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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書范本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簽訂: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

法定代表人:張三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臺灣地區稅務主管部門

地址:臺灣省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一段1號

法定代表人:李四

鑒于甲方與乙方均為各自區域內的稅務主管機關,為促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與發展,避免對同一所得雙重課稅,加強稅務合作,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協議宗旨

1.1本協議旨在明確雙方在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方面的職責與義務,為雙方納稅人提供稅收確定性,促進海峽兩岸經貿往來。

1.2雙方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相互提供稅務協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交換、稅務稽查協助等。

第二條適用范圍

2.1本協議適用于雙方區域內的稅收法律、法規,包括所得稅、財產稅等。

2.2本協議適用于雙方區域內的居民納稅人以及非居民納稅人。

第三條居民定義

3.1甲方區域內的居民,指根據甲方稅收法律、法規,負有無限納稅義務的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

3.2乙方區域內的居民,指根據乙方稅收法律、法規,負有無限納稅義務的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常設機構

4.1常設機構指企業在一方區域內設立的固定營業場所,通過該場所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

4.2常設機構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公室、工廠、車間等。

4.3一方企業通過常設機構在另一方區域內從事營業活動所取得的利潤,應僅在該常設機構所在區域征稅。

第五條獨立交易原則

5.1雙方應根據獨立交易原則,對跨境交易進行稅務處理。

5.2獨立交易原則指在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雙方之間,交易條件應與獨立第三方在相同條件下所達成的條件相同。

第六條避免雙重課稅

6.1雙方應相互提供稅收抵免,以避免對同一所得的雙重課稅。

6.2甲方區域內居民在乙方區域內取得的所得,已在乙方區域內納稅的,甲方應允許該居民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乙方區域內繳納的稅款。

6.3乙方區域內居民在甲方區域內取得的所得,已在甲方區域內納稅的,乙方應允許該居民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甲方區域內繳納的稅款。

第七條信息交換

7.1雙方應根據需要,相互提供稅收信息,以確保本協議的執行。

7.2信息交換應符合雙方各自的保密規定,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八條稅務稽查協助

8.1雙方應相互提供稅務稽查協助,包括但不限于稅務檢查、稅務審計等。

8.2稽查協助應遵循雙方各自的法律、法規,并在雙方同意的范圍內進行。

第九條爭議解決

9.1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

9.2如協商未能解決爭議,雙方可將爭議提交至雙方共同指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第十條協議生效與終止

10.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10.2除非一方在協議到期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本協議將自動延長五年。

10.3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在協議終止前已經開始的稅務合作事項的執行。

第十一條其他

11.1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和補充,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11.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簽字):張三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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