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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耕地占用稅政策主要變化解析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1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新華社12月6日受權播發了這個新條例。新條例共16條,明確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新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同時廢止。與現行條例相比,新條例有下面幾大變化值得大家關注。
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將上調四倍左右
新條例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稅額標準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新條例規定,耕地占用稅的稅額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而現行政策為:(一)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含一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二元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畝至二畝(含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畝至三畝(含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至五元。新條例規定各地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根據本地區情況核定。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平均稅額。同時,為重點保護基本農田,《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還應當在上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再提高50%.新條例保留了”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的規定。
外資企業納入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
與現行條例相比,最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刪除了現行條例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同時在有關納稅人范圍的規定中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現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而新條例第三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新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耕地占用稅稅收負擔,既是貫徹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需要,更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也將進一步促進我國稅收調控功能的有效發揮。
減免稅項目內容進行了從嚴規定
按現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對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航道等基礎交通設施建設占地,有的免稅,有的執行規定的低檔稅額,有的按所在地適用稅額征稅。同為基礎交通設施建設占地,稅收負擔不同。新條例取消了對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炸藥庫占地免稅的規定,只保留對軍事設施占用耕地、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等行為免征耕地占用稅。根據《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具體政策的規定》(財農字[1987]206號)規定,軍事設施用地,應限于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下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指揮防護工程,配置武器、裝備的作戰(情報)陣地,尖端武器作戰、試驗基地,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設防工程,軍事通信臺站、線路,導航設施,軍用倉庫,輸油管線,靶場、訓練場,營區、師(含師級)以下軍事機關辦公用房,專用修械所和通往軍事設施的鐵路、公路支線。部隊非軍事用途和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學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給予免稅。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院、醫療站、診所用地,給予免稅。療養院等不在免稅之列。殯儀館、火葬場用地給予免稅。上述免稅用地,凡改變用途,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從改變時起補交耕地占用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發電、旅游為主的,不予免稅。為此,新條例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耕地已繳稅款可全額退
現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出于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的目的,新條例規定,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方面有大變化
一是征收機關的改變,新條例規定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現行條例則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新條例明確要求,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二是適用稅法的改變。現行條例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的一些規定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不一致,比如現行條例規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按日加征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不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關于稅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稅的征管也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為加強稅收的統一征收管理,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銜接,新條例刪除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規定,明確了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規定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同時,新條例繼續實行現行有關農村居民、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照顧性政策,規定,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劉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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