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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動汽車智能充電樁智能充電及互動響應技術要求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并組織實施。本文件由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及應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聯聯睿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蔚來汽車有限公司、上海特來電新能源有限公司、曦電氣設備有限公司、開邁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均勝群英汽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循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聯樁新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摯達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海電力實業有限公司、國網廣匯(上海)電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上海盛位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本文件為首次發布。GB/T16916.1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不帶過電流保護的剩余電流動作斷路器(RCCB)第1部分:一般規則GB/T18487.1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2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第2部分:非車載傳導充電設備電磁兼容要求GB/T20234.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GB/T22794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不帶和帶GB/T27930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29317電動汽車充換電設GB/T32672電力需求響應系統通用GB/T34657.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1部分:供電設備GB/T34658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NB/T3300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NB/T3300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T/CEC208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信息安全技術規范1通過運用經濟或技術措施進行引導和協調,按一定的策略對電動汽車的充注:包括智能交流充電樁和智能非車載充電機,以下簡稱“智能充電樁”。臺區負荷監測及本地優化管理單元courtsloadmonitoringandlocaloptimizationmanagementunit費控、智能充電等功能的設備。在靠近智能充電樁側,根據臺區管理單元數據,協調智能充電樁智能充電功率的設備。通過電力信息雙向互動,實現電力需求響應信息處理、運行監控、業務管理、電力用戶對電力需求響應平臺發布的用電策略進行執行及反饋;電力需求響應平臺2用電行為需求進行采集及遙調。4適用場景智能充電樁及其管理平臺應滿足至少一種智能充電及互動響應場景的應用需求,智能充電及互動響應場景包括但不僅限于:——場景1:由管理平臺控制智能充電樁的充電功率,管理平臺可作為電力需求響應平臺的下位節——場景2:由臺區管理單元及功率控制單元實現該低壓臺區范圍內智能充電樁的充電功率優化5通用要求NB/T33002、JJG1148、GB/T20234.1、GB/T20234.2,還應滿足第6章和第7章規定的技術要求。GB/T34658,NB/T33008.1、NB/T33001、JJG1149、GB/T20234.1、GB/T20234.3,還應滿足第6章和第7章規定的技術要求。5.3智能充電樁的信息安全應符合T/CEC208的相關要求。5.4智能交流充電樁宜具備過溫監測功能,當溫度超過設定值時,應立即向管理平臺告警,同時,在10s內降低充電功率直至溫度恢復到設定值以下或停止充電。5.5智能交流充電樁宜滿足:A型+DC6mA的平滑直流,或B型剩余電流保護功能。6智能充電6.1通信功能6.1.1智能充電樁應具備通信能力,應包含但不限于:——通過無線連接方式或有線連接方式與管理平臺的企業或用戶APP等終端進行連接;——接收電動汽車用戶的遠程充電請求;——向電動汽車用戶反饋充電過程信息、計量收費信息以及其他服務信息。6.1.2具有計量功能的智能充電樁宜配置電能計量信息上傳接口。6.2預約充電功能智能充電樁應具備預約充電功能,并能按需設定充電的啟停時間。達到預約啟動時刻后,充電樁應能按7.2的規定啟動充電;到達預約設定的結束時刻后,充電樁應能立刻結束充電。6.3遠程設置和查詢功能智能充電樁的相關參數應具備遠程設置或查詢功能,應包括但不限于設備信息、狀態信息、充電參36.4故障代碼反饋功能6.4.1智能充電樁故障時,應能正確發送相應的故障代碼至管理平臺。6.4.2故障代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針對智能交流充電樁,如:交流輸入故障、交流輸出故障、交流開關器件故障智能充電樁可接收管理平臺下發的時鐘召測和對時指令,充電樁的時鐘示值誤差不超過±5s。智能充電樁在充電過程中,當出現電力中斷,并恢復供電后,其應能自動重啟并處于待機狀態。智能非車載充電機應具備在充電過程中根據功率控制指令暫停充電,在接到管理平臺的恢復充電指令后恢復的功能。7互動響應要求7.1互動響應參數—-負荷調控指令;——預約充電指令;7.1.2其交互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實時負荷數據;——對時信息;——充電業務信息;---故障代碼(見6.4)。7.2負荷響應調控功能7.2.1智能充電樁應通過管理平臺或功率控制單元等方式接收并響應電網企業臺區負荷下發的指令,在收到智能充電策略時,在計劃時間點按指令自動觸發啟停控制或(和)功率調節命令,同時向平臺上傳充電樁充電狀態信息。7.2.2智能充電樁功率調節功能應滿足以下要求:——智能交流充電樁應能根據其管理平臺或功率控制單元下發的負荷調節指令功率值,10s內調整PWM信號的占空比,功率和占空比值對應關系滿足GB/T18487.1的規定;-智能非車載充電機應能在充電前根據其管理平臺或功率控制單元下發的負荷調節指令功率值,調整其最大充電能力,且報文的內容應滿足GB/T27930的要求。充電中,當其收到管理4平臺降低功率的指令后,應能在10s內降低功率或停止充電。8平臺交互8.1數據交互范圍管理平臺與電力需求響應平臺的數據交互規范宜滿足DL/T1867的相關要求。交互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三類數據:——基礎數據:指檔案數據,包括設備名稱、設備地址、設備歸屬戶號、電表編號和臺區號、設備額定功率等;——設備數據:指實時工作狀態和工作參數數據,包括設備實時工作狀態、充電負荷數據、可調負荷能力預測數據等;——業務數據:指交互過程數據,包括目標負荷曲線、充電業務數據等。8.2數據交互流程電力需求響應平臺和管理平臺交互業務流程主要包括3個階段,分別是發起邀約、下發接受目標負荷曲線、負荷數據實時上送。具體的數據交互流程如圖1所示。---------------·求響應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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