦復讀班或招收復讀插班生。要科學合理設置班數,嚴格控制班額,采取切實措施化解大班額,逐步實現小班額教學。農村地區小學、初中,城市小學、初中,高中,起始年級原則上每班分別不超過40人、45人、56人。第十七條嚴格學籍管理。自治區教育廳建立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學籍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學籍檔案,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注冊學籍,并及時組織注冊信息的核對、勘誤工作。要特別關注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問題,認真做好轉入轉出學生的學籍信息登記工作。嚴禁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涂改學籍檔案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實行留級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學生,不得開除學生或以任何理由將學生驅趕出校園。普通高中學校開除學生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要建立健全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和復議等工作制度。第五章規范評價考試5第十八條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學生學業成績與成長記錄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小學全面實行考試等級評價制度,初中實行以學業成績和基礎性發展目標為主要內容的綜合素質評價制度,中考成績按等級呈現。普通高中要認真組織學業水平考試、學分認定和綜合素質評價。學校要為每個學生建立綜合、動態的成長檔案,全面反映學生的成長歷程。學業考試成績和基礎發展目標評價等級作為學生畢業和升學的主要依據。要建立誠信制度、監督舉報制度、評價結果公示和復議制度等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質量保障制度。第十九條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小學每學期可進行一次期末課考試,初中每學期考試不得超過兩次。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機構不得舉行小學、初中區域性統考、聯考。普通高中學校要嚴格控制考試次數,除高三外,原則上不得舉行區域性統考或模擬考試。考試內容不超出課程標準規定的要求。第二十條規范考試成績管理。不得以學科成績為唯一標準來評價學生,不得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不得以考試成績排列學生、學校的名次。不得歧視、排擠學習困難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與學生簽訂各類考試成績的“保證書”、“協議書”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學生參加政策規定可以參加的考試,也不準按學生考試成績編班和排座位。不得以高,中,考為由強制學生提前畢業。第二十一條嚴格禁止下達高,中,考升學指標。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下達升學指標,不得公布轄區內學校、班級和考生的高,中,考成績、上線率及升入示范高中、重點大學等信息,更不得以此排名排位,不得進行高,中,考表彰獎勵,不得給學校和教師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考試成績和升學率的高低作為唯一標準來評價、獎勵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高,中,考成績、升學率等情況,不得炒作“高,中,考狀元”。第二十二條嚴格規范競賽活動。未經自治區教育廳批準,任何部門、團體、機構和學校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各種競賽活動。經批準舉辦的各類競賽活動必須遵循學校與學生自愿參加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條件強行要求學校或學生參加競賽活動。小學生、初中學生的競賽成績不得作為初中、高中招生的依據,高中學生競賽成績在高考中使用嚴格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不得以競賽為名向參賽學生收取活動費、報名費或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推銷或變相推銷相關資料、書籍和商品等。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義舉辦各學科奧賽班或組織和要求學生參加各類社會機構、團體舉辦的奧賽班和各種競賽活動。第六章規范教材使用第二十三條嚴格教學用書選用。認真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征訂教學用書的有關規定,在自治區公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按照規定的程序選用教學用書,嚴禁擅自刪改《目錄》或在《目錄》以外選用教學用書。教材版本調整須報自治區教育廳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核準。積極實行農村義務教育教科書循環使用制度。第二十四條規范教輔用書的征訂和使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準以任何形式強迫學校訂購,也不得指定或授意學校使用某種教輔用書,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征訂,不得通過向學生收費的方式預訂教輔用書。學校和教師不準強迫、指定或引導、誘導、暗示學生到指定的書店購買教輔用書或學具、音像資料等。學生可根據學習需要自行選擇教輔材料。堅決杜絕盜版和非法出版物進入校園,嚴禁圖書經銷商進入校園推銷教輔和各類圖書資料。第七章規范收費行為第二十五條嚴格執行收費政策。學校要嚴格按國家、自治區規定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以興趣班、特長班、作業班或補課等各種名義收取費用。所有收費項目必須公示,未經公示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向學生收取。不得設立小金庫和賬外賬。學校面向學生的收費,必須經物價部門許可,并出具正式票據。第二十六條嚴格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列入中小學收費項目之中。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必須進行公示,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不得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愿、非盈利和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必需的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據實結算,不得與其他收費合并“統一”收取。第二十七條嚴格規范捐資助學行為。嚴格捐資助學的管理和使用,社會及個人的捐資助學不得與學生入學掛鉤。第八章責任追究第二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不僅要責令其及時糾正,而且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不及時糾正的,除追究相關責任以外,還要取消其評優、表彰、獎勵的資格和榮譽稱號,并在自治區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第二十九條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按以下分工和程序進行:地,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對所轄學校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工作。配合自治區,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直接組織開展對中小學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工作。巴楚縣教育行政部門重點加強各級各類辦學行為整體情況的督查。對違規學校和個人的處理,如涉及其他機關職權,需要以其他機關名義作出處理的,由原查處機關向有權做出處理的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第三十條凡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不規范辦學行為未引起高度重視,不作為、不能及時制止和糾正的部門,由縣委政府給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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