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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案例解析大全,納稅不求人!說起工資薪金大家一定不陌生,可你是否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也不陌生了呢,我想你一定不敢肯定的回答我,原因是工作實踐中不確定的東西太多了,今天昌堯講稅就來和你講講這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看完了,你納稅也就可以不求人了。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一、是“工資”還是“稿酬”
實踐案例:
小王在豐達集團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豐達集團公司有內部報刊《發展報》,小王2016年5月份,在《發展報》上發表文章取得稿酬收入500元。
那么小王的稿酬所得是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還是按“稿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呢?
政策解析:
根據國稅函〔2002〕1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小王的稿酬所得應按“稿酬所得”繳納個人所稅,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但由于小張的稿酬未達到起征點,所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此“津貼”非彼“津貼”
實踐案例
2016年9月鄭州市首批市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公示名單揭曉,省會首批46位來自不同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和創業創新人才入選。按照規定,市政府特殊津貼入選者每人可一次性獲得1.6萬政府特殊津貼。其中豐達公司的技術員老張就受到了此薦嘉獎,在回到企業后,財務的小王就在想,老張的獎金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因此,老張取得的鄭州市首批市政府特殊津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獎勵該“加”處罰該“扣”
實踐案例
嘉誠公司為了便于員工日常勞動紀律的管理,對不服從管理的員工進行罰款,并將罰款用于獎勵給表現好的員工。那么支付罰款的員工,其罰款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而取得獎勵的員工是否需要將獎勵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政策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分析第八條規定中的“取得”是指付款單位向員工實際發放的工資,也就是說個人以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才須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因請假、遲到、工作失誤被扣發的工資,個人并未實際取得。因此,這部分扣發的工資不需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然,因工作表現好受到的獎勵是需要并入工資薪金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四、是“福利”還是“工資”
實踐案例
豐成公司經營效益較好,每年的春節、端午、中秋公司都會給員工發放過節物資,過節物資都是公司統一采購的,可財務在進行賬務處理的時候,總是犯難,不知道到底是該進入福利費還是工資,如果進入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員工會不高興,發點過節物資還要扣稅,本來是件好事反而讓大家有情緒就不好了,那政策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呢?又如何向員工解釋呢?
政策解析
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都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豐成公司發放的過節物資,屬于人人都有份的補貼,所以此項福利應并入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是“費用”還是“工資”
實踐案例
豐達公司為了便于辦公通訊與公務用車的管理,對公司管理人員實行通訊費限額據實報銷,而對私車公用的實行定額“車補”,那么員工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政策解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通過對上述文件的解析不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票據報銷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車補”,都是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支付個人車補時,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六、發“補助”也是發“工資”
實踐案例
嘉達公司為建筑施工企業,每年度公司都會給一線工人發放防暑降溫費,那么公司員工取得防暑降溫補助是否需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政策解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業向員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不屬于免稅所得,應當全額并入發放當月的工資中,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七、“旅游”免費“個稅”不免稅
實踐案例
城西公司為某品牌汽車銷售公司,2016年7月,對上半年銷售業績排名前十的銷售顧問,由公司組織“新馬泰”免費旅游,所有費用都由公司直接支付給旅游公司,而且旅游公司也給城西公司開據了發票,由公司免費組織的旅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
政策解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城西公司為銷售業績優秀的員工所提供的免費旅游,應將該費用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可能你還會問,如果公司組織的全體員工的旅游,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很顯然全體員工都參與的免費旅游屬于人人都有份的福利,此項福利也應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體檢”免費“個稅”不一定免稅
實踐案例
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不少單位都會在年初組織員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那么,為員工支付的體檢費,是否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同的工作崗位所享受的體檢有沒有不同的納稅政策呢?如員工食堂工作人員的體檢、特殊工種人員的體檢、普通員工的體檢、食品廠職工體檢等等。
政策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屬于企業工作性質要求必須的體檢費支出,如食品廠職工體檢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屬于福利待遇性質的體檢費,應并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九、“住房”有補貼“個稅”有標準
實踐案例
嘉誠公司為了留住企業員工,對沒有住房的員工提供住房補貼,每個月給員工發放一定金額的住房補助,那么對于公司給員工發放的住房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政策解析
對于中國籍雇員取得的住房補貼: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97號)規定,根據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建設銀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個人從單位取得的補貼標準內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并入當月工薪計算納稅。
對于外籍雇員取得的住房補貼:依據財稅[1994]20號文件規定: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從單位取得的補貼標準(具體參照當地政策補貼標準)內的住房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并入當月工薪計算納稅。
十、送高管讀“EMBA”,“個稅”不買單
實踐案例
明誠公司為儲備人才和加強經營管理的需要,由公司承擔費用,安排高管人員參加EMBA等培訓。凡是公司為其免費提供MBA、EMBA等學歷教育的員工,畢業后必須在公司工作滿5年,否則學歷教育費由員工根據未服務的年限自行承擔。
企業為員工承擔的MBA、EMBA等學歷教育費用,是否可以列入職工教育經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政策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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