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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P68T/GDEIIA廣東省電子信息行業協會發布IT/GDEIIA56—2024前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符號和縮略語 5選址要求 5.1一般要求 5.2選址工作要求 5.3起降場數據 6基礎設施配置要求 6.1一般要求 6.2綜合性起降場最終進近和起飛區 6.3綜合性起降場接地離地區 6.4安全區及安全措施 6.5綜合性起降場標志 6.6自動值守機巢起降場標志 6.7目視助航設施 6.8通信導航設施 6.9氣象設施 6.10供電設施 6.11監控設施 6.12消防設施 6.13飛機庫 7檢驗與驗收 8維護要求 參考文獻 T/GDEIIA56—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中通服中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廣東省電子信息行業協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中通服中睿科技有限公司、廣州智飛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市森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航海學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包立明、郭宇輝、林棟、胡煥中、吳華、李哲、閻迅、陳文雄、盧俊桐、朱暉、高河福、韓玉琪、張帆、伍株儀、王清泉、朱岸青、田雨波、林東明、王思成、唐曉東、張惠樂、劉世安、宋弘毅、張軍雄、莫理林、曾祥燕、于耕。本文件是首次發布。1T/GDEIIA56—2024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起降場基礎設施配置技術要求本文件規定了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起降場(以下簡稱“起降場”)選址、基礎設施配置、檢驗與驗收、維護等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建筑構筑物、地面、通信塔房、水面等固定設施上的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起降場的場地選址、設計、建設、驗收、維護。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4798.3-2023環境條件分類環境參數組分類及其嚴酷程度分級第3部分:有氣候防護場所固定使用GB/T32581入侵和緊急報警系統技術要求GB50009GB50052GB50311GB55037GA/T367建筑結構荷載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建筑防火通用規范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起降場VerticalTake-offandLandingLow-AltitudeAircraftTake-offandLandingSite供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起飛、降落和補能、停放保管等活動使用的綜合性設施或區域,包括綜合性起降場及自動值守機巢起降場。3.2綜合性起降場low-altitudeaircraftcomprehensivetake-offandlandingsite一種通用化的設施或區域,可滿足不同需求和用途,不同的類別和等級的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起飛、降落和補能、停放保管等活動使用。3.32T/GDEIIA56—2024自動值守機巢起降場dedicatedUAVautomaticdocktake-offandlandingsite自動值守機巢起降場具有專為特定品牌、型號或系列的航空器設計的專用機巢,滿足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無人值守自動起降、充換電及保管等活動使用。3.4飛機庫aircrafthangar用于停放和維修飛機的建筑物。3.5垂直起降航空器全尺寸(D)over-alllength/widthofverticaltake-offandlanding(VTOL)-capableaircraft垂直起降航空器旋翼轉動、折疊結構全部展開時,能夠有效覆蓋機身的最小外接圓直徑。3.6最終進近和起飛區(FATO)finalapproachandtake-offarea用于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進行最終進近、懸停、著陸以及開始起飛動作的特定區域。3.7接地和離地區(TLOF)touchdownandlift-offarea供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接地或離地的一塊承載區。3.8安全區safetyarea位于最終進近和起飛區周圍的,用于減少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偶然偏離最終進近和起飛區而造成危險的特定區域,該區域除航行所必需的設施、裝置外無其他障礙物。3.9最大起飛重量(MTOW)maximuntake-offweight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在起飛時所能承受的最大重量,包括航空器結構、動力系統、負載等所有重量之和。4符號和縮略語D——低空航空器全尺寸L——低空航空器全長W——低空航空器全寬5選址要求5.1一般要求5.1.1起降場選址宜與主要服務對象距離適中,具備地面交通銜接條件,滿足起降和停放需求。3T/GDEIIA56—20245.1.2選址要充分考慮以下內容:a)符合所在地航空相關規劃,與所在地國土空間規劃及其他規劃相協調;b)應在符合國家空中管理機構規定的空域內運行;c)選址應與陣地、靶場等軍事設施,核電、大型油庫等重要設施,易燃易爆、產生大量煙霧、頻閃燈、不受控人造光源照射位置等設施設備保持安全距離;d)應充分考慮空間磁場環境如強電磁場、鐵礦、大型鋼結構建筑等對航空活動影響;e)選址應考慮排水、地基承重條件,不應選擇易積水和易下沉的地面,不宜選址在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場地;f)選址應充分考慮航空器、起降設施運行可能產生的噪音或振動影響,宜考慮對居民區、學校和醫院等噪聲敏感區的影響;g)選址應滿足生態環境及文物保護要求,宜選擇在無明顯生物破壞的地方,宜避開鳥類生態保護h)選址應考慮起降場的氣象條件;i)選址宜選擇風沙小的地點,使得航空器起降時氣流平穩;j)應確保穩定的電力供應和良好的通信網絡;k)選址應遵循資源共享原則,應優先考慮具備穩定電力和網絡資源的通信塔房、基礎設施完善且易于維護的站址資源等,充分利用現有的優質資源,實現高效的建設和穩定的運行。5.2選址工作要求5.2.1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進行起降場的選址評估。選址工作要求包括確定起降場功能定位與建設規模、場址分析和編制場址報告(必要時)。主要工作包括需求調查,分析并確定其功能定位、主要使用機型、主要低空業務需求、場地尺寸、運行方式、空域需求以及主要設施的建設規模。5.2.2起降場選址分析資料要求:a)以主要服務對象為中心,確定起降場選址范圍,收集選址區域地形圖和建筑物輪廓及構筑物數據;b)了解航空相關規劃和區域國土空間規劃,根據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需要;c)根據周邊機場資料,避開影響機場安全運行的區域;d)根據區域地質構造資料,避開不良地質區域;e)根據構筑物障礙物分布情況(包括110kV及以上輸電線路、煙囪、橋梁、風電風機、電視塔、通信塔和高層建筑等),初步評估場址凈空條件。5.2.3場址分析內容,宜包括地理位置、場地條件、凈空條件、空域條件、氣象條件、環境條件、能源供應條件、交通條件、公用設施條件、土地使用情況、征遷或改建情況和主要建筑材料來源情況等。5.2.4地理位置分析,宜包括下列內容:a)起降場基準點坐標、標高和FATO方向;b)場址與主要服務對象的位置關系,分析其服務范圍;c)分析與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的符合度。5.2.5場地條件分析,宜包括下列內容:a)場址宜具備供水、排水排污、供電、通信等公用設施的設置或引接條件;b)分析場址地形地貌、建筑物外輪廓及構筑物數據、場地空間范圍,確定場地是否滿足起降場近、遠期建設用地需求;4T/GDEIIA56—2024c)如起降場在地面的,需要分析場址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提出地基處理和高填方邊坡處理方案;分析場址的地震條件及場地抗震設防烈度;分析地表狀況和防洪排水資料,確定起降場標高,估算土石方、混凝土、鋼結構工程量;d)若為實體的FATO和TLOF、停機坪的道面,道面強度、表面特性應滿足適飛航空器的正常運行要求。5.2.6凈空條件分析,宜包括下列內容:a)場址凈空條件應滿足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安全起降要求,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凈空障礙物處理量;b)結合場址周圍障礙物情況和凈空限制要求,復核并優化FATO位置和起降方向;c)按照航空器分類和起降場運行方式,在平面圖上繪制障礙物限制面圖,分析障礙物是否突破障礙物限制面;d)通過航行研究提出對超高障礙物的處理建議,宜保證障礙物限制面的過渡面、起飛爬升面和進近面內無超高障礙物,如存在大量超高障礙物且處理困難,宜考慮重新選址。5.2.7空域條件分析,宜包括下列內容:a)根據航空器型號需求調查飛行區域范圍內的空域情況;b)分析起降場空域使用需求,提出進離場飛行程序和擬申請的使用空域范圍;c)分析擬使用空域與鄰近機場和航線的運行影響;d)如存在空域矛盾,需分析解決空域矛盾的可行性,提出建議的解決方案,如需限制運行,應評估限制運行條件下,利用率是否滿足起降場運行需求以及起降場建設的必要性;e)結合空域管理部門意見,分析選址申請使用空域的可行性。5.2.8氣象條件分析,宜包括下列內容:a)場址附近有氣象臺時,根據氣象臺至場址的距離和海拔高差,分析氣象資料相關性,統計與飛行相關的氣象要素,根據氣象資料,繪制場址風力負荷圖,評估對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飛行影響程度;b)場址附近無氣象臺時,或因場址地形復雜,氣象資料無代表性時,可現場調研主導風向,評估起降方向和主導風向的關系,評估對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飛行影響程度;c)根據氣象資料,綜合分析起降場可運行天數,評估影響程度。5.2.9環境條件分析,宜包括下列內容:a)分析進離場航線對醫院、學校和居民區等噪聲敏感區域的影響;b)分析場址對周邊生態、水土和大氣環境的影響;c)分析場址周圍群鳥活動對飛行安全的影響;d)根據場址周邊易燃易爆和產生煙霧等設施的分布情況,分析其對飛行安全的影響。5.2.10其他條件分析,宜包括以下內容:a)能源供應條件分析,宜說明能源需求預測量和能源供應方案;b)如場址選擇在地面的需做交通條件分析,宜說明周邊道路情況,初步確定進場路引接方案;c)配套設施條件分析,宜說明場址周邊供水、供電、通信、污水處理等配套設施狀況,確定引接方案;d)場地使用情況分析,宜說明場地性質和所有權情況、與場地使用相關政策的符合性;e)征遷或改建情況分析,宜說明場址范圍內的征遷數量,初步估算征遷補償和改建費用。5.3起降場數據5.3.1起降場宜測量或說明的資料通常包括以下內容:a)起降場類型;5T/GDEIIA56—2024b)接地和離地區的尺寸、坡度、表面類型、承載強度;c)最終進近和起飛區的類型、長度和寬度、坡度、表面類型;d)安全區的長度、寬度、表面類型;e)目視助航設備,最終進近和起飛區、接地和離地區以及機位的標志和燈光;f)通信導航監視設施;g)氣象觀測設施。5.3.2起降場根據需求測定并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通報的資料通常包括以下內容:a)接地和離地區、最終進近和起飛區每個入口的幾何中心的地理坐標,采用水平(大地)基準系統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統(CGCS2000),以度、分、秒為單位;b)障礙物的地理坐標,水平(大地)基準系統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統(CGCS2000),以度、分、秒為單位;c)障礙物的頂端標高、類型、標志和燈光。6基礎設施配置要求6.1一般要求6.1.1起降場結構應具備合格的承重能力、耐磨性、防滑性和耐候性。應選用適宜的材料(如鋼結構、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或其他高承載力材料)來鋪設起降場地。在建筑構筑物、通信桿塔等設施設置起降場時應滿足相應承重要求。6.1.2起降場應具有防雷設施,包括避雷針、接地網。6.1.3預留惡劣氣候情況下,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入庫封存以及固定的設施,保障航空器的安全。6.1.4在對綜合性起降場進行結構設計時,需考慮的荷載主要包含以下類型:a)結構件自身質量:按結構自重取值,方向為豎直向下,高架航空器起降場還應考慮底部支撐結構自身質量;b)航空器自身質量:按設計機型中最大起飛重量(MTOW)取值,集中荷載,豎直向下;c)正常著陸荷載:按設計機型中最大起飛重量(MTOW)的1.5倍取值,作用面積為單個起落架接觸面積,作用點位于TLOF區內,方向為豎直向下;d)緊急著陸荷載:按設計機型中最大起飛重量(MTOW)的2.5倍取值,作用面積為單個起落架接觸面積,作用點位于TLOF區內,方向為豎直向下;e)水平荷載:按最大起飛重量(MTOW)的0.6倍取值,集中荷載,作用點與起落架接觸點一致,方向為水平進近方向;f)均布荷載:考慮人員活動和冰雪影響,在FATO全區域按2.0kN/m2施加均布荷載,方向為豎直向下;g)風荷載、溫度作用、地震影響:應符合GB50009《建筑結構荷載規范》的要求。6.1.5自動值守機巢起降場進行結構設計時,需考慮的荷載主要為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MTOW)和自動值守機巢重量,按兩者之和的1.5倍取值,作用面積為機巢接觸面積,方向為豎直向下。6.1.6起降場宜建設面向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的信號中繼、北斗地基增強基準站的抱桿、供電、供網等配套資源。6.1.7在零度以下的條件下運行的起降場,應考慮積雪和結冰,宜具備除雪和防滑功能,鋪設防滑材料,定期清理積雪和冰層。6.1.8起降場需具備良好的排水系統。6.1.9應在起降場周圍設置警示標線或安裝圍欄。6T/GDEIIA56—20246.1.10起降場根據要求配備助航燈光和照明系統,確保在夜間或低能見度條件下航空器能夠安全起降。6.1.11起降場應配備不間斷電源(UPS)或備用發電機。6.1.12起降場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防火毯、消防栓等。6.1.13自動值守機巢的部署應實施穩固性強化措施,宜采用高強度鋼制框架基礎作為自動值守機巢的固定支撐結構,或直接通過錨固技術將其嵌入至混凝土基礎之中。6.2綜合性起降場最終進近和起飛區6.2.1起降場應至少設置一個最終進近和起飛區(FATO),FATO可不必為實體。6.2.2FATO若為實體,FATO表面應與TLFO連續順接,承載力應滿足預計荷載要求,不應在垂直起降低空航空器下洗流的作用下造成表面退化,也不應產生飛散的碎片。6.2.3根據實際場景需求FATO一部分區域或全部區域可位于水面、空中。6.2.4FATO的尺寸和形狀應滿足在進近最終階段和開始起飛時完全容納設計,其最小尺寸應符合下列要求(其中D應采用預計使用該起降場的航空器中的最大值)。6.2.5FATO的尺寸和形狀應滿足航空器起降場設計機型在停放時,航空器的垂直投影均包含在機位中。6.2.6FATO形狀為圓形或方形,其尺寸應至少能夠內切一個設計機型1.5D的圓。6.2.7機位與機位之間的間距應保持安全距離。6.2.8特定情況下而必要設置在FATO內的物體,FATO內不應有障礙物。如位于FATO內的必要物體高度不超過2.5cm且邊緣具有倒角,同時不對航空器運行構成危險,則可不被視為障礙物。6.2.9FATO坡度應不小于0.5%,不超過2%。6.2.10FATO邊界標志應采用白色虛線,線寬不小于0.2m。6.3綜合性起降場接地離地區6.3.1起降場應至少設置一個接地和離地區(TLOF)。6.3.2TLOF應為實體,承載力應滿足經計算的荷載要求。6.3.3TLOF位于FATO內,若FATO為實體,TLOF表面應與FATO連續順接,道面應為硬質實體,且充分考慮建筑體對航空器設備的磁場干擾等情況。實體不應在航空器下洗流的作用下造成表面退化,也不應產生飛散的碎片。6.3.4TLOF尺寸應至少能夠內切一個設計機型1.0D的圓。6.3.5特定情況下而必要設置在TLOF內的物體,TLOF內不應有障礙物。如位于TLOF內的必要物體高度不超過2.5cm且邊緣具有倒角,同時不對航空器運行構成危險,則可不被視為障礙物。6.3.6TLOF邊界標志應采用連續白線,線寬不小于0.2m。6.4安全區及安全措施6.4.1起降場安全區設置在FATO周圍,安全區可不為實體。如為實體時,其表面應與FATO連續順接,并能抵抗旋翼下洗流的作用并確保有效排水。6.4.2綜合性起降場安全區邊緣應進行圓滑處理。6.4.3安全區周圍根據需求可設置側向保護斜面。6.4.4航空器起降場設置在高架構筑物、建筑物頂部屋面上及水上構筑物時,宜安裝安全網,安全網由網架、網片等結構組成,宜采用高強度、防腐蝕材料,應具備抗風、抗紫外線的特性,可采用固定式安裝或可收放式安裝。6.4.5安全網的設置應確保落入的人或物不致被彈出安全網或安全架區域,各網架與水平面夾角宜為7T/GDEIIA56—20246.4.6起降場設置在地面時,應設置安全圍欄,布置位置和高度應滿足障礙限制要求。6.4.7安全圍欄可采用固定式或移動式欄桿,移動式欄桿宜考慮在強風和航空器下洗流作用下不發生移動。6.4.8當起降場表面較周圍環境高出0.5m以上且人員行動存在安全風險時,應設置消防疏散臺階。6.5綜合性起降場標志圖1綜合性起降場標志示意圖6.5.1標志應使用防滑、不易反光且耐候的道路標志漆,確保在各種天氣條件下可見且不易磨損。6.5.2起降場應設置最大允許質量標志,最大允許質量標志宜位于FATO內,按能從主要最終進近方向進行布置。6.5.3最大允許質量標志應由數字及后隨的字母“kg”組成,用以表明以千克計的設計機型的最大允許著陸荷載,其中數字可為整數或帶一位小數。6.5.4可針對起降場的最大著陸荷載,對起降場等級進行分類,并在FATO外側醒目位置進行標識。6.5.5D值標志應位于FATO外側,按能從最終進近方向識別進行布置,如果進近方向不止一個宜設置額外的D值標志,至少有一個D值標志可從最終進近方向辨認。6.5.6方向標識應采用字母“N”來指示北方,明確起降場方位,方向標識應位于TLOF的上方,并與接地與起飛區域的中心線對齊。6.5.7起降場應明確標識起降平臺名稱,宜采用字母、羅馬數字、阿拉伯數字等可以明確區分不同個體的字符表示平臺名稱,應標注在能從最終進近方向,應采用高對比度的顏色,與背景形成明顯的區分。6.6自動值守機巢起降場標志8T/GDEIIA56—2024圖2自動值守機巢起降場標志示意圖6.6.1起降平臺的外圍應設置一個合理大小的安全區域,虛線表示航空器的安全操作區域,確保起降過程中有足夠的緩沖空間。虛線應均勻分布,間隔一致,以在任何角度下保持視覺連續性。6.6.2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區域應保持清潔和平整,無障礙物或其他干擾因素。6.6.3在虛線圈的頂部設置北向指示標志,使用標準字母“N”來表示北方。標志應位于虛線圈的內側,且與平臺中心對齊。自動值守機巢擺放時若有方向標識則需要和起降平臺一致。6.6.4其余起降場標識要求與本文件第6.5條一致(不包括TLOF和FATO的要求)。6.7目視助航設施6.7.1為增加在夜間、日間或曙、暮光等條件時的補光效果設置有燈光設施的起降場,宜滿足以下:a)嵌入式燈具的承載力應滿足使用要求;b)邊界指示和泛光照明類燈具宜具備光強調節功能,以保持目視信號的有效性;c)當起降場周圍可能產生直接或反射眩光的非航空地面燈時,在航空器運行時應予以熄滅、遮蔽、移位或采取其他措施。6.7.2起降場的進出口位置應設置醒目的標志燈,應具備方向性光束,避免干擾其他區域的操作。6.7.3泛光燈應布置在起降場周圍的適當高度,照射范圍覆蓋整個起降區域。泛光燈的排布應避免形成陰影區域,并應具備防眩光設計。6.7.4供夜間使用的起降場,如設有實體的FATO時,宜設置FATO邊界燈,并滿足以下要求:a)FATO邊燈應沿FATO邊線外圍設置,且間隔均勻,如該區為正方形或長方形,每邊應設置不少于4個燈,其中包括每個拐角處的1個燈:如該區為圓形,燈的間隔應不大于5m,最少應設置6個燈;9T/GDEIIA56—2024b)FATO邊界燈應為恒定發白光的全向燈,燈的光強需要調節時,應發出可變白光;c)燈的高度應不超過10cm,當高出表面的燈會危及航空器駕駛航空器運行時,應采用嵌入式燈。6.7.5TLOF邊燈應沿TLOF邊線設置,且間隔均勻,如該區為正方形,每邊應設置不少于4個燈,其中包括每個拐角處的1個燈;如該區為圓形,均勻分布,最少應設置6個燈,且與FATO邊界燈有角度間隔(推薦間隔30°)。6.7.6TLOF邊燈應是發綠色光的固定式全向燈,對于表面和高架垂直起降場,位于FATO的TLOF邊燈高度應不超過5cm,當高出表面的燈會危及航空器運行時,應采用嵌入式燈。圖3FATO/TLOF邊燈示意圖6.7.7綜合性起降場宜設置風向標。風向標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風向標應能指示FATO上空風的情況,而不受附近物體或航空器下洗流的影響;b)風向標設置位置應保障通視性,從飛行中的、懸停的以及在活動區的航空器應能看到風向標;c)若FATO/TLOF易受干擾氣流的影響,則宜在該區附近設置附加風向標,補充風向評估視角。6.7.8風向標應能明確指示風向,并可大致指示風速。6.7.9風向標宜采用輕質紡織品做成截頭圓錐形,顏色宜與地面背景差別明顯,宜選用橙色與白色或紅色與白色,兩種顏色構成5個等距相問的環帶,兩端環帶為橙色或紅色。6.7.10如需在夜間使用,風向標應加以照明。6.8通信導航設施6.8.1起降場的通信導航設施的規劃應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及民用航空局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包括無線電頻率、呼號、地址等代碼資源的管理。6.8.2起降場通信設備應具備抗干擾能力。6.8.3通信系統應具備低時延高清視頻實時傳輸能力。T/GDEIIA56—20246.8.4通信網絡支持雙向數據傳輸且上下行帶寬應滿足相應設備網絡要求,并具備與控制中心的銜接條件。6.8.5通信系統應具備雙重或多重冗余備份鏈路,如主用鏈路和備用鏈路,當主用鏈路故障時,備用鏈路能及時自動切換并繼續通信。6.8.6數據傳輸過程中應采用加密技術,確保數據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6.8.7通信設備應具備自診斷、自恢復功能,能夠自動檢測并報告系統故障。在故障發生后自動嘗試恢復正常工作。6.8.8通信設備應能在當地最低、最高的氣溫范圍內正常工作。6.8.9起降場控制設施和航空器之間應有信息交互鏈路,以便操作人員安全地控制、監視和管理航空器。6.8.10起降場無線移動通信采用專網時,站址宜設在起降場附近較高建筑物的屋頂上。6.8.11起降場可增設單北斗地基增強基準站等高精度導航設施,以提高航空器進近和著陸的安全性。6.8.12導航設施應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確保其準確性和可靠性。6.8.13應具備對通信、導航設備運行的監控手段,對設備運行進行實時有效的監控,及時發現并處理設備故障。6.9氣象設施6.9.1起降場的氣象設施可按需配備觀測低空空間風場、空間能見度、雷電預警等功能,滿足氣象觀測的多參數化和集成化。6.9.2氣象設施應具備多氣象參數自動觀測系統,用于觀測起降場的溫度、氣壓、濕度、降雨量、風向、風速等變化,并實時傳輸至起降場的數據管控平臺。6.9.3氣象設施應根據相關規定情況向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并遵守氣象臺站的建設標準和規范。6.10供電設施6.10.1起降場應配置滿足設計起降的充、換電設施。6.10.2起降場應配備不間斷電源或備用發電機,以確保在故障時仍能提供至少300分鐘的持續供電。6.10.3充電設備應滿足以下要求:a)具備過載保護功能,當電流超過安全范圍時,系統應能自動切斷電源以保護設備和電池,且在恢復正常狀態后應能自動或手動復位;b)應安裝防雷擊保護裝置,以防止雷電對設備和電力系統的破壞;c)應支持的標準充電電壓,且具備多電壓輸出功能,以滿足不同機型的需求。6.10.4具備應急供電能力,當外部電源供電中斷時,能保證工作不間斷地切換至應急電源供電。6.10.5起降場的供電設施可配備智能監測系統,能夠實時監測電力設備的運行狀態、電流電壓參數、充電過程及電池狀態,并具備報警功能,當出現故障時應能發出聲音和視覺報警信號。6.10.6接線應滿足以下要求:a)電纜應使用PVC管、鍍鋅鋼管進行鋪設并固定,鋼管需良好接地;b)地線接地應滿足系統接地的材質及當地的電氣安全標準和規范;c)應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6.10.7配電箱應滿足以下要求:a)配電箱安裝應與航空器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對航空器起降產生影響;b)配電箱的引入線和引出線需穿管保護,與配電箱的連接處需進行妥善的防水密閉處理;T/GDEIIA56—2024c)強弱電線纜之間的間距應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避免強電對弱電信號的干擾,需符合《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6.11監控設施6.11.1監控設備的防護等級應滿足起降場使用環境要求。6.11.2應當安裝高清視頻監控系統,覆蓋起降場及周邊區域,實現24小時不間斷監控。在重要保障點位應建設具備360°云臺球機功能的視頻監控系統。6.11.3監控設備應滿足監控需求,通過網絡接至存儲設備進行存儲,存儲時間不少于90天,并可隨時提供調閱及快速檢索,圖像應包含攝像機機位、日期、時間等。6.11.4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應能在現場環境條件下,對航空器起降過程、起降場進行準確、實時的監控,應能根據設計要求,清晰顯示和/或記錄目標的可用圖像。6.11.5系統應保持圖像信息和聲音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實時性。6.11.6監控系統宜配備實時遠程喊話功能。6.11.7視頻監控應在起降場安全區內配置入侵監測系統。當存在入侵起降場行為時,應能產生入侵信號或信息,其持續時間應能確保信息發送通信成功。6.11.8當出現故障時,監控設施應產生故障信號或信息,其持續時間應能確保信息發送通信成功。6.11.9起降場應設置門禁聯動系統,當監控報警信號觸發時,系統能自動控制門禁,關閉相關的出入口,阻止入侵人員的進一步危及起降場運行及人員安全。6.11.10監控系統建設計應符合《入侵和緊急報警系統技術要求》(GB/T32581)、《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GA/T367)。6.11.11起降場按需配備空域監測系統,監測非法闖入起降場的航空器。6.12消防設施6.12.1綜合性起降場消防設施宜包含以下內容:a)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包括煙霧探測器、溫度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等,以實現火災的早期發現和報警;b)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滅火系統,如氣體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或細水霧滅火系統等;c)滅火系統應能夠與火災報警系統聯動,實現自動或手動啟動;d)根據機庫類型,每個機庫附近宜不少于兩個合適的滅火器如干粉滅火劑、氣態劑、水基型滅火器等,確保在任何條件下都能有滅火設備能夠正常使用且在滅火過程中對設備的損害降到最小;e)如提供燃油動力航空器起降,需設置滅火沙池,便于燃油油燃燒等火情的撲滅。6.12.2機巢應包含溫度傳感器、火情監測傳感器等感應設備,便于發現并預防火情。6.12.3起降場應預留消防和應急救援的通道和空間。6.12.4應保證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并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確保人員在火災時能夠安全快速疏散。6.12.5對于可載人的航空器應該設置值班室,安排人員巡查,消除安全隱患和對于進入航空器的人員增加人工校驗。6.12.6綜合性起降場高架或樓面起降場應至少在兩個方向上分別設置消防通道,消防系統應接入建筑消防報警系統。6.12.7宜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有防火隔離措施,發生火災時,可將不同區域進行分隔,減緩火災蔓延速度,最大限度減少損失。6.12.8起降場消防設施需至少包含以下內容:a)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電氣安全規范,防止電氣火災的發生;T/GDEIIA56—2024b)供電應安裝漏電保護器等保護措施,防止觸電事故及火災發生;c)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進行必要的消防演練。6.12.9設置在建筑物構筑物上的起降場,其消防要求應滿足《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要6.13飛機庫6.13.1綜合性起降場可根據實際應用場景選擇大小合適的飛機庫。飛機庫一般可分為存放機庫、維修機庫、展廳機庫、噴漆機庫,可根據運營方的實際需求選擇建設。6.13.2飛機庫內部監測系統應包括溫度傳感器、濕度傳感器、控制器、內部監控、空調設備、電源與供電系統、通信與聯網模塊、安全保護裝置等。6.13.3飛機庫規格應符合以下要求:a)常規存放飛機庫的規格應根據入庫機型的尺寸建設;b)飛機庫尺寸的長度不小于航空器的長度加上安全間隔,寬度不小于航空器的寬度加上安全間隔,高度不小于航空器的高度加上安全間隔。6.13.4可根據運營方的實際需求,選擇建設機棚。6.13.5飛機庫前機坪及行道的坡度應滿足航空器推進要求。7檢驗與驗收7.1檢驗范圍應包括場址選擇、應急處置方案、基礎設施結構強度、起降場建設合法性、噪聲、燈光、標識等方面的強制性技術要求及相應的試驗方法。7.2工程建設完成后,應進行工程驗收方可投入使用。工程驗收包括:a)起降場結構驗收;b)綜合性起降場最終進近和起飛區、接地離地區、安全區驗收;c)起降場標志驗收;d)目視助航設施驗收;e)通信導航設施驗收;f)氣象設施驗收;g)監控設施驗收;h)消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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