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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免稅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增值稅免稅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1)一是免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但是開具了呢,就打破了免稅的待遇,自然是要計繳增值稅了;

(2)二是既然這邊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計繳了增值稅,那采購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正當的抵扣的,國家沒有吃虧!

可是我們不得不擔心的提出如下的問題,因為這可能引起同志們的質疑,主要體現在如下二個方面:

(1)享受免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開具了是不是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呢?即享受免稅是必須的,不能由自己決定,可能真有這樣為人民服務認識的;

(2)采購方取得的上述專用發票,為取得的不合規取得的抵扣憑據,不得抵扣。

如果真有上面的兩個結果,那就悲慘了,由此今天小編就與大家來梳理一下這個政策的問題。

問題一:免稅是不是必須的

免稅當然不是必須的,這一點在財稅[2016]36號文件中是這樣規定的: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所以為了生意,有時就要放棄免稅,不然誰愿放棄呢?文件當然給出了限制條件,即不能按天選擇,最少也要選擇36個月吧,由此這就是:36個月,要么免稅,要么應稅!

這個問題算是解決了!

問題二:歷史上有沒有對上面問題的限制性規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第780號)提出如下的意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免稅貨物如環保產品,可以依照上面的規定,當然對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后來擴展到食用植物油),這是特批的享受免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供下一方用于抵扣的,其他行業沒有這個待遇。

不過上述享受免稅的銷售貨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明確了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所以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并可以按要求作出備案等管理要求,那就計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下一方可以抵扣,這個算是破解的方式了。

問題三:有沒有部分放棄的情形呢

那從上面的規定來看,是要么放棄免稅,要么計稅,這是全部的意思,可并不是針對某個客戶可以選擇應稅或免稅。參照原增值稅納稅人的體系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規定:

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這就怕漏洞大了,管不好,也是合理的,當然也是剛性的規定,即通常意義上,這個放棄不是部分放棄,而是全部的選擇。

那比如營改增后享受免稅的事項,通常也是要全部的選擇,比如對外提供技術開發服務免稅的事項,也宜遵照此規則。但對于這個技術服務,其實還是有點特別之處的,比如有一個技術開發服務,去科技部門備案不成功,那企業按應稅處理,此時就不宜認為人家選擇了應稅,因為不符合免稅只是說明了這個是本就是應稅行為,并不屬于免稅的范圍之內,自然沒有選擇之說的,這個不要引起誤解。

問題四:小微企業享受免稅,但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是不是就全否定了免稅

我們知道,2016年8月1日起,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試點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那同時對于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季不超過9萬元的,是享受免稅的,不過由于平時不知道有超過上述標準,其中開具了幾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那如果當月銷售額是2.8萬元,其中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5000元銷售額,此時是不是2.8萬元都要按應稅處理,而不是按5000元作應稅呢?

上述情形對于其他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其中涉及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也是一樣的問題。其實我們可以考慮,這種情形并不是納稅人放棄了免稅而要繳稅,上面的5000元納稅人當然可以在月底去追回來,但估計難度大,開具紅字難度也大,還不夠折騰的呢。但如果僅是5000元計稅,余下23000元是免稅,也是可以接受的。從小編的理解看,在不存在選擇的前提之下,發生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這只是發生應稅處理的一個結果,此時取得方亦不會因此不得抵扣。在限制性的規則方面,并未對這種情形還有何限制。小編的理解是,小微企業享受免稅,其中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則計稅,其余仍享受免稅,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方,可以正常進行抵扣。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一個細節致命的學科,以前總是覺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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