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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收籌劃別碰這四大法律”紅線”一些企業認為“兩套賬”、“虛開發票”、“虛構成本”等就是稅務籌劃,這些行為應是稅務籌劃的應著力防范的“雷區”。
【編者按】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企業來說,如何使企業在稅法的許可下實現稅負最低或最適宜,是企業稅收籌劃的要義,也即納稅人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進行選擇和規劃,使自身稅負得以減輕或延緩的符合立法意圖的活動。因此,合法性是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然而,實踐中,一些不太規范的企業認為“兩套賬”、“虛開發票”、“虛構成本”等就是稅務籌劃,這些行為非但不是稅務籌劃,而是稅務籌劃的應著力防范的“雷區”,是企業包括專業服務機構在為企業提供相關服務中,重點需要防范的法律風險。
一、會計替企業設立“兩套賬”,被判刑
最新案例:近日,媒體披露,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以平新檢公訴刑訴(2015)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某犯逃稅罪,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許某某在平頂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會計期間,受該公司總經理黃某某(已判刑)和財務總監張某某(已判刑)指使,設立真假兩套公司財務賬,隱藏主營業務收入,偷逃稅款。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隱瞞、偽造記賬憑證少列主營業務收入,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已繳納5000元)。
解讀:為了爭取更大的發展空間,企業想出各種辦法來減輕稅收負擔,其中之一,就是通過建“兩套賬”的辦法來粉飾財務數據套取資金,或用財務造假來達到偷漏稅款的目的。所謂“兩套賬”,就是一個企業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在設置賬目時,把企業的賬目設置成“內賬”和”外賬”,具體作法是將取得了合法有效憑證的業務記入外賬,形成對外報送的會計資料,交給稅務、銀行等部門;將未取得或不能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業務,加上做進外賬的業務,合在一起做成內賬,形成一套記錄企業實際經營活動的會計賬目。從上面“兩套賬”的來源看,外賬上所反映的信息是虛假的,是根據企業的不正當利益編制的。設立“兩套賬”偷漏稅款,違反了稅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騙取稅收優惠資格,將納入“偷稅”
最新案例:某縣國稅局納稅評估工作人員在對某企業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2015年1-6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存在明顯的稅負偏低現象。經過納稅人對增值稅稅負低的現象進行舉證及對納稅人的財務人員和老板進行約談后發現該企業存有如下稅收違法行為:該企業1-6月每月進項稅額與銷售稅額基本相差不大,實際是該企業的財務經理“籌劃”的結果!該企業的財務經理通過參加培訓班后聽信某“專家”“稅收籌劃”方法:將企業當月實現銷售收入與企業進項稅額對比,將多出進項稅額的部分轉移到下月做收入達到“籌劃”的目的。經過稅務機關稅政科進行認真審理,納稅評估部門最終將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定性為偷稅行為,將該企業交由稅務稽查部門進行立案查處,最終該企業被稅務機關將所有推遲到稅款所屬月份重新計算當月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將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定性為偷稅!由稅務機關追征稅款,并從滯納稅款之日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稅收滯納金并處企業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
解讀: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日常稅務處理中,納稅人在會計處理上利用多種手法,減少上繳稅收;其手段隨經營方式、結算方式的不同,使會計處理方法各異。但其中所稱“合理避稅”的方法多數就是偷稅,存在很大的稅收法律風險。
特別提示的是,根據最新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規定,“騙取稅收優惠資格”將被納入“偷稅”的范疇。具體規定:
第一款所稱采取欺騙、隱瞞手段是指下列情形:
(一)偽造、變造、轉移、藏匿、毀滅賬簿憑證或者其他相關資料;
(二)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虛列支出或者轉移、隱匿收入;
(三)騙取稅收優惠資格;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可不知:逃稅罪初犯可免責
最新案例: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一起案例,安徽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負責人張某,掛靠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協議,并為此成立了A淮北分公司,雖然在整個合作開發過程中,雙方約定A淮北分公司不參與經營活動及利潤分成,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相關責任及稅費均由B公司承擔,但A淮北分公司并非沒有收益,且A淮北分公司的印章由被告人張某保管,B公司與A淮北分公司是合作關系,合作開發非B公司的單方行為,如何分成是B公司與A淮北分公司的內部約定,不能抗辯A淮北分公司應是實際的納稅主體這一事實,被告人張某作為逃避納稅企業的直接負責人,在收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仍逃避納稅義務,且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解讀:逃稅,是指納稅人采用非法手段減輕稅負的行為,如利用漏報、少報、不報應稅收入、隱匿收入、偽造賬證、虛開或不開相關發票、虛增可扣除的成本費用、甚至賄賂稅收官員等方式逃避稅收。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特別提醒的是,按照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四、“營改增”后,發票“籌劃”可休矣
最新案例:近日,歷時兩年調查取證,大連市鴻浩源煤炭銷售公司等3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日前終于塵埃落定。該案涉案金額高達10億元,波及10省市,是迄今為止大連市查處的涉案金額最高、涉稅額度最大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據查,X公司和K公司的購銷業務與鴻浩源公司一樣,都從油品經銷單位接收發票,開給從事煤炭貿易和金屬加工的企業。3家公司半年累計開票額高達10億元,受票單位49個。
解讀:提到稅務籌劃,很多人第一想到的是做假賬,第二可能就是買發票。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為了增加抵扣成本,虛開、購買發票成為許多企業牟取不法利益的手段。尤其,隨著營改增全面鋪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已經成為企業進行稅務風險管理不得不重點關注的問題。尤其是金融、房地產、建筑等行業,利用發票進行“籌劃”面臨的法律風險將陡升,面臨最高可能“無期徒刑”的刑事判決,企業切不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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