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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和標準一覽不同類型公司的債券發行條件和標準都有差異。今天會計網小編詳細介紹一下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標準。

企業債篩選標準

1、凈資產標準

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

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40%

資產負債率較高(城投債65%,產業債75%)且AA+以下的、連續發債兩次以上且資產負債率高于65%的城投企業從嚴審核;資產負債率80%至90%之間的需提供擔保;超過90%不予發債。

2、凈利潤水平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利息;(上市交易是1.5倍)

3、收入水平

主營收入占總收入70%,補貼收入不得超過30%。

4、募投項目總投資額

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70%。

允許不超過40%償還銀行貸款、補充營運資金。

5、應收款項不得超過凈資產40%

6、債項級別AA以上不受指標限制

公司債篩選標準

1、債項信用評級AA及以上

2、發行后,累計債項余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凈資產40%(這是公募的要求,要扣除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和企業債規模,不扣除已發行中票、短融和PPN,私募沒有凈資產的限制)

3、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5%,或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公募的要求,非公開發行不受此限制)

4、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本期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公募的要求,非公開發行不受此限制)。

公司債券: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比較:

公開發行:(1)凈資產不低于25億;(2)最近三年凈利潤合計不低于3.6億;(3)主體評級不低于AA(達不到AA的需要提供足額抵押或第三方擔保)。

非公開發行:(1)不屬于《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中的行業或情況;(2)凈資產不低于10億;(3)最近三年連續盈利;(4)擬發行額度不低于3億;(5)主體評級不低于AA(達不到AA的需要提供足額抵押或第三方擔保)。

行業分類指引

1、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類

上海證券交易所

關于試行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的函

各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為促進公司債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加強對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和償債能力要求,強化投資者保護機制和契約條款安排,強化募集資金用途管理,強化承銷機構核查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對房地產、產能過剩行業公司債券發行審核試行分類監管。具體要求函告如下。

一、房地產業公司債券分類監管

(一)適用對象

房地產業分類監管適用于申報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房地產企業。房地產企業的認定標準參照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的相關指引執行。

(二)基礎范圍和綜合指標

房地產業分類監管采取“基礎范圍+綜合指標評價“的分類監管標準,“基礎范圍”是房地產企業申報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基礎條件,綜合指標評價是對符合基礎范圍要求的房地產企業作進一步分類,根據指標將企業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和風險類。

1.基礎范圍

發行人應資質良好、主體評級AA[1]([1]對于私募債券發行人,可引用發行人其他公司債券或債務融資工具的相關有效期內的評級報告,不強制單獨為此次發行出具評級報告)及以上并能夠嚴格執行國家房地產行業政策和市場調控政策的以下類型的房地產企業:

(1)境內外上市的房地產企業

(2)以房地產為主業的國有企業

(3)省級政府(含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屬的房地產企業[2]([2]實際控制人為省級(含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的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4)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營非上市房地產企業。

鼓勵和支持主要從事保障房建設等符合國家行業政策導向的房地產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為項目建設進行融資。

對于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地產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報告期內違反“國辦發〔2013〕17號”規定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經國土資源部門查處且尚未按規定整改

(2)房地產市場調控期間,在重點調控的熱點城市存在競拍“地價”哄抬地價等行為

(3)前次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或者報告期內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問題。

對因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被住建部、國土資源部等主管部門查處的房地產企業,中介機構應當就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并取得相應主管部門意見。

2.綜合指標評價和遴選

對符合基礎范圍要求的房地產企業,通過綜合指標評價作進一步遴選。房地產業綜合指標如下:

1最近一年末總資產小于200億

2最近一年度營業收入小于30億

3最近一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為負

4最近一年末扣除預收款后資產負債率超過65%

5房地產業務非一二線城市占比超過50%

根據上述綜合指標,將房地產企業劃分為正常類、關注類和風險類。其中,觸發兩項指標劃分為關注類,觸發三項指標以上(含三項)劃分為風險類,其余劃分為正常類。

主要指標的計算公式:扣除預收款后的資產負債率=(總負債-預收賬款)/總資產;房地產業務非一二線城市占比=最近一年末涉及非一二線城市房地產業務的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和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最近一年末涉及房地產業務的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和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

主承銷商應按上述要求對擬申報公司債券的房地產企業的基礎范圍和綜合指標進行盡職核查并出具專項說明。

(三)綜合指標評價結果的具體要求

1.對于評價結果為“風險類’’的發行人,主承銷商應嚴格風險控制措施,審慎承接相關項目。

2.對于評價結果為“關注類”的發行人,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應按以下要求作進一步披露和核查:

(1)發行人應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2015年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問答(二)》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預審核指南》等相關要求,對其房地產業務作針對性披露,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作風險提示及重大事項提示。

(2)發行人應結合報告期內業務規模、營業收入、現金流等因素,量化分析償債資金來源、償債安排的可行性,并細化償債安排。償債安排測算涉及現金流預測的,應提供明細及預測依據。主承銷商應對償債安排的可行性和測算依據的合理性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3)發行人原則上應對本次債券設置抵質押等增信措施,并在募集說明書和受托管理協議等文件中約定增信措施的具體細則,明確觸發條件及相關責任人。

(4)發行人應對本次債券增加投資者保護契約條款,并根據企業風險特征和承諾事項設置具有針對性的限制性條款。相關契約條款可參考附件一。

(5)若發行人房地產業務非一、二線城市占比超過50%,除應遵循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關于房地產企業特殊信息披露要求外,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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