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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08年3月涉稅風險提示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關注的事項

(一)明確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后的稅務銜接問題

1、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再投資退稅的對象必須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了再投資事項并辦理了變更或注冊登記的項目;用于投資的稅后利潤必須是2006年底以前形成的稅后利潤,不包括2007年形成的稅后利潤。

2、外國企業與我國在2007年底以前簽訂的轉讓專有技術或提供貸款等取得所得,凡條例免稅條件,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可繼續給予免稅。但不包括延期、補充合同或擴大的條款。

3、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見國稅發[2008]23號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審批時限的銜接處理

1、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的稅收優惠事項,仍需要報送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經批準后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2、報送及審批完成時間:2008年5月31日之前。

3、需報稅務總局審批的事項,應在2008年4月30日以前報基層主管稅務機關。

企業應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以免延誤。見國稅函[2008]213號

(三)明確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見財稅[2008]1號

二、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范圍

1、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國發[2007]39號《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中詳細列舉的實施過渡的30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享受財稅[2001]202號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3、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

4、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7、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繼續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表(見附表)

四、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確定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財稅[2008]1號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見財稅[2008]1號

五、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征管辦法出臺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國稅發[2008]28號)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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